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结论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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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结论-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稽查结论

(正本)

关稽结()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关于年月日至年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稽查,稽查结论如下:

你单位如不服本稽查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印章)

年月日

此件交被稽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稽查结论

(副本)

关稽结()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关于年月日至年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稽查,稽查结论如下:

你单位如不服本稽查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印章)

年月日

此结论正本我单位已收到。

被稽查人代表签名(被稽查人印章):

年月日

此件由海关留存

海关总署最新文件

海关总署最新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2012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 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于2012年11月4日举行2012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自2012年6月5日至30日接受考生网上预报名,现就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现场确认报名期限为2012年6月20日至7月5日。 一、考试内容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 二、考试方式与应试规则 考试采用闭卷无纸化考试(机考)方式进行。考试时限为180分钟,不分场次。 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副证参加考试。 考生应试时,应当通过考试机的考试界面选择或者输入答案并提交试卷。考生可通过观看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提供的演示视频,熟悉机考答题操作。 为保证考生应试需要,允许考生携带工具书(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年版《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入场,书中不得有除印刷内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或者标记。 考生不得携带以下物品进入考场: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文字、图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储、采集、读取、播放、传输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计算器。 其他应试要求详见《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海关总署2011年第64号公告),准考证主证右页亦印有考生应试注意事项,考生应当认真阅读、知悉。 三、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2013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西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生报名条件放宽至高中毕业及同等学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2.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3.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四、考区设置 考试以直属海关为单位,设41个考区;各考区以隶属海关、办事处为单位,分设若干个报考点。报考点具体设置情况见各考区公告。 以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的,不限户籍、居住、学习及工作所在地,考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考区和报考点。 西部地区以高中毕业及同等学历报考的,其身份证前2位代码必须属于西部地区区划代码范围,其户籍所在地必须在西部地区,且仅限在西部地区内选择考区和报考点。 五、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报名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报名。 1.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自2012年6月5日至30日接受考生网上预报名。 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 2.考生报名前应先行登陆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进行用户注册(用户注册名称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用户注册信息将自动转入报名信息中,

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格

《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填制规 一、总体要求:《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为稽查组制作的记录验证稽查测试情况的文书。稽查组应如实记录验证稽查控制度调查、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等关键作业环节的实施情况,包括稽查围、适用程序、采取方法、稽查结果等容,并连同稽查过程中抽取审查的账簿、单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入卷归档。 二、填制规: (一)35个指标对应的【验证结果】及【验证过程】(有随附材料的,注明随附材料)。 【验证过程】填写稽查组实施适用程序及采取方法等容,注明附随材料的名称、种类、页数、保存方式等。 【验证结果】有三个选项“是”、“否”及“不适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 指标1,验证过程,一般表述为,“稽查组查阅了被稽查人制度文件,询问了被稽查人负责人和报关、财务、生产等部门负责人,随附材料有:被稽查人制度汇编复印件、岗位分工和职责说明、组织机构图复印件。”验证结果,稽查组根据验证情况选择“是”或者“否”,本指标一般不存在“不适用”情况。 指标2,填制方法同指标1。 指标3,验证过程,一般表述为,“稽查组查阅了被稽查人进出口部(报关部)岗位职责分工制度,检查了报关单证资料、

报关专用章、电子口岸IC卡的授权审批制度和执行情况,询问了报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岗位人员,随附材料有:被稽查人进出口部管理制度、岗位授权审批表复印件。”验证结果,稽查组根据验证情况选择“是”或者“否”,本指标一般不存在“不适用”情况。 指标4,验证过程,一般表述为,“稽查组查阅了被稽查人会计制度,检查了会计岗位职责分工情况,询问了会计部门负责人和专门会计人员,随附材料有:被稽查人会计制度、会计岗位职责分工制度、岗位授权审批表复印件。”验证结果,稽查组根据验证情况选择“是”或者“否”,本指标一般不存在“不适用”情况。 指标5,验证过程,一般表述为,“稽查组实地观察了被稽查人账簿单证的保存情况,询问了有关人员,抽取最近一年报关单证及其对应的账簿记录进行穿行测试,随附材料有:最近一年报关单证及其对应的账簿记录抽样复印件。”验证结果,稽查组根据验证情况选择“是”或者“否”,本指标一般不存在“不适用”情况。 指标6,验证过程,一般表述为,“稽查组登陆被稽查人进出口生产经营管理系统,查看了该系统财务控制、物流控制等功能模块运行情况。”验证结果,稽查组根据验证情况选择“是”或者“否”,本指标一般不存在“不适用”情况。 指标7,验证过程,一般表述为,“稽查组登陆被稽查人进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机构改革后最新,海关总署243号令)

附件39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 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 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 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

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 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 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 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

海关稽核,我们这样理解!

作为一名合格的关务,有两个海关文件务必要认真学习、学会、会用,一个是海关稽查条例,一个是海关行政处罚条例,因为海关就是拿这两个法来”蹂躏“违规、违法企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209号、第6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 2019.1.1日起,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 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但也不能瞎主动披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可以披露,涉及到走私违 法的,则主动披露也没有用,这个只能叫做投案自首,所以关务经理要搞清楚,什么是违反 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什么是走私违法行为? 说到海关稽核相关内容,夜雨特想到应该利用5W2H去理解它,逻辑更为清晰。 何谓5W2H,5W2H分析法又称为“七何分析法”,它是5个W开头的英语单词和2个以H开 头的英语单词进行设问,发现问题线索,进一步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法,它的具体释义是:(1) what--什么,目的是什么,做什么工作 (2) how--怎么做,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如何具体实施 (3) why--为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做,原因是什么 (4)when--何时,什么时间完成,什么时机合适 (5)where--何处,在哪里做,从哪里入手 (6) who--谁,谁来完成,谁负责 (7) how much--多少,做到什么程度,质量水平如何,费用及产出如何 当然了,夜雨在此不是要卖弄工厂管理技能,只是借用这个管理工具来分析一下海关稽核条例,给广大关务工作者以系统的、条理性的思维来理解海关稽核相关知识,以利于提高进出 口海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计划性与有效性,考虑到知识理解的前后顺序,夜雨在本文中打乱了 5W2H的顺序。 1W:why--为什么要稽核,稽核的目的是什么: 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收应收尽收,进口有没有少交税?出口有没有多退税?保税货物 有没有未批内销或违规使用等等,总之稽核就涉证或涉税的货物的稽核。 2W: who--谁稽核,稽核谁 前者当然海关稽核了,2017年7月全国报关一体化后,海关大部分岗位流程进行了重塑,通 关部门只保留综合业务岗与验估岗,综合岗负责删改单、退补税、转有纸接单;验估岗配合 税管中心在货物放行前后对单证、货品的各种验核,发现违法线索后移交稽查、缉私部门; 稽查岗对风险中心指令进行稽查;缉私岗对缉私嫌疑行为进行稽核与处罚、案件移交法院。 所以不要看到货物放行,就以为万事大吉了,就可以长舒一口气了,有这个想法很严重,功 夫都放在报关前。 后者稽核对象是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关对《稽查条例》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稽查行 第三条本规程所规范的海关稽查行为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四个阶段。 第四条海关稽查原则上由被稽查人主管海关管辖。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稽查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海关决定。需要跨关区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相关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原则上由其主管海关管辖,也可由报关地海关管辖。主管海关实施稽查时,报关地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报关地海关对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被稽查人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待稽查结束后,报关地海关应当向被稽查人主管海关通报稽查的结果。 上级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第五条稽查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需要回避的,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回避。 第二章稽查准备 第六条直属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包括常规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计划。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的稽查工作,并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和本关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人任组长。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稽查组开展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填制《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海关稽查考卷

海关稽查考卷 公司: 姓名: 得分: 一、选择题(下面每题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选择该正确答案至划线处;每题2分,共20分) 1、我国的海关稽查制度是借鉴外国的,结合中国国情和海关实际情况而形成的一种新的海关管理制度。 A,海关调查制度;B,海关后续管理制度; C,海关外部审计制度;D,海管口岸管理制度。 2、下面哪一项不是海关稽查的主要内容? A,会计资料、;B,违法行为;C,报关单证;D,与进出口有关的资料 3、海关稽查的场所是。 A,被稽查人的违法行为地;B,与进出口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C,法定的海关监管区域;D,进出境口岸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前,书面 通知被稽查企业、单位。 A,一日;B,三日;C,七日;D,十日 5、下面哪些不是稽查实施阶段的程序? A,制订稽查方案;B,表明身份;C,回避;D,告知 6、下面哪些不属于海关稽查的权利? A,发现被稽查人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资料; B,发现被稽查人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物品; C,发现被稽查人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仓库或生产车间; D,发现被稽查人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对被稽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采取限制进出境等强制措施; 7、下列哪些不属于被稽查人的权利? A,陈述和申辩的权利;B,保持沉默的权利; C,要求进行国家赔偿的权利;D,要求海关依照法宝程序进行稽查的权利 8、海关实施稽查后,应当根据稽查查实的事实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被稽查人作出处理意见。下列哪些处理意见是错误的: A,对未发现被稽查人存在问题和违法事实,情况正常的,由稽查组在海关稽查结论中予以说明,稽查程序结束; B,对发现被稽查企业存在不规范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愈期不改正的,对被稽查人进行行政处罚; C,对被稽查人的漏税行为,依法予以补征进出口环节税; D,对被稽查人构成走私犯罪嫌疑的案件,可以直接吊销被稽查人的营业执照,并对其负责人进行刑事拘留。 9、下面哪一项不属于海关稽查的方法? A,查帐法;B,调查法;C,盘存法;D,搜查法 10、下面哪一项不属于海关对进料加工业务的稽查重点? A,进出口商品与报关单证是否相符,商品名称、数量、价值是否如实申报,有无低报、伪报,瞒报情事; B,进口商品流向是否合理,即其存储、加工、使用是否符合海关有关规定,加工后成品是否全部出口,有无擅自串换料件或擅自内销情事; C,会计帐簿是否健全,会计凭证和报关凭证是否保存完整,是否有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材料等情事; D,核实企业的实际生产单耗与备案单耗是否一致,生产使用原料比例是否与备案情况一致,如不

总署197号文件 关于A类、AA类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海关一般认证文件 内部审核

注:内部审核(审计)主要体现对所发现问题的责任追究 1目的 为明确AEO认证体系的内部审核事项,以定期对我公司运行AEO认证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以持续改进。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定期AEO认证内审。 3执行程序 3.1公司定期对工厂内的安全系统进行内部审核,一般是一年一次,发生下 列特殊情况时可考虑增加审核频次: 3.1.1发生重大AEO认证方面事故或顾客投诉情节重大; 3.1.2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3.1.3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外部要求变更。 3.2内部审核的依据: 3.2.1公司AEO认证体系文件: 3.2.2海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 3.3审核的准备 3.3.1AEO认证负责人任命或担任审核组长,选派内审员。 3.3.2审核组长策划并编制内审检查表《AEO内部审核记录》,必要时组 织召开审核组预备会,宣读审核计划,提出审核要求,分配审核任 务,并准备审核的各项工作; 3.3.3《AEO内部审核记录》经AEO认证负责人批准后提前通知受审核部 门;

3.3.4《AEO内部审核记录》至少应包括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操作规范中进 出口业务控制及贸易安全标准内容。 3.4内审实施 3.4.1审核员根据《AEO内部审核记录》,通过询问、观察现场和检查记 录、资料、文件等方式进行审核,并做好记录; 3.4.2内审时审核员要客观公正地对待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3.4.3在内审中发现公司内部人员及报关人员私揽货物报关、假借海关名 义牟利、向海关人员行贿等行为时,根据《AEO-006 责任追究制度》 处理; 3.5审核报告: 3.5.1根据内审结果对AEO认证体系在本企业运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 综合评价,并出具《AEO内部审核报告》,对于不合格项目应制定纠 正措施并实施纠正,审核组长负责跟踪验证并向AEO认证负责人报告 验证结果。 3.5.2审核所发现的问题涉及到责任追究时,需在审核报告内注明责任追 究的内容。 4相关记录 4.1AEO内部审核记录 4.2AEO内部审核报告 制定:审核:批准:

最新海关稽查文书解析

前方高能!一次搞定13种海关稽查文书 随着新修改的《海关稽查条例》和《<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先后于今年10月1日和11月1日正式施行,与之相配套的海关稽查文书也已面世。10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61号公告,公布了13种海关稽查法律文书格式,自11月1日起施行。 这13种海关稽查法律文书分别为: 1.海关稽查通知书 2.海关稽查调审单 3.海关检查记录 4.海关询问笔录 5.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 6.海关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7.海关查封/扣押决定书 8.海关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9.海关化验/检验期间告知书 10.海关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11.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 12.海关稽查结论 13.主动披露报告

海关稽查文书是海关在执行稽查过程中履行法定职权的具体手段,对执法过程起着规范和记录的作用,对稽查结果起着证明和宣告的作用,对进出口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切身利益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由于法律文书本身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格的规范性,进出口企业应当充分重视海关稽查文书的格式、内容、适用条件等,学会看懂文书,一方面避免因为看不懂文书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失,另一方面可以针对文书瑕疵等程序性问题维护企业权益。 我们将逐一为您详细介绍现行的13种海关稽查文书,帮助您看懂文书,维护权益。

1.海关稽查通知书

点评: 《稽查通知书》是稽查程序开始的标志,新的格式最大的变化在于背面增加了“被稽查人权利义务和海关职权义务”的说明,便于企业了解和掌握,也有助于海关规范执法。 提示: 无论是通知稽查还是径行稽查,海关都要向企业制发《稽查通知书》。 企业应当认真研读并核实通知书载明的实施稽查的海关、稽查起始日期、稽查时间范围、稽查事项、海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海关印章等内容。 通知书注明“必要时,海关可对你单位其他进出口情况进行稽查”,说明稽查范围可能不只局限于通知书列明的时间段或者业务范围,企业应当对所有可能被稽查的业务都做到心中有数。 通知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企业签收并加盖企业印章后(以下凡区分正副本的文书均有此要求)交海关留存。

海关总署加工贸易业务文件系列解读之三------海关总署第111

海关总署加工贸易业务文件系列解读之三------海关总署第111号令(2014年修订)目录: ●文件名称 ●背景简介 ●修订内容详解 ●常见问题提示 ●附件:111号令(2014年修订) ◆文件名称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11号令,经海关总署218号令予以修订) ◆背景简介 为了有效推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海关总署署务会议于2014年2月13日,审议通过并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8号),其中对海关总署第111号令共4个条款进行修改,本文对此予以详细解读。

修订内容详解 一、修订第五条第二款,进一步细化余料结转风险担保征、免的相关要求。 1、主要内容: 明确余料结转需缴纳风险担保的三种情形,担保金额以不超过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为限,同时明确了免缴担保金的三种情形。 2、修改前条文: 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3、修改后条文: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缴纳不超过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纳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后,海关予以办理:(一)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 (二)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50%及以上的;(新增) (三)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新增) 剩余料件结转涉及不同主管海关的,在双方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转入地海关收取风险担保金。(新增) 前款所列须缴纳风险担保金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缴纳风险担保金: (一)适用加工贸易A类管理的;(新增)

海关总署令第195号

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2010-11-01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号】署令〔2010〕195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11-1【生效日期】2010-12-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二)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二、增加“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作为《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三、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 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 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同时,将《办法》第二十五条移作第二十四条;将《办法》第二十四条移作第二十五条。 四、将《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 监管办法 (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4 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和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

海关报告检查

检查报告 尊敬的大连海关企管处领导: 大连大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至2007年7月16日期间办理企业性质、出资人、经营期限等一系列内资转合资情况变更(后附变更资料),由于我公司经办人员刚毕业参加工作,经验不深、业务不熟以及工作刚刚交接,致使变更工作未能及时送至海关完成公司的海关变更工作。由此给海关工作带来的不便,我公司表示深深的歉意并积极配合海关领导整改。在海关领导对我公司表述问题的严重性后我公司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我公司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公司向海关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检查的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公司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我公司;内部监管不严,工作不实的必然结果;也深刻的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为此我公司采取了积极的挽救措施,并制定了实施细则。 ⒈实行走出去,请进来的策略,做到把员工送出去培训和请海关领导到我公司作讲座让企业员工了解海关相关政策和海关进出口相关业务,做到工作上认真,业务上细心。 ⒉时刻同海关保持紧密联系,学习海关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⒊强化经办人员报关程序,进出口商品归类;进出口税费的计算与缴纳等工作的运用和考核。 ⒋做好公司领导和海关领导之间媒介工作对海关的政策法规及时地进行上传下达工作。 ⒌强化各环节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严格办理程序,全面准确地掌握海关办事流程及情况,确保工作无误、程序无误;做到工作上认真核实、查对。同时,更是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切忌工作上的随意性,抓好细节工作。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广东省税务局

附件1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稽核比对结果为异常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提高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对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海关缴款书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核检查的海关缴款书为:海关缴款书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 第四条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下同)具体实施。 第五条区县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负责将核查系统无法自动分发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分捡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岗和核查综合岗。

(一)审核检查岗负责以下工作: 1.收到核查任务后,打印《审核检查工作底稿》(表样附后); 2.对异常海关缴款书进行审核检查,填写《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根据审核检查情况提出核查处理意见; 3.将《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提交部门领导和区县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 4.经区县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将审核检查结果、税务处理意见及接收异地核查的回复信息录入核查系统,并提交核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5.审核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6.对海关回函结果为“缴款书数据相符”的海关缴款书,通过核查系统打印《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目前暂使用系统中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7.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或“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及海关缴款书原件后,通过稽核转入或手工录入的方式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委托海关异地核查函,并提交核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8.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通过稽核转入的方式在核查系统中发起委托异地核查函,并提交核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9.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和“名称不符”的海关缴款书如需要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函,主管税务机关暂通过手工录入的方式在

海关稽查自查报告范文doc

海关稽查自查报告范文 篇一:海关稽查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 (正本) 关稽检()号被稽查人名称:检查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关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在的协助下,对进行了检查。检查经过及情况: 检查结果: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稽查人员签字:年月日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备注: 此件交被稽查人 检查记录 (副本) 关稽检()号被稽查人名称:检查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关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在的协助下,对进行了检查。检查经过及情况: 检查结果: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稽查人员签字:年月日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备注: 此件由海关留存

附件 货物检查情况表 检查场所: 备注:如有受托加工、外发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 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请于检查当日提供说明。 随附资料共页。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稽查人员签名: 《检查记录》填制规范 一、总体要求:《检查记录》属于海关制作的并对外提供的稽查法律文书,共有正本、副本两联,内容须同时填写、完全一致,经海关和被稽查人双方签名、盖章确认,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二、填制规范: 《检查记录》本表的填制规范: (一)【检查地点】填写被检查的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场所名称全称。 (二)【“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部分】填写检查的起止时间。 (三)【“在的协助下”部分】填写协助进行检查的被稽查人代表、仓库管理、生产车间管理、财务人员的姓名及其职务。

(四)【“对进行了检查”部分】填写检查对象。分为两种,具体格式为:“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内货物库存情况/账簿单证设置保管情况”。 (五)【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货物的,应填写检查场所名称(不等同于检查地点,为被稽查人命名的仓库、车间等场所名称)、检查货物性质及名称等。货物名称也可不在此处列明,而在附表中列明。一般表述为:“检查了被稽查人XXX、XXX、XXX仓库及车间存放的货物XXX的情况”。 检查账簿、单证的,一般表述为:“将被稽查人账簿、单证的填制情况与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了核对”。 (六)【检查结果】检查货物的,填写“详见《货物检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共XX页。” 检查账簿、单证的,一般表述为“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的设置、填制、保管等情况符合海关管理要求。详见随附资料共XX页。”或“被稽查人未设置及保存XX账簿、XX单证。详见随附资料共XX页。” (七)【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检查结束后,由被稽查人代表签署对检查结果是否认可的意见并签名、签注日期,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如有受托加工、外发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被稽查人代表应在此处做出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文件 2008-02-19 11:37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文件 -------------------------------------------------------------------------------- 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其中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高等职业学校;中央党校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研机构和学校。 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技开发机构)是指: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三、科学研究机构、学校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所列商品和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 (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以下统称“清单”)第(一)项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其附件;

海关稽查“三查合一”案例解析及要点警示

海关稽查“三查合一”案例解析及要点警示 课程背景介绍: 本课程以全新视角,以案例为载体,从故事的角度入手,将“知识点链接”与“海关提醒”内容等贯穿全文始终,细致、务实地解读稽查、核查。将稽查、核查业务进行全面、客观、真实的展示,通过一个个案例,使得企业管理人员轻松学习、听懂、理解稽查与核查,达到拨云见日的效果,目的是消除企业的理解误区并提出解决方法,帮助企业减少潜在风险 海关稽查大纲 第一部分:如何了解海关稽查 第一节“稽查通知书”的疑惑 一、收到“稽查通知书” 海关要点提醒:1学会从海关“稽查通知书”中获得信息;2读懂时间范围与业务范围 二、如何进行稽查准备及要点提醒 第二节“稽查征求意见书”的争议 1海关稽查时可以行使哪些权力 2企业接受海关稽查时该如何配合 3企业应如何正确对待“稽查征求意见书” 4接受稽查时企业常见的工作内容及相关权利 第三节“稽查结论”的效力 1如何读懂“稽查结论” 2海关是如何依据稽查事实做稽查结论的 海关要点提醒 1“稽查结论”的签收并不一定意味着稽查事项的结束 2企业在接受稽查时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如何维护的自身权益 第二部分:如何通过“体检式”稽查规范公司经营 第一节“体检”并不是为了查发问题 案例:某电子企业的“体检式”稽查 第二节如何通过“体检”完善了公司的内控制度 案例:某销售公司的“体检式”稽查 第三节“平衡表”暴露的问题 一、某液晶面板生产企业的“体检式”稽查 海关要点提醒: 第三部分如何通过“重点式”稽查纠正问题 第一节加工贸易稽查 第一讲企业未能建立有效的管理标准及内部沟通不畅的情形 案例:某电子公司加工贸易内销稽查 1如何确定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税款计征标准 2如何有效获取加工贸易应税料件数量及价格的方式

公司海关检查站自查报告.doc

公司海关检查站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执行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自我检查方式的报告文体。下面为大家搜索整理了公司海关检查站自查报告,仅供大家参考! 自年初以来,我公司在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们对公司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调研,对当前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公司科学发展的问题,在深入查找其主要原因的基础不断有效探索研究解决。现将出现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当前存在的不符合公司科学发展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思想政治 公司和员工建设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在工作中树立大局意识、全公司领导班子的能力建设满足新形势下顺利开展海关工作的需要。 主要原因: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文化思潮和新思想、多种价值观念不断渗透到海关工作中,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难度越来越大、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二是公司存在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压力不大的错误观念,思想政治工作的切入点进一步加强;三是各科室班子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的自身能力建设力度加大,满足于完成具体工作任务,自觉学习和主动学习的能动性增强,全体员工树立大局意识;工作热情高,争争先创优的思想强;意识理念和工作能力提升的快。 (二)业务基础工作加强。主要表现在:业务规范化程度高、业务工作中监管到位。 主要原因:一是业务工作人员责任心强,严格按照业务规章制度落实业务操作规程,业务工作中监管到位;二是公司业务量大,业务种类全面,都重视业务工作“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思想和做法;三是业务理论、知识技能水平高,业务清晰,业务规范程度高;四是业务工作人力资源精。 (三)公司筹建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开展两方面。 主要原因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还没有到位;二是基础设施规划、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及相应工作机制还不到位、不完善;导致公司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公司名称出口的品名为电热丝,我们先有的编码是

海关常规稽查实施工作指引

海关常规稽查实施工作指引 前言 为加强稽查制度建设,明确稽查实施内容,规范稽查人员行为。根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稽查操作规程》、《海关常规稽查作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关区稽查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旨在让海关稽查人员在常规稽查实施过程中得到一种简便明确、易于操作的工作指引。海关稽查人员对企业实施常规稽查时应根据据本《指引》开展稽查。 常规稽查指引 一、常规稽查的特点 常规稽查,是指海关以监督和规范被稽查人进出口行为为主要目标,以例行检查和全面“体检”为基本特征,有计划地对被稽查人一定期限或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活动实施检查的一种稽查作业方式。海关实施常规稽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以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为主,相关海关予以协助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业务支持。海关实施常规稽查,应当依据监管任务要求、企业信用等级、风险高低、规模大小等的不同,实施差别化稽查作业。 二、常规稽查适用范围 直属海关负责组织制订对高信用企业的常规稽查计划,每年度应当对关区不少于三分一的高信用企业实施常规稽查,确保每3年完成一次对所有高信用企业实施常规稽查的全覆盖。直属海关应当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海关综合业务管理平台(HZ2011)将本季度拟实施常规稽查的高信用企业名单报总署稽查司备案。

直属海关应当以下列高信用企业作为当年度常规稽查对象的选取重点: (一)超过2年未实施常规稽查的高信用企业; (二)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风险程度相对较高、但未纳入专项稽查的高信用企业; (三)存在行业性走私违法风险、但未纳入专项稽查的高信用企业; (四)其他需要实施常规稽查的高信用企业。 对高信用企业常规稽查的时间范围原则上为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有明显风险指向的外,相关时段可以不纳入常规稽查时间范围; (一)企业管理类别上调为高信用企业之日前; (二)同一企业正在实施或已经办结的验证稽查作业,与常规稽查时间范围重叠的部分; (三)被稽查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并经海关认可的审计报告所涉及的时间范围。 对高信用企业实施常规稽查,稽查组原则上应当将稽查时间范围内所有进出口业务纳入稽查业务范围。 对同一报关单及其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以往稽查或核查作业对同一事实已经审查过的,或通关监管环节已经实施过查验或专业审单的,除有明显风险指向的外,可以不纳入常规稽查的业务范围。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关区需要,选取适量除高信用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稽查。选取企业的具体数量或比例,可以结合高信用企业常规稽查和相关绩效考核指标要求统筹安排。 直属海关可以将下列其他企业作为常规稽查对象的选取重点: (一)超过3年未实施稽查或核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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