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一、关于环境补偿机制的文章:

1、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十七大报告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宏观调控体系中首次提出,要重视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要求,即建立考虑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此举旨在通过非行政化的方式解决资源与环境的瓶颈问题。

一、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弥补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

近十几年中,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使石油消费量增长100%、天然气增长92%、钢增长143%、铜增长189%、铝增长380%、锌增长311%、十种有色金属增长276%,资源不足成为突出的瓶颈问题。2003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一煤炭消费大国和第二石油电力消费大国。同时,水资源、土地资源的缺口也在不断增大。数量稀缺且分布不均的资源成为决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短板”。补足资源“短板”正是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现实意义所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相应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的理论基础是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理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重点应该包括:

第一,建立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应该按照维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要求,构建合理的自然资源价格的差比价关系,正确地处理自然资源与资源产品、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土地资源、水域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各种不同资源价格的差比价关系;纠正原有的不完全价格体系所造成的资源价格扭曲,将资源自身的价值、资源开采成本与使用资源造成的环境代价等均纳入资源价格体系。通过完善资源价格体系结构,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体制保障。

第二,严格执行资源开采权有偿取得制度。石油、煤炭、天然气和各种有色金属等都是面临枯竭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因此资源开采者必须向资源所有者——国家交纳相应的税费以获得开采权。应彻底取消自然资源一级市场供给(行政无偿出让和有偿出让)的双轨制,使企业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手段公平地取得资源开采权。对于此前无偿或廉价占有资源开采权的企业均应进行清理。

第三,发挥财政职能,做好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工作。发挥财政的配置职能,形成合理的资源成本分摊机制,将资源自身价值及开采费用、开采资源造成的环境恢复费用、资源开采生产的安全费用等共同成本合理地分摊到资源开采、资源产品和产品服务等产业链条之中;发挥财政的调节职能,将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入进行有效的分配,在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的基础上,实行“专款专用”;发挥财政的监督职能,依据财经制度促使使用资源的经济成分准确、及时、足额地交纳有关税费,同时对造成资源有偿收入的税源和费源“跑冒漏损”现象进行检查验证。

第四,加强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资源市场环境,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资源初始配置机制和二级市场交易体系,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

资源流转运行机制,通过市场对资源的有序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改变人们利用与消费资源的传统方式,以资源的永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每年因土地荒漠化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40亿元;强沙尘暴天气由上世纪50年代的5次增加到90年代的23次;600多座城市中有400多座供水不足,被列为世界13个贫水国之一;国内七大江河水系中,劣五类水质占40.9%,城市地下水50%受到污染;森林覆盖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大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高出国家二级标准66.3%;全国年产垃圾以每年8%~10%的速度递增,200多个城市出现垃圾围城的局面。传统经济增长模式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的负效应,已经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生态文明”正是全党全社会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生态补偿机制便是综合运用政府、法律和市场手段落实生态文明的重要路径,是指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进行收费,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进行补偿或奖励,对因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保护而受到损害的人群补偿,以激励市场主体自觉保护环境,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生态环境利用的不可逆性是生态环境补偿的自然要求和生态学基础;环境资源价值理论是生态补偿的价值基础和确定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实施重点包括:

第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的长效机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支持。我们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和《生态环境补偿法》,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以实现生态环境的“善治”与长效。

第二,实施环境税收制度和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环境税和生态保证金制度是补偿资金长期稳定的来源,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有力抓手。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先将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确定为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同时将一些高污染产品,以环境附加税的形式合并到消费税中。对新建或正在开采的矿山、林场等,应以土地复垦、林木新植为重点建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企业需在交纳相应的保证金后才能取得开采许可,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政府可运用保证金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第三,建立横向转移纵向化的补偿支付体系。我国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中,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支出项目约30项,但没有专设生态环境补偿科目。因此在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应该增加生态环境补偿项目,并加大该类目的纵向转移力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予以相应的政策倾斜。为了减少应补未补、补偿过度和补偿不足等不公平和效率低下现象,更为重要的是要由中央财政确定横向补偿标准,将生态环境受益地区向生态效益提供地区的转移支付统一上缴中央政府后,再通过纵向支付将横向生态环境补偿金拨付给因保护或投入生态环境而丧失经济发展机会的地区和人群。

第四,形成生态保护职责和生态补偿对称的评估体系。环境效益的计量、环境资源的核算等技术层面的问题决定着生态环境的补偿标准、计费依据以及如何横向拨付补偿资金等一系列问题,即生态保护职责和生态补偿是否对称的问题。因此,应加快建立科学的生态环境评估体系,推动生态环境的定性评价向定量评价的转变,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有效地完成实施目标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鲁岩作者系大连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2、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近两年来,我们赴浙江省重点调研生态补偿问题,与省环保、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了座谈,并赴杭州临安、淳安、建德三县市、绍兴义乌市和绍兴市等地实地考察。浙江省是生态省建设试点省之一,在生态补偿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此行的目的是通过对典型地区的调研,了解生态补偿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为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提出建议。

生态补偿就是对生态环境功能或生态环境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区域、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损害环境能力、或导致生态环境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等。

本次调研侧重在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产业之间的生态补偿问题。

一、我国实施生态补偿的情况

我国有关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规中,对生态补偿有原则性的要求,如环境保护法关于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森林法关于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定,以及其他资源法中关于资源费的规定等。

在实施生态补偿方面,我国主要采取以下的政策措施:

(一)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如对西部地区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对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重大生态项目的中央财政投入。

(二)建立专项基金,如森林法规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有关部门建立的用于支持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的各类专项资金等。

(三)对开发和利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资源费。目前已开征的有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费、耕地占用费等。

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系统的生态补偿制度,主要的问题在于:

(一)我国有关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规中,对生态补偿只有原则性的要求,但对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缺乏明确的界定,对补偿内容、方式、标准和实施措施也缺乏具体规定。

(二)对生态保护和补偿的规定和措施不到位。如《矿产资源法》中明确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应该保护环境、帮助当地人民改善生活,并对废弃矿区进行复垦和恢复。但在《矿产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中却没有将矿区复垦和对矿区居民遭受损失的补偿列入矿产资源费的使用项目。又如各地的水资源费管理条例中,大多没有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护纳入水资源费的使用项目。各部门对相应的生态要素管理所征收的费用,也大多没有用于相应的生态保护和补偿。

(三)补偿额不到位。在许多补偿措施中,如公益性生态林补偿费,退耕还林(草)补助费,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移民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民补偿费等,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应补偿的价值有一定的差距,一般补偿额偏低。

(四)我国在90年代中期曾开展征收生态补偿费试点,征收范围包括矿产开发、土地开发、旅游开发、自然资源开发、电力开发等,但是没有坚持下来并形成制度。

二、浙江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做法和经验

浙江省在生态省建设工作中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个重要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政策,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财政补助力度,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设立环境整治与保护专项资金,加大对环境整治和保护项目的支持,并对欠发达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倾斜,在实际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其主要做法有:(一)逐步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在生态补偿中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一是增加对森林生态建设的投入,从“九五”的每年2000万元增加到目前的一亿元,生态效益补偿金额从每亩3元提高到8元。二是设立环境整治与保护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专门安排近15亿元,重点用于对欠发达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支持,作为生态补偿的一种方式。一些城市也有类似的安排,如绍兴市在绍兴县和上虞市交界山区建设汤浦水库,解决了虞绍平原130万人的生产和生活用水问题,提高了下游防洪能力,改善了平原河网水质,促进了绍兴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与此同时,上游特别是库区周边的人民因土地淹没和移民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库区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又限制了其发展空间,而且加大了环保投入的负担。为了对上游人民进行补偿,绍兴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并从水库供水中每吨提取0.015元,建立专项资金每年约200万元,用于库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体现了下游对上游的生态补偿。

(二)实行异地开发,对流域上游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因承担更大的保护责任和发展领域受限制而进行有效的开发性补偿。浙江省在县域和市域内以及省内跨市域范围都有这方面的事例。在市域范围内,金华市率先开展探索,在市区设立金磐扶贫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源头地区磐安县的开发用地,并给予一系列政策扶持。2003年磐安县从开发区获得的财政收入为5300万元,占磐安县财政总收入的22%。绍兴新昌县是市域范围内另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新昌县位于绍兴市上游,属环境敏感区,随着经济的发展,结构性污染日益突出,对下游造成影响。绍兴市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分区,限制一些产业在新昌县发展,而在环境容量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为新昌县提供“异地开发生态补偿”,在绍兴袍江工业区设立新昌医药工业,市政府给予政策优惠,规定凡新昌医药工业区内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属市级财政分成所得部分,新昌得70%。这是区域间生态补偿的有效途径,既解决了上游的污染问题,也促进了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区域的协调发展。

(三)在资源有偿使用方面,除了依法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水资源费外,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从2002年1月开始实行,目前收取面已经达到90%以上,但收取的标准还偏低,收取的备用金尚不能满足实际的治理需要,有待进一步提高,以体现环境资源的真正价值。

(四)探索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义乌市和东阳市的水权交易是一个典型的实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义乌市供水严重不足,制约了其进一步的发展。东阳市、义乌市同在金华江流域,东阳市地处义乌市上游,水资源比较丰富,有供水的能力。两市政府经过认真考虑,签订了东阳市向义乌市有偿转让横锦水库部分用水权的协议,义乌市用2亿元水利建设资金购买东阳市横锦水库5000万立方米优质水资源使用权。协议的签订使东阳市通过节水和合理的资源配置从下游获得经济回报,促进了东阳市的发展,而义乌市则以合理的成本解决了水供应的瓶颈制约问题。义乌市和东阳市的水权交易模式,虽然在初始水权的划分上尚缺乏法规和规划的基础,但对于优化水资源的配置、促进上游保护水质的积极性和下游对上游的生态补偿都有积极作用,应进一步加以完善并推广。

在取得经验的同时,浙江省在生态补偿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遗留的问题,其中杭州淳安县反映较为突出。50年代末,国家建设新安江水电站,为了电站的建设淳安县30万亩良田被淹没,城市基础设施基本报废,移民29万人,承受了重大的损失。此外,多年来淳安县为库区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和成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淳安县不但没有从提供优质水资源和电站发电的收益中得到补偿,反而在发展领域上受到制约,致使淳安县经济发展滞后,从原来的甲等县变为经济欠发达县。同在库区的建德市的情况也与淳安县类似。这些问题应该通过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予以解决。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优化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区域均衡发展和社会的公平、和谐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涉及政策、法律、财政以及许多规则和措施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认真研究和逐步实施。根据调研中了解的情况和浙江省的经验,为加快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三、几点建议

(一)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在修改中增加生态补偿内容,在法律上确立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在有关的环境和资源法中制定相应的生态补偿条例或管理办法。

(二)拓宽生态补偿资金的渠道

1、在国家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增加生态补偿项目,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2、改进各种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近期可以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重点,提高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并将生态补偿纳入资源费的开支项目。在水资源费的使用项目中增加对上游地区、水源涵养区、大型水库区及搬迁移民的补偿,并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3、逐步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各类专项资金额度。适当提高主要生态公益林的补助标准,在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上要体现对欠发达地区或流域生态环境的支持。从基础设施项目如水电站的经济收益中提取适当的比例,作为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并用于解决生态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遗留的生态移民问题。推广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做法,备用金额度应与环境治理和恢复费用相适应。

4、探讨国家或有条件的省发行生态环境彩票的可能性。

(三)鼓励探索资源交易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鼓励探索上下游之间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的机制。为规范交易行为和补偿标准,国家和省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快制定流域发展规划,确定流域内的水质环境标准和水量分配标准,同时应支持开展绿色GDP和核算体系的研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价体系。

(四)总结和推广浙江等省异地开发的区域生态补偿方式,通过规划引导、项目支持等方式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与扶持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3、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终极物质基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根本点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核心是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生态环境补偿是指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生态环境补偿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学的外部不经济理论。外部不经济是指行为人的行动对外界造成的不良影响。环境问题是外部不经济的必然结果。根据经济学理论,外部不经济会导致市场失灵,资源配置失当。外部不经济的实质是私人成本社会化了。因此应将外部不经济内部化,即由行为人承担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的后果。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要求人们把生态环境资源作为资产来进行管理,利用经济手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恢复重建,摒弃“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重建”的传统发展模式。

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也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许多国家都实施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德国政府通过对自然资源开发、水资源利用以及有毒废物的排放等进行收费,筹集补偿金用于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美国政府为了调动大河流域上游地区进行水土保持的积极性,建

立了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由流域下游水土保持收益区的政府和居民向上游地区做出生态环境贡献的居民进行货币补偿。瑞典、比利时等国家以各种与环境有关的税收(绿色税)等形式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

我国的生态环境补偿工作刚刚起步,2001年开始试点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林政策是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成功实践。近年来,针对生态环境补偿各地也展开了探索性的尝试,如北京市从2006年起,每年给我省承德、张家口两地投入2000万元专项补偿资金用于保持密云水库、官厅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但是,从总体上来看,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等原因,使得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未能全面普及和推广。建立有效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要做的工作还很多,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来看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生态环境补偿的法律,现有立法比较零散、不全面、适应性不强,所以国家有必要制定生态环境补偿法,对生态环境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建设、资金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进行统一协调,科学确定生态环境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对象,这是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根本保证。

二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投融资体制。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补偿和生态环境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积极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努力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格局。

三是强化生态补偿的税收调节机制。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增收水资源税,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等;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的开发要逐步提高税率;扩大土地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发挥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调节作用。

四是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政府应着重培育资源市场,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使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使环境要素的价格真正反映它们的稀缺程度,积极探索资源使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环境补偿。

二、结合谈环境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一、概念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 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 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 二、生态补偿的特点 1、生态补偿具有生态和法学双重目的性 首先,生态补偿的生态目的是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创造生态效益。其次,生态补偿具有法学目的性。 其次,生态补偿的法学目的性是实现环境公平。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 2.生态补偿具有工具性 首先,生态补偿是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它通过公平地分配环境成本和费用,提高人们恢复和重建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抑制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其次,生态补偿是“外部性内部化”的工具。生态补偿通过环境损害的致害者向生态建设者支付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费用,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第三,生态补偿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有效工具。生态补偿的目的是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维持或者提供环境功能和环境资源的自然存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所以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3.生态补偿具有经济补偿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人们对货币的强烈认识,谈到补偿,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货币给付。对于生态环境的补偿,我们没有办法直接向大自然支付货币,但这也不排除生态补偿给付物质和货币的经济补偿性。因为引起生态补偿的原因是生态建设,即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活动。而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要采取一定的经济、技术措施,要投入一定的财物和劳务,如植树造林,投入了树种和劳务,通过树种和劳务补偿森林的生态价值。这正是人造资本和自然资本可以互相转化、互相补充。环境资源保护就是要求人造资本回归自然,补偿自然资本;补偿的结果往往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态价值和生态效益。所以生态补偿总是表现为一定的经济投入,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和劳务的消耗,这些物质和劳务就是生态补偿的成本费。这正是我们征收生态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的原则。 4.生态补偿在实质上是对物(生态)的补偿。但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对人的补偿 生态补偿是国家和社会投入一定的物力和劳务对因生态系统失衡而导致的环境功能减损和资源存量减少的综合补偿过程,其实质是人对物(生态)的一种补偿过程,是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过程。然而这种补偿过程在环境法上反映出的是一种人对人的补偿过程,往往表现为:(1)环境损害者、资源消耗者、因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的受益者补偿环境治理者、生态建设者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成本费用。这符合法律公平原则,并且可以调动环境治理者和生态建设者的积极性。例如,防沙治沙活动是由一定的防沙治沙企业进行的,防沙治沙企业付出了一定的成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由造成土地沙化的人或者防沙治沙的受益人予以补偿;(2)环境治理或者生态建设的受损者和丧失发展机会者的损失也应该作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的成本费用,由治理者、建设者或受益者给予补偿。例如自然保护区的移民补偿、长江中上游地区封山育林而失去发展机会的补偿。但是,生态补偿虽然在环境法上表现为人对人的补偿,但生态补偿是基于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而发生的,而且,所补偿的费用的最终归宿是生态系统,所以我们说生态

国内外生态补偿标准的主要计算方法

国内外生态补偿标准的主要计算方法 1、支付意愿法(WTP)支付意愿法,又称条件价值法是对消费者进行直接调查,了解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或者他们对产品或服务的数量选择愿望来评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往往会低于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最大支付意愿的补偿标准是利用实地调查获得的各类受水区最大支付意愿与该区人口相乘得到,估算公式为: P=WTP u×POP 式中:P为补偿的数值,WTP为最大支付意愿, POP 为各类人口, u表示各类受水区。 意愿调查评估法直接评价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理论上应该最接近边际外部成本的数值,但结果存在着产生各种偏倚的可能性,如不进行细致足量的问卷调查,则可能出现重大偏差。 2、机会成本法(OC)机会成本法是指水源保护区(投入主体)为了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而放弃一部分产业的发展,从而失去了获得相应效益的机会,即财政税收损失。我们把放弃产业发展所可能失去的最大经济效益称为机会成本,作为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公式为: P=(G O -G)*N。 式中:P为补偿金额(万元/年);G0为参照地区的人均GDP(元/人);G为保护区人均GDP(元/人);N 为保护区的总人口(万人)。 或者:P=(R O -R)*N t+(S O -S)*N f。 式中:p为补偿金额(万元/年);R0为参照地区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元/人);R为保护区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元/人);N t为保护区城镇居民人口(万人);S0为参照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S为保护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N f为保护区农业人口(万人)。 当流域水生态的社会经济效益不能直接估算时,可以利用反映水资源最佳用途价值的机会成本来计算环境质量变化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或水生态服务的价值,但机会成本法所计算出来的标准往往会高于补偿者的支付意愿,甚至超出他们的支付能力,且水源保护区损失的效益全部被受水区承担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水源保护区在保护过程中也获得了一定的生态环境效益。 3、收入损失法:该方法主要利用流域水生态变化对健康的影响及其相关货币损失来测算流域水生态服务的价值。从流域水源区居民角度来看,因保护水资源投入的成本以及限制高耗水、高排污企业的设立而使其发展权受到限制,会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损失。其计算公式为: TC=DC+IC, DC=TDC+FDC+XDC+SDC+JDC+WDC, IC=TIC+GIC。 式中:TC为总成本, DC为直接成本, IC为间接成本, TDC为退耕还林直接成本, FDC为封山育林直接成本, XDC为新造林投入, SDC为水土流失治理的投入,JDC为水质监测站的投入,WDC为水质改善的污水处理场建设投入,TIC为退耕地损失的机会成本,GIC为限制工业发展损失的机会成本。 从受益区的角度来考虑,考虑其支付水平、取水量以及排放污水量的情况,并得出补偿分配系数。补偿分配系数为: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及未来

生态补偿的生态服务理论基础和生态补偿模式 国际上,与生态补偿相对应的概念是环境服务付费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Krausmann F,2009)。在国内,生态补偿被普遍认为是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王金南等,2006;庄国泰等,1995;刘兴元,2012)。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服务提供者给予合理补偿,无疑对于生态资产的保护和生态服务有效供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态补偿的生态服务理论基础 作为生态补偿理论基础的生态服务理论要点可以归纳为: 1.作为自然资源的生态系统确定了产权以后,转变为自然资产。 2.作为自然资产的生态系统具有物质转换、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等功能,在生态循环过程中,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 3.生态服务对人类具有复杂而多样化的价值。其中一部分价值通过现有经济关系得到实现,一部分价值由于没有市场或市场发育不完善而没有得到实现或补偿。 4.生态服务的价值应该得到全面的实现。需要进行生态补偿的那部分价值主要是未付费的外溢到其他区域的生态服务价值。 (二)生态补偿模式 上述理论框架虽然在解释生态补偿在逻辑上是清楚的,但是在解决问题的实践中,由于生态服务外溢比例、外溢生态服务价值中已被市场机制实现的比例的确定目前还难以准确度量,只能采取较为简单可操作方案,因此,也形成了不同的生态补偿模式。不同视角下,人们对生态补偿的类型划分内容不同。按补偿规模,生态补偿可分为全球性补偿、区际补偿、地区性补偿和项目性补偿等模式。按补偿层次,生态补偿可分为国家补偿、地区补偿、部门补偿和产业补偿等模式。按补偿付费形式,生态补偿可分为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税、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交易体系和国内外基金等模式。按补偿运作模式,生态补偿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及二者混合的模式。这也是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环保部有关负责人17日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今年初,贵州省开出了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一家企业因为非法处理污泥渣污染环境,被贵州省环保厅索赔900多万元,用于被损害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 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典型案例。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损害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但我们也看到,在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诸多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 环保部这位负责人说,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首先就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他表示,这一改革也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在我国,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 同时,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他指出,目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立法积累经验。 明确赔偿权利和义务 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 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此次印发的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

上海-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上海生态补偿机制 一、政策调研: 1、政策性文件 (1)《关于上海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 (2)《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沪财预﹝2009﹞108号) (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沪府发〔2010〕1号) (4)《上海市公益林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转移支付考核实施细则》 (5)《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2013〕10号) (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2、上海市生态补偿机制发展进程 2009年,由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主持召开的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关于上 海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两个文件。会议要求, 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办法,形成导向明确、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区 县进一步开展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全市生态环境。 上海市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工作过程中,先从建立基本农田、公益林、水源地的生 态补偿机制入手,逐步扩大范围、完善方式、健全机制。市政府印发的《关于上海市建立健 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包括公共财政投入、扶持产业发展、市场运作和相关制度保障 4个方面内容,明确了生态补偿“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基本原则,提出了“综合运用行 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调整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生态保 护地区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上海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注 重体现区县贡献和政策导向,注重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和转移支付整体效用,内容包括转移支 付分配因素、资金使用和管理3个方面。 自本市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以来,上海市在饮用水水源地、公益林、碳排放交易生他补偿 等领域均有较好的成效。2009年至2012年,市级安排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累计达43.9 亿元,年均增长为24.3%。2013年,本市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年初预算安排生态补偿 转移支付资金15.5亿元,比去年增长9.2%。 2015年,上海正按照“应保尽保、总量拓展”的要求,划定生态红线。由初步形成的生 态保护红线划示规划方案可以看到,红线保护区域涵盖15类生态空间,包括自然保护区、饮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市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8年底前,初步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到2020年,基本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和我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地方性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经验借鉴

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城市水源地对于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水源地的水质与水量,世界各国对城市水源地周边的工业生产普遍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对水源地居民因生态保护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国内福建、浙江等省也对构建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经验,对于我省加强生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建立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成功范例 1、美国纽约市政府饮用水源补偿计划。美国是个高度崇尚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加大水源涵养地农民对水土保持的积极性,美国在水源地保护方面建立了以水权交易制度为主要手段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建立上下游之间或水源涵养地与清洁水使用者之间的环境产权交易市场,来解决上下游公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如纽约市90%的饮用水来自于离该市200公里的特拉华州的乡村,那儿有7.7万人和350多个奶牛场。1989年美国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规定饮用水要么经过过滤,要么实施微生物含量最小化的水域管理计划。建立新的过滤厂纽约市需要花费70至90亿美元,为了避免这笔庞大的花费,1992年纽约市政府与水源地农民和森林所有者达成

生态补偿协议。协议规定,采用最佳生产模式(不破坏水源水质)的奶农和森林经营者可以获得400万美元的补偿金,而这些钱足以弥补他们的额外生产成本;同时,纽约市政府还向改进和重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改进供水设备或者大坝的人支付4.7亿美元的补偿。尽管这是一个自愿参加的协议,但由于较好地考虑了水源保护者的利益,因此超过85%的农民和水源环境相关方参加该计划并领取了补偿金,使该计划取得了全面成功。 2、法国威泰尔矿泉水公司水源地保护项目。20世纪80年代,位于法国东北部的莱茵河-默兹河流域水源质量受到当地农业活动的严重威胁,依赖该地区干净水源制作天然矿泉水的公司不得不做出选择,要么设立过滤工厂,要么迁移到新的水源地,而威泰尔矿泉水公司采取了保护原有水源地的方法来减少成本。威泰尔公司通过向农民支付费用,要求农民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包括减少和改进奶牛养殖业、改进对牲畜粪便的处理方法、放弃种植谷物和使用农药化肥以及在流域内植树造林等措施,以确保水源质量不被影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威泰尔公司投资约900万美元在水源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1500公顷农业土地,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返还给那些愿意改进土地经营措施的农户;与40多个愿意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的农场主(总土地面积为1万公顷)以每公顷土地320美元(连续7年)的价格签订18~30年的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一、关于环境补偿机制的文章: 1、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十七大报告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宏观调控体系中首次提出,要重视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要求,即建立考虑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此举旨在通过非行政化的方式解决资源与环境的瓶颈问题。 一、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弥补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 近十几年中,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使石油消费量增长100%、天然气增长92%、钢增长143%、铜增长189%、铝增长380%、锌增长311%、十种有色金属增长276%,资源不足成为突出的瓶颈问题。2003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一煤炭消费大国和第二石油电力消费大国。同时,水资源、土地资源的缺口也在不断增大。数量稀缺且分布不均的资源成为决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短板”。补足资源“短板”正是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现实意义所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相应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的理论基础是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理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重点应该包括: 第一,建立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应该按照维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要求,构建合理的自然资源价格的差比价关系,正确地处理自然资源与资源产品、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土地资源、水域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各种不同资源价格的差比价关系;纠正原有的不完全价格体系所造成的资源价格扭曲,将资源自身的价值、资源开采成本与使用资源造成的环境代价等均纳入资源价格体系。通过完善资源价格体系结构,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体制保障。 第二,严格执行资源开采权有偿取得制度。石油、煤炭、天然气和各种有色金属等都是面临枯竭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因此资源开采者必须向资源所有者——国家交纳相应的税费以获得开采权。应彻底取消自然资源一级市场供给(行政无偿出让和有偿出让)的双轨制,使企业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手段公平地取得资源开采权。对于此前无偿或廉价占有资源开采权的企业均应进行清理。 第三,发挥财政职能,做好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工作。发挥财政的配置职能,形成合理的资源成本分摊机制,将资源自身价值及开采费用、开采资源造成的环境恢复费用、资源开采生产的安全费用等共同成本合理地分摊到资源开采、资源产品和产品服务等产业链条之中;发挥财政的调节职能,将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入进行有效的分配,在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的基础上,实行“专款专用”;发挥财政的监督职能,依据财经制度促使使用资源的经济成分准确、及时、足额地交纳有关税费,同时对造成资源有偿收入的税源和费源“跑冒漏损”现象进行检查验证。 第四,加强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资源市场环境,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资源初始配置机制和二级市场交易体系,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为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现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省份的确定另行按程序报批。 二、试点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与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试点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试点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试点方案:

生态补偿机制改革成效及做法

生态补偿机制改革成效及做法 近年来,**市立足市情,以机制体制创新和市场运作有机结合为抓手,突出“生态功能区调整改革创新、山区农民大转移改革创新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三大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在新的历史时期生态补偿新模式,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从XX年到XX年,全市生产总值由185.1亿元增加到505.68亿元,年均增长13.9 %,人均生产总值达3175美元;三次产业比重从XX年的20.30∶40.30∶39.40调整到XX年10.9:48.6:40.5。与此同时,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的监测数据表明,**XX年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99.4,远高于全省平均值82.8,有5个县进入全省前10位,生态环境质量多年来一直位居全省首位、全国前列。其主要做法: 一、构建生态补偿政策体系。近年来,**市相继出台实施《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工作的意见》、《**市推进农业产业化考核办法》、《农业产业化发展考核办法》、《关于加快市直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一系列带有生态补偿性质的政策文件,努力克服财力薄弱困难,采取财政奖励、财政补助、以奖代补、

财政贴息等多种形式,在省级生态乡镇创建、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高效生态农业和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扶持。市本级从XX年开始,每年从收取的水费中归集专项资金80万元用于市区黄村水库饮用水源地周边村庄的环境污染整治;从XX年起,每年安排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100万元。龙泉等地对水源地和库区乡镇以生态补偿名义进行了财政补助。庆元县在《XX年全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中,取消了13个东部乡镇在工业生产、工业税收和招商引资方面的考核指标,考核的重点放在生态保护和生态高效农业发展等方面。 二、推进异地开发生态补偿。着眼于科学保护和持续利用生态环境功能,编制了《**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实施生态移民。对高山人口搬迁实行补偿,以人口异地转移推进生态恢复、生态保护。到目前,已有11.5万农民走出大山,有效减轻水系源头地区的环境压力。XX年8月,发布了《**市十万农民异地转移规划》,计划到XX年,全市累计搬迁41473户146456人。同时,考虑景宁畲族自治县的生态区域功能定位,其县域范围内应限制发展工业,而县域经济发展又离不开工业经济的支撑,**市借鉴金磐开发区生态补偿模式的成功实践经验,积极筹划在市区**经济开发区增挂国家民委扶贫试验区,并在东扩区块内设立面积为3.8平方公里的景宁经济开发区。把景宁制造业转到**,把开发区

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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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出台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参照《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政办…?9号),制定《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域内地表水生态补偿。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补偿考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根据水质变化及实际需要,考核因子可适当增加。 第五条生态补偿基准金由各考核断面的考核系数和扣缴标准确定,24个考核断面的生态补偿基准金见附件。 第六条对各考核断面水质出现超出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值的,根据超标程度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扣缴补偿金: 第 2 页共 5 页

(一)0.2<超标倍数≤1.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超标倍数×生态补偿金”计算; (二)1.0<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2×超标倍数×生态补偿金”计算; (三)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4×超标倍数×生态补偿金”计算。 第七条扣缴生态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为《市地面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水质监测数据,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取其周均值作为监测数据,没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取其一周内的某一天数据作为监测数据,按周计算应扣缴的生态补偿金。 第八条如果我市省控出境断面水质超标被扣款,其上游有关考核断面中只有一个出现超标现象时,则不论超标倍数大小,均由其所在地方政府承担省财政对我市财政的扣款。 如果我市省控出境断面水质达标未被扣款,其上游有关考核断面中有超标现象的,依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计算方法对相关县(市)、区减半扣缴生态补偿金。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质监测数据,计算各考核断面每周超标倍数和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计算的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对水质超标的县(市)、区下达预算扣款文件。扣缴生态补偿金采取市财政年终结算时扣收该县(市)、区财力的办法。 第 3 页共 5 页

能源生态补偿制度

能源生态补偿制度-----以矿产资源为例 一、生态补偿相关理论 (一)生态补偿的含义 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指前者。 单从生态学视角来看,生态补偿是自然生态系统所具有的自我恢复和补偿能力,强调的是生态系统自身的补偿功能。在法学领域,生态补偿是指国家或社会主体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转移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的过程。强调生态补偿是一种合法、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国家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公平是生态补偿的前提。在经济学领域,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 (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1.生态伦理学基础—环境正义论 环境正义是对环境权利与责任的合理公正的分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环境正义既强调应该消除破坏环境的行为,有保障人类的生存权,以合理性、合法性为基础,公平地分配社会主体的环境权利义务。环境正义的实质是基于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社会正义,是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对等化。环境正义理论可以为能源生态补偿调节利益冲突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平衡相关利益主体的得失,最终实现分配正义和社会公平。 2.经济学基础 生态经济学---生态环境价值论 长期以来,资源无限、环境无价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思维中,也渗透在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随着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认识到生态环境应包括3方面的价值:一是固有的自然资源价值,即未经人类劳动参与而天然产生的那部分价值,它取决于各个自然要素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二是固有的生态环境价值,即自然要素对生态系统的功能性价值,包括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配套文件解读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以下简称中央《方案》)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的要求,并根据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工作需要,自治区制定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四个配套文件。现将四个配套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解读 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主要规定了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磋商的原则,规定了“双方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二是磋商告知书的内容和反馈时限,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正式和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前,要向赔偿义务人发磋商告知书,本办法规定告知书的内容以及赔偿义务人的反馈时限。三是磋商会议人员的组成,

本办法规定磋商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主持,人员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赔偿义务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受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可商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也可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加旁听。四是磋商的内容,本办法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应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与程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要求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五是磋商协议的内容,本办法规定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就磋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六是终止磋商的情形,根据中央《方案》和广西《实施方案》规定,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本办法规定了六种终止磋商的具体情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终止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当代表赔偿权利人向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此办法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领域;二是明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协商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的原则;三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生态补偿机制运行调研报告

生态补偿机制运行调研报告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基于“受益及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党的十*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良好契机。20XX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几年来,转移支付范围不断扩大,金额不断增加,但实践中还存在补偿不规范、补偿形式单一、补偿主体对象不明确等问题,特别是县级生态补偿仍处于探索阶段。__县作为国家生态县,在生态补偿制度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20XX年,县政府召集环保、财政等部门,共同会商出台了系列生态补偿文件。(1)出台《__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明确__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全县共划定6类(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特殊物种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233.25平方公里,实施分级分类管控措施。(2)出台《__县20XX年度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实施方案》和《__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严格保护运西自然保护区、自然恢复与修补射阳

湖湿地等特殊生态产业区、生态重建与恢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工作任务,采取了建立协调机制、落实生态补偿等六条措施。(3)出台《__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生态补偿资金补助原则、范围、分配因素等。 20XX年初,县财政局会同县环保局根据__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实施方案,以补助河道、河塘清淤项目为重点对象,拟定了__ 县20XX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并以宝财预〔20XX〕9号文件予以明确,安排资金2XXX万元,其中20XX年度省级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1XXX万元,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1XXX万元,专项用于河道、河塘清淤项目。20XX年6月10日,财政通过结算往来拨付预付资金1XXX万元。 目前__已实施或即将实施的生态经济补偿的项目有:(1)开展湿地保护工程,完成__湖水环境状况调查。(2)开展生态中心建设工程,建设__运西湿地森林生态中心。(3)开展有机、绿色食品建设工程,建设有机食品基地面积、绿色食品基地1万亩以上。(4)开展大气污染整治工程,实施在生态红线区内的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停用。(5)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工程,建设规模化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6)开展碧水工程,疏浚河道。(7)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关闭或搬迁自来水厂周围的厂家、住户等污染源。(8)开展环保监控能力建设工程,建成潼河水厂水质监测站。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意义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意义 编辑:admin 时间:2013-12-8 21:09: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这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指明了方向。从实践的角度看,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意义重大。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效率与公平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关系问题,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还没有真正解决的一对矛盾。国际经验表明,效率低下、经济停滞,发展进程就会被迫中断;公平缺失、社会分化,发展进程也会遭遇不同程度的干扰。“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正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作为经济管制手段,生态补偿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发展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其基本原理是,当发展带来外部环境不经济时,从发展中获益的一方应该对他人造成的外部环境损害予以赔偿;而当一方为了保护环境放弃发展机会时,他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环境,就像一块公地,很容易酿成“公地的悲剧”。作为人类共同享有的自然环境,如何改变其“公地的悲剧”命运,是人类面临的迫切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生态正义原则,实行生态补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其权属。当前,由于我国自然资源没有明晰的权属关系,往往陷入“公地的悲剧”,造成自然资源被过度使用或浪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要通过明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来明确其所有人、使用者和保护者,增加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另外,我国的城市和农村也存在生态不公的问题,不仅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管理服务主要集中在城市,而且存在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趋势。作为环境弱势一方,农村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发达地区援助和补偿落后地区,维护生态安全。总之,生态需求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从制度上对生态进行补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生态建设步伐,是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就世界历史来说,在各国的工业化进程中,发展初期技术水平低,主要依靠资源投入来提高产量。当工业化进入一定阶段、经济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经济发展明显受到资源供给约束时,就必然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是一种客观规律。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决策,也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作出的。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战略抉择。” 从资源环境角度讲,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有效突破资源环境制约、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迫切要求。主要依靠物质投入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使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

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 工作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已将《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列入到2012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为做好《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把生态环境补偿法制化,现将《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附:《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工作方案

《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工作方案 《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已列入到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为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做好《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把生态环境补偿法制化,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立法的背景 我省是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生态环境脆弱,植被覆盖率低、水土流失严重,水资源贫乏,区域环境的生态调节和自净能力差,维系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自然环境承载力低下。长期以来,不计自然环境成本的超强度资源开发,造成我省大面积的沉陷区,仅由煤炭开采形成的采空区面积已达到2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山西国土面积的1/8,每采一吨煤要破坏2.48吨水。全省90%以上的河流衰变为季节性河流,水生态环境功能丧失,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剧。 造成我省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完善;二是以环保为主导,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责的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机制还未建立完善;三是以体现自然生态环境资本为特征的生态环境补偿

机制还未建立;四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五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六是生态环境监管能力薄弱。 为加强我省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建立我省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和不断完善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法规制度,经过一年多的沟通与协调,在征得省法制办的同意和支持后,省人大把《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列入到今年的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二、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立法工作领导组,下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立法工作具体事项。 立法工作领导组 组长:刘向东厅长 副组长:阎安虹纪检组长 王学东副厅长 领导组成员:政策法规处张树棠 生态处王学东(兼) 污染防治处王志朝 办公室张继平 规划财务处张晓东 科技处王爱云 总量处侯正伟 辐射处赵永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解读 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部署。为什么要建立这项制度?巨额赔偿会否考虑企业承受能力?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如何?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环保部有关负责人。 让损害者担责 问: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答: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二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三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 方案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权人、解决途径、相关技术、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并要求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其中,确定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创设磋商赔偿机制,促使责任人及时开展修复和赔偿;试行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营发展。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等基本问题,但目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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