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建构与研究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建构与研究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建构与研究

第一章导论

1.1 选题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大意义

1.在一定意义上,一部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史就是一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历史,但在历史上还从来没有哪一个王朝能够真正解决好中央与地方关系这个政治难题;

2.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世界现代化和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3.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权利的逐步下放,地方政府的自主意识开始觉醒,由于自身利益驱动,地方要求扩张权力的呼声日趋高涨,但是传统的中央高度集权政治体制惯性作用阻碍了两者关系的合理化,科学化;

4.由于改革前期的放权让利政策使得“诸侯经济”形成,损害了中央权威。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拉焦尔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三模式论

1.政治性分权:多属联邦制模式,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比例为1:1,即两者权力对等。

特征:地方领导人由民主选举产生,地方在财政上高度自主。

2.行政性分权

3.行政权转让

(二)罗斯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构想

罗斯指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应是丰富多彩的,它们之间可分为如下模式:

1.相互独立模式;

2.相互依存模式;

3.单方依存模式。

(三)艾伦词条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类型

1.合伙型,又称合伙论或合作关系论。

2.代理型。

三.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指中央与地方之间彼此职责权限的划分,主要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配臵体现出来。实质是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

四.中央与地方关系内容

1.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

2.中央与地方的政治关系;

3中央与地方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建构原则

一.几种代表性看法

(一)“市场取向”的原则

1.以市场为基础配臵资源;

2.中央与地方权责对称原则;

3.集中与分散协调原则,坚持适度集中和合理分散相结合,协调好两者的关系,发挥两个积极性;

4.法律规范保护原则,明确中央与地方权利权限。

(二)“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统一原则

统一性,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的作用和职能上;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的作用和职能上。

(三)“权责对称”理论

1.宏观决策中央独统;

2.微观决策地方自主;

3.中央与地方责权要对称;

4.发挥中央与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

(四)“两次分权”论

指这些国家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上都经历了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分权,经历了一个经济市场化和国家统一化的过程。其中国家与社会的分权是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基础。

二.新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建构原则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坚持“稳重求变,变中求稳”的方针。

1.必须符合国情;

2.必须适应一定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有助于社会进步和生产力发展;

3.坚持“稳重求变,变中求稳”的方针。

(二)要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

1.发挥中央的积极性就是必须坚持中央统一的领导,使中央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2.发挥地方积极性就是在统一指导下,赋予地方必要的权力,兼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主动性、创造性。

(三)中央与地方集分权均衡原则

1.把握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具体国情,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谋求集

分权适度平衡;2.要实现集权与分权的动态平衡,而且两者必须相互制约。

(四)中央与地方责权对称原则

(五)中央与地方关系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原则

1.科学化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力划分和配臵,要经过科学论证做到合理化;

2.民主化包括中央决策民主化和地方行政首脑选任的民主化;

3.法制化就是要求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由法律规定。

(六)中央与地方关系静态定位与动态平衡原则

1.静态定位,是指在一定时局下,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对中央与地方关系予以法律规定,而使中央与地方权限职能范围具有一个明确的定位;

2.动态平衡是指中央与地方关系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变化。

中央与地方关系适应外部环境变化保持动态平衡须具备三个条件:1.中央有充分的权威;2.中央政府要有明确的社会发展规划与科学决策能力;3.保持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权力分配、职能关系和组织结构的合理性与协调性。

第二章国家结构与集权分权

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的一般分类

国家结构是一国中央与地方、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的权力之间的权力和职能关系。

一.单一制与复合制

单一制是指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只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在国家内部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

复合制是保留独立主权的几个国家为了一定的军事、贸易、经济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国家联盟,其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的主权。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二.联邦制和单一制区别

1.从性质上看,联邦制下地方政府是具有相对对立地位的政治实体;单一制下地方政府仅是中央当局统一管理的行政单位,只能是国家的创造物。

2.从法律体系来看,联邦制下,公民必须服从两套法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

3.从国家权力纵向分配来看,单一制意味着人民将国家权力完全委托给中央政府;联邦制国家力,人民将国家权力的不同内容分别授予联邦政府和成员政府。

4.从财政来源看,联邦制的成员以自主财政为主;单一制下,财政是中央控制与支配地方的重要手段。

第二节集权与分权的一般模型

一.集权主义

集权主义,是指决策权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对地方有完全

的指挥、监督之权力。

基本特征:是中央集权,强调中央政府的威权,中央政府在整个社会协调和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人们主张集权主义原因:

1.集权能有效提供全国性公共物品和服务,保证领导权威,令行禁止;

2.集权可以将跨地区外部效应内部化,将社会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配臵;

3.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二)集权主义的短处

1.中央政府会成为社会各种矛盾冲突的中心;

2.局部的地方性的问题与冲突由于必须由中央政府插手解决而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的矛盾有可能加剧;

3.集权可能导致决策过程的非理性化,对各方信息的了解太粗糙,无法因地制宜,缺乏生机和活力。

二.分权主义

分权主义的核心是权力的均衡与地方自治。

(一)横向分权,又称“首府分权”,是指政府权力在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

(二)纵向分权,指政府权力在不同地域之间的分割,亦称“地方分权”。

(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分权好处:

1.有利于制度创新;

2.地方分权能有效地防止专制统治的出现,不断扩大民众对当地社会事务管理的参与,大力推进培育市民社会的形成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3.有利于政府机构的精简;

4.有利于调动地方的

积极性。

(四)地方分权缺陷的主要表现

1.分权会导致地方地方势力的兴起,形成“弱中央强地方”的局面;

2.分权难以解决宏观调控问题,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及其结构的平衡;

3.分权体制不利于解决收入在分配问题;

4.分权会阻碍统一市场。

三.均权主义

(一)我们认为,中央政府的角色应该是

1.总揽内政、外交、国防和地区政策协调等方面的事权;

2.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权;

3.

涉外经济权,统一制定方针、政策。

(二)均权主义认为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一种内在的相互依赖关系。均权主义意味着两个方面的变革:自上而下的自觉性变革和自下而上自发性改革相结合,充分利用自发性变革的积极作用和地方的创造精神,提倡大胆创新、大胆实验,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三)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一般均衡表明:集权应该适度,而分权也应该适度。

(四)均权不仅体现在中央行政组织与地方行政组织的权力保持平衡,还体现在地方之间的均权。

第三节单一制、联邦制与集权、分权的组合

一.联邦分权制

(一)基本特征:分权

1.中央与地方权利范围划分的法律化;

2.中央与地方的纵向权力结构是一种分权协作型的结构;

3.中央与地方权力运行机制的灵活性;

4.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呈现出一个双重过程。

(二)集权倾向:由二元联邦主义到合作联邦主义

二.联邦集权制

三.单一分权制

(一)地方自治;(二)集权趋向

四.单一集权制

(一)集权;(二)分权倾向

五.西方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共同点:

1.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中,中央政府占主导地位;

2.地方政府具有相当的自主性;

3.法制是这些国家规范和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手段和基本原则。

第四节国家结构与集权分权的比较分析

一.西方国家结构集权与分权发展趋势

(一)中央集权化与地方分权化并存

(二)集权与分权共同增长

(三)以建立相互依赖的政府均权结构为目标

二.我国国家结构与集权分权探析

(一)单一制国家结构符合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要求,也符合我国国

家权力的本质

1.从政治文化的角度来看,“大一统”思想长期在中国社会居于统治地位;

2.从经济生产方式来看,中央与地方集权或分权的纵向权力结构的深层根源在于社会经济结构,长期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从经济生产方式决定了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选择;

3.从国家政治权力结构来看,中国自秦汉以来,封建王朝一直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二)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同时也是具有复合特征的单一制

1.“一国两制”国家结构形式对传统单一制的突破与发展;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国家权力结构两元特征。

(三)我国是复合式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单一性是基础和本质,复合型又体现为补充性、自治性、现实性。

第三章中央、地方制度结构与国家兴衰

第一节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历史考察

一.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一)为什么古代中央与地方关系会以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两种模式螺旋式发展演化呢?

1.封建经济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影响甚大;

2.文化共同性和差异性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影响;

3.中央与地方官府的权力结构的影响;

4.地理环境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影响。

(二)历代王朝强化中央集权的手段

1.控制地方人事;

2.控制全国财政;

3.调整地方机构;

4.加强对地方的监督;

5.文化的一元化传统。

二.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三.新中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二节中央与地方关系历史考察的启示

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不能走极端

(一)中央高度集权对国家不利

(二)地方过度分权对国家亦有害

各国地方主义的形成原因:

1.因民族、种族、语言、宗教和历史文化差异而形成的地方主义;

2.因分权而形成的地方主义;

3.因地区间发展不平衡而形成的地方主义。

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应该相互平衡

(一)西方各国在处理集权与分权问题时的指导思想比较一致:在充分保证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有效控制和协调的前提下,力求实现集权与分权的适度平衡。

(二)我国实行集权与分权平衡的客观条件

1.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

2.民族众多;

3.东方文化背景。

第四章中央与省级政府间的关系

第一节中央与一般省级地方政府的关系一。一般省级地方政府的建

制沿革

二。一般省级地方政府组织结构

三。中央与一般省级地方政府关系的协调

四.设计和建构面向21世纪的新型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具体思路第一种思路:从资源问题入手建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合理框架。

第二种思路:从法治的角度入手。

第三种思路:从调整行政权力的纵向结构入手。

第四种思路:从合理分权的角度来建构。

第五种思路:从改变现行宪定的国家结构形式的角度入手。

第二节中央与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关系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概况

二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符合中国国情和历史传统;

2.长期以来中国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

3.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

三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区政府的关系

第三节中央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一。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中的特殊形式

二。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是一种新型的领导与服从的关系

1.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一切

行政事务,中央政府不能干涉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任何事务;2.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执行中央政府就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3.香港特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4.中央政府依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5.保持财政独立,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等。

第五章党政关系与中央、地方关系

第一节执政党、中央、地方权力一体化权能结构

一执政党、中央、地方权力一体化权能结构的静态分析

二执政党、中央、地方权力一体化权能结构的动态分析

第二节执政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权能结构变迁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改善党的领导:构建执政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权能结构的法律框架

1.干部人事制度法治化;

2.理顺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3.理顺执政党与政府的关系;

4.党内民主程序建设。

第六章中央与地方多维关系分析

第一节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探析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模式及发展变化

二体制变革时期中央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

1.中央政府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双重放权让利;

2.以分税制为核心的宏观管理体制改革。

第二节中央与地方政治关系探析

一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中央集权体制形成的原因:

1.新中国诞生之际,面临严峻的政治环境和政治任务;

2.前苏联模式的“示范”作用;

3.受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

4.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自然决定了政治权力向中央集中;

5.政治上的集权也源于战争时期军事领导体制的延续。

二改革开放以后中央与地方政治关系的调整

第三节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探析

产权,指不同主体对其资产投资于企业而形成的企业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中央与地方的产权关系是指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和利益关系。

一改革开放前的政企关系

二体制改革以来政企关系的变化

1.放权让利阶段:政企关系改革的艰难阶段

2.走向市场经济:政企关系改革的根本方向

3.现代企业制度创新阶段:政企关系改革的跨越

第七章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的困境解读

第一节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的成效与困惑

一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的成效

1.地方政府职权扩大,地方利益得到确认,地方政府角色明朗化;

2.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已由行政性分权向经济性分权变动;

3.探索用制度和法律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

4.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来推动,并渗透于经济体制改革中。

二体制变革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的困境表现

1.中央政府权威的下降;

2.地方政府的非正当利益行为膨胀(追求预算最大化、本位利益垄断化、经济行为短期化、行政效率低质化);

3.影响东西部协调发展(扩大了东西部差距、导致地方政府之间不平等、不公平竞争、压抑了中西部地区发展的积极性)。

第二节权力视角:集权与分权失衡

一权力收放多次反复

二权力关系与职能关系难以统一

1.职能关系,指各级政府的职能划分或分解和同级政府内不同部门的职能划分或分解

2.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是权力配臵。权力配臵应与职能分工相一致。

三。纵向权力关系与横向权力关系矛盾突出

第三节职能视角:政府职能难以真正转变

一、职能角色发生冲突

二、职能定位模糊不清

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前提是打破政治经济一体化局面,实行政治经济二元化;

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

三、职能配臵缺乏规范

政府的权能平衡取决于两个条件:1.政府的权力配臵是否与职能相称;2.权能的运行是否有相宜的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

四、职能特征不尽相同

第四节制度视角:制度变迁与利益博弈

一.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交替使用

1.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制度的变迁者,是少数利益主体,在响应新的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形式。

2.强制性制度变迁就是在政府对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具有理性认识的基础上,由政府通过法律和命令而实现的制度变迁。

二.制度变迁呈现鲜明的阶段性特征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从僵滞阶段,经由创新阶段而至均衡阶段的循环,是由制度僵滞、制度创新和制度均衡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过程。三.把握变迁过程的利益均衡

第五节体制视角:体制摩擦与规范缺失

一政治体制:缺少有效的调控手段

二法律体制:非制度化与非规范化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发生动荡的一个重要原因:

1.法律制度不健全;

2.监督机制不完善。

第八章经济转型与我国中央、地方关系制度变迁

第一节计划经济与中央政府主导下的中央、地方关系制度变迁一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地方关系的特征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变迁

第二节双轨制与地方政府推进下的中央、地方关系制度变迁一地方政府制度创新与区域市场化进程的互动

二‘公用地困境’及对策分析

第三节市场主导下的中央、地方关系制度变迁

一目标: 中央与地方现代化

二中央与地方现代化的分析框架

第九章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的经济分析

第一节集权与分权的‘政府假设’与逻辑变迁

一分权论与地方政府‘善假设’

二集权论与地方政府‘恶假设’

三高度集权与过度分权的逻辑缺陷分析

四建立双向依赖的中央、地方均权结构

第二节中央、地方、产权结构变迁

一第一分权

二第二分权

三第三分权

第三节中央与地方财政制度变迁及利益博弈探析一中央、地方财政制度变迁

二中央、地方财政制度变迁的利益博弈分析

三中央、地方财政制度变迁目标及路径

日本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关系

日本虽然是单一制国家,但是实行地方自治,有一个情况就是地方政府或者叫地方公共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与中央政府保持相对独立。这跟我们一般理解的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太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的中央政府如何协调、如何处置中央与地方关系?去年我们组织去日本考察,我这里主要从机构设置、人员交流、司法行政干预等方面来进行探讨。 第一个方面,日本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在机构设置上有几个很有意思的机制。 首先它是一个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管机制。中央财政是由财务省也就是财政部管理,地方财政是另外一个中央部委来管理,现在是总务省管理。这个机制的好处是,中央政府在做任何决策的时候,都可以有一个部门能够把地方的财政状况说清楚,而且要替地方政府反映情况,能够事先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并且制订地方财政计划,管理地方财政。我们知道中国计划经济下主要是管地方的项目,市场经济下中央政府主要是管地方的财政。这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我们比较感兴趣的差异。 再有一个是中央政府相关部门设置派出机构。与我们各省市到北京搞驻京办事处不同,现在驻京办事处包括一些地级市甚至一些县,据说已经上千家,有的说是上五千家,搞得北京交通都受到严重的影响,这是“跑部钱进”的影响。日本与我们不一样,很多部门按照经济区划和职能需要来设置派出机构,就不会出现一些“跑部钱进”的情况,很多的事在当地就解决了,不必跑到首都。 第三个我们比较感兴趣的机构设置,是在中央政府设立了一个中央与地方纠纷处置委员会。在总务省下面设置的中央与地方纠纷处置委员会,专门负责协调地方政府与中央部门之间的纠纷,如果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某个部门有了矛盾,可以先到这里来打内部官司,由中央与地方纠纷处置委员会来进行独立的、中立的、公平的调查和仲裁。 第二个方面,中央与地方的人员交流。 大家都知道,和我们不太一样,日本的公务员区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是不同的公务员,,分别考试录用,服务的对象不一样,工资待遇也不一样。公务员的种类也有区别,国家公务员又分特别职和一般职,地方公务员也分特别职和一般职。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怎么对地方政府进行控制和影响呢?一个是地方的首长是选举产生的,国家公务员退职以后可以成为政治家,可以参加各地方公共团体首长的选举,相当一部分都道府县的知事曾经就是中央政府的官员或者国会议员;而在他当选了地方首长以后,也和中央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说是地方政府的官员,但是身份是定位为国家公务员,比如说日本的警察事权,战后初期是由省町村等基层地方政府负责,后上收到都道府县,是作为国家职的一般公务员,任免权是在国家公安委员会。再有一个,就是定向挂职,地方公共团体里的副职,以及一些特定的重要职位,往往是由特定的部门派遣挂职,比如说由总务省派到地方的某一个总务部,等等。 第三个方面,中央对地方的行政干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个是立法机关干预,在不违反《宪法》规定的地方自治宗旨范围内可以干预。第二是司法机关的干预,以地方公共团体为当事人的有关诉讼,都必须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决。日本的司法机关是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垂直体系,是中央集权的一个支柱。第三种干预是行政机关干预,这是中央政府对地方公共团体实施干预的最一般、最常见的形式,包括准立法性干预、准司法干预,最主要的还是行政性的干预。行政性的干预包括非权力性的干预(建议、劝告、申报等等)和权力性的干预(审批、指示等)。但是这些都需要有法律依据或者是依法制订的政令依据。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干预不服时,可以要求中央与地方纠纷处置委员会进行独立、中立、公正的审查和仲裁。 第四个方面,就是财力配置。从税源的分配来看,国税与地税的比例大概是3:2,然后经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从支出的结果来看,中央与地方支出比例大概是2:3。第五个方面,关于事权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本政府的行政事务及权限主要可以分为外交、安全、治安、国土、土地利用、交通、社会资本、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活动、劳动、

中央与地方关系浅析

中央与地方关系浅析 公管(1)班陈翠娥 摘要: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国家的独立统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等多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权力运行中应该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些问题就成为中国共产党所关心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新中国建立到现在的几十年里,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改革中的合理分权也成为这当中的重中之重,中央政府的适度放权,带动了地方积极性,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正确处理好分权下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如何放权成为新时期政府改革的主要内容,能否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权力 一、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当前政府间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政府间关系纵向含义的集中表现,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基于利益关系之上的权力分配关系,它既是一种利益关系,也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谢庆奎曾说:“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的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关系1”;李治安在其主编的《唐宋元明清中央和地方关系研究》这样指出:“所谓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主要指一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下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及 1谢庆奎《中央地方政府体制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60页

统属关系。2”当然,如果从政府角度来说(因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有别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权力分配关系更能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但政府管辖之下的中央和地方无疑存在利益关系。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地方政府,所有的地方政府,都不过是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改革开放后,由于“放权让利”,地方政府在很多领域内,获得了较大的权利,而地方政府权力尤其是经济权力的扩张,改变了它们在政府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这当中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中央放弃了经济上统管权力,地方经济自主能力的增强无疑扩大了自己的权力领域,使得它们由集权体制下单纯的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转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从而也就极大地改变了垂直控制模式下那种被动执行政策,消极执行命令,不独立思考和行事,出了问题负不起责任的行为模式。王老师在讲课时曾提到,最初的地方政府只是中央在地方的统治代理,而现在已经不仅仅是中央的代理机构,更多时候也是地方利益的代表。这一点从当前出现一个反面例子上也可以看出,地方出现大案件如果中纪委的介入,办案的效率会极低,甚至搁置不办。这种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变化,大大强化和提高了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地位,使地方政府具有了追求本地经济快速增长以及响应获利机会进行制度创新的动机。利益独立化了的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事实上,中国经济连续20多年的高增长,得益于地方政府的推动是原因之一,中央在维护中央政府权威的下体 2李治安《唐宋元明清中央和地方关系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财政学》作业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系别:财政金融系 专业班级:财政12-1 学生姓名:狄汶康 学生学号:201201061306 指导老师:段治平 山东科技大学

目录 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一般分析 2从财政收入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2.1财政收入的定义 2.2财政收入的三原则 2.3中央财政收入的内容 2.4地方财政收入的内容 2.5从财政收入上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3 从财政支出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3.1 财政支出的概念 3.2 财政支出的三原则 3.3 财政支出的分类 3.4 如何从财政支出上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4 从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4.1政府预算的分类 4.2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 4.3如何从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5 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建议 参考文献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摘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是指在财政体制上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它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筹集资金、支配使用资金的权力。范围和责任,使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有责有权。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地方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体制密不可分。良好的政府服务是经济发展的必需品,有效的政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本文从政府收入与支出及预算管理体制建立等方面讨论了二者的财政关系。 关键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财政关系,预算管理,税收 正文: 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一般分析 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世界现代化和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权利的逐步下放,地方政府的自主意识开始觉醒,由于自身利益驱动,地方要求扩张权力的呼声日趋高涨,但是传统的中央高度集权政治体制惯性作用阻碍了两者关系的合理化,科学化,由于改革前期的放权让利政策使得“诸侯经济”形成,损害了中央权威。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在新世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要让地方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发展,更要让地方政府自主发展,活跃经济,拉动经济,促进经济的发展。 中央政府,管理一个国家全国事务的国家机构的总称,在联邦制国家,即称“联邦政府”。中央政府通常的作用负责全国事务,如起草国家宪法和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建构与研究

第一章导论 1.1 选题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大意义 1.在一定意义上,一部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史就是一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历史,但在历史上还从来没有哪一个王朝能够真正解决好中央与地方关系这个政治难题; 2.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世界现代化和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3.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权利的逐步下放,地方政府的自主意识开始觉醒,由于自身利益驱动,地方要求扩张权力的呼声日趋高涨,但是传统的中央高度集权政治体制惯性作用阻碍了两者关系的合理化,科学化; 4.由于改革前期的放权让利政策使得“诸侯经济”形成,损害了中央权威。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拉焦尔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三模式论 1.政治性分权:多属联邦制模式,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比例为1:1,即两者权力对等。 特征:地方领导人由民主选举产生,地方在财政上高度自主。 2.行政性分权 3.行政权转让 (二)罗斯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构想

罗斯指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应是丰富多彩的,它们之间可分为如下模式: 1.相互独立模式; 2.相互依存模式; 3.单方依存模式。 (三)艾伦词条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类型 1.合伙型,又称合伙论或合作关系论。 2.代理型。 三.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指中央与地方之间彼此职责权限的划分,主要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配臵体现出来。实质是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 四.中央与地方关系内容 1.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 2.中央与地方的政治关系; 3中央与地方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建构原则 一.几种代表性看法 (一)“市场取向”的原则 1.以市场为基础配臵资源; 2.中央与地方权责对称原则; 3.集中与分散协调原则,坚持适度集中和合理分散相结合,协调好两者的关系,发挥两个积极性; 4.法律规范保护原则,明确中央与地方权利权限。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问题原因及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817366374.html,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问题\原因及建议 作者:张欣王卫昆 来源:《时代经贸》2011年第05期 【摘要】政府间财力与事权的匹配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而事权划分是完善财力与事权匹配的首要环节,事权有了比较清晰合理的界定之后,才能明确界定政府间的财权和支出责任,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实现整个财政体制的正常运转。本文通过研究目前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现状和问题,分析我国事权混乱的原因,并对如何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财力事权匹配;事权划分 建立健全我国政府间财力与事权匹配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建设和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而且还是我国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十二五”时期将是中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而财税改革在这一过程中将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财税体制改革重点之一就是各级政府事权与财力的匹配。而实现政府间财力与事权匹配的第一个环节就是要把事权合理化、清晰化,事权有了相对合理,清晰的界定之后,其他制度安排与之匹配在一起,内在衔接,统筹协调,才可以实现整个体制的正常运转。而我国目前财税体制中仍存在事权划分不清、财力与事权不相匹配等问题,导致基层财政困难、地区间基本公共产品提供的较大差异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如何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规范政府间的责任划分与支出分配,是一个重大的现实挑战。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基本沿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的划分办法,国务院在《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进行了原则上、粗线条的划分: 表1-1 现行中央地方财政支出划分 以上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是在市场经济确立初期形成的,总体上来说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交叉重叠,支出责任重点不明确,除了少数事权如外交、国防等主要属于中央政府外,各级政府的职责并没有明显区别,高度重叠交叉,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几乎全是中央政府事权的延伸或细化。

新形势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研究

新形势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研究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问题自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整个国家的治理和国家政权的巩固与否,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的原则问题。 一、新形势下构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政治发展意义 在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是中央与省级辖区政府之间的关系,与政府间关系相比,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侧重于政府体系的垂直结构的层级节制,而不包括水平性的政府间横向关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是当前政府间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基于利益关系之上的权力分配关系,它既是一种利益关系,也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焦点主要是中央集权对地方分权,将政府权力视为封闭体系,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视为对立竞争的状态。其实,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应该是开放体系,是处在不同层级的平等的行为主体。从博弈的角度看,其关系是“非零和”博弈,是能够达到双方“共赢”。 新中国成立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经济一体化,地方政府完全受制于中央政府,几乎看不出地方利益和自主权力的诉求和体现。中央政府虽然也主动尝试了对地方权力的调整,但以20世纪50年代的第一次放权和60、70年代的“收权——放权——再收权”的失败收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体制转型初期简单的放权让利到分税制改革后的选择性再分权,但是也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改革开放初期权力下放的力度加大,中央向地方和企业双重放权,并扩大了大中城市的管理权限,地方利益诉求随着地方权力和职能的扩大而膨胀,促使地方政府成为地方区域内独立的具有经济发展目标和自我利益诉求的行为主体。由于权力下放较快,约束不足,由于利益驱动,有的地方各行其是,在一些干部身上暴露出来本位主义、分权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从政府的结构来看,我国中央政府缺少自己的执行机构,中央政策的执行依赖于地方政府。我国中央行政机构国务院的部、委、局、署是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这些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政策的制定以及宏观规划与指导,几乎都没涉及到政策的执行。我国的国务院主要起一个政策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以及总的最高的监督职能的作用,中央的政策是通过中央——省——市——县——乡(镇)这种金字塔式的层级逐级向下执行的。地方政府毕竟不等同于中央政府的执行部门,代表地方的利益并更容易产生自己独立的利益(分税制加剧了这个情况)。中央立法不执行,委托各地方政府执行,在执行上,中央依赖于地方,这是中央政令不畅的重要原因。中央受制于地方,地方也受制于中央,做事的时候两级政府很难行动,难以发挥“两个积极性”。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影响因素 1、非政治因素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的国家,山峦江河的纵横交错,使许多地方被分割成彼此隔离、经济上相对封闭且有独立性的区域。这些地理环境方面的因素影响了政府间纵向关系。为了确保国家的领土完整统一,中央政府给予地方,特别是落后偏僻地方更优惠的财政补贴。也因为地理环境的巨大差异导致各地方发展极不平衡,在资源贫乏的地方对中央政府的依赖就更多,所以,在这些地方实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方针更容易,而在资源丰富的经济发达地方,往往对中央政府的权威构成极大挑战。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作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在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中央到地方有效的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影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因素,政府间的纵向关系变化与经济发展周期是同步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反复变化,其中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就是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导致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紧张,发展落后的地方对中央产生怨恨,以为中央政府分配的资源不公平,经济发达地区对中央产生离心,不愿将财富分与他人共享。还有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也影响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拉近了各地的距离,在信息资源共享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也便利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使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方针能更有效的实行。 2、政治因素 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是权力在一个国家内部的划分形式,但是却深刻地影响了一个国家政策的形成机制和执行机制。在中央集权制条件下,中央政府集中国家权力是最主要的方式,地方受中央的制约,中央政府负责协调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央政府所制定的全国性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地方所制定的政策不能与中央政府的政策相违背。在地方分权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条件独立制定自己的政策。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地方政府,所有的地方政府,都不过是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改革开放后,由于“放权让利”,地方政府在很多领域内,获得了较大的权利,而地方政府权力尤其是经济权力的扩张,改变了它们在政府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这当中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中央放弃了经济上统管权力,地方经济自主能力的增强无疑扩大了自己的权力领域,使得它们由集权体制下单纯的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转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从而也就极大地改变了垂直控制模式下那种被动执行政策,消极执行命令,不独立思考和行事,出了问题负不起责任的行为模式。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处理政府间纵向关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运行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是,制约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影响因素各有不同,没有两个国家的政府间纵向关系发展模式完全相同。目前,政治体制改革相当于经济体制改革无疑是滞后的,这给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协调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行之有效的政府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此相关的政府间纵向职能配置、权责分配、机构设置等方面的改革也不够彻底,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色彩,所有这些都成为了中国政府间纵向关系协调发展必须克服的症结。 三、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央对地方政府的适度放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慢慢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从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关系 引言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中央与地方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以集权与分权划分为中心的物质利益基础上的社会政治组织——国家的一种政治关系。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存在,但它不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它产生的充分条件是国家地域、人口、管理事务的扩大。从整体上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的稳定与动乱、统一与分裂、兴盛与衰亡的问题。古往今来的国家,都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都非常重视其发展变化趋势,探索处理这一关系的规律和方式、方法。在西方,国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一直占据政治经济生活中心。如美国建国初期联邦党人和州权派的论战,有论著《联邦党人文集》为证。在我国,自秦朝创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冲突和矛盾从来没有停止过。秦朝的“废分封,立郡县”;汉武帝的“推恩令”;元代实行行省制,“方天下之治”;这些都是统治者为了处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所采取的措施。 尽管集权分权、中央地方是互为依存的、共生的,集权与分权的矛盾和中央与地方关系并存,但集权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流和基本特征。无论是中央集权基础上的单一制,还是地方分权基础上的联邦制,中央集权这一点是共同的。只有中央集权的形式不同、基础不同、程度不同,没有中央是否集权之分。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精神生活的日趋复杂,不仅国家所担负的政治职能加强了,而且它所担负的经济职能、社会职能也相应地扩大了,且后者从频率和幅度上要快、要大,似乎有一种“棘轮效应”。 由于国家职能的扩大,政府自身也变成了服从劳动分工规律的一种职业。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工,就像工厂一样,是一种协作,这种协作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然而分权不仅与社会分工相关,分权还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责任,有益于开展竞争和效率,进而增强地方政府的参与意识,约束和防止中央高度集权。 有关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问题历来是中国的大问题,对当代中国也不例外。在全局性的事务方面,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

中国城市行政级别分级

中国城市行政级别分级 1级:准国级,香港,澳门2特区(对外享受国家和地区中的地区级,可以单独参加国际的经济,社交,体育活动和申办国际级的活动,如奥运会等,高度自制,有自己的区旗,区徽) 2级:正部级:4大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3级:副部级:15个副省级城市(包括10个副省级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济南,杭州,西安,成都,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 4级:准副省级:包括除上外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等十个“较大的市”。 5级:正厅级:一般地级市 6级:副厅级:省直管县级市 7级:正处级:一般县级市 按照综合指标“城市IT级别指数”的数值,进行排名: 1、城市IT级别指数在50以上的,列为1级城市。 2、城市IT级别指数在10以上的,列为2级城市。

3、城市IT级别指数在5以上的,列为3A级城市。 4、城市IT级别指数在3以上的,列为3B级城市。 5、城市IT级别指数在2以上的,列为4A级城市。 6、城市IT级别指数在2以下的,列为4B级城市。 所谓的(城市IT级别指数)是指综合了人均GDP、国内生产总值、全市总人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恩格尔系数、主要电子信息产品销量、软件业规模、上网计算机数量等各项指标,考察了城市IT市场发达程度,并通过精细的调查研究、计量研究和案例研究,形成了对中国城市IT环境的现状倾向性、变化趋势和规律性的重要发现——城市分级标准。 中国大陆现行城市行政级别一览 一、直辖市: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行政地位与省相同;直辖市与省辖市、地级市管辖区域相同,下辖:区,县,市(县级)。现时中国大陆有四个直辖市,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庆市。二、副省级市: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同级。副省级市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中国国务院同意才能成为副省级市。

二级制-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层级的基调

二级制: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层级的基调 摘要:从汉代开始,中国历代中央政府就一直面临着管理幅度过大的问题,对此,中央政府采取的办法是,在中央与最高地方行政层级之间设立派出机构,并极力阻止其向地方行政层级转化。汉唐极力将州、道限定为监察机构,宋代的路始终维持派出机构性质,元明清时期的省则为半地方性质。古代地方行政层级的基调、主调是二级制,而不是三级制。 关键词:二级制;三级制;地方行政层级;中国古代政治体制 从汉代开始,历代中央政府就一直面临着管理幅度过大的问题。西汉末年有郡103个①,东汉末年有郡105个②,唐贞观元年(627)有州358③,北宋太平兴国四年(979)有州317个④,元代全国有路185个、州级单位411个⑤。为管理如此之多的地方行政单位,一个最简单的做法就是增加行政层级,在中央和州(郡)之间设立一级地方政府。但是,行政层级的增加,必然伴随行政成本的提高和行政效率的降低,来自地方基层的行政信息也必然会受到某种程度的歪曲。更为重要的是,管辖范围广、实力雄厚的地方政府的存在将会对中央构成极大威胁。如何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古代中央政府采取的办法是,在中央和地方州(郡)之间设立高于地方最高层级、用于加强地方监管的中央政府派出机构,并极力阻止其向地方行政层级转化。汉代的州、唐代的道、宋代的路、元代的省、明清的督抚等,都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其目的是要维护郡(州)县二级制制,将地方层级控制在二级、而不是三级。 一、汉唐对州、道性质的限制 秦确立郡县制之初,全国仅有郡36个。秦末及汉初,由于开疆拓土、析分大郡、众建诸侯等原因,郡的数目不断增加,到汉武帝时期,郡国总数已经达到100多个。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创建州刺史制度,公元前106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⑥,把京师之外的地区分成13个监察区,每州置刺史1名,以“六条问事”,主要监察地方豪右、二千石官员及其子弟的违法犯罪行为。刺史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每年大部分的时间乘坐传车在部内所属各郡巡察;也没有固定的掾属,所到之处,临时抽调郡守的属吏担任自己的助手,年末到京师将巡察的情况向中央汇报。 西汉中后期,刺史先后获得了固定的治所、固定的掾属,权限也日益超出监察范围,常常越俎代庖,代替郡守、县令处理郡县事务,侵夺属于郡县长官的行政权力。面对刺史的越权行为,中央政府一再告诫刺史要严格按照“六条问事” ⑦,豫州牧鲍宣“代二千石署吏听讼,所察过诏条”,被丞相司直郭钦举奏免官。⑧ 两汉之际的政权更替时期,由于战乱的需要,刺史一度改称州牧,品级由六百石骤然提升到二千石,成为郡之上的实际军政长官,常常被派遣执行军事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问题的探讨

公共经济评论2006年第11期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问题的探讨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王德高韩莉丽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后的分权程度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分析,结合我国目前政府间关系的现状,认为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较好的集中了中央财力,但是仍然存在问题:事权划分不清及大量预算外资金存在,针对这种情况提出建议。 一、财政集权与分权理论的回顾 如今的时代是个分权的时代,现在的世界上恐怕找不到一个国家不高唱分权的调子①。这种趋势还是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世界上很多经济学家认为地方政府的存在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泰伯特(1956)在《地方支出的纯粹理论》中将政府支出划分为中央支出和地方支出,认为在一系列约束条件下通过居民的“以脚投票”机制,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是有效的。施蒂格勒在《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中提出了地方政府存在的两条原则,一是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辖区内的居民,地方政府更了解他们的效用与需求;是一国国内不同的人们有权对不同种类和不同数量的公共服务进行投票表决。这就说明了地方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更有效地配置资源,进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提出了“财政分权定理”,即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 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特里希从信息不完全和非确定性出发,认为中央政府有可能错误地认识社会偏好, 从而错误地把自己的偏好强加于全民头上。布瑞南和布坎南认为, “用脚投票”或者居民的流动性促使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会更好地为居民服务。在不完备契约的条件下,希布莱特通过理论模型也得出了类似的观点。 虽然分权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是并非说凡分权就是好的,一旦分权就万事大吉了。马斯格雷夫、佐德罗认为跨区域的要素和居民流动使地方政府更容易受到冲击,税收和居民的转移限制了公共部门在公共产品和服务供应上的能力。布鲁德霍默、泰茨、罗希克曼和卡博那拉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财政分权增加了官员寻租的可能性。威尔德森认为在地方权限内资本税的竞争是不经济的,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从而导致经济的扭曲,呼吁税收协调和中央权力的干预来纠正这种无效率。鲁茨德默勒通过对30 个国家的样本进行计量经济分析后指出,财政分权的缺陷在于对地方财政控制力的减弱和政府间财政关系协调的失败,经常导致地方财政的压力和地方政府的赤字,最终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情况更甚。 分权与集权各有优缺点,一般来说分权的优点正是集权的缺点所在,而分权的缺点正是①自王绍光《分权的底线》第1页。

我国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

2011年12月 学术探讨 浅议我国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 文/黄晓晗 摘 要:对于中央政权的牢牢把握,历来是各个国家和执政党的首要任务。建国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由集权到放权,到再次集权,又到有步骤的下放权力。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央地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出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发展,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地方政权;中央政权;关系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339-01 一、当代社会的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 中国自秦朝以来就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中央集权是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它促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民族融合;但另一方面中央高度集权,忽略了地方的发展,从而对经济,政治,文化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中央大权的牢牢掌控,自古就被君王视为第一要务,发展到今天,这是历史的延续。只要国家存在,就会存在地方和中央的权力分配问题,并且各国都会根据自己的国情采用不同的解决办法,所以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始终会处于不断调整之中。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由建国初期的中央高度集权,到20世纪50年代末70年代初的放权又收权,再到改革开放以后的逐步下放权利,有步骤的扩大地方自主权,中央与地方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既合理分权又维护中央权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理论。首先,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利,确保地方充分发挥积极性。其次,强调在向地方分权的同时要维护中央权威。再次,主张用制度建设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通过这些改革和实践,地方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充分调动了地方的积极主动性,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是,在放权的过程中,由于财政体制改革的不到位,导致中央政府财力不断下降,而地方政府财力不断扩大,形成“弱中央,强地方”的局面,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也随之出现。 二、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及解决方法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同时也是一种权利的分配关系。在中央与地方关系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中央权力过于集中,这就会导致地方没有主动权,发展失去活力。二是地方过度分权,必然会导致中央不能有效统领地方,地方权力的分散也是地区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重要原因。 具体来说,中央高度集权的状况依然存在,尽管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地方政府的自主权逐渐扩大,但中央高度集权的模式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地方分权仍然是相对于中央的高度控制来说,地方的被动地位也没有改变,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没有受到完善的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双方的权利并没有明确的划分。 另一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表现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划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在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利的过程中,就会出现那些原本属于中央统一控制的权利下拨给了地方,中央权利的弱化,导致宏观调控失去作用,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方的利益,违法乱纪,画地为牢,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 就如何协调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实现两者和谐发展,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中曾指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就我国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前提下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合作发展。 其次,要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中心”的作用,中央政府是实现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主体,地方政府则是重要组成部分,有力的保障。最根本的是要处理好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再次,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制化,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划分缺乏明文规定,中央政府的收权与放权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有实现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才能使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更加合理完善。 第四,要健全和完善对地方权利的监督,如果对地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不力,就会出现权利被滥用的危险,继而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因此,要健全和完善地方的权利监控体系。 三、中央与地方政权和谐发展的意义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放权与收权,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辩证的关系,都产生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又在这一实践过程中得到统一。实现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和谐发展,对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其次,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是打造新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再次,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稳定发展的基础。第四,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是对长期以来吸取其他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历史经验的总结。第五,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也是我国缩小地方贫富差距,早日实现共同富裕的有力保障。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将会成为总的发展趋势。我国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具体实践以及借鉴其他国家的具体经验告诉我们,中央与地方两者之间并不是矛盾的,应该是合作的关系,因此实行中央必要集权与地方适度分权相结合将是我们的最佳选择。建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始终处于微妙的变化之中。要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从高度中央集权走向适度地方分权,建立中央与地方互助合作的新型体制,在新的形式下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作者简介:黄晓晗(1986.02—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9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7卷)[M].人民出版社,1999年. [2]薄贵利.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 [3]夏丽华.60年来中央与地方关系演进特点与当前的改革问题[J].郑州大学学报,2009年9月第5期. 2011.12 339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0902404038 虞春华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 行政地方的 关系 中央与自治地 方的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 地方 特别行政区 实行 社会 主义 制度 实行 资本 主义 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特征。

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 毋庸置疑,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以此为界限,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进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在这前后30年间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表1: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1949—1978年) 时期体制特点企业管理财政管理计划管理 建国初期(1949—1952)权力集中 “统收统支”(1950)。“条条”管理体制初 告形成。 “一五”时期(1953—1957)集中统一 部属企业由2800个增至 9300个,户数约占中央和 地方管理工业企业总户数 的16%,产值占49%。 “统一领导、划分收支、 分级管理、侧重集中” (1954)。中央支配的财 力占国家预算收入的75%。 实行直接计划与间接 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 理制度。统一计划, 分级管理,不得层层 加码。 “大跃进”时期(1958—1960)权力下放 工业企业除了一些重要的 特殊的试验性质的企业外, 一律下放给地方。 “划分收支、比例分成、 五年不变”(1958); “收支下放、计划包干、 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 年一变”(1959)。中央 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 的比重从40%降至20%。 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 础的、专业部门和地 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 制度。

新型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论文

21世纪的新型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 摘要: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确切涵义是中央权力机构与地方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一个社会法定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关系。构建面向21世纪新型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战略时应注意:继续稳步推进国家与社会分权;实现政治体系内部权力分配的集分平衡。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央集权地方分权集分平衡 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论模式[1] (一) 中央集权主义 基本观点:中央集权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一体化。 核心:强调中央集权的集权和权威,强调中央政府在整个社会和控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意义: 第一,中央集权有利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 第二,有利于提高中央政府的权威,消除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三,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特别是对后起国家的超越式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四,有利于后现代国家走向现代化。 (二) 地方分权主义 地方分权式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强调将国家的主要权力分散给各地方行使,中央政府主要管理一些全国性的重大事务。 核心:地方自治 基本理论: 民生主义 地方权力固有说或地方权力让与说 行政辅助理论 (三) 均权主义 均权主义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分配上保持一种平衡的均势。这种观点是综合以上中央集权式和地方分权式这两种模式基础上的发展,可以说是一种折

中的办法。这种观点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上,寻求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平衡和地方自治的合理性。均权模式不否认权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集中与分散的重要性,但认为更重要的应是职能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工与协调,只有如此,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才能在合理的职能关系基础上得到合理的解决。 二、设计和建构面向21世纪的新型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具体思路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设和发展,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结构和文化观念等方面的诸多变迁已经形成并可能进一步深化,政府系统的生存与发展不能无视这些重要的变化。“现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已进入一个关键的发展期,我们应当设计和构造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体制框架,不断完善我国有自身特色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并为中国在21世纪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体制基础”[2]。对于这一点,已经形成共识。但在对如何设计和建构新型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战略选择的问题上,则有不同的思路和看法。纵观理论界有关如何设计和建构面向21世纪的新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诸多讨论,其基本思路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第一种思路是从资源问题入手建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合理框架。主要的理由是,社会资源是社会发展的“血液”。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变化实际是围绕这种“血液”的分配与流向展开的。整个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的优化有赖于社会整个“造血机能”的强化,有赖于社会资源总量的增加。因此,合理的选择应当从“造血”出发,来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并逐渐建立起更有力、更活跃的“造血”机制,达到中央和地方都有自己的“造血机制”或“造血机能”,促进社会资源总量的增加。 第二种思路是从法治的角度入手建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制度框架。即以现行宪法为依据,制订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使中央与地方在法治基础上形成新型的权利义务关系,变现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行政分权为法律分权[3]。 第三种思路是从调整行政权力的纵向结构入手来建立中央政府与次一级地方政府关系的新框架。这种设想认为我国目前国务院的管理幅度过小,管理层级

中国城市行政级别详解

中国城市行政级别详解 一、城市分级介绍 ?中国城市在行政级别上分为五个层次: 1.直辖市 2.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 3.地级市 4.省直管市(所有的省直管市均不设市辖区) 5.县级市(所有的县级市均不设市辖区) ?中国城市从综合实力分级为五级; 一线城市 二线城市 三线城市 四线城市 五线城市 ?其他划分、或特殊称谓 区域划分:比如按地理位置划分,华北,华中,华东,西北; 地位划分:中心城市; 经济带,经济圈划分:环渤海,珠三角,长三角; 二、城市行政分级详解 二.一行政分级 1.直辖市(4个)(正部级) 直辖市(正部级)四个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2.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15个)(负部级) 副省级城市目前有十五个分别是: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其中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即是计划单列市也是副省级城市。) 3.地级市(包括设区的地级市和不设区的地级市《其中不设区的地级市共3个:广 东省东莞市、广东省中山市、海南省三亚市) 省会是地级市(正厅级)城市:17个(普通省会地级市、普通自治区首府地级市<非副省级城市>:石家庄,郑州,南昌,太原,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长沙,贵阳,昆明,西宁,兰州,银川,南宁,福州,拉萨,海口,合肥) 二.二补充说明 直辖市定义 直辖市是国家的一级行政区之一,属于省级行政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地位等同于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

副省级城市定义 副省级城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享有省一级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均为副部级<副省级>干部,副职<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为正厅级干部,市政府部门和市辖区是副厅级(如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长安区),市政府部门内设处室和市辖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厦门市商务局财务处<正处级>、深圳市盐田区教育局<正处级>)。 计划单列市定义 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计划单列市,就是副省级城市中剔除省会城市,剩下的那些城市,就是属于副省级城市。 计划单列市的计划单列内容主要是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商品购销和分配调拨,能源及主要物资分配调拨、外贸进出口、地方定额外汇、劳动工资、财政信贷、科学技术以及各项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等。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而无须上缴省级财政。 地级市 地级市为省辖市的一种,接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管辖。地级市是地级行政单位,行政区划级别相当于地区、自治州、盟级别的市。地级市一般下辖市辖区,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代管县级市。在总计334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有293个地级市、30个自治州、8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逐渐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分三类 1、既设市辖区,又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亦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此类地级市占绝大多数。 2、只设市辖区,不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亦不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鄂州市、海口市、三亚市、莱芜市、乌海市、克拉玛依市。 3、既不设市辖区,又不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亦不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这些地级市下面直接辖乡级行政区,俗称“直筒子市”;如东莞市、中山市、三沙市、儋州市、嘉峪关市 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区别 所谓的地级市、县级市是从过去的行政区划称谓演变来的。就以江苏省为例,省会是南京市,所以叫省会市。全省原来划分有苏州地区、无锡地区、常州地区、镇江地区、扬州地区、南通地区、徐州地区、连云港地区、盐城地区,这些地区也叫行署,行署的所在市就叫地级市,地区行署下辖地级市和县。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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