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实施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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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顺利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合规风险,依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是指由公司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以合规风险为导向,覆盖合规管理各环节,重点关注可能影响合规目标实现的关键业务及管理活动,客观揭示合规管理状况。

第四条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分为全面评估和专项评估。除特别指明外,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均指全面评估。

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合规管理有效性全面评估。

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在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提出要求,或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时,应当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

第五条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作为公司年度合规工作报告的附件,报住所地证监局。

第二章评估内容

第六条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涵盖合规管理环境、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等方面。

第七条对合规管理环境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公司高层是否重视合规管理、合规文化建设是否到位、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是否充分等。

第八条对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监测、合规培训、合规报告、监管沟通与配合、信息隔离墙

管理、反洗钱等合规管理职能是否有效履行。

第九条对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情况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是否健全,是否与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相一致,是否能够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条对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运行状况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是否能够严格执行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问题。

第十一条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的内容可以根据评估的目的和需要确定。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如下:

(1)协调外聘评估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及配套文件,征集各部门对于方案及文件的反馈意见;

(2)协助外聘评估机构评估小组组织公司各部门开展合规自评,包括但不限于与自评底稿填写、自评材料上报相关的工作部署、通知发送、会

议召集、培训等具体工作;

(3)协助外聘评估机构评估小组收集、汇总相关材料;

(4)与外聘评估机构、公司协办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络,掌握和了解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评估小组的评估意见及时给予反馈;

(5)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相关材料和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6)对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其它需配合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的部门为协办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总部、计划财务部、投行管理总部、债券融资总部、证券投资总部、销售交易部、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研究所、策略投资部、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总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机构业务部、经纪业务总部。

协办部门工作职责因机构改革有调整的,由新承接职责的相应部门负责落

实。

第十四条协办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评估事项的自评底稿填写、材料准备和上报、评估反馈及落实整改等工作,具体如下:

(1)填写自评底稿并履行签署确认程序、接受评估小组访谈、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2)对涉及本部门的评估意见与评估小组进行沟通,及时给予反馈;

(3) 评估结束后,对涉及本部门的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表,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合规总监、法律合规部报送整改情况。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外聘机构的选聘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机构的选聘一并进行。

公司应当与外聘评估机构签订鉴证业务约定书,约定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目标和范围、需遵循的准则和监管要求、评估程序的选择与设计、评估报告的时间要求、保密义务等。

第十六条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程序包括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和后续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七条外聘机构应当成立评估小组,并对小组成员进行培训,确保小组成员具备与评估事项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评估小组应当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范围、内容、分工、进程和要求,制作评估底稿等评估工作文件。

第十九条评估小组应当设计自评底稿,组织公司各部门开展合规自评工作,并对自评底稿进行复核。

合规管理环境自评底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自评底稿、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自评底稿应当由自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自评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确认。

经公司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签署确认的自评底稿应在提交评估小组的同时将复印件交由法律合规部存档。

第二十条评估小组应当与法律合规部及评估涉及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就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结果进行沟通,就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评估小组应当根据评估实施情况及评估反馈意见撰写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评估依据、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程序和方法、评估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前次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内部报批程序。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要求报送的,从其要求。

第二十三条针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表,并通过合规月报向法律合规部定期报告整改情况。法律合规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跟踪,并通过定期合规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报送,以便公司管理层指导并监督相关部门全面、及时完成整改。

第五章评估问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结果纳入公司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合规专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中新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根据违纪事实、情节轻重、影响程度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员,法律合规部认为其不适合任职的,可以向公司建议解除其任职。

第二十六条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中发现的合规风险事项,法律合规部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提醒警示。

对于上述人员,法律合规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培训。

第二十七条对在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过程中发生拒绝配合、阻碍工作和隐瞒事实等情况的,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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