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尹利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尹利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尹利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辩护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8.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的通知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提高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水平,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并报厅领导同意,决定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现将评选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1、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50名; 2、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10名。 二、评选条件

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条件: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没有受到过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2、执业5年以上,近3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15件以上。 3、办理过3件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刑事辩护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4、具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熟练的辩护技巧,刑事辩护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评选程序 1、推荐:“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候选对象初步人选,由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向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推荐。 2、考察:由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组对各律师事务所推荐的候选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考查;经考察合格,由考察组将候选对象推荐到评选委员会。 3、评选:组成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委员会,对考察组推荐的候选对象进行评选。根据考察情况和投票结果的综合排名,确定前10名候选人为“十佳刑事辩护律师”表彰对象,确定50名候选人为“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表彰对象。 4、公示:对拟表彰对象由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在湖南律师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5、表彰:对当选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由省直律师事务所党委、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给予表彰。 四、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省司法厅副厅长唐云景任组长,向新林、唐礼湘、贾建萍、田立平任副组长,翟玉华、高向荣、李德文、戴勇坚、马骏、杜亚萍、谭夏胜等同志为成员,谭夏胜同志兼任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 见 【法规类别】能源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湘发改交能[2010]25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0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 (湘发改交能[2010]25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新能源产业振兴实施规划(2010-2020年)》(湘政办〔2010〕2号)的通知,为切实促进和加快我省新能源的全面发展,经研究,现下发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州发改委认真贯彻落实,省直相关单位给与支持和配合。 一、发展新能源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增强能源保障的必由之路 首先,气候变化要求我们势在必行。气候问题已越来越严重地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妨害着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中国政府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承诺,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的利用占到总能源规模的1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

化碳的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我省气候问题比较突出地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冬天基本上无积雪,暖冬频繁出现;二是2000年以来,水位全面下降,没有出现重大防汛情况;三是全省主要江河出现了历史上最严重枯水期,湘江出现枯水位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沿线地区一些城市取水困难;四是大气中二氧化硫的含量居高不下,酸雨有增无减。严峻的气候变化形势和环境影响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发展新能源。 其次,湖南省情要求我们刻不容缓。我省是个能源紧缺的大省,自然地理条件使全省能源客观存在几大困难:一是水电资源有限,开发程度较高,调节性能受季节影响较大,水电年利用小时普遍不高;二是煤碳的开采量不能满足目前生产需要,每年仅产6000万吨,需从区外调入3000万吨以上,建设大型火电,不仅面临电煤资源不足的巨大压力,还面临交通和环保的巨大压力;三是省内无油无气,全靠从外省输入,每年油气供应严重不足,为保证居民生活用气,工业用气长年收到限制;四是电能供不应求,人均装机为0.38千瓦,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6%,广东的一半,上海的43%;人均用电为1500千瓦时,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3%,广东的40%,上海的四分之一。近年来,我省经济均以8-13%的速度增长,经济的持续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将越来越大,缺口也将越来越大。 气候变化问题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能源资源缺乏的客观现实,决定我们必须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发展新能源具有一定的物资基础和技术条件 近年来,国家先后制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资源促进法》,我省2009年正式颁布了《新能源产业振兴规划》,这为我们发展新能源提供可靠的政策保障。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在推进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高度重视发展新能源,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资基础和技术保证。 一是具备一定的产业资源优势。我省已探明铀矿储量2.6万吨,居全国前三位,到目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于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及以上。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内。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主要包括: (一)省直党政机关、省级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 (二)省属及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和投资补助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第七条直接投资项目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委按权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 第二章投资项目资金的申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 的通知 HNPR-2014-11002 湘司发〔2014〕4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三个文件已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3、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 湖南省司法厅 2014年3月26日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监管,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

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投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或者交办、转办投诉; (二)直接处理投诉; (三)监督、指导或者协调处理投诉。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处理投诉案件中,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投诉一般向负责被投诉人日常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明确要求“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10月2日,为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10月30日,省政府召开服务业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我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服务业专题会议精神,我省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方案》)。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为了做好《方案》的起草,我们主要做了3方面准备工作:一是紧密对接国家政策,及时对接国家发改委,深入了解国家文件相关情况和主要内容;二是充分借鉴外省经验,认真学习吸收江西、湖北等省相关经验做法;三是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省商务厅、工信厅、文旅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十余个省直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方案(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35个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其中,第二次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35条。 (三)修改完善。我们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一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予以吸纳。对省直部门35条意见和建议,拟采纳和基本采纳32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2条。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终形成此《方案》。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总体目标、发展重点、主要任务、保障措施4个部分: (一)总体目标。聚焦我省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提出构建优质高效、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全国服务业强省。 (二)发展重点。围绕补齐生产服务短板、升级流通服务水平、优化社会服务供给、提升居民服务质量,提出8大发展重点:现代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商贸、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居民和家庭服务等,着力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 (三)主要任务。围绕抓大企业、大项目、大平台、大品牌、补短板等,大力实施领军企业培育、重大项目建设、平台载体提升、服务品牌打造、生产性服务业补短板等5大行动。 (四)保障措施。主要从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要素保障、优化发展环境等3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切实保障行动方案的落地落实。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名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名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2]414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名单的通知 (司发通【2012】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推进司法行政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司法部开展了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评选工作,评出55本优秀教材,现予以公布。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是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效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组织编写了一批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受干部欢迎的培训教材,本次评出的教材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选好用好这些培训教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大教材建设力度,组织编写更多富于实用性、规律性、创造性的培训教材,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司法部 2012年12月31日附件:“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名单 主要作者出版社/编印单位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 2002-2012) ***人民出版社 2司法行政学董开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3司法行政工作概论刘友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司法行政概论付少军、蒋若薇中国检察出版社 5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防范与处置监所突发 事件实战训练参考读本 王进义、于爱荣 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 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6监狱系统学习贯彻新法辅导读本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法律出版社 7监狱文化论于爱荣江苏人民出版社8罪犯心理矫治章恩友中国检察出版社9监所民警工作实务夏国佳湖南省司法厅 10首都监狱人民警察培训教程(职业基础 知识) 刘忠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首都监狱人民警察培训教程(业务基本 技能) 11上海市新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监管业务培 训教材 上海市司法警官学校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警 官培训中心 上海市司法警官学校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警官培 训中心 上海监狱民警实务培训指导手册(一) 上海监狱民警警体培训教材基础篇 上海监狱民警警体培训教材技能篇 12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翟中东北京大学出版社

全国各地司法厅(局)联系方式

1、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联系电话:65205908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2、司法部律考中心联系电话:64054350-607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3、北京市司法局联系电话:58575683 邮编:10003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总政司法局联系电话:66736779 邮编:100034 通讯地址:北京市金坛寺1号 5、上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4748800 邮编:200030 通讯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6、天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3322582 邮编:3000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德道119号 7、重庆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7761269 邮编:4000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 8、河北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03419 邮编:25008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9、山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758852 邮编:030012 通讯地址:太原市荻村北街75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4422 邮编:910055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院6号楼 11、浙江省司法局联系电话:87054411 邮编:31000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12、江苏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591295 邮编:210024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13、山东省司法局联系电话:2967137 邮编:250014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 14、江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6228474 邮编:330046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 15、安徽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648030 邮编:230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17、广东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351130 邮编:510405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18、福建省司法厅联系电话:3798349 邮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19、海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5901954 邮编:571100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20、湖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7823038 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21、湖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407476 邮编:410011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路2号 22、四川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750417 邮编: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 23、云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189011 邮编:650034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 24、贵州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841368 邮编:5500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2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6334272 邮编:850000 通讯地址:拉萨市夺底路10号 26、辽宁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899488-6403 邮编: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嵩山东路38号甲 27、黑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212478 邮编:15004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港区和平二道街11号 28、吉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714697 邮编:130061 通讯地址:长春市新发路46号 29、陕西省司法厅联系电话:7292065 邮编:710004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大楼12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5047534 邮编:750001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

售后服务湖南省物价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售后服务)湖南省物价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制定了《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壹○年壹月十二日 主题词:司法鉴定收费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司法部,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 校对:徐京 附: 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壹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2号)、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且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且收费。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组织。 涉及价格评估司法鉴定(含房产地产价格评估、资产评估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取得省之上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于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且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湖南省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湘司发〔2007〕116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湘司发〔2007〕116号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2007-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南省 湖南省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 (湘司发〔2007〕116号) 各市州司法局: 为加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省厅制订了《司法鉴 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司 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使用办法(试行)》、《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的水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 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 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行业规范及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本规 定进行。 第四条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后,应当就投 诉事实进行调查。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对于双方的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调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 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12.13 【实施日期】201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我省《关于推进我省按病种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7〕710号)的安排和要求,在实行遴选病种、编制病种编码、制订临床路径、摸底调查基础上,经精准测算、病历核查和专家论证,形成了我省106个病种收付费标准,现就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病种收费标准 1、根据前期对摸底调查医院收集的106个病种历史费用数据和实时费用数据,充分结合各病种临床路径、医疗机构类别、功能定位、分级诊疗、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率等因素,统筹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和患者负担水平,并参考外省同病种费用标准等情况,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研究制定了我省结节性甲状腺肿等17类106个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此标准为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收费标准,各地发改、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 二、三级公立医院执行的病种收费标准。 2、按病种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即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其中“终末期肾病”为患者确诊后进入肾替代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过程中每月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不包括患者在治疗期间发生并发症或其他伴发病而需住院治疗的费用。 3、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套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省发改委《关于重新公布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1012号)规定的双人间病房标准的部分,可单独另行收费,这两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司发[2010]12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0.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 (湘司发〔2010〕123号) 各市州司法局: 近年来,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托自身优势,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覆盖面广、收费低廉的优势,积极为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在协助基层政权组织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也涌现出一批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树立典

型、弘扬正气、表彰先进、推动工作,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稳定,进一步推动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省司法厅决定授予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等25家单位“湖南省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荣誉称号,授予长沙市民权法律服务所曹应霞等49人“湖南省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攀高峰。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严格坚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推动我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及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湖南省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名单 2、湖南省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 湖南省司法厅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 湖南省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名单 1、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 2、长沙县兴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湖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湖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7]3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1 【实施日期】2017.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湖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 2020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改委《湖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1日

湖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2020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3号)精神,为推动全省物流业降本增效、提升发展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长江经济带物流中心,坚持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协同联动,以推动全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为重点,着力解决瓶颈制约,优化要素资源配置,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力争到2020年,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重较2015年降低2个百分点。 二、行动重点 (一)强化服务功能,降低物流业运营成本。 1.优化行业行政审批。清理物流行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率,推广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办结、送达"一站式"服务。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改革,进一步放宽物流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鼓励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布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长沙海关、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2.促进通行便利。优化公路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建立健全货运驾驶员诚信管

2019年度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模板】

2019年度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单位名称: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度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20〕4号)等文件精神,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委”)设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小组”)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0日对我委2019年度部门整体支出进行了绩效评价。评价主要围绕部门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总结部门资产管理和开展业务情况,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将绩效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湘办﹝2019﹞87号)文件核定,我委属正厅级行政机构,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统筹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政策;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牵头推进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全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承担湘西地区开发、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各市州发改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确保降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有效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去年以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1、关于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转供电主体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不得超过我委规定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标准:2018年11月-2019年3月为0.919元/千瓦时;2019年4月-6月为0.9011元/千瓦时;2019年7月-2020年1月为0.8503元/千瓦时。2020年2月-12月,转供电主体要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优惠金额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 2、关于大工业终端用户电价。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剔除物业共用设施用电后,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价。 二、加强对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监管 目前,省市场监管局正部署开展全省电力价格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物业小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各地要及时总结电价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研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监管难题。 三、加大降价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发声,采取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加强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解读,形成鲜明的舆论导向,确保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全面了解知晓降价政策、执行落实降价政策。对转供电主体截留国家降价红利的,鼓励终端用户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湖南省实行政府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湖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01.27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湖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和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 各市州、各省直管县发改委,司法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服〔2014〕2755号)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部分律师服务和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湖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予以公布: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范围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基层法律服务范围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三、各类执行政府指导价案件的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 3、审判阶段:一审:2000-20000元/件。 二审:2000-30000元/件。 4、死刑复核阶段:2000-20000元/件。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2000-20000元/件。 (二)代理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每个审判阶段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等几个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司发[2007]7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6.20 【实施日期】2007.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定》等几个规定的通知 (湘司发〔2007〕75号) 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厅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湖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文书制作使用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厅机关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实行法制工作部门与业务工作部门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协调。 第三条司法厅起草的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审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司法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厅长签署生效。 第四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计划,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草拟并提出,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第五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计划经确定,各主管业务工作部门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督办。 第六条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相关业务工作部门承担;起草文件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工作部门的,由厅领导指定一个业务工作部门为主,相关业务工作部门配合,也可以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起草。

湘发改价服[2014]1160号

发文标题: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取消、降标一批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发改价服[2014]1160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4-12-11 实施时间:2015-1-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 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关于公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134号)精神,我委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再次取消、降标一批服务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4项收费项目 1、各部门组织的达标评审服务费 2、行政许可前置的专家评审(评估)服务费 3、政府管理网络系统软件技术维护费 4、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品牌

管理师从业资格许可的从业执业上岗资格培训等收费 二、降低下列5项收费标准 1、降低现行船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继续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其标准为:交易额50万元及以下的,为交易额的0.9﹪;50-300万元的,为交易额的0.6﹪;300万元以上的,为交易额的0.3﹪。 2、降低现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继续按消防设施投资总造价分档累加计费。其标准为:100万元及以下的,按1.0%收取,但最低收费额3000元;100万元以上至500(含500)万元部分按0.8%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含1000)万元部分按0.6%收取,1000万元以上至2000(含2000)万元部分按0.5%收取,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收取,但最高收费额不得突破300000元。 3、降低现行特种设备资质评审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标准为:(1)设计资质:省级受理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GB类的GB1级、GB2级;GC类的GC2级)3000元/次;(2)制造资质:省级受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所有组的B级产品)6000元/次;(3)安装、改造资质:省级受理的锅炉、压力容器、机电类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第二组的GB1级、GB2级公用管道;第三组的GC2级、GC3级工业管道)4200元/次;(4)气瓶检验资质:3000元/次;(5)维修资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4200元/次;(6)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充装资质:3000元/次。 4、降低现行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10%。 5、降低现行防雷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10%。

湖南省物价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制定了《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司法鉴定收费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司法部,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9日印发 校对:徐京 附: 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2号)、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收费。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组织。 涉及价格评估司法鉴定(含房产地产价格评估、资产评估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按照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具体标准,各市州物价局会同司法局可在省定标准和幅度内,根据实际确定当地具体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无《司法鉴定协议书》不得收费,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应当退回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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