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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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引言 (1)

第2章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3)

2.1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3)

2.2惩罚性赔偿的特征 (6)

2.3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10)

2.4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12)

2.5我国合同制度中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概况 (13)

第3章我国合同法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6)

3.1我国合同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论及评价 (16)

3.1.1 反对合同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制度的理由 (16)

3.1.2 赞成合同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观点 (17)

3.1.3 合同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观点的评价 (19)

3.2合同法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20)

3.2.1 合同责任制裁功能软弱性要求 (20)

3.2.2 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 (20)

3.2.3 制止大规模恶意违约行为 (21)

3.2.4 有效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 (22)

3.2.5 降低维权成本的需要 (23)

3.2.6 弥补公法上惩罚性赔偿的不足 (23)

第4章我国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25)

4.1缺乏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 (25)

4.2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不明确 (26)

4.3惩罚性赔偿标准不具体 (26)

4.4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27)

第5章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中的确立与完善 (28)

5.1确立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中的一般性规则 (28)

5.2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 (29)

IV

目录

5.3完善惩罚性赔偿标准 (31)

5.4适度扩大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33)

第6章结语 (35)

致谢 (36)

参考文献 (37)

V

第1章 引言

第1章 引言

惩罚性赔偿制度自其产生以来,虽然仅有百余年的历史,但对世界各个国家来讲都产生了比较深远的影响。由于法律观念、法律传统及理念的不同,两大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认识也存在较大差异,争论也很大。在早期的争论中,两大法系主要围绕着惩罚性赔偿的存废、功能、性质展开。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中的需要,惩罚性赔偿最终也得到保留并延续至今。目前来讲,英美法系国家都承认和认可了惩罚性赔偿在侵权领域中的适用,但对其在合同法领域中的适用还是存在争议。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只有美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抱有极大的宽容态度,它除了承认惩罚性赔偿在侵权领域中的适用,也承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法领域中的适用。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在民事法律领域中明确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惩罚性赔偿都持比较谨慎的态度。但也有少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持开明的态度,如我国大陆及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合同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说明我国也承认和认可了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领域中的适用,初步确立了我国合同法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尽管如此,我国合同法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仍有很大不足和缺陷,不能满足现实发展和司法实践中的需要。就我国目前情况看,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经济交往也日趋频繁,商事合同得到大量应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恶意违约、任意违约的情况有增无减,非违约方的合法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补偿性赔偿的不足和缺陷以及惩罚性赔偿现有的适用范围狭窄解决不了恶意违约、任意违约所带来的问题。由此也决定了我国整个合同法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必须回应现实,重新确立和完善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合同法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重新认识。从地位、适用范围、适用标准、构成要件等方面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完善。从而确立新的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合同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有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目前也很多,但仔细看来区别很大。两大法系国家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惩罚性赔偿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已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共识,因而合同法领域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探讨的主要领域,即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合同领域。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由于受传统法律理念和原则约束,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论及研究主要是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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