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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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发挥国有林场生态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资源保护、组织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生态优先、科学经营、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监管的主要职责

是:

(一)制订、实施国有林场有关监管制度;

(二)审核国有林场设立、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事项;

(三)组织编制、审核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

(四)监督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全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本林场森林资源状况等,编制本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森林资源;

(二)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争议;

(三)林地四至界限分明;

(四)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具有必需的经费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国有林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场申请、土地权属证明、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文件等,按照法律法规、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按程序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国有林场,

可以依法进行合并。因国家重点工程、国防工程建设导致国有林场国有森林资源灭失的,或者国有林场国有森林资源整体纳入自然保护区的,可以依法撤销国有林场。因行政区划变动或者发展需要可以依法变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国有林场确需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进行资产评估、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清理债权债务。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照法律法规、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按程序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经批准设立、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后,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法人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功能定位,完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机制,推动林场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切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林场实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上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逐步实

现按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国有林场可视实际情况对森林经营方案进行修编,修编的森林经营方案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在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优化树种结构,发展乡土树种,培育混交林,增加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增强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科学培育森林资源,使用适地适树、良种良法,加强中幼林抚育,改造低产低效林分,培育大径级林木,提高森林经营质量。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按规定进行更新造林,逐步实现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林木采伐。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对外出租林地的管理,依法规范国有林地出租合同或协议,依法完善国有林地出租时间、租金水平等条款,条件允许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收归国有林场经营。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职工自营林地的管理,结合单位定性定编定经费情况,统筹考虑树种、林种、树龄等因素,因地制宜妥善解决职工自营林地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有林场开展森林资源培育、管护活动,可以按规定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第二十二条国有林场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的基础上,可以依托森林资源,科学发展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

森林培育、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科普教育等特色产业。国有林场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依法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依法建立独立法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商品林采伐、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收入要纳入部门预算,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开展融资、投资、担保、租赁、合作经营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级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第四章资源保护

第二十五条国有林场范围内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管理。国有林场要认真落实国有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依法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提高国有森林资源保护成效。

第二十六条严格实施林地总量控制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保持国有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地。确需占用国有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林地权属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正客观、实事

求是、尊重历史、注重证据”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好林地权属纠纷,确保林区和谐稳定。

第二十八条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国有森林资源保护政策,未经批准,国有森林资源不得流转。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经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禁止以流转为名在国有林场违规圈地占地,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第三十条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有偿使用)项目,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按规定上报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森林防火的政策法规,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基础建设及保护,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健全工作制度,完善信息系统,抓好火源管理和宣传教育,组织火灾扑救。

第三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验、预测预报和应急防控制度,贮备监测防

控应急物资,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加强管理,维护、修复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第三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修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五章组织建设

第三十五条国有林场负责人的产生,可以采取聘任、委任等方式。国有林场负责人的具体产生方式,由国有林场所在层级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确定。

第三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财务、人力资源、森林资源保护培育、护林防火等部门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瞭望台,明确各部门(站、点、瞭望台)工作职责,配备相应人员,优化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成效。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可探索开展智慧林场建设。

第三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培训学习机制,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科学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

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依法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责任,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绩效挂钩。

第四十条国有林场应当遵守国家财务、税收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按规定实行独立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提高财务运行稳健性,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当遵守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有资产安全维护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国有资产的审批事项,要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民主权利,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完善工会管理制度,规范工会活动管理,按规定开展工会活动,丰富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职工荣誉感和幸福感,推进和谐林场建设。

第四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场务公开机制,依法依规推进场务公开工作;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清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森林资源信息档案,掌握森林资源动态情况。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考核制度,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以及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行政隶属关系,对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客观评价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森林资源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有林场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相关规定及程序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012年4月23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广西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发挥国有林场生态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资源保护、组织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生态优先、科学经营、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监管的主要职责

是: (一)制订、实施国有林场有关监管制度; (二)审核国有林场设立、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事项; (三)组织编制、审核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 (四)监督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全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本林场森林资源状况等,编制本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森林资源; (二)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争议; (三)林地四至界限分明; (四)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具有必需的经费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国有林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场申请、土地权属证明、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文件等,按照法律法规、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按程序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国有林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1998]13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8.10.21 【实施日期】1998.10.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0月21日桂政办发〔1998〕131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国有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1998〕2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通过政府职能由财政、企业和社会三家共同筹集,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 “保障金”筹集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保障金”的缴交单位为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非驻邕所属二层机构,下同)。 按本办法筹集的“保障金”只用于自治区直属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缴交社会保险费用。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网络的管理费用,以及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按《通知》规定执行,不在“保障金”中列支。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通知》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是编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算(筹集)、制订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监督的主管部门。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交的“保障金”一律纳入自治区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帐核算管理。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不存入“社会保障基

国有林场改革情况汇报

武宁县国有林场改革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武宁县林业系统有3个国有林场(武宁县国营林场、武宁县生态林场、武宁县安乐林林场)和1个国有苗圃(武宁县桐林苗圃),参加本次林场改革的总人数为2247人(其中职工安置的1302人、退休的787人、遗属抚恤的158人),截止2014年4月底止,职工安置1287人,占应安置的98%,退休人员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抚恤安置154人,占应安置的97%。 全县国有森林经营面积38.8万亩。其中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35.5万亩,占经营面积的92%。同时还有一处面积2万亩的国家级森林公园——“九岭山国家森林公园”。我县国有林资产约在2.5亿元以上。 二、主要做法 我县的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是在2003年全系统企业改制基础上的进一步延伸与完善。 1、改革(制)的截止时间不变。 按照2003年《武宁县林业局企业改制方案》的规定即原定改革(制)时间截止定为2003年12月31日不变,凡因企业改制资金不足而推延兑付安置费的,截止时间为

2006年6月30日止,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企业不予支付利息。 2、原定的安置标准不变 因企业改制从开始至今已近10年时间,少数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人员要求提高原定改制标准。我们坚持从稳定大局出发,确保不“翻烧饼”,认定维持原定标准延续推进。 3、争取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是将国有土地全部进县土地储备中心,由政府统一组织拍卖,先后政府从土地拍卖金中注入企业改革(制)资金2200余万元;二是对2003年前企业欠社保的各项资金本金挂账(1200余万元)、利息缓交、滞纳金全免;三是化解债务。帮与相关银行协调由“江西长城资产公司”一次性按本、息总额的20%-30%清结。 4、拓宽筹资渠道。 一是采用住房置换。职工原住公房统一组织人员估价出售原住户,以冲抵企业应付员工安置资金(约抵400余万元);二是返聘缴交风险押金。对改后上岗人员不仅缓付安置金,还要收取(股长以上人员1.5万元,其他1万元)上岗押金;三是收集单位其他资金。 三、完善和推进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农〔201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特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2017年6月26日 附件: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林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中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林场财务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具有一定规模的林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场长管理林场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林场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根据林场经营计划,统一管理林场财务活动,包括负责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运用和管理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场事业发展。 第八条林场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林场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林场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林场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林场财务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林场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林场预算是指林场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 度财务收支计划。林场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林场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对林场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部门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林场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林场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

林场管理制度

林场生产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服从管理者的分工安排,做到既分工又合作。战线上的工作能及时上传下达,并认真搞好协助配合,林场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科学指挥、妥善处理,并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按照既分工又协作的原则,全体林场工作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要发扬协作精神,集中做好各项中心工作,作好“攻坚战”,推进林场场工作。 3、上班期间不准带私活,做私事;不能搞其他娱乐活动;更不准打牌赌博,一经发现,在林场员工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二、考勤制度: 1、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严格请假、销假权限。所有工作人员的请假或是销假必须通报林场负责人。 3、全年无故旷工5天以上者,无评优资格。 三、林业生产制度

1、加强苗木培育、种植、管护工作,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坚决制止乱砍乱挖,严厉打击不法犯罪分子。 2、苗木养护员在责任区应坚持巡护。及时报告、制止各种违章违法行为,做好巡护工作日记,应及时采用书面或口头汇报工作情况。 四、安全生产制度 1、各作业组应成立设立兼职安全员,灭火设施配备到位,经常 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生产安全、用火安全。 2、各员工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定,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技能宣传和教育。 3、林场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经常下到苗圃地进行防火、防汛、防盗宣传,杜绝事故发生。 五、职工福利及奖惩办法 1、为鼓励职工多做事,做好事,林场对职工实行绩效工资,在义务劳动、苗木扑火、宣传报道等临时性工作上实行绩效奖励工资制度。年终当年奖励根据出勤情况考核计算。 2、干部职工工作期间从事工作之外的家务和娱乐活动,如打扑克麻将等。对违纪人员每次扣50元。 3、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集体、个人合法财产重大损失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不参

国有林场改革基本情况的汇报(2015)

石首市桃花山林场基本情况的汇报 桃花山林场位于湖北省石首市东南端,始建于1961年,原隶属于荆州市林业局,2003年8月下放石首市,归口石首市林业局管理,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一、基本概况 ﹙一﹚人员状况 林场现有总人口数837人,干部职工总数372人,其中:①、退休人员178人(含8名退休干部)②、干部21人,际在岗12人,其他9人在外自谋职业;③、在职职工173人,平均年龄在46岁左右。 (二)职工安置及收入情况 1、退休人员178人均参照“小三场”改革政策作为过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年养老金在0.84-1.68万元之间。 2、在职职工173人,均在林场承包林地,人平30亩左右,承包年限为10-30年不等,自主经营,承包费用均已一次性缴清。近年来竹木市场疲软,职工年收入在0.8万元左右(含从事生产劳动工资),职工收入较低导致大部分职工在外靠打工维持生计。 3、剩余职工家属除少部分人员从事林业生产劳动外,大部分在外靠打工维持生活。 (三)五险一金缴纳状况 林场2013年以前,退休人员由林场发放生活费,年标准在5000元左右。2013年起,林场参照“小三场”改革政策纳入社会养老保

险体系,养老保险费由林场统一缴纳,年需缴纳保费65万元,公缴部分44万元、个人缴纳部分21万元,现累计欠社保部门保费530万元。林场职工均没有购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一般都自行购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没有纳入保险统筹范围。 ﹙四﹚森林资源状况 桃花山林场管理林地3.1万亩,其中:国有林地1.8万亩(包括省级生态公益林1.5万亩),主要树种为毛竹,现有毛竹蓄积380万株,合资造林1.3万亩,主要树种为杨树、樟树、梓树、马褂木为主。 ﹙五﹚机构及编制状况 1、党组织机构。林场共有党员57人,设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5个党支部(机关党支部,桃花、古井分场党支部,东兴、鹿角分场党支部,伯牙臣子山分场党支部,老年人党支部)。 2、行政机构。总场机关设综合办公室、生产科、财务科,下设三个管理片(桃花、古井分场,伯牙、臣子山分场,东兴、鹿角分场)。 3、林场实有编制22人。 (六)、经济状况 1、收入。2014年林场全年可支配收入77.89万元,其中:①、市财政事业经费19.11万元,②、生态公益林项目补助资金8万元, ③、林场林地占用补偿及经营收入50万元。 2、支出。2014年林场全年共需支出90万元,其中:①行管费、办公费、保险费、职工福利等共计60万元,②、生产性费用30万元,

林场财务管理制度

***********林场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场财务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务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单位,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综合管理; (二)坚持原则,量入为出; (三)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四)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财务股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 — 1 —

认真审核,做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 第二章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五条预算编制:由财务股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执行。 第六条财务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第七条党团活动经费、老干活动经费、工会费按场务会议核定的标准列入专项支出。 第八条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一)差旅费;(二)公务接待费;(三)会议费或培训费; (四)购置费;(五)文印费;(六)车辆消耗费用;(七)其他费用。 专项支出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执行。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股室负责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2 —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宁夏林木种苗管理总站赵正峰 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4日印发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这是我国第一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办法》从2011年11月14日开始实施,它有效填补了我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律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对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管护着全国近四分之一的珍贵森林资源,在生态安全维护、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在某些方面使国有林场管理长期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和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同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地已经基本承包到户,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农民个人财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与之相对,国有林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日益成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集中发生地带,严重影响国有林作用的发挥和国有林场健康发展。此外,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都在开展,如资源管理领域、文化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而作为我国林业建设重要力量的国有林场的立法工作却迟迟没有实质性推进,与整个社会的法制进程很不协调。因此,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三年多时间,制定出台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国有林场六十多年来没有法律的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近年来,一些省份已经制定了地方性国有林场管理法规,如山东省出台了《国有林场条例》,湖南、湖北、甘肃等省制定了本省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福建省出台了《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等,这些都为制定全国性的国有林场管理规范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广西林业发展情况简介

广西林业发展基础扎实势头强劲前景广阔——诚邀各路英才加盟广西林业改革发展 近年来,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风起云涌、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如火如荼,特别是随着多区域合作蓬勃兴起、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运作,广西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在新的历史时期,广西林业改革发展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广西林业厅紧密团结和带领广大务林人,顺时应势,众志成城,奋力拼搏,破浪前行,林业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强劲势头、优良环境、广阔前景。 ●资源基础更加坚实:广西地处亚热带,气候温暖,降雨丰富,热量充沛,发展林业的条件得天独厚。经过多年努力,广西已发展成为全国林业大省(区),许多关键指标居于全国前列。2009年,全区森林面积达亿亩,森林覆盖率%,是全国森林覆盖率的近3倍,居全国第四位;全区林业产业总产值达882亿元,居全国第九位;经济林、人工林、速丰林面积和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均居全国第一;生物多样性丰富,植物种类居全国第三位。近年来全区每年造林350万亩左右。广西“山青水秀生态美”受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的高度称赞。 ●体制活力日益凸显:广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2009年全面启动以来,速度快、质量高,被国家林业局誉为全国的一面旗帜和后起之秀。随着改革的深化,农民和企业植树造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森林资产交易日益活跃。通过加大改革力度,国有林场的发展势头好、后劲足。2009年,13家区(区)直属林场实现总产值亿元,净利润亿元,分别增长%、%;林场干部职工经营收入大幅提高,人均增长%。近两年来,全区林业产业总产值实现了年均%的增长速度,远高于全国同期平均增速。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2009年,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示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第1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 (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

北海市营盘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7 **市营盘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实施方案 根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和《广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桂发〔2016〕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提高林场森林生态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国有林场改革的方针政策,围绕培资源、保生态的目标,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国有林业体制机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实现资源增长,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 (二)工作目标 全场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内,杜绝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全场年林地新被侵占面积控制在0.2‰以内;全场年林木被盗伐数量不超过30立方米,杜绝乱砍滥伐等现象发生。 二、森林资源保护现状 (一)基本情况 林场位于广西南部沿海地区,林地分布在**市铁山港区的兴港镇、营盘镇和**区的福成镇内。现有国有林地18870亩(其中用材林7671亩、公益林2400亩、经济林220亩),

森林蓄积量10661m3,主要种植树种有桉树。 (二)管理机构 林场设有办公室、财务股、生产股、林政股、综治办等,同时下设南康、山梓、营盘、火禄、盐灶工区,四名护林员日工,林区地域横跨两区三镇铁山港区营盘镇、兴港镇和**区的福成镇。 (三)管护现状 1.林地纠纷。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犬牙交错、社情复杂,由于历史遗留等原因,土地纠纷侵权案件不断,很多林地不能正常经营。 2.违法开垦侵占林地仍有发生。主要是村民侵占林场周边林地,种植农作物、挖白泥等,目前被违法侵占面积约6345亩。 3.护林配置落后。原有的五个护林站,由于年久失修,已全部破旧不堪,缺水缺电,交通不便,远未达到现有森林资源保护要求。 三、森林资源保护措施 (一)成立森林资源管护机构 1.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林场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场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林政股。 2.责任管理机构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

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国有林场财务制度

财政部 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1994年11月23日[1994]财农字第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我部修订了《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现随文颁发,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一、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 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略) 抄送:林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 附件一: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圃。 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五条场圃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场圃的建立、迁移、合片、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撤销、合并的场圃,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七条场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场圃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场圃的分场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经场部批准,可与外单位联营、合资、租赁经营等,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条场圃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场圃要加强对林木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 第十条场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场圃的各项资产。 第十一条场圃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场圃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资金筹集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2019)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2019)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已于2018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 (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培育国有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功能,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林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有林场是指由政府依法划定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区域。 依法划定的国有林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国有林场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将国有林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林场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国有林场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在国有林场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林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状况,编制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国有林场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是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宜林荒山荒地及生态脆弱地区设立国有林场或者扩大国有林场范围,开展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工作,促进生态修复,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森林、林木、林地资源; (二)土地权属明晰; (三)四至界线分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具体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设立国有林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批准设立国有林场的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标志标明国有林场场界,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国有林场界标等设施。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以及管理其他国有资产。对通过流转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较小,分布零散的国有林场,可以依法进行合并。因国家重点工程、国防工程建设导致森林资源灭失的国有林场,可以依法予以撤销。行政区划变动,可以依法变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广西区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广西区直 国有林场集团公司组建前期工作的通知 桂林营发…2011?186号 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广西林业科学研究院,厅各处室站: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转变区直林场发展方式,提高区直林场经济增长质量,增强区直林场综合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区直林场跨越发展上台阶,经自治区林业厅2011年第37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组建广西区直林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林场集团”)和10个专业集团股份公司。为了做好组建林场集团的各项前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组建林场集团和若干个专业集团,是厅党组对加快区直林场跨越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组建林场集团,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实现专业化、多元化、集团化发展,促进区直林场率先发展、跨越发展上台阶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各林场要提高认识,加强对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场长要亲自抓,要成立集团组建工作领导班子,特别是有牵头组建专业集团任务的林场,要组织精干力量,搭建好工作班子,认真抓好各项前期工作。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为确保林场集团组建工作顺利开展,各区直林场要成立强有力的工作队伍,按照组建方案的分工意见,将责任落实到人,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林场集团和专业集团公司的前期工作小组,由厅林场办和牵头组建的林场分别派员组成,要及时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政策咨询、拟订组建细案、起草章程等前期工作,加快推进林场集团及各专业集团公司的组建步伐。 三、积极配合,合力推进 组建林场集团和专业集团公司前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林场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有牵头组建任务的林场,要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各项组建前期工作;没有牵头组建任务的林场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共同推进林场集团和10个专业集团公司的组建工作,确保各项前期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四、明确要求,加快推进 组建工作组要按照各自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完成时间表,加快推进各项工作。2011年9月底前要完成调研和调研报告撰写工作;2011年10月底前要完成组建方案(讨论稿)起草工作;2011年12月底前要完成公司章程起草工作;2012年6月底前要完成公司注册登记工作,10个专业集团全部正式成立。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近日,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启动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个目标,力图理顺管理体制,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向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向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 吉林省共有国有林场340个,国有林场职工70936人,经营总面积5832万亩。据了解,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首批将有13个试点县市正式启动改革;2017年第四季度在

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除四个森林经营局外,林场改革在全省全面推开;2017年初启动四个森林经营局改革,同时完成其他林场改革收尾工作,确保到2017年年底全省国有林场改革主要任务全面完成。 根据《方案》,计划到2020年全省国有林场森林面积增加200万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50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提升,富余人员基本安置,国有林场数量整合40%以上。 据财新记者了解,此《方案》是吉林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7〕6 号,下称中央6号文件)的具体举措。2017年3月,国家林业局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贯彻中央6号文件。 全国现有国有林场4855个,分布在31个省份的1600多个县(市、区),大多地处江河两岸、水库周边、风沙前线、

黄土丘陵、硬质山区等区域。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生产木材和管理森林,分别在东北、内蒙古、西南、西北等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建立起了国有林区。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在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日益严重。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在解读中央6号文件出台背景时坦言,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普遍面临着资源管理弱化、基础设施落后、债务负担沉重、职工生活困难等问题,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势在必行。 赵树丛指出,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任务,虽为事业单位却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自收自支,没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稳定的公共财政投资渠道;国有林区产权虚置,政事企不分,林区经济发展长期过度依赖森林资源消耗,导致可采资源枯竭、森林和湿地面积减少、自然生态系统严重退化、产业结构单一、经济转型困难,陷入资源危

最新《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资料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 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

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第十二条林木、林地作为抵押物时,当事人应持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林权证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义务协助登记机关进行林权登记。

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情况调查报告

一、国有林场的基本情况我州国有林场于1957年在天柱县十里冲建立第一个国有林场后,到目前为止,全州现有国有林场18个,经营面积70.29万亩,有林地面积64.88万亩,活立木总蓄积756.93万立方米。在国有林场现有的森林面积,材种多为用材林,树种多为杉木和马尾松;在有林地面积中,公益林为39.46万亩,商品林为30.83万亩。全州国有林场在册职工总数为2048人。其中:在职职工人数为1277人,离退休人员771人。在在职职工中,上岗职工467人,分流安置下岗职工699人,下岗待安置111人。在全州18个国有林场中,除州国有林场为定额拨款单位外,其余17个国有林场均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二、改革脱困的情况我州除从江县外,其余17个国有林场都处在天保工程区内。实施天保工程以前,多数林场的经济来源都靠采伐木材,经营结构单一。加上有木材作为经营来源,调进林场的职工越来越多,人浮于事。实施天保工程以后,停伐了木材,林场没有了经济来源,停发了职工工资,国有林场出现了经济危困。为摆脱经济危困,在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的帮助下,我州各国有林场都编了改革脱困实施方案。我州国有林场改革脱困实施方案力求在以林为主的基础上,利用丰富的林下资源和森林景观,大力发展种养业和以森林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同时,强化内部管理,精简管理机构,加大职工分流安置的力度,维护了林区稳定。我州各国有林场改革脱困方案都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几年来,我州国有林场的改革脱困工作在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的帮助下,从2001年开始试点,到目前为止,取得了以下的成绩。(一)强化内部管理,推行全员竞争上岗为改变林场职工多,人浮于事的局面,我州国有林场首先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推行全员竞争上岗。该项改革首先是精简林场管理机构,第二是定岗定员,第三是全面竞争上岗。以黎平县花坡林场为例,该场经营面积7万多亩,通过改革,内设机构由9个股室减少到4个,后勤管理由67人减少到16人,生产岗位204人减少到36人。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强化内(!)部管理竞争上岗,达到了减员增效的目的。(二)加大了分流安置的力度,确保社会稳定我州国有林场强化内部管理,定岗定员后,产生了大量的富余职工,给林区稳定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为确保稳定,我州国有林场积极开展了分流安置工作。一是通过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实施,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从事森林管护工作;二是通过林业生态重点工程的实施,安排富余职工从事营造林工作;三是通过大力发展林下种养业和开展以森林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安排富余职工。通过努力,全州共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699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三)积极开展国有林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近几年来,由于林场经济危困,发不起职工工资,职工生活非常困难。为解决林场退休职工的养老生活费,我州积极开展了国有林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到目前为止,在全州18个国有林场中,已有14个国有林场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469人,参保率为71.73%。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都能按时足额地领到了基本养老金。(四)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大力发展林下种养业和以森林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为加快国有林场改革脱困步伐,近几年来,我州国有林场积极向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争取项目和资金,大力发展林下种养业和以森林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从19982005年,全州有14个国有林场获得国家和省扶贫项目24个,扶贫资金达550万元。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林场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有些项目建成后,解决了部分富余人员就业,经济效益显著。一是在种养业上,黄平县国有林场利用国家扶贫项目和资金,成立了黄平县且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县委书记黎平同志亲自任指挥长,县国有林场场长任总经理,以贵州大学为科技支撑单位,采用胚胎繁殖技术,为该场养牛基地和全县养牛大户提供优良种牛。天柱县国有林场利用国家扶贫项目和资金,建立了科技含量较高、示范效益较大的养猪场,还解决了10多名职工的就业。黎平县花坡林场建立了种草养畜基地,解决了31名职工就业困难。榕江县国有林场通过扶贫项目危房改造和输水管工程的实施,解决了3o余户职工住房问题和5o余户家庭的人畜饮水以及13oo亩果园用水问题。丹寨县国有林场利用各护林点,建立了养羊基地等,既管护了森林,又增加了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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