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

摘要:

自威尼斯共和国在1474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laws)以来,专利制度已有500多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共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不同国家之间的专利制度有着各自的特色。其中专利侵权的救济制度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中美之间贸易往来的增加,中国企业在涉外经营中涉及到越来越多的美国专利侵权问题。因此,深刻了解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不同之处已是势在必行。

本文拟从专利侵权法律救济类型和途径两个方面,对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一些我国可以借鉴的启示。

关键词:

专利侵权救济、专利诉讼

美国专利制度的观念起源于18世纪的“自然权利”哲学。早在1780年,费城政府就因一名叫Henry?Guest?人发明制造植物油的方法授予他专利权。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国会将向发明人授予一定期限内的有限的独占权。”1790年,以这部宪法为依据,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联邦专利法。

二战期间以及二战之后,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当时的专利制度根本无法应对这种形势变化的需要,所以,1952年美国制定并通过了《1952年专利法》,开始对专利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然而,直到1836年,美国制定的专利法案才真正奠定了美国现代专利制度的基础,美国专利制度由此步入正轨。1836年后的美国专利法仍屡有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改善专利行政程序,等等。

中国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1980年1月,

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专利局。同年3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4年3月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 1985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随着专利法的修改,其他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修改、出台,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逐渐成型。

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到侵害而获得的救济,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专利侵权的救济制度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美专利制度在建立的背景,发展的历史等方面完全不同,这也就决定了他们在具体专利侵权救济规定上存在着不同之处。以下将针对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和途径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

美国专利侵权民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赔偿、律师费支付、禁令和没收等。上述救济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我国法律确定的专利侵权救济方式和美国类似,主要包括: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收回或销毁侵权产品等。但在具体的运用上存在一些差别。

1.1 损害赔偿

美国法律对专利产品的标志和实施专利应当向公众通知作了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PATENT”(或者简写“PAT.”)字样,以及专利号或者时间,物品的特点;或者在包装内固定或装有一个或更多的专利标志。如果未设专利标志,在任何侵权诉讼中,不能获得损害赔偿。除非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在发现侵权后向行为人发出过侵权警告,行为人在被通知其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后,继续实施其侵权行为。否则专利权人不能获得任何经济上的赔偿,只能将提起侵权诉讼当成是“发出侵权通知”。中国没有类似的规定。

另外,在赔偿金的计算方面,美国对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大致分为两种,即合理权利金(reasonable royalty)和专利人因侵权人侵权所丧

失的利益(lost profit)。同时,美国专利法第284条规定,在侵权人故意或其侵权行为极端恶劣的情况下(例如在收到警告函后不采取相应的措施,还继续生产销售),法院法官可以加重损害赔偿额至三倍。

我国《》规定:专利侵权数额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依权利人的损失而定;第二,依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而定;第三,如果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实际操作中,远没有美国法律操作中的明确性,主观因素占很大比例。

1.2 禁令

在美国,禁令适用于损害赔偿不能单独充分补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时。美国的禁令包括初步禁令与永久禁令。初步禁令是指判决前做出的关于停止侵权的禁令,永久禁令是指有关侵权的判决或决定中做出的停止侵权的禁令。美国指定的几个法院享有对专利侵权行为发出禁令的职权。采取禁令的范围和程度,要与保证专利权的安全相适应,由受诉法院在认为合理的范围程度内决定。除了指定的专门法院之外,作为行政部门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可发布初步禁令。

在我国,自新修改的专利法以后,权利人获得初步禁令与永久禁令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权利人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的门槛还比较高。作为一种侵权的救济手段。禁令远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

2.1 专利侵权救济途径选择

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和其他途径。行政途径与其他途径又合称为司法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

在中国,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侵权行为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制止并给予处罚;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救济。在两种救济途径中,中国专利侵权案件最经常借助的法律救济途径是:通过向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争议处理请求,通过行政机关的审理,作出处理决定,以解决专利侵权问题。这种方式具有手续简单,时间周期短等突出

的优点。

但是,在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则一般只通过司法途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一般情况下都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涉美专利案件处理过程中,借助美国的司法途径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2 专利侵权行政途径救济

在我国,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区的市的知识产权局可以调处专利纠纷,提供一定专利侵权救济,一是就侵权损害赔偿额进行调解,二是就停止侵权做出决定。我国海关也可以采取专利权边境保护措施。如前说述,行政途径是中国权利人最常用的侵权救济途径。

在美国,专利权人为了禁止他人在美国生产其受保护的专利产品和在海外仿制其专利产品后销往美国。也考虑利用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即,我们常说的“337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根据第337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胜诉方的救济的形式包括排除令――对某特定产品禁止进口,以及停止或拒绝令――禁止进口方进入,也可同时发出两个命令。可见,一旦美国权利人胜诉,对进口方将产生致命打击。严格来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准司法机构”。

此外,美国的海关也有权制止侵犯专利权货物的进口。美国海关在采取制止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进口的措施前,需要得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授权。

2.3 专利侵权诉讼

2.3.1 法律体系的区别

中国在法律体系上较多地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传统,采取成文法的立法体例。中国专利立法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少量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具体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一些地方也就专利管理等方面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一些关于专利案件法律应用的司法解释。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法律体系上属于普通法系,以成文法为主体,以判例法为补充。美国的专利成文法主要是联邦议会制定的专利法。在判例上,也

包括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判例。对于法院判例,包括专利案件方面的法院判例,美国法院秉承普通法系的传统,适用遵守先例原则。

美国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首先需要考虑空间范围,法院的判决只对本院和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下级法院构成先例。其次,必须区别适用的法律,适用联邦法律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构成先例;联邦法院在适用州法律时,必须遵守州法院确立的先例,且其所创立的判例也只在洲范围内适用。

2.3.2 专利诉讼案件司法管辖

中国在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有知识产权庭,专利侵权救济的一审法院是设在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城市、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等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由民三庭负责审理专利侵权等知识产权案件。除了关于专利有关行政处理的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受理外,一般遵循“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原则确定法院的一审管辖。

美国法院分成两大系统,即联邦法院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一般由联邦地区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s)受理,州法院一般无权审理。但对于外国人在美国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只有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才能受理。当事人对初审判决不服,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在1982年由国会通过的“联邦法院改良法”(the Federal Court Improvement Act)设立并处理重要类型的案件,其中重中之重是专利案件。CAFC 的设立,实际上是美国专利侵权救济演进过程中的又一分水岭。不服上诉法院判决的,还可以请求最高法院允许其上诉。但是,只有那些意义重大,涉及对法律的解释的案件才有可能被最高法院受理。

2.3.3 专利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

美国的专利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可简单概括为:诉状送达――答辩――证据披露与开示――开庭――判决。

其中和我国专利诉讼程序不同的,首先是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中规定的证据披露(disclosure)与证据开示(discovery)程序。一般在原告以及被告均已经提出答辩后,法官会召开一次“审讯程序前之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确定证据开示的时间表。在证据披露与证据开示程序中,诉讼一方可以书面问卷的形式列出所希望得到的证词以及问题要求对方回答;可以要求对方提出文件及物品;可以要求进入对方的地界以便观察证物;还可以要求对方对某些事实作出承认。在这种程序中,如果一方拒绝回答对方的要求,可能会被法院判为“藐视法庭”而败诉。

双方的律师通过证据开示程序,不断得到新的与诉讼有关的证据材料和信息,例如:被控侵权物、被控侵权方法、财务账册等等。通过这一程序收集和筛选证据后,双方都充分掌握对方大量的证据。如果确实有侵权情节存在,被告一般都倾向于通过调解结束案件。事实上,90%以上的专利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会在证据披露与证据开示程序之后达成和解协议,不必再进入审理程序。

而在中国,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是,目前进行的庭审前证据交换还仅仅停留在将双方已经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交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涉及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只能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等方式获得。

证据开示程序之后,当事人如果觉得没有须由陪审团决定的重要事实的存在,可以申请简易判决(Summary Judgement),直接由法官作出判决。否则,法官将举行马克曼听证会(Markman Hearing)进行专利主张界定,之后就进入审讯程序,由陪审团评决原告专利是否有效以及被告是否专利侵权等问题。

在中国的专利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不存在这些程序,只是直接由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同时,中国专利有效性的评判是由行政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的,而不是通过法院审理判决,这一点明显区别于美国。

三、对我国专利侵权救济制度完善的几点启示

通过上述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从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得到一些启示,主要是:

(1)专利救济范围和标准的明确

对专利侵权者进行处罚以保护专利权利人的权利是专利制度的核心部分,

美国在专利救济方面的规定非常详细和周全。但是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却不是十分明确,这就导致在法院判赔的过程中经常是由法官“酌情处理”,判决中存在较多的主观内容。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参照美国在专利侵权救济中的一些规定,来进一步明确我国专利侵权救济的范围和标准。

(2)证据披露与证据开示程序的借鉴

证据披露与证据开示程序在美国专利诉讼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通过这一程序保证了专利侵权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证据收集的全面和完整。在我国不存在这种制度,如何完整全面地收集证据一直是困扰着专利争议案件当事人的问题,这影响了案件的审理。事实表明,美国的证据披露与证据开示程序的存在,使得许多案件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解决了争议,减少法官案件审理的压力。同时,通过这一程序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也有利于法官据此做出正确的判断。这些对我国专利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参考意义。

事实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07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提及的“调查令制度”可以看出,我国也正在证据收集和取得方面作着一些尝试性的改进工作。

(3)关于侵权诉讼与无效程序的合并

在美国专利制度中,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判断都由法院来处理,效率比较高。而我国目前专利案件的审理和无效审理分别由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来完成,同一个专利案件往往涉及到两个程序,由两个不同的机构分别处理,这就导致存在部门衔接、案件推诿等等问题,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若能考虑在中国未来条件成熟时,将无效宣告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变为法院处理,必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中国的现行的专利救济制度尽管基本适合中国目前的国情,但是和美国完善的专利救济制度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随着我们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的实施,和经济国际化的发展,涉外的专利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要,因而很有必要在深刻分析中美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专利侵权救济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研究,同时借鉴美国专利侵权救济制度中的优点,以不断完善我国

的相关制度。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 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 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 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 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 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 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 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 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 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 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 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 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 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 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 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 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 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 的机会。 (5) 申请手续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 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 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 提出不公开请求。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 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 件负责。 (6) 文件撰写方法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 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 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 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7) 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 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

浅谈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

摘要: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正经历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变革,公务员制度的法治化是政治体制现代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公务员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制度在不同国家各有差异,运行的情况和效果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将我国公务员制度和国外进行比较,找出具体制度的运行环境及其优劣势,并期望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差异比较优劣势

目录 一、公务员的起源比较--------------------------------------4 二、公务员分类制度的比较-------------------------------4 三、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比较-------------------------------5 四、公务员考核和晋升制度的比较------------------------5 五、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比较-------------------------------6 六、公务员培训交流制度的比较-------------------------6 七、公务员惩戒方面的比较------------------------------6 八、国外公务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6 参考文献--------------------------------------------------8

浅谈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 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正经历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变革,公务员制度的法治化是政治体制现代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公务员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制度在不同国家各有差异,运行的情况和效果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将我国公务员制度和国外进行比较,找出具体制度的运行环境及其优劣势,并期望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以下的比较主要是基于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现实中的具体运行情况,与之比较的主要是西方英、美、法等国。 一、公务员的起源比较 中世纪以前的欧洲各国还没有公务员或文官的概念。之后西欧各国封建君主在市民阶级的支持下,先后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并出现了君主直接任命的文职人员,但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直到19世纪50年代英国政府以枢密院令的方式才宣布英国文官制度的确立,随后各国逐渐形成国家公务员制度。我国自古重视官吏的选拔,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创立了各种各样的官吏选拔制度,特别到宋代,科举制度发展到鼎盛时期,但这些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在1949年以前的国民党统治时期,政府比较重视公务员制度的建设,但由于战争不断,并没能很好的实施。新中国的人事制度建设一直比较曲折,指导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才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上日程,结果不断努力,最终2006年施行较为完善的《公务员法》,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以国家立法形式确认。 二、公务员分类制度的比较 职位分类起源于美国,美国是典型的职位分类制,文官管理以精密细致的职位分类体系而著称于世。1949年将职位由减少至两类一类是一般职位分类表,分为18等,包括以前的专门及科学类、事务、行政及财务类,另一类是技艺保管类,分为10等,包括以前的手艺、保管、灯塔、仓库等职务。据1958年对职位分类的调查,上述两大类职位共为23个职组,524个职系。而英国主要是品位分类。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职位分类制,

试论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发展的作用(2021)

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试论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发展的 作用(2021)

试论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发展的作用(2021)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收藏、阅读、改编、打印(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 随着世界范围内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高新技术已成为影响当代人类生活和未来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也已成为影响各个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实力的重要因素。作为技术、法律、经济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发展的作用,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就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的创新机制,对高新技术的开发、保护及产业化的作用进行初步探讨。 (一)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研发的推动作用 高新技术的研发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发动机,没有研发,就没有高新技术。专利制度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为二个方面: 1、专利制度为高新技术的研发捉供了与计划机制全然不同的激励机制.正如一位美国总统所说的,专利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它以利益为杠杆,作为一种全新的激励机制鼓励发明人的创新活动。 2、专利信息可加快高新技术的技术创新,这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利用专利信息可在国家级决策、行业发展决策、企业或课题研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立足本国国情、面对诸多挑战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向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不断接近的过程。 第一,专利权制度。在中国,“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语》中。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是以专利权制度和著作权制度为先导的。在 2000 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专利”一词。但是,这种“专利”并不是法律含义上的专利。1859 年,太平天国领导人在《资政新篇》中指出,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1881 年,我国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郑观应曾经就机器织布技术向清朝光绪皇帝申请专利。1882 年皇帝批准该局可以享有十年专利,这是历史上较有影响的专利。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辛亥革命后,于 1944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该法在 1949 年才施行。新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颁布了《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1954 年,又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例》。1963 年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文革期间这些制度基本处于虚无状态。 第二,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最早体现在《见闻后录》、《农书》等书中,当时五代后唐长兴二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且“刻板印卖”。到了 11 世纪,北宋的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从此批量复制作品成为可能。由此引发刻板印书的泛滥,更有一些人公然将先哲文章摘抄录用。于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宋朝时就开始出现保护复制作品的制度,对于民间以获利为目的的擅自翻版的行为,处以“追版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国家将著作权制度引入中国。1903 年,中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第一次提出“版权”一词。为了履行中美条约的义务,清政府于 1910 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但是这部法律没有真正施行,也没有被明令禁止,一直沿用到 1915 年,才被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所代替。此后,国民政府又于1928 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且两次修改。解放以后我国于1950 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该决议被认为是解放后最早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政府文件。但是,从1957 年开始,由于政治运动,著作权保护制度被搁置下来。“文革”期间,任何著作权保护与稿酬制度都不复存在。

中国与新加坡韩国公务员制度的对比

中国与新加坡、日本,韩国公务员制度比较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定义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统称或总称。其中包括《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单项制度及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 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取决和服务于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韩国则是一个东西方文化交汇影响颇为典型的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多党轮流执政的“三权分立”制度。新加坡共和国特殊的历史文化地理背景和领导人宽广的政治文化视野,使得该国公务员制度表现出三个方面的鲜明特点,即:政权民授与人民行动党幕后主导;公务员精英化;融东西方先进文化于制度建设。日本以全体国民服务的思想原则,作为战后日本公务员制度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就是以“全体国民服务”的思想取代了战前“为天皇效忠”的思想。《日本宪法》第15条规定:“一切公务员都是为全体服务,而不是为一部分服务”《国家公务员法》第96条规定:“一切公务员必须作为全体国民的服务员,为公共的利益而服务,并在执行任务时,应专心致志尽全力致力于工作”,这就以法确定了公务员必须为全体国民服务的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日本公务员,无论从事于任何工作,都必须以国民全体利益而奋斗。虽然同为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亚洲国家,中、韩、新,日四国公务员制度却存在较大差异。通过了解中、韩、新,日四国公务员制度的差异,借鉴韩国和新加坡公务员制度实践有效的建设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公务员制度具有着积极的启示意义。 二中国与新加坡、日本,韩国公务员制度对比 (一)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 在我国,是否对公务员队伍实行高薪养廉,长期以来存在不同意见。有一部分人以许多国家实行高薪养廉取得了良好成效为例,认为在我国实行高薪养廉也可以成为防止腐败的有力举措。也有一部分人反对高薪养廉,认为这与我们的国家性质不相符。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尽管高薪养廉有利于防止腐败,但并不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事实上,高薪并不意味着一定实现廉洁,低薪也并不意味着一定导致腐败,只是,适度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在相当程度上可以更加激发公务员对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另外,实行高薪,需要同时配合提高贪污腐败的代价。实行高薪养廉还需要一个重要条件,那就是国家必须有足够的财力。 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社会事业的建设都还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大幅度地全面提高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短期内实现的可能性不大。因而,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要在适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新加坡公务员的待遇在世界各国中是较高的。内阁资政李光耀曾经说过,新加坡能常年保持经济的高增长率,是因为有一个能干的政府,有一个精干的公务员队伍。政府认为,与其让公务员贪污腐败获得非法收入,不如直接给予丰厚的合法收入。他们的口号是“高薪养贤”。政府有一个理念,就是要把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政府部门中来,要让他们觉得参加政府工作为广大公众服务,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个人的人生价值和意义。因此,公务员的总体工资福利待遇比社会平均工资高许多。这种以“高薪养贤”为特色的公务员薪金制 度,尽管还有一些争论,但已在许多国家被应用。 日本公务员的工资最终决定权属于国会,依据两条原则,即与民间职工工资基本均衡原则;与其官职的职务和责任相对应原则。实行严格的工资分类制度。福利名目很多,各种津贴和补偿较多。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世界专利制度的产生、发展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 定程度的产物,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b5E2RGbCAP 1. 中世纪欧洲专利制度的萌芽在欧洲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和 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封建君主开始授予某些商人和能工巧匠在一定时期内 免税或独家经营某种新工艺、新产品的权利。如英国国王在十三、十四世纪曾 以法令形式把这种权利授予外国商人和工匠,对吸收外国先进技术、促进英国 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p1EanqFDPw 2. 现代专利制度的雏形———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 15 世纪,位于地中 海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一度成为东西方航海和贸易中心。首先把专 利加以制度化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威尼斯共和国。1474 年,该国制定了世界 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任何在本城市制造的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 械装置,一俟完善和能够使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在 10 年内没有得到发 明人许可,本城其他人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有任何人制 造,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 100 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4]。上述规定表明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已经包 含了现代专利法的一些基本因素,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著名科学家伽 利略曾在威尼斯取得了扬水灌溉机 20 年的专利权。DXDiTa9E3d 3. 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 17 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迅速发展,新技 术成为有效的竞争手段,资本家纷纷要求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发明的私有财产 地位。于是,英国议会于 1623 年制定了《 垄断法》。该法废除了过去封建特 权制度,同时建立起对真正的发明予以专利保护的制度。垄断法规定:专利只 授予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权人有权在国内垄 断发明物品的制造和使用权;凡违反法律、妨碍贸易及损害国家利益的专利一 律无效;专利权有效期 14 年,等[5]。《 垄断法》 成为现代专利制度诞生 的标志。它包含的一些基本内容及原则规定,为以后各国制定专利法提供了榜 样,对资本主义专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RTCrpUDGiT 4. 专利制度的发展和走向国际化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英国进一步改善了专 利制度。专利法中开始要求发明人必须充分陈述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以此作 为取得专利的条件。这样,专利制度就以资产阶级合同的形式反映出来了,专 利说明书也出现了[2]。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 颁布专利法,美国 1790 年、法国 1791 年、荷兰 1809 年、奥地利 1810

中美福利制度对比

中美福利制度对比 社会福利是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相当全面完善。美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从1936年社会安全法案SocialSecurity Act实行之后,逐步完善起来的。1、联邦社会保险联邦社会保险是为就职人士设立的,在职或曾经工作过的本人及其家属都可参加,主要包括退休金Retirement Benefits、抚恤金Survivor’s Benefits、伤残金Disability Benefits和医疗福利Medicare Benefits等。2、失业补助金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只要是遭辞退失业的,不管有无积蓄都可申请。一般补助期是6至9个月,按各州不同情况可能会有所延长。3、公共援助金public assistance 专为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失明者、老人、残障者及无收入的家庭而设。由州政府按各自生活条件发放,申请者将接受调查以证明有申领资格。4、孕妇与儿童福利为保护和增进孕妇及儿童的健康而设,并不分派现金,而是提供健康服务。一、工作保险1、失业保险金unemployment Insurance失业保险金是一种保险制度。每月从受保人工资中扣除部分来投保,受保人一旦失业即可获赔,获赔金额一般是原工资的一半。2、工人赔偿金Worker’s Compensation Program 由雇主向州政府或保险公司投保,工人因工受伤即可申领。具体赔偿金额和时期由雇主所交的保费多少而定,同时也能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工人赔偿金非美籍人士亦可申请,且不会影响他日转换身份或入籍。3、州立伤残保险金(State Disability Insurance)全美只有加州、纽约州、新泽西州、夏威夷和波多黎各设有此类保险金,专为因短期疾病暂不能工作的人员而设。换言之,受保人在得病期间必须是受雇的,复原后重新开始工作,保险金就停止赔付。二、生活补助Public Service for Low Income Persons1、粮食券Food Stamp 美国联邦农业部拨款给州政府发放粮食券,只可换取美国出产的农作物,不能换取金钱,以救济收入低微的家庭。不过该补助只限美国公民。2、学校提供的廉价或免费膳食School Lunch Program 这是政府为保证学童的身体健康而设立的全国性营养膳食计划。非美籍人士也可受益。3、家居能源补助计划Home Energy Assistance Program 专为低收入家庭减轻煤电费用而设,非美籍人士也能享受。能源补助除帮助支付煤电费外,还可代为修理暖炉、煤气管等相关暖气设备。4、廉价公共房屋Public Low Income Housing 这项福利有公共房屋、津贴房屋、租金津贴和廉价屋四种形式,申请人必须年满62岁或收入低微,其中一些房屋补助要求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三、.医疗补助1、医药补助Medicaid 不同于医疗保险,医药补助是一个保健计划,专为收入低微的家庭设立,可以同时享受医疗保险,但只限于美国公民。2、家中照顾计划In Home Support Service 由联邦、州和县政府联合负担,为65岁以上老人、失明者或残障人士提供家务和非医务性的照顾,使得受益人能在家安全地生活,无须住进养老院或公共医疗机构。在美国,凡是穷人都可以申领白卡,称为medicaid。享有全额免费医保,年满65岁的公民或永久居留人士,无论贫富,可再申领medicare,享有更高的医疗保险,不去申领算犯法。一般来说,所谓穷人,是指自己银行账户内存款少于2000美元,或者月收入少于767美元者。除此以外,美国穷人还可以申请SSI,称为“社会安全补助金”,每人或者每对夫妻可以领到三百到七百多元的现金补助,如果还有孩子,补助更多,基本上还是就算国家给你养了。孩子越多,补助金越高。还有一项给穷人的福利,加粮食券,和SSI一样,需经社安局审核后,根据个人情况,比如你是否和子女合住呀,是否有子女补贴呀,来决定分发数额,也有三五百元不等,这样下来,实际穷人吃饭是不要钱了。等小孩上了学,学费全免,学校负责小孩的伙食,也是不要钱的。政府还给老年穷人分发房屋,只要你递交申请,政府就给你安排一套一或一套二的老年房,如果你觉得位置不好,或者嫌其太旧,都可以拒绝领取,政府再给你换,直到你满意为止。一、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发展对于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有关救助制度之中,予以供养、救济。中国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社会救助情况单位:二、老人社会福利的发展中国目前在城乡积极探索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制度,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高龄老人津贴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 摘要: 自威尼斯共和国在1474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laws)以来,专利制度已有500多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共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不同国家之间的专利制度有着各自的特色。其中专利侵权的救济制度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中美之间贸易往来的增加,中国企业在涉外经营中涉及到越来越多的美国专利侵权问题。因此,深刻了解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不同之处已是势在必行。 本文拟从专利侵权法律救济类型和途径两个方面,对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一些我国可以借鉴的启示。 关键词: 专利侵权救济、专利诉讼 美国专利制度的观念起源于18世纪的“自然权利”哲学。早在1780年,费城政府就因一名叫Henry?Guest?人发明制造植物油的方法授予他专利权。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国会将向发明人授予一定期限内的有限的独占权。”1790年,以这部宪法为依据,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联邦专利法。 二战期间以及二战之后,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当时的专利制度根本无法应对这种形势变化的需要,所以,1952年美国制定并通过了《1952年专利法》,开始对专利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然而,直到1836年,美国制定的专利法案才真正奠定了美国现代专利制度的基础,美国专利制度由此步入正轨。1836年后的美国专利法仍屡有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改善专利行政程序,等等。 中国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1980年1月,

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专利局。同年3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4年3月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 1985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随着专利法的修改,其他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修改、出台,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逐渐成型。 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到侵害而获得的救济,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专利侵权的救济制度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美专利制度在建立的背景,发展的历史等方面完全不同,这也就决定了他们在具体专利侵权救济规定上存在着不同之处。以下将针对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和途径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 美国专利侵权民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赔偿、律师费支付、禁令和没收等。上述救济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我国法律确定的专利侵权救济方式和美国类似,主要包括: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收回或销毁侵权产品等。但在具体的运用上存在一些差别。 1.1 损害赔偿 美国法律对专利产品的标志和实施专利应当向公众通知作了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PATENT”(或者简写“PAT.”)字样,以及专利号或者时间,物品的特点;或者在包装内固定或装有一个或更多的专利标志。如果未设专利标志,在任何侵权诉讼中,不能获得损害赔偿。除非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在发现侵权后向行为人发出过侵权警告,行为人在被通知其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后,继续实施其侵权行为。否则专利权人不能获得任何经济上的赔偿,只能将提起侵权诉讼当成是“发出侵权通知”。中国没有类似的规定。 另外,在赔偿金的计算方面,美国对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大致分为两种,即合理权利金(reasonable royalty)和专利人因侵权人侵权所丧

公务员制度比较

中外公务员制度的比较分析 内容摘要: 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项新的课题。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依据我国的具体条件,充分吸收世界文化的精华,大胆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先进经验,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制度,实现我国行政体制现代化变革,并且在宪政的背景下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更趋于理性化、科学化;才能更利于造成德才兼备的行政活动家和行政管理专家;才能更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从而为实现我国人事制度现代化、政治体制民主化、经济制度科学化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文通过对中外公务员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求借鉴国外有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议,以促进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政治体制改革比较分析 中外公务员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公务员制度主要内容及国家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在发生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准确加以划分。 国家公务员,即指国家公务人员。他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

国家公务的人员⑴。国家公务员制度,即是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国家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的总称。它包括公务员的权力与义务规定、分类制度、录用制度、选任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任用制度、升降制度、工资制度、福利制度、退职退休制度、辞职辞退制度、廉政制度、申诉制度、管理体制等。 公务员制度就是由这一系列制度构成的体系。本文选取美国、英国、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作为参考,从公务员制度体系规范出发,与我国公务员制度作横向比较分析。试图通过比较中外公务员制度的优劣利弊,借鉴和吸收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优点和经验,以弥补我国公务员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促进我国公务员制度更科学更规范。 二、中外公务员制度指导原则的比较 (一) 中西公务员制度共有的原则 1.公开原则 政务公开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公开范围的程度,则是一个国家政治 ⑴舒放、王克良,《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第2页. 民主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公开原则是现代各国公务员制度最基本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第一,录用公开。指公务员招录的全过程与内容都要向社会公开。许多国家对录用公开方式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晋升公开。指公务员晋升更高一级职务的程序和过程要公开。它分为考试公开与考核公开,对此,各国又有着不同的规定。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录用机会均等;晋升机会均等;享受的待遇均等。另外还有两项公平规定:①比例公平:即指各民族和各地区国家公务员在全体公务员中所占比例,应同它们人口在全国总人口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 1.专利申请原则 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 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 2.专利保护范围 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 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

中西方公务员制度比较

中西方公务员制度比较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比较 〔摘要〕各国实践证明, 公务员制度是一套科学的政府官员管理制度。在公务员的范围划分、录用考核以及培训等方面, 我国和西方各国明显不同; 从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来看, 我国和西方各国既有相同之处, 也有显著区别。应正确地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科学成份, 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制度, 西方又叫文官制度。它是国家管理公务员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规章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 1870 年自英国起源以来, 已有130 年的历史了, 多少年来推行该制度的各国实践已证明, 它是一套科学的政府官员管理制度。但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着深刻的资本主义烙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试点工作从1988 年开始至今, 已深深扎根于中国这块土地上有10 余年了, 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 要了解中西方公务员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知已知彼,才有利于从我国的国情和传统出发, 正确地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科学成份,使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日臻完善。 一、在公务员的范围划分方面, 西方各国和我国是不同的 在西方各国, 凡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公共团体中从事公务者都是公务员。也就是说,西方国家公务员范围的划分是比较宽的。我国的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各级政府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非政府组成人员, 还包括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组成人员, 如国家专利局、税务局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说在我国对公务员范围划分是比较严格的。 二、从权利和义务上看, 我国和西方公务员既有相同之处, 也有显著区别 我国和西方国家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共同点体现于都规定公务员要依法行事, 忠于职守,为大众服务, 遵守纪律, 不得经商, 不得参加与本部门有关的赢利活动, 不得兼职等等。而其差别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 西方各国强调地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仅限于服务的地区范围, 而在我国, 所有的公务员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是相同的, 根本不受服务地区的范围限制; 其次, 西方各国强调公务员“政治中立”, 不介于政党活动。规定“政治中立”的目的是为了在多党竞争的政治环境中, 避免“政党分赃制”造成的工作混乱和官员队伍的动荡不稳,以保证政府各项工作的有条不紊地进行。但是实际上完全做到“政治中立”是不可能的。在我国,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世界专利制度的产生、发展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的发展经 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1. 中世纪欧洲专利制度的萌芽在欧洲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封建君主开始授予某些商人和能工巧匠在一定时期内免税或独家经营某种新工艺、新产品的权利。如英国国 王在十三、十四世纪曾以法令形式把这种权利授予外国商人和工匠,对吸收外国先进技术、促进英国经济 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2. 现代专利制度的雏形———威尼斯XX国的专利法15 世纪,位于地中海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城市XX 国,一度成为东西方航海和贸易中心。首先把专利加以制度化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威尼斯XX国。1474 年,该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任何在本城市制造的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一 俟完善和能够使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在10 年内没有得到发明人许可,本城其他人不得制造与该装 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有任何人制造,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 赔偿100 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4]。上述规定表明威尼斯XX国的专利法已经包含了现代专利法 的一些基本因素,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著名科学家伽利略曾在威尼斯取得了扬水灌溉机20 年的 专利权。 3. 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17 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迅速发展,新技术成为有效的竞争手段,资 本家纷纷要求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发明的私有财产地位。于是,英国议会于1623 年制定了《垄断法》。 该法废除了过去封建特权制度,同时建立起对真正的发明予以专利保护的制度。垄断法规定:专利只授予 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权人有权在国内垄断发明物品的制造和使用权;凡 违反法律、妨碍贸易及损害国家利益的专利一律无效;专利权有效期14 年,等[5]。《垄断法》成为现代专利制度诞生的标志。它包含的一些基本内容及原则规定,为以后各国制定专利法提供了榜样,对资本 主义专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 4. 专利制度的发展和走向国际化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英国进一步改善了专利制度。专利法中开始要求发明人必须充分陈述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以此作为取得专利的条件。这样,专利制度就以资产阶级合同 的形式反映出来了,专利说明书也出现了[2]。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美国1790 年、法国1791 年、荷兰1809 年、奥地利1810年、俄罗斯1812 年、普鲁士1815 年、瑞典1819 年、西班牙1826 年、智利1840 年、巴西1859 年、印度1859 年、阿根廷1864 年、加

中美知识产权战略比较研究、

中美知识产权战略比较研究 摘要: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家间的竞争表现为综合国力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关键,科学技术竞争实质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现在许多国家都已确切提出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强化,知识产权水平不断提升,更好的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并将其作为振兴本国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手段。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已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及其背后主权国家争夺国际市场份额、维护国家安全核心利益的总要手段。因此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强国;创新型国家;比较研究 ABSTRACT:The 21st century is the era of knowledge economy, and competition between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ntense.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countries is the competition of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 the competi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become the key of the competition in overall national strengt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petition is essentially the compet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Now many countries have exact puts forward its strateg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ystem has been improved and strengthened constantly, and improve the leve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etter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world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make it as the revive their economies, enhance the internationalcompetitiveness of hand. At present,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has become a general means to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and sovereign states behind the competition for international market share, maintain national security interests. Therefor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re constantly to strengthen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intellectualproperty strategy.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wer;innovation oriented country; comparative study 一、知识产权战略产生的背景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家间的竞争表现为综合国力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关键,科学技术竞争实质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现在许多国家都已确切提出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强化,知识产权水平不断提升,更好的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并将其作为振兴本国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手段。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已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及其背后主权国家争夺国际市场份额、维护国家安全

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

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 国家公务员制度(文官制度)源起英国,这一制度产生后西方国家纷纷效仿井普遍推行。中国1993年10月1日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至今已基木完成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和实效。研究比较不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内容和形式,探寻中外公务员制度的基木特点、运作方式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公务员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中外公务员制度的共同特点 (一)公开录考,择优录用 英国招收公务员一律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初级文官由各部按规定自行招考。中级文官的考试则由文官委员会的录选局负责,分五个步骤进行:(1)统测。应试者按要求选题写出论文。(2)能力考核。应试者就考核小组提出的各种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就解决某一问题的三、四个方案作出最佳选择,少I`陈述理由,考核小组对应试者的能力、品质和性格作出估计。(3)答辩。在书而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答辩,以便考核小组进一步了解应试者对问题理解的深度和下作能力。(4)智力测试。应考者必须解决一此不热悉的问题。(5)通过上述四部分考试的优秀者进行面试,通常由文官委员会主任或其他代表主持。最后,对应试者进行全而综合评定,确定录选者。 (二)严格考核,按绩升降 中外公务员制度都十分注重考核公务员的下作实绩和才能。英、美等国都普遍重视工作成绩和实践能力,把下作成绩的大小、好坏作为公务员升降的主要依抓,被称之为功绩制。英国公务员的考核每年一次,考核的内容很广泛,包括工作知识和行为,品格性情,工作责责心与热情,判断力、创造力、可靠性等。考核委员会还看个人平时成绩记录及材料加以评定。考核结论对每个人的调薪提级有很大影响,因而是促使公务员努力工作、遵纪守法的一大杠杆。考核结果分为五等:特别优异者为A,甚为良好者为B,满意者为C,普通者为D,不良者为E。 中国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三)纪律严明,处分法定 国外公务员的纪律规定:(1)禁止参与政治话动。英国要求公务员在政治上必须保持中立,未经批准不能参加政治话动;美国规定业务类公务员不得参与政治话动。(9)禁止贪污受贿。西方国家规定公务员必须拒绝任何因公接触的公众或组织成员的礼物和报酬,不得利用工作来贪污或侵吞公共财产。(3)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西方各国禁止公务员利用职权、政治手腕、金钱或其他行为为个人谋取私利。(4)禁止其他不道德行为。(5)限制公务员兼职及亲属从事有关下作。国外给予公务员的纪律处分:美国有撤职、停职、停薪、免职、重新分配,法国有警告、训诫、从晋升名额中划去、减薪、降职、调动工作、降级、强制退休、撤职和临时解职处分。 中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话动,(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金;(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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