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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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合作模式:劣后的收益分配

参股形式,宁夏标准。成立子基金的流程,有没有涉及第三方,除了基金之外,

发改委政策:

会议认为,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处于“蹒跚”起步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对于促进技术与市场融合、创新与产业对接,孵化和培育面向未来的新兴产业,推动经济迈向中

高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一是将中央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基建

投资资金等合并使用,盘活存量,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

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形成总规模400亿元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二是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资决策。三是为突出投资

重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或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兴产业

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四是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

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通过政府和社会、民间

资金协同发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产业升级。

基金将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

资决策;为突出投资重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或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兴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与此同时,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

按经验来看,政府投入此类创投基金的引导资金一般不超过三成,且引资规模能达到4倍以上。

记者梳理主要基金项目官方披露的数据发现,政府引导资金一般占这些基金的20%~40%,而引入

社会资本则达4~8倍不等。

李克强在会上强调,基金正式运行后,要委托若干家公司经营,同时硬性要求一定比例的资金必

须投向早中期企业,从而用“市场化”的方法,把整个基金“运作”起来。

案例:

1.库尔勒开发区“试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开发区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土地增值收益,重点将支持纺织服装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天然气精细加工、现代服务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文化旅游六大领域。

今年计划投入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1亿元,连续投入5年,总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从运作方

式来看,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基金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积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由资金管理人募集社会资金,与产业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相关专

项基金,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实现同股、同权、同回报。

2. 重庆组建政府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由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开

展股权投资,拓展股权融资渠道,形成4:4:2的社会融资结构,即银行贷款占比40%,直接融

资占比40%(包括发行股票和债券占25%-30%,私募基金占10%-15%),表外融资及其他非信贷

融资占比20%。

重庆市政府结合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四个环节,首批选择了16家合作基金管理人。

重庆市政府今年首期安排25亿元财政引导资金,以后逐年投入,五年后财政资金总投入预计将达到150亿元、甚至200亿元。通过1:3或1:4的杠杆比,每年能够形成100多亿元投资,五年

后形成至少500多亿元规模。财政资金投向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六个行业。除了财政出资外,还考虑由国有企业资本以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投资,形成国有企业资本的

股权引导基金,改变以往直接投资产业的做法。同时,鼓励民营企业组建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形

成财政、国资、民资三类股权投资基金共同发展的格局,争取每年投入70-80亿元左右的各类资

本金,引导400-500亿元社会资金投资。

3. 宁夏自治区

(15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决定从2015年开始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基金规模暂定30亿元,分3年到位,每年10亿元,到2020年,力争吸引社会资本规模达到100亿元。这是记者昨天上

午从自治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上得到的消息。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在农业、工业、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对外开放等领域设立“子基金”,撬动社会资本进入

“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微企业及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议原则通过了《关于运用政府产业引

导基金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送审稿)》。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导向、防范风险、滚

动发展”的原则运行,来源是将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对外开放等领域

的资金按照一定比例整合,2015-2017年每年按年度预算30%的比例用于增加基金规模。据了解,自治区政府引导基金采取三级管理模式,即自治区政府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指导委员会、母基

金管理中心、子基金管理人。基金的设立,意味着自治区政府对产业扶持将由过去主要以财政为

主的模式,转变为今后主要以金融为杠杆、以市场为导向,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

的新模式,有利于推动转方式、调结构,推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集聚,形成立足宁夏,辐射西

北乃至全国的投融资平台。

除了财政出资外,还考虑由国有企业资本以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投资,形成国有企业资本的股权

引导基金,改变以往直接投资产业的做法。同时,鼓励民营企业组建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形成财政、国资、民资三类股权投资基金共同发展的格局,争取每年投入70-80亿元左右的各类资本金,引导400-500亿元社会资金投资。

(四)创新公共财政对产业发展的多元化扶持方式。大力清理、归并、整合、规范财政专项转移

支付资金,界定公益性、准公益性、竞争性等专项资金边界,取消“小、散、乱”、绩效不明显

以及纯竞争性领域的专项扶持资金。对具有一定外部性或“市场失灵”确需保留的准公益性或竞

争性领域专项,要改变现行的行政性分配方式,积极探索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主要采取股权投

资(含配套中央政策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跟进投资、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投保贷一体化、助贷基金等多种方式,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撬动社会资本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投资于子基金的规模不低于年度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的50%,子基金的投向应主要面向我区。

(五)建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多渠道投入机制。自2015年起至2017年,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对外开放等领域的专项资金,每年按照年度预算30%的比例用于增加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实现的收益及退出资金,原则上要继续用于补充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实现滚动发展。鼓励部门积极探索建立与中央部门发起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合作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要根据财力状况、优势特色产业现状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增加基金规模。积极探索财政投入、国资收益、基金增值和社会资本投资及捐助(捐赠)等多渠道并举的滚动投入机制。

(六)建立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的管理机制。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建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决策指导机构,一般由政府领导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资金筹集、支持方向、总体投资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专职管理机构,负责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信息发布、子基金申请材料受理、尽职调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应当设置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自治区成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指导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确定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管理制度,审定引导基金投资计划、规模调整、退出方案等,协调解决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自治区财政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

(七)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撬动作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形式支持设立子基金,原则上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允许区、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但共同出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自治区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一般不应超过25%。对主要投资于初创期小微企业的基金,以及社会效益较好、募资难度较大的子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以及其他相关条件可适当放宽。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及政府相关部门不参与其日常管理和项目决策。完善子基金管理机构收益分配机制,实行固定收费加业绩奖励政策,积极吸引区外高水平的投资管理机构、精英金融从业人员,以及相应的审计、法律、咨询、评估、券商等中介机构落地宁夏。

(十)促进子基金规范运作。申请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的子基金,必须具有完备的管理架构和法人治理机制,募集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专注性、独立性、稳定性,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具有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对于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导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闲置时间较长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应及时退出。

(十一)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投资奖励。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我区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企业的,投资获利退出时,可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收益中安排一

定比例的投资奖励。

4. 5月8日,浙江省政府审议《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显示,今年浙江省政府设立了200亿元的产业基金。其中,省

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50亿元。昨日(5月11日),浙江首只政府产业基金宁海创业投资母基

金受托管理方盛世投资副总裁谢作强。浙江省省长李强指出,政府产业基金要明确投资方向,重

点要投向带动性强、税源大的项目,投向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

等七大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

早在去年,浙江首个市场化运作的政府引导母基金在宁波设立。浙江省宁海县政府财政出资5000

万元,募集1亿元民间资本,设立宁海创业投资母基金,总规模达1.5亿元。该母基金采取第三

方委托管理的方式运作。

5.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总规模400亿元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

资引导基金,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在国家各项政策的积极推动下,各个地方政府陆续出台

相关政策并成立了专项基金。一时间,我国的政府引导基金发展如火如荼。除浙江外,山东、四

川等省份日前也出台了政府引导基金相关政策。从会议内容来看,引导基金将通过公开方式选择

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来负责运营,基金本身则更多退回到出资人的定位,这和以前国有投资公司

出资人和管理人一体的运作方式大为不同。

2月1日,厦门市设立全省首个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百亿的“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正式宣

告设立,开创了我省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先河,促进培育建设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信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等

10大千亿产业链(群)。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后,政府只负责“两端”,即在前端负责审定总体投

资方案,在后端把握投资方向,对基金的运行管理,政府不干预,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产

业引导基金改变了以往政府对企业单纯采取补贴、奖励、贴息等“一次投入、一次使用”的形式,转为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对企业进行支持,产业引导基金还与12家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分别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包括: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等,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相关产业的子基金。产业引导

基金的运作模式,可以是通过引进专业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如拟与清华大

学合作设立的清华创新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拟加快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可以是以股权

形式直接投资于我市拟扶持发展的产业重大项目,如平板显示产业链中需重点突破的面板等关键

环节项目。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财政局的出资代表,其下属

的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除了成立理事会

作为其最高决策机构外,引导基金还设立了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将负责对拟投资的方案进行

独立评审。

记者了解到,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将采取两种模式:一是甄选优秀的基金管理

团队,合作设立子基金,用于投资于与我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二是直接投资于我市

拟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或对接社会优先级资金设立专项子基金进行投资。受托管理机构:金圆集

团下属的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相关政策: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

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

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

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

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

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

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

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

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

创业投资企业。(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

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三)跟进投资或

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

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

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

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

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

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

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

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

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

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

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

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

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

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引导基金理

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

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

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运作

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六、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七、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

本指导意见发布后,新设立的引导基金应遵循本指导意见进行设立和运作,已设立的引导基金应按照本指导意见逐步规范运作。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

第五条参股基金所在区域应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条件,有一定的人才、

技术、项目资源储备。

第六条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

展规划。

第七条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

业领域。

第八条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

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

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条参股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

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参股基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

使管理职权。包括确定参股基金投向、选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十二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

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

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

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四条托管银行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

约定对参股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与参股基金主要出资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三)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四)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

(四)创业投资基金应在设立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二)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中央财政资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中央财政资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创业投资基金已按照或在增资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由参股基金企业支付,财政部不再列支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除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参股基金企业还要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

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

委托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

(四)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六)有三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七)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八)最近三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

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

第二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参股基金章程;

股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参股基金投向;

(三)通过招标在财政部指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托管专户,根据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在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

股基金账户;

(四)及时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托管专户并上缴中央国库;

(五)定期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参股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六)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附带备案。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日常管理费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

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中央财政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的一定比例、按照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亿元(含)人民币以下的按2%核定;

(二)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50亿元(含)人民币之间的部分按1.5%核定;

(三)中央财政出资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核定。

第七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当地情况

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组织编制参股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具体详见附件2、附件3),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方案,委

托受托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评审意见,对参股基金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待各出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后,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上

报正式方案,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出资额度。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考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意见,正式确认参股基金方

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拨付参

股基金账户。

第八章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中央财政对每支参股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

的20%,且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对投资于初创期项目资金比例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

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可适当放宽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参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条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

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三十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中央财

政出资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参股基金未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第三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参股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以前年度参股基金运作及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托管等情况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主要包括:

(一)参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三)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受托管理机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参股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告,主要包括:

(一)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及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应加强监管和协调,对出现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方案框架

一、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

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

二、创业投资基金发起人协议

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四、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六、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

七、地方政府及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主要发起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方案框架

一、创业投资基金增资方案

基金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

限等;本次创业投资基金增资情况。

二、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股东会议、合伙人大会)决议

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

四、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

六、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

七、投资项目情况及未来一年的投资计划

八、地方政府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创业投资基金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三篇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三篇 篇一: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 一、总概 为抢抓经济结构转型机遇,吸引国内外投资机构和优秀创业人才关注中原经济区的发展,推动投资结构多元化,以投资结构优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速河南省跨越发展,遵照政府引导基金设立通行做法,结合中原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总体方案。 二、基金组建方案 (一)基本架构 1.基金名称: 2.基金规模:总规模为XX亿元人民币,首期XX亿元人民币 3.基金募集:发起人XX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XX亿元人民币 4.基金期限:5+2年 5.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某市 6.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 7.基金管理人: 8.管理费率:2%/年 9.资金到位时间:

10.基金投向:本基金拟投向于企业IPO、新三板、创业板、定向增发等 11.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XX% 12.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二)基金募集 1.基金规模:总规模为XX亿元人民币,首期XX亿元人民币。 2.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XX有限公司,出资XX亿元; (2)普通合伙人: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出资XX亿元,中国中部崛起促进会,出资XX亿元。 3.募集对象:拟邀请发改委、金融办等相关机构共同出资。募集对象包括政信金融服务平台旗下60余家子公司及其会员单位,同时,采用更加市场化的操作,适当扩大募集对象范围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 4.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政府引导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 5.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XX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XX万元。 (三)基金宗旨 立足中原,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河南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四)基金优势 1.中原经济区的最佳机遇期;

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淮政办〔201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精致淮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09〕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安排设立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淮北集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本市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下列情形: (一)各级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淮发展,大力培养本土投资管理团队,促进我市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企业法人形式设立。市政府指定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使用规则、审核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对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执行管委会的决策,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全程参与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并及时向管委会汇报; (三)对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合作模式:劣后的收益分配 参股形式,宁夏标准。成立子基金的流程,有没有涉及第三方,除了基金之外, 发改委政策: 会议认为,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处于“蹒跚”起步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对于促进技术与市场融合、创新与产业对接,孵化和培育面向未来的新兴产业,推动经济迈向中 高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一是将中央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基建 投资资金等合并使用,盘活存量,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 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形成总规模400亿元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二是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资决策。三是为突出投资 重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或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兴产业 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四是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 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通过政府和社会、民间 资金协同发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产业升级。 基金将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 资决策;为突出投资重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或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兴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与此同时,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 按经验来看,政府投入此类创投基金的引导资金一般不超过三成,且引资规模能达到4倍以上。 记者梳理主要基金项目官方披露的数据发现,政府引导资金一般占这些基金的20%~40%,而引入 社会资本则达4~8倍不等。 李克强在会上强调,基金正式运行后,要委托若干家公司经营,同时硬性要求一定比例的资金必 须投向早中期企业,从而用“市场化”的方法,把整个基金“运作”起来。 案例: 1.库尔勒开发区“试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开发区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土地增值收益,重点将支持纺织服装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天然气精细加工、现代服务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文化旅游六大领域。 今年计划投入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1亿元,连续投入5年,总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从运作方 式来看,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基金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积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由资金管理人募集社会资金,与产业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相关专 项基金,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实现同股、同权、同回报。

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投资管理操作流程 目录 第一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操作流程 第三章投资后管理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一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一条投资管理部 1、负责项目搜集、项目初步筛选(直观筛选)、项目调查、项目再筛选(一般筛选)、项目评估。 2、将通过初选、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上报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3、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意见,组织、协调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条风险控制部 建立并根据“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会同投资管理部、综合财务部以及相关财务、法律咨询部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风险,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1、主持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通过投资管理部筛选和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将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的拟直接投资项目,报请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评审。 2、根据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建议,以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的书面评审意见,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否决建议,或提出投资建议,并报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经有限合伙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签署经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项目的有关合同和协议。 4、负责执行和实施经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计划和方案。 第四条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1、负责选聘有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投资管理部上报的拟直投项目进行评审。 2、作为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人大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评审报告和合作方案进行投资决策和独立审批。

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县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1.基金组建方案 1.1 基本架构 基金名称: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发起人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亿元人民币 基金期限:年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某市 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基金管理人:某机构管理费率:2% 资金到位时间: 基金投向:基金总规模不低于 %的金额需投资于注册在某市的企业项目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 % 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1.2 基金募集 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 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某市政府平台公司,出资亿元; 2、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出资亿元。募集对象: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面向市内外招募。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创业投资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万元。 1.3 基金宗旨 立足某市,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某市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1.4 基金优势

1、某市的最佳机遇期; 2、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3、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有利于最大程度整合政府各方面资源; 2.5 业务定位 投资方向: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 投资区域:优先选择某市本地的优质企业。 投资对象: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及中早期项目。 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产业和县主导产业及重点扶持产业。 2.6 基金运营 2.6.1 投资策略 以企业有良好发展前景及具备上市意愿和条件为投资标的选择基本标准;以条件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控制风险,缩短投资周期;同时兼顾中早期项目的投资培育,在整体收益得以保证的前提下提前布局,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2.6.2 运营原则 根据基金宗旨在运作上完全采取市场化策略,严格坚持股权投资必要的业务原则――尽责调研、客观评估、科学决策。 基金的运营全权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他出资人不介入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组建一批专业团队专门负责某市基金的投资。 提高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及独立性,基金管理机构要借鉴国际主流管理模式,并结合中国的本土特点,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要奉行稳健的经营风格,力图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 2.6.3 运作流程 (1)市区政府引导并发起,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基金; (2)将基金托管至各方认可的银行; (3)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委托作为基金管理人;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以下简称 “引导基金” )
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b5E2RGbCAP 第二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 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 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 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 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p1EanqFDPw 第三条 第四条 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引 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DXDiTa9E3d 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 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RTCrpUDGiT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 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 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5PCzVD7HxA 第六条 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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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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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七条
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
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 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xHAQX74J0X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 间不超过 5 年,职工人数不超过 300 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 员占职工总数的 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年销 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LDAYtRyKfE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 数不超过 5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 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Zzz6ZB2Ltk 第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 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 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49%;dvzfvkwMI1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 (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 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rqyn14ZN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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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考察学习报告

某市财政局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考察学 习报告 关于赴XX市财政局的学习报告一、基金设立情况为推进XX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重庆市产业投资领域,聚焦培育重庆市六大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20xx年5月13日,经重庆市政府批准,重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受托管理重庆市政府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专门设立的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基金采用契约制,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整合政府产业扶持资金,通过市场化合作机制,引入国内、外优秀基金管理人和优质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专项投资基金,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投入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科技、文化、旅游等六大产业。二、基金运作情况(一)在基金募集上,统筹存量、带动增量。重庆市财政局20xx年率先通过归集整合部分工业、商业、农业、科技、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主管的产业资金,每年从市财政局的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25亿元,计划5年内年形成100亿元规模以上的引导基金(母基金)。在此基础上,通过面向全国招投标,引进九鼎、鼎晖、英飞尼迪、中信逸百年等知名社会基金管

理人和兵装集团、招商局等国内大型产业集团旗下基金管理公司,截至20xx年11月底,已发起设立专项基金23支,总规模220亿元,其中财政认缴出资54.43亿元,撬动社会资本165.57亿元,撬动比例达1:3。此外,引导基金先后与中央共同设立重庆农产品流通发展基金、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以及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与地方国有资本、金融资本发起设立800亿元规模的重庆战略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初步构建起投资类型多元、行业分布均衡的专项基金群。(二)在基金运作上,市场化操作、专业化管理。产业引导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分离,发起设立、投资管理、到期退出等完全按市场化原则运作。一是成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小组,由财政、发改、经信、科技等12家主管部门组成,其职责是对投资方向的把握,相关政策及资源的配置,不对具体项目进行干预。二是组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从社会上择优聘用专业管理团队,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选择基金管理人,向专项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对专项基金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等。三是成立评审专家委员会和项目投决委员会,由产业技术专家、私募基金专家及主管部门代表组成,“跟谁合作”、“向谁投资”不由政府说了算,转而交给更熟悉市场规则和项目前景的管理人决策,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三)在基金投向上,聚焦主导产业、弥补薄弱环节。产业引导基金覆盖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分析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文件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 201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的设立和运作,促进我市重点打造的“5+3+10”的产业体系发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5+3+10”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构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着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做精做优现代都市农业为战略重点,以龙头大项目、园区载体、创新环境为主要抓手,培育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五大先进制造业及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

意五大现代服务业等十大千亿产业链。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厦门聚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厦门市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市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2018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5月

目录 一、产业基金概念与特征 (3) (一)产业基金的本质 (3) (二)产业基金的特征 (5) 二、我国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展现状 (9) (一)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政府引导基金的核心部分 (9) 1、政府引导基金的概念和特征 (9) 2、政府引导基金的三种类型 (11) (1)政府引导类 (11) (2)国企牵头类 (11) (3)地方融资类 (12) (二)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和发展现状 (12) 1、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 (13) 2、省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14) 3、省市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XX大健康产业基金与XX高新产业基金 (16)

产业基金的本质:国际层面不存在与产业基金直接严格对应的概念。国内产业基金的本质即国际上通称的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政府引导基金是一种针对特定产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方式。(1)有三种组织形式,最典型的是合伙制即GP/LP 模式。政府、国企等主要出资方做LP;(2)从融资特点上来看,可降低负债率,适合大型、长期投资项目;(3)政府引导基金有三种类型:政府引导类,主要采取“母基金+子基金”模式;国企牵头类;地方融资类。 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实现对产业的 扶持。政府资金一般是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政府引导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清科研究中心将政府引导基金划分为PPP、产业基金、创业基金三大类。2015年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数量和规模都呈现爆发式增长。2018年1月-4月,我国政府产业基金新设立70只,目前目标规模已达8705亿元,增长态势良好,有望实现新的突破。 一、产业基金概念与特征 (一)产业基金的本质 国际层面不存在与产业基金直接严格对应的概念。国内产业基金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设立与本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子基金”),根据《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按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出资设立产业子基金。 第二章产业子基金及管理团队 第四条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厦门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五条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产业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七条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2、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落地于我市的企业;3、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第八条产业子基金的管理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

政府引导基金案例

政府引导基金案例 1. 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作为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操作主体,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中心”)采用项目跟进投资和平行基金跟进投资两种方式进行投资。 所谓项目跟进投资方式是指认定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投中心”)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园区内选定投资项目后,创投中心以同等条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股权投资,并委托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管理。 所谓平行基金跟进投资方式是指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创投中心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园区企业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供股权投资资金,委托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园区企业并进行股权管理。 鉴于投资中心评估和运作平行基金跟进投资的要求和流程比较复杂,我们在此着重讨论一下项目跟进投资。 投资额度 对于符合创投中心项目跟进投资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创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10-30%进行跟进投资,单笔资金额度最高为300万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 投资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项目后,向创投中心递交如下文件,并提出跟进投资的建议金额: (一)《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投资推荐表》; (二)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投资企业章程; (四)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六)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七)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创投中心收到上述推荐材料后,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投资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创投中心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跟进投资单笔金额低于(包括)100万元,则一次性完成出资手续;跟进投资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则采取分期投入的方式。具体每期的投资金额、投资条件和时间等内容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规定。 投资管理 创投中心与创业投资企业完成出资并办理完成相关注册变更手续后,创投中心向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股东代表委托书》。创投中心将在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即股东权利)委托创业投资企业代理行使,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年度分红取回权除外。创投中心向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股东代表委托书》并通知被投资企业,授权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创投中心的股东代表享有重大决策权和管理者选择权,行使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其中包括更换董事及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等事项的表决权。该委托不得转委托。 被投资公司分立、合并的,创投中心持有被投资企业分立、合并后的企业股权继续由创业投资企业托管,创投中心应向创业投资企业更换《股东代表委托书》并书面通知分立、合并后的企业。托管期间,创业投资企业不论代表自身或代表创投中心均不得提议或赞同被投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或资金)用于除为自身融资提供担保外的以下用途: (一)非生产性基本建设; (二)长期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其它与其主营业务无密切关系的对外长期投资; (三)对外融资拆出或贷出; (四)捐赠、赞助。 创业投资企业在托管期间,每半年向创投中心提交书面托管报告,并建立相应的托管档案。托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签订标的金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重大购买、出售合同,重大关联交易,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产生重大亏损,受到大额罚款,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和经营业绩。

政府引导基金及平滑基金方案说明(二稿)

招商银行—和金资本政府引导基金方案 一、城市发展基金 (一)、城市发展基金简介 1、涵义:城市发展基金一般是由政府主导商业银行推动、社会其他投资方参与的基金,能够实现多元化的融资,走出一条多方参与城镇化建设的新路子。 2、目标客户: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财政部、发改委等。 3、客户需求点:财政压力较大,资金来源单一,债务负担过重,城市发展较为急迫需要融资的,需要进行地方债务置换的政府部门。 4、项目筛选:政府平台的表内外融资、城投债、地方政府债等。 5、我方能够提供的服务:寻找资金,作为基金管理人设计基金结构,串联项目各方高效达成合作。 6、基金结构:基金采用优先劣后分层结构化设计,以银行理财资金等作为优先级,地方政府及其他机构资金作为劣后,劣后资金为优先级资金提供资金担保,保障本金收益,资金参与交通、铁路、水利等项目,原则上要求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出具相关的人大协议。

(二)、城市发展基金交易结构 说明:该基金为有限合伙型基金,(GP和LP分别认缴出资),投资领域以城市发展相关产业项目为主,包括城市区域功能规划开发、产业基地建设、城市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 (三)、交易要素 1、基金类型:契约型或有限合伙制。 2、基金规模:30亿元。 3、基金存续期限:5+3年。 解释:“5”指基金的存续期是5年,5年内资金是不得退出的,“3”指资金的退出时间是分三年退出的。 4、基金投资人:劣后级:政府旗下的某公司出资6亿元。 优先级:招商银行以理财资金通过资管计划出资24亿元。 优先级、劣后级的解释:优先级获得固定收益,优先级的收益由劣后级资金来保障优先级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县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县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7X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出资,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农业、林业、服务业、科技创新等专项扶持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上级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基金收益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并负责

归集产业发展基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同时,鼓励向产业基金捐赠、民间资本参股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组成。 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农水科技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及民间资本参股方组成,决策基金使用的重大事项。管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直相关部门选派。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定产业基金使用方案; (三)审定产业基金年度报告; (四)研究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协调日常事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提交产业基金资金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三)建立产业基金项目库及项目滚动备选机制;

深创投基金管理机制的报告

深创投基金管理机制的 报告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机制的报告 一、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前身成立于1999年,其目前注册资本42亿元人民币,是深圳市三个金融类国企之一。其股权设置多元化,目前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股东,其中深圳市国资委持股比例%,全部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为51%。人事、财务由深圳市国资委监管。 深创投主要业务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以创业投资业务为支柱,以创业投资相关增值服务业务为延伸,走基金与基金管理的发展之路。截至目前,深创投设立管理了80多支基金,形成了全国性基金管理网络;累计投资669个项目、累计投资额234亿元,其中112家实现上市,上市数量居全国第一。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10亿元。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深创投已成为目前国内规模最大、投资能力最强、最具影响力的本土创投机构。其未来发展目标是,通过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力争在“十三五”末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性金融投资集团,“十三五”期间实现累计净利润100亿元。 二、深创投基金管理类型 深创投基金管理类型主要有三类,分别是: (一)政府引导基金

1、政府引导子基金。截至今年11月底,深创投在全国设立管理了79支政府引导子基金,总规模亿元(含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首支实体基金,规模60亿元,其中财政部出资15亿元),覆盖国内大部分省市。 2、政府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总规模1000亿);与区域政府平台公司合作共同管理区域政府引导基金,如佛山市双创引导基金(总投资规模100亿元,由市政府出资20亿元设立引导母基金,各区财政、专业管理公司、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80亿元,采用母子基金结构投资运作)。 (二)中外合作/合资基金 与国外投资机构或金融资本共同设立、共同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基金。如深圳中韩产业投资基金、中以基金、中新创业投资基金、中日CVI基金等。 (三)商业化基金 与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及其他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受托管理或共同管理的基金。如中山基金、南京基金、康沃基金等。 三、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一)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下称母基金) 2、基金性质。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3、组织形式。设立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市财政对母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投资公司。 4、基金原则。母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 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 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 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 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二)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 (三)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类产品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 (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六)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七)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 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运作模式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附件一: XX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基金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XX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有效配置和改革科技创新资源,引导和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和支持园区的转型升级,重点解决成长中期科技企业的发展资金需求,设立XX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产业基金的组建以财政与社会资金结合,通过基金方式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三条园区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园区“2+3”产业中成长中期的科技企业,特别是企业扩充产能、购地建厂房所需的较为长期的资金需求,同时也可对园区重点引进的科技项目提供政策性的投资或债权融资。 第四条园区产业基金主要针对资金需求在5000万以上的成长中期科技企业。 第三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产业基金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基金

管理团队三层管理架构。产业基金对需政策性投资的园区科技型企业,可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基金等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市场化估值方式确定投资价格。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为产业基金最高决策机构,决定产业基金所有的对外投资及项目退出事宜。 第七条协调委员会为产业基金指导性机构,为产业基金的投资行为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八条基金管理团队为产业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退出方案制定,基金日常运作等事宜。由各出资方委派代表共同组建。 第四章投资流程 第九条需政策性资金支持的科技企业可向园区科技局、经发局、招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需求及详细的发展规划。 第十条园区科技局将拟政策性支持的科技企业名单上 报协调委员会,由协调委员会确定最终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团队对需政策性投资并经协调委员会确认的园区科技型企业,可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基金等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在协调委员会的指导下,以市场化方式确定投资价格及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投资方案由基金管理团队具体实施。 第五章投后管理及退出

45页超详细《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专题整理

政府引导基金专题 一、引导基金概述 1、引导基金的定义与特点 2008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从广义上来说,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都属于引导基金。狭义上的引导基金主要是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引导基金应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非营利性。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并非商业性基金; 第二,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其本身并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 第三,市场化、有偿方式运作。引导基金应按照市场化的有偿方式运作,而不是通过政府拨款、贴息等无偿方式运作。 2、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作用与意义 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推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应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与调控职能,保障创业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创业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克服“市场失灵”问题,防止“挤出效应”的发生。同时,作为资本的提供主体之一,政府也会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引导并规范资本市场的投资行为。 具体来说,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年来,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角色正在逐渐转变——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不再设立创投公司,而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具体来说,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引导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 引导基金的设立能够有效地改善创业资本的供给,解决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创业投资的投资期长,风险大,流动性差;不像股票等证券投资可以迅速变现、流动性好,民间资本偏好于证券市场,而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整体资金供给不足,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资本供给不足问题。因此,政府设立引导基金,通过政府信用,吸引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以及民间资本、国外资本等社会资金聚集,形成资本供给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这为创业投资提供一个很好的资金来源渠道。 优化资金配置方向,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以创新型企业为主体,从而起到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对高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者偏好于投资期短见效快的IT类、教育、餐饮等

私募机构与政府产业基金合作方案模板(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私募机构与政府产业基金合作方案模板 济南高新财金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征集济南高新区产业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的公告 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更好………… 济南高新财金投资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机构,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齐鲁资本,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济南高新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首期规模26亿元,分为济南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济南高新区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济南高新区人才发展基金三类,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设立基金基本情况 (一)济南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80亿元,首期规模20亿元,设立四支子基金,每支子基金5亿元,征集4家基金管理机构分别管理。主要对高新区内四大主导产业智能装备、生命健康、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股权投资,助推高新区产业发展。 (二)济南高新区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总规模15亿元,首期规模5亿元,征集1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于符合高新区发展规划的新增重点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等。 (三)济南高新区人才发展基金。总规模5亿元,首期规模1亿元,征集1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重点投资于高新区内处于初创期的人才聚集型企业。 二、合作模式 (一)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由齐鲁资本以参股方式与社会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齐鲁资本出资比例不超过25%。

(二)合资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公开征集相关领域内基金投资管理经验丰富、募集资金能力强的基金管理机构。齐鲁资本可根据情况与其共同出资在济南高新区新设或改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其担任相关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具体负责基金组建及日常管理。 三、合作机构申请条件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符合《济南…………合作机构的说明》设立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多家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的,应推举1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四、报名方式和申请材料 申请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须于201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2 月5日(每天9:00—17:00,节假日除外),至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101室现场报名,报名时须提交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联系地址及电话。 参加评审的申请机构,需按照《说明》要求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8份)及电子版材料(光盘1份)。 一、总括 为抢抓经济结构转型机遇,吸引国内外投资机构和优秀创业人才关注山东济南的发展,推动投资结构多元化,以投资结构优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速山东省跨越发展,遵照政府引导基金设立通行做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总体方案。 二、基金组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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