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收取费用

内部重大问题决策流程图

内部人员调配流程图

工作人员惩处流程图

财务支配流程图

局内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

建设局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图

来客接待流程图

物品采购流程图

机关考核流程图

机关职称评定流程图

机关奖惩流程图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图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案件办理流程图 1、监督检查: 2、整改复查: 4、立案: 3、受理: 5、调查取证: 6、核审: 7、审批: 9、告知听证权利: 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到期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对仍未落实整改的或仍存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 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局长批准立案。 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或者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案件承办人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 现场检查,使用《现场检查记录》。 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现场勘验,使用《现场勘验笔录》。 登记保存证据,主要是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封存或扣押相关物品或设备,使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询问取证,使用《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 抽样取证,使用《抽样取证凭证》。 检验检测,主要是委托其它部门协助调查取证,使用《鉴定委托书》; 案件调查结束,承办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 料提交局案审办进行复核。提出案 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处理意见。 不属于听证范围的,交案审办成员审核无误后,分别在《案件处理呈批表》签名,呈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制作《听证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10、听证 8、告知 11、案审会审理: 12、送达: 14、催缴 : 13、执行 : 15、分期缴纳 16、申请强制执行: 17、结案: 18、文书归档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三天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的,由综合法规科组织听证。 召开听证会七天前,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听证的人员。 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写出《听证会报告书》。 对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由案件承办人进行笔录,使用《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听证程序结束后,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处罚意见,由局长在《案件处理呈批表》签名批准执行。 当事人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应当采纳的,该案件交由案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案件承办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和《行政 处罚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 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的,可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交回案审办重新核审,如无采纳意见的,按原审批意见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十五天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结案。 逾期不履行的,发出《罚款催缴通知书》。 对数额较大的罚款,当事人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发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本局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批准结案。 按一案一档的原则由承办人立卷归档。 当事人不提出听证要求的,提交案审会讨论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及程序流程图、文书范本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七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简易程序)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调查取证 当场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场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 结案(立卷归档)

听证流程图

行政复议流程图

行政检查流程图 发现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进一步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 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检 查,当事人在场 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和执 法人员签字 未发现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流程图承办机构依法作出其他 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承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依法解除强 制措施承办机构结案(立卷归档) 承办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交付查封、扣押清单;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 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起止时间,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

浅谈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制作

浅谈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制作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处罚的一般 程序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文书,法律依据是相关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承载着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处罚的法律依据及处罚决定以及救济途径等。其制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反映着执法者的办案水平,所以决定书的制作必须规范严谨。自我局正式使用执法办案系统以来,各单位在办理行政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上存在较多问题,下面本人结合实际浅谈当前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制作 的要求,供大家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在录入违法行为人个人信息时,图简单,录入不全面(比如手机号、现住址等信息均可以在提取后添加),依赖系统从户籍系统中提取的信息,不与询问笔录进行核对,不注重查证行为人个人实际信息,不对行为人有无违法前科情况进行查证,有违法前科的,不录入违法嫌疑人前科信息。 二是在叙述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方面含糊不清,往往办案人员在录入简要案情时,均未按要求录入案件的基本事

实,导致决定书叙述的违法事实成了发案经过或报警内容,而不是经公安机关查证认定的违法事实。 三是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因个人认识不到位,导致证据材料不扎实,主要事实不清,以致无法简明扼要的叙述案件事实情况。 四是在引用法律法规中的“条、款、项、目”不清,不注意行为人违法情节轻重的记载。目前还有部分民警在引用法律法规“条、款、项、目”方面胡乱安名,张冠李戴(比如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写成“扰乱社会秩序”)。 五是在运用执法办案系统制作法律文书时,办案民警不修改、不编辑,不能正确做到人机结合,以致决定书缺乏严肃性、严谨性。 六是在办案单位法制员、领导把关时,不能及时将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办案人员将案件报法制大队审核时,审核人员发现并指出问题后,办案单位往往寻找各种理由拒绝修改(比如:赶时间或者发牢骚,让单位领导说情通融),总认为是法制部门在刁难。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反映出办案民警的综合素质,也反映出案件质量的优劣。如果粗心大意,责任心不强,就不能制作出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只有概括地叙述清楚什么人,何时何地,出于何种目的,用何种手段,侵害什么对象,造成什么结果(时间、地点、人物、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1.文字说明: 1.1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指根据管辖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要求,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宁夏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以及分支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 1.2宁夏局直接管辖的案件,由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局主管领导决定立案。 1.3调查阶段:宁夏局由法综处负责组织调查,分支局由其调查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1)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等必要证据材料,需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批准,签发《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物品加贴封条。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4)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单证、发票、帐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照相、摄像、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证据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在复制品、复印件、照片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5)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重大疑难案件经法综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6)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随附的证据清单,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法综处进行审查。 1.4审查:由法综处对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5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1.6听取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具备听证条件且申请听证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

曹县环保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曹县环保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群众投诉、举报 领导批转 一般程序 审查立案 发现违法事实后,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能当场认 定的现场送达,需监测的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3日内送达)。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局长签署意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样监测、照片等,取得相关证据。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拟作警告、对公 民50元以下或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 提出初步意见 调查部门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并 交付当事人,3日内报法制宣传股备案(处罚决定书及缴款单据复印件)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经局领导批准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拟处罚 由法制宣传股根据自由裁量权进行初审,对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提请环保联席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不属于管辖权范围报县政府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移交、移送 送达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排污许可证,公民500元以上罚款、法人2万元以上罚款(省听证办法) 听证 程序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情节轻微 理由 充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制宣传股制作(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7日内送达并交待权利 举行听证会 法制宣传股组织,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作出结论,向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 要求 听证 放 弃 听证或 超期未提出 送达听证通知 受理后5日内确定有关事项,听证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情节轻微 履行处罚决定 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期限届满前,制作发出催缴通知书;逾期不缴纳,每日按3%加处罚款) 行政复议 当事人60内向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当事人6个月内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结 案 维持 撤销 当事人预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改正复查 执法人员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30日内或收到企业复查申请后,以暗查方式对企业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发现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公安行政处罚体制存在的弊端及完善

公安行政处罚体制存在的弊端及完善 摘要:在公安执法实践中,公安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权、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法》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任意设定处罚种类,超越权限执法,执法程序混乱等,这些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分析了公安行政处罚体制的基本理论,在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公安行政处罚中实际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公安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或者原因,并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对策,希望能对公安行政处罚体制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公安机关;政处罚体;依法执法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程序立法迈向现代化的标志,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行政处罚程序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当前的公安行政处罚程序经历了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体现了新时期的执法理念,但是现代化的行政处罚程序,它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研究理论的欠缺和现实条件的制约,当前的公安行政处罚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就以公安行政处罚体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公安行政处罚体制概述 (一)公安行政处罚权的概念界定 法治国家的公安职权,必须以法律授权为依据,也就是说必先有公安法而后有公安职权。作为一种象的国家权力,要考察公安职权概念就要从公安职权的目的、公安职权的根据、公安职权的手段人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公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看。我国公安职权的根据来源于国家统治权,是以命令的方式强制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为手段,直接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目的的各种公安职权的集合体,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权是公安行政管理权的自然组成部分,它是国家为了实现公安行政职能而创制的一种制裁性权力。故而作为一种公安职权,公安行政处罚权可以看作是公安机关对追究违反公安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公安职权力[1]。 (二)公安行政处罚的的主体和分类 公安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公安行政处罚主体是指行使公安行政处罚权力,依法对违反公安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公法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公安行政处罚的分类。公安行政处罚包含治安管理处罚、交通管理处罚、出入境管理处罚和边防管理处罚。从其处罚手段和方法上分为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拘留[2]。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没收交通工具,限制出境以及驱逐出境。

三、森林公安类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运行流程图行政处罚项

三、森林公安类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运行流程图(行政处罚项)

森林公安类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行政处罚29-45项) 说明:权力清单行政处罚中的29-45项适用此流程 29、伪造林木证件的处罚 30、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和野生动物疫情、森林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31、任意损毁、占用林区的林业生产 资料、物质、设施设备等公共财物的处罚 32、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监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施的处罚

33、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34、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 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35、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36、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处罚 37、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生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处罚 38、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39、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 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40、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4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42、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4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44、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 品种的处罚 45、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报承办机构主管领导审批 报法制机构主管领导审批 材料及意见:见说明3

说明: 1、《规定》是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 2、法制审核范围。行政处罚: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相当于听证规定的数额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行政强制:主要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查封、扣押(不含该办法第十三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挂牌督办:指依据厅规定实施的挂牌督办。 3、材料及意见。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征求意见材料、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决定书草拟稿、相关证据资料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其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和调查取证情况、听证情况、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等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超出厅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4、审核内容、意见和执法建议。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规定》第六条,审核以下方面:主体和资格、事实定性、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合法性和合理性)、文书、移送;审核意见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事实定性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决定建议,适用法律不准、执法文书不规范提出改正建议,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符合移送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根据《规定》第十一条,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5、前期准备。根据《规定》第十条,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主要承办处室、单位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主管厅领导签批后交法制机构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6、异议解决。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调查 (一)立案呈批表:在处理投诉进行执法检查中,如发现案件有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嫌疑,必须调查处理的,应填写《环保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 调查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现场调查取证包括: 1、现场调查察看,了解情况,填写《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当事人或知情者,或受害人,并填写《询问笔录》; 3、对现场进行影像,摄影、录音、收取证物等; 4、现场采取样本进行技术检验,取得监测报告。 (三)调查报告:办案人员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填写《环保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表》送领导审查。 二、处罚 (要求:(1)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中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本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人

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调查发现无违法事实,或情节特别轻微,且没有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处罚,结案。 (二)一般程序 1、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法定格式一式三份) 2、当事人如要求对拟处罚内容进行陈述申辩的,必须接受其陈述申辩,并进行陈述申辩笔录; 3、拟定《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局长签发;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 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三)听证程序 (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指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发出听证告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的5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举行听证会,并进行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4、组成审议部门对案件进行审议,拟定《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案例 方才女诉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2018-10-30 11:23:0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以下简称城区派出所)和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以下简称淳安消防大队)曾多次对方才女经营的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镇龙门路53弄11号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同年2月11日,城区派出所和淳安消防大队再次对方才女的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同年2月13日,城区派出所向方才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同日,淳安消防大队也向方才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其中认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与淳安县公安局认定的基本相同,并责令方才女于2015年3月11日前改正。3月13日,城区派出所和淳安消防大队民警对涉案出租房进行复查,发现方才女对“四、五、六、七层缺少一部疏散楼梯,未按要求配置逃生用口罩、报警哨、手电筒、逃生绳等”违法行为未予改正。同年3月16日,城区派出所决定立案调查,次日,城区派出所民警向方才女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日,淳安县公安局作出淳公行罚决字[2015]第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方才女的行为构成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并送淳安县拘留所执行。方才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并对被诉处罚决定作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程序中适用的《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以下简称《消防安全要求》)《关于解决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消防执法问题批复》)和《关于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中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消防安全法律适用意见》)合法性进行一并审查。 (二)裁判理由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方才女的出租房屋虽被确定为征迁范围,但其在征迁程序中仍用于出租,且出租房内未按要求配置逃生用口罩、报警哨、手电筒、逃生绳等消防设施。淳安县公安局根据《消防安全要求》《消防执法问题批复》和《消防安全法律适用意见》的规定,认定方才女的行为构成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违法事实清楚。《消防安全要求》《消防执法问题批复》和《消防安全法律适用意见》均属于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淳安县公安局在行政程序中应参照适用。据此,一审判决驳回方才女的诉讼请求。方才女不服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对《消防安全要求》《消防执法问题批复》和《消防安全法律适用意见》的审查,淳安县公安局认定案涉居住出租房屋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定性准确。方才女提供的证据以及询问笔录均显示其负责案涉出租房屋日常管理,系案涉出租房屋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应对案涉出租经营的房屋消防安全承担责任。方才女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申请附带审查的《消防安全要求》《消防执法问题批复》和《消防安全法律适用意见》是否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供社会公

沈河分局因公安行政处罚案例.pdf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东华南巷4号。 法定代表人雷玉琦,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大虎,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小庆,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辉,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254-4号。 委托代理人丁少云,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德宾,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姜世华,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电子工业部四十七研究所干部,住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9号3-1-2。 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7]沈河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宋大虎,被上诉人姚辉的委托代理人丁少云、冯德宾,原审第三人姜世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第三人姜世华于2005年6月29日报警称自己在沈阳春天百货公司42号档口门锁被撬,服装及物品丢失。被告接到报警。经查此行为系沈阳春天百货公司法人代表原告姚辉指使组织本单位保卫部、商管部人员于2005年6月 28日晚,将第三人姜世华的42号档口门锁打开,将档口内货物搬至沈阳春天库房扣押,后将部分货物变卖。被告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对原告姚辉行政拘留15日处罚决定,原告姚辉不服提出复议。沈阳市公安局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沈公复字(2007)35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法律特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认定原告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观点,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的观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依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作出的行政处罚,系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重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l、撤销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作出的沈河公(治)决字[2007]第16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五十元,由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承担。 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表述逻辑混乱、前后矛盾。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我局处罚被上诉人姚辉所认定的事实相符,并明确认定上诉人及第三人姜世华提交证据的真实合法性并予以采信,对被上诉人姚辉提出的证据完全没有采信。但在判决结论中却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姚辉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这与前述一审法院的表述背道而驰。同时,一审法院在完全没有采信被上诉人姚辉提出的证据后,居然又对其提出的“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观点”予以支持,既然对原告的证据都不予采信了,那么支持其观点的根据是什么?可见,该判决阐释部分和结论部分完全自相矛盾。二、一审判决说理不够、毫无说服力。一审判决在事实、证据方面均支持上诉人后,仅以一句简而概之的“被上诉人姚辉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法律特征”否定了上诉人作出的(2007)第162号处罚决定,苍白无力,完全没有任何说服力。三、一审判决对寻衅滋事的法律特征认知错误。因本案案发于2005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具有溯及力,只能适用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条例》),然而《治安处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中对寻衅滋事均无具体解释,查找汉语《辞海》,其中对寻衅滋事的解释是,“寻”:找;“衅”:事端;“滋”:增益:“事”:事情。四字合意即为找事、引发争端、导致纠纷增多,这是《治安处罚条例》立法时使用寻衅滋事的字词本意。实践中主观上藐视法律、称霸立棍的流氓动机与客观上的肆意所为、扰乱秩序是认定本行为的基本特征,寻衅滋事在《治安处罚条例》中是扰乱公共秩序的具体行为体现。本案中被上诉人姚辉公然藐视法纪,强占第三人姜世华的财物历时两年,扰乱了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的法律特征,与立法本意相一致。另被上诉人姚辉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目的很清楚,动机就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威风与霸气,谁对其不服,谁敢反抗,就遭致立刻清除出春天公司,符合寻衅滋事流氓性的主观特征。此外被上诉人姚辉对姜世华的物品拒不返还,并将其部分变卖,这亦完全符合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的行为体现。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本案原告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姚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答辩称:我认为上诉人提出的三点上诉理由都不能成立,1、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表述逻辑混乱,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中没有这种情况,对于行政诉讼的案件,应该由实施行政行为方来出示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合法,并不能因为原告的证据没被一审法院采信,就认为一审判决矛盾,而事实上,一审判决虽然采信了第三人的部分证据,也仅仅说明一审法院对沈阳春天与第三人之间争议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并不代表一审法院就赞成上诉人关于姚辉构成寻衅滋事的结论认定;2、上诉人的第二个上诉理由是认为一审判决说理不够,认为一审判决体现不出审判效果,我们认为上诉人的观点不能构成上诉的理由,上诉人无非是说一审判决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淇滨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道路运输证年审工作 流程图 风险:1 风险:2 车辆年审需提交以下资料:1、经营户《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分公司副本复印件;2、《道路运输证》正、副证原件;3、《车辆行驶证》正、副证原件核对;4、《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5、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5、《培训合格证》及年度审验培训考试试卷存根联、原件;6、《河南省道路营运车辆技术管理有关内容审核表》原件;7、《车辆综合检测站技术等级评定报告单》原件;8、客(危货)车辆行驶记录(定位)装置正常运行证明单原件;9〈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表原件〉(客车);10、旅游车标志牌及附卡复印件(客车);11、(地方税务局道路车辆税收完税(免税)证明〉(第三联)原件;12、办理年审工作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13、〈危货罐体质量年度检测报告单〉原件(危险品运输车)14、《河南省道路运输业客货车辆年度审验申报表》原件;15、淇滨区营运车辆年审会签表。 受理审核车辆年审材料 证件年审通过 证件年审不予通过 加盖年审戳记发还道路运输证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一)无故不受理,在进行审查过程中,接受申请人的好处,简化资料审核和程序; (二)利用职权对申请进行设卡、达到私人目的。 防范措施: (一)加强责任意识教育,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二)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三)运用运政发证管理系统制约,并经常性查验。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 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审核 不予处罚 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复议或诉讼 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 结案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不服公安行政处罚案

不服公安行政处罚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XX)青行初字第37号 原告覃小燕,女,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蓉茉大道吉米饮食店。 委托代理人蔡多智,男,1937年5月31日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岑溪市委退休干部,住岑溪市市委大院宿舍。 被告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肖莲,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京,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法制科副科长。 原告覃小燕不服被告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于20XX年8

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XX 年8月18日受理后,于20XX年8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覃小燕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多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肖莲、李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于20XX年6月23日对原告覃小燕作出南公(青)决字「20XX」第18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内容如下:20XX年6月22日下午17时许覃小燕在仙葫开发区润和谷旧售楼部旁其开的杂货铺面内为覃有秀、韦帮强、覃士龙等人提供桌子、凳、扑克、场地进行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被告于20XX年9日5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怎么写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怎么写 题要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正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公安行政处罚审批的理由、公安行政处罚审批的依据;尾部。写上“妥否,请批示”,并写明承办单位的名称,呈请人姓名,注明制作文书的日期。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怎么写 1、首部。包括领导批示栏、审核意见栏、经办意见栏和文书名称。 2、正文。正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应依次写清姓名、性别、年龄或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及职业、违法犯罪经历。对单位进行处罚的,还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情况。 (2)公安行政处罚审批的理由。首先,要把已经查清的违法事实叙述清楚,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危害后果等。其次,概括叙述依法获取的证实违法行为发生以及与违法嫌疑人相关的证据情况。证据种类有当事人的陈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3)公安行政处罚审批的依据。在这一部分中,要依据

上面叙述的处罚理由,说明违法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的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或者哪一条哪一项),是什么违法行为,依据什么法的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或者哪一条哪一项)作出处罚决定。 3、尾部。写上“妥否,请批示”,并写明承办单位的名称,呈请人姓名,注明制作文书的日期。 范例: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书违法嫌疑人陈ⅹⅹ,男,汉族,19ⅹⅹ年ⅹ月ⅹ日出生,身份证号码ⅹⅹ,户籍地:福建省ⅹ市ⅹ镇ⅹ村ⅹ号,现住福建省ⅹ市ⅹ镇ⅹ村ⅹ号,无业。违法事实:现查明违法嫌疑人陈ⅹⅹ于2010年X月XX日17时许至23时许,在ⅹⅹ市ⅹⅹ区“ⅹⅹ”茶楼一包间内,和宋ⅹⅹ、王ⅹⅹ利用扑克牌以打“斗地主”的方式,以每盘输赢40至320元进行赌博时,被现场查获。当场从陈ⅹⅹ处查获赌资75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陈ⅹⅹ、宋ⅹⅹ、王ⅹⅹ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赌资、赌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定对陈ⅹⅹ处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资人民币750元。妥否,请批示。呈请单位:福州市公安局ⅹⅹ派出所呈请人:郑ⅹⅹ,王ⅹⅹ二○一○年ⅹ月ⅹ日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 序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时所使用的法律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 176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处罚2、拟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地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地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地罚款3、拟对经营活动中地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地罚款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期限视为放弃权利1、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2、听证举行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非涉秘案件,举行听证地3日前,应公告听证地案由、时间、地点、方式1、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会纪律、听证会组成人员2、核对身份3、告知当事人听证中地权利和义务4、询问是否申请回避5、调查人陈述案件事实、证据、拟作出地行政处罚决定及理由6、当事人或委托代 人、 . 3 准(5 迁红线图);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金融机构出具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6,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发布听证公告5工作日举行拆迁行政许可前听证会(20个工作日)176 延长房屋拆迁证确定地拆迁期限审批流程图不予材料不全退还资料受理受理发证并一次性告知证件传递准予批证处理反馈投诉、受理料资料有误再次返还或进行整改建设局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区拆迁办公室审查(6个工作日)综合科批准(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建设局监察室建设局发布公告提出申请说明房屋拆迁延长暂停地原因. 176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核准流程图不予材料不全退还资料受理受理发证并一次性告知证件传递处理反馈投诉、受理料资料有误再次返还或进行整改建设局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区拆迁办公室审查(7个工作日)局长批准(2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训诫是不是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训诫是不是行政处罚 题要 公安机关的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训诫应该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的,并且责令其进行改正,不得再犯。一般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我国的治安管理的情况下,通常公安机关都会对其进行训诫的,公安机关的口头训诫也是警告当事人下不为例。 ▲一、公安机关训诫是不是行政处罚? 不属于行政处罚,是司法强制措施。训诫不是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信访人对有关机关依据信访法规对信访事项的受理、答复、转送、训诫等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训诫也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 教育。需要予以训诫的,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2、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3、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