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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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要

兹有我村居民XXX,身份证号:家庭地址:于XX年XX月XX 日身故,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分别为:姓名:身份证号: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生存状况:姓名:姓名:以上继承人为截止被继承人身故时,仍生存且身份、关系有效的全部继承特此证明证明单位:日期。

继承是对死者的遗产进行分配的一种方式,法定继承是指血亲之间的继承关系。在特殊的继承情况下,需要继承人提供法定继承人证明,但是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法定继承人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是怎样的?小编在下文为您提供了一份法定继承人证明模板。

▲一、法定继承人证明

法定继承人证明

兹证明XX(性别XX,出生时间XX年XX月XX日,死亡

时间XX年XX月XX日,生前住址XX)的法定继承人如下:配偶XX年XX月XX日

父亲XX年XX月XX日

母亲XX年XX月XX日

子女1、XX年XX月XX日

2、XX年XX月XX日

第二顺序

1、XX年XX月XX日

2、XX年XX月XX日

3、XX年XX月XX日

说明:

①父亲、母亲指死者的父母亲;

②子女一栏必须如实写上死者所有的子女(包括已故子女、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③本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意见并盖章;申请人没有单位的,居民由社区居委会加意见并盖章,村民由村委加意见并盖章。

④出具本证明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否则须承担出证不实的法律责任;

证明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出具时间:XX年XX月XX日

▲二、法定继承的原则

▲(一)继承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

2、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

▲(二)第一继承人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

(1)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

(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三)第二继承人

▲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2)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遗产分配

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

(1)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

(2)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

(3)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小编在上文为您介绍了▲法定继承人证明的模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然后在上文为您分析了遗产继承的原则,包括了第一顺位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如果您在遗产的继承方面遇到了难题,的专业律师将会竭尽全力为您完美解决。

法定继承人证明模板

法定继承人证明模板 题要 兹有我村居民XXX,身份证号:家庭地址:于XX年XX月XX 日身故,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分别为:姓名:身份证号: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生存状况:姓名:姓名:以上继承人为截止被继承人身故时,仍生存且身份、关系有效的全部继承特此证明证明单位:日期。 继承是对死者的遗产进行分配的一种方式,法定继承是指血亲之间的继承关系。在特殊的继承情况下,需要继承人提供法定继承人证明,但是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法定继承人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是怎样的?小编在下文为您提供了一份法定继承人证明模板。 ▲一、法定继承人证明 法定继承人证明 兹证明XX(性别XX,出生时间XX年XX月XX日,死亡 时间XX年XX月XX日,生前住址XX)的法定继承人如下:配偶XX年XX月XX日 父亲XX年XX月XX日 母亲XX年XX月XX日

子女1、XX年XX月XX日 2、XX年XX月XX日 第二顺序 1、XX年XX月XX日 2、XX年XX月XX日 3、XX年XX月XX日 说明: ①父亲、母亲指死者的父母亲; ②子女一栏必须如实写上死者所有的子女(包括已故子女、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③本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意见并盖章;申请人没有单位的,居民由社区居委会加意见并盖章,村民由村委加意见并盖章。 ④出具本证明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否则须承担出证不实的法律责任; 证明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出具时间:XX年XX月XX日 ▲二、法定继承的原则 ▲(一)继承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

继承人证明怎么开

继承人证明怎么开,继承人满足何种条件才能参与继承 一、继承人证明怎么开 生活中,如果父母去世,子女是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其留下的遗产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被要求其开具继承人证明。那么,开继承人证明都需要什么手续呢?如果要开具继承人证明,继承人可以去被继承人生前的街道,居委会先行出具证明,再去被继承人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证明。当然,继承人也可以诉讼要求确认,有了法院的认定判决,就可以不用派出所的证明了。 二、继承人满足何种条件才能参与继承 1、能够作为继承人的必须是于继承开始时间生存的人。因为要成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就必须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就是必须生存。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的人,其法律人格已经消灭,不再存有继承能力,当然不能成为继承人。只要是继承开始时生存的人,不受年龄、性别、出身、精神状态的影响,都有资格成为继承人。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都可以作为继承人。只是由于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当他们作为继承人接受他人的遗产时,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接受和保管。 2、能够作为继承人的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相互扶养关系的人。与被继承人没有这些关系的人,即使接受了被继承人的遗赠,也只是受遗赠人,而不能被称为继承人。 3、胎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因尚在母腹中,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因此此时还不能将其认作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但考虑到这些未来的人出生以后的生活,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4、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如果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丧失继承权的,也不能成为继承人。但如果是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使被判处刑罚,也不丧失继承权,仍然可作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以上就是有关继承人证明怎么开,继承人满足何种条件才能参与继承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继承权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继承法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

最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模板】单位亲属关系证明模板.doc

【个人简历范文】 证明是指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的一种证明文件,以下是整理的关于单位亲属关系证明模板,欢迎阅读。 单位亲属关系证明模板1 (20___)____证字第____号 申请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省____市,中国护照号码____________。 关系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港/澳门,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申请人______是关系人______的________。 特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____区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亲属关系证明模板2 ____字第____号 申请人吴____,女,38岁,____市____区人,现住在____市____区________。 王____,男,13岁,____市____区人,现住在____市____区________。 王____,女,10岁,____市____区人,现住在____市____区________。 关系人王____,男,____市____区人,原住________街____号楼,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因公伤事故死亡,终年____岁。 查申请人吴____是关系人王____的妻子,王____是王____的儿子,王____是王____的女儿,王____生前负担吴____、王____及____的全部生活费用,特此证明。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____年____ 月____ 日

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案例分析

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案例分 析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民法中继承法对于继承人的权利,继承范围进行了分析,依法享有继承权并列入继承顺序的范围内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其他继承法中所规定的继承人。同时,对法定继承的顺序也进行了分析,并分析了相关的案例。 民法中据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列入继承顺序的人的范围。我国《继承法》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由此产而形成的扶养关系,确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六种人作为法定继承人。 1 配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对于夫妻双方关于继承方面有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作为死者遗产继承人的配偶,指的是

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如果有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离婚,则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参与继承关系。 2 子女 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2款中相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婚生子女。这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结合所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在家庭成员中,婚生子女与父母具有最直接的血缘关系与身份关系,经济与生活关系也最密切。因此,他(她)们完全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2)非婚生子女。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所出生的子女,称为非婚生子女。在我国《婚姻法》第25条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2012-12-04 11:09:25 来源:法学 2012年第8期 作为继承法的核心问题,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理所当然地受到立法机关和学界的重视。目前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一是父母究竟应当与子女、配偶一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在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二是配偶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作为特殊继承人?三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应当为继承人?四是是否应当增加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继承发生的根据问题,即立法究竟依据什么来规定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又依据什么来确定他们的继承顺序。 一、继承发生的法理根据 关于继承发生根据的学说有多种,但最具影响力而且对我们讨论上述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死后扶养说和死者意愿说。死后扶养说又可称为家庭职能说。此说从家庭职能出发,认为死者生前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的义务,死后其财产仍应用来扶养家庭成员,以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1]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这样的规定在公民财产数量很少且限于生活资料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公民所有的财产在数量和价值上有了极大增加,而且公民所有的财产已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演变和发展为既包含生活资料,又包含生产资料在内的混合性财产。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环境使得公民财产的范围、种类和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化。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条件之下,死后扶养说已经不具有合理性。

死者意愿说,即认为继承发生的根据是死者生前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愿望。 [2]遗产是死者的个人财产,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愿望,这是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之义。在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数量极大增长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对于自己身后财产分配问题的重视程度无疑也有了显著提升,承认继承发生的主要根据是死者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对于继承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忽视这个问题,继承制度将因违反多数人的意愿难以得到社会认同而不能有效实施。同时,由于继承毕竟是发生在近亲属内部的财产分配问题,因此必须兼顾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需要。而根据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般来说也符合继承法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立法要求。 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亲属间的感情等因素也各不相同,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城市和农村,家庭、亲属关系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很大差别,由此决定了人们处分身后财产的愿望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法律只能尽量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换句话说,法律只能规定一般情况下的继承顺序问题。保护被继承人处分身后财产意愿的最主要制度是遗嘱制度,被继承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对部分甚至全部遗产作出处分。而法定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因此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只要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即可。以下笔者将基于死者意愿说理论,对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问题展开讨论。 二、父母和配偶的继承顺序应予重置 (一)父母不应列人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

房屋继承证明书

房屋继承证明书 篇一:房产继承公证书申请样本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程序,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导读:房产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房产继承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那么, 具体的房产继承公证的程序和手续是怎样的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房产继承公证需要需要准备以下证明和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房产公证的程序: 1、房产继承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

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3、收取公证费 4、指派承办公证员 5、公证机关进行审查、核实 6、出具公证书 申请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 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2)如离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

浅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

浅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 浅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 摘要继承公证是公证业务里比较主要的一个公证事项。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很多当事人都会问到同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其父母也有继承权,难道不是由其配偶及子女或者是直接由子女继承的吗?在多年的公证实务中,笔者也感到现行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存在一定的问题,现笔者就此展开阐述。 关键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存在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32-03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依据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级关系和扶养关系,以及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的密切程序,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 一、继承法的立法依据及现状分析 (一)立法依据 我国最早的继承制度出现在1950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第12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4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之后,1980年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也对此作了规定;接着,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直到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从1950年第一次在婚姻法中提出继承制度,到1985年正式出台继承法,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目前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是由立法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 2012-12-04 11:09:25 来源:法学 2012年第8期 作为继承法的核心问题,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理所当然地受到立法机关和学界的重视。目前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一是父母究竟应当与子女、配偶一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在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二是配偶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作为特殊继承人?三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应当为继承人?四是是否应当增加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继承发生的根据问题,即立法究竟依据什么来规定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又依据什么来确定他们的继承顺序。 一、继承发生的法理根据 关于继承发生根据的学说有多种,但最具影响力而且对我们讨论上述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死后扶养说和死者意愿说。死后扶养说又可称为家庭职能说。此说从家庭职能出发,认为死者生前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的义务,死后其财产仍应用来扶养家庭成员,以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1]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这样的规定在公民财产数量很少且限于生活资料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公民所有的财产在数量和价值上有了极大增加,而且公民所有的财产已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演变和发展为既包含生活资料,又包含生产资料在内的混合性财产。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环境使得公民财产的

范围、种类和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化。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条件之下,死后扶养说已经不具有合理性。 死者意愿说,即认为继承发生的根据是死者生前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愿望。 [2]遗产是死者的个人财产,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愿望,这是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之义。在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数量极大增长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对于自己身后财产分配问题的重视程度无疑也有了显著提升,承认继承发生的主要根据是死者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对于继承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忽视这个问题,继承制度将因违反多数人的意愿难以得到社会认同而不能有效实施。同时,由于继承毕竟是发生在近亲属内部的财产分配问题,因此必须兼顾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需要。而根据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般来说也符合继承法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立法要求。 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亲属间的感情等因素也各不相同,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城市和农村,家庭、亲属关系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很大差别,由此决定了人们处分身后财产的愿望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法律只能尽量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换句话说,法律只能规定一般情况下的继承顺序问题。保护被继承人处分身后财产意愿的最主要制度是遗嘱制度,被继承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对部分甚至全部遗产作出处分。而法定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因此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只要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即可。以下笔者将基于死者意愿说理论,对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问题展开讨论。 二、父母和配偶的继承顺序应予重置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继承比例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继承比例 ①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③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A.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为多。 B.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C.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如何做唯一继承人证明

如何做唯一继承人证明 题要 1、必备要素(1)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2)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3)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4)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 很多时候我们会遇到财产继承问题,了解相关财产继承的法律文件,也能很好的帮助我们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财产继承更规范合法。这将有整理的唯一继承人证明范文。请继续阅读。 ▲(一)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证书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1、必备要素 (1)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2)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3)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a.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b.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 c.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d.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 e.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f.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 (5)公证结论 a.法律事实、理由。 b.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c.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d.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 ▲2、选择要素 (1)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 (2)继承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公证机构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承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作为继承法的核心问题,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理所当然地受到立法机关和学界的重视。目前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一是父母究竟应当与子女、配偶一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在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二是配偶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作为特殊继承人?三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应当为继承人?四是是否应当增加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继承发生的根据问题,即立法究竟依据什么来规定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又依据什么来确定他们的继承顺序。 一、继承发生的法理根据 关于继承发生根据的学说有多种,但最具影响力而且对我们讨论上述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死后扶养说和死者意愿说。死后扶养说又可称为家庭职能说。此说从家庭职能出发,认为死者生前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的义务,死后其财产仍应用来扶养家庭成员,以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 [1]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这样的规定在公民财产数量很少且限于生活资料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公民所有的财产在数量和价值上有了极大增加,而且公民所有的财产已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演变和发展为既包含生活资料,又包含生产资料在内的混合性财产。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环境使得公民财产的范围、种类和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化。在这种社会环境和

条件之下,死后扶养说已经不具有合理性。 死者意愿说,即认为继承发生的根据是死者生前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愿望。[2]遗产是死者的个人财产,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愿望,这是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之义。在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数量极大增长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对于自己身后财产分配问题的重视程度无疑也有了显著提升,承认继承发生的主要根据是死者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对于继承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忽视这个问题,继承制度将因违反多数人的意愿难以得到社会认同而不能有效实施。同时,由于继承毕竟是发生在近亲属内部的财产分配问题,因此必须兼顾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需要。而根据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般来说也符合继承法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立法要求。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亲属间的感情等因素也各不相同,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城市和农村,家庭、亲属关系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很大差别,由此决定了人们处分身后财产的愿望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法律只能尽量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换句话说,法律只能规定一般情况下的继承顺序问题。保护被继承人处分身后财产意愿的最主要制度是遗嘱制度,被继承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对部分甚至全部遗产作出处分。而法定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因此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只要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即可。以下笔者将基于死者意愿说理论,对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问题展开讨论。

公证书之公证处继承权证明书

公证处继承权证明书 【篇一: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一:死亡证明(有一种如下证明即可) 1:由医院开具的《医学死亡证明》; 2:在家中死亡的,由所在社区或单位出具证明后,再由死者生前辖 区派出所兼章; 3:火化证明; 4: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判决文书; 5:特例情况应当开具的其他证明文书。(其中一项即可) 二:所留遗产的相关证明 (一)动产证明:1:存款单据(银行挂失证明);2:公积金证明;3:股权证明;4:车辆所有权凭证;5:其他凭证。 (二)房产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房屋信息、拆迁或置换协议)。三: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所属单位或社区、村组开具并盖章,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四:死者生前婚姻状况证明 1:是原配夫妻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 2:涉及再婚的,提供相应证明; 五:上述《亲属关系证明》中所列死者的相关法定继承人均到场办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1、继承人在外地的,应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再由其他继承人持该公证书原件到公证处办理。 2、继承人身在外地又不放弃继承权的,应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由受托人持该公证书原件到公证处办理。六:所涉人员 带上身份证、户口本。 七:公证费按接受益额的2%收取。 证明格式 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处: 兹有我社区居民(或单位职工)x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xxx的父亲xxx、母亲xxx(父母已死亡的,注明死亡时间),xxx 的配偶xxx(配偶已死亡的,注明死亡时间),共生育x个子女。

(所有子女的情况,包括:婚生、非婚生、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 继子女) 特此证明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权证明书 [20请输入年号]请输入字内容字请输入文号号继承人:请输入姓名,男,请输入时间: 年月日出生,住请输入详细地址。被继承人:请输入姓名,男, 请输入出生年、月、日出生,请输入去世年、月、日死于 请输入去世详细地址。 查继承人请输入继承人姓名是被继承人请输入被继承人姓名的请输 入称谓,是遗产的法 定继承人,被继承人请输入被继承人姓名死后遗留财产情况如下:(1)请输入遗留地点、内容及明细条款 (2)请输入遗留地点、内容及明细条款 (3)请输入遗留地点、内容及明细条款以上遗产,依法应由继承 人请输入继承人姓名继承。特此证明。输入公证处名称公证处公证 员(签章) 2013年4月22日篇二:继承权证明书[1] 继承权证明 书如果办理公证,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1(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 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 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3(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 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 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 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 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 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

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摘要]1985年颁布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使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有了较系统完善与表达,它对保护我国自然人的财产继承权,建立稳定和睦的家庭及亲属关系,促进亲属之间养护义务的忠实履行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继承法》制定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而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增长及自有财产的极大丰富,我国既有的法定继承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 一、我国各时期的继承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基于现实的需求,继承法方面在重点参照苏俄继承立法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许多司法解释性规定,在1951年9月15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权问题给政法委员会的复函》中指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及无劳动能力或其他生活的条件的父母为第一继承顺序,有生活条件的为第二继承顺序,兄弟姐妹为第三继承顺序。195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初稿)又提出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与不能维持生活的父母为顺序最优的继承人,能够生活的父母次之,最后顺序为兄弟姐妹。受其影响,立法机关于1958年3月提供了继承法草案,该草案第14条、第15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63年8月28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的几个意见(修改稿)》和1979年2月2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有关继承问题的司法解释仍遵循此草案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1979年至1982年全国人大组成起草民法小组,先后起草的四个草案关于继承编中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均维持上述的规定。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继承法》第10条、第12条、则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样就将以往仅见于司法解释与草案的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的规定正式上升为法律,由此形成了现在

员工证明书怎么写|继承关系证明书怎么写范文.doc

【个人简历范文】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那么继承关系证明书怎么写呢?以下是整理的继承关系证明书怎么写,欢迎阅读。 【遗产继承办理程序】 一、房产继承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免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继承人证明书范本

法定继承人证明书范本 题要 法定继承人证明兹证明如下:继承人:张明,男,出生于XXX 年。现居住于湖北荆州市。死者:张伟,男,出生于XXX 年,死前系台湾保险公司职员,居住于台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张先生的遗产应由他的儿子张明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荆州市公证处公证员。 如果父母去世,子女是可以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有关部门会要求继承人出具法定继承人证明书,那么法定继承人证明书怎么写呢?继承遗产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法定继承人证明怎么写 ▲法定继承人证明 兹证明如下: 继承人:张明,男,出生于XXX年。现居住于湖北荆州市。 死者:张伟,男,出生于XXX年,死前系台湾保险公司职员,居住于台南。张超于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二日死于台湾。

张伟死后遗产在台湾,他死前未留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张先生的遗产应由他的儿子张明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荆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xxx XXX年七月一日 ▲二、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顺序是怎样的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遗产继承中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继承证明模板

模板一: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证明 证明 兹有本村村民XXX(身份证号码:),其父亲XXX(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去世,其母亲XXX(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去世。村民XXX(身份证号码:)与XXX(身份证号码:)是夫妻关系,村民XXX于年月日去世,妻子(如村民为女性,则将妻子改为丈夫)XXX于年月日去世,二人共育有X个子女,分别为XXX(身份证号码:)、XXX (身份证号码:)……。 (村委会负责人签: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名) XX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辖区派出所民警签: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名)。 市公安局派出所(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证明“本村村民XXX”即为拆迁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 2.若该产权人的子女已经去世,需再补充去世子女的法定继承人情况,见证明模板二。

模板二:产权人去世子女的法定继承人情况证明 证明 兹有XXX(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去世。XXX(身份证号码:)与XXX(身份证号码:)是夫妻关系,妻子(如该子女为女性,则将妻子改为丈夫)XXX于年月日去世(若还健在,则写健在),二人共育有X个子女,分别为XXX(身份证号码:)、XXX(身份证号码:)……。 (村委会负责人签: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名) XX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辖区派出所民警签: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名)。 市公安局派出所(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证明第一行的“XXX”即为产权人去世子女。

模板三:产权人的未婚无子女证明 未婚无子女证明 兹有本村村民XXX(身份证号码:),其父亲XXX(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去世,其母亲XXX(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去世。村民XXX(身份证号码:)村民XXX(身份证号码:)终身未婚、未育有子女。 (村委会负责人签: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名) XX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辖区民政局工作人员签: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名)。 市区民政局(盖章) 年月日如民政无法盖章,则选取派出所或者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 备注: 1.本证明“本村村民XXX”即为拆迁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

保险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一、保险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保险继承人指的是投保人身故后,没有明确指定其身故受益人或者其身故受益人先行身故的情况下,投保人的保险金额的继承人。当已故投保人没有明确地指定其受益人或其受益人已经亡故的情况下,投保人的保险金额作为遗产,由他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分配处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以上便是保险法定继承人的解答。 二、保险继承人存在的条件 1、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保险身故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身故受益人即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它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多个人时可以按比例分配,也可以按顺序分配。 2、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上两种情况下,才会由保险继承人的继承已故投保人的保险金额。否则将按照投保人指定的保险受益人进行保险金额的分配。 三、保险继承人与保险受益人的区别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前者指依法的当然继承人,后者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中国法律

规定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胎儿也可充当继承人。法人(包括国家)虽然可以取得遗产,但一般不列为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研究

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研究 摘要 法定继承制度和遗嘱继承制度并为继承领域的两大制度。在这两种继承方式中,法定继承仍然是占绝对优势的继承方式。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又是法定继承制度的重要内容。法律为社会生活规则的体现,法律应该反映社会现实。经过二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急剧变革,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日益显现出它的滞后性和片面性。因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历史和现实情况对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就成为我国法学界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拟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并针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相关缺陷,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有利于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工作。 关键字:法定继承;继承制度;继承范围

摘要 (1) Abstract ................................................... 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 (3) 第1章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争议 (3) 1.1维持还是扩大 (3) 1.2扩大的程度 (4) 第2章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法理依据以及国内外立法案例分析 (4) 2.1法理依据 (4) 2.2案例分析 (5) 2.2.1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立法例 (5) 2.2.2英美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立法例 (6) 2.2.3国外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 (7) 第3章根据相关的继承法修订草案、案例来对比分析 (7) 第4章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8) 4.1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规定 (8) 4.2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立法的评价 (9) 结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遗产继承证明书

遗产继承证明书 【篇一:遗产继承公证办理须知】 遗产继承公证办理须知 遗产继承公证的适用条件:公民去世以后,如遗留有财产(股票、 基金、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其继承人(死者 的父母、配偶、子女或遗嘱受益人)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 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 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 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 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 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 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 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结婚证、 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 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注: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 人事档案部门开具】 5、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 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 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 证明》】 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 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7、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遗产继承法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遗产继承法: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作为继承法的核心问题,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理所当然地受到立法机关和学界的重视。目前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一是父母究竟应当与子女、配偶一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在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二是配偶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作为特殊继承人?三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应当为继承人?四是是否应当增加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继承发生的根据问题,即立法究竟依据什么来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又依据什么来确定他们的继承顺序。 一、继承发生的法理根据 关于继承发生根据的学说有多种,但最具影响力而且对我们讨论上述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死后扶养说和死者意愿说。死后扶养说又可称为家庭职能说。此说从家庭职能出发,认为死者生前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的义务,死后其财产仍应用来扶养家庭成员,以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这样的规定在公民财产数量很少且限于生活资料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是改革开放30 年来,我国的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公民所有的财产在数量和价值上有了极大增加,而且公民所有的财产已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演变和发展为既包含生活资料,又包含生产资料在内的混合性财产。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环境使得公民财产的范围、种类和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化。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条件之下,死后扶养说已经不具有合理性。 死者意愿说,即认为继承发生的根据是死者生前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愿望。遗产是死者的个人财产,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愿望,这是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之义。在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数量极大增长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对于自己身后财产分配问题的重视程度无疑也有了显著提升,承认继承发生的主要根据是死者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对于继承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忽视这个问题,继承制度将因违反多数人的意愿难以得到社会认同而不能有效实施。同时,由于继承毕竟是发生在近亲属内部的财产分配问题,因此必须兼顾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需要。而根据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般来说也符合继承法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立法要求。 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亲属间的感情等因素也各不相同,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城市和农村,家庭、亲属关系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很大差别,由此了人们处分身后财产的愿望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法律只能尽量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换句话说,法律只能规定一般情况下的继承顺序问题。保护被继承人处分身后财产意愿的最主要制度是遗嘱制度,被继承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对部分甚至全部遗产作出处分。而法定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因此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只要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即可。以下笔者将基于死者意愿说理论,对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问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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