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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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发文单位:湖北省

文号:鄂政发〔2004〕56号

发布日期:2004-11-30

执行日期:2004-11-30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4〕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起草的《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全省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统筹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用于重点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予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示范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

(五)省政府规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七条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条例》、《办法》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

(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六)污染治理项目已经获得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资金保证。

第八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九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的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项目形式申报,申请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申报脱硫项目,由该电力企业直接向省财政部门和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表格及分类附件样式由省财政、环保部门另行印制。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在下半年集中进行,各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8月份将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在每年9月1日以前直接向省环保、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单位单方面上报、越级上报或不按规定条件、时间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省环保、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项目的轻重缓急拟定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省环保、财政部门对列入初步方案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联合会审,并根据专家会审和财力状况,拟定资金安排计划,确定补助的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联合下达项目预算。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单位。仪器设备购置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正式实施后,先拨付补助金额的60%给项目承担单位。补助金额的余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并于年终20日内提交绩效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省环保、省财政部门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定期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各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报省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省环保、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并取消该项目单位申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专项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无故不按计划建设的;

(三)因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无故停止项目建设的;

(四)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的;

(五)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及环保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完)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帮助和教育当地村民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确定为文物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管、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区应当设立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发展与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产业。 第十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规划、房屋、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规划、房屋、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移送、处理、反馈机制,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修缮或者保护性利用优秀历史建筑成绩显著的; (二)为了保护的需要,自愿迁出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主动腾退优秀历史建筑的;

(三)对损坏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或者投诉有功的; (四)在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有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需要表彰和奖励的情形。 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十二条历史遗迹较为丰富、文物古迹较多、优秀历史建筑密集且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真实地反映武汉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 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的确定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三条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二)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纪念意义;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五)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六)历史名人故居; (七)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 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作为优秀历史建筑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第十四条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议名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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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 文号:鄂政发〔2004〕56号 发布日期:2004-11-30 执行日期:2004-11-30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4〕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起草的《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全省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统筹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用于重点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予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示范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886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 式样本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A、工作防护棚 地面固定作业机械设备均按要求搭设工作防护 棚,(如砼搅拌台及其它作业等),工作棚由钢管、 槽钢、钢板搭设而成,工作棚应满足工作安全、采 光、通风、实用等要求。 B、环境保护 a)制定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建筑施工工地是一个主要的环境污染源,尤其为 噪音、粉尘及废水,而这些环境污染将直接影响社区 生活环境。因此,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保持正常

施工、创建文明工地的主要工作之一。 b)防止施工噪声污染 人为的噪声控制措施: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音扰民的自觉意识。 减少作业时间: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安排到白天作业;晚间作业如超过22:00时,提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尽量利用噪声小的机械施工。 易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 施工现场的强噪音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施工作业尽量放在封闭的机械棚内;或在白天施工,以致不影响工人与居民的休息时间。 C、防止空气污染 建筑施工垃圾较多,应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 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4]12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5.09 【实施日期】2014.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鄂环办[2014]1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为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加快转变工作作风,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协调解决当前环保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2014年第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树立和强化以民为本的理念,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

点,厅领导班子成员率先垂范,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建议,着力研究环保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和重点问题,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环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厅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的主要任务是: (一)经常深入基层联系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其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并予以督促、指导; (二)及时了解基层联系点环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三)主动收集基层联系单位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等,及时向厅党组反映汇报,并尽快予以妥善处理和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厅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深入基层联系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不定期召开基层单位有关人员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开展联系基层工作,原则上到联系点调研一年不少于2次,每年牵头负责1项重点调研课题。 (二)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做好联系基层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真正抓基层、抓基础、抓作风。特别是对所联系的市州,要寓监管于帮促之中,切实加大帮促力度,不断提高帮促和服务效果。 (三)厅党组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专门会议,专题听取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联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各市州要积极支持、配合、协助厅领导做好基层联系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联系基层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省环保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名单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一) 编号发布单位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实施日期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04.01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0.10.01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9.1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5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2、27-30条,56条适用)1997.3.1 6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六章第41条)2000.9.1 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15、16、19、34-37、47条适用) 8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1、2、5条,第三章:第13、15、19、20-22条,第四章:第28-30,32-34条,第五章:第41-42、44-45条,第六章:全部)1989.11.1 9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9届2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适用)1998.9.1 10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8届28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7条,第二章:第18条,第三章:第21、22、30条,第五章:全部)1998.1.1 1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7届16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31条适用)1989.12.26 12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06.28 13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4.10.1 14中国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15中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全文适 用)1996.08.03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发[2013]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1.15 【实施日期】2013.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环发[2013]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现将《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15日

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化工园区是我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发展的重要平台。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化工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但有部分园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了做好我省化工园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 一、对象和目标 (一)对象:化工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 (二)目标:全面提升我省化工园区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规范入园项目管理要求,提高入园企业水平和档次,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园区环境监管,健全监测、监控、应急、预警等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和完善化工园区长效管理和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严格落实规划环评 1.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

2016年秋季西南大学网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业简答题

40、简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6分) 我国环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 (1)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又包括两种,一种是综合性指导规划,其内容就是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另一种属于专项规划,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的指标、要求作出的具体执行安排。(7分) (2)建设项目,具体可以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7分) 41、什么是开发者养护和污染者治理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环保法中有何具体适用? 42、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答: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4分) 和末端治理相比,清洁生产有下列不同: 1) 清洁生产侧重“防”,末端治理侧重“治”;(4分) 2) 清洁生产实现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而传统的末端治理只有环境效益,没有经济效益;(4分) 3) 清洁生产对于企业来讲有动力,能主动;末端治理对于企业没有太大动力,比较被动;(4分) 4) 清洁生产可以持续,而末端治理不易持续。(4分) 概括而言,清洁生产比起末端治理,更加全面和广泛的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引向工业。 43、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4]16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5.30 【实施日期】2014.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鄂环办[2014]16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依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2013年以来,全省不同地区出现了长时间、大范围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在当前异常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下,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则是强调提前预警、及时响应,采取强有力的应急管理措施,减缓重污染程度,避免重污染天气的持续恶化,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的专项应急预案,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各方面关系,从组织机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 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7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3.31 【实施日期】2011.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的通知 (鄂环办[2011]7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的需要,依据环保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和《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厅党组决定成立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简称应急信访办),履行厅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厅应急信访办组成 目前厅应急信访办由6人组成:张金星、李志军、李俊华、屈华、陈实、葛红波,张金星行使负责人职责。

应急信访办办公地点: 厅主楼508室电话:87167135 厅副楼515室电话:87166810(应急、传真) 87163060(信访) 邮箱:xinfangban@https://www.360docs.net/doc/0b14255039.html, 应急信访办设立应急信访值班室,值班室设在厅副楼一楼,值班员由应急信访办人员轮流担任,主要负责受理电话投诉、接待群众来访和应急值班等,应急值班和信访投诉电话87167153。 二、厅应急信访办基本职能 厅应急信访办基本职能为协调配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组织处理环境信访事项。 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编制、修订省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二)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 (三)负责督导检查涉危、涉重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等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环境应急演练、环境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四)按照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协调省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指导、协调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协调处理因其它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统筹谋划全省环境应急与信访能力建设,组织应急与信访岗位培训; (七)负责全省环境信访督导检查工作,受理本级和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并负责信息报送; (八)参与涉及环境安全的涉危、涉重等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环境管理工作;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 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 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 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 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本省主要 流域、地区水环境现状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对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水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依法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五)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和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 (六)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水环境保护监察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 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与调整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提出水体限制排 污总量意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地表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监测、分析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 (二)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指导畜禽、水产养殖的 水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三)城乡建设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城乡规划,负责城乡垃圾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日期:2014-08-04 信息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 〖打印〗〖关闭窗口〗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2014 年7月17日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山体保护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且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 本办法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 具体需保护的山体名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山体保护遵循依法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保障经费投入。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经费。

第六条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山体保护工作。 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进行土地监管,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管、安监、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农业、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分类保护 第七条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等规定,制定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辖区的山体保护规划,由市林业、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查后,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本市山体实行分类划线保护。 根据山体在城市空间格局中的位置,本市山体分为中心城区山体和中心城区以外山体。 第九条中心城区山体的山体本体线,一般根据16度的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线划定;山体保护线一般沿山体本体线结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于30米宽度划定。 中心城区以外山体的山体本体线,一般根据25度的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线划定;山体保护线一般沿山体本体线结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于100米宽度划定。 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由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根据山体保护规划划定。区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对山体进行勘界,确定山体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 第十条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林木; (二)擅自挖砂、采石、取土; (三)新建公墓; (四)设立户外广告; (五)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擅自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一条除下列项目外,中心城区山体本体线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一)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 (二)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 (三)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2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 交卷时间:2016-11-16 10:49:37 一、单选题 1.(5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是由()提出。 ? A. 瑞典 ? B. 美国 ? C. 英国 ? D. 日本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2.(5分)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三级。 ? A. 基础 ? B. 方法 ? C. 行业 ? D. 质量 纠错 得分:5 答案C 解 3.(5分)()是最轻的行政处罚形式,只能单独适用。

? A. 警告 ? B. 开除 ? C. 没收 ? D. 记过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A 解析 4.(5分)()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公民、法人,只要对国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 ? A. 过失责任 ? B. 连带责任 ? C. 无过错责任 ? D. 故意责任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C 解析 5.(5分)依据环境功能的不同进行划分,分为生活环境和()环境。 ? A. 自然 ? B. 人工

? C. 原生 ? D. 生态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D 解析 6.(5分)限期治理制度主要包括限期治理的()和期限两个方面。 ? A. 对象 ? B. 目标 ? C. 内容 ? D. 功能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7.(5分)环境保护法在()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 A. 人 ? B. 时间 ? C. 空间 ? D. 地点

2020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2020 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 例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 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湖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20xx 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将区域性大气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

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奖励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市(含地、州,下同)、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对国家和省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尘控制区,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功能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经上级环保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作出界定。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可能发生重大改变的,应 当提前十五日变更申报登记。经环保部门审核的数据,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依据。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01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0]17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生态乡镇规定通知 附件: 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生态乡镇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环境保护优 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为规范我省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所属乡镇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直接向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提出申请,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进行预验收审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预验收合格后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并将乡镇申报材料及预验收报告报省环保厅。 (二)申报内容。申报省级生态乡镇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生态乡镇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及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申报文件、所在地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预验收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反映创建工作的音像资料等。所有书面材料应单独装订成册。 (三)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各乡镇的基本情况、现场核查情况、指标达标情况、市(州)环保局的预验收意见等。 (四)申报时间。省环保厅受理申报时间截止为每年的6月30日。逾期未上报,延至下一年度申报。2010年申报材料应于12月3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四、审查与复核 (一)审核。省级生态乡镇的创建,由各市(州)环保局按照要求组织预验收,将验收合格的乡镇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包括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二)公示。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由省环保厅在门户网站或其他全省发行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省环保厅将组织专家和所在地市(州)环保局对公示中提出的问题提进行现场调查。 (三)命名。对通过公示的乡镇,由省环保厅进行命名、授牌。 五、监督管理 (一)省环保厅对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各市(州)环保局负责实施,对存在问题的乡镇实行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各市(州)环保局应于当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对各市(州)环保局的省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乡镇,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称号,并暂停受理该市的省级生态乡镇验收申请。 (二)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每年向市(州)环保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市(州)环保局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环保厅上报本

湖北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

湖北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鄂环发[2008]6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发改委(局): 为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促进污染减排及保证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原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及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等规定,在各地筛选基础上,现将我省“十一五”期内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各市环保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书面通知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组织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对审核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督促指导企业按时限要求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被公布企业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我局将会同省发改委,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企业完成审核后,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报我局和省发改委。其中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由省环保局进行验收。 对审核工作进展顺利、任务及时完成的,我局将会同省发改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05]282号)、《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在项目申报、审批、污染治理资金、企业上市融资环保核查、创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不重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审核任务不能及时完成的地方和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布名单,并在有关政策上也不予支持。 附:湖北省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2020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doc

2020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湖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20xx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将区域性大气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奖励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市(含地、州,下同)、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对国家和省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尘控制区,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功能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经上级环保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作出界定。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可能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变更申报登记。经环保部门审核的数据,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依据。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设置排污口标志,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采样装置。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环保部门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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