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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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

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

The Preliminary Rulings in the European Court

众所周知,一个国际性组织的设立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成该国际性组织的各成员国

赋予该组织多大的权利,即成员国国家主权的让渡程度。而在通常情况下,各成员国一般不愿意

交给国际性组织的机构过多的权力以免危及主权。如何在国际性组织的成效性与成员国主权的至

高性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使国际性组织发挥出其最大的效能来以实现其自身的目标,欧盟的实践给出了一个最好的榜样。欧洲联盟是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最成功的区域性一

体化组织,[1]欧洲一体化是一个成员国主权不断向欧盟让渡的历史过程,成员国个体与欧盟

整体间的权力斗争构成了该历史过程的主要矛盾。而欧盟通过欧洲法院在近半个世纪的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2]特别是通过《欧共体条约》第234条规定的初步裁决程序(Preliminary Ruling Procedure)这一项欧洲法院非常独特的管辖权,巧妙的平衡了尊重成员

国主权和维护欧盟共同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保证了欧盟法律在属于不同法律体系、适用不同诉

讼规则的各成员国法院的统一适用,成为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本文拟就初步裁决的

运行机制、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该制度的改革等问题进行一个深入的探研,以此获

得对这一欧盟法中的重要制度的一个正确、客观、全面的认识。

一、初步裁决制度的内容

作为欧盟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具有国

际法院、联邦法院、行政法院、普通民事法院和雇员行政法院等多种属性,[3]对欧盟法律事

务享有非常广泛的强制管辖权。欧盟的缔造者们从计划成立共同体那天开始便心怀联邦梦想,因此,他们从联邦国家德国和另一个近似联邦国家的“地区化”国家意大利的宪法中的先决裁判制

度中吸取了灵感,设计出了这一独特的、旨在保障欧盟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的机制。[ 4 ]欧

洲法院的初步裁决制度,即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做出判决之前,依据欧盟基础条约(Basic Treaties)规定的请求权或请求义务,可以(may)或必须(shall)将案件涉及的欧盟

法的解释或有效性问题提交欧洲法院,请求后者初步对这些问题作出裁决。提交初步裁决申请的

成员国法院应根据初步裁决的结果,将欧盟法适用于其审理的案件。

1、初步裁决的法律依据

初步裁决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司法机制,渊源于一系列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该法律文件主

要为欧盟的基础条约。它们包括:

①1952 年生效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41 条;

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以下简称《欧共体条约》) 第234条{原《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77条};

③《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150 (1) (b)条;

④1999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出现的2条新规定,即《欧共体条约》第68条和《欧

洲联盟条约》第35条。

⑤经2001年签署的《尼斯条约》修改后的《欧共体条约》第225条第3款。

其中,1952年生效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41条首次规定了欧洲法院具有就理事会和

委员会的法令之有效性作出初步裁决的权力,《欧共体条约》第234{177}条被视为初步裁决程

序的最基本法律文件,也是目前初步裁决程序在欧盟司法领域中被援引得最多的条款,该条款下

的初步裁决程序与《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41条相比得到了重大的改进。而《欧洲原子能共

同体条约》第150 (1) (b)条、《欧共体条约》第68条和《欧洲联盟条约》第35条以及经2001年签署的《尼斯条约》修改后的《欧共体条约》第225条第3款均是在《欧共体条约》第234{177}条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

《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赋予成员国法院及仲裁机构在自己的案件中就有关欧盟法律

的问题向欧盟法院要求初步裁决的权利。其内容如下:

欧洲法院对下列事项享有初步裁决的权力:(1)本条约的解释;(2)欧盟机构和欧洲中央

银行制定的规章的效力及解释;(3)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规章建立的机构制定的成文法的解释。

当成员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对一个问题进行初步裁决是自己对案件做出裁决的前提时,它可以

将该问题提交欧洲法院做出初步裁决。当成员国的法律对某个问题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时,当其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遇到该类问题时,该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将问题提交欧洲法院。

依据《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欧洲法院对于下列问题享有初步裁决权:解释《欧共体条约》;确认欧盟机构和欧洲中央银行的行为的合法性和对之进行解释;在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行为建立的机构的规约有规定时,解释该规约。其中,解释《欧共体条约》和解释欧盟的行为及确认欧盟机构行为的合法性是比较重要的工作。在这种解释裁决中,除了欧盟规定的效力之外,重要的还有关于《欧共体条约》或者欧盟的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效力的裁决。欧洲法院可以认定欧盟机构的法令无效,但是成员国法院不能宣布欧盟机构的法令无效。如果成员国法院认为一个欧盟法令可能无效,它应当将问题提交到欧洲法院。同样,个人在有资格直接向欧洲法院反对欧盟机构的决定的有效性的情况下,个人也不能在成员国法院中直接反对。

欧洲法院在初步裁决过程中的任务,仅仅限于提供确定的关于欧盟法律的解释。成员国负责查清案件的有关事实并适用欧洲法院解释过的欧盟法律。欧洲法院无权对成员国法律进行解释,也无权对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作出裁决,尽管它能够通过解释欧盟法对国内法院提出一些相关的判断因素,以帮助国内法院判断其一致性。如果在请求欧洲法院作出解释中包含了此类问题,欧洲法院通常会重新设置这种问题,使它变成一个仅仅关于欧盟法律的问题。[5]这

样以来,欧洲法院只对相关的欧盟法律作出解释,而成员国法院则依据这个解释对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作出自己的判断。在Adlerblurn v Caisse Nationale Assurance Vieillesse des Travailleurs Salaries [6]一案中,欧盟法院认为:法国社会保障立法与德国赔偿法对赔偿受益人的分类差异属于国内法的问题,因而不属于欧盟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欧盟法院不能对一个明显属于国内法的条文是否与欧盟法相一致做出裁决。但欧盟法院也曾明确表示:虽然欧盟法院根据第234条没有权利对国内法与欧盟法是否一致做出裁决,但它可以给国内法院提供出相关的标准。

同时,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各方存在真正的争论时,欧洲法院才有初步裁决权。欧洲法院不提供纯粹咨询性的或者假定性的意见,尤其是会拒绝那种当事人通过编造的诉讼程序手段企图获得初步裁决的申请。欧洲法院具有很高的警惕性在确保第234条不被滥用方面,尤其是在避免利用虚假的争议去试图说服一个成员国的法院裁定另外一个成员国立法的合法性上。但是,总的来说,欧洲法院一般不会拒绝向它提出的请求,只要该诉讼不是人为设计的程序手段。

3、初步裁决的请求权

从《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可以知道,有权提起初步裁决申请的仅限于成员国法院或者法庭。然而,由于欧共体成员国来自不同的法系,各国国内司法机关形形色色,各国法院的组织系统也不相同,如何准确地界定“法院或法庭”的定义,关系到对于初步裁决程序的利用。从许多欧洲法院的判例来看,欧洲法院一贯坚持拒绝依照成员国国内法的判断标准,而是强调应该依据欧共体法去进行判断,即采纳所谓的“功能论”:是否具有法院或法庭的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提请初步裁决的主体是否行使着“法院”或“法庭”的功能来作出裁量。如果一个实体有权对个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作出约束性的决定,它便具有司法功能。在实践中,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初步裁决确立了欧共体意义上的“法院或法庭”的定义。[7]

对于仲裁庭,欧洲法院认为一般不属于《欧共体条约》第234条意义上的法院,但是要区别不同情况。欧洲法院认为,如果是法定仲裁,并且由公共机构指定仲裁员,则该仲裁庭属于第234条所指的法庭,因为其权力来源于国家。合意仲裁则不具有提请初步裁决的主体资格。在Nordsee案[8]中,欧洲法院指出了仲裁庭可以提出初步裁决的5个条件:第一、该仲裁必须是在法律框架内加以规定的;第二、仲裁员必须是依法确定的;第三、仲裁裁决必须具有最终的效力(the force of res judicata),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令因而能够执行的;第四、各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或者事实,必须有义务把其争议提交仲裁而不是提交普通法院;第五、该仲裁必须是在某些方面由有关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支持的。

总之,在认定提请初步裁决的主体资格的时候,欧共体法是标准,成员国法是补充。《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法院或法庭”并不局限于国家的主要司法机关,还应该包括被授权作出司法性质的、有约束力的决定的其他法庭以及具备特别条件的仲裁庭。总的来说,欧共体的缔造者为所有成员国法院(包括一些不是法院的“法院”)敞开了初步裁决请求权的大门,以期更理想地实现欧盟法律在成员国的统一实施。[9]

由于初步裁决制度“从性质上看,主要是成员国法院与欧洲法院之间本着司法合作的精神而进行的对话”。[10]这就决定了初步裁决程序明显不同于直接诉讼。在这一程序中没有正式的当事人,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对抗。初步裁决的程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成员国法院阶段和欧洲法院阶段。

在成员国法院阶段,有关的程序必须遵守成员国制定的相关规则。成员国法院自身可以在任何诉讼阶段提出请求,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审理前或者审理过程中提出请求。但是,案件判决后成员国法院就不能再向欧洲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只能由成员国法院本身提交,当事人不能直接提出。欧盟成员国法院通常会就提交的方法和形式作出指导性意见,有时成员国法院也可以指导一方当事人起草申请,并将它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征求意见。欧洲法院也对申请设计了规定的形式,提出的申请中一般应该列出要求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的问题、对案件当事人的详细介绍、争议的来龙去脉、诉讼程序的进展状况、当事人之间事实与法律争议的性质等等。一旦提出申请,成员国法院中的诉讼程序就将中止,直至欧洲法院对所提问题作出初步裁决,除非成员国法院作出其他决议。另外,根据欧共体法律,对成员国最高法院提出初步裁决请求或者不提出请求的决定,可以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11]当事人在下级法院或者法庭的,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一般来说,只要下级法院或者法庭没有误导自己或者不合理地行为,那么它提出申请与否的决定就不太可能被撤销。

在欧洲法院阶段,《欧洲法院规约》(the statutes of the European Court)第20条规定:成员国法院或者法庭在涉及到初步裁决的案件中,应当向欧洲法院报告自己的决定。然后欧洲法院案件登记处负责通知当事人、成员国、委员会、理事会(如果涉及理事会通过的法规)。被通知者有权而不是必须在接到通知的2个月以内向欧洲法院提出书面一件,如果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则可以在审理时候发表口头意见。一般情况下,被通知者均会作出书面意见,因为欧洲法院审理案件主要是根据书面意见,而不是口头听审。在者一阶段中,案件当事人不是初步裁决的当事人,不能主张案件当事人享有的权力。他们只是被邀请在提出初步裁决申请的法院所限定的法律背景内发表自己的意见,除非成员国法院提出新的申请,欧洲法院不会因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而扩大裁决范围,更不会直接作出裁决。在欧洲法院的法官评议完后,欧洲法院即作出裁决,该裁决将在法庭上公开宣读,并给当事人和提出申请的成员国法院送达一份复印件。一般情况下,欧洲法院终止初步裁决程序只有两种情况:提出申请的法院撤回申请,或者其申请被上级法院否决。

5、初步裁决的效力

关于初步裁决的效力问题,《欧共体条约》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初步裁决对主案具有约束力,提出初步裁决申请的法院必须将初步裁决的结果适用于主案并据此作出裁决,这一条从未有人对此提出过异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初步裁决制度的目的。同时欧洲法院自身也通过其大量的判例法对此加以了逐步澄清。[12]

首先是初步裁决的既判效力问题。欧洲法院认为,如果初步裁决确认了欧洲共同体的一项行为无效,那么,这对任何其他成员国法院来说,就是一个在任何其他涉及该欧洲共同体行为合法性问题的案件中,确认该行为无效的充分理由。一般来说,成员国法院不能就欧共体法院以及裁决过的同样法律问题再次提出申请,对于重复提出的问题,欧洲法院往往在告知提问法院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以裁定的形式结案并包含以前的判决意见。[13]实践中,欧洲法院在Da Costa 案件中确立了初步裁决的先例原则。欧洲法院在该案件的裁决中指出,尽管根据第234{177}条和《欧洲法院规约》第20条规定,欧洲法院必须就有关国内法院或法庭所提交的裁决请求做出判决,然而,本案所提出的关于《欧共体条约》第20条的解释已由欧洲法院在26/62一案中作出了解释。因此,欧洲法院在判决书中只是简单地重复了其在Van Gend en Loos 一案中的判决,并进一步指出,该案所涉及到的有关条约解释的问题,与上述案件的问题类似,而且并不包含任何新的因素。欧洲法院由此判决:意大利法院( Tariefcommissie) 必须适用本法院的先例判决。但是,由于欧盟法在主要继承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同时,也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欧洲法院的判例是欧盟法的辅助性渊源。所以,欧洲法院在实践中也允许成员国法院就某一已经作过初步裁决的问题重新提出申请,而且欧洲法院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会毫不犹豫地修改以前的裁决。因此,

在解决所面临的欧共体法问题时,成员国法院一般会遵循已有的裁决,但当他们认为欧洲法院可

能会偏离以前的裁决时,他们就会就类似问题再次提出申请。

初步裁决的时间效力是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欧洲法院确认了初步裁决溯及既往的原则,但

有允许无溯及力的例外。依据溯及既往的原则,若纳税人基于与共同体法不符合的国内法律而缴

纳了一笔不应缴的税款,则纳税人可以根据初步裁决解释而请求返还自该不当法律生效起至今的

税款。但是在Defrenne一案中,欧洲法院对初步裁决的时间效力作了限制。对于违反《欧共体

条约》第119条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的国内歧视行为,只有发生在初步裁决之后的诉讼或之前已提

起行政或司法程序的未决案件才可能求偿。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欧洲法院在参照《欧共体条约》第231条后,认为其在初步裁决领域亦有权例外地运用法律安全的一般原则以限制其判决的时间

效力,并提出了关于初步裁决溯及既往力的两项原则,即:法律的稳定性和合法期望权益的保护;

赋予完全的溯及既往力所带来的实际困难和不可能性。在这里,只有欧洲法院才可以作出关于初

步裁决的时间效力原则的例外,无论是成员国法院或者法律都不能作出此种限制。实践中,欧洲

法院通过大量的判例,小心的平衡着初步裁决的溯及力和保护判决前的稳定情势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平衡经常受到国内法院的质疑。此种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在于《欧共体条约》对此没有

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有待于基础条约对此作一终局性的确认。

二、初步裁决制度的扩展

由于欧盟基础条约是授权性质的框架协议,它只是在原则上地规定了共同体的任务和目标,确定了共同决策的范围,至于具体如何完成条约提出的任务则授权欧共体机构通过制定二次立法

来完成。从整体上看,整个欧盟法律体系存在着大量法律漏洞和模糊区域需要二次立法加以明确

和补充。而欧共体二次立法决策的效率过于低下,因此无法全面满足欧共体社会关系的发展对法

律规范不断扩张的需求。[14]二次立法的立法效率低下与法律秩序巨大需求之间的强烈反差使

得欧共体在50多年来的发展中,在司法解释的具体操作中,充分发挥其司法能动性能动地创设

法律规范,填补欧共体基础条约的漏洞并补充二次立法的不足。初步裁决制度便是欧洲法院实现

司法能动性的重要手段之一。欧洲法院在维护共同体法统一适用的旗号下,对初步裁决制度进行

了一系列的扩展,这不仅保证了欧共体法的权威,同时也使得欧盟法更好的适应了不断变化着的

客观形势,保证了欧盟法在全欧共体范围得到了统一适用。

1、初步裁决范围的扩大。

《欧共体条约》并未规定可以被提请初步裁决进行解释和有效性判断的欧共体法令的种类,但是在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任何欧共体法令,无论是否具有直接效力,都可以成为成员国提

请欧洲法院解释和判断其有效性的对象。这甚至包括那些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欧共体法令,如建议、咨询意见等。另外,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条约明显不属于《罗马条约》的组成部分,但

这类条约通常是由理事会签订的,欧洲法院就也把它们看作欧共体机构颁布的法令,因此同样也

属于第234 条范围内的法令。[15]有的条约是由共同体成员国批准生效的,因而不属于第234 条规定的共同体机构法令,但是缔约方为了确保条约的统一解释,赋予欧洲法院对条约的解释行

使初步裁决管辖权,例如,对《对于民商司法管辖及判决执行的公约》,缔约各方通过单独的议

定书把对公约的解释权交给欧洲法院。欧洲法院甚至在Dzodzi [16]一案中认为,如果成员国某

国内法律条文是基于欧共体法而制定,或是参照了欧共体法时,即使该条文与该被参照的欧共体

法的目标不完全一致,被参照的欧共体法也可以成为提请解释的对象。总之,凡是诉讼中涉及到

欧盟法的事项,欧共体成员国所有法院都可以向欧洲法院请求初步裁决,由唯一权威的司法机构

对其进行司法解释。初步裁决范围的扩大,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了欧共体法在全欧共体范围内的统

一实施。

2、请求权的扩展

如前所述,欧洲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实践中倾向于对有资格提请初步裁决的主体作

扩大解释。这在“Van Gend en Loos Case”案[17]中最能得到体现。在该案中,欧洲法院确认

荷兰的某一关税委员会( Tariefcommissie) 构成《欧共体条约》第234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尽管该委员会只是由几名精通税务的律师组成。欧洲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虽然依照荷兰国内法,该委员会只能被视为一个行政机关而不构成法院或法庭。但是由于该委员会事实上是该国审理有

关关税争议的最高权威机构,其判决是终局性的。除此之外,当事人无法寻求其他救济手段。另外,在Vaassens案[18]中荷兰社会保障法庭(Scheidsgerecht)就该案涉及的某欧共体法律的

解释问题向欧洲法院提出初步裁决的请求。该案被告荷兰矿业部委员会社会保障基金认为,由于荷兰社会保障法庭只能提出“无约束力的意见”而不是做出司法判决,因此无权提出初步裁决申请。但欧洲法院在考察了社会保障法庭的组成、法律性质和适用的程序规则后,驳回了被告的意见,确认荷兰社会保障法庭属于《欧共体条约》第234条规定的“法院或法庭”,因此有权提请初步裁决。欧洲法院的理由是:该法庭是一个适用有关的矿业法律审理纠纷的常设机构,并且在审理过程中采取与荷兰一般法庭同样的对抗制诉讼程序;该法庭的主席和成员由荷兰政府中负责矿业行业的部长任命,法庭的程序规则也由该部长制定。这一案件确认了《欧共体条约》第234条所规定的有资格提交初步裁决申请的成员国“法院或法庭”并不局限于成员国的司法机关,还应该包括被授权作出具有司法性质约束力的决定的其他机构。

3、强制申请主体范围的扩大

《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第 3 款规定了成员国法院或法庭的强制提交义务。当有关欧共体法的解释或适用事项在成员国国内法院或法庭所审理的案件中提出,而根据该国法律该法院或法庭是作为最后的司法救济手段,法院或法庭就有义务把该事项提请欧洲法院。这包括一国的最高法院和专门的最高法院。但在Costa [19]案中,欧洲法院接受了意大利米兰地方法院的裁决请求,因为它认为当事人的请求标的很小,在以前荷兰的司法实践中被允许上诉的机会微乎其微,当事人实际上并无上诉权利可言,地方法院既是第一又是最高法院或最后法院。在这里,欧洲法院把标准定位“最后”而不是最高,大大扩大了第234条第3款的管辖范围。由此可见,在实践中,欧洲法院并未拘泥于第234条的文义去抽象地理解“能或者不能上诉”的含义,而是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性质来判断某司法机构是否有义务提交申请。

总之,在欧洲法院各项管辖制度中,初步裁决制度最值得引起重视。欧洲法院通过对现行裁决制度进行能动地解释,积极扩张了其司法管辖权的范围,促进了自身与欧共体各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合作,充分展示了其管辖权所独具的自我扩展性。从欧洲法院50多年来的实践来看,初步裁决制度一直处于不断的扩张之中,但是制度上的扩张在现实中并不必然带来预期的扩张效果。因为初步裁决制度主要是由成员国法院请求裁决引起的,所以其现实意义上的扩张必然要求成员国法院的积极配合来完成。

三、初步裁决制度的改革

总的来说,初步裁决制度是欧共体法中一项极富特色的法律程序制度。实践证明,初步裁决制度的建立是必要的和正确的。在几十年的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初步裁决制度保证了欧盟法律在各成员国的统一解释、统一实施和统一效力,有力的促进了欧洲一体化进程。但是随着欧盟的一体化不断深入进行,一个水平更高的统一法律体制将被要求以适应一体化的发展。这促使了欧洲联盟不断去正视初步裁决制度现存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

从目前初步裁决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从欧盟法层面上,初步裁决与其他欧盟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譬如指令,初步裁决与指令相对于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制度来讲都是更高一级的法律渊源,它们在建立欧盟法律秩序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欧盟与成员国在法律制度上合作的法律基础。欧盟几十年的实践证明两种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初步裁决制度既调节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纵向的关系,又在横向上保证不同的成员国能够一致地适用欧盟法,避免了欧盟法在成员国之间适用的差异。然而,指令的首要功能是调整成员国法律之间横向的关系,即保证不同的成员国统一地适用欧盟法。二者在功能上有一定的重合性,这会造成在缺乏欧盟指令或者指令的效力受到质疑的时候初步裁决制度的越俎代庖。因为当一个指令带来严重的纵向的或横向的法律冲突,只有欧洲法院才能解决。

其次、初步裁决使人们在心理上拉开了欧盟法与国内法的距离,有悖于欧洲一体化的要求。由于欧盟法的直接适用效力,成员国国内法院把欧盟法看作是其国内法的一部分,于是一些问题便会产生:欧盟法是否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案件的详细情况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际地位在初步裁决中应该是怎么样的?一般来说法律的适用问题是与案件的实体处理密不可分的。然而,由于欧洲法院在初步裁决过程中的任务仅限于提供确定的关于欧盟法律的解释,成员国自己负责查清案件的有关事实并适用欧洲法院解释过的欧盟法律。欧洲法院无权对成员国法律进行解释,也无权对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作出裁决。因此,初步裁决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否认了欧盟法律秩序与国内法律秩序的一致性,它使欧盟法律体制与国内法律体制呈现出一种

相异性,把欧盟法从国内法体系中排除了出去,而看作一种外来的异己的事物,就象国际法之于

国内法。这在公众心理上的影响明显有有悖于欧盟一体化的要求。

最后、初步裁决制度占用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初步裁决制度成了自身成功的受害者。初步裁

决制度使欧盟司法体制面临着严重挑战。数量巨大的初步裁决案件的提出使得欧洲法院不堪重负,据统计,欧洲法院每年要受理250多件初步裁决案件,每年作出初步裁决100多件。[20]并且

由于随着2010年的到来,10多个来自东欧和地中海的国家将陆续加入欧洲联盟,可以预见欧洲

法院审理的初步裁决案件数量将会越来越多。更重要的是,随着欧盟一体化的发展,尤其在1999年5月1日《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洲法院被赋予了新的权力,在新的欧共体条约第六章关

于签证、难民、移民、跨国界的民事司法合作,或者根据欧盟条约的第六章,关于公共安全和刑

事司法合作的事务的规定都给欧洲法院带来了新的任务,这些新的条款将给欧洲法院带来更大的

工作量。另外,由于初步裁决的结果可能适用到成员国法院的案件中去,因此实际上只有初步裁

决能够在大约一年内做出,才能真正保证欧盟法院与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对话,而以后的过长的等

待将使这一对话功能大打折扣。因此,对于具体案件来说,提出初步裁决即意味着该案的审理期

限将会被迫延长,其结果将很有可能使得欧洲法院失信于各成员国法院,从而破坏掉过去通过初

步裁决制度已经建立起来的欧洲法院与成员国法院的良好合作关系。[21]

因此,尽管在欧盟建立的初期,欧洲法院是鼓励成员国法院提出初步裁决的申请以使欧盟法

在成员国得到统一实施的。但是随着欧洲法院的工作量变得不堪重负、成员国所提交的问题日趋

复杂,这已经迫使了欧洲法院改变了它以前的态度,欧洲已经开始对某些问题拒绝给予初步裁决。欧洲联盟也已开始思索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使初步裁决制度适应欧盟一体化的新阶段,对于初

步裁决制度的改革被提上了日程。

欧盟各成员国于2001年2月26号签署了《尼斯条约》,之后根据该条约修改后的《欧共体

条约》第225条第3款是对欧盟司法体制长期思索的结晶。尼斯改革宣告了欧洲法院对初步裁决

垄断时代的终结。今后,欧洲法院和欧洲初审法院将共同担负起保障欧盟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的重大使命。通过尼斯改革,欧洲初审法院获得了三项大权:对共同体法的普遍管辖权、对新设

立的特别审判庭的上诉管辖权以及初步裁决权。欧洲初审法院由此迎来了一个兴盛时代。《尼斯

条约》对欧洲初审法院的初步裁决权作了详细的规定。

经《尼斯条约》修改后的《欧共体条约》第225条第3款规定,初审法院在《欧共体法院规约》确定的某些专门领域内,可以依据《欧共体条约》第234条作出初步裁决。初审法院作出初

步裁决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欧共体法院规约》对于初审法院的初步裁决权目前未作出有关规定,因此需有待于修正《欧共体法院规约》;二、内容上有限制,初审法院的初步裁决限于特定

的专门领域,初审法院管辖权下的专门事项尚有待欧洲法院做出提议。欧盟委员会的工作小组曾

将其限于欧盟法律中的一些专业性领域,如商标法、公共职能,以及税则归类、共同农业政策。经济融合政策等。但是,由于《尼斯条约》尚未生效,因此只有依生效以后的《尼斯条约》修改

过的《欧共体条约》第245条第2款修改法院规约才能实现。因此,尼斯改革暂时还处于未实行

阶段。

《尼斯条约》规定初审法院的初步裁决权是终局性的,不能上诉。但欧洲联盟为了使初步裁

决的分流改革不至于危及欧盟法律的统一适用,在《尼斯条约》中设计了一个新的程序制度——

复核程序。复核程序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由初审法院对特别审判庭的上诉判决,二是由初审法

院作出的初步裁决。因此,对于初审法院有初步裁决权的那些专门事项,欧洲法院仍然可以按规

定程序进行复核作出裁决,但是必须在符合两个条件下进行:首先,仅限于当欧盟法律的统一性

或者一致性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其次,仅限于例外情形。在例外情况下,如果由于初审法院的

主动移送或者因为欧洲法院的首席法庭顾问官对初审法院的判决提议复核,则欧洲法院可以审理。另外,必须指出的是,对于除了《欧共体法院规约》规定的专门领域外,对于其他领域的事项欧

洲法院仍然拥有垄断的初步裁决权。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过以上对初步裁决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初步裁决制度的出现

是联邦梦想的一个杰作。[22]欧盟司法体制通过初步裁决制度建立起了无隶属关系的司法机构

之间的日常紧密联系,覆盖了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诸多领域,直接促进了欧盟法律对成员

国法律体系的渗透,推动了成员国法院习惯于从欧盟法律的视角解决法律争端,在欧洲法律一体

化的良好进展中功不可没。欧盟法的许多重要原则,如构成欧盟法的三大支柱的直接适用原则(principle of direct effect)、优先性原则(principle of supremacy)、平行发展原则(principle of parallel d evelopment)等,都是通过欧洲法院运用初步裁决程序而确立的。[23]正是这些原则的确立使得建立在条约基础上的欧盟司法制度能够发展到一种相对完善和成熟的状态。但是,我们在看到初步裁决制度的诸多优点,在面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加深的同时必须对初步裁决制度的进行相应的改进。作为欧盟附属物的初步裁决制度,应该随着欧盟一体化的发展而做相应的调整,改革应该与所有欧盟机构的一致计划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使初步裁决制度这一欧盟法中极具特色的制度,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来。

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

之一:提高法治思维能力需“内外兼修” 张学群 2015年05月23日10:19 来源:学习时报 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就是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指引下,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带头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内优素质,领导干部切实增强自身法治思维能力 打铁要靠自身硬。提高法治思维能力首先靠领导干部增强法治素养,自觉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积极践行者和引领者,坚定信念,努力学习,自加压力,真正从思想和行动上使法治成为一种自觉。 贯彻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领导干部能否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决策,是建立在良好法治思维理念基础之上的。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为尊、保护人权、依法治权等法治理念,把对公平、公正、公开的追求作为内心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公信力。养成用法治理念指导依法行政的良好习惯,让“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的常用语,使依法履职、依规办事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履职导向。重视法治理念的实践运用,在遇到公权与私权冲突、公利与私利冲突时,能够主动运用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使决策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积累法治知识。认真进行法治理念方面的理论学习。法律制度纷繁复杂,以法治理念和法理学的学习为基础才能从中发现主线,从而提高掌握法律知识和应用法律规定的能力和水平。从现实情况看,领导干部不同于专业法律从业者,对其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不可能要求那么高,要在法律原则的掌握上下功夫,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理解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提升法治思维的高度和广度。加强与本行业内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相关程序法的学习,夯实法治思维的密度和硬度,成为熟练应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依法行政的行家里手。 善学善用法治方法。法治思维能力的养成关键靠实践,领导干部在法治实践中,应善于提高依法思考、依法决策、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弯下腰来,亲身实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doc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1 金山石油化工建筑公司 二十四、项目部(单位)经理、厂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生产)的特点及施工生产全过程,组织制定本项目工程(生产)安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是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在组织项目HSE管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时,必须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在施面积和参与生产的人员数量,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本项目工程专(兼)职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工作,不得干扰或阻挠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3、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建筑工程:2万平方米以下1人;2-5万平米2人;5-10万平方米3人;10万平方米以上设安全管理机构。 市政工程(含地铁)按工程量(总价):5000万元以下1人;5000万元—1.5亿元2人;1.5—2.5亿元3人;2.5亿元以上设安全管理机构。 分包单位安全员的配备:人员超过5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4、在组织项目工程施工前,必须明确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实施考核,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制的考核要与经济效益挂钩。 5、健全完善用工管理制度,适时对组织施工生产人员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变换工种以及工伤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不少于24学时,并保证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 6、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中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制度的实行。 7、领导组织本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消除事故隐患,对上级安全生产检查中提出的事故隐患和管理存在有问题,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予以解决,并按时将解决情况向上级反馈。 8、领导组织本项目文明施工管理,贯彻落实上海市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标准,公司HSE管理程序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规定。 9、项目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做到迅速抢救伤员,妥善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二十五、项目部(单位)副经理(副厂长)或施工现场负责人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所负责承担的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不违章指挥,制止冒险作业。 2、对所管的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齐全、有效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负有直接责任。 3、组织并督促技术人员做好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和 2

中世纪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成因

中世纪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成因 朱伟奇(西安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历史系讲师) “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阶梯。”[①]在古代社会,等级制的存在发展是由古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特点决定的。本文试就中世纪西欧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成因,做一点探讨。 西欧封建等级制度是在西罗马帝国废墟的基础上,罗马文明与日耳曼文明相碰撞、相融合的产物,在征服罗马帝国过程中,日耳曼人社会产生了两极分化,原先的部落首领和亲兵逐渐形成贵族,与罗马的大地主及僧侣构成社会上层;日耳曼人的一般公社成员与罗马的自由民、隶民及奴隶则形成社会下层。随着西欧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社会上层进一步从高到低分化为僧侣集团和以国王为首的骑士贵族集团,社会下层按职业依次分化为以农工商业者为主体的平民集团,从而也就形成了僧侣、骑士贵族、平民等级秩序。在这种等级关系中,僧侣的责任是:祷告、赞扬上帝,在精神上救济人类;贵族的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抵御侵犯;平民的责任是:用劳动来支持上述两个等级。11世纪的扎克·得·维特里就三等级的关系做了形象的说明:僧侣是人的眼睛,因为他们能看到并给人们指示安全的道路;贵族是手臂,负责捍卫社会实施正义保卫王国;平民是人体的下部,负责支持负担人体的上部分并为之服务[②]。三种不同的人的出现,标志着西欧封建等级制的形成。在这种封建等级制中,各等级排列秩序是由其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中的作用与影响决定的,同时每个等级内部又都有着各自的等级秩序。 僧侣被视为社会的第一等级,这是由中世纪特定的历史条件造成的。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僧侣成为罗马文明的唯一继承者。做为征服者的日耳曼人尚处

(完整版)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营造良好、安全的工作环境,防范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公司安全管理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办公区域用水、用电安全 2、办公区域防火、防潮安全 3、办公区域防盗安全 4、办公区域卫生管理、仓库安全管理 三、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在工作过程中,公司全体应确保合理运作,保证安全,杜绝粗心大意、贪图方便等侥幸想法。 四、公司全体都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并切实做好、配合好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检查与监督,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五、员工应不断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到公司安全管理中。 第二章办公区域用水、用电安全 一、全体员工应坚持“合理使用,勤俭节约”的用水、用电原则。 二、卫生间使用过后,应冲洗干净,并确保冲水闸、洗手台水龙头等相关出水口处于正常关闭状态,避免人为忽略或配件损坏而造成水资源的无故浪费。

三、在不进行办公、招待等合理作业的情况下,应将相关区域的电灯、空调、电脑、排气扇等设施关闭,避免浪费资源,同时降低安全隐患。 四、每天下班前,各部门最后离开部门办公区域的员工,应确保部门办公室相关耗电设备(例如,电脑、电灯等)都处理合理关闭状态;最后离开公司的员工,应确保公司各个区域的用水、用电设施都处理合理关闭状态,方可离开。 五、若发现个别设施设备出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恰当处理,并通知总经办,以便安排更详细的检查和维修。 六、每逢假期放假前,总经办应对各办公区域用水、用电情况进行监督,长假期间应对办公区域进行断水、断电,以减少安全隐患。 第三章办公区域防火、防潮安全 一、办公区域内,严禁烟火;抽烟的员工应到指定的抽烟区(楼梯口,远离窗口高压电线处)抽烟,并确保烟头、烟灰处于完全熄灭状态,方可离开;如到访客户抽烟,则负责接待的员工应确保烟火对办公区不造成安全威胁(即要为客户提供烟灰缸,确保烟头、烟灰不掉落地毯,且丢弃时已完全熄灭等等)。 二、办公区域内,除了工作所需的物品、产品之外,严禁堆积任何易燃易爆的杂物,废弃的纸皮箱、胶袋等应及时丢弃处理,相关业务所用的物品(例如,画册、宣传单等),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整理。 三、办公区域内,严禁出现废水积存的情况,以免产生潮气,滋生蚊虫,影响工作环境。 四、天气潮湿时期,各办公区域应对相关设备进行定时检查(例如,久置不用的耗材、电脑、投影仪等等),确保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五、如发现相关安全隐患,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及时向总经办提出,以便进行整改。 第四章办公区域防盗安全

法务管理规章制度

法务管理制度 为打造企业“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合规文化,构建企业全员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防范和处置能力,建立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务工作机制,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第一条集团法务管理中心(含地产建设集团内设法务部)统一监督和管理全公司范围内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条集团法务管理中心负责: 1.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公司合规文化培育机制。结合公司业务需求,定期组织实施业务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公司案例自查自纠活动。 3.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投资、融资、并购、重组)的前期调研,为项目决策提供专业性法律意见支持,参与后期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工作。 4.制定、修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范本,定期检查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 5.代表公司处理商事、刑事案件。 6.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的审核。 7.聘请和管理外部律师。 第二部分法律事务上报 第三条各产业集团(门店、分公司)在发生涉法纠纷事件时,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所涉及事件按法律事务联络人—店长(分公司负责人)—区域负责人—集团法务管理中心的流程,以签呈单的形式,通过OA办公平台上报。 第四条上报的公文内容主要包括:所涉法律事务的基本事实情况、相关材料、目前进展、初步解决方案。 第五条集团法务管理中心接收后由负责人指派具体承办人,承办人在接案后1日内填写收案

登记表并统一分配案号。 第六条案件结案后由承办人将结案报告及法律文书归档,并将结案报告抄报产业集团分管常委。 第三部分法律事务联络人、责任人及责任考核 第七条各门店(分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律事务联络人,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法律事务与法务人员工作对接,配合法务人员开展案件证据收集和纠纷处理谈判。 第八条各门店(分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法律事务责任人,对日常经营中出现的纠纷负责牵头处理,处理过程中负责人要有明确处理意见。 第九条各单位案件的发生率与处理结果定期由集团法务中心进行统计,抄报产业板块分管领导和集团考核办,进行经济和责任考核。因管理失误出现的损失要追责到底。 第四部分合同管理 第十条合同分类 集团范围内合同主要分为:营销类、采购类、工程类、财务类、人事类、法务类、IT类、标准类(百货\家居零售专用)、其他类等九类合同: 1.营销类:媒体广告发布合同、短信群发、文娱赞助合同、营销策划合同、展会合同、年度媒体广告发布框架合同等。 2.采购类:买卖合同(含设备、物料、服装、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节日福利、促销礼品)、制作物定制合同等。 3.工程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安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审计合同、消防施工(检测)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电梯采购合同、电梯安装合同、水电燃气网络施工合同、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等。 4.财务类:企业年度财务审计合同、税务咨询合同等。 5.人事类:员工培训合同、会务承办合同、委托招聘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等。 6.法务类: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等。 7.IT类:软件开发服务合同、财务软件采购合同等。 8.标准类:摊位租赁合同、百货零售联营合同、写字楼租赁合同等。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XXX管网普查项目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改善劳动作业环境、条件,防止伤亡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好公司安全责任制,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XXX 安全员:XXX 成员:XXX 工程安全生产目标:零事故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项目部根据各工种和作业区的实际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操作细则,指导和规范安全生产作业。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员,每个作业组组长负责本台组安全生产。安全员必须随时检查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爱护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装备,服从安全管理,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掌握必要的野外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技能。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高对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危险源,排除现场灾患,消除危害后果, 分析总结事故经验。 一、施工安全生产

1) 外业生产 (1)出测、收测前的准备 a)出测前,生产部门负责人应组织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b)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检查有关防护用品及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c)掌握人员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 d)出测、收测前应制定行车计划,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疲劳驾驶。(2)行车 a)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的各种要求,具备野外环境下驾驶车辆的技能,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技术性能、技术状况、保养和维修的基本知识或技能。 b)外业生产车辆应配备必要的检修工具和通讯设备。 c)行车前,驾驶员应检查各部件是否灵敏,油、水是否足够,轮胎充气是否适度,应特别注意检查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方向系统、灯光照明等主要部件是否完好,发现故障即行检修,禁止勉强出车。 d)行车途中停车休息或就餐,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 e)夜间行车要保持灯光完好,降低行驶速度,充分判断地形及行进方向。 f)遇有暴风骤雨、冰雹、浓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行车,视线不清时不准继续行车。 g)在雨、雪或泥泞、冰冻地带行车应慢速,必要时应安装防滑链,避免紧急刹车。 h)高温炎热天气行车应注意检查油路、电路、水温、轮胎气压;频繁使用刹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总则模板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 制度总则 安全管理制度总则 一、确定学校安全管理目标: 争创”平安校园”。 二、实行社会综合治理安全目标责任制。以校长为学校第一

责任人, 每学期初与各部门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订好创立活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活动内容。 三、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四、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由校长主持,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 认真分析学校安全形势, 明确工作重点, 研究防范措施, 布置有关安全保卫工作。 五、学校安全教育制度。每周教职工大会上有计划地对教职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培训; 从学校实际出发, 根据不同季节、气候、地域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利用开学初、平时集会、社团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德育、法制安全教育; 法制副校长每年上2次以上的法制课; 充分发挥黑板报、宣传窗( 栏) 、广播站的宣传作用; 向学生家长、社会宣传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知识。 六、学校安全月检查制度。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会同安全工作小组每月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安全保卫工作检查, 对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检查, 对校舍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等进行重点检查, 不留死角, 同时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 七、加大人防、物防、技防经费投入, 设施配备到位。要求要检查记录, 各类隐患及时整改。 八、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学校设置安全检查部门, 负责安全信息的收集工作, 学校安全工作小组中有老师专门负责情报信息收集、上报、记录、处理等工作。建有安全保卫、防突发事件预

案。及时发现和举报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各类不安全因素。 九、特殊群体的关爱制度。学校对特殊群体学生, 特别是对有特殊体质或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建立档案。随时了解情况, 经常与家长沟通, 采取措施, 保其健康成长。积极与家长、社会配合做好”双差生”思想、学习转化工作, 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后进生””双差生”帮教和转化工作是每一位老师的本职工作,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还负有检查、指导、总结职责。帮教有计划、有措施、有活动记载。建立家校联系制度, 对学生家长( 监护人) 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进行登记, 每月与家长联系, 互通信息, 共同教育学生。 十、学生年度体检制度。学校在每年第一个月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 并进行登记。发现学生有异常情况。必须书面告知家长。 十一、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值日人员必须将每天收集到的安全信息及时记录并向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二、危急情况下自救自护演练制度。每年开学后, 开展一次在危急情况下提高学生自护自救能力的演练, 如学生在宿舍、食堂、实验室等人员集中情况下的逃生演练, 使学生掌握在危急情况下的逃生方法。 十三、学生外出活动审批制度。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确定责任人。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教育。务必做到责任层层落实。

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

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 【篇一: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公司规章制度在国外有多种称谓,如雇佣规章、就业规则、工作规 则等。我国1954年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颁布之后,曾 长期将其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后, 始称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本文称作“公司规章制度”或“公司管理 制度”。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并认可 的由用人单位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 度的总和。具体而言,公司规章制度包含以下三层意思:第一,公 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必须合法;第二,公司规章制度重在规范单 位内部劳动关系;第三,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本单位内部。 法院对用人单位公司规章制度合理性的审查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 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知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公司规章制度,且有可能在司法实 践中被作为裁判依据。法院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除了合法性 审查之外,是否有合理性审查权,在司法界向来存在争议。一种观 点认为,企业生产的情况不尽相同,对劳动者的要求千差万别,规 章制度的合理性难以判断。如果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于剥 夺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只要公司规章制度同时符合“制定主体 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这三个要件,那么该制度则可视为有效,

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制度 1、为了落实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动态管 理,使现场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2、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者的工地安全生 产领导小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方针政策,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3、工地建立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总工、责任工程师、安 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电工长、综合管理员等组成的安全领导小组检查监督施工队安全制度的执行。 4、建立建全工地各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 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等。 5、新进入工地的班组(或分包单位)要将安全员,特种作业 人员名单,证件报告工地安全领导小组。工地安全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对班组(或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教育。 6、现场实行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监督分包单位 施工现场安全活动,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协调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文景小区(西区)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项目部必须认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执行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遵守劳动纪律,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2、对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换岗位、新工种新调入和临 时参加生产劳动的其它人员,都必须进行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后,才能参加生产工作。 3、项目部必须逐级定期进行专题安全活动,由项目部领导负责组 织。项目经理部每月一次,分包单位每周一次,班组每日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并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4、对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确保持证上岗,按规定进行体检、培训、 考核、年审、登记。 5、各级领导应对职工做好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文景小区(西区)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套.doc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为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充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由生产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委员。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组成。 3、公司安全工程师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及车间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4、综合办公室为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 (二)安全职责 1、总经理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改善规划,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

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支持安全部门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对失职者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罚。 (5)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安全费用。 (6)参加或组织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认真组织好各类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4)参加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综合办公室安全职责 (1)综合办公室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跟踪验证。 (2)负责公司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公司安全文书档案的管理,做好防火工作。 (4)负责工伤员工的社保索赔支付事宜。 (5)负责所属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及所辖车辆的年审工作管理。 (6)负责公司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南阳市第七十二小学校2018 年1月至2018年12月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汇编 一、前言 以提高全体学生的整体素质为根本目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办一流现代化农村小学,造就未来高素质合格公民是我们的办学宗旨。为农村现代化建设奠基,为孩子未来发展铺路是我们的办学理念。以德育人、以情育人、以美育人、以乐育人是我们的教育思想。为了加强我校制度化管理,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保证我校素质教育、教育科研的顺利进行,再一次结合本校的实际,对已有的制度进行重新审查、调整和补充,编印成一本较系统的《南阳市七十二小学依法治校规章制度》。 二、目录 第一部分岗位职责 1.校长职责 2.教导主任职责 3.总务主任职责 4.少先队辅导员职责 5.办公室主任职责 6.班主任职责 7.教研组长职责 8.备课组长职责

9.档案管理员职责管理 10.门卫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部分规章制度 11.办公制度 12.班主任考核制度 13.红领巾值日制度 14. 教室规范化管理要求 15. 校运动会制度 16. 课间操、眼保健操评比制度 17.班主任例会制度 18. 教师十要十忌 19. 师生卫生巡查评比制度 20.教学常规管理制度(见细则) 21.教研组工作管理制 22.教科研课题管理制度 23.备课制度 24.上课制度 第三部分后勤制度 25、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6、教学楼管理与使用制度

27、学校物品购买制度 28、学校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29、班级物品管理制度 30、门卫收发室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岗位职责 一、校长职责 1、根据教育方针、上级指示、学校办学思想和本校实际、制定教育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凸显办学特色。 2、根据上级指示和本校实际,制定学校工作计划。 3、审定教学工作计划。 4、制定和组织实施教学管理制度。 5、主持制定和实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购置计划。 6、主持制定教师培养规划。 二、教导处主任职责 1、协助校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学计划,根据课程标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督促、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制定教科研计划。 2、负责建立与健全学校各种教育、教学、教师业务档案资料,加强学籍管理。

施工工程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施工工程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 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76

施工工程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五、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七、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八、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九、考核奖罚制度 十、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十一、门卫值班和治安保卫制度

十二、消防防火责任制度 十三、卫生保洁制度 十四、不扰民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有关精神和《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为了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应制订本制度: 1、安全生产组织设计编审内容。 ①平面布置。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各种设施布局合理,道路坚实平坦,排水畅通,物料堆放整齐有序,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②土方工程。应根据基坑、沟渠、地下室等挖土深度和土质情况,选择合理开挖方法,确定边坡和采用支撑、支护等,以防坍塌。 ③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按照JC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编制。

安全管理制度55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生产,促进生产持续发展,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厂各级干部和员工以及来厂从事各种作业的外来单位或人员,都要遵守本制度,各部门、作业区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每个员工都应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和厂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或不执行。 四、建立以厂长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领导体制,实行全员安全自主管理。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所负责的专业及分管的作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各级干部的安全职责 第一节总经理安全职责

一、总经理是公司的安全总负责人,对本公司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的各项法规、制度和要求。 二、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三、批准、发布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 四、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司职工总数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 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七、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八、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九、公司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十、总经理不在公司时,由指定代理者负责。

规章制度-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篇一: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制度 五、办事纪律(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严格遵守价费审批权限,禁止越权调价批费行为。(2)认真学习掌握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价格业务知识,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水平,以优良的服务、优等的质量、快速的效率履行审批的职责。(3)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廉洁,坚持原则,办事公开,杜绝人情定价调费。(4)认真受理和正确对待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严格遵守工作权限,禁止越权行为。(二)认真学习掌握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水平,以优良的服务、优等的质量、快速的效率履行职责。(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廉洁,坚持原则,办事公开,杜绝人情。(四)认真受理和正确对待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五)对来我单位联系工作的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主动宣传,耐心解释,文明礼貌。(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七)提高办事效率,搞好优质服务,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应作出说明。(八)

秉公办事,不询私情,廉洁奉公,禁止以权谋私,不得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 篇二: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制度 县政协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制度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严格遵守工作权限,禁止越权行为。 (二)认真学习掌握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水平,以优良的服务、优等的质量、快速的效率履行职责。 (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廉洁,坚持原则,办事公开,杜绝人情。 (四)认真受理和正确对待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对来我单位联系工作的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主动宣传,耐心解释,文明礼貌。 (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七)提高办事效率,搞好优质服务,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应作出说明。 (八)秉公办事,不询私情,廉洁奉公,禁止以权谋私,不得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

万科项目各项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附: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制订整改措施。 2、项目部组织班子人员,每十天组织一次大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整改报告书。 3、施工班组每天坚持召开班前活动会,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班前班后对作业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4、施工现场每个职工在作业前都要对施工机具和作业环境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活动。 5、安全员、各工种工长随时随地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6、对检查出工人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者,进行批评教育。 7、对重大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有必要时上报公司安全科。 XXXXXXXX公司附: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根据以往安全生产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施工高峰、署季、冬季、雨季、夜间施工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使职工能够正确认识生产与安全的辨证关系,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制定如下制度: 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临时工)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对架子工、电工、起重工、焊工、起重机械司机及各种施工机械操作工人,都要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操作。 3、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 4、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设备、制造新产品、调动新工人工作时,应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XXXXXXXX公司附: 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1、为确保安全施工,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素质,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各工地安排生产的同时,必须安排安全生产工作,使职工除了解应注意的事项外,还要充分熟悉自己的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2、上班前由工地负责人(工长)对当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记录在案。 3、由工地技术人员作相应的施工技术交底,并把必要的数据规范地向班组长进行书面交底。 4、班组长在班前向职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让职工了解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确使用和发挥建筑工人“三宝”,发动职工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组织落实和实施。 6、上级有关单位对工地的检查情况均应按实记录。 7、记录要齐全、详细、认真并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XXXXXXXX公司有限公司附: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xx。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职工作和工作范围。 3、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安全管理制度总则

页眉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主要是控制风险,安全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据风险制定。一个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依据以下步骤制定:——考虑存在什么风险,需要从哪些方面控制风险;——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流程;5w1h的应用;——考虑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也就是将法律法规的条款转化为制度的内容;——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考虑制度中需要被追溯的内容,设置记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1-8]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法规等有关规定,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定。第二条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0-11] 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制,各级领导)(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页脚 页眉 实现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触及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机构职责2 第一条设安全环保部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任命分管安全、环安全部人员由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职业健康经理进行监管,保、

(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安全生产宣传教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安调查处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理事故等工作。第二条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 操作规程。生产教育,页脚 页眉 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责任划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4人员职责第一条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第二条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第三条制定、修订、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页脚 页眉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2851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Model project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项目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项目经理z为小组组长,施工队队长z、安质工程师为z组长,各施工队安全员为组员,协助项目经理监督、检查日常安全生产。 2、经理部及各施工队必须经常性的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的有关知识、文件,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文字记录, 3、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项目经理、安质工程师和各施工队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的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防机械伤人、防触电、防火灾、防洪、爆破物品等。特别是本工程位于林区施工,应非常注意防火。进场施工人员严禁吸烟,严禁在林区明火,防止引起森林火灾。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事故苗头,有关部门要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5、进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劳动安全纪律,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严禁穿硬底鞋、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女工不得穿裙子上班作业,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爆破警戒区。 6、施工各现场必须设置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 7、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有关领导,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在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项目部将对安全生产班组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安全事故责任人按有关条例进行处罚,对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处以50~100无的罚款。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将直接追究肇事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追究施工队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原因

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原因-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原因: 其基础来自三个方面:①古希腊、罗马的遗产,②基督教的传统,③日耳曼人的社会模式.换句话说,西欧封建制度是由罗马封建因素,日耳曼因素,通过基督教会对二者的不断结合而形成的. ⒈罗马封建因素 随着罗马帝国对外扩张的中止,帝国的经济在公元三世纪已发生严重危机:人口锐减,城市败落,一些大土地所有者便退居乡村,建立了以隶农为主要生产者的、实行租佃分散经营的田庄制,形成自然经济,政治上则形成独立王国.如此在公元三世纪,罗马帝国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已经过渡到隶农制自然经济.另外,罗马很早以来就存在一种保护关系,一些人因败落而寻求富有的庇护人的保护,成为他们保护下的平民或附庸,帝国衰落后,这

种保护关系更为扩大,成为日后西欧封建制度的起源之一. ⒉基督教会 与经济的变化相适应,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发生变化,原来的罗马古典文化开始让位于普通人民群众的大众文化,这就是基督教文化.在危机时代,越来越多的人从崇奉奥林匹斯诸神:朱庇特,宙斯,阿波罗,转奉能解脱个人罪恶,能使个人得到拯救的基督教.因为前者虽然气势磅礴,给人力量,但却不能给人安慰;人是伟大的,但人不能总是显示伟大,人还需要安慰,尤其是在危机时代,人们需要一种神秘主义的哲学体系.在公元三世纪的罗马帝国,这就是新柏拉图主义.经过百般曲折,四世纪以后罗马终于成为基督教国家,教会组织普遍建立,受罗马制度的影响,教会的法律、制度,组织结构都建立起来.正是基督教会,在日益加深的混乱状态中起到了维护秩序的稳定性作用,

安全管理制度总则范文

安全管理制度总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主要是控制风险,安全管理制度也能够依据风险制定。一个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能够依据以下步骤制定:——考虑存在什么风险,需要从哪些方面控制风险; ——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流程; ——考虑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也就是5w1h的应用; ——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法律法规的条款转化为制度的内容; ——考虑制度中需要被追溯的内容,设置记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进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1-8] 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10-11] 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 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2机构职责 第一条 设安全环保部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任命分管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经理进行监管,安全部人员由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二条

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责任划分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4人员职责 第一条 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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