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

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漳政办[2017]97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6

【实施日期】2017.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17〕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和市直部门要把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将生态保护补偿与贯彻落实上级加快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推进脱贫攻坚战等有机结合起来,支持

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流域上游地区等区域加快绿色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二、加强对接衔接,推动工作落实。闽政〔2016〕61号文件明确将各领域生态补偿重点任务分解到省直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和市直部门,要抓紧做好与省直部门的对口衔接,争取省直部门的支持,用好用足上级各项支持政策,将重点流域、重点生态区域、生态公益林、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海洋、耕地、湿地等领域保护,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事项上。

三、加强探索实践,积极先行先试。充分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投入,将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提高生态保护补偿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造浓舆论氛围。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和市直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形式,宣传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典型经验,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

31号)精神,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重点,加快健全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促进补偿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贯彻落实中央支持福建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部署、加快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推进脱贫攻坚战等有机结合起来,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流域上游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等区域加快绿色发展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沿海和山区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责任共担,区别对待。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明确保护者、受益者在生态保护与补偿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形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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