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实施细则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

工程预结算实施细则

一、目的

合理安排预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及时掌握开工、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成本控制、造价分析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细则适用于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结算、项目工程总结算和工程结算复核。

1、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结算:指甲方直接分包的专业分包工程完工后,按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条件进行的工程验收、结算。

2、项目工程总结算:指项目工程竣工之后甲方与施工单位进行的总承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的工程竣工结算。

3、工程结算复核:指各个合同的竣工结算完成后,公司本部按相关的审计要求进行结算的审核。

三、结算流程

1、工程管理部预算负责人编制整体项目的结算总计划,经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审核确定,并签发至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负责人、财务部、造价咨询单位。

2、各个专业分包工程及整体项目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监理、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工程管理负责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及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工程验收证书(须明确完工的工程质量及工期、各项主材是否符合合同

约定),转工程管理部预算负责人。

3、由工程管理部下发结算通知单,明确结算资料的组成、有效文件的标准,施工单位编制结算报告,并准备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

4、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并填写《竣工结算申请表》,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对结算报告中的竣工图纸、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经工程部工程管理负责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后,转预算负责人,并接收相关资料。

5、工程部预算负责人对结算所需资料审核、整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中标通知书。

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中对清标文件的确认和澄清。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5)工程档案移交的甲方确认文件。

6)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方案。

7)竣工图纸。

8)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

9)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资料。

10)甲供材料领用量确认单。

11)甲方限价材料设备通知单

12)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和工期奖罚通知单及其它相

关资料。

13)施工单位的结算书。

6、工程部预算负责人,将上述整理的结算资料经过正式函件移交造价咨询单位,由造价咨询单位根据上述资料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工程管理部配合,形成初审意见。

7、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初步审核报告,并填写《结算审核记录表》提交工程部预算负责人复核。工程部预算负责人全过程跟踪预算的审核情况,并按抽查法、对比法进行复核。

8、由工程部预算负责人组织结算核对会议,由造价咨询单位与施工单位谈判形成结算意见书,由造价咨询单位修改结算报告,取得施工单位签署确认。

9、由工程部预算负责人编写结算签报,填写《工程结算审批表》提交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及领导审批。

10。经领导审批并经审计后的结算结果作为最终工程结算文件,由工程部预算负责人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及施工单位,对于《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进行三方签字盖章后结算完成。

11、工程部预算负责人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对于各个合同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分析、整理,填写《单体工程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表》,《室外工程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表》、《工程造价统计分析表》和《工程量清单》,上报公司备案。

四、工程结算的审查要点

(一)审查结算书编制说明是否完整、详细,其内容应包括:图

纸名称、计费标准、人工补差、材料价格、未含项目等。

(二)审查编制结算书的各种原始资料是否正确有效,以及其它办理结算手续的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三)结算工程量的审查,要求审查人员逐项审查工程量计算书,发现、记录、调整各项差错,并在核对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对每天的核对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1、结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图为准,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2、竣工图表示不清之处,审核人员应到工地现场实地测算。(四)严格按合同附件(经甲方审批的施工图预算或投标文件)的单价逐一对照审核结算单价和计算方法。

(五)单价审查

1、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有规定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2、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参照定额和市场合理低价进行确定。

(六)总价审查

1、按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计算结算总价,由审核人员负责审核结算报告并与施工单位核对,并参照合同进行甲供材料、工期奖罚、质量奖罚、安全奖罚、水电费、扣款项目、配合管理费、总包服务费、保修金等费用的计算和扣除。

2、审查工程价款调整(增加或减少)是否严格执行了合同条件。如合同中规定“唯有设计变更才能调整工程价款”,则未经设计变更的调整均不能计价。

(七)为防止承包单位高估计算,应与承包单位在工程管理细则中约定控制办法。在结算中应强调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报价最终核减额在审核总价5%以内(含5%)的造价咨询酬金由甲方支付;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超出5%,则超出部门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增加部门由施工单位支付。若承包单位报送的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10%(含10%)时,施工单位除支付造价咨询酬金外,甲方可进一步扣款(扣款比例、金额视各个合同额及专业承包情况确定)。

(八)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包括工期索赔要求和费用索赔要求)是否成立,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发索赔工作:

1、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分析引起索赔的干扰事件(如未按规定提供设计文件、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下达错误指令、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索赔范围和索赔条件。

2、分析合同条款的法律基础,寻找对方是否有在法律上不能立足的漏洞。

3、索赔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

4、索赔的计算方法和基础数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重复计算。

5、索赔的书面证据是否是有效文件。

6、经过合同状态分析,进行索赔的界定,剔除对方应当负责人的索赔额。

五、工程结算实施细则附件

附件一、竣工结算申请表

附件二、结算报告/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清单附件三、工程结算审价承诺书

附件四、工程竣工结算任务委托单

附件五、结算审核记录表

附件六、工程结算审批表

附件七、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

竣工结算申请表项目名称:编号:

结算报告/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项目

工程结算审价承诺书

我方已完成竣工结算资料整理工作,现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1、在审价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包括图纸、签证、设计变更单等。

2、在审价过程中,若我公司结算有遗漏项目均让利给甲方,不作增加调整。

3、在审价过程中,送审结算书中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化,可作调整。

4、审价结束,由甲方与审价单位结算总的审计费,我公司报

送的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在审核总价5%以内(含5%)的造价咨询酬金由甲方支付,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超出5%,则超出部门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增加部门由我公司支付;若我公司报送的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10%(含10%)时,我公司承诺除全额支付造价咨询酬金外,甲方可进一步扣款(扣款比例、金额视各个合同额及专业承包情况确定)。

施工单位:

(公章)

年月日

工程竣工结算任务委托单

结算编号:

(请签收后返回发文单位主办人以示确认)

结算审核记录表

工程结算审批表

结算编号:

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

项目名称:序号: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造价咨询单位:(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

工程预结算实施细则 一、目的 合理安排预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及时掌握开工、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成本控制、造价分析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细则适用于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结算、项目工程总结算和工程结算复核。 1、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结算:指甲方直接分包的专业分包工程完工后,按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条件进行的工程验收、结算。 2、项目工程总结算:指项目工程竣工之后甲方与施工单位进行的总承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的工程竣工结算。 3、工程结算复核:指各个合同的竣工结算完成后,公司本部按相关的审计要求进行结算的审核。 三、结算流程 1、工程管理部预算负责人编制整体项目的结算总计划,经主管工程 的副总经理审核确定,并签发至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负责人、财务部、造价咨询单位。 2、各个专业分包工程及整体项目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监理、行业 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工程管理负责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及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工程验收证书(须明确完工的工程质量及工期、各项主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转工程 管理部预算负责人。 3、由工程管理部下发结算通知单,明确结算资料的组成、有效文件 的标准,施工单位编制结算报告,并准备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

4、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并填写〈〈竣工结算申请表》,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对结算报告中的竣工图纸、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经工程部工程管理负责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后,转预算负责人,并接收相关资料。 5、工程部预算负责人对结算所需资料审核、整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中标通知书。 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中对清标文件的确认和澄清。 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5)工程档案移交的甲方确认文件。 6)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方案。 7)竣工图纸。 8)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 9)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资料。 10)甲供材料领用量确认单。 11)甲方限价材料设备通知单 12)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和工期奖罚通知单及其他相关资料。 13)施工单位的结算书。 6、工程部预算负责人,将上述整理的结算资料通过正式函件移交造价咨询单位,由造价咨询单位根据上述资料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工程管理部配合,形成初审意见。 7、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初步审核报告,并填写〈〈结算审核记录表》提 交工程部预算负责人复核。工程部预算负责人全过程跟踪预算的审 核情况,并按抽查法、对比法进行复核。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东财发[2007]58号,2007.11.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结算账户的各项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款人在公司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界定为集团成员单位的公司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具体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等。 本办法所称结算账户,是指公司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公司依法为存款人的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其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账户开立 第四条存款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公司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而开立的结算账户。根据《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收支两条线暂行管理办法》在公司开立的总收入账户和总支出账户均属于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六条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提供以下文件及资料: (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规定文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存款人签章); (二)由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分支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存款人签章);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存款人签章); (四)章程(如有)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存款人签章);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存款人签章) (六)《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两联;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

工程预结算实施细则 一、目的 合理安排预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及时掌握开工、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成本控制、造价分析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细则适用于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结算、项目工程总结算和工程结算复核。 1、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结算:指甲方直接分包的专业分包工程完工后,按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条件进行的工程验收、结算。 2、项目工程总结算:指项目工程竣工之后甲方与施工单位进行的总承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的工程竣工结算。 3、工程结算复核:指各个合同的竣工结算完成后,公司本部按相关的审计要求进行结算的审核。 三、结算流程 1、工程管理部预算负责人编制整体项目的结算总计划,经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审核确定,并签发至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负责人、财务部、造价咨询单位。 2、各个专业分包工程及整体项目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监理、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工程管理负责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及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工程验收证书(须明确完工的工程质量及工期、各项主材是否符合合同

约定),转工程管理部预算负责人。 3、由工程管理部下发结算通知单,明确结算资料的组成、有效文件的标准,施工单位编制结算报告,并准备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 4、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并填写《竣工结算申请表》,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对结算报告中的竣工图纸、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经工程部工程管理负责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后,转预算负责人,并接收相关资料。 5、工程部预算负责人对结算所需资料审核、整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中标通知书。 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中对清标文件的确认和澄清。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5)工程档案移交的甲方确认文件。 6)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方案。 7)竣工图纸。 8)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 9)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资料。 10)甲供材料领用量确认单。 11)甲方限价材料设备通知单 12)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和工期奖罚通知单及其它相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 第一章概述 (2) 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3)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6) 第二章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9) 第一节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9) 第二节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14)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4) 第一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5) 第二节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5)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28) 第四节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2) 第五节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4) 第六节以单位名称后加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6) 第七节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8) 第八节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0) 第九节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3)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46) 第一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47) 第二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4)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8)

第四节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77) 第五节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的审查与账户管理系统操作 (78) 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补(换)发、展期和撤销 (109) 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09)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补(换)发 (132)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135) 第四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36) 第五节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39) 第六章有效个人件 (143) 第七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50) 第八章银行机构的系统管理 (152) 第一节银行结构代码的管理 (152) 第二节操作员的管理 (162) 第九章常见问题解答 (163)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方案 (1)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审核计划 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施工进度情况、委托方得要求,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审核计划 (2)工程结算审核得资料及要求 A、招标文件:含招标书、设计图纸(须经造标代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章确认得招标时发出得设计施工图纸)、合同条款、工程要求得技术规范、投标须知、招标答疑会议纪要、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等文件及附件,并整理成册; B、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含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承诺等文件及招标中心签发得中标通知书; C、施工合同:含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得工程承发包合同、经建设单位确认得施工单位与第三方签订得分包合同、合同附件等; D、图纸会审记录:按图纸会审得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成册,会审记录须有参加会审单位人员签字; E、工程开工报告:按现行规定要求办理开工手续,提交得开工报告具有相关部门与单位得签章; F、竣工验收报告:按现行规定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得竣工报告书具有相关部门与单位得签章,并做出明确意见; G、竣工图:提交规范整理得竣工图纸,并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章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签字; H、设计变更:按时间先后顺序与专业整理成册,有设计人员签名及设计单位签章,并有建设单位认可与监理单位确认得签章; I、现场签证: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成册,统一编号,应由工程数量、计算过程、施工简图,并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与单位签章,重大项目现场签证,须有设计单位认可签章; J、经批准得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确认得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K、隐藏工程验收记录:提供有效及签章完善得隐藏工程验收记录;

L、工程结算书(含计算汇总表)由具有编制资质得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编制工程结算书,同时把合同金额与增加工程部分填列结算汇总表,以上均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编制单位签章确认,并附拷贝盘; M、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抽料表)应有工程量汇总表与详细工程计算式组成,并附拷贝盘; N、材料设备单价审批:应含主要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单价、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凭证。应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及单位签章认可; O、其她与结算有关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到,有关工程结算得其她资料; (3)审核工程结算,编制工程结算报告,履行工程结算得报审 咨询人在监理单位确定工程完满竣工,工程交付委托方后,对工程承建商得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在造价师可控制得情况下,最终结算审核工作应于承建商之责任保修期内完成。编制工程结算报告,协助委托方履行工程结算得报审。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A、收集结算资料 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经批准得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书(含结算汇总表);工程量计算书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其她与结算有关得资料; B、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完成结算审核报告 主要审核竣工工程项目造价得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重点审核以下事项:竣工结算资料就是否齐全,编制依据就是否符合国家得规定;竣工工程内容就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条件要求,工程量得计算就是否正确;分项工程结算单价就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招标文件得规定,量价分离得工程项目得取费就是否合理合规;设备与主要材料得价格就是否符合核定得价格。费用、利润、税金得计算就是否符合规定,注意各项费用得计取与计算误差;合同变更价款得计算就是否真实、准确;材料价差与按实结算得计算就是否正确;核定工程实际造价等; C、初步审查后出具竣工结算审核初审意见稿及明细表,征求委托方意见后,出具结算审核征求意见稿

工程结算审核实施方案设计

工程结算审核实施方案 1、做好结算审核的前期工作 1.1、是做好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隐蔽记录、经济签证乃至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等都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 1.2、是核对施工图纸变动情况和工程内容是否完成等; 1.3、是落实施工有否变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等;四是核查施工合同是否内容明确,工期、质量、材料市场价、奖惩规定等有否具体签订明确。只有了解上述情况,才能遵循求实公正的原则,既按国家、省、市有关工程价管理的政策、法规等办事,又从实际出发,把施工图纸,施工方法及变更设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完整地体现在工程结算书中。 2、把握好结算审核关键环节:工程结算审核既然是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中的最后阶段,所以要提高工程结算审核质量,除了认真审核工程量、清单定额套用及费率标准外,尚需认真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2.1、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正确把握合同条款约定,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仔细理解施工合同条款的准确含义,是提高工程结算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步骤。凡施工合同条款中对工程结算方法有约定的,且此约定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的,那就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工程结算。凡施工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工程结算方法,事后又没有补充协议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则应按建设部与辽宁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施工合同是由建设方、施工方共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合同约定为准。若有争议,当以合同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因此,审计人员一定会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这样才能在审计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解决。 2.2、认真审核材料价格,做好审价调研工作认真审核材料价格,搞好市场调研,亦是提高结算审核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过去多数施工合同对材料价格的约定是:材料价格有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没指导价的按信息价,没有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此时,审价工作的一个工作重心就是材料市场价的调研。首先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建设方认可品牌的材料发票,亦可由施工单位提供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单和材料采购合同,然后根据这些资料有的放矢地进行市场调研,则可提高询价工作效率。但审计人员应该清楚地知道,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和材料采购合同价与实际采购价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审价实际工作中,应当找出“差距”,按实计算。需特别提出,审计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发票,要仔细辨认,分清真伪。因为目前存在个别承包商为获取非法利润,通过开假发票冒高材料价格的案例。这也是审计人员在结算审核工作中需要特别重视的地方。 2.3、认真踏勘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施工阶段踏勘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有利于提高工程结算审核质量。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目前在工程审价中常常会遇到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没有现成可以套用的定额子目,需要审价人员自己测算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收集这些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基础资料,是做好结算审核工作的前提条件。 3、结算审核方法工程结算的审核方法常用的有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和经验审查法,具体可根据时间和委托方的要求而定。 全面审核法是按照施工图要求,结合清单定额分项工程的细目,逐项审核,其优点是全面、细致、质量高、差错比较少,但费时、工作量太大; 重点审核法是抓住工程预算中的重点进行审核,一般选择工程量大或造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 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二)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及附表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范结算程序,确保工程结算有章可循,防止结算纰漏,预防结算纠纷,实现结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项目结算,是指项目部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的工程计量和价款结算与收支工作。包括: 对外结算:是指公司与业主进行的各类工程款结算。 对内结算:是指项目部与劳务班组进行的各类劳务费结算。 第二章各部门结算职责 第九条各部门结算管理中的职责: 商务部:负责编制项目结算实施细则和结算流程,进行工程计量签证交底,收集和审核现场原始施工记录、现场签证计量单,编制对内对外结算单等; 工程管理部:负责现场原始施工记录、签证记录,及时报告现场施工变化情况,协助各部做好现场验收、签证、计量和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计量、原始数据收集由项目负责人负总责。项目部其他人员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涉及有关计量结算事项,

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算工作。 第三章工程结算依据及原则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依据 (一)对外结算依据 1、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业主、监理指令及其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及有关补充资料等;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气候及降雨、洪水资料等; 3、工程签证,计日工、设备使用签证等; 4、经发包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二)对内结算依据 1、劳务承包合同或认价单;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 3、工程签证,零用人工等; 4、经双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对内对外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应做到签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

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三条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银行机构可以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方式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电子信息,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机构应以书面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变更、删除和查询。 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按规定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资金管理账户管理办法

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公司对资金的集中管理与监控,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结算中心及集团公司本部、直属项目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实行监控,对成员单位的除关联账户外的账户资金实行统一调度、集中管理。 第二章资金账户分类 第四条按在银行开设和在结算中心开设,资金账户分为外部账户与内部账户。 1、外部账户:指结算中心及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 2、内部账户:指为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开立的账户。 第五条外部账户为总账户、分账户、关联账户。 1、总账户:指结算中心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集团账户的主账户,每家银行每个币种开立一个主账户,用于上划成员单位收入账户资金、给成员单位支出账户拨付资金以及办理结算中心的日常结算。 2、分账户:指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账户,与结算中心的总账户共同构成集团账户体系。分账户按功能可分为: (1)收入账户:用于接收成员单位的日常业务收入款项和向总账户上划资金,该账户除向总账户上划资金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支出。 (2)支出账户:用于成员单位向外支付生产经营性款项和接收从总账户拨付款项,该账户除接收总账户的拨款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收入。 (3)收支合一账户:既可用于收入又可用于支出的外部银行账户。 3、关联账户:成员单位未纳入集团账户体系的外部账户。如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结算中心对该类账户的收支业务进行监控。 该类账户不强制进行资金收入上划,其资金的流入流出也不会产生内部结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式版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____开立(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分行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甲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 [2005]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业务处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分支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该数据处理中心存贮全国所有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索引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简答题(含答案).doc

简答题 账户类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什么范围?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条 答: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 单位、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 账户 2、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哪几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答: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 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答: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4、哪些单位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报中国人民当地分支行批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答: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5、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审核实施细则

工程结算审核实施细则 1.1总则 1.为了规范工程结算审核行为,统一审核程序和方法,做到审核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结算审核活动; 3.工程结算审核应独立、客观、公正; 4.工程结算审核部负责承揽的所有工程结算审核业务,负责组建大型项目的专门项目部; 5.工程结算审核大型项目成立的专门项目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6.工程结算审核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2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一般原则 1.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保证结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公司及审核人员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核报告如实反映审核人员的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和应发表的审核意见,审核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应符合《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2.公司和审核人员承办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相应资格; 3.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应当在质量监督部门或监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核验并合格后进行; 4.审核人员应当将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

计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复核。 1.3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自接受工程审核工作至完成报告期间,审计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明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范围; 2.拟定工程结算审核实施方案; 3.收集审核所需资料; 4.实地察看审核对象; 5.结算审核的内部整理、计算; 6.与甲乙双方共同核对审核结果,现场测量工程量; 7.初步确定结算审核结果; 8.业务部总监复核审核结果; 9.工程结算审核部撰写审核报告; 10. 审核报告审定、会签; 11. 审核资料整理、归档。 1.4审核工作计划 1.在接受委托前,审核人员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2.如接受委托,公司应与委托人就基本建设工程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3.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所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 a.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b.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 c.材料的供应方式; d.价款结算情况; e.项目结算已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的处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总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为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㈠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㈡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存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存款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

户。 第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签章后,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㈠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㈣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它有效旅行证件。 ㈤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核查存款人身份,并将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留存归档。申请书一式二联,一联存款人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要求存款人签署“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审查存款人签章,审核无误并经会计主管同意后,分别在开户申请书和账户管理协议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及单位负责人私章。 第十条“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和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等,应作为银行结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2006年9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06〕230号 (2006年9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并开展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了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整顿了经济金融秩序。但是,近期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和个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和放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 (银办发〔2005〕(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细则》 13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银行机构应负责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完整地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能仅凭其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户申请书就为其开立相关账户。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经人民银行核准;未经人民银行核准,不得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负责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账户名称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存款人违规开立账户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确保书面相关资料与提交账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不得故意遗漏相关信息或弄虚作假。 (三)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不得无故拖延。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在5

工程结算复核实施细则_secret

工程结算复核实施细则 1.目的 为加强某某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工程预结算的规范化管理,避免和减少结算过程中的错漏,提高工程结算质量,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某某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成本管理人员。 3.职责 集团财务部成本审算中心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从事工程结算复核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4.复核方法与过程控制 4.1.有关概念 4.1.1.本实施细则中的工程结算是指土建、安装、社区管网、园林建造、室内外高 级装修等建造工程的结算。 4.1.2.本实施细则中的结算复核是指针对已完成初步审核的结算书,进行工程造价 的再确认的过程。 4.1.3.本实施细则中的已复核项目是指项目单价已核准,且项目工程量经复核人全 面核验或抽查后确认的项目。 4.2.工程结算复核原则 4.2.1.廉洁公正原则:工程结算复核工作中,应始终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利益,遵守 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主动索要或被动接受财物,不应将私人情感带入工作中。应廉洁严明、公正、客观地进行复核工作。 4.2.2.准确高效原则: 工程结算复核工作是在工程结算初步结果已产生的情况下 开展的,也是工程结算数据产生的最后一关。要求以极高的准确性和高效性来完成。 4.2.3.可复查性原则: 工程结算复核工作应保存好真实、完善的工程资料、复核期 间的会议资料和审批记录、复核情况登记表格等,具备完全的可复查性。 4.2.4.责任共担原则:工程结算经复核人员确认复核完毕后,复核人员将与初审人 员(咨询公司)一起负责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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