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李瑞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李瑞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李瑞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鄂环党[2010]4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0.10.27

【实施日期】2010.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李瑞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鄂环党[2010]45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经厅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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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 文号:鄂政发〔2004〕56号 发布日期:2004-11-30 执行日期:2004-11-30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4〕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起草的《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全省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统筹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用于重点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予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示范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 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4]12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5.09 【实施日期】2014.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鄂环办[2014]1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为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加快转变工作作风,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协调解决当前环保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2014年第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树立和强化以民为本的理念,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

点,厅领导班子成员率先垂范,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建议,着力研究环保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和重点问题,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环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厅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的主要任务是: (一)经常深入基层联系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其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并予以督促、指导; (二)及时了解基层联系点环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三)主动收集基层联系单位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等,及时向厅党组反映汇报,并尽快予以妥善处理和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厅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深入基层联系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不定期召开基层单位有关人员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开展联系基层工作,原则上到联系点调研一年不少于2次,每年牵头负责1项重点调研课题。 (二)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做好联系基层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真正抓基层、抓基础、抓作风。特别是对所联系的市州,要寓监管于帮促之中,切实加大帮促力度,不断提高帮促和服务效果。 (三)厅党组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专门会议,专题听取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联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各市州要积极支持、配合、协助厅领导做好基层联系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联系基层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省环保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名单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发[2013]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1.15 【实施日期】2013.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环发[2013]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现将《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15日

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化工园区是我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发展的重要平台。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化工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但有部分园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了做好我省化工园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 一、对象和目标 (一)对象:化工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 (二)目标:全面提升我省化工园区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规范入园项目管理要求,提高入园企业水平和档次,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园区环境监管,健全监测、监控、应急、预警等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和完善化工园区长效管理和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严格落实规划环评 1.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4]16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5.30 【实施日期】2014.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鄂环办[2014]16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依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2013年以来,全省不同地区出现了长时间、大范围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在当前异常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下,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则是强调提前预警、及时响应,采取强有力的应急管理措施,减缓重污染程度,避免重污染天气的持续恶化,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的专项应急预案,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各方面关系,从组织机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 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7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3.31 【实施日期】2011.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的通知 (鄂环办[2011]7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的需要,依据环保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和《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厅党组决定成立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简称应急信访办),履行厅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厅应急信访办组成 目前厅应急信访办由6人组成:张金星、李志军、李俊华、屈华、陈实、葛红波,张金星行使负责人职责。

应急信访办办公地点: 厅主楼508室电话:87167135 厅副楼515室电话:87166810(应急、传真) 87163060(信访) 邮箱:xinfangban@https://www.360docs.net/doc/155569609.html, 应急信访办设立应急信访值班室,值班室设在厅副楼一楼,值班员由应急信访办人员轮流担任,主要负责受理电话投诉、接待群众来访和应急值班等,应急值班和信访投诉电话87167153。 二、厅应急信访办基本职能 厅应急信访办基本职能为协调配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组织处理环境信访事项。 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编制、修订省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二)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 (三)负责督导检查涉危、涉重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等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环境应急演练、环境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四)按照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协调省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指导、协调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协调处理因其它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统筹谋划全省环境应急与信访能力建设,组织应急与信访岗位培训; (七)负责全省环境信访督导检查工作,受理本级和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并负责信息报送; (八)参与涉及环境安全的涉危、涉重等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环境管理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01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0]17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生态乡镇规定通知 附件: 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生态乡镇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环境保护优 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为规范我省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所属乡镇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直接向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提出申请,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进行预验收审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预验收合格后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并将乡镇申报材料及预验收报告报省环保厅。 (二)申报内容。申报省级生态乡镇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生态乡镇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及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申报文件、所在地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预验收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反映创建工作的音像资料等。所有书面材料应单独装订成册。 (三)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各乡镇的基本情况、现场核查情况、指标达标情况、市(州)环保局的预验收意见等。 (四)申报时间。省环保厅受理申报时间截止为每年的6月30日。逾期未上报,延至下一年度申报。2010年申报材料应于12月3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四、审查与复核 (一)审核。省级生态乡镇的创建,由各市(州)环保局按照要求组织预验收,将验收合格的乡镇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包括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二)公示。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由省环保厅在门户网站或其他全省发行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省环保厅将组织专家和所在地市(州)环保局对公示中提出的问题提进行现场调查。 (三)命名。对通过公示的乡镇,由省环保厅进行命名、授牌。 五、监督管理 (一)省环保厅对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各市(州)环保局负责实施,对存在问题的乡镇实行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各市(州)环保局应于当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对各市(州)环保局的省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乡镇,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称号,并暂停受理该市的省级生态乡镇验收申请。 (二)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每年向市(州)环保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市(州)环保局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环保厅上报本

湖北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

湖北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鄂环发[2008]6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发改委(局): 为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促进污染减排及保证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原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及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等规定,在各地筛选基础上,现将我省“十一五”期内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各市环保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书面通知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组织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对审核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督促指导企业按时限要求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被公布企业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我局将会同省发改委,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企业完成审核后,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报我局和省发改委。其中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由省环保局进行验收。 对审核工作进展顺利、任务及时完成的,我局将会同省发改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05]282号)、《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在项目申报、审批、污染治理资金、企业上市融资环保核查、创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不重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审核任务不能及时完成的地方和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布名单,并在有关政策上也不予支持。 附:湖北省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 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9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1]9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近年来,为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和省级不断加大环保投入,每年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用于支持各地污染减排点源治理、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保护、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等方面,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提升了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力推动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但是,根据我们初步摸底调查,部分地方存在项目进展不理想、未严格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未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基层环保部门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影响了国家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环保效益。随着环保事业的发

展,环保项目不断增多,环保投入也在逐年加大,为此,国家和省级不断加大对环保项目及资金的监管力度,不断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确保各类环保项目按时保质实施。按照国家及省级关于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管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各类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我厅决定对2008年以来的各类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省环保厅将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各市、州环保局”)为单位,下发各区域内2008-2010年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单以及《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清单。请各市、州环保局按照下发项目清单,认真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开展自查工作,逐一核对项目进展情况,加快项目的执行进度,并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填报项目执行情况表。对已验收的项目要组织资金审计,强化档案管理,确保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对未验收的项目要加强监管,督促项目业主按期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及时申报项目验收。 二、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和整改工作 各市、州环保局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要立即组织开展整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类项目实施到位。 (一)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建设方案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方案、治理工艺及治理要求等,如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中央环保资金项目报省环保厅审批后报环保部备案,省级环保资金项目报各市、州环保局审批后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要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加强对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实现

湖北省环境质量状况

湖北省环境质量状况 (2016年)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

综述 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良好,水质总体保持稳定。主要河流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符合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6.6%,与2015年相比上升2.0个百分点。水质污染较重为劣Ⅴ类断面比例为3.9%,与2015年相比下降1.9个百分点。11座水库水质为优符合Ⅰ~Ⅱ类标准的有10座,水质为良符合Ⅲ类标准的有1座,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21个主要湖泊水域中优良水域占38.1%,轻度污染水域占47.6%,中度污染水域占14.3%。 全省17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3.4%,较2015年提高7. 3个百分点,优良率增幅排名前五的城市分别为:仙桃(13.6%)、孝感(13.2%)、潜江(12.9%)、武汉(12.6%)、荆门(12.2%)。 2016年,全省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全省区域环境噪声质量等级为“较好”;道路交通噪声质量等级为“好”;各类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昼间达标率为88.2%,夜间达标率为68.2%。 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良好,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71.06,其中神农架林区、恩施州、宜昌市、十堰市和咸宁市生态环境状况等级为“优”,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44.07%。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 2016年,我省水环境监测网的各级环境监测站对全省74条主要河流的17 9个监测断面,17个湖泊、11座水库、8个城市内湖进行了监测。全省179个河流断面中,水质优良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断面占86.6%(Ⅰ类1.7%、Ⅱ类48.0%、Ⅲ类36.9%),水质较差符合Ⅳ类、Ⅴ类分别占6.7%、2.8%,劣Ⅴ类占3.9%。水质污染严重为劣Ⅴ类的断面占3.9%;河流主要超标项目是总磷、氨氮和化学需氧量,断面超标率分别为10.6%、8.9%和8.4%。

关于关于湖北省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

湖北省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十五”以来,我省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长江、汉江、清江干流水质保持稳定,大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良好,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保护和建设逐步加强,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我省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经济结构偏重,环保欠账过多,环境污染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性,一些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无序开发引发的生态破坏较为突出,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能力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环保投入不足,不少地方环境治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环境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环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突出。基层环保履职能力不强,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尤其是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科研能力不能适应环保工作的需要。 (四)必须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一轮增长期,既要加快发展,又要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既要多还旧账,又要不欠新账,缓解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压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突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因此,必须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湖北的战略任务,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综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 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08]3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8.03.12 【实施日期】2008.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 知 (鄂环办[2008]3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现将《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强化责任追究,加强行政监察,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结合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我省环保系统实施环境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提供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和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省环保局成立环境管理行政监察委员会,负责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行为的调查、认定和追究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定期组织对系统内环境管理和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委员会讨论,由委员会集体作出立案调查和处理决定。 各级环保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环境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管理责任行为的调查、认定和追究工作。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批准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违反产业政策项目的; (三)对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生态保护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验收,达不到验收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监察车辆配备管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监察车 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08]15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8.10.14 【实施日期】2008.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监察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环办[2008]15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我省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工作近年来通过环保部、省财政和各地财政、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装备建设和人员培训等方面进步较快,呈现良好势头。2004年至今省环保局共为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了235辆执法车辆(各地自行采购执法车辆未计算在内)。 环保部为了对执法车辆进行统一、规范化管理编制了《环境监察车辆管理办法》,对执法车辆喷涂的颜色、标识、编号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现将环保部(环办函[2007]87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文件要求于2008年10月25日前将执法车辆相关表格报送

省局,具体情况如下: 按照环保部要求执法车辆需喷涂统一颜色,统一标志,统一编号,并按照环保部制定的《环境监察车辆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一是环境监察车的颜色统一为白色。二是环境监察车应喷涂由环保部统一监制的环境监察执法标志和我省统一编号。三是环境监察车编号统一为六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为我省行政区域代码42,后四位为省内市州顺序号。四是建立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车辆档案进行统一车辆管理,建立我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购置车辆的档案库。 我省执法车辆编号模式见表:湖北省执法车辆统一编号目录。执法车辆喷涂式样附后。 湖北省执法车辆统一编号目录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 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4]2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1.26 【实施日期】2014.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4]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为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一)明确工作职责。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省环保厅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市(州)环保部门负责Ⅳ、Ⅴ类放射源和

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和违法问题的处理工作;省环保厅对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及市(州)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对例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定期对各市州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情况和例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每年年初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医用Ⅰ类放射源利用单位每年要落实不低于二次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应按照环保部《辐射安全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及省环保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手册》的有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特殊情况应随时更新有关信息。要做到“三个到位”,即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该查处的必须查处到位,该处罚的必须处罚到位。市(州)环保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始终把放射源的安全监管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着重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把医用Ⅰ类放射源利用单位、移动放射源利用单位、用源较多的单位、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转让单位、科研院所放射性同位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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