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生态补偿标准的主要计算方法

国内外生态补偿标准的主要计算方法
国内外生态补偿标准的主要计算方法

国内外生态补偿标准的主要计算方法

1、支付意愿法(WTP)支付意愿法,又称条件价值法是对消费者进行直接调查,了解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或者他们对产品或服务的数量选择愿望来评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往往会低于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最大支付意愿的补偿标准是利用实地调查获得的各类受水区最大支付意愿与该区人口相乘得到,估算公式为:

P=WTP u×POP

式中:P为补偿的数值,WTP为最大支付意愿, POP 为各类人口, u表示各类受水区。

意愿调查评估法直接评价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理论上应该最接近边际外部成本的数值,但结果存在着产生各种偏倚的可能性,如不进行细致足量的问卷调查,则可能出现重大偏差。

2、机会成本法(OC)机会成本法是指水源保护区(投入主体)为了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而放弃一部分产业的发展,从而失去了获得相应效益的机会,即财政税收损失。我们把放弃产业发展所可能失去的最大经济效益称为机会成本,作为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公式为: P=(G O -G)*N。

式中:P为补偿金额(万元/年);G0为参照地区的人均GDP(元/人);G为保护区人均GDP(元/人);N 为保护区的总人口(万人)。

或者:P=(R O -R)*N t+(S O -S)*N f。

式中:p为补偿金额(万元/年);R0为参照地区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元/人);R为保护区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元/人);N t为保护区城镇居民人口(万人);S0为参照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S为保护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N f为保护区农业人口(万人)。

当流域水生态的社会经济效益不能直接估算时,可以利用反映水资源最佳用途价值的机会成本来计算环境质量变化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或水生态服务的价值,但机会成本法所计算出来的标准往往会高于补偿者的支付意愿,甚至超出他们的支付能力,且水源保护区损失的效益全部被受水区承担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水源保护区在保护过程中也获得了一定的生态环境效益。

3、收入损失法:该方法主要利用流域水生态变化对健康的影响及其相关货币损失来测算流域水生态服务的价值。从流域水源区居民角度来看,因保护水资源投入的成本以及限制高耗水、高排污企业的设立而使其发展权受到限制,会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损失。其计算公式为:

TC=DC+IC,

DC=TDC+FDC+XDC+SDC+JDC+WDC,

IC=TIC+GIC。

式中:TC为总成本, DC为直接成本, IC为间接成本, TDC为退耕还林直接成本, FDC为封山育林直接成本, XDC为新造林投入, SDC为水土流失治理的投入,JDC为水质监测站的投入,WDC为水质改善的污水处理场建设投入,TIC为退耕地损失的机会成本,GIC为限制工业发展损失的机会成本。

从受益区的角度来考虑,考虑其支付水平、取水量以及排放污水量的情况,并得出补偿分配系数。补偿分配系数为:

式中:L-i为发展阶段系数,由皮尔生长曲线推导得出;Q-i为取系数,由统计数据算出;W-i为污水排放系数,由统计数据算出。

引入补偿分配系数后,收入损失法考虑了保护者和受益者两方面的利益。但是, 计算中涉及数据多,计算较麻烦,计算结果的完善准确还需要大量数据支撑。

4、总成本修正模型

总成本修正模型首先对流域上游地区生态建设的各项投入进行汇总,然后通过引入水量分摊系数、水质修正系数和效益修正系数,建立流域生态建设与保护补偿测算模型,对上游生态建设外部性的补偿量进行计算。其公式为

Cd=C+K1+K2+K3

Ct =DCt+ICt=DFCt+DSCt+DPCt+ISCIICt+IECt。

式中:Cdt为补偿额;Ct为总成本;DCt为直接成本; ICt为间接成本;DFCt为水源涵养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投入;DSC t为水土流失治理投入;DPCt为污染防治投;ISCt为水源涵养区发展节水投入;IICt为生态移民安置投入IECt为水源涵养区限制产业发展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入量;K-Vt为水量分摊系数,为下游地区利用上游水量占上游总水量的比例(0

总成本修正模型在计算总成本时与收入损失法基本一致,但引入了修正系数。由于计算时需要大量的资料数据,所以具体实施起来工作量较大,有一定的难度。

5、费用分析法

水源涵养区为维持和保护流域生态要承担一定的费用,此费用可以来判定受益区对水源供水区要进行的生态补偿额度。计算公式为

P=∑C,

C=C1+C2+C3+C4+.....

式中,P为补偿额;C为生态保护和建设单位面成本投入;C1为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增加森林植被费用;C2为农业非点源污染治理;C3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C4为河道清理等费用(注所有费用均含人工费用)。

该法费用核算过程简洁、容易理解、便于操作。但水源保护区所支出的费用具有不确定性计算费用时需全面考虑。该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比如非点源污染治理费用在实际中是很难确定的。另外,用的标准也是动态变化的给计算也增添一定的难度。

6、水资源价值法

当流域生态服务(如洁净水资源)价值可直接货币化时,可基于市场价格实施流域补偿。根据水质的好坏,来判定是受水区向水源区补偿,还是水源区向受水区补偿。计算公式为: P=Q*Cc*δ。

式中:P为补偿额;Q为调配水量;Cc为水资源价格:δ为判定系数。

其中, C-c可采用污水处理成本或水资源市场价格;δ的取值为,当上游供水水质好于Ⅲ类时,δ= 1,当水质劣于Ⅴ类时,δ=-1,否则,δ=0。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C-c还可以进行改进,比如可以采用水资源价值来替换,判定系数δ还可以细化,可以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合理确定。计算中参数的取值对结果影响较大,因此要结合流域实际状况慎重选取。随着流域水资源交易市场的逐步形成和完善,基于水资源价值的补偿是最易行和可操作的。

5、费用分析法

水源涵养区为维持和保护流域生态要承担一定的费用,此费用可以来判定受益区对水源供水区要进行的生态补偿额度。计算公式为[20]

P=∑C,

C=C1+C2+C3+C4+.....

式中, P为补偿额;C为生态保护和建设单位面成本投入;C1为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增加森林植被费用;C2为农业非点源污染治理;C3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C4为河道清理等费用(注所有费用均含人工费用)。

该法费用核算过程简洁、容易理解、便于操作。但水源保护区所支出的费用具有不确定性计算费用时需全面考虑。该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比如非点源污染治理费用在实际中是很难确定的。另外,用的标准也是动态变化的给计算也增添一定的难度。

6、水资源价值法

当流域生态服务(如洁净水资源)价值可直接货币化时,可基于市场价格实施流域补偿。根据水质的好坏,来判定是受水区向水源区补偿,还是水源区向受水区补偿。计算公式为: P=Q*Cc*δ。

式中:P为补偿额;Q为调配水量;Cc为水资源价格; δ为判定系数。

其中, C c可采用污水处理成本或水资源市场价格;δ的取值为,当上游供水水质好于Ⅲ类时, δ= 1,当水质劣于Ⅴ类时, δ=-1,否则, δ=0。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 但Cc还可以进行改进,比如可以采用水资源价值来替换判定系数δ还可以细化,可以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合理确定。计算中参数的取值对结果影响较大,因此要结合流域实际状况慎重选取。随着流域水资源交易市场的逐步形成和完善,基于水资源价值的补偿是最易行和可操

2020年辞职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法(详细讲解)

2020 年辞职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法(详细讲解)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问题,很多人对此感到困惑,不知如何下手。下面我就这个问题做个实务分析,希望大家能看得明白:) 一、为何要分段计算?由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计算规则有所不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当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了2008 年1 月1 日前后,在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时,会出现计算经济补偿金的算法需适用不同的计算规则。为便于理解,以下分析以新法和旧法来区分2008 年1 月1 日前后。 关于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对此进行了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分段计算的法律依据了。 既然要分段计算,那就必须了解新旧法的计算规则有何不同。我们都知道,决定经济补偿金数额取决于两个指标,一个是工资基数,一个是工作年限。简单来说,经济补偿金数额=工资基数x 工作年 限。 二、新法下的计算规则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主要是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从上述条文规定,可归纳为两种算法,一种普通算法,一种特别算法。 (一)普通算法: 1、工资基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 均工资; 2、计算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特别算法: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执行特殊算法,即:工资基数为社平工资3 倍,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 年,实行双限。

生态补偿的成效评价

生态补偿的成效评价 生态补偿的本质就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使生态建设和“保护者”得到补偿,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加[1]。国内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多集中在理论探讨研究,如毛显强等[2]对生态补偿的概念、内涵和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甄霖等[3]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研究;王金龙等[4]对流域生态补偿问题进行了研究。从研究方法上看,目前还缺乏对生态补偿实施效果的评估研究。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已开展生态补偿工作的成功经验进行梳理,探索建立定量化的浙江省生态补偿评价方法,较科学的评价浙江省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提高生态补偿工作的实效性。 1浙江省生态补偿方面的实践 浙江省是全国第一个在省域范围内由政府提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意见的省份,同时也是第一个以较系统的方式,全面推进生态补偿实践的省份。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通过生态补偿收费制度,优化财政转移支付,排污权交易等调节方式,调动各方面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浙江省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成效显著。具体表现如下:

1.1生态补偿收费制度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实行排污收费制度是浙江省最早的生态收费制度,是一项专款专用的生态收费制度。2003年至2008年共征收排污费55.07亿元,全部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等污染防治项目的支出。近年来,浙江省陆续实施了水、矿产等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征收资源补偿费,用于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此外,地方政府还通过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立县域生态补偿基金、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等多种样式、多种渠道筹集生态补偿经费,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生态补偿收费制度进一步完善。 1.2财政转移支付 2003年浙江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对市、县(市)实行“两保两挂”和“两保一挂”的财政政策,2005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2006年,以钱塘江为试点,对钱塘江源头地区的10个市县实行省级财政生态补偿试点,主要体现为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在总结完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出台了《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全面实施对浙江省八大流域源头所在市、县(市)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成

员工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员工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共3页) 员工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第一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单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 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 算;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协商不 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 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性裁员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最新关于生态补偿研究中的技术问题研究

关于生态补偿研究中的技术问题研究 1 生态补偿的科斯概念 生态补偿是当前生态经济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国内外对生态补偿有不少定义,但由于侧重点不同及生态补偿本身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早期的生态补偿是对生态环境破坏者的惩罚性措施,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经济刺激手段[11];随着生态建设实践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生态补偿的内涵发生了拓展,由单纯针对生态环境破坏者的收费,拓展到对生态服务提供者(或生态环境保护者)给予补贴,激励这些提供者(或保护者)主动提供优良的生态服务[4]。 1.1 生态补偿的科斯概念 迄今为止,生态补偿的主流思想基础仍是科斯经济学。科斯定理表明,无论资产的初始产权配置如何,社会最佳状态都可以通过讨价还价来实现。就环境问题来说,只要交易成本足够低、产权界定清晰,个体、社团甚至超级国家实体都可以交易他们的权利,直到环境物品和服务实现帕累托最优供给[5]。因此,建立生态服务交易市场成为解决因市场失灵引起的生态服务供给不足的有效方案。 基于科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Wunder等[6]提出“生态补偿是一种自愿交易、具有明确的生态系统服务或能保障这种服务的土地利用、至少有一个生态系统服务购买者和一个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当且仅当服务提供者能够保障服务的供给(有条件的)”。目前,该概念在生态补偿文献中占主导地位,它认为理想的生态补偿项目应该把生态系统服务整合到市场中,生态补偿应该尽力实行科斯定理[12],一个“真正”的生态补偿项目至少要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清楚被提倡的土地利

用类型与生态系统服务供给之间的关系;②利益相关者必须有终止合同关系的可能性;③监督系统必须与干预相伴,以确保生态系统服务供给。为此,在生态补偿项目设计中,科斯方法把重点放在减少交易成本、产权分配、建立生态服务提供者与购买者之间的交易过程等方面。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将外在的、非市场环境价值转化为当地参与者提供生态服务的激励机制,目的在于把正面激励转让给生态服务提供者,而且生态服务的供给是有条件的。激励是影响决策者参与行动动机的因素,生态补偿目的就在于建立一种把个体和/或集体的土地利用决策与自然资源管理的社会利益连接在一起的激励[5]。根据决策者的感知,可将其分为积极激励和消极激励。积极激励是生态补偿的核心,一方面积极激励可以改变生态系统服务供给决策,通常情况下生态系统服务由个人或集体供给,通过积极激励可以改变个人或集体的土地利用决策,从而改变生态系统服务供给,例如中国的退耕还林项目;另一方面,积极激励还可以影响对规章或法律效力的态度,例如哥斯达黎加PSA项目,因与反砍伐法案一致,而使其得到了社会支持[13]。积极激励的贡献并不意味着消极激励的缺失,消极激励常以强制参与或罚款与惩罚等形式出现在生态补偿中。但是,在实践中积极激励的权重应超过消极激励,而且应该尽可能把积极激励转让给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个人[7]。条件性是激励生态系统服务供给的核心方法,究竟以生态系统服务物理量还是以服务提供者采取的行动作为激励条件对项目设计至关重要[14],在实践中选择何种方法取决于技术和监督成本。由于测量生态系统服务变化很困难,因此,常以与生态系统服务供给有假定关系的生态指示器作为激励条件,而不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流量,例如,利用栖息地变化的卫星监测结果来估计碳服务供给[15];此外,由于生态补偿干预力求改变行动者的行为,也常以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的特殊行动作为激励条件,例如欧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详细计算过程】(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725-23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详细计算过程】(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详细计 算过程】(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4种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0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一)项)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二)项)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三)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四)项)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

国际生态补偿政策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生态系统保护是国际社会非常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它一方面对那些提供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区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热点地区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也越来越重视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引发的生态系统退化问题。在解决生态系统退化的过程中,对由于保持某种生态服务所引发的额外成本或经济损失,以及资源开发给当地带来的损失所给予的补偿,也就成为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内容。国际上解决生态系统保护中的补偿问题一般采取两大类政策手段:⑴ 包含补偿内容的直接管理措施,如建立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等;⑵ 利用市场手段来调节人类的资源开发活动,以促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保护。 国外生态补偿政策 目前各国并没有专门的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与生态补偿概念类似的相关规定大都包含在与生态系统保护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和政策之中,如农业政策、林业政策、自然资源开发政策等。 农业政策中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 农田的开垦不可避免地要改变原有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过度的开垦还会造成土地盐渍化、土壤退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为了在发展农业的同时防止生态系统退化,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在其农业政策中,都加入了生态系统保护及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 瑞士农业政策 1992年瑞士修订了《联邦农业法》,对3种农业发展类型分别提供了财政补偿:⑴支持保护特定的物种;⑵ 支持更高生态标准的保护性农业活动;⑶ 支持有机农业。具体体现在生态补偿区域计划和生态税改革计划之中。生态补偿区域计划包括3个部分:⑴ 自1999年起农民因保护性农业活动获得相关的生产补助;⑵ 自1993年开始,政府为那些自愿遵守环境保护措施的农民给予直接付费补偿;⑶ 自2002年起,政府对因参与保护生物群落计划并取得成绩的农民给予奖励性的补助。此外,瑞士支持将生态保护的费用支付问题综合纳入全面的税收改革计划,包括激励性税收应该与财政和公共开支的规定相一致;重要的环境目标应该被这些税收措施所支持;各类新旧补贴都不得与生态系统保护目标相冲突。 美国农业政策 1956年美国政府推行保护性退耕计划,又称土壤银行计划,即鼓励农场主短期或长期退耕一部分土地,“存入”土壤银行,银行付给一定的补助,对按照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引导农场主把退耕土地用于土壤保护。1961年又制定了紧急饲料谷物计划,为减少饲 国际生态补偿政策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高彤 杨姝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法(详细)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の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の,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の,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跨越2008年1月1日の,经济补偿金涉及到2008年1月1日前后の分段计算,以及新旧法律の封顶限制问题,使得经济补偿金の计算问题远比想象の那么简单。而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の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の分段计算精神进行了细化,基本上理清了分段计算の问题。在当前经济补偿金计算混乱の情况下,本文认为上海の规定对全国具有很好の参考价值。 (1)《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の相关法律法规の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の情况,且劳动者の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の,经济补偿金の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の月平均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の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の工资收入”情形の,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の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の工资收入”情形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の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の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3)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の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の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の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平均工资计算方法:以上提到の“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の平均工资,“工资”是劳动者の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の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の,按照实际工作の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总结一下,劳动合同跨越2008.1.1 の分段计算及封顶限制の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a、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且都未遇到年限封顶の情况下,经济补偿金の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本人平均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未遇到年限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の情况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资超过了上年度当地颁布の平均工资の三倍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の工作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③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案例: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部需搬迁到外省市,B作为生产部の一员,不愿意去外省市工作,又不愿意变换工作,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该公司于2009年3月解除与Bの劳动关系,B于1990年进入公司,月工资4000元。 案例中该服装有限公司因客观情况变化与B解除劳动关系,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规定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の情形,B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の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不受“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の工资收入”の限制,按实际工龄计算。B于1990年进入公司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有18年工龄,按18个月计算。Bの月工资为4000元低于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の三倍,所以B经济补偿金の计算基数为4000元。该服装有限公司需支付Bの经济补偿金为:4000×19.5=78000元。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综述_张建肖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张建肖 安树伟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摘 要:归纳介绍了生态补偿的历史背景。从不同角度概括了生态补偿的内涵,并对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化研究作了综合阐述。在以上基础上,从森林生态补偿和流域生态补偿两个方面归纳了国内外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实践的研究的基本结论:一套广泛适用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形成需要BPP原则,即“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的有效实施;而变“输血式”补偿为“造血式”补偿、解决补偿标准问题是生态补偿机制今后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生态补偿;外部性;价值化;森林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BP P原则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645(2009)01-0023-06 0 引 言 近年来,随着人口规模的持续膨胀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态补偿问题随之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并成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管理研究及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北美和西欧等发达国家早已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研究,在补偿规划、补偿标准制定、补偿管理及实施操作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比之下,我国的生态补偿理论研究与实践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综述国内外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成果,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提高我国生态补偿的效力、效果都是十分必要的。 1 国内外生态补偿的历史背景 在19世纪70年代,美国麻省马塞诸塞大学的Larsno和M azzares,第一个提出了帮助政府颁发湿地开发补偿许可证的湿地快速评价模型。1956年,美国政府推行保护性退耕计划,又称土壤银行计划,即鼓励农场主短期或长期退耕一部分土地,“存入”土壤银行,银行付给一定的补助,对按照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引导农场主把退耕土地用于土壤保护。1961年又制定了紧急饲料谷物计划,为减少饲料谷物的库存和产量,鼓励农场主停耕20%的耕地,即可以从政府取得停耕土地正常产量50%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如果停耕土地超过20%,补偿比例可提高到60%。1965年又实施了有偿转耕计划,进一步细化了退耕休耕的生态补贴。此后,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陆续制定了税制绿色化措施、水源林基金和使用者收费措施。如欧盟在其成员国内部,推行CO2税、SO2税、石油收益税、能源税等多种税种,以求实现生态补偿。日本为了解决缺水问题,建立了水源地基金和使用者收费措施,以补偿河流上游的林主和增强森林涵养水源。 收稿日期:2008-06-17 作者简介:张建肖(1983-),女,河北保定人,西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基金项目:2007年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专项科研计划项目“主体功能区建设与陕西三大区域协调发展研究”(批准号:07JK137)及2007年陕西省软科学项目“主体功能区建设与陕西三大区域协调发展研究”(批准号: 2007K R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与基数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网友回答 2014-11-17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可见,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括1、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应计算在计算基数中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凡是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3、合同“年终十三薪”是否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有条件的计算在内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4、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前12个月工资是否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但是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4、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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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2.1 国内外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综述 2.1.1 国外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综述 生态补偿的理念在西方国家产生的比较早,作为一个涉及多学科的理论创新概念,生态补偿在经济学界、生态学界和管理学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此外,作为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制度创新安排,生态补偿在区域、国家乃至全球层面上的实践也倍受关注,一直以来都是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国外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大方面: 2.1.1.1关于生态补偿动机的研究 据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2005)的测算,1960~2005年间,翻了一番的世界人口和增长超过六倍的全球经济对生态环境服务产生了巨大的需求,而同时近三分之二生态系统的服务能力却在下降。World Bank(2004)和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2005)认为正是因为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对生态服务的消耗越来越大,为了保证生态服务供给与生态服务消费之间的平衡,人们不得不选择PES的方式。此外,《我们共同的未来》(1987)、《21世纪议程》(1992)等重要国际文件的出台也有利的促进了PES的发展。Mulder et al.(2005)对公司进行环境投资的动机进行了分析。此外,很多学者则从PES的比较优势出发分析了其流行了原因。Ferraro(2001a), Ferraro and Simpson(2001), Ferraro and Kiss(2002),Pagiola et al.(2005)认为采取PES项目相比于其他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而言更加直接,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效果;Jenkins et al. (2004),Scherr et al.(2005)则认为一次性的生态补偿项目对于资金的需求往往是很大的,很容易出现资金短缺,而PES则可以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Pagiola and Platais(2002),Rosa et al.(2003),Pagiola et al.(2005)认为PES项目可以使生态环境与当地居民之间形成一种互惠互利的局面。 2.1.1.2关于生态补偿影响因素的研究 Pagiola et al.(2005)系统化的分析了资源管理者参与到PES的主要影响因素: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 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 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 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12 条主要流域,其中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范围见附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于2017 年底前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进,多方筹资。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 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奖惩分明。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奖惩机制,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 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 号)提出的“力争到2020 年补偿资金比2015 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 年起 分三年逐步到位。资金筹集方式如下:

史上最详细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法(简单易懂)

史上最详细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法(简单易懂) 有网友问过我这样2个问题: 1、员工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3倍的,经济补偿金是不是一定不能超过12个月? 2、一个老师讲课说:员工工资不超过社平工资的3倍,员工工作了多少年,经济补偿金就支付多少个月,比如:员工工作20年,经济补偿金就支付20个月。这个老师说的对吗?这2个问题,实质是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答案我就不说了,希望大家看完本文之后,可以在评论区回答你自己关于这2个问题的答案。 一、我国经济补偿金采取的是分段计算规则,具体如下: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规则;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规则。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规则(以下简称旧规则): 法条链接: 1、《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备注:第24条规定的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26条规定的是非过错性解除合同(即: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情势变更),第27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 《劳动法》第28条规定了单位在五种情况下(第26条规定了三种)解除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那什么是国家的有关规定呢?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很显然,国家有关规定就是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的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法条链接: 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

生态补偿文献综述

生态补偿的经济理论综述 孟艾红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摘要]本文从不同角度概括了生态补偿的内涵,并对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化研究作了综合阐述,从森林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方面归纳了国内外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实践研究的基本结论:一套广泛适用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形成需要BPP原则,即“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的有效实施;而变“输血式”补偿为“造血式”补偿、解决补偿标准问题是生态补偿机制今后努力的方向。在此基础上,用博弈分析法和离差平方法的生态补偿量分担模型来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但是只依靠这些方法还是不能很好的解决生态补偿的标准问题,不能使生态补偿标准更加精确,更加可行。 [关键词]生态补偿;森林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离差平方法;生态补偿标准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发展经济,人们不惜破坏环境,结果造成全球气候升高、臭氧层破坏等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态补偿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并成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管理研究及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西方发达国家对此已开展了各种生态补偿理论及实践研究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目前国际上关于生态补偿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关于生态补偿的标准更是难以确定。本文就当前学术界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做一概述。 一、生态补偿的内涵 生态补偿在当前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因此研究它的人也比较多,他们从不同方面研究生态补偿,比如矿山生态补偿,草地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森林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农业生态补偿等。但由于侧重点不同及生态补偿本身的复杂性,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下面是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关于生态补偿内涵的认识。 美国生态学家Cuperus的定义,认为生态补偿是“对在发展中对生态功能和质量所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这些补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环境质量或者用于创建新的具有相似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Cuperus是从人们行为的负外部性来理解态补偿的,他主要是说对已造成的破坏进行补助,是对一种既定事实进行补救,而不是防患于未然。 张国庆、钟吉安指出,生态效益补偿,不单是为了控制生态破坏,而应该包括因自然资源的使用所造成的生态功能丧失的恢复和补偿,具体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

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国内外研究述评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 2018, 8(1), 30-37 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18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3c5033629.html,/journal/sd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3c5033629.html,/10.12677/sd.2018.81005 Review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Area at Home and Abroad Aimin Wang School of Management, Taishan Medical University, Tai’an Shandong Received: Dec. 16th, 2017; accepted: Jan. 12th, 2018; published: Jan. 19th, 2018 Abstract It is generally considered as a more effective system design to protect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the water source land in the world. From the aspects of connotation, subject and object defini-tion, compensation standard and compensation mode,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research achieve- ments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scholars. Through the analysis, it is found that the study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tarted early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has entered the stage of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research. Comparatively speaking, the study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 China is still in the stage of exploration, and the related research is late. At present, the domestic scholars have mostly studied the compensation for ecological protectors, and the research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reducing the ecological saboteurs is relatively less. The problem of compens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area is mostly the compensation for reducing the ecologi-cal saboteurs, such as land owners, enterprises and residents in the protected area. And the re-lated research is still in the stage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theoretical policy, and there is no systematic and complete system. Keywords Source Water Protection Area,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Research at Home and Abroad, Review 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国内外研究述评 王爱敏 泰山医学院医药管理学院,山东泰安 收稿日期:2017年12月16日;录用日期:2018年1月12日;发布日期:2018年1月19日

经济补偿金计算案例

经济补偿金计算案例 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计算离职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日常必需的工作之一。由于《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并改变了它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成为了一个难题。本文将结合案例,围绕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进行系统的阐述,同时详细总结各种情况下的法定情形,力求帮助大家厘清这一工作难题。 案例: 案例一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二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三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经济性裁员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案例四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注: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 以上是四个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最典型,也是最容易混淆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是一种类型的代表,尽管案情基本相似,但是计算的结果却相差很大。 计算经济补偿金最基本的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可见,影响经济补偿金的因素有二:基数和年限,而经济补偿金亦是据此进行分段的。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以前规定”对法定情形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基数封顶情况即可。具体的讲,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时,《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入计算。 三、案例解析: (一)案例一属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均未遇到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医疗期满解除; 2、客观情况变化解除; 3、经济性裁员;4企业破产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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