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以外重要法律的专门规定

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伤残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刑法

第十五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第六十五条讯向聋、哑的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

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布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婚姻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继承法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十三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

产。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选举法

第二十三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三条……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兵役法

第三条……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

第五十一条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

第五十三条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七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在服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六十条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伤残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伤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义务教育法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

国务院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中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专门规定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免征所得税:

一、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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