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生态补偿政策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国际生态补偿政策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国际生态补偿政策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生态系统保护是国际社会非常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它一方面对那些提供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区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热点地区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也越来越重视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引发的生态系统退化问题。在解决生态系统退化的过程中,对由于保持某种生态服务所引发的额外成本或经济损失,以及资源开发给当地带来的损失所给予的补偿,也就成为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内容。国际上解决生态系统保护中的补偿问题一般采取两大类政策手段:⑴ 包含补偿内容的直接管理措施,如建立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等;⑵ 利用市场手段来调节人类的资源开发活动,以促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保护。

国外生态补偿政策

目前各国并没有专门的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与生态补偿概念类似的相关规定大都包含在与生态系统保护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和政策之中,如农业政策、林业政策、自然资源开发政策等。

农业政策中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

农田的开垦不可避免地要改变原有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过度的开垦还会造成土地盐渍化、土壤退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为了在发展农业的同时防止生态系统退化,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在其农业政策中,都加入了生态系统保护及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

瑞士农业政策 1992年瑞士修订了《联邦农业法》,对3种农业发展类型分别提供了财政补偿:⑴支持保护特定的物种;⑵ 支持更高生态标准的保护性农业活动;⑶ 支持有机农业。具体体现在生态补偿区域计划和生态税改革计划之中。生态补偿区域计划包括3个部分:⑴ 自1999年起农民因保护性农业活动获得相关的生产补助;⑵ 自1993年开始,政府为那些自愿遵守环境保护措施的农民给予直接付费补偿;⑶ 自2002年起,政府对因参与保护生物群落计划并取得成绩的农民给予奖励性的补助。此外,瑞士支持将生态保护的费用支付问题综合纳入全面的税收改革计划,包括激励性税收应该与财政和公共开支的规定相一致;重要的环境目标应该被这些税收措施所支持;各类新旧补贴都不得与生态系统保护目标相冲突。

美国农业政策 1956年美国政府推行保护性退耕计划,又称土壤银行计划,即鼓励农场主短期或长期退耕一部分土地,“存入”土壤银行,银行付给一定的补助,对按照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引导农场主把退耕土地用于土壤保护。1961年又制定了紧急饲料谷物计划,为减少饲

国际生态补偿政策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高彤 杨姝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料谷物的库存和产量,鼓励农场主停耕20%的耕地,即可以从政府取得停耕土地正常产量50%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如果停耕土地超过20%,补偿比例可提高到60%。1965年又实施了有偿转耕计划,进一步细化了退耕休耕的生态补贴。据统计,1959—1968年的10年间,仅按照土壤银行计划退耕的耕地每年就有445万~1174万公顷。1985年美国政府制定实施了“保护性储备计划”,其主要内容是:在美国农业部的监督下,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行为期10年的休耕或永久性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同时作为补偿,由农业部每年向该计划的参加者支付一定数量的补助金;对永久性退耕还草或者退耕还林的农民,农业部还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种树和种草费用总额一半的补助金。此后,美国又相继出台了《1996年农业法》和《2002年农业法》。《2002年农业法》的有效期为6年,在《1996年农业法》规定的666亿美元农业补贴基础上,又新增了519亿美元农业补贴,其中有171亿美元用于农业环境保护计划。

矿区复垦政策中关于补偿的相关规定

自然资源开发对生态系统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对资源开发中引发的生态问题,许多国家都是通过权利金调节不同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矿产权出让金或矿业权有偿使用费调节国家与矿业权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具有生态税特征的消费税等调节资源消费者与社会的关系。这些税费收入主要用于生态系统治理,资金不足时,政府还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以补充,绝不会在环境保护上留下资金缺口。

德国对矿区恢复的规定 近年来,德国联邦政府针对新老矿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解决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矿区,专门成立矿山复垦公司专司此项工作,复垦所需资金由政府全额拨款,并按联邦政府占75%、州政府占25%的比例分担。对于新开发矿区,根据联邦矿山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矿区业主必须对矿区复垦提出具体措施并作为审批的先决条件;必须预留复垦专项资金,其数量由复垦的任务量确定,一般占企业年利润的3%;必须对因开矿占用的森林、草地实行等面积异地恢复。在开发和复垦的过程中,政府制定了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并经常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复垦工作落到实处。

美国对矿区恢复的规定 美国是最早开始关注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国家之一。1977年8月3日美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矿区生态系统修复法规——《露天采矿管理与(环境)修复法》。在生态治理的责任方面,对于法律颁布前后的矿区破坏区别对待:颁布后出现的矿区生态破坏,一律实行“谁破坏、谁恢复”,由矿山主100%进行修复;法律颁布前已破坏的废弃矿区,则有国家通过建立治理基金的方式组织恢复治理。美国国库账册中设有“废弃矿恢复治理(复垦)基金”,每个州也都设有该州的废矿恢复治理基金。另外在资源开发过程中,美国将开采许可证制度与生态补偿与修复挂钩,并实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在开采许可证申请得到批准但尚未正式颁发以前,申请人先交纳恢复治理保证金。该保证金在采矿者不履行恢复治理计划时用来支付恢复治理作业的费用,每一个许可证所呈交的保证金不得少于1万美元,完成恢复治理且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农业政策 从国外有关农业政策中对补偿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⑴ 政策的实施主要是通过补偿,鼓励农民采取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实现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结构的转变,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⑵ 补偿的方式基本上都是政府通过某一项目的实施支付给农场主,并且该项目具备一定延续性;⑶ 补偿一般都与相应的环保措施挂钩,并且这些环保政策非常具有实质性;⑷ 保护项目的实施是通过政府与农户达成协议的方式实现的。对于目前中国实行的退耕还林还草等具备生态补偿含义的政策而言,其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补

偿只是一种经济激励手段,一定要辅之以相应的其

他扶植措施,确保失地农民可以通过保护环境得到实际的收益;对于地区差异性较大的国家而言,要考虑政策制定的公平性,补偿标准应该有所区别。

资源开发政策 对于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补偿,国外的经验强调新老矿区区别对待。对于老矿区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靠政府投入资金;对于新矿区而言,必须遵循“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资源开发者应承担主要责任,负责资源开发活动过程中和结束后的生态修复责任。这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国外生态补偿方式

国外进行生态补偿的方式主要是进行生态系统服务购买。由于生态系统服务的公共物品性质,传统意义上政府是生态系统服务的购买者或资助者。随着人们对生态服务价值的认识和研究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愿意为生态系统服务支付一定的费用,以减少生态退化引发的生态服务减少及其导致的损失。同时也在寻求对维持生态系统服务的成本进行相应的补偿方式。目前在国际上,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购买类型可以分为两大类:⑴ 政府购买,或称为公共支付体系;⑵ 较多地运用市场的手段,如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生态标记及使用者付费等。

生态补偿的类型

公共支付体系 主要是指由政府来购买社会需要的生态服务,然后提供给社会成员。购买生态服务的资金,可能来自于公共财政资源,也可能来自于有针对性的税收或政府掌控的其他金融资源,如一些基金、国债和国际上的一些援助资金。应该说,无论从支付规模还是应用的广泛程度来说,以政府购买为主的公共支付体系是购买生态服务的主要形式。

美国耕地的保护性储备计划案例

保护性储备计划(Conservation ReserveProgram—CRP),是美国保护性退耕计划(Land retirement programs)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始于1985年。这个计划源于在美国有一

部分耕地是处在土地极易侵蚀退化的地区,

因此政府希望通过与农民签订合同使之放弃

在这类生态敏感的土地上耕作,并且帮助他

们种草种树,使土地重新覆盖植被,从而达

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按照登记注册的土地数量,政府向签订合同的农民以一定土地租税价来支付租金,

并且可以分担农民在建设保护地过程中大约

50%的成本,一般项目的合同期为10~15年。

补偿资金由政府提供,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则利用了市场机制,并遵循农户自愿的原则。

如项目的租金率是根据土地的生产潜力,通

过引入竞争机制来确定与当地自然经济条件

相适应的租金率,也就是补偿标准。在美国,

不同州的租金率是不同的。在合同期满后农

户可以根据当时农作物的市场行情来确定是

否参加下一个阶段的退耕项目。

相关的研究表明,保护性储备计划从1985年到2002年,已有1360万公顷耕地退出农业

生产活动,涉及37万农户,美国农业部每年

要支付约15亿美元用于支付土地租金和转换

生产方式的成本,平均补偿金额为116美元/

公顷每年。退耕的土地,60%转为草地,16%

转为林地,5%转为湿地。

私人交易 这类支付模式是指生态服务的受益方与支付方之间的直接交易,适用于生态服务的受益方较少并很明确,提供者被组织起来或者数量不多的情况,一般是一对一交易。交易双方经过谈判或通过中介,确定交易的条件和价格。私人交易通常

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和透明度内,主要是得益于较为明晰的产权和可操作的合同。一对一交易常见于小流域上下游之间、产权比较明确的森林生态系统与其周边受益地区,有时也可能是某些保护组织和商业机构达成为保护生态系统功能而支付的报酬等。

美国纽约市与上游的清洁供水交易案例

纽约市900万市民的饮用水,有90%来源于上游卡茨基尔河(Catskills)和特拉华河流

域。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微生物污染引

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1989年美国环保局要

求,所有来自于地表水的城市供水,都要建

立水的过滤净化设施,但那些已有水处理环

节或自然条件能够提供安全饮用水的企业可

以例外。

纽约市估算,要建立新的过滤净化设施需要投资60亿~80亿美元,加上每年3亿~

5亿美元的运行费用,成本非常高。而如果对

上游卡茨基尔河和特拉华河流域在10年内投

入10亿~15亿美元以改善流域内的土地利用

和生产方式,水质就可以达到要求。另外,这

项费用的主要来源是对用水户征收9%的附

加税,为期5年。而要新建一座水过滤厂,其

税率可能需要提高2倍。纽约市最后决定投

资购买上游卡茨基尔河和特拉华河流域的生

态服务。资金的来源分为3个部分:政府对

水用户征收的附加税、纽约市公债以及信托

基金。具体的实施方式是纽约市为该流域内

采取最好管理措施的奶牛场和林场经营者提

供了4000万美元,让他们采用环境友好的生

产方式来改善水质。绝大多数农场主都表

示,只要发放的补助可以抵消所有新增成

本,他们都同意参加该项目。

开放的市场贸易 当生态服务市场中买方和卖方的数量比较多或不确定,而生态系统提供的可供交易的生态服务是能够被标准化为可计量的、可分割的商品形式,如温室气体抵消量、地下水盐分信贷等,这时可以使这些指标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这种交易的前提是,政府必须为此制定必要的规则。

澳大利亚实施的水分蒸发信贷案例

Mullay-Darling流域位于澳大利亚东部,大规模的森林采伐使土壤盐渍化问题日益严重。

为此,下游一个由600个灌溉农场主组成的食

物与纤维协会,与上游新南威尔士州林务局

达成协议,将植树造林作为一种成本有效的

策略予以资助。该协会根据在流域上游建设

100公顷森林的蒸腾水量,向州林务局购买盐

分信贷,即下游使用水灌溉土地的农场主向

林务局支付“蒸腾作用服务费”,现在是按照

每100万升水交纳17澳元的价格来支付,或按

每公顷土地85澳元的价格来补偿,支付10年。

林务局利用这一经费采取在上游地区种植脱

盐植物、栽植树木或多年生深根系植物等措

施,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水质,避免盐碱化。

生态标记 生态标记是间接支付生态服务的价值实现方式,一般市场的消费者在购买普通市场商品时,愿意以较高的价格来购买经过认证是以生态友好方式生产出来的商品,那么消费者实际上支付了商品生产者伴随着商品生产而提供的生态服务。这种支付方式的关键,是要建立起能赢得消费者信赖的认证体系。

欧盟的生态标签体系案例

为鼓励在欧洲地区生产及消费“绿色产品”,欧盟于1992年出台了生态标签体系。欧

盟生态标签制度是一个自愿性制度,欧盟建

立生态标签体系的初衷是希望把各类产品中

在生态保护领域的佼佼者选出,予以肯定和

鼓励,从而逐渐推动欧盟各类消费品的生产

厂家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使产品从设计、

生产、销售到使用,直至最后处理的整个生

命周期内都不会对生态环境带来危害。生态

标签同时提示消费者,该产品符合欧盟规定

的环保标准,是欧盟认可并鼓励消费者购买

的“绿色产品”。如果生产商希望获得欧盟生

态标签,必须向欧盟各成员国指定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完成规定的测试程序并提交规定

的测试数据,证明产品达到了生态标签的授

予标准。欧盟对于每一种产品都规定了相应

的环保性能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是关于自然

资源与能源节省情况、废气(液、固体)及

噪声的排放情况等。

欧盟通过各种途经积极向消费者推荐获得生态标签的产品和生产厂家,使“贴花产

品”可以很快在欧盟市场上获得消费者的注

意及知名度。根据欧盟2002年的调查结果,

有75%的欧盟消费者愿意购买“贴花产品”。

产品获得生态标签认证,可以塑造企业良好

的社会形象、赢得消费者及社会的信赖、提

高产品的附加值。即使“贴花产品”的价格

稍高于常规产品,消费者仍倾向于绿色产

品。目前,欧盟市场上的“贴花纺织品”的

价格比普通纺织品要高出20%~30%,但绝大

部分欧盟消费者仍愿意购买前者。

各种补偿类型比较

政府购买模式中的突出问题是信息不对称。现实中,因为生态服务价值难于计量和货币化,机会成本成了唯一现实的衡量标准。而政府很难掌握每一种生态系统或生态服务的机会成本,往往会出现支付成本过高的问题,这就意味着政府购买行为有很大的成本节约空间,因此政府购买的经济效率问题常引起关注。

政府购买模式中除了存在信息不对称外,官僚体制本身的低效率、寻租腐败的可能性以及政府预算优先考虑领域的转移,都可能影响政府购买模式的实际效果。政府实施的发展计划、工程项目、政策规划、保护与开发活动,常常是为多目标服务的。所以,一旦政府的优先考虑领域(目标)发生转移,生态项目就会受到影响。

在基于市场的支付方式中,交易费用是其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一对一交易中,生态服务交易双方越明确和数量越少,交易费用就越小,所以,小规模的流域生态服务交易容易成功。当交易涉及的流域很大时,交易费用会急剧增高,可能使交易无法进行。这时,政府可以在降低交易费用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如提供生态服务的计量、认证和监测服务,提供市场发育、技术支持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服务,这些措施都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

采取开放的市场贸易这一支付方式需要建立完善的规则,这是进行交易的前提,为确保信贷交易切实与生态改善有关,还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监测系统、标准和交易规则,以及生态服务的标准化及其认证等,同时还要有具体而完备的法律措施来进行保障。

生态标记方式成功的关键是独立、可信的认证,生态友好产品的市场营销和消费者的环境意识。

对中国生态补偿实践的借鉴

政策法律框架下的项目运作是实现补偿的主要方式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不论是哪种生态服务的支付类型,都不是对某一项政策或某一项法律条款的简单执行。法律政策只是传达国家或地方政府要实现生态保护目标的决心,对包括补偿在内的保护措施做一些原则性和结论性的规定。而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来实现政策目标,大多都通过具体项目的实施方式落到实处。因此对于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而言,从当前看,最主要的是构筑生态补偿的国家战略框架,首先要把生态补偿的原则需求体现在制度设计当中;而其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项目运作

可能是比较有效的方式。

补偿政策的实现要与其他政策的调整相结合不管是采取公共支付方式,还是基于市场的生态服务购买,生态补偿目标的实现都不是制定单一政策就可以达到的,必须配合其他相关政策的调整。比如在纽约市的清洁供水交易案例中就涉及到税费的调整;在欧盟生态标志产品案例中涉及到产品标准、环境标准的调整等。所以,未来中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与之相关的其他系列政策的调整,必要时还应该给予地方一定的灵活度。

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从国外对生态服务功能购买的实践看,虽然有的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的方式以市场为主导,但政府与市场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如在美国的耕地保护性储备计划中,虽然是属于政府购买生态服务,但是在土地租金率的确定过程中,引入了市场的竞争机制,使得最终确定的租金率与当地的自然经济条件相适应,增加了农民的可接受程度,确保了项目目标的

达成。而在私人交易、市场贸易和生态标签体系中,政府的指导、监督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因此我们在生态补偿机制的设计过程中,一定要正确处理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不要把二者人为地割裂开来。在一些大江大河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但也不妨在适当环节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如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及协商机制,以保证公共支付政策的效率和长效性。对一些中小流域上下游之间的补偿,或是以市场手段实现的补偿,市场机制可以占主导作用,但政府应在制度完善、市场培育方面发挥作用,同时也不能放松对交易过程的监管。

公共支付体系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

目前无论从规模还是资金量来说,公共支付都是在中国发挥主导作用的生态补偿方式。但是公共支付不一定只有政府购买一种实现形式,也可以通过其

他一些代表公共利益的机构来代替政府发挥作用。如,在生态补偿的实现形式中,也可以更多地发挥社

会团体和公众的力量,以作为政府管理的有力补充。

重视生态标志制度的作用

生态标志制度虽然不是直接意义上的生态服务功能购买或生态补偿,但是公众通过对以环境友好方式生产的产品进行消费,实际上购买了附加在这些产品上的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是以超出一般产品的价格对生产这类产品所付出的保护生态的额外成本进行间接补偿。目前中国生态标志产品的消费市场正在逐渐形成,只要有支付意愿,价格体系得当,消费者愿意对生态标志产品购买,也能够达到生态补偿的目的。从这一角度出发,政府一方面要鼓励被补偿地区进行生态标志产品的生产,将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生态产品优势;另一方面要积极建立绿色消费体系,特别是鼓励政府绿色采购,以形成新的补偿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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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设计国际 研讨会论文集.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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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国合会生态补偿机制课题组 第一次会议论文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为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xx]38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xx]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xx]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闽政文[20xx]417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和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各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相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20xx]214号)和《福建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相同的补偿标准。 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含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同)为每年每亩12元。 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10元和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元。 第五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支出分为两部分,其中:11.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性支出(包含每亩0.3元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一)补偿性支出使用范围包括: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直接管护费、村级组织监管费。对重点公益林无林地的补偿性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支出。根据重点公益林不同权属,补偿性支出执行以下标准: 1.国有单位管理的重点公益林 ⑴山权、林权同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重点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山权属村集体、林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

国际生态补偿政策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生态系统保护是国际社会非常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它一方面对那些提供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区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热点地区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也越来越重视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引发的生态系统退化问题。在解决生态系统退化的过程中,对由于保持某种生态服务所引发的额外成本或经济损失,以及资源开发给当地带来的损失所给予的补偿,也就成为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内容。国际上解决生态系统保护中的补偿问题一般采取两大类政策手段:⑴ 包含补偿内容的直接管理措施,如建立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等;⑵ 利用市场手段来调节人类的资源开发活动,以促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保护。 国外生态补偿政策 目前各国并没有专门的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与生态补偿概念类似的相关规定大都包含在与生态系统保护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和政策之中,如农业政策、林业政策、自然资源开发政策等。 农业政策中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 农田的开垦不可避免地要改变原有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过度的开垦还会造成土地盐渍化、土壤退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为了在发展农业的同时防止生态系统退化,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在其农业政策中,都加入了生态系统保护及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 瑞士农业政策 1992年瑞士修订了《联邦农业法》,对3种农业发展类型分别提供了财政补偿:⑴支持保护特定的物种;⑵ 支持更高生态标准的保护性农业活动;⑶ 支持有机农业。具体体现在生态补偿区域计划和生态税改革计划之中。生态补偿区域计划包括3个部分:⑴ 自1999年起农民因保护性农业活动获得相关的生产补助;⑵ 自1993年开始,政府为那些自愿遵守环境保护措施的农民给予直接付费补偿;⑶ 自2002年起,政府对因参与保护生物群落计划并取得成绩的农民给予奖励性的补助。此外,瑞士支持将生态保护的费用支付问题综合纳入全面的税收改革计划,包括激励性税收应该与财政和公共开支的规定相一致;重要的环境目标应该被这些税收措施所支持;各类新旧补贴都不得与生态系统保护目标相冲突。 美国农业政策 1956年美国政府推行保护性退耕计划,又称土壤银行计划,即鼓励农场主短期或长期退耕一部分土地,“存入”土壤银行,银行付给一定的补助,对按照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引导农场主把退耕土地用于土壤保护。1961年又制定了紧急饲料谷物计划,为减少饲 国际生态补偿政策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高彤 杨姝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摘要]森林是世界上主要陆地生态系统之一,不仅能够提供多种有形的物质产品,而且能为人类提供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森林乱砍滥伐现象的加剧,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变得异常重要。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完善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根据《环境科学大辞典》的解释,自然生态补偿是指: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生态系统是一个庞大复杂的整体,对其的补偿并不是单一的或者个体的行为,而是对一个生态系统整体而言。 吕忠梅教授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 笔者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方式。 二、建立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森林除了具有经济效益外,还具有以下生态效益:美化环境、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这些目前是不能通过有形市场交换的,也不能给生产经营者带来收益。森林的这种外在经济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使森林的建设和保护丧失了经济动力,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加上人类活动已经强烈干扰了自然生态系统内部物质或能量的转化率,使自然生态环境的变化远远超过了自然系统的自净功能,也超过了生物或人类可以忍受的程度。这就要求人类对其活动造成的生态的破坏进行恢复,对环境的污染进行治理。采取手段预防、补偿人类行为导致的其他一些全球性生态问题,维持全球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为社会、经济的进行提供物质基础,显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生态补偿的目的在于消除过多人工导致的原有生态系统的失衡。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两型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顺应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具有了社会基础。因此,“两型”社会建设,应着力于在确保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采取综合而有效的环境管理措施,特别是采取具有激励机制的经济措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协同发展。 (二)为保护环境提供资金支持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为了治理和恢复日渐恶化的环境,充足的资金成为关键因素,加强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是解决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开发者和利用者征收生态补偿费或税,可以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我国虽然对环保事业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资,但

最新整理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绿心保护,提升绿心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加快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步伐,根据《省长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态绿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法〔20xx〕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转移支付两型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长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xx—2030年)》确定的位于本市范围内生态绿心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总面积82.36平方公里。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补助的项目分为生态基础补偿和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偿。 1.根据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结果,给予生态基础补偿。 2.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助 (1)生态绿心保护标识设置和日常维护。 (2)森林生态、生态农业、生态村镇、生态廊道和旅游休闲产业建设。 (3)生活污水管wang系统、农村社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4)养殖业结构进行控制性调整。 (5)工业产业退出,含采矿企业退出。 (6)林业、水利、矿产资源的保护。 (7)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偿事项。 第五条生态基础评估市两型办牵头,会同财政、环保、国土、水务、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制定《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考核办法》,依据《绿心保护条例》对补偿区域基础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对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的,按照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开发区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4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考核结果评为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重点考虑;考核结果评为合格的,分别给予每平方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以改革森林保护投入机制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出发点,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以创建生态、美丽为目标,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有计划地对重点公益林实施补偿,促进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构建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 二、补偿原则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必须坚持以下五条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应坚持相对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标准,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实施。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要确保林权所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四公开”。 (三)坚持产权明晰、林主自愿的原则。补偿对象必须是产权明晰、林权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自愿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 (四)坚持责任明确、依法补偿、规范管理的原则。生态公益林补偿以各方职责明确,管护、监督权责界定清晰,程序规范、手续齐全为基础,规范管理、依法补偿。 (五)坚持保护与受益关联的原则。生态公益林补偿必须以林权所有者

及相关利益者充分履行管护义务为前提,确保管护质量和效果。三、补偿范围 根据我镇生态公益林区划成果和国家核定下达的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全镇应落实生态公益林,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含纳入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国有林),省级生态公益林。本方案所指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是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纳入公益林范围并落实了公益林管护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 四、管护形式 现阶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补助,公益林的管护由林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其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管护合同,经林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合格后,采取“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将生态效益补偿金和管护费兑现给林权所有者。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组建专业管护队,通过群众“一事一议”将公益林交由专业管护队管护,统一签订管护合同,统一筹集管护费。 五、实施步骤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共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成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全镇公益林管护模式、工作经费筹措办法,制定工作方案,制作公益林界定协议书、公益林管护合同和兑现花名册、面积确认表等文本资料,完成前期批准的公益林区划图、补偿政策文件和必要的工作用具的准备,落实林业站联系联村干部和10个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技术服务小组人员,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动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分析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分析 摘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重点讨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保障措施。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必要性;可行性;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S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3- 0107-01 建立生态公益林体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是当今社会 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主要体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资源短缺、水旱灾害严重。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与我国的可持 续发展方针相适应,有利于中国未来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森林生态效 益环境状况逐渐恶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成为当务 之急。更是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上的一个重大调整,也是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一 个重要里程碑,它阐明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建设生态环境就是发展 生产力。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意义 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 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通过国家投资、向森林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 费用等途径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保持基金,它是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修改制定了《森林法》,首次提出了构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体制 的初步设想。认为目前应由国家担任资金拨付主体,凭借细化的林业部门预算这 一载体,引入民营机制。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资金制度。2001年,国家林业局会同中央财政选择了11个省区的685个县和24 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森林生态效益保持资金的试点单位。这是我国探索建立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良好开端。 2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必要性 2.1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开垦了许多荒地,加上森林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 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锐减,生存环境严重恶化,水土流失严重。 2.2 生态公益林它不是以生产木材和林副产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空气净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农田牧场保护、护岸固堤、护路、护渠、美化 环境,以及以国防、科研服务为主要目的。其本身的价值很难直接用经济效益指 标来衡量。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是以活立木群落的整体形式发挥作用的,活立 木本身是其生态效益的载体。 2.3 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盈。我国广大的生态公益林区大多是贫困地区,贫穷依然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生态公益林区居民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面临着生 存危机。通过国家运用财政补偿的手段扶持为贫困地区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也 标志着我国长期无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历史已经结束,开始进入一个有偿 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新阶段。 2.4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弥补我国生态公益林资金投入不足的重要途径。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森林生态建设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首先,造林初期投入受到限制。其次,是森林管护费用投入错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科才乡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政策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切实加强我乡的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促进草原牧区可持续发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草原和牲畜基本情况 全乡土地总面积1063平方公里,拥有天然草原145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145万亩。截至目前,全乡共落实禁牧草原面积74.5万亩,共有各类牲畜12万头(只)。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以保护草原生态、促进牧民增收为目的,以落实草原经营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强化草原执法监督为保障,以加强草原动态监测和技术推广为支撑,充分发挥牧民的主体作用,全面落实补奖政策,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增强畜产品生产和供给能力,稳定提高农牧民收入,促进草原牧区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协调发展。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正确处理草原牧区人、畜、草的关系和牧民生产、生活、生态的关系,推动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促进农牧民收入增长,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草原牧区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政府主导,牧民自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尊重农牧民意愿,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明确农牧民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农牧民在政策落实中直接受益。 3.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做好基本草原划定、草原规范承包、基础数据核实等各项基础工作,为补奖政策落实创造条件。制定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大落实和执法监督力度,构建补奖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 4.封顶保底,注重公平。充分发挥补奖政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注重各区域间的合理公平,在与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政策合理衔接的基础上,确定符合我县实际的补奖标准。参照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对每户的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发放总额度实行封顶保底。 5.明确责任,稳步推进。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分级落实,积极实施,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注重政策落实,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落实补奖政策,进一步巩固草原保护建设成果,推动基本草原划定,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落实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改善草原生态环境;调整牧草种植结构,加强优良牧草种植基地建设,为减轻草场压力、发展草业提供物质基础;改良畜牧品种,开展舍饲养殖和异地育肥,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增加农牧民收入,切实做到“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肉、减畜不减收”。 三、实施任务和要求 (一)实施禁牧补助。 1.划定禁牧区域。按照国家“对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的要求,对重要水源涵养区和生态功能区的天然草原实行了禁牧封育,共落实禁牧草原面积74.5万亩。并按照《甘肃省禁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落实禁牧制度,减轻天然草原放牧压力,促进草原植被恢复。 2.兑付禁牧补助资金。根据国家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规定,青藏高原禁牧区补助标准为20元/亩,对实施禁牧的农牧户给予补助。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场生态功能恢复情况,继续实施禁牧或者转入草畜平衡管理。对落实禁牧措施、实行禁牧管护的农牧户,在核实造册、张榜公示的基础上,将禁牧补助资金通过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的方式,直接发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 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 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 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12 条主要流域,其中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范围见附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于2017 年底前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进,多方筹资。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 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奖惩分明。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奖惩机制,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 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 号)提出的“力争到2020 年补偿资金比2015 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 年起 分三年逐步到位。资金筹集方式如下: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财农[2001]19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1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11.26 【实施日期】2001.11.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及未来

生态补偿的生态服务理论基础和生态补偿模式 国际上,与生态补偿相对应的概念是环境服务付费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Krausmann F,2009)。在国内,生态补偿被普遍认为是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王金南等,2006;庄国泰等,1995;刘兴元,2012)。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服务提供者给予合理补偿,无疑对于生态资产的保护和生态服务有效供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态补偿的生态服务理论基础 作为生态补偿理论基础的生态服务理论要点可以归纳为: 1.作为自然资源的生态系统确定了产权以后,转变为自然资产。 2.作为自然资产的生态系统具有物质转换、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等功能,在生态循环过程中,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 3.生态服务对人类具有复杂而多样化的价值。其中一部分价值通过现有经济关系得到实现,一部分价值由于没有市场或市场发育不完善而没有得到实现或补偿。 4.生态服务的价值应该得到全面的实现。需要进行生态补偿的那部分价值主要是未付费的外溢到其他区域的生态服务价值。 (二)生态补偿模式 上述理论框架虽然在解释生态补偿在逻辑上是清楚的,但是在解决问题的实践中,由于生态服务外溢比例、外溢生态服务价值中已被市场机制实现的比例的确定目前还难以准确度量,只能采取较为简单可操作方案,因此,也形成了不同的生态补偿模式。不同视角下,人们对生态补偿的类型划分内容不同。按补偿规模,生态补偿可分为全球性补偿、区际补偿、地区性补偿和项目性补偿等模式。按补偿层次,生态补偿可分为国家补偿、地区补偿、部门补偿和产业补偿等模式。按补偿付费形式,生态补偿可分为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税、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交易体系和国内外基金等模式。按补偿运作模式,生态补偿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及二者混合的模式。这也是

生态补偿效益_标准_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29卷 第4期 2010年4月地 理 研 究GEO GRA P HICAL RESEA RC H Vol 129,No 14Apr 1,2010 收稿日期:2009208211;修订日期:2009212215 基金项目:国家重大基础研究计划973项目专项;贵州科技厅基金项目黔科合J 字[2008]2217;贵州科技厅社 发项目黔科合SZ 字[2009]3034 作者简介:赵翠薇(19682),女,贵州大方人,教授,博士后。主要从事: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方面的科研与教 学。E 2mail :zhaocuiwei @sohu 1com 生态补偿效益、标准 ———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赵翠薇1,2,王世杰1 (11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环境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贵阳550002; 21贵州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贵阳550001) 摘要:随着环境压力的不断增大,生态补偿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创新手段日益受到重视,补 偿效益是生态补偿的核心。通过综合分析近年来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的相关文献,发现优化 选择补偿区域和合理的补偿标准是提高补偿效益的关键,机会成本是应用较广的确定生态补 偿标准的方法,不同区域提供的生态服务以及损失的机会成本有差异。我国对区域差异关注 较少,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户的真实成本,存在补偿不足或对不需补偿就能提供生态服务的 区域实施补偿等问题,补偿资金利用效益较低。国际上比较注重生态补偿的区域差异,在生 态补偿效益、促进环境保护积极性等方面效果较好。针对我国目前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理论框架。 关键词:生态补偿;标准;效益;启示 文章编号:100020585(2010)0420597210 1 引言 人口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导致自然环境日益恶化,全球近2/3的生态系统质量不断下降[1],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原因之一,是由于环境保护具有外部经济性和公共物品特性,存在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社会效益和个人效益的不对称,容易导致供应不足或过度开发,单纯依靠市场机制难以保障其有效供应。生态补偿将环境的外部性和非市场价值转化为真实的经济激励[2],是调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关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3],受到广泛关注,已有多个国家实施了生态补偿计划,如哥斯达黎加的森林生态补偿计划、墨西哥的森林水文服务补偿计划、欧盟和美国的农业环境政策、我国的退耕还林计划和生态公益林补偿计划等。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问题,生态补偿的目的是在资金约束条件下获取最大的环境效益[4],因此,补偿标准和因补偿而增加的生态服务是关键[5],直接关系到补偿效果和补偿者的承受能力[6],生态补偿标准及补偿效益成为研究热点。 由于多数生态服务不具备空间替代性,而各区域实施生态建设和保护的经营管理成本及损失的机会成本差异较大,生态效益具有明显的空间差异[7,8]。生态系统经营者作为环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2年涨到20元/亩),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第五条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管护任务、经营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的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委派标准、开支水平。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明确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有关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有关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森林具有独立的内在的价值,并且一片森林其本身也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对于森林生态的补偿也是间接的对生物多样性的维护。但是,由于长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造成了森林资源被过度开发和利用的问题。单一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已经不能适应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环境问题,生态补偿的理念随之产生。本文从森林的价值、森林生态补偿的含义、森林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补偿的途径和对策等方面来阐述对于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和意见。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生态补偿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定义 众所周知,森林具有诸多价值。森林最传统的价值,也就是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木材、薪材。森林内在的价值,我们应该承认自然环境(当然包括森林)是拥有一定权利的,它自身也具有其自身独立于人的存在的价值。作为在理论上探讨和思想进步上的一种指引,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和独立价值对于我们崇尚自然、保护自然、尊重自然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环境伦理学、生态哲学等学科,都在解释和证明这样的一个结论。在美国,这类代表非人类自然事物的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种判例。比如其中比较有名的:格兰德河鲦鱼诉美国垦务局局长约翰·W·基斯案(美国上诉法院第十巡回法院,20XX年)。森林社会价值,所谓森林的社会价值,是指森林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意义。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包含着人类社会的自然生存、自然发展与社会生存、社会发展两层含义。生态价值,森林被人们誉为“地球之肺”,缘由基本上是因为森林能够吸附有害气体和二氧化碳,并释放出氧气的功能。森林对于我们而言价值之重要是不言而喻的,如何保护好森林,养护好森林就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针对当下我国森林补偿方面法律问题的凸显,笔者以此为角度阐释一些看法。 在定义“森林生态补偿”之前,先要解释什么是“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没有对“森林”的含义作出解释,而只是根据人们对森林的使用用途的不同,将森林分为了: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个类别。究其原因,依然是没有跳出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古希腊哲学家说过:“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

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为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按照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在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加大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力度,通过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给予适当补偿,增强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有效调动其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可持续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逐步推进。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激励型财政机制和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衔接,把生态保护与保障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机结合,促进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生态要素、资源禀赋特征和发展要求,综合各地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以及自身条件因素,采用不同的生态补偿标准。 (三)奖补结合,重在保护。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的原则,充分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根据维持当地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相当水平的需要,对其予以合理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激励。 三、补偿范围 省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对生态地区给予补偿和激励。补偿资金按县(市)测算,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须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一是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生态发展区域;二是属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下简称生态区);三是位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建制县(市)。 按照生态保护等级,将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国家级生态区,即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第二类为省级生态区,即属于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 四、分配办法 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两部分。其中,基础性补偿部分根据县(市)的基本财力保障需求辅以调整系数按不同类别计算确定;激励性补偿部分根据基础性补偿和县(市)的生态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纳入补偿范围的县(市)继续享受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转移支付补助。 五、资金总额及使用范围 (一)资金总额。由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确定分配总额,并按各50%的比例确定基础性补偿资金与激励性补偿资金的分配额。

林业经济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摘要】:森林资源补偿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近年来,森林生态功能的退化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逐渐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对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涵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法理基础,森林资源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现状,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对策探析等内容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生态效益,生态公平,BOT模式 【正文】: 一、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涵义 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全新理解《环境科学大词典》曾将自然生态系统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式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这一概念强调的是生态系统自身的补偿,不包括环境法学所说的对环境资源保护付出代价者的经济补偿。环境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是指,环境资源受益人、国家、社会、其他组织对因生态保护而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结合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可以定义为:为缓和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以及其所生长的自然环境所受到的干扰,国家、社会、森林资源生态效益受益人及其他组织以资金方式给予为森林资源生态效益付出经济代价的人适当的经济补偿,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加强森林资源自我调节的法律制度。此种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定义将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扩大到社会和其他组织,有利于拓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与筹措途径;同时,这一概念将森林资源作为一个生态有机体看待,强调森林资源自身的生态补偿和自我调节的功能,使森林资源生态补偿从被动走向主动。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法理基础 1.公共产品价值补偿理论 按照微观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可以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大类。而纯粹的公共产品具有共享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的特征。共享性决定了生态物品消费领域的“公地悲剧”问题的出现,非排他性决定了“搭便车”问题的存在。森林资源所产生的生态产品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其价值很难通过市场交换得以实现。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受益方必须给予森林经营者补偿。同时国家和地方可以通过经济补偿、财政转移、征收生态补偿税等方式给予生态建设者补偿,避免“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的出现。 2.经济外部性理论 当某种活动所产生私人成本或收益与总的社会成本或收益不一致的时候,就会出现经济外部性问题。森林的管理经营一般具有正的经济外部性,因此需要将其内部化进行补偿,来弥补市场价格未能反映生态服务的价值。一般有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公共财政补贴与市场化工具支付。在现实中,消费者与生产者在决定需求或供给时,很少考虑其行为的外部效应,使得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常发生市场失灵的现象,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利用公共财政对森林管理外部性进行补偿是必要的。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分析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分析 摘要:建立生态公益林体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是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0 引言 建立生态公益林体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是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主要体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资源短缺、水旱灾害严重。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方针相适应,有利于中国未来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森林生态效益环境状况逐渐恶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成为当务之急。更是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上的一个重大调整,也是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阐明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建设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意义

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通过国家投资、向森林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用等途径设立 的森林生态效益保持资金,它是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制定了《森林法》,首次提出了构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体制的初步设想。认为目前应由国家担任资金拨付主体,凭借细化的林业部门预算这一载体,引入民营机制。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2001年,国家林业局会同中央财政选择了11个省区的685个县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森林生态效益保持基金的试点单位。这是我国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良好开端。 2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必要性 2.1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开垦了许多荒地,加上森林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锐减,生存环境严重恶化,水土流失严重。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的具体要求,指导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饮用水源保护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同时,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作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

(三)动态调整原则。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五年后根据生态补偿政策评估调整,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四)比例分担原则。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与耕地、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共同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市、镇区财政按比例分担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第二章生态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市属国有林场林地除外)。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各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根据省政府批复的现行有效的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确定。 第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和因履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区、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2018年启动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 第三章生态补偿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六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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