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法律法规学习总结

药品法律法规学习总结
药品法律法规学习总结

药品法律法规学习总结

为贯彻落实公司“普及法规知识、增强法制意识、防范法律风险、构建法治文化”的主题活动,质量部以贴近实际、贴近工作为原则,学习部门相关的药品法律法规知识,做到熟知熟会。质量部坚持以“学用结合、普治共举”为指导思想,开展了部门人员相关药品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使质量部全员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此次学习了与药品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专利法》、《新药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法律观念、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使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

品读法律法规条文,觉得基本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质量监督工作中能够及时地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但对问题整改和跟踪落实不到位;质量检测工作能够按照质量标准对原辅料和产品进行检验,但对检验的理解不够深入,检验中出现的问题不够快速有效地解决;产品注册申报工作中所需时间过长,注册准备工作不够充分,资料整理不够严谨。药品法律法规为我们的药品质量提供了保障。时刻警醒自己,各种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日常监督是否准确,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规范管理。做到法律法规时常学,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做到知法守法,提供更优质的质量管理服务。

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所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说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是第一位,是最重要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要做到安全第一,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就是积极预防,主动预防。

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制度 5. 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6.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7. “三同时”制度 8. 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 卫生)预评价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 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制度 3. 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4. 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Ⅰ)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组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组织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们生产工人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Ⅱ) 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计划制度(Ⅰ) 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 卫生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 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 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 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 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总结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总结 篇一:药品法律法规学习总结 药品法律法规学习总结 为贯彻落实公司“普及法规知识、增强法制意识、防范法律风险、构建法治文化”的主题活动,质量部以贴近实际、贴近工作为原则,学习部门相关的药品法律法规知识,做到熟知熟会。质量部坚持以“学用结合、普治共举”为指导思想,开展了部门人员相关药品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使质量部全员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此次学习了与药品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等。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法律观念、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使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 品读法律法规条文,觉得基本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质量监督工作中能够及时地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但对问题整改和跟踪落实不到位;质量检测工作能够按照质量标准对原辅料和产品进行检验,但对检验的理解不够深入,检验中出现的问题不够快速有效地解决;产品注册申报工作中所需时间过长,注册准备工作不够充分,资料整理不够严谨。药品法律法规为我们的药品质量提供了保障。时刻警醒自己,各种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日常监督是否准确,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规范管理。做到法律法规时常学,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做

到知法守法,提供更优质的质量管理服务。 通过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部门员工的药品相关法律法规意识,进一步强化了质量管理,使部门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虽然在本次药品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我们将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继续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学用结合、普治共举”为指导思想,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药品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 篇二:护理法规的学习感想 学习感想 通过近一个月对医疗护理相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护理核心制度、护理安全管理制度、手术室安全管理制度、手术室管理制度的学习,让我深刻认识到在各项护理工作中要把护理安全放到第一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增强护理相关法律知识,保护病人也保护自己。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护士的各项要求也越来越高。责任心是我们每一位护理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没有责任心无以做任何事,病人生死攸关、生命相托,因此我们的责任重于泰山,每一件事情,每一个细节都容不得我们半点马虎,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每项护理工作,时刻具备慎独精神。 在护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我们除了精于业务也要学会懂法,懂法与我们开展的工作是相互关联的,只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

旅游法律法规主要知识点

旅游法律法规主要知识点(三)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旅游业的三大支柱:旅行社,旅游交通,旅游饭店. 2,旅行社的概念:旅行社是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招徕,接待旅行者,组织旅游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1)旅行社是经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 2)从事招徕和接待旅行者。(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 3)以营利为目的。 3,根据《条例》,旅行社按照经营范围可以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类。 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的业务有: 1)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2)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 3)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旅游。 4)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我国境内居民到边境地区旅游。 5)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业务: 1)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 2)代订,代购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3)其他。 4,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再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应当缴 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并缴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5,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证书。 5)开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6,申请国际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1)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 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2)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 申请国内旅行社的审批程序与国际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基本相同,不同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市地 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7,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从事经 营旅游业务。 8,外商旅行社包括三种形式: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外商独资旅行社。 《条例》规定,入世后6年方可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 《条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人民币400万元。 我国承诺在入世后3年内,合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250万元人民币。 9,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中专1年→助理5年→执医,大专1年→助理2年→执医,本科1年→执医。 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0日内准予注册。30日内变更注册。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中止执业满2年注销注册。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非法行医不属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 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14. 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 16.尸检:48h内,最多7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9.紧急抢救和特殊体质不属于医疗事故。 20.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21.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 2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 23.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胎儿,新生儿。 24.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 25.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26.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 27.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 28.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9.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甲流等。 丙类:手足口病等。 乙类甲制:非典,禽流感,甲流,肺炭疽。. 30.预防接种制度:免费,相互配合。 31.菌种、毒种:分类管理。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资料 一、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自2000年7月1日施行。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自2000年11月16日施行。 5、《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药品经营企业证照 1、必须获得区级或者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给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区药监局颁发,有效期5年。 2、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市药监局颁发,有效期5年。 3、《营业执照》每年需到当地工商部门年审一次。 4、药品经营企业成立3个月内向药监理所部门申请GSP认证,通过认证的,由药监部门颁发《GS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一般药品经营范围 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特殊管理药品。 四、经营方式 1、药品批发企业只能进行批发业务,不能进行药品零售业务。 2、药品零售企业只能进行药品零售,不能进行批发业务。 五、人员要求 1、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2、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销售工作的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4、企业应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六、药品采购 1、企业应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购进控制程序”。 2、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管部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3、企业应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确保购进的药品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4、企业进货应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5、采购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下列资料: ①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GMP或GSP证书、当年年审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②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上岗证。 ③首营品种相关资料:生产批文、质量标准、包装审批件、药品市售包装、说明书原件、物价批文、商品条码证书、广告批文等复印件。 ④与供货商签定质量保证协议和购销合同。 6、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质管部审核通过后才能购进。

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试题

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试题 岗位:姓名成绩考试日期: 一、填空题(共30分)(每题2分) 1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b、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c、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d、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和经营、使用,和监 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4、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5、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6、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出库复核检查管理制度。 7、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 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9、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 10、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药品经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12、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13、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格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15、首营企业是指采购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二、选择题(共30分)(每题5分) 1、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实施的质量管理规范是:(B) A、GMP B、GSP C GVP D、GMP和GSP 2、《药品管理法》规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C) A、用法、用量 B、用法、用量和不良反应 C、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D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 3、按照《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的分类,体外诊断试剂应该属于哪一项:(K) A、中药材 B、中药饮片 C、中成药D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E、抗生素 F、生化药品G放射性药品H血清I、疫苗J、血液制品K、诊断药品。 4、《药品管理法》对劣药的定义是:(C)

卫生事业管理知识点归纳

卫生事业:是指为增进人民健康所采取的组织体系、系统活动和社会措施的总和,这些组织和活动以追求社会效益为目的,由政府领导并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 卫生事业的性质: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的具有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 卫生事业管理: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卫生事业的规律和特点,将卫生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及时合理地提供给全体人民,并对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组织体系、系统活动和社会措施进行管理。 卫生事业管理的主体------政府、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 卫生事业管理的方式-------计划、法律、经济、行政、项目 卫生事业管理的对象-------各种卫生机构及相关机构、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及相关人员 卫生事业管理的内容-------优化卫生政策、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科学的编制和实施为生计划、提升卫生系统功能 卫生事业管理的目的-------最大限度的发挥卫生资源的作用,建立和保持整个卫生系统的高质量和高效率,保持社会各阶层在卫生筹资和健康状况上的公平性。 我国的卫生工作方针-------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并用,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1.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2.基本建立起遍及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3.初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4.重大传染病防治取得了明显进步

5.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水平进一步提高 卫生事业面临的严峻挑战: 1.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 2.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制不健全 3.医疗服务体系不适应群众的健康需求,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 4.医疗卫生管理体制与人民健康需求不适应 管理:指在特定环境下,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激励和领导等活动,协调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资源,以期更好地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 卫生行政组织:指那些对卫生事务实施管理的政府组织,通过制定和执行卫生政策、法规等来引导和调控卫生事业的发展。 卫生服务组织:指以保障居民健康为目标,直接或间接向居民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服务的组织,包括各类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营利性和非赢利性医疗机构等。 中国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城乡划分 我国卫生行政组织体系:卫生部→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卫生局→县、县级市、区、旗卫生局 卫生服务组织体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信息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运用医学理论、技术进行卫生防疫工作监测、科研、培训相结合的专业机构、是当地卫生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技术的指导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监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

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计划。 一、我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培训中心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兼职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我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其他有关职业病的知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一、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 为使《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地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后,卫生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配套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

抗菌药物法律法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试题

抗菌药物法律法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试题 (一)抗菌药物法律法规复习题 一.是非题 1.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 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是)2.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或耐药,即细菌 药物敏感试验 (以下简称药敏)的结果而定。(是)3.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皮肤黏膜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后,很少被吸收,在感染 部位不能达到有效浓度,反易引起过敏反应或导致耐药菌产生,因此治疗全身性感染或脏器感染时应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是)4.给药次数:为保证药物在体内能最大地发挥药效,杀灭感染灶病原菌,应根据药代动 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应一日多次给药。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可一日给药一次(重症感染者例外)。(是)5.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 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个体化给药,以确保治疗安全有效。不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者,不可选用上述药物。(是)6.各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 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是) 二、填充题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完整版)《卫生事业管理学》知识点

《卫生事业管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绪论 1、卫生系统的概念; 卫生系统是所有以促进、恢复和维护健康为目的的,致力于开展卫生活动的组织、机构和资源。 2、文化环境对卫生事业影响的体现在哪三个方面? 社会整体价值观、医务人员的行医理念、人群的健康期望。 3、卫生系统的功能有哪些? ①提供卫生服务; ②提供医疗保障,具体包括筹资,建立资金池,分配资金以购买服务; ③资源筹措,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 ④管理,即卫生系统作为管家,管理资金、分配权力,并且对人群赋予他们的期望作出应答。 4、卫生系统的的三大目标是什么? 1.改善健康 2.提高卫生系统反应性 3.分担疾病经济风险确保筹资公平性 5、卫生事业的概念; 指国家和社会为防治疾病,维护和促进人群健康有条理、有规模的从事所有社会服务的总和 6、卫生事业管理的概念;P10 是以防治疾病,维护和促进人群健康为目的,国家和社会采取的所有管理事务 7、卫生事业管理的手段有哪些?P13 ①法律手段 ②行政手段 ③经济手段 ④项目管理手段 8、卫生事业管理学研究的内容和方法有哪些?P16内容:

1.卫生事业管理的理论 2.卫生事业的管理体制 3.卫生事业的运行机制 4.卫生事业管理的方法。 方法:定性研究方法有,观察法,访谈法,专题小组讨论,选题小组讨论,文献分析法德尔菲法,专题小组讨论法,swot分析法,利益相关者分析,政策研究情景分析,循证政策分析。 定量研究方数据收集过程中常用:定量研究方法,主要有简单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和分层抽样;数据分析过程中常用的定量研究方法主要有统计学的分析方法(卡方检验,方差分析,路径分析,时间序列分析,相关和回归分析)、投入——产出分析预测法、关键路径法。 9、卫生事业管理的主体和客体;P12 主体:包括政府、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如发展改革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社会其他管理者,如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等。 客体:包括卫生组织及其构成要素和职能活动两类。 10、卫生系统的特殊性有哪些?P5 a)卫生系统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专业性; b)大多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c)健康水平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状况 第二章卫生工作方针与卫生发展战略 1、卫生工作方针的概念;P19 是国家指导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指导原则和基本思想,使卫生基本政策的总概括,是指导国家各项卫生工作和制定各项具体卫生政策的依据。 2、新时期工作方针的基本内容;P23 1.以农村为重点 2.预防为主 3.中西医并 4.依靠科技与教育 5.动员全社会参与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一、基本知识: 1.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安全防治法》) 2.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暂行规定》) 3.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病防治法》) 4.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管主体: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

康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中介服务与社会监督: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安监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健康上的违法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暂行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职责: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7.1)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健康中必须履行以下职责(义务): 1.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知识和能力,并接受安监局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3.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并监督其依法依规操作; 4.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法定制度、规程: ①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②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药事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试卷及答案

药事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10题,每题10分) 1 . 下列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A.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B.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 C.对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 D.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我的答案: B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2 . 下列药品,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的是() A.亚砷酸注射液 B.硝酸士的宁注射液 C.硫酸阿托品注射液 D.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我的答案: A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3 . 下列关于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A.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已列入毒性药品管理 B.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C.具有药品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购销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D.医疗机构应向经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A型肉毒毒素经销商采购A型肉毒毒素制剂 我的答案: 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4 . 下列药品,属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的是() A.麦角新碱 B.毛果芸香碱 C.水杨酸毒扁豆碱 D.氢溴酸东莨菪碱 我的答案: A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5 . 下列关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A.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 B.含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实行委托生产 C.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 D.小包装麻黄素纳入麻醉药品销售渠道经营 我的答案: B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6 .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关于疫苗流通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 B.疫苗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配送的疫苗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C.原疫苗经营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必须停止疫苗销售活动 D.原疫苗经营企业可将库存疫苗销售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其他需要疫苗的单位 我的答案: 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7 . 下列关于兴奋剂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 B.只要是药品批发企业就可以经营所有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 C.含兴奋剂药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 D.兴奋剂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我的答案: B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8 . 下列关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A.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 B.零售药店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 C.零售药店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D.除个人合法购买外,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 我的答案: A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医疗法律法规培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六)惩罚性规定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 康。 2.中专1年7助理5年7执医,大专1年7助理2年7执医,本科1年7执医。 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 册。 30日内准予注册。30日内变更注册。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中止执 业满2年注销注册。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诉讼。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 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 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 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 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 处。 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 工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 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 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非法行医不属 于 。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 疾、 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 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 记。 14.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医友互动: 480572459。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 16.尸检:48h内,最多7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 错。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 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9.紧急抢救和特殊体质不属于医疗事故。 20.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 年。 21.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 医学检查。 2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 23.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 胎儿,新生儿。 24.产前诊断7终止妊娠。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 25.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26.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 27.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 28.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乙类: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甲流等。 丙类:手足口病等。

药品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一、经营企业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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