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法规和行业惯例,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长期保管期限和短期保管期限。

长期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以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档案:

1. 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文件;

2. 纳税记录和税务申报文件;

3. 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清查报表;

4. 借款合同和担保文件;

5. 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6. 工商变更备案文件。

短期保管期限一般为3-5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档案:

1. 采购、销售和库存记录;

2. 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收款和付款凭证;

3. 员工工资和社保缴纳记录;

4. 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

5. 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请注意以上期限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建议,具体保管期限还需根据当地法规和具体行业的要求进行确认。建议您咨询当地的专业会计师或税务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 会计档案是企业日常运营和财务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根据国家规定,对于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下是具体的规定: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原始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原始记录,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二、固定资产档案、无形资产档案、长期投资档案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保存十年以上。 三、员工工资、福利及个人所得税等会计档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 四、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行业的规定要求企业保存有关税务会计档案。 以上规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保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基于对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目的是便于日后审计和监管。如果企业违反了规定的保管期限,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损失或法律风险。 在执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时,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行分类存放。最好将会计档案存放在专门的柜子和屋子中,进行分类存放,方便后续的查阅和整理。 二、加强保管措施。在存放会计档案时,应采取防火、防水、防盗等多种措施,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出。 三、留存完整的资料。会计档案的保管需要留存完整的资料,不能缺失或遗漏任何一个环节,以保障日后的查阅和审计。 四、定期更新档案。企业应当不断更新会计档案,并及时更新记录。 五、及时销毁无用文件。对于一些过期的或无用的会计档案,企业应当对其进行及时的销毁。 总之,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是企业规范经营、合规运作的重要保障。企业应当根据规定认真履行保管的义务,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必要保障,不仅是基本法定责任,也是规范经营的内在要求。在实践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会计档案保管的重要性,落实好妥善保管的责任。 首先,企业要做好会计档案标准化管理。会计档案的保管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操作规程,将档案分门别类,建立并完善档案档号系统。以便后续日常保管管理;建立档案调查制度,加强对会计档案对应的业务进行检查,消除漏洞,加强财务管理的广度和深度。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使用范围:财务运营管理科 3.定义: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4.内容: 4.1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4.1.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4.1.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4.1.3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1.4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4.2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4.3 财务部门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合法流程,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4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各会计岗位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4.5 财务部门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4.6 会计档案属医院机密,原则上不得借予个人和外单位使用。 4.6.1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阅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

第六节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是本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本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二、会计档案在形式上可分为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纸制档案是以纸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电子档案指以磁、光盘、硬盘等电子信息载体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三、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电子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四、会计档案由生成、编制部门负责整理、立卷、保管,定期移送管辖行库房封存保管。 五、银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1月1日算起,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若与外部或本行其他档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保管期不一致时,按从长原则执行。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主、附报表); 2. 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3. 挂失登记及补发凭单收据; 4. 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 5. 开销户记录; 6. 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7. 有权机关查询、止付、冻结及扣划书及相关资料; 8. 账销案存记录; 9. 机构合并、分设、裁撤、资产评估时的资产负债表、损益报表、财产清

单、资本清单和往来账款登记清单,久悬未取转入营业外收入款项的清单; 10. 本行认为应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资料。 (二)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1. 会计凭证及附件; 2. 总账及明细核算资料(总账、分户账、单位客户的账户余额积数表、固定资产卡片账、其他辅助账/卡); 3. 重要单证(含空白重要凭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4. 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或工作交接登记簿)、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 5. 各分行本身及汇总所辖会计报表; 6. 本行在其他行存款的对账单; 7. 已销户的账户资料; 8. 银行认为应保管1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三)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1. 下级行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决算说明书; 2. 联行往来核算资料; 3. 密押表使用、保管记录; 4. 对账单回执; 5. 已处置固定资产卡片; 6. 事后监督日志; 7. 终止后的各类合作方协议、代收或代付费用合同书; 8. 各类业务登记簿(另有规定的除外); 9. 银行认为应保管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四)保管3年的会计档案 1. 日计表 2. 流水账 3. 不定期报表 4. 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日志; 5. 会计主管及分管领导工作指引等业务管理记录; 6. 除永久保管、定期保管15年、5年以外的各类登记簿、清单(册)以及本行认为应保管3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公司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de)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属(de),分公司,事业部,应遵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会计档案工作应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de)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de)领导,建立会计档案(de)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de)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de)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de)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de)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

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de)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de),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de)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册(de)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de),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会计档案(de)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部长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部长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de)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部长批准,并限期归还. 各单位保存(de)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de)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八条会计档案(de)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de)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de)第一天算起.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一般是多久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一般是多久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一般是多久 会计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可以分为: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 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规定: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 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

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会计凭证的装订方法 1、从方向上来说,有左边装订线处装订法;有左上角包角装订法。左边装订线处装订法因使用较为普遍和直观。 只介绍一下左上角包角装订法的具体做法: 用两条适当宽度和长度的纸条互相垂直折叠放在封面左上角,承蒙凭证一起装订。亲完后沿装订线向后折,剪去尾部多余的部分,折好后封条在凭证封面左上角显三角形,凭证封底显矩形,可以将装订线全部包住,最后用胶水粘牢即可。并在骑缝处加盖装订人名章压缝。 2、从装订方式来说,介绍一种夹塞法,即在左边装订处夹塞,以求厚度与右边持平。这种法适用于业务较多,凭证较厚的情况。夹塞时可用记账凭证裁段做塞,可用纸折叠做塞,实际工作中有把使用过的特快专递按凭证的大小和适当的宽度剪裁好夹芯做塞的,方便而且也很节省。 3、编制会计分录必须要去的裙,会计凭证的开头是一壹八,会计凭证的中间还有三八零,会计凭证最后才是壹二伍,只有把这些数字综合起来你才能找到你心目中的老帐房学习。 处理左边与右边持平的方法还有:每张记账凭证下附的原始凭证尽可能少,或很少的原始凭证即做记账凭证;这样记账凭证数量多得接近原始凭证数量,右边翘的可能性就小些。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一般是多久】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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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3 汇总凭证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6 日记账 现金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账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4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财政 总预算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税收 会计 一 会计凭证类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10年 10年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10年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15年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4 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 15年 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后保管 2年 5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15年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6 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7 日记账 15年 8 总账 15年 9 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25年 10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15年 11 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 25年 12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13 财政总决算 永久 14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 10年 永久 15 税收年报(决算) 永久 16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7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 18 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 3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9 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 5年 20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5年 21 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10年 电报保管1年,所属税务机关 报送的保管3年 四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 计档案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公布日期】2015.12.1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 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

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 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 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 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2篇

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2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 第1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日记账、明细表、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财务分析及统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往来对账确认表、验收回单、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外来文件、外发文件、内部文件、会计档案保管清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第2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二种,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25年,共5类。各类档案的对应保管期限阅附件。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凡与国家的规定有冲突的,视同自动作废。 第3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打印凭证、账簿,并按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4条各办事处因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上交财务部。

第5条会计档案应按以下内容进行归类和编号: 1、凭证:大类编号为a。 凭证设置要结合企业实际,可按岗位对应设置,可分为:现金凭证,编号 1001-1______;银行凭证,编号-2______;销售凭证,编号3001-3______;采购凭证,编号4001-4______;转账凭证,编号5001-5______。可依实际情况分得更细。 2、账簿:大类编号为b。 账簿编号应当按照科目的次序进行连续编号:总账账簿编号为01;现金账簿为02;银行账簿编号为03;以此类推。 3、财务报告:大类编号为c。 财务报告分为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和成本报表。1月会计报表编号为101。2月会计报表编号为102,以此类推;1月财务分析编号为201,2月财务分析编号为202,以此类推;1月成本报表编号为301,2月成本报表编号为302,以此类推。 4、应收账款往来确认:大类编号为d。 应收账款往来确认编号按照月份进行连续编号:1月有一本编号为101;2月没有对账确认,没有编号;3月有两本编号为302-303;四月有三本编号为404-406;以此类推。 5、应付账款往来确认:大类编号为e。 应付账款往来确认编号按照月份进行连续编号:1月有一本编号为101;2月没有对账确认,没有编号;3月有三本编号为302-304;四月有两本编号为405-406;以此类推。 6、验收回单:大类编号为f。

出纳现金日记账保存期限

出纳现金日记账保存期限 现金日记账是单位会计最基本最简单的一本账,它是记录和反映会计主体现金活动和结存余量的法定载体。接下来请欣赏店铺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出纳现金日记账保存期限。 出纳现金日记账保存期限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是25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预算单位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有: 年度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开销户登记簿; 客户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补发凭单(卡)收据; 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销毁清册; 7有价单证、业务公章销毁清册; 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 己用凭证、账簿登记簿; 会计系统数据移植日的所有会计档案; 会计初始环境文本、基础数据维护修改有关记录、文件;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档案。 2、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有: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3、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有: 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移交清册;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会计移交清册。 4、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货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5、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有: 下级行上报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报表及附件、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久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久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久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属于单位的重要经济档案。一般保管期限是多久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重要程度不同,其保管期限也有所不同。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永久档案即长期保管,不可以销毁的档案;定期档案根据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国企业和其他组织、预算单位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有: 年度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开销户登记簿; 客户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补发凭单(卡)收据; 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销毁清册; 7有价单证、业务公章销毁清册; 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 己用凭证、账簿登记簿; 会计系统数据移植日的所有会计档案; 会计初始环境文本、基础数据维护修改有关记录、文件;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档案。 2、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有: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3、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有: 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移交清册;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会计移交清册。 4、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

关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若干规定

关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若干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87.04.11 •【文号】 •【施行日期】1987.04.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若干规定 (1987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对各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属于永久保管的: (一)各银行本身的及汇总全辖的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和各级国库年度对帐单(包括代替年度对帐单的第四季度季报或12月份月报); (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年报 ; (三)财政拨给银行的信贷基金帐、专用贷款资金帐、清理专项资金帐等; (四)各种挂失登记簿、申请书、补发存单、存折收据、补发单位和个人购买国库券收款收据,以及帐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 (五)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 (六)存(包括储蓄存款)、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 (七)1955年发行新币、收回旧币的折算表(指按科目折合新币差额明细表) ; (八)机构裁撤、合并、分设交接清册 ; (九)各级银行认为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属于保管十五年的: (一)总分类、明细分类核算各种帐、簿、卡 ; (二)有关全国联行、省(区、市)辖、县(支)辖凭证、专用章的领发、使用、保管和缴销情况登记簿 ; (三)传票及附件 ; (四)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月计表、半年报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 (五)各级国库月报或季度对帐单 ; (六)电子计算中心的往帐报告表登记簿及对帐表留底。 三、属于保管五年的: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1500字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1500字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是指会计档案在创建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保管的时限。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来确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可能略有差异。在中国,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会计档案应当保管完整,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长期保管期限和定期保管期限。长期保管期限是指会计档案需要一直保管、不予销毁的时限,一般为永久保管。定期保管期限是指会计档案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保管,超过时限可以进行销毁处理。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为: 1. 企业法人、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25年。企业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单位,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 企业的分支机构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分支机构包括企业的二级公司、子公司等独立管理的单位。 3. 个体工商户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独资经营的商户,如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等。 4. 其他组织、单位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其他组织、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此外,对于具有重大价值、重大纪念意义的会计档案,可以酌情延长保管期限或者采取永久保管的方式进行保存。具体延长保管期限的决定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的保管期限是指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在此期限内需要对会计档案进行保管、整理和保存。超过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可以进行销毁处理,销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做好相应的销毁记录。

公司会计档案保留时间及法律规定

公司会计档案保留时间及法律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文号】(98)财会字第32号【发布日期】1998-08-21 【生效日期】1999-01-01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银行会计档案保管、装订要求

银行会计档案保管、装订要求 银行会计档案保管、装订要求 为了便于我行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现就会计类档案的装订和保管制定如下要求:一、会计档案的内容和形式第一条会计档案的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手工登记的和机器打印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条会计档案在形式上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是以纸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电子档案指以磁盘(带)、光盘、缩微胶片等电子信息载体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第一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详见会计档案保管年限一览表)。定期保管分为15年、5年和3年三种。对账务尚未查清需要继续清查的应延长。 第二条电子档案的保管年限与纸质会计档案相同确有必要的可延长保存期限。 第三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一月一日算起。

第四条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五条会计档案应专库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调动时要按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凡入库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保管期限、档案种类分类编号、登记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按保管期限分别登记以便查阅并应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具体登记方法详见登记簿管理办法。 第七条会计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对于电子档案保管还必须具备防磁、防震、防静电、防磕碰、防化学腐蚀条件并符合温度、湿度等要求。 第八条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应分开保管。 第九条电子档案及其备份按照规定异地存放。软盘、磁带、光盘的保管地应与计算机房分开至少50米。 第十条会计档案入档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 第十一条主管会计依据年度内应保管的会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入档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是一个单位重要的经济史料与证据,主要作用是记录该单位的经济业务情况。当前,会计信息已经成为经济的“通用语”,对经济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力。以下是店铺整理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

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

新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等等,还有很多变化;具体请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规 定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9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Revised on July 3, 2023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会计工作交接 第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调离或者离职前全部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 制移交决算..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公司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 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 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负责人批 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签经办人员名字;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 料和物品等内容;包括会计软件密码、数据有关资料、实物 等..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二)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股东派人会同监交.. (三)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 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 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 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在查明情况 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 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 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公司、个人核对清 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 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 进行交接;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 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六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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