浅谈对新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认识

浅谈对新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认识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强调: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承担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提出构建了全新党风廉政工作格局,是纪检工作理论的大提升。正确理解和认识“两个责任”的前因后果,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对全面推进保持党的纯洁性有深远,推动中华民族复兴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构建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原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和国家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廉政建设方面建立了初步的重要的机制,一直以来,这套机制的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总体而言这套机制的效果没有达到最初的预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告诫所有领导干部,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近十年来来,党政机关作风问题越来越严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个方面的作风问题成为急待解决的严重问题,腐败也进一步泛滥,腐败面积进一步扩大,程度进一步加深,被处理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党风廉政建设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建立一个“为民务

实清廉”的党和政府成为基层群众的呼声,成为党内外的共识,构建一个更加高效更加健全的党风廉政责任制度成为一种必然行为,沉疴猛药,在目前的政治大气候下,党中央适时的提出新的党风廉政责任制,可以说是党在国家面临比较危机情形下的开出的一剂猛药。

二、“两个责任”之间形成了完整的有机整体

党风廉政责任制是总体要求,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两个基本支点,责任追究制度是两个基本点之间的联系,通过责任追究制度使两个基本支点之间形成了稳固的桥梁。党委的主体责任定位使各级党委成为落实党风廉政责任的主体,党委一把手及班子其他成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国时刻牢记自己身上的党风廉政责任要求,使用好权力,把权力的运用落脚到为人民群众服务上,而不是为个人的利益上。然而经验说明,对一个人的限制如果仅仅靠这个人的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人有趋利避害的天性,而毫无节制的贪欲最终会对大家共同生活的公共空间造成破坏,所以在明确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设置一个监督主体来从外部监督对权力的行使者进行监督,显得尤为必要,而纪委作为党的纪律的执行者,天然的成为担任监督责任的主体。在明确了责任主体及其权力义务的前提下,责任追究制度解决了纪委对党委的监督责任的具体方式,那就是当单位的领导干部或者下属单位的领导在党风廉政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时候,单位

党委班子其他成员特别是一把手也要承担失察的责任,由纪委负责追究。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两个基本点在追究责任制度的联系下有机的统一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相互制约的机制,进一步增强规定的执行行、可操作性,确保了党风廉政的要求能够真正落在实处。

三、以新思路和新方法落实“两个责任”要求,深化反腐倡廉

建立长效的防控机制。责任的落实在于每个人都有责任,一个集体只有每个人都负责,每个人都有责任才能保证集体目标的达成。要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就要将党委每个成员的责任明晰化,建立权力运行清单、绘制办事流程图、健全工作规范制度和实行政务公开、阳光执法、案件回访等,让每个人都清楚的知道自己职责和责任,通过构建权利运行责任体系,并将其向社会、办事群众公开,接受监督,逐步建立权力运行约束监督及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采用反面教育形式。长期我们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是通过正面宣传引导来完成,但在目前比较危急的情况,有必要拉下脸,捅破窗户,通过集中学习、监所实地参观、反面案例的警示教育、风险提示、现身说法、廉政谈话等形式,警醒在位的领导干部常思手中权力自何而来,究竟该为谁谋取利益,促使他们走“三严三实“之的公共权力使用之路。

避免责任越位。要避免各级纪委去承担那些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从而出现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要避免纪委干部产生顾虑、懈怠、庇护等不良心理,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不能明哲保身、无所事事,更不能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基础在于转变思维,关键在于体制创新,核心在于强化职能。

执行是重中之重。再好的制度,不执行或者胡乱执行,等于没有制度。各单位成员要一方面严格自我约束的同时做好对单位其他人员的监督责任,另一方面要自觉接受纪委的监督。纪委作为监督责任的主体,胆要放正、心要放平、手要放狠,该处理的坚决要处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打一点折扣,以果断严格的执行为抓手,切实负起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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