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研究

新形势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研究
新形势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研究

新形势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研究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问题自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整个国家的治理和国家政权的巩固与否,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的原则问题。

一、新形势下构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政治发展意义

在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是中央与省级辖区政府之间的关系,与政府间关系相比,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侧重于政府体系的垂直结构的层级节制,而不包括水平性的政府间横向关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是当前政府间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基于利益关系之上的权力分配关系,它既是一种利益关系,也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焦点主要是中央集权对地方分权,将政府权力视为封闭体系,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视为对立竞争的状态。其实,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应该是开放体系,是处在不同层级的平等的行为主体。从博弈的角度看,其关系是“非零和”博弈,是能够达到双方“共赢”。

新中国成立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经济一体化,地方政府完全受制于中央政府,几乎看不出地方利益和自主权力的诉求和体现。中央政府虽然也主动尝试了对地方权力的调整,但以20世纪50年代的第一次放权和60、70年代的“收权——放权——再收权”的失败收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体制转型初期简单的放权让利到分税制改革后的选择性再分权,但是也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改革开放初期权力下放的力度加大,中央向地方和企业双重放权,并扩大了大中城市的管理权限,地方利益诉求随着地方权力和职能的扩大而膨胀,促使地方政府成为地方区域内独立的具有经济发展目标和自我利益诉求的行为主体。由于权力下放较快,约束不足,由于利益驱动,有的地方各行其是,在一些干部身上暴露出来本位主义、分权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从政府的结构来看,我国中央政府缺少自己的执行机构,中央政策的执行依赖于地方政府。我国中央行政机构国务院的部、委、局、署是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这些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政策的制定以及宏观规划与指导,几乎都没涉及到政策的执行。我国的国务院主要起一个政策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以及总的最高的监督职能的作用,中央的政策是通过中央——省——市——县——乡(镇)这种金字塔式的层级逐级向下执行的。地方政府毕竟不等同于中央政府的执行部门,代表地方的利益并更容易产生自己独立的利益(分税制加剧了这个情况)。中央立法不执行,委托各地方政府执行,在执行上,中央依赖于地方,这是中央政令不畅的重要原因。中央受制于地方,地方也受制于中央,做事的时候两级政府很难行动,难以发挥“两个积极性”。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影响因素

1、非政治因素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的国家,山峦江河的纵横交错,使许多地方被分割成彼此隔离、经济上相对封闭且有独立性的区域。这些地理环境方面的因素影响了政府间纵向关系。为了确保国家的领土完整统一,中央政府给予地方,特别是落后偏僻地方更优惠的财政补贴。也因为地理环境的巨大差异导致各地方发展极不平衡,在资源贫乏的地方对中央政府的依赖就更多,所以,在这些地方实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方针更容易,而在资源丰富的经济发达地方,往往对中央政府的权威构成极大挑战。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作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在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中央到地方有效的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影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因素,政府间的纵向关系变化与经济发展周期是同步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反复变化,其中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就是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导致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紧张,发展落后的地方对中央产生怨恨,以为中央政府分配的资源不公平,经济发达地区对中央产生离心,不愿将财富分与他人共享。还有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也影响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拉近了各地的距离,在信息资源共享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也便利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使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方针能更有效的实行。

2、政治因素

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是权力在一个国家内部的划分形式,但是却深刻地影响了一个国家政策的形成机制和执行机制。在中央集权制条件下,中央政府集中国家权力是最主要的方式,地方受中央的制约,中央政府负责协调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央政府所制定的全国性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地方所制定的政策不能与中央政府的政策相违背。在地方分权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条件独立制定自己的政策。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地方政府,所有的地方政府,都不过是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改革开放后,由于“放权让利”,地方政府在很多领域内,获得了较大的权利,而地方政府权力尤其是经济权力的扩张,改变了它们在政府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这当中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中央放弃了经济上统管权力,地方经济自主能力的增强无疑扩大了自己的权力领域,使得它们由集权体制下单纯的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转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从而也就极大地改变了垂直控制模式下那种被动执行政策,消极执行命令,不独立思考和行事,出了问题负不起责任的行为模式。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处理政府间纵向关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运行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是,制约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影响因素各有不同,没有两个国家的政府间纵向关系发展模式完全相同。目前,政治体制改革相当于经济体制改革无疑是滞后的,这给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协调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行之有效的政府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此相关的政府间纵向职能配置、权责分配、机构设置等方面的改革也不够彻底,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色彩,所有这些都成为了中国政府间纵向关系协调发展必须克服的症结。

三、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央对地方政府的适度放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慢慢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从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

关系来看,应该是中央集权结构有向均权发展的趋势,当然也只是趋势而已,总体上来讲还是集权(人大立法权、国家的司法权、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行政权、经济上的宏观调控),然而,高度的集权却在一定程度讲中央欠缺权力,很多的政策没有足够的权力使它们得到落实,即使中央有权力,但权力在传送的过程中在一步步地被拦截,很多不该管的管了,该管的却没人管或者管不了,有利可图的事情很多部门争着去管,导致权力的施行的相互冲突以及重复建设带来的资源浪费;改革开放后,政府关系改革中中央对地方政府的适度分权缺乏民主。当然中国政治制度在理论上高度集权,但改革开放后权力在慢慢分散化到目前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其实毛泽东时代的已经存在着分权运动,改革开放后,在邓小平同志主持的经济上改革开放下,分权改革则使得分权状态深化了。为了促进民主政治的完善,权力从中央政府分到各级地方政府甚至是社会,但在分权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制度保证和制度下的民主,使得一方面,由于权力已经分给地方政府使得中央政府感到没有足够的权力;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抱怨没有权力,因为所有权力从理论上说仍都属于中央政府,地方只有使有权,且没有制度保障,中央政府随时都可以把权力收回。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加上中央的放权使得当前地方保护主义越来越明显,地方政府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策略,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设置直接抗衡中央的调控;各地方政府之间相互攀比,盲目发展,大搞形象工程,政府行为短期化;为了满足本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实施经济封锁,人为的割裂市场,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很大程度是由于中央让权过程中的非制度化,使得很多权力被地方滥用了。这些问题的存在当然也有其内在原因。

中央的缺权和地方觉得无权这种现象的产生,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存在的这些怪象,不能说是因为中央对地方的分权,它可以说是不正确分权下伴随的产物,一方面,分权缺乏必要的制度作保障,使得权力从中央到地方运作的过程中没有一套很好程序或制度来保障权力顺利运作,为民服务以及避免权力被拦截,同时中央缺权也是因为权力中央性的流失,中央不断给地方政府权力,而人民的力量没有通过民主的方式为中央权力的有效性提供足够的政治上的支持,这样单孔的输出无疑会导致中央权力的减少。另一方面,分权时没有制度下的民主和对民众负责的机制,中央在分权时没有培养地方政府对民众负责的意识,其实中央增强地方的权力目的是让民众在生活中更好的体验到国家的权力,让地方政府更接近民众,中国目前的政治制度未能很好的体现“集中”和“民主”的有效结合,在某种程度上,既缺乏集中的制度方法,也缺乏民主的制度方法。合理的分权以及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需要既集中又民主的,需要从集中和民主方面做文章。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毫无疑问,地方经济权力在不断扩大,经济实力也在不断增强,利益也在不断的独立化,简单地套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这样一种经济的分散化也一定程度导致政治权力的地方化和分散化,影响了集中性,即中央的权威性,权力在地方政府一层被割断,民主没有完全对理性的人们所开放,所使得人民性不好发挥。

四、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对策

1、创建伙伴型政府间纵向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打破“职责同构”的政府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政府间权力结构,将奠定中国政府间纵向关系调整的框架性基础。创建伙伴型政府间纵向关系,必须建立相应的权力结构框架,即要在实现政府间纵向分权的基础上,强调中央政府的“再集权”,促进政府间合作与互相依存关系的形成,完善在政府间纵向权力监督保障体制。

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首先应看到,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归根到底是由中央与地方的经济政治利益关系决定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还是两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利益均衡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动态平衡的实质性内容。改革开放的经验已经证明,一个有权威的、能对社会发展进程实施有效领导的中央政府,是社会变革时期能以较小代价赢得快速平稳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中央所集之权只能是依法应属于中央的那部分权力,而不应是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央不应侵犯依法应属于地方的那部分权力。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权力是基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形成的政治权力主体对政治权力客体的一种制约能力。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行使的相对平衡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权限划分所应达到的直接目标。当然,这里说的权力行使上的相对平衡,并不是说中央与地方在权力的种类和数量上必须相同,而是说与它们各自的职责相对应的权力平衡。

2、提供制度化的政策安排

经济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是制度化的必要前提,而制度化则是经济关系合理化,目的是达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制度化安排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中央的权威,在此基础上,通过中央权威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提供秩序安排,这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度化政策安排的两个方面。首先是权威保证,我国市场化改革是在地方分权化的经济环境中进行的。如果没有中央权威,就不可能有效地消除地方主义的封锁,也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改革的深入,市场作用的扩大,使得原有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幅度越来越大,程度也越来越深,特别是不同地区、行业、经济形式发展上的不平衡,造成差距扩大、收入悬殊问题,面对经济和社会转型导致社会的资本结构重组,必须依靠国家的权威。如果没有中央的权威,不断强化地方的利益就可能损害国家经济的统一性。同时,通过权威来激励社会各种力量参与政治,又是使发展中国家顺利进入现代化的必经之路。由此,制度化过程中必须有中央的权威。其次是秩序供给,国家必须在现代化的快速变革的过程中,提供社会有序发展的秩序结构。

3、建立和完善制度化的监控机制

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体制并不是让地方不受制约。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因此中央政府负有对地方政府实施管理和监督的重要责任,实际上在实行分权制后,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内容。要变直接的行政干预为间接的法律监督、则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要变事前行政审批为主为事后合法性监督、效率监督为主的监督手段,以保证地方政府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自由行使权力,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程序。

日本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关系

日本虽然是单一制国家,但是实行地方自治,有一个情况就是地方政府或者叫地方公共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与中央政府保持相对独立。这跟我们一般理解的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太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的中央政府如何协调、如何处置中央与地方关系?去年我们组织去日本考察,我这里主要从机构设置、人员交流、司法行政干预等方面来进行探讨。 第一个方面,日本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在机构设置上有几个很有意思的机制。 首先它是一个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管机制。中央财政是由财务省也就是财政部管理,地方财政是另外一个中央部委来管理,现在是总务省管理。这个机制的好处是,中央政府在做任何决策的时候,都可以有一个部门能够把地方的财政状况说清楚,而且要替地方政府反映情况,能够事先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并且制订地方财政计划,管理地方财政。我们知道中国计划经济下主要是管地方的项目,市场经济下中央政府主要是管地方的财政。这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我们比较感兴趣的差异。 再有一个是中央政府相关部门设置派出机构。与我们各省市到北京搞驻京办事处不同,现在驻京办事处包括一些地级市甚至一些县,据说已经上千家,有的说是上五千家,搞得北京交通都受到严重的影响,这是“跑部钱进”的影响。日本与我们不一样,很多部门按照经济区划和职能需要来设置派出机构,就不会出现一些“跑部钱进”的情况,很多的事在当地就解决了,不必跑到首都。 第三个我们比较感兴趣的机构设置,是在中央政府设立了一个中央与地方纠纷处置委员会。在总务省下面设置的中央与地方纠纷处置委员会,专门负责协调地方政府与中央部门之间的纠纷,如果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某个部门有了矛盾,可以先到这里来打内部官司,由中央与地方纠纷处置委员会来进行独立的、中立的、公平的调查和仲裁。 第二个方面,中央与地方的人员交流。 大家都知道,和我们不太一样,日本的公务员区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是不同的公务员,,分别考试录用,服务的对象不一样,工资待遇也不一样。公务员的种类也有区别,国家公务员又分特别职和一般职,地方公务员也分特别职和一般职。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怎么对地方政府进行控制和影响呢?一个是地方的首长是选举产生的,国家公务员退职以后可以成为政治家,可以参加各地方公共团体首长的选举,相当一部分都道府县的知事曾经就是中央政府的官员或者国会议员;而在他当选了地方首长以后,也和中央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说是地方政府的官员,但是身份是定位为国家公务员,比如说日本的警察事权,战后初期是由省町村等基层地方政府负责,后上收到都道府县,是作为国家职的一般公务员,任免权是在国家公安委员会。再有一个,就是定向挂职,地方公共团体里的副职,以及一些特定的重要职位,往往是由特定的部门派遣挂职,比如说由总务省派到地方的某一个总务部,等等。 第三个方面,中央对地方的行政干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个是立法机关干预,在不违反《宪法》规定的地方自治宗旨范围内可以干预。第二是司法机关的干预,以地方公共团体为当事人的有关诉讼,都必须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决。日本的司法机关是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垂直体系,是中央集权的一个支柱。第三种干预是行政机关干预,这是中央政府对地方公共团体实施干预的最一般、最常见的形式,包括准立法性干预、准司法干预,最主要的还是行政性的干预。行政性的干预包括非权力性的干预(建议、劝告、申报等等)和权力性的干预(审批、指示等)。但是这些都需要有法律依据或者是依法制订的政令依据。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干预不服时,可以要求中央与地方纠纷处置委员会进行独立、中立、公正的审查和仲裁。 第四个方面,就是财力配置。从税源的分配来看,国税与地税的比例大概是3:2,然后经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从支出的结果来看,中央与地方支出比例大概是2:3。第五个方面,关于事权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本政府的行政事务及权限主要可以分为外交、安全、治安、国土、土地利用、交通、社会资本、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活动、劳动、

历史边疆地理

2004——2010历史边疆地理学科发展动态 研究历史边疆地理,首先要了解中国的疆域。我们国家历史悠久,疆域辽阔,那么我国的疆域是如何演变和变迁的,在史学界出现过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疆域仅指中原王朝的统治区域,也有学者认为当时朝代的领土代表当时的中国疆域。这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政治、外交、主权等。现在关于我国的疆域一般认为,历史上的“中国”是从18世纪60年代到1840年以前,就是乾隆中期到鸦片战争以前清朝的领土就是我们历史上的中国。这是中国经过两三千年的发展,成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所拥有的领土,而以后是帝国主义的侵略,才使我们国家领土的形状从一片秋海棠的叶子变成了一只雄鸡。历史上所有在这个范围里活动的民族都是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在这个范围里建立的政权不管是不是属于中央政权管,都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个概念是经过谭其骧教授和很多专家学者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长期研究,到80年代所形成的。谭其骧教授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对历史上边疆的处理就是按照这个原则。葛剑雄先生的《唐代以前我国疆域的演变——中国疆域变迁问题初探(上).》《唐代以后我国疆域的沿革与启示——中国疆域变迁问题初探(下)》对中国疆域变迁问题做了一个基本的梳理和探讨。在这个基础上学者们展开了改革开放以来边疆史地研究和历史边疆地理研究。 历史边疆地理的概念 杨煜达(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在《历史边疆地理:学科发展与现实关怀》中给出了历史边疆地理的定义:历史边疆地理就是研究历史时期边疆地区边界、政区、人口、民族、经济、城市、交通、文化等人文地理要素和气候、植被、河湖等自然地理要素的变化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支学科。它既是以研究历史时期地理环境的变化及其规律为己任的历史地理学的一个分支,又是目前蓬勃兴起的边疆学的组成部分,还与历史学、民族学、政治学、经济学等诸多学科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是一个有着古老学术渊源的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历史边疆地理是对边疆史地研究的发展与衍生。它使得最初的边疆史地研究的内容从疆域范围、边疆沿革、边疆变迁衍生出更多内容。开始关注边疆地理的研究、边疆区域地理的综合研究、边疆民族研究等。 疆域理论研究 (一)中国疆域形成问题 于逢春《构筑中国疆域的文明板块类型及其统合模式序说》依据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特征将中国疆域区分为不同板块,认为中国疆域是由游牧、农耕、渔猎、雪域和海上五大板块在历史过程中不断碰撞、攻防并最终融为一体,在近代以来世界民族国家体系形成过程中奠定了中国的疆域范围。作者认为各板块的最终融合既有地理条件基础,也有意识形态基础,即古代的“大一统”观念。 先秦是中国疆域的奠基时期,厉声《先秦国家形态与疆域、四土刍见———以殷商国家叙述为主》阐释了“王畿”与“四土”的含义,认为商、周国家形态在很大程度上仍呈现王畿与诸侯国并列的多元格局,建立在一种“国家盟约体制”之上,并没有后来的内地与边疆的观念,但先秦分封诸侯屏藩王室的模式却为秦汉统一帝国所继承和借鉴,在边疆地区建立起藩属体制,奠定了延续2000余年历代王朝治边政策的核心内容。 安京《论中国上古疆界的产生与嬗变》一文认为,国家是以地域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组织,国家疆界是这种关系的体现。夏、商、周三代的国家组织以“邑”为基础建立起来,到春秋战国之际,直接统治逐渐成为主要统治方式,地缘关系逐渐成为主体的社会关系。 (二)疆域观与治边思想 方铁《古代“守中治边”、“守在四夷”治边思想初探》提出,“守中治边”与“守在四夷”的治边思想以先秦“五服”、“九服”学说为思想根源,并在两汉时期正式形成。这一思想导致了华夏与夷狄、内地与边陲的对立,对古代治边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中国古代治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有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重要作用。随着政府投资规模越来越大,社会对政府投资审计关注越来越高,认真履行好政府投资审计职责,保障审计质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努力提高建设项目的效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招投标审计。随着工程招标计价方式逐步由费率招标、工料单价招标向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招标模式转变的过程中,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一是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描述不准确、不完整,缺项、漏项丢项,容易造成工程结算时产生较多的变更及纠纷,给工程造价控制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如某大型钢结构建筑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钢构件没有列入对防火涂料的描述,也没有单独列防火涂料的分项,在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防火涂料增项变更,涉及金额300多万元。清单工程量描述不准确、不完整是造成费用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审计中需要对招标标代理机构、工程量编制单位加强监督,通过审计及主管部门规范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特别是装修工程由于材料价格差异较大,工程量清单必须正确、完整、合理。二是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在审计中发现一些投标文件工程

量清单分项、数量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随意删增减分项,修改工程量,仍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如某农业设施项目,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删除部分清单子目和修改工程量低价中标,在施工中,利润没有达到施工单位预期,提出了增加删减子项和增加投标修改减少工程量的变更。按照《清单规范》规定对于没有填人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的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按照《合同法解释》投标文件属于邀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视建设单位接受了一个不合理的邀约,按照合同解释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矛盾,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就会在结算审计中会造成极大的争议,而这种情况本应在评标的时候解决。在审计中应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到尽责,是否按评标办法认真履职,加强对评标委员会不负责行为的追究,建议主管单位加强评标人员素质的管理。理顺招投标计价过程。三是先开工后招标的结算。对于先开工后招标的工程结算,应确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如某项目先开工后招标混凝土价格远远高出一般情况报价。通过收集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控制价的详细组成,发现招标控制价单价编制错误,虽然责任不在施工单位,但是存在先开工后招标的程序问题,报价是否有效是存疑的,通过审计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有效。

浅议新形势下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如何实现新发展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e3231918.html, 浅议新形势下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如何实现新发展 作者:郭新刚 来源:《财经界·上旬刊》2018年第04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家财力的增强,民生工程的普遍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断增加,投入的资金量也在逐年增大,对这方面资金加强监管已經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面临的形势业已发生了深刻变化,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已逐步将投资审计成果进行转化运用。这就要求各级审计部门要主动融入工作大局,实现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监督转型,推动投资审计工作转型升级,面对新形势,实现新发展。 关键词:政府投资政府投资审计新形势新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加快发展且即将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投资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应当把握时代脉搏,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创新思维方式和审计模式。近期,审计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的意见》,对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投资审计监督职能作用,使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实现新发展起到了引导作用。 一、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面临的挑战 (一)超越审计法定职权,存在法律风险 2017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的《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 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明确指出在投资建设活动中,负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和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应当予以清理纠正。因此弄清《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这个审计主业,是做好政府投资审计的首要任务,即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应将其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投资审计监督对象和范围应依据审计法相关规定确定,而不是以合同中是否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为判断,这也符合“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无论合同双方是否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我们都应该按照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即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而实际上部分基层审计机关参与了一些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有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财政学》作业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系别:财政金融系 专业班级:财政12-1 学生姓名:狄汶康 学生学号:201201061306 指导老师:段治平 山东科技大学

目录 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一般分析 2从财政收入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2.1财政收入的定义 2.2财政收入的三原则 2.3中央财政收入的内容 2.4地方财政收入的内容 2.5从财政收入上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3 从财政支出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3.1 财政支出的概念 3.2 财政支出的三原则 3.3 财政支出的分类 3.4 如何从财政支出上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4 从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4.1政府预算的分类 4.2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 4.3如何从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5 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建议 参考文献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摘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是指在财政体制上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它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筹集资金、支配使用资金的权力。范围和责任,使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有责有权。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地方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体制密不可分。良好的政府服务是经济发展的必需品,有效的政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本文从政府收入与支出及预算管理体制建立等方面讨论了二者的财政关系。 关键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财政关系,预算管理,税收 正文: 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一般分析 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世界现代化和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权利的逐步下放,地方政府的自主意识开始觉醒,由于自身利益驱动,地方要求扩张权力的呼声日趋高涨,但是传统的中央高度集权政治体制惯性作用阻碍了两者关系的合理化,科学化,由于改革前期的放权让利政策使得“诸侯经济”形成,损害了中央权威。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在新世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要让地方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发展,更要让地方政府自主发展,活跃经济,拉动经济,促进经济的发展。 中央政府,管理一个国家全国事务的国家机构的总称,在联邦制国家,即称“联邦政府”。中央政府通常的作用负责全国事务,如起草国家宪法和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十四章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二) 南开大学政治学系教授朱光磊 2003年3月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行政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实行 资本 主义 制度

第一节 中央——省政府过程 ?一、省制沿革 ?二、省政治权力结构 ?三、中央和省的政治关系?四、中国省政府过程的主要特点?五、省际关系

一、省制沿革 ?在自元朝以来的大部分时间中,“省”(含“行省”)是中国地方政府的最高一级,是中央之下分治国土的第一级固定的行政区域。 ?元朝设“行中书省”,主要首脑为丞相和平竞;在边疆地区设置有“道”,并在此四化开始对西藏等民族地方行使主权;行省上下,设置有路、州(府)、县。?省也是明朝的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设置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关,分管行政、司法和军务;省之下设置道、府、县。?清朝光绪年间,省的设置已经达到23个,另有5个将军辖区;西藏和西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以及蒙古地区盟旗等;省设总督或巡抚,或督抚并置,总督掌军事,巡抚掌民政;省之下为府(与直隶州)、县。

?武昌起义之后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各省建立了“省军政府”,其下是“军政分府”和传统的县,各地军政体制不一,管理混乱。 ?北洋政府时期,地方一般分为省、道、县三级,全国共分22个行省;省设置有省议会,1913年后设置了由总统任免的省“民政长”,设有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作为司法机关。 ?南京国民政府基本上是省、县两级制,另有一部分分别为相当于省、县两级的城市;在地方也实行“党治主义”;省政权先后称为“省政府会议”和“省政府委员会”,由各厅厅长所组成,其中省政府主席由国民党中央决定; ?抗战结束后,国民党宣布实行“宪政”,设置了由选举产生,起咨询作用的省参议会;到1948年,全国共有

新形势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研究

新形势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研究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问题自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整个国家的治理和国家政权的巩固与否,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的原则问题。 一、新形势下构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政治发展意义 在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是中央与省级辖区政府之间的关系,与政府间关系相比,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侧重于政府体系的垂直结构的层级节制,而不包括水平性的政府间横向关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是当前政府间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基于利益关系之上的权力分配关系,它既是一种利益关系,也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焦点主要是中央集权对地方分权,将政府权力视为封闭体系,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视为对立竞争的状态。其实,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应该是开放体系,是处在不同层级的平等的行为主体。从博弈的角度看,其关系是“非零和”博弈,是能够达到双方“共赢”。 新中国成立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经济一体化,地方政府完全受制于中央政府,几乎看不出地方利益和自主权力的诉求和体现。中央政府虽然也主动尝试了对地方权力的调整,但以20世纪50年代的第一次放权和60、70年代的“收权——放权——再收权”的失败收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体制转型初期简单的放权让利到分税制改革后的选择性再分权,但是也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改革开放初期权力下放的力度加大,中央向地方和企业双重放权,并扩大了大中城市的管理权限,地方利益诉求随着地方权力和职能的扩大而膨胀,促使地方政府成为地方区域内独立的具有经济发展目标和自我利益诉求的行为主体。由于权力下放较快,约束不足,由于利益驱动,有的地方各行其是,在一些干部身上暴露出来本位主义、分权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从政府的结构来看,我国中央政府缺少自己的执行机构,中央政策的执行依赖于地方政府。我国中央行政机构国务院的部、委、局、署是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这些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政策的制定以及宏观规划与指导,几乎都没涉及到政策的执行。我国的国务院主要起一个政策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以及总的最高的监督职能的作用,中央的政策是通过中央——省——市——县——乡(镇)这种金字塔式的层级逐级向下执行的。地方政府毕竟不等同于中央政府的执行部门,代表地方的利益并更容易产生自己独立的利益(分税制加剧了这个情况)。中央立法不执行,委托各地方政府执行,在执行上,中央依赖于地方,这是中央政令不畅的重要原因。中央受制于地方,地方也受制于中央,做事的时候两级政府很难行动,难以发挥“两个积极性”。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影响因素 1、非政治因素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的国家,山峦江河的纵横交错,使许多地方被分割成彼此隔离、经济上相对封闭且有独立性的区域。这些地理环境方面的因素影响了政府间纵向关系。为了确保国家的领土完整统一,中央政府给予地方,特别是落后偏僻地方更优惠的财政补贴。也因为地理环境的巨大差异导致各地方发展极不平衡,在资源贫乏的地方对中央政府的依赖就更多,所以,在这些地方实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方针更容易,而在资源丰富的经济发达地方,往往对中央政府的权威构成极大挑战。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作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在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中央到地方有效的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影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因素,政府间的纵向关系变化与经济发展周期是同步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反复变化,其中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就是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导致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紧张,发展落后的地方对中央产生怨恨,以为中央政府分配的资源不公平,经济发达地区对中央产生离心,不愿将财富分与他人共享。还有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也影响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拉近了各地的距离,在信息资源共享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也便利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使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方针能更有效的实行。 2、政治因素 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是权力在一个国家内部的划分形式,但是却深刻地影响了一个国家政策的形成机制和执行机制。在中央集权制条件下,中央政府集中国家权力是最主要的方式,地方受中央的制约,中央政府负责协调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央政府所制定的全国性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地方所制定的政策不能与中央政府的政策相违背。在地方分权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条件独立制定自己的政策。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地方政府,所有的地方政府,都不过是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改革开放后,由于“放权让利”,地方政府在很多领域内,获得了较大的权利,而地方政府权力尤其是经济权力的扩张,改变了它们在政府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这当中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中央放弃了经济上统管权力,地方经济自主能力的增强无疑扩大了自己的权力领域,使得它们由集权体制下单纯的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转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从而也就极大地改变了垂直控制模式下那种被动执行政策,消极执行命令,不独立思考和行事,出了问题负不起责任的行为模式。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处理政府间纵向关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运行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是,制约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影响因素各有不同,没有两个国家的政府间纵向关系发展模式完全相同。目前,政治体制改革相当于经济体制改革无疑是滞后的,这给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协调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行之有效的政府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此相关的政府间纵向职能配置、权责分配、机构设置等方面的改革也不够彻底,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色彩,所有这些都成为了中国政府间纵向关系协调发展必须克服的症结。 三、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央对地方政府的适度放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慢慢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从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论文

最新DOC可编辑格式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论文 内容简介:大国是中央集权政治的产物,而中央集权政治又是中国帝王精神意志的产物。中央集权政治避免了诸侯纷争,减少了地方间的战争,但集权政治不仅集中地方的权力,也集中地方的资源,一旦建立起这种机制,这个国家便具有了“虹吸管”效应,地方的资源便要向上集中。只有这种制度才可能支持一个大国的统一和存在。目前的中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非常不平衡。在这种状况下,如果给予地方过多的权力,将不利于资源在全国间调整,因此还需要借助中央集权的力量来进行地区间的资源配置。特别是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中央力量的参与,各地区间会发展得更加不平衡。但目前我国需要纠正的主要问题似乎是中央权力过于强大,中央资源过多。这种改革的结果出人意料。因此,当前真正要解决的是中央占有资源过多的问题。中国改革的目标虽然是强大的统一大国,但不一定是庞大的中央政府。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关系中国政治体制的大问题,如何规定两者的关系,须根据我国时代的变化制定出正确的法律框架来进行约束,同时又要考虑到历史的传统因素来进行切实可行的变革。任何盲目的照搬和模仿都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紊乱,因此,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首先要对我国的历史形成进行深入的认识。只有对这一国家和民族特性有了全面的了解,才能有效地指导今天的

变革。 一、为什么中国统一,欧洲分裂?中国中央集权政治的强大根源是什么? 中国是一个有数千年历史的大国,文化传统悠久而深厚,任何一个这样的国家在现代进行制度上的变革,都要面对着强大的习惯和传统。特别是要清醒地认识各个国家之间的不同。譬如同样是面积和版图差不多的中国和欧洲,为什么欧洲在历史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国,而中国却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国?国家的统一如何影响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国中央集权政治的强大根源是什么?只有搞清楚了这些问题,才会对东西方国家的异同有所了解,才会对中国今天中央地方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当代西藏地方政府治理

绪论: 一、当代西藏地方与西藏问题 西藏问题:从英国为首帝国主义企图分裂 二、当代西藏地方政府治理的意义 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维护国家安全。 三、治理的基本任务 实现经济社会发现和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安全和西藏长治久安,确保各族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环境不断提高,确保生态环境良好。 四、政府治理: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政府机关、公务员————行政主体 五、中央政府:治理一个国家所有的领土的行政机关。 六、地方政府:治理一个地方的行政机关。 七、西藏民族自治地方政府 治理西藏地方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的规范下自主管理西藏社会公共事物的地方政府。《喇嘛王国的覆灭》 第一讲 当代西藏地方政府 (2)政府机关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西藏地方史通过》、?《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 西藏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与内地的区别 西藏地方在团结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当中的重地位 战略地位,资源地位 西藏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架构。 经济社会发展稳定西藏两大问题

(统治是传统行政管理的权威——强制力) 第二讲 关于治理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治理的概念 民主地方自治地方的注意内容(思考练习) 第二讲当代西藏地方政府 第一节、西藏地方政府的历史治革 一、撒迦地方政权。 确立封建农奴制 加强藏汉经济交往。建立 第三讲 当代西藏地方的行政环境中国特色西藏特点————胡锦涛 行政环境制约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促进行政环境。第一节、行政环境的概念 第一节、西藏地方的刑侦环境 第二节、西藏地方的政治环境: (1)、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从经济建立起来,但是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西藏的法制建设取得了进步,但是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制约因素。 (3)、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和共同繁荣的民族关系从经形成,但是局部还有一些不和谐的因素。 (4)、各族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在不断的扩大。 (5)、法律制度好不够建立,政治民主化还应该进一步提高,宗教对土俗生活还产生着一些极影响,各族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还有得提高。 第三节、西藏地方的经济环境 西藏地XXXX是西藏地方政府系统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资源条件、自然地理状况、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的总和。 一、自然资源丰富,开发利用能力低下 二、土地面积大,总体质量差,可利用的土地少,自然条

20060120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废止)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投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

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二级制-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层级的基调

二级制: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层级的基调 摘要:从汉代开始,中国历代中央政府就一直面临着管理幅度过大的问题,对此,中央政府采取的办法是,在中央与最高地方行政层级之间设立派出机构,并极力阻止其向地方行政层级转化。汉唐极力将州、道限定为监察机构,宋代的路始终维持派出机构性质,元明清时期的省则为半地方性质。古代地方行政层级的基调、主调是二级制,而不是三级制。 关键词:二级制;三级制;地方行政层级;中国古代政治体制 从汉代开始,历代中央政府就一直面临着管理幅度过大的问题。西汉末年有郡103个①,东汉末年有郡105个②,唐贞观元年(627)有州358③,北宋太平兴国四年(979)有州317个④,元代全国有路185个、州级单位411个⑤。为管理如此之多的地方行政单位,一个最简单的做法就是增加行政层级,在中央和州(郡)之间设立一级地方政府。但是,行政层级的增加,必然伴随行政成本的提高和行政效率的降低,来自地方基层的行政信息也必然会受到某种程度的歪曲。更为重要的是,管辖范围广、实力雄厚的地方政府的存在将会对中央构成极大威胁。如何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古代中央政府采取的办法是,在中央和地方州(郡)之间设立高于地方最高层级、用于加强地方监管的中央政府派出机构,并极力阻止其向地方行政层级转化。汉代的州、唐代的道、宋代的路、元代的省、明清的督抚等,都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其目的是要维护郡(州)县二级制制,将地方层级控制在二级、而不是三级。 一、汉唐对州、道性质的限制 秦确立郡县制之初,全国仅有郡36个。秦末及汉初,由于开疆拓土、析分大郡、众建诸侯等原因,郡的数目不断增加,到汉武帝时期,郡国总数已经达到100多个。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创建州刺史制度,公元前106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⑥,把京师之外的地区分成13个监察区,每州置刺史1名,以“六条问事”,主要监察地方豪右、二千石官员及其子弟的违法犯罪行为。刺史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每年大部分的时间乘坐传车在部内所属各郡巡察;也没有固定的掾属,所到之处,临时抽调郡守的属吏担任自己的助手,年末到京师将巡察的情况向中央汇报。 西汉中后期,刺史先后获得了固定的治所、固定的掾属,权限也日益超出监察范围,常常越俎代庖,代替郡守、县令处理郡县事务,侵夺属于郡县长官的行政权力。面对刺史的越权行为,中央政府一再告诫刺史要严格按照“六条问事” ⑦,豫州牧鲍宣“代二千石署吏听讼,所察过诏条”,被丞相司直郭钦举奏免官。⑧ 两汉之际的政权更替时期,由于战乱的需要,刺史一度改称州牧,品级由六百石骤然提升到二千石,成为郡之上的实际军政长官,常常被派遣执行军事

我国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

2011年12月 学术探讨 浅议我国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 文/黄晓晗 摘 要:对于中央政权的牢牢把握,历来是各个国家和执政党的首要任务。建国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由集权到放权,到再次集权,又到有步骤的下放权力。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央地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出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发展,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地方政权;中央政权;关系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339-01 一、当代社会的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 中国自秦朝以来就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中央集权是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它促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民族融合;但另一方面中央高度集权,忽略了地方的发展,从而对经济,政治,文化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中央大权的牢牢掌控,自古就被君王视为第一要务,发展到今天,这是历史的延续。只要国家存在,就会存在地方和中央的权力分配问题,并且各国都会根据自己的国情采用不同的解决办法,所以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始终会处于不断调整之中。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由建国初期的中央高度集权,到20世纪50年代末70年代初的放权又收权,再到改革开放以后的逐步下放权利,有步骤的扩大地方自主权,中央与地方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既合理分权又维护中央权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理论。首先,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利,确保地方充分发挥积极性。其次,强调在向地方分权的同时要维护中央权威。再次,主张用制度建设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通过这些改革和实践,地方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充分调动了地方的积极主动性,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是,在放权的过程中,由于财政体制改革的不到位,导致中央政府财力不断下降,而地方政府财力不断扩大,形成“弱中央,强地方”的局面,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也随之出现。 二、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及解决方法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同时也是一种权利的分配关系。在中央与地方关系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中央权力过于集中,这就会导致地方没有主动权,发展失去活力。二是地方过度分权,必然会导致中央不能有效统领地方,地方权力的分散也是地区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重要原因。 具体来说,中央高度集权的状况依然存在,尽管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地方政府的自主权逐渐扩大,但中央高度集权的模式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地方分权仍然是相对于中央的高度控制来说,地方的被动地位也没有改变,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没有受到完善的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双方的权利并没有明确的划分。 另一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表现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划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在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利的过程中,就会出现那些原本属于中央统一控制的权利下拨给了地方,中央权利的弱化,导致宏观调控失去作用,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方的利益,违法乱纪,画地为牢,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 就如何协调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实现两者和谐发展,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中曾指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就我国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前提下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合作发展。 其次,要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中心”的作用,中央政府是实现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主体,地方政府则是重要组成部分,有力的保障。最根本的是要处理好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再次,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制化,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划分缺乏明文规定,中央政府的收权与放权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有实现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才能使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更加合理完善。 第四,要健全和完善对地方权利的监督,如果对地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不力,就会出现权利被滥用的危险,继而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因此,要健全和完善地方的权利监控体系。 三、中央与地方政权和谐发展的意义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放权与收权,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辩证的关系,都产生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又在这一实践过程中得到统一。实现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和谐发展,对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其次,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是打造新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再次,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稳定发展的基础。第四,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是对长期以来吸取其他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历史经验的总结。第五,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也是我国缩小地方贫富差距,早日实现共同富裕的有力保障。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将会成为总的发展趋势。我国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具体实践以及借鉴其他国家的具体经验告诉我们,中央与地方两者之间并不是矛盾的,应该是合作的关系,因此实行中央必要集权与地方适度分权相结合将是我们的最佳选择。建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始终处于微妙的变化之中。要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从高度中央集权走向适度地方分权,建立中央与地方互助合作的新型体制,在新的形式下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作者简介:黄晓晗(1986.02—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9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7卷)[M].人民出版社,1999年. [2]薄贵利.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 [3]夏丽华.60年来中央与地方关系演进特点与当前的改革问题[J].郑州大学学报,2009年9月第5期. 2011.12 339

中国中原政权或中央政权与周边政权的关系

中国中原政权或中央政权与周边政权的关系 1、大陆与台湾的关系 ①公元230年三国时期,吴国孙权派卫温率队到达夷洲(台湾),加强了台湾与内地的联系,这是大陆与台湾交往的最早记载。 ②隋朝时。隋炀帝三次派人到流求(台湾),加强了台湾与内地的联系。 ③元朝时。元政府设立澎湖巡检司管理琉球(台湾)和澎湖列岛。台湾正式成为中国版图的一部分,习属于中国中内政权管辖的一部分。 ④1662年,郑成功打败荷兰殖民者收复台湾,台湾回归祖国。郑成功是民族英雄。 ⑤清朝康熙帝派施琅收复台湾,1684年清政府设台湾府,隶属福建省管辖。 ⑥1885年,清朝刘铭传率军打败法国进攻台湾,清政府设台湾府。刘铭传成为台湾的第一任巡抚(省长) ⑦1895年,甲午中日战争中国战败,签订《马关条约》,日本割占台湾达50年之久。 ⑧1943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开罗会议,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承认台湾、澎湖列岛是中国的领土,日本应归还给中国。 ⑨1945年,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失败后,台湾再次回到祖国怀抱。 ⑩1949年,国民党蒋介石政府在大陆失败后,逃到台湾,台湾又和祖国大陆分隔。⑾1950年,美国杜鲁门总统命令美国第七舰队开进台湾海峡,阻止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台湾。粗爆干涉中国内政。 ⑿当今,台湾少数台独分子公开搞分裂祖的活动,违背海峡两岸人民的共同愿望,我们要坚决反对分裂,力争实现和平解决台湾问题。 2、中央政权与西藏地区的关系 ①唐朝实行和亲,加强与西藏的关系。唐太宗时,文成公主入藏嫁与松赞干布;唐中宗时,金城公主入藏嫁与尺带珠丹、尺带珠丹上书唐朝皇帝说:吐蕃与唐朝已经“和同为一家”了。两位公主入藏,带去了大量有关生产技术、医药等方面的书籍,促进了吐蕃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 ②唐蕃会盟。823年唐与吐蕃正式结盟并建立会盟碑,至今仍屹立在拉萨大昭寺门前的会盟碑是汉藏两族人民友好交往的历史见证。 ③元朝设政权管理机构。在中央设置宣政院,管理佛教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西藏正式成为中国领土版图的一部分,成为我国中央政权管辖的一部分。 ④清朝册封宗教首领。顺治帝和康熙帝先后分别对达赖、班禅进行册封,确认他们是藏族的政教首领。 ⑤清朝设置管理机构。清朝雍正皇帝时,设置驻藏大臣,代表中央与达赖、班禅共同管理西藏。 ⑥清朝创立“金奔巴瓶制度”,确定了后世达赖、班禅的继承程序。 ⑦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中国大陆最终实现统一。 3、中央政权与新疆的关系 ①前138年和前119年,汉武帝派张骞通西域(今新疆地区),加强了西域与内地的联系。 ②前60年,西汉政府设置西域都护府,今新疆天山南北地区正式归中国中央政权管辖的一部分,成为中国版图的一部分。 ③东汉班超经营西域,促进了西域经济的发展与内地及西方地区的友好往来。 ④唐玄宗封回纥(又称回鹘,维吾尔族的祖先)首领骨力裴罗为怀仁可汗。唐朝册封回纥可汗的制度确定下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 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

点投 -2- 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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