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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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等经营形式。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归类;其余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照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以及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

号标注。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专营店、兼营店归类。其中兼营店除了包括本细则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外还包括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形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小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据供餐形式包括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根据供餐规模分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以及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填写现场核查意见,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核查人员可以拍摄经营场所牌匾、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等照片,留存档案。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九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食品。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不得贮存杂物,畜禽、宠物等不得进入。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隔墙离地。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分开存放,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六)贮存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内有降温或调节温度设施。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三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或对外送餐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密闭保温工具设施。

第十六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第三章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七条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网络食品销售商可以由业主兼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十九条食品销售场所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二十条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清晰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第二十四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五条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应当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等;摆放熟食的专用

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

第二十七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九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十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文件(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向许可机关备案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二条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群体聚餐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持有国家、本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三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加工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与

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有食品经营必须采光、照明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第三十五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宜通过采用视频技术、透明展示、厨房开放活动和阳光公示等方式,公开厨房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状态等重点环节。

第三十六条食品处理区应当为相对独立区域,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七条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应当设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八条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清洗、防滑、不易积垢,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

第三十九条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四十条食品处理区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水蒸气较多的场所

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四十一条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第四十二条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四十三条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四十四条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五条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四十六条更衣场所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厕所应当采用水冲式,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或干手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五章餐饮服务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四十八条餐饮服务场所各类专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四十九条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设置与其他场所的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六章餐饮服务许可分项审查要求

第一节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

第二节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一条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同时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还应当符合第五十条要求。

申请制售冷食类食品,店面规模较小,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仅制售果蔬素食、腌菜类的,可设专用操作区域或专用场所,专用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要求。

第三节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五十二条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要求;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当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同时还申请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还应符合第五十一条要求。

第四节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三条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的要求;同时还申请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还应符合第五十一条要求。

第五十四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

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五节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内设中央厨房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第四十八条的要求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2.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3.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四)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六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六条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二)按第四十八条的要求设立分装专间;

(三)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所经营食品或食品原料需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五十八条运输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五十九条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有条件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

(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七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条单位食堂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还应当附合本节规定。

第六十一条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生食瓜果、腌菜等除外)。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预包装、散装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

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

市场内商户,指租赁集中交易市场场地或摊位,批发零售预包装、散装食品的一种经营业态。

食品批发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形式。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销售,由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售货机、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形式。

第六十五条餐饮服务经营相关名词解释:

(一)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二)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三)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六十六条如下几种情形的:门店制售食品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面积较小、条件简陋、工艺简单;场所不固定的;从事单品种经营的;规范较小的校园周边小餐桌;供少数内部职工用餐的伙食点;

其它无法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办理许可的,参照《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十七条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的制售制定许可条件和审查规范,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

第六十八条本细则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现场核查表

2.食品经营许可(保健食品)现场核查表

3.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现场核查表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现场核查表

(试行)

名称: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核查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申请或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评价。

2.每一个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为“符合”或“不符合”。

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10项、

重点项15项和一般项4项(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现场核查时,关键项必须全部符合,重点项不符合不得超过3项,一般项为引导和鼓励项。

3.核查人员应针对不符合的项目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4.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本核查表中的内容,根据申请项目选择本次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范围。

5.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6.食品无实体店互联网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除表中“网络经营”项目外,还应符合表中“人员管理、制度建立、贮存场所”的相关要求;食品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

7.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现场核查范围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 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 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 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 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 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 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 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 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网络销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等。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三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四、五章相关要求。

最新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用户操作指南 建设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承建单位: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五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概述 (2) 1.1系统简介 (2) 1.2功能说明 (2) 1.3用户说明 (3) 1.4用户环境要求 (3) 第二章操作指南 (4) 2.1系统登录 (4) 2.2系统首页 (4) 2.3经营许可 (5) 2.3.1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2审查 (10) 2.3.3听证 (11) 2.3.4现场核查 (13) 2.3.5审核 (14) 2.3.6审批 (15) 2.3.7打证 (16) 2.3.8发证 (18) 2.3.9归档 (19) 2.3.10档案修改 (21) 2.3.11综合查询 (26) 2.3.12综合统计 (32) 2.3.15.2 34 2.4系统管理 (36) 2.4.1用户管理 (36) 2.4.2角色管理 (38) 2.4.3部门管理 (40)

第一章概述 1.1系统简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不断完善和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传统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已经严重滞后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行电子化办公的要求。在此大形势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药总局)开始由“传统管理型”向“监管执法服务型”转变,抓住建设全国食药许可数据库的交换与共享平台的机会,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在许可证审批管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应用信息化网络平台进行许可证的业务办理和监管,不断提高食药经营管理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形成高效、规范、协调的运行机制,有力地推动和提高食药总局的监管和服务能力。 系统名称: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建设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访问地址:http://202.100.78.146/sp(试用平台) 编写目标:引导和方便各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单位用户使用系统 1.2功能说明 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要实现对食品经营许可业务进行受理、审查、听证、现场核查、审核、审批、打证、归档业务处理以及相关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主要包括对食品经营申请人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批,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管理制度 完整模板

XX市XXX食品店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食品操作流程制度

为规范食品操作流程,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3、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4、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5、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6、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7、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8、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9、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凡患有病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禁忌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 5、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戴手套后方可上岗工。 6、强调员工个人卫生,要求员工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经常洗澡等,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核表精编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核表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编号: 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核表 (试行) 名称: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核查日期:年月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 说明 1. 本表适用于对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资料审核及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的评价。 2. 本表按照审核方式分为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两部分。其中资料审核部分15项,进行书式审核,由许可机关受理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合格标准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核查部分29项,在经营场所现场进行,由现场核查人员完成。受理审核人员完成资料审核后,由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审核。 按照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20项、重点项18项和一般项6项,在表内分别以“***”、“**”、“*”表示。每个审核项目的评价意见为“符合”或“不符合”。 审核时,关键项必须全部符合,重点项不符合不得超过3项,一般项为引导和鼓励项。 3. 审核人员应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选择本次食品经营许可审核项目内容进行全面核查。申请人未申请的经营项目涉及到的审核内容为合理缺项,填写审核表时用“/”表示。 4. 审核人员应如实填写本审核表中的内容,并根据审核情况做出符合、不符合或限期整改的审核结论。对审核结论为不符合、限期整改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 现场核查人员应制作《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现场审 核笔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在《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现场审核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 章的,审核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核范围 (一)食品经营项目: 1. 预包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 散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不含熟食□) 3. 特殊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 其他类食品销售□ (二)食品销售者类别: 1. 食品批发经营者□ 2. 商场超市□ 3. 食品便利店□ 4. 市场内商户□ 5.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

第二类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餐馆,单位食堂) 经营者名称: 地址: 核查日期: 主体类别:餐馆(□大型;□中型;□小型);□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 □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单位食堂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

核查内容核查和评价方法编号核查项 目的重 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 理缺项) 1.选址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 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 围之外。 1***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 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外,其它场所均设在 室内。 2*** 进行冷食类、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作和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集中分餐,分别设置相 应操作专间。生食水产品还需设置相应前处理专用操作场所。配送沙拉、凉菜等半成品,现场 仅拆封、调味,可在烹调加工场所或备餐、就餐场所进行。 3*** 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作和除学校食堂外的单位食堂以及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经营者 的分餐,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简单调配自制饮料的,可在备餐场所等洁净区专用工 作台操作。 4**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5** 餐馆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3.0,粗加工操作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 15%,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 30㎡,就餐人数人均面积不小于0.2㎡。 6**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7***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给排水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 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给排水系统。 8***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 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9** 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相通的门能够自动关闭。10**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11*

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43号)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日期:2016-01-08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1214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鲁食药监发〔2015〕43号 【发布日期】 2015-11-24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 2019-12-31 【备注】 https://www.360docs.net/doc/0c14194070.html,/art/2015/12/29/art_3544_125445.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4日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用户使用手册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目录 一、概述 (3) 1.1系统简介 (3) 1.2软件运行环境 (3) 二、使用说明 (3) 2.1注册及登录 (3) 2.1.1注册 (3) 2.1.2登录 (5) 2.2系统首页 (5) 2.2.1新办申请 (6) 3.1申请业务查询 (14) 4.1许可证信息查询 (15) 4.1.1许可证信息查询 (15) 5.1使用帮助 (17) 6.1公众查询 (17)

一、概述 本手册主要讲述“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的各项功能,给出各个功能的操作步骤,指导企业用户能够熟练使用本系统。 1.1系统简介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化建设标准》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全面应用信息化网络平台进行许可证的业务办理和监管,不断提高食药经营管理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形成高效、规范、协调的运行机制,有力地推动和提高食药总局的监管和服务能力。建立一个适应信息化需求的功能强大的、方便管理的、界面友好的应用系统。 1.2软件运行环境 平台推荐使用IE8,分辨率为1280*960、1280*1024、1360*768及以上时页面展示效果最佳。 说明:目前一家企业在网上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申请一次。 2.1注册及登录 该软件需要在浏览器中输入给指定的域名方可打开如“图2-1”所示登录页面。 图2-1 2.1.1注册 首次进入该系统的用户需要点击页面中的“立即注册”按钮进行注册。点击“立即注册”

后,进入“图2-2”所示界面。 图2-2 根据提示正确填写相关信息,点击“”完成注册,同时页面跳转到“图2-3”所示页面,此时注册成功。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本人(单位)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以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基本原则,特制定以下制度,并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和消费者的监督: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七、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 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二、食品召回制度。 十三、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批发企业需提供)。 十四、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提供制定有散装食品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散装食品销售者需提供)。 十五、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提供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使用添加剂者需提供)。 十六、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网络经营者,还应当提供食品送餐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送餐记录制度(网络经营者需提供)。 十七、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4 类场所)。 十八、具有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4 类

场所需提供)。 本人(单位)制定的以上制度,在辖区食药所监督下实施,并将相关制度内容存档或制作悬挂于经营场所墙上,便于执法人员和消费者监督。 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

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稿

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 条例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6-24 【生效日期】2005-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除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坑式厕所、垃圾堆放处等污染源应当相距25米以上,与其他有毒、有害场所的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生产、贮存或兼营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 (三)餐饮单位应当有足够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二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三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十六条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申报须知

食品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网上办理须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局关于行政审批全程网办和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部署,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方便行政相对人,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局承办的食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相对人在申请食品经营许行政审批事项时,不再同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待现场验收或领取证件时,提交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电子版申报材料完全一致的纸质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备存档。 《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申报程序 一、点击,打开IE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0c14194070.html,/sdfdaout/,进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系统; 二、在系统首页点击“注册”,选择对应业务类型,进入“新开办用户注册”界面,在“1 注册信息”填写经营者的所有信息(相关信息须与营业执照内容完全一致);在“2 登录信息”填写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申报人注意留存注册用户名、密码,以便填写许可申报、补正材料、查询进度;用户名最好用手机号,密码简单易记); 三、回到系统首页输入用户名、登录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依照①②③操作步骤指示,选择“许可申报→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补证、延续、注销)”,现阶段无论是变更、延续等情况,第③步都必须按新开办选择申请,进入《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界面; 四、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界面,食品流通经营主体为企业、餐饮经营面积150㎡以上、学校食堂(含幼儿园)和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选择受理机关为“济宁市嘉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餐饮经营面积150㎡以下的、小型的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药店经营食品者,受理机关为济宁市嘉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各相应食药监所);梁宝寺镇、纸坊镇所有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匀由该所在地所受理。 五、用户在申请表界面逐一填写申报信息,经营者必须如实填写经营项目及经济(单位)性质,因经营项目及经济性质不同,所附资料目录也不同。上传文件模版,可登陆嘉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https://www.360docs.net/doc/0c14194070.html,官网,在“下载专区”下载对应制度文书参考。 六、用户填写完毕,可点击“暂存”按钮,检查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可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申请后,注意在“许可进度”项目下及时查询办理进度,在“办理状态”栏显示“已受理”字样时,打印申请表,连同上传材料复印件,一并上交至嘉祥县行政审批大厅食品药品监督局窗口或待现场验收时交予工作人员带回。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和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以下称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或者取得食品登记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的。

(四)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公司、食品经营市场主办者、食品展销会主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区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含形式审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及决定、发证。 区县局根据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可以委托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称镇街监管所)开展除审批及决定以外的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 — 2 —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核表.docx

编号: 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核表 (试行) 名称: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核查日期:年月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

说明 1.本表适用于对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资料审核及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的评价。 2.本表按照审核方式分为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两部分。其中资料审核部分15 项,进行书式审核,由许可机关受理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合格标准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核查部分29 项,在经营场所现场进行,由现场核查人员完成。受理审核人员完成资料审核后,由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审核。 按照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20 项、重点项 18 项和一般 项6 项,在表内分别以“*** ”、“** ”、“* ”表示。每个审核项目的评价意见为“符合”或“不符合”。 审核时,关键项必须全部符合,重点项不符合不得超过3 项,一般 项为引导和鼓励项。 3.审核人员应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选择本次食品经营许可审核项目内容进行全面核查。申请人未申请的经营项目涉及到的审核内容为合理缺项,填写审核表时用“/ ”表示。 4.审核人员应如实填写本审核表中的内容,并根据审核情况做出符合、不符合或限期整改的审核结论。对审核结论为不符合、限期整改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现场核查人员应制作《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现场审核笔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在《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现场审核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核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核范围 (一)食品经营项目: 1.预包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不含熟食□) 3.特殊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 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 (二)食品销售者类别: 1.食品批发经营者□ 2.商场超市□ 3.食品便利店 4.市场内商户□□ 5.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 6.网络食品销售商□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办法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 (餐饮服务环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一般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

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生食类食品制售。 (四)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五)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六)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主体业态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许可审查差不多要求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治理人员,食品安全治理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食品安全培训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编辑 2015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该《通则》分总则、许可审查基本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附则6章58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业态类别包括: (一)普通小餐饮; (二)中小学生校外托餐。 第六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 (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四)自制饮品制售。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许可审查部门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其不属于小餐饮范围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重新予以审核、核准和发证。 第九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相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由CY(“餐饮”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别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食品经营许可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着力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办事不求人”和省局“办理一照九证不求人”的部署,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热情周到的服务,切实解决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堵点和难点,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压缩许可时限,提高许可工作的便利化。现就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优化准入服务 (一)进一步减少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需提交材料 鉴于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各地要在《关于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食通[]号)要求的基础上,在受理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与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后,自行提取营业执照等有关信息,无需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 申请餐饮类食品经营许可,在申请时可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具体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列入现场核查内容。

(二)进一步缩短食品经营许可时限 对于需要现场核查的,审批时限缩短为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审批时限缩短为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鼓励有条件的市地进一步缩短许可审批和发证时限。在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已打印许可证的,要及时点击办结按钮,保证能够及时查询到获证信息。 (三)进一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的方式。 、新办: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实行“告知承诺制”;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的,以大型直营连锁餐饮企业为试点,即具有同一总部(企业)、使用同一商号(字号)、统一经营管理规范、统一采购食品原料,各门店在经营项目、加工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方面相同或相近且连锁门店家以上的大型直营连锁餐饮企业。可采取“企业申报、市(地)或县(区)审评”等方式,对通过评审的企业新开办门店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主体业态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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