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DOCX 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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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第十一条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2 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名称检查内容实施主体检查对象设定依据 1 公路养 护、绿化、 水土保持 检查 对公路养护、绿化、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 检查 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公路建设 市场检查 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 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 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 履约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 位及主要人员 《公路法》第六十九条;《公路建设 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公 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年第14号)第七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 作规则》(交公路发〔2015〕59号) 全文 3 国内水路 运输市场 检查 对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的《国内水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及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对国 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 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 者、国内水路运输辅助 业经营者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国内水 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内水 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 国际海运 市场检查 对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行为 情形的调查 交通运输部 国际海运业经营者、国 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者 《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 三十六;《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第四 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1

中国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汇总

中国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汇总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等10项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相关机构最迟应当于2017年底取得新证。 金融作为国内管制严格的行业之一,首当其冲的当然是执业资格问题,也就是牌照问题。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目前国内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都有哪些,希望能对您的投资起到一点儿帮助作用。 金融监管根据时段划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是事前监管的核心,金融许可证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常态表现。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 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等12种: 一、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1)银行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商业银行773家,政策性银行2家,农村合作银行108家,农村信用合作社399家,村镇银行1105家。 目前已允许民营资本共同参加设立银行,首批参与民营银行的试点单位共有五家,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业参与了试点工作,他们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 民营银行从监管层的要求出发会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区功能。 1.1审批机关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3申请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中资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

中国银监会文件 银监发[2012]5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顺应商业银行内部组织架构调整与业务流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专营机构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专营业务的稳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刻领会《指引》内涵 《指引》进一步厘清了商业银行设立专营机构的类型,从法理层面做了必要的制度和监管安排,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这对促进商业银行专营业务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银监局、各商业银行要提高认识,切实按照《指引》要求加强风险管控,规范专营机构设立及其经营行为。 二、从实际出发,审慎推进专营业务发展和专营机构建设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发展战略和内控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本行专营业务发展和组织体系的最佳模式。若现有分支机构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专营业务发展的需求,不应单独设立领取金融许可证

的专营机构,防止机构膨胀在本行内部形成过度竞争态势。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主动、及时报告本行专营业务的发展与风险状况,自觉接受监管。 三、坚守风险底线,加强对专营机构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指引》要求,对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实行有限牌照和授权制度。同时,应定期对专营业务发展与风险状况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目前部分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在的定位不明、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防止机构游离于总行与当地分支地之外、业务和从业人员缺乏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管等形成风险隐患。当发生风险事件或客户投诉时,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本行当地分支行应遵循“首诉负责制”,以首次接到投诉或报告的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协调配合,妥善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影响本行的社会声誉。 四、明确职责,强化对专营机构的监管 各银监局应遵循“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路径,形成有效合力,加强对辖内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及相关城市商业银行,并按照《指引》的要求,在《指引》发布一年内对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但未申领金融许可证的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9]20号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越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八条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模板】

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

目录 总则 (1) 第一节取水许可 (2) 第二节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 第三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6) 第四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7) 第五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9) 第六节河道采砂许可 (11) 第七节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12) 第八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3) 第九节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14) 第十节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5) 第十一节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17) 第十二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8) 第十三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9) 第十四节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21) 第十五节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22) 第十六节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23) 第十七节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24) 第十八节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25) 附则 (26)

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水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水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应当公示。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 (六)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采取法定方式送达并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涉及公示、听证、查看现场等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行政许可法习题1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计20分) 1、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 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2、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或者加贴( 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按照法定依据收取费用时,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 项目)和( 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 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6、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精简)、( 统一)、( 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7、申请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 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

外。 8、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 行政机关)或者( 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 9、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 不受保护)。 11、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1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五)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3、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 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5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当先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后再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

中国12类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汇总情况

中国12类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汇总 证监会发布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等10项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相关机构最迟应当于2017年底取得新证。 金融作为国内管制严格的行业之一,首当其冲的当然是执业资格问题,也就是牌照问题。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目前国内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都有哪些,希望能对您的投资起到一点儿帮助作用。 金融监管根据时段划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是事前监管的核心,金融许可证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常态表现。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 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12种: 主要金融牌照简介(申请条件、审批机构、法律依据以及注册资本要求) (一)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1、银行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商业银行773家,政策性银行2家,农村合作银行108家,农村信用合作社399家,村镇银行1105家。 目前已允许民营资本共同参加设立银行,首批参与民营银行的试点单位共有五家,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业参与了试点工作,他们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 民营银行从监管层的要求出发会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

服务社区功能。 1.1审批机关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3申请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1.4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信托牌照 拥有信托牌照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全国共有71家信托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为1984年。目前银监会已暂停发放信托牌照。因此最实惠的获得信托牌照的方法是收购小型信托公司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 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七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范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 范 (合订本)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河津市粮食局(公章) 2018年6月

目录1.粮食收购许可办理操作规范 (1)

粮食收购许可标准化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行政审批主体 (一)业务主管部门 河津市粮食局 (二)承办机构 河津市粮食局行政审批股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审批依据 (一)设定依据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其他依据 1.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2.申请材料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3.现场踏勘。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4.审图。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审图。 5.公示。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6.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7.数量限制。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 8.收费。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9.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0.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1.备案。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12.公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公告。 13.年检(年度报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年度报告。 五、审批程序 (一)实施权限(行使层级) 县级行使 (二)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申请材料 列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明细(即前置申请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水利部令第23号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5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第三条水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水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水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核查、回避、听证、科学决策等制度,保障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公平和公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精简办事环节,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

行政许可法判断题

行政许可法判断题 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适用行政许可法。(B ) A、对 B、错 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A) A、对 B、错 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A) A、对 B、错 4、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A) A、对 B、错 5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A) A、对 B、错 6、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A) A、对 B、错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上级命令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B ) A、对 B、错 8、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B ) A、对 B、错 9、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A) A、对 B、错 10、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A) A、对 B、错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A) A、对 B、错 12、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A) A、对 B、错 13、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A) A、对 B、错

某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DOCX 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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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中资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调研报告

中资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调研报告 调研目的:全面了解中资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开展的现状,通过比较分析寻找差距,发现不足,为银行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提高中资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整体市场竞争力。 调研对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十三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调研方法:通过银行网站、媒体报道、银行宣传资料以及金融统计年鉴等途径收集相关信息,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进行分析,形成调研结论。 调研团队:汇通天下国际结算网课题组。 国际结算业务市场概况从可以搜集到的网上公开资料来看,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发展迅猛,多家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增长速度都超过了外贸进出口的增长速度。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 国际业务经营历史较长的中国银行在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方面拥有独特的优势,在国内占据着较大的市场份额,并且以每年两位数的增长率继续保持市场领先地位,2004年全辖实现国际结算量3533亿美元,增长率达到了39%。但与此同时,中行的国际业务优势地位也受到了其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工行和农行的强有力挑战。2005年,工行实现国际结算量2927.57亿美元,接近3000亿美元大关,实现外汇中间业务收益34.46亿元人民币。农行近年来的国际业务发展迅猛,2005年实现结算量1955.96亿美元,同比增长36.48%,超过外贸进出口增速(23.2%)13.28个百分点,实现外汇中间业务收入4.61亿美元。中国建设银行2004年的国际业务量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大关,达到1076亿美元。 工行、农行、建行国际业务的快速发展与其深厚的客户底蕴是分不开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的经营或者产品都登上了国际的舞台。这些为数众多的企业的需求变化日益引起国有商业银行的重视,为其发展国际业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是维护群众权利、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发展的过程。下文是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 月27 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 市市本级从事和参与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本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市一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权限: 市水务局负责闹市域内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X市范围内河道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事项。 第二章审查环节 第五条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环节:窗口受理(初审)—转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办负责人

(或主任办公会)审核—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窗口送达批复文件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六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按照上述条件向市水务局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以下简称 “窗口”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 份; 3.水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或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原件和复 印件2 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和复印件2 份。 第四章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 第八条受理(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2005年7月8日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第三条水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水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水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核查、回避、听证、科学决策等制度,保障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公平和公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精简办事环节,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向有关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批评、检举或者控告;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发现水行政许可有错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水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九条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对实施该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作出具体规定。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有关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水行政许可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水行政许可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100095260-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基本知识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基本知识 一、行政审批的定义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 准” 同意” 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 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 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 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行政审批的特点一是行政审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二是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 1三是行政审批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公民和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 四是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五是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 六是审批权具有时效性。 七是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审批的种类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

验、年检等几十种。 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 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 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该类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 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 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 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2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 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案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 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XX〕108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综〔20XX〕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规〔20XX〕17号)有关精神,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的编制和事项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部署,通过全面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编码、名称、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要素,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确保20XX年底前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对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完成我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和电子化,努力实现政务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形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 三、政务服务事项认定标准 政务服务事项分为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关于行政权力事项的认定标准 “9+x’’类纳入政务服务。即: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年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税费减免和部分其他类行政权力。 其他“4+x’’类不纳入政务服务。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监督检查和部分其他类行政权力。 需要说明的是:其他类行政权力中,与政务服务紧密相关、符合政务服务特征的事项,需纳入政务服务事项。此项工作由市、区、县(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此自行确定。 (二)关于公共服务事项的认定标准 公共服务9大领域中符合政务服务特征的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即: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9类公共服务。

中资商业银行国际化进程的挑战与对策

2013.1 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国际化战略已经成为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迫切要求。我国一些大型银行在完成财务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成功上市后,体制机制在逐步改善,经济实力在不断加强,国际化布局也在不断加紧。正确认识中资商业银行在国际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挑战,找出对策,是制定发展战略,优化经营手段的前提。 一、中资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面临的新挑战 金融危机带给全球经济的下行趋势还没有完全缓解,而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加快,国内外新形势对中资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产生了深刻影响。 1.境外机构经营面临诸多困难。一是信用风险管理任务艰巨。金融危机引发全球市场动荡及向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使得一些金融机构及企业客户自身生存的不确定性增加,中资商业银行面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多变的考验。二是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加大。危机已经严重影响了实体经济,破坏了正常的货币传导机制,银 行间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金融机构之间严重缺乏信心,市场上很难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拆借等交易受到严重影响。三是盈利能力受到影响。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频繁,很可能出现利率倒挂现象,资产业务利差收窄对盈利增长冲击较大,盈利的不确定因素大大增加。 2.代理行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少数原本与中资商业银行有广泛业务合作关系的外资代理行风险水平显著增高,给中资商业银行相关资产带来风险隐患,此外,市场信心受损导致的代理行间信用业务急剧萎缩,也给中资商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特别是资金类业务带来一定冲击。 3.人民币国际化趋势对中资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提出了新要求。2008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韩国银行宣布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在人民币国际化道路上迈出了坚实一步。12月24日,继前期与俄罗斯、蒙古等国开展双边贸易人民币结算之后,我国决定对广东和长三角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 贸易实行人民币结算试点,在人民币区域化、国际化方向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在对外交往中,履行计价结算职能是人民币区域化、 国际化的起点和基石。近年来,人民币在周边国家的吸引力逐渐增强,在部分地区已开始扮演支付手段和外汇储备的角色,作为区域间结算货币的基础已经形成。目前,在泰国、越南、缅甸、老挝等地,人民币均可在境内使用。可以预见,人民币在上述区域内的信用和认同感会不断增强,区域化、国际化步伐有望进一步加快。这一趋势将对中资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必须统筹考虑、积极应对,深入挖掘其中蕴含的发展机遇。 二、当前中资商业银行在国际化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中资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除外部影响外,自身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从跨国经营来看,可持续增长模式尚未建立。一是业务结构亟须优化。境外机构仍以批发性资产业务为主,零售业务比较薄弱,中间业务占 周海潮 Topic 话 题中资商业银行国际化进程的 挑战与对策 22

建设部关于印发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标[2005]124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 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我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 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新核准”事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二00 五年七月二十日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 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 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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