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审计中文准则对应的英文准则--超有用

国际审计中文准则对应的英文准则--超有用
国际审计中文准则对应的英文准则--超有用

国际审计中文准则对应的英文准则--超有用ISA 200“独立审计师的总体目标及根据国际审计准则执行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11月1日修订)

总则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二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述,包括相关附注,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

第六条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就被审计单位性质和财务报表目标而言,采用的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著基础。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分为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和特殊目的编制基础。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和合同的约定等。

第七条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兼经理)。

第八条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业主兼经理。

第九条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责任相关的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以下简称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并理解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这些责任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

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与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之间存在的差异。错报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当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错报还包括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为使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实现公允反映,需要对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作出的必要调整。

第十二条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提供的一种高水平但非绝对的保证。

第十三条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第十四条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重大错报风险分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由固定风险和控制风险两个部分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考虑相关的内部控制之前,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易于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的可能性。

控制风险,是指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但没有被内部控制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检查风险,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为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实施程序后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风险。

第十六条职业判断,是指在审计准则、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框架下,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作出适合审计业务具体情况、有根据的行动决策。

第十七条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第三章财务报表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这一目的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得以实现。就大多数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框架而言,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形成这样的意见。

第十九条财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编制的。审计准则不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设定责任,也不超越法律法规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责任作出的规定。

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责任,是注册

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因此,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不能提供绝对保证。

第二十一条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及评价已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和未更正的错报(如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重要性概念。

如果合理预期某一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通常被认为是重大的。

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或性质的判断,或同时受到两者的影响,并受到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了解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并不重大的错报。

第二十二条审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

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审计环节主要包括:

(一)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

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通过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依据从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形式取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就审计中出现的事项,负有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沟通和向其报告的责任。

第四章总体目标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

(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六条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取合理保证,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也不足以实现向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报告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

计准则的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计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章要求

第一节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节职业怀疑

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三节职业判断

第二十九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四节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

第三十条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第五节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如果某项审计准则有效且所适用的情形存在,则该项审计准则与审计工作相关。

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每项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地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除非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本准则以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所有审计准则,否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声称遵守了审计准则。

第三十四条为了实现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在运用规定的目标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考虑各项审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为了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

(二)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五条除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审计准则的所有要求:

(一)某项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与具体审计工作不相关;

(二)由于审计准则的某项要求存在适用条件,而该条件并不存在,导致该项要求不适用。

第三十六条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只有当相关要求的内容是实施某项特定审计程序,而该程序无法在具体审计环境下有效地实现要求的目的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偏离该项要求。

第三十七条如果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是否使其不能实现总体目标。如果不能实现总体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构成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予以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准则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ISA 210“商定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及与管理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规范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控制范围内

的业务承接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

第四条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的管理层,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

第三章目标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

(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

(二)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审计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

(二)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管理层的责任包括: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

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在拟议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审计工作的范围

施加限制,以致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种限制将导致其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八条如果审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管理层沟通。在

下列情况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拟议的审计业务:

(一)除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

(二)注册会计师未能与管理层达成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提及的一致意见。

第二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

一致意见。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

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管理层的责任;

(四)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五)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第十一条如果法律法规足够详细地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除了记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

的事实外,不必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记录于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似,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可能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效果上是等同的。如果等同,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法律法规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管理层的责任;如果不等同,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这些责任。

第三节连续审计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要求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修改,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条款。

第四节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第十四条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第十五条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如果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就新的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记录于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第十七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二)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机构等报告该事项。

第五节业务承接时的其他考虑

第十八条如果相关部门对涉及财务会计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确定该补充规定是否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冲突。

如果存在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沟通补充规定的性质,并就下列事项之一达成一致意见:

(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能否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

(二)对财务报表中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描述是否可以作出相应修改。

如果无法采取上述任何措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九条如果相关部门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一)管理层同意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以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明确,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使用者关注额外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的

审计意见中不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等措辞,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条如果不具备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但相关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接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财务报表误导的性质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适当提及该事项。

第二十一条如果相关部门规定的审计报告的结构或措辞与审计准则要求的明显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使用者是否可能误解从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的保证;

(二)如果可能存在误解,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是否能够减轻这种误解。

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的误解,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按照相关部门的这类规定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已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I SA 220“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政策和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

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本准则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四条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框架下,项目组有责任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信息,以使质量控制制度中有关独立性的内容发挥作用。

第五条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信赖。

第二章定义

第六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七条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

第八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

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第九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

第十条合伙人,是指在执行专业服务业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人。

第十一条员工,是指合伙人以外的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专家。

第十二条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

具有担任项目合伙人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的个人,如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组织中具有适当经验的人员。

第十三条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本准则对项目合伙人作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为该项业务实施审计程序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

第十五条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第十六条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

(一)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二)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三)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五)使用同一品牌;

(六)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第十七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八条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指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通常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规定。

第十九条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检查,是指实施程序以获取证据,确定项目组在已完成的业务中是否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三章目标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业务层面实施质量控制程第二十一条

序,以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

(一)在审计工作中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第二节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三条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观察和必要的询问,对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迹象保持警觉。

第二十四条如果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或其他途径注意到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项目合伙人应当在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讨论后,确定采取的适当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合伙人应当就适用于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的遵守情况形成结论。

在形成结论时,项目合伙人应当:

(一)从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获取相关信息,识别、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评价识别出的有关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采取适当的行动,运用防范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在必要时解除审计业务约定(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对未能解决的事项,项目合伙人应当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以便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三节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二十六条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已得到遵守,并确定得出的有关结论是恰当的。

第二十七条如果项目合伙人在接受审计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合伙人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四节项目组的工作委派

第二十八条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项目组和项目组以外的专家整体上具有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以便能够:

(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

(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五节业务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监督与执行审计业务;

(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

第三十一条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在涉及咨询时,项目合伙人应当:

(一)对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承担责任;

(二)确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已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可能在项目组内部进行,或者在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之间进行;

(三)确信这些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已由被咨询者认可;

(四)确定这些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应当:

(一)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二)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包括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过程中识别出的重大事项;

(三)只有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

(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第三十五条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还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就具体审计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二)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或者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三)选取的用于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第三十六条如果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项目组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及解决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节监控

第三十七条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监控过程,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正在有效运行。

第三十八条项目合伙人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通报的最新监控信息考虑实施监控过程的结果,并考虑监控信息提及的缺陷是否会对审计业务产生影响。

第七节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识别出的与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有关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是如何得到

解决的;

(二) 针对适用于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的遵守情况得出的结论,以及为支持

该结论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讨论;

(三)得出的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结论;

(四)在审计过程中咨询的性质、范围和形成的结论。

第四十条针对已复核的审计业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就下列事项形

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实施;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已完

成;

(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没有注意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

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不适当。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准则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ISA 230“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0年11月1日修订) 总则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

档,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额外要求。

[中英对照名人名言]国际会计准则中英对照

[中英对照名人名言]国际会计准则中英对照 为了方便学生学习中外名人名言,现在很多的名人名言都中英对照两个版本,以下是小编带来的中英对照名人名言的内容,希望你喜欢! 中英对照名人名言语录 Work makes the workman. 勤工出巧匠。 Between two stools one falls to the ground. 脚踏两头要落空。 Sow nothing, reap nothing. 春不播,秋不收。 By reading we enrich the mind; by conversation we polish it. 读书可以使我门的思想充实,谈话使其更臻完美。 Pain past is pleasure. 过去的痛苦即快乐。 The voice of one man is the voice of no one. 一个人的声音没有力量。 A great ship asks for deep waters. 大船要走深水。 Better to light one candle than to curse the darkness. 与其诅咒黑暗,不如燃起蜡烛。 The shortest answer is doing. 最简短的回答就是行动。 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 成功的秘诀就是四个简单的字:多一点点。 All things in their being are good for something. 天生我才必有用。 Difficult circumstances serve as a textbook of life for people. 困难坎坷是人们的生活教科书。中英对照名人名言摘抄 While there is life, there is hope. 有生命便有希望。 To an optimist every change is a change for the better. 对于乐观者总是越变越好。 Never underestimate your power to change yourself! 永远不要低估你改变自我的能力! Storms make trees take deeper roots. 风暴使树木深深扎根。 A bold attempt is half success. 勇敢的尝试是成功的一半。 All things are difficult before they are easy. 凡事必先难后易。 Nothing is impossible to a willing heart. 心之所愿,无事不成。

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

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 属性标准 1000-宗旨、权力和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的宗旨、权力和职责必须在内部审计章程中按照“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的相关内容正式确定。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定期审查内部审计章程,并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1000.A1 –向组织提供的确认服务的性质必须在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如果内部审计部门向组织外部的有关方面提供确认服务,则此类确认服务的性质也必须在内部审计章程中确定。 1000.C1–咨询服务的性质也必须在内部审计章程中中确定。 1010-在内部审计章程中确认“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 “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的强制性必须在内部审计章程中得到确认。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解释和讨论“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 1100-独立性和客观性 内部审计部门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内部审计师必须客观的开展工作。 1110-组织的独立性 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向组织内部能够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的层级报告。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确认内部审计审计部门在组织中的独立性。 1110.A1 –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范围、开展工作和报告结果时,必须免受干预。 1111-与董事会的直接互动 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与董事会直接沟通和互动。 1120-个人的客观性 内部审计师必须有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避免任何利益冲突。 1130-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损害 如果独立性和客观性受到实质和形式上的损害,必须向适当的对象披露损害的具体情况。披露的性质视受损害情况而定。 1130.A1-内部审计师必须避免评价其以往负责的特定业务。如果内部审计师为其在上一年度内负责的业务提供确认服务时,则其客观性视为受到损害。 1130.A2-确认服务涉及到审计执行官负责的职能领域时,必须由独立于内部审计部门的某一方进行监督。 1130.C1内部审计师可以对其以往负责的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1130.C2若内部审计师可能会损害拟开展的咨询服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时,必须在接受该业务之前向客户披露。 1200-专业能力与应有的职业审慎 内部审计师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具备专业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审慎。 1210-专业能力

最新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变化

最新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变化 《取得共同经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 《取得共同经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对IFRS 11的修订)》于2014年5月发布。《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规范了在合营企业和共同经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该 修订针对取得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增加了新的指引。该修订澄清了此类收购交易的适当会计处理。该修订要求适用于自2016年1月1日或之后的年度期间发生的此类交易。允许提前采用。 《对可采用的折旧和摊销方法的澄清》 《对可采用的折旧和摊销方法的澄清(对IAS 16和IAS 38的修订)》于2014年5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 资产》均规定了折旧和摊销的基本原则,以反映资产所包含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被消耗的方式。该修订澄清,以使用一项资产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对该资产进行折旧的方法并不适当,因为适用一项资产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一般并未反映资产所包含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被消耗的因素。它同时澄清,以使用一项无形资产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方法一般并不适当。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以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是适当的。该修订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完整会计年度。允许提前采用。 《农业:生产性植物》 《农业:生产性植物(对IAS 16和IAS 41的修订》于2014年6月发布。在发布本修订之前,《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基于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最好的反映生物资产的生 物转换的原则,要求所有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均以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计量。但是,有一类生物资产,即生产性植物,仅仅被用来在多个期间内培植产品。在其生产寿命结束后,他们通常被砍伐或当作废料出售。葡萄藤、橡胶树和棕榈树通常满足生产性植物的定义。生产性植物一旦长成,除了生产产品,其生物转换几乎不再产生重大的未来经济利益。其唯一的重大未来经济利益来源于其产生的农业产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生产性植物应当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的不动产、 厂场和设备相同的会计处理,因为它们的活动类似于制造活动。因此,该修订将生产性植物纳入《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的范围,不再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的范围。 生产性植物产出的产品仍然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的范围。该修订自2016年1 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分析(最新整理)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分析 【摘要】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是否存在着差异及差异存在原因是什么, 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会计环境对差异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同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会计准则;趋同;比较;会计环境 【Abstract】Listed companies implement new standard marks the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in our country. China's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if there is a difference and difference existence the reason, thi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And analyses the reasons of the existence of differences between accounting environment, 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Accounting standards; Convergence; Compare; Accounting Environment

一、绪论 由于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世界各国制定的会计准则存在很大差异。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融资活动日益频繁,地区性经济集团以及跨国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逐渐增多,各国之间会计准则的巨大差异已成为国际资本流动和资源有效配置的障碍。加快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进程成为会计领域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二、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表现 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客观环境和特点,审慎处理了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一)结构趋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筹驾驭作用,相当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做出的具体规定,现有具体准则已经基本涵盖了所有的业务内容;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类似于与各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并发布的实施指南以及相关的解释公告。可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结构上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二)具体准则趋同 1.将公允价值引入新会计准则体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而我国原有会计准则几乎不涉及公允价值。考虑到我国市场发展的现状,修订后的新准则体系中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 2.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6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这些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一样,都强调了实质控制。另外,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也由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向侧重实体理论。

浅析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异同

浅析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异同 孙晖吴申昊薛超薛林伟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2010级会计4班 225300) [摘要] 2006年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顺应国际趋同大势的审计准则体系。本文采用对比和比较分析方法,在充分研究、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审计准则体系进行了趋同分析和差异分析。 [关键词]审计;准则;趋同;差异 1 引言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质量的标准,用以规范审计事务所与审计人员的执业行为,建立一套与国际趋同的高质量的审计准则,是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并且对于降低投资者的决策风险,实现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2006 年2 月15 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国新审计准则体系——《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中国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顺应国际趋同大势的审计准则体系。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财务信息质量,突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体现了先进的审计理念和实务,严格了审计程序。 本文采用对比和比较分析方法,在充分研究、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审计准则体系进行了趋同分析和差异分析。 2 中国审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对《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修订后形成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22项准则,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等26项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等相关准则同时废止。 2006年发布的审计准则结构为:第一部分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准则(45个),具体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1个)、中国注册会计师

国际审计准则word版

国际审计准则(ISAs) 的列表 责任分工 ISA 200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ISA 210 审计业务约定书条款 ISA 220R 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 ISA 230 审计的文档纪录 ISA 240 财务报表查核时,将舞弊纳入考量是查核人员的责任ISA 250 财务报表查核时,法律和规章的考虑 ISA 260 审计人员与管理层的沟通 审计计划 ISA 300 财务报表审计计划 ISA 310 企务知识 ISA 315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ISA 320 在审计识别和评价错报中运用重要性 ISA 330 审计师针对风险评估水平应采取的程序 内部控制 ISA 400 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 ISA 401 电脑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 ISA 402 对被审计单位外判服务机构工作的的审计考虑 审计证据 ISA 500 审计证据 ISA 501 审计证据之对特殊项目的考虑 ISA 505 External Confirmations ISA 510 首次接受委托之期初余额 ISA 520 分析性程序 ISA 530 审计抽样及其他测试方法 ISA 540 会计估计的审计 ISA 545 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ISA 550 关联方及其交易 ISA 560 期后事项 ISA 570 继续经营的假定 ISA 580 管理当局的书面陈述书 利用其他专材 ISA 600 查核集团财务报表时,与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 ISA 610 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问题 ISA 620 利用专家工作的问题 审计总结及查核报告 ISA 700 为财务报表而发出的查核报告 ISA 710 对比资讯 ISA 720 其他有关财务报表审计的资讯 特殊种类的独立审计 ISA 800 The Auditor's Report on Special Purpose Audit Engagements (注: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 网络,仅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 ,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1 / 1

中外内部审计的比较

中外内部审计的比较 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定义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视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正当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则以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和改进组织的经营,它通过系统的,评价和改进风险治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比较上述两种定义不难发现,二者对内部审计的目标、基本职能、性质等方面的理解有较大差异,从以上简单的定义对比我们就已经可以看到中外内部审计与实践的处于不同阶段和水平,而且中外有着不同的制度,因而在内部审计的业务和组织形式等方面是各有独特之处的,有必要对其进行对比和。一、内部审计的产生与发展国外内部审计产生的正确时间已无从考,但我们知道国外在11~12世纪就已经有了“行会审计”。当时的行会,每年要召开几次总会,议事内容包括选举产生理事和审计职员。理事会是行会的执行机关,它必须在召开总会时将行会账户提交审计职员审查。审计职员审查的重点是作为受托人的理事在处理经济业务方面的老实性。它体现了内部审计的本质是由于“两权分离”,即生产资料所有权与治理权分离而产生的受托责任关系。相比之下,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在国家审计署成立之前,国务院于1983年7月曾发文提出建立和健全部分、单位的内部审计。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同年12月5日,审计署发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若干规定》,此项规定成为我国开展内部审计的依据。198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报告》,大大加快了内部审计机构组建的速度。1994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将内部审计以法律形式予以肯定,明确了其法律地位。1995年审计署又发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内部审计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到1999年底,我国共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9万多个,配备内部审计职员24万之多,形成了包括由地区、部分和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较为完整的内部审计体系。可以看出,中外设立内部审计部分的动因不同,西方的内部审计制度是为了生存、竞争和发展的需要,自发地建立起来的。的内部审计制度则是国家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后出现的新形势,为强化审计监视体系,建立和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用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建立的。二、内部审计机构通常国外内部审计的形式有三种:由公司内部设置的审计组织进行审计、联合审计和由社会气力进行审计。这三种形式各有其优缺点,但仍以第一种为主,其优点是:能够保证审计职员对组织的忠诚,维护整个组织的利益,熟悉组织的目标和需要等。联合审计虽较好地体现了内部审计组织的独立性,但在忠诚、保密等方面存在题目。而我国的内部审计形式通常是由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来进行,偶有部分事项会委托社会气力进行审计。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内部审计中,独具特色的“部分审计”占有重要位置。所谓部分审计就是“国务院和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管部分的审计”。这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我国的国情在发展社会主义审计监视体

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从2003年末至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对多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中国要发展经济,就 从2003年末至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对多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中国要发展经济,就必须融入国际经济潮流中,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自然就应该走向国际化。 与此同时,为了与国际准则更好地协调与接轨,我国财政部也正积极地酝酿这方面的改革。 在众多的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中。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和39号-金融工具无疑是最引入关注的。 尽管该准则在国际准则此次修订之前已经生效,但该准则十分复杂,很难应用。 而对于中国会计准则来说,这是全新的准则,并代表了对于金融工具会计的重大改变。 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金融衍生工具,都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而其中广泛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为交易而持有以及其他指定的金融工具。 其公允价值的变动都计入利润表。 在实务中,很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应用问题。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持有各类金融工具的企业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而盈利亦可能波动频繁。 限于篇幅本文仅以“商业债券投资核算”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二者的差异分析。 债券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资产,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债券投资的核算,对于商业银行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增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债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迅速增长。

但债券投资核算明显滞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有着显著的差异。 因此,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合理成分,改革和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不仅是推动商业银行会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提升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水平,增强透明度,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债券投资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试图通过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债券投资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中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改革取向。 一、债券投资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平衡收益与风险的重要工具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既要吸收存款,又要通过发放贷款、同业拆放或购买债券等形式,将所吸收的资金有效地加以运用,以赚取合理的利差。 同时,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强调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并通过有效的资产组合,去化解风险,提高收益。 贷款无疑是银行资金运用最重要的手段,但是贷款的发放不仅要有客户需求,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贷款的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贷款质量不高。 呆坏帐多的现状,说明贷款风险很大。 而债券投资相对于贷款而言,虽然名义收益率相对较低,但其风险较小,收益稳定。 相对于存放和拆放资金而言,收益又较为可观。 而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期限匹配,可以保持债券投资较好的流动性,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因此,债券投资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在没有即时和可靠的贷款投放渠道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 必然会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债券市场,通过购买债券,取得相对稳定的收益。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新内部审计准则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新内部审计准则(2004年) 2004-1-1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协会从1941年成立以来,先后发布过4个准则。本次修订是对2001年准则的修订。协会在修订前先在2003年1月发出征求意见稿。同年12月根据反馈的意见写出修订稿,经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批准,于2004年1月开始执行。 本次修订主要是针对保证性服务准则,以适应当前风险管理的需要。修订也为咨询性服务提供机会,以及为公司对外披露审计工作结果提供指导。 本次修订增加了5条准则: 1.1210.A3:对内部审计师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2.2201.A1:对接受第三方业务委托的规定 3.2220.A2:关于同时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问题 4.2410.A3:向外部第三方分发审计报告时的沟通 5.2440.A2:分发审计报告无法律限制时的措施 本次修订还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原有的17条准则: 1.1130.A1:内部审计师应避免评价他们曾经负责过的运营工作 2.1220.A2:关于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应用 3.1300:质量保证与改进项目 4.2100:工作性质 5.2130:治理 6.2130.A1:内部审计师在组织道德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7.2200:审计业务计划 8.2210:审计业务的目标 9.2210.A1:审计工作的目标应反映风险评估的结果

10.2240.A1审计业务工作方案的审批 11.2400:报告审计结果 12.2410.A1:最终报告的必要 内容 13.2410.A2:对被审计单位的业绩应予肯定 14.2421:错误与遗漏 15.2440:发布审计结果 16.2440.A1:审计执行主管负责分发最终审计报告 17.2600:管理层对风险的接受 下面对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确认内审准则的适应范围 修改后准则在引言中确认:内审准则可应用于不同的法律和文化环境。可应用在经营目标、经营规模、复杂性和结构多变的企业中。确认内审工作可由公司内部或外部人员来执行。 二、设定内审准则有一个假定前提 鉴于内审准则执行环境的多样性,而执行人员的水平又参差不齐,那么内审准则应当定在什么水平上?在修订时要有一个假定。这个假定就是:首席执行官和审计师在应用内审准则时,对内审概念具有良好的判断能力。也就是说能理解内审准则的规定。 三、强调执行内审准则是法定义务 修订后的内审准则规定,不论任何单位,也不论内审工作由谁来执行,都必须执行内审准则。新准则规定:“内部审计师如果由于法律、法规的原因不能遵循准则的某些部分的话,他们亦应该遵循准则的其它部分,并对这种情况做出适当的披露。” 准则用“应该”这个词来表示其法定义务。以工作准则2100条为例,修改前条文是:“内部审计活动评价并帮助改进机构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体系。”这个规定像是对内审活动的描述。新准则对此修改为“内部审计活动应该运用系统化 和严谨的方法去评价和帮助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体系。“这里用了”应该“一词,表示执行内审准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实施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实施 应唯 (2009年10月28日) 尊敬的各位来宾,早上好! 时值美丽的深秋时节,我们相聚在北京,召开2009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中小事务所论坛,共议中小事务所的发展,对于提升中小事务所影响力以及拓展中小事务所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很荣幸受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负责人Paul Pacter的委托,在此,就《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在中国以及更广泛实施的有关问题作一简要的论述。 一、《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本情况 2009年7月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适用于中小主体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首次开发的专门针对中小主体的会计准则。在金融危机还没有远离我们的时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适用于中小主体的财务报告准则,其重要意义在于为中小主体在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以及继续发挥中小主体在全球经济复苏以及未来发展中的作用,提供了一条道路。关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要介绍以下几个问题: (一)为什么要制定《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要求中小主体编制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没有就中小主体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各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或者准则制定机构要求其中小主体采用本国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或者要求完全采纳完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者制定本国有关中小主体会计准则,导致中小主体编制财务报告信息不可比,同时,中小主体反映采纳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远大于其效益。全球发达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准则制定机构、评级机构、中小主体和审计人员强烈要求,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独立的、为满足中小主体需求的、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准则,以减少中小主体运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或者运用完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成本,提高中小主体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开发了适用于中小主体的国际会计准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异同(2015年) (1)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趋同及差异 2014年12月

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概述及新变化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概述 三、中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趋同现状 四、中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差异

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概述及新变化 1、概述 目前,我国A股上市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中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等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要求从2007年1月1日逐步开始实施的,通常称之为“新会计准则”。之前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一般称为“旧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个基本准则,41项具体准则,32 项应用指南,若干准则解释和补充规定。(其中:2014年7月,财政部对基本准则和4具体准则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三项具体准则)(见附表)

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简述 法规/指引简要介绍 1 项基本准则其作用是指导具体准则的制定和为尚未有具体准则规范的会计 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 41 项具体准则具体准则主要规范企业发生的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应用指南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相关条款的细化和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 提供操作性规定,还包括财务报表格式、会计科目、主要账务 处理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其他补充规定主要是对新会计准则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的解释,或为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而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某些改进所作出的中国准则的修改。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由财政部会计司编写,主要是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详细解释 以及提供示例。此外,财政部还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颁 布了一些为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而作出的规定。

国际审计准则与中国2010审计准则的主要差异修改版

国际审计准则与中国2010审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1.准则体系:多3 个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 号——验资》。 关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IAASB 将其放在准则序言部分加以强调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将则其单独列示。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驭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该准则规定了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业务承接、鉴证业务的三方(注册会计师、责任方、预期使用者)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鉴证报告等内容。 2.未加区分审计准则与审计实务公告 IAASB 将国际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实务公告区分,在对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检查的规范中分别列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未将审计准则与实务公告加以区分,而是将其并入准则体系中。 把以下六个国际审计实务公告“IAPS 1000银行间函证程序,IAPS 1004银行监管机构与银行外部审计师的关系,IAPS 1006银行财务报表审计,IAPS 1010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的考虑,IAPS 1012衍生金融工具审计,IAPS 1013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归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 号——银行间函证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 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3.部分准则存在差异,《审计报告》。 我国报告准则与国际报告准则的区别:①报告名称差异:我国审计报 告均称为“审计报告”未加“独立”二字;国际审计报告均称为“独立审计 报告”,在标题中增加“独立”一词,强调审计师的“独立性”。②审计

常用财务英语

account 账户 account payable 应付账款 annual report 年度报告 assets 资产 audit 审计 auditor’s opinion 审计意见书 balance sheet 资产负债表 balance sheet equation 资产负债表等式 capital 资本 capital stock certificate 股本证明书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CPA) 注册会计师 common stock 普通股 compound entry 复合分录 corporation 公司 creditor 债权人 debtor 债务人 entity 主体(会计主体) financial accounting 财务会计 GAAP 一般公认会计原则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一般公认会计原则independent opinion 独立意见书 inventory 存货 liabilities负债 limited liability 有限责任 management accounting 管理会计 notes payable 应付票据 open account ①未清账;②赊账,指赊购和记账交易owners’ equity 所有者权益 paid-in capital 投入资本(缴入股本) paid-in capital in excess of par value 超面值缴入股本partnership 合伙企业 par value 票面价值 privately accounting 企业会计 privately owned 私有公司 public accounting 公共会计 publicly owned 国有企业 reliability 可靠性 shareholders’ equity 股东权益 sole proprietorship 独资企业 stated value 股本 statement of financial condition 财务状况表 statement of financial position 财务状况表 stock certificate 股票凭证 stockholders’ equit y 股东权益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异同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异同 一、中国实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的做法。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会计规范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英美国家为代表,采用会计准则的形式,另一种是德法国家为代表,采用会计立法和会计制度的形式。中国实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的做法,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中国会计准则的发展与趋同。 二、中国会计准则的结构由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构成,并将类似于概念框架的内容归入基本会计准则,这种做法与国际惯例有较大出入,而国际会计准则不存在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之分。 三、中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和价值重估的方法较为排斥,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中国当前国情的需要,有利于避免企业舞弊和利润操纵的行为,但在经济全球化,企业购并愈演愈烈和金融工具层出不穷的今天/公允价值已跃升为与历史成本并驾齐驱的新的计量属性。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不仅广泛应用于金融工具,在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非货币性交易等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也被广泛应用。因此,中国不能一概否认公允价值的使用,从而加大与国际通用准则的差距。 四、中国的会计准则由政府制定,依靠政府的力量强制企业执行,具有法律强制力。国际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定,没有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前提,其制定机构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改组后的国际会计

准则理事会,其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 五、会计准则的侧重对象不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重点在于利润表,以收入、利润的恰当合理的配比为先,属于利润表观,而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重点则在于资产负债表,以资产、负债的准确计量为先,属于资产负债表观。 在具体会计准则上,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以及披露要求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1、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在母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中,以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中国会计准则要求:(1)对子公司投资以成本法核算;(2)对联营企业以及合营企业投资以权益法核算。合营方的合并财务报表-在国际会计准则下,合营方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可采用比例合并法或者权益法核算。但是中国准则只允许使用权益法。 2、关于固定资产准则。(1)定义名称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定义为不动产、厂场和设备。(2)会计计量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使用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当某一类别的固定资产选用重估模式,该类别的资产应一致采用,但不需对所有固定资产也采用重估模式。而中国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成本模式。

国际审计准则三

国际审计准则三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审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AU8003节指导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1980年9月 引言 ·01本准则叙述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审计人员的职业责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遵循之。 ·02审计是指对任何单位的财务信息的独立检查,不论该单位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不论其规模大小,也不论其法定组织形式,凡检查后需要发表评语的,均适用本准则。 ·03其他各节的国际审计准则,将对本节所制定的原则作进一步阐述,以指导审计方法和报告书编制的实务。 ·04贯彻执行这些原则,需要按照具体情况运用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书。 正直、客观和独立性 ·05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工作中,必须坦白、诚实和恳切。审计必须公正,决不容许偏袒和偏见凌驾于客观性之上。审计人员必须保持公正的态度,在实际上和表现上都不能有任何牵连,这种牵连可以被人认为与正直和客观不能相容(不论其实际影响如何)。 保密

·06审计人员对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必须遵守保密原则。如未经特定的授权行为,并在法律上或职业上无反映的责任的,不得将该项信息透露给第三者。 技术和能力 ·07执行审计业务和编拟报告书的人员,必须经过审计方面的适当训练,并具有经验和能力,以职业上的认真态度进行该项工作。 ·08审计人员要求有专业技术和能力。这些技术和能力的获得是:接受普通教育,经过正规课程的学习和通过合格考试而获得专业知识,并在合适的指导下取得实际经验等各项条件的综合。此外,审计人员必须经常注意事物的发展,包括国际和国内有关会计和审计事项的文件,以及有关的法令和条例的规定。 他人所做的工作 ·09凡审计人员将工作委派给助理人员,或利用其他审计人员或专家所做的工作时,审计人员对于财务报表所提出的发表的评语,仍应负责。 ·10审计人员将工作委派给助理人员时,应作认真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审计人员应确定:其他审计人员或专家所做的工作,是否确实适合其用途。 记录 ·11对于证明审计工作系按照基本原则进行的重要事项,应作成记录。 计划

国际会计准则2010《重要会计用语中英对照》

「重要會計用語中英對照」 Item Term in English Term in Chinese 1 [Amount] recoverable 可回收(金額) 2 ‘Corridor’ 「緩衝區」 3 ‘Cost of sales’ method 「銷貨成本」法 4 Acceptable under IFRSs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可接受 5 Accountability of management 管理階層之課責性 6 Accounting 會計 退休福利計畫之會計與報導 7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by Retirement Benefit Plans 8 Accounting estimate 會計估計 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9 Accounting for Government Grants and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Assistance 10 accounting for inventories 存貨會計 11 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 投資關聯企業之會計 12 Accounting income 會計收益 13 Accounting model 會計模式 14 Accounting period 會計期間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15 Accounting Policies, Changes in Accounting Estimates and Errors 16 Accounting policy 會計政策 17 Accounting principle 會計原則 18 Accounting profit 會計利潤 19 Accounting record 會計紀錄 20 Accounting treatment 會計處理 21 Accounts receivable 應收帳款 22 Accrual basis 應計基礎 23 Accrual basis of accounting 應計基礎會計 24 Accrued liabilities 應計負債 累計(攤銷、利息、損益) 25 Accumulated (amortisation, interest, profit or loss) 26 Accumulated profit or loss 累計損益 27 Accumulating compensated absences 累積帶薪假 28 Achieve comparability 達成可比性/ 達成…可比性 29 acquired entity (被)收購(之)個體 30 acquired goodwill 收購(之)商譽

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

IIA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Practice Framework(IPPF) 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2009年1月修订) (红皮书)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译 ★内部审计定义 ★职业道德规范 ★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 ★实务公告

修订说明 作为整合IIA所发布标准的概念性框架,《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的范围缩减到只包括由IIA国际技术委员会按照适当程序制定的权威标准。该权威标准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强制性指南。遵循强制性指南的原则对于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是必须且重要的。强制性指南的制定遵循既定的尽职审查程序,包括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界的意见。《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的三个强制部分为“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强力推荐的指南。强力推荐的指南是IIA通过正式批准程序认可的,阐述有效执行“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的实务,包括立场公告、实务公告和实务指南。 ↓

新版IPPF所作的重大改变是: (1)程序改进。加强了IPPF的各个部分,提高了透明度并确定了权威标准和修订周期。标准的修订周期目前确定为三年,尽管并非每三年都需要进行修改,IIA 仍致力于确保对标准作全面的审核,并视需要进行修订。 (2)发展与实务帮助。这一部分不再纳入柜架体系。它曾经包含了内部审计师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用到的所有资源(例如培训、出版物和研究报告等)。由于新版IPPF的范围只包括上述的权威标准,这项内容不再适合于新的框架。 (3)释义。这是新增的对标准中的术语和短语作出的进一步阐释,置于需要加以解释的相关标准条款之下。 (4)实务公告。这部分内容在范围上已经缩减为只包括用于实施“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的技术和方法。原框架中涉及工具及技术方法的内容已经移至实务指南部分。 (5)实务指南的立场公告。这是IPPF新增的内容,实务指南侧重于在工具和技术的具体运用方面提供指引,包括详细的流程、程序、方案和步骤(例如每一步所形成的结果的范例)。立场公告表明IIA关于内部审计在特定事项中的角色及职责所持的立场或观点。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10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0 合并财务报表 目标 【1】本准则的目标是当某一个实体控制一个或多个其他实体时,建立列示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原则。 达成目标 【2】为了达到【1】所述的目标,本准则: (1)要求对其他一个或多个实体(子公司)实施控制的某一个实体(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2)定义控制的原则,并将控制作为合并的基础; (3)制定应用原则以识别投资者是否控制了被投资者,进而必需合并被投资者;和 (4)制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会计规定。 【3】本准则并不涉及业务合并以及合并的影响,包括因业务合并而产生的商誉(参见 IFRS 3 业务合并)。 范围 【4】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准则应用于所有实体,除非: (1)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母公司可以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i)母公司是全资子公司,或者是另一个主体的部分拥有的子公司,但其他所有者,包括那些没有表决权,已被告知且不反对母公司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ii)该母公司的债务或权益工具并未在公开市场(国内或国外证券交易市场或者当地或区域性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iii)母公司没有以在公开市场上发行任何类别的工具为目的,而向证券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递交或正在递交财务报表。 (iv)母公司的最终控制方或其他任何间接控股母公司遵循IFRS的规定编制了可供公开使用的的合并财务报表。 (2)雇员离职后设定受益计划或应用《IAS 19 雇员福利》的其他长期雇员受益计划; 控制 【5】作为投资者,无论涉入一家实体(被投资者)的性质如何,需要通过评估其是否控制了被投资者来确认其是否为母公司。

【6】投资方控制了被投资方是指当投资方通过对被投资者的涉入面临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 报的权利,并且通过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来影响投资者的回报金额。 【7】因此,当且仅当投资方具备以下所有条件时,投资方才控制了被投资方: (1)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 (2)通过对被投资者的涉入面临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及 (3)利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金额的能力。 【8】在评估投资方控制了被投资方时,投资方需要考虑所有的事实和环境因素。如果事实和环境导 致本准则【7】所列示的控制要素发生了变化(参见本准则 B80-B85),投资者应当重新评估其是否 控制了被投资方。 【9】当两方或多方需要同时行动才能直接主导相关的活动,则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了被投资方。在 此情形下,除非互相合作,没有任何一方投资者能够主导活动,即没有单一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每个投资者应当遵循其他相关IFRSs的规定,例如《IFRS 11 合营安排》、《IAS 28 在联营与合营 中的投资》和《IFRS 9 金融工具》。 权力 【10】如果投资者拥有的现有权利使其在当前有能力主导对被投资者回报构成重大影响的活动,则存 在权力。 【11】权力来源于权利。有时评估权力是直接的,例如通过权益工具(如股票)赋与的表决权,可以 直接或唯一地获取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并且可以通过对这些股份的投票权来评估权力。在其他的案 例中,评估权力可能相对复杂并且需要考虑一个或多个因素,例如当权力取决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 【12】如果投资方拥有主导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则拥有权力,即使其主导权利尚未行使。投资方已 经主导相关活动的证据有助于确定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但是,这些证据本身不能得出是否投资者具 有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的结论。 【13】如果两个或多个投资方拥有现有权利,赋于各方单独主导不同相关活动的能力,则拥有现时能 力以主导最重大影响被投资回报的一方,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力。 【14】投资者拥有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即使其他方拥有的现有权力使其在当前有能力参与主导相关的 活动,例如,当其他方具有重大影响。然而,当投资方仅拥有保护性权利,则其没有主导被投资方的 权力(参见本准则 B26-B28),因而不能控制被投资方。 回报 【15】当投资方涉入被投资方的回报因被投资方的业绩而导致潜在的变动时,投资方承担了可变回报 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投资方的回报可能是有利或不利或者同时存在有利与不利。 【16】尽管只有一个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但是其他多方也能够享有被投资方的回报。例如,非 控制性权益持有者也能享有被投资方的利润或分配。 权力与回报的联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