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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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l 共四节:

l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

l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l 第三节、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l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l 本章重点讲授: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

一、公司的概念

1、“公司”词义

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

l 日本称公司为“会社”。

2、公司的一般定义

l 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l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

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

l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l 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学理定义

l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见赵旭

东《公司法学》P2)

l *参考概念: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见范健《商法》P90)

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

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特征

l 1.营利性——

l 2.社团性——

l 3.法人性——

第一、关于营利性------------------------社会责任

一、概念

广义: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

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社会责任的缘起:

理论上: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

立法上: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就首开公司法变革之先河,于1989年修正其公司法,要

求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s)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stock holders)一方利益负责。

第二、关于社团性------------------一人公司

(一)一人公司的缘起

l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

l 传统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变异,为一人公司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l 高科技发展的条件下,中、小型规模企业具有构筑一人公司的基础。

一人公司的探讨

1.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的概念和特征;

l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58.2)

2.一人公司与公司的社团性;

3.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差异;

4.一人公司的产生方式:①设立;②股权变动。

5、立法态度的演变:

——禁止设立及存续;

——禁止设立、允许有条件地存续;

——允许设立、允许存续。

6、我国目前一人公司的现状:

(1)一般的一人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3)外商独资公司。

(英)萨洛蒙 VS.萨洛蒙公司案

萨是一家鞋店老板,同时他又注册了一家以他名字命名的公司,即萨公司,公司有7个股东,分别为萨本人、妻子和5个孩子,符合英国公司法中有关最低股东人数的规定。公司董事由萨及其2个儿子担任。公司成立后,萨便将其拥有的鞋店卖给了萨公司,公司向其支付了部分现金、部分有担保的公司债券、部分公司股份。此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共有20007股,萨持有20001股,另6名股东各持1股。

后来公司被解散,由于公司债务超过了资产,萨的有担保的公司债券获得了优先清偿,而其它无担保债券则未获得任何清偿。无担保的债权人声称,萨与萨公司实为一人,

公司的事业实际上是萨本人的事业,公司组织只不过是萨为逃避债务而设。因此要求

萨本人代为清偿公司债务。

初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只是萨的代理人,故萨应赔偿公司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但是这一判决被上议院驳回。

上议院认为,尽管公司股东中除萨本人外均名不副实,但只要符合公司设立的条件则

公司便与其股东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萨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并不承担任何

责任,其有担保的公司债券也可以优先受清偿。

这一判例标志着英国开始以判例的形式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三)一人公司的弊端及我国立法规制

l 第24条有限公司的设立,50人以下,没有下限。

l 第3节专节规定一人有限公司

l 六大限制:(法定资本、计划生育、名称昭示、书面决定、强制审计、人格否认举证倒置。)

第三、关于法人性------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l 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或者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特定案件和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

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

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要求而

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1.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场合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高度混同。

2.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本质特征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本质特征是指对照法人制度之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

的独立性被认定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不是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予全面否定,而

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时,只就特定个案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

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3.公司人格否认的要件

l 第一、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l 第二、该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l 第三、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l 第四、过错

【练习】

富华果农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赵富花拖欠银行巨额贷款,但是他不但不积极经营企业

还贷,还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当银行起诉后,赵富

花以企业为公司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的企业破产,请判断正误()

A富华果农公司存在违法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B可以依法由法院否认该公司的人格;C赵富花和富华果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赵富花应当向富华果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案例

2002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发生了

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

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

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11月由谢某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谢某掏空“喜洋洋”,将财

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某、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

三被告共同偿还25 万元及利息。

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

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提供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计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

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

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

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喜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

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

某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永昌荣与“喜洋洋”作为关联企业的两公司之间,投

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必

然导致两公司缺乏各自独立意志而共同听从于谢某。

因此,有确凿的事实和理由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现“喜洋洋”徒具空壳,无

力偿还数额巨大的众多到期债务;而永昌荣从未开展业务活动却有数百万元的资产,

足以推定谢某操纵并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来逃避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

被告谢某作为“喜洋洋”和永昌荣的唯一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

挪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产均发生混同;而“喜洋洋”和永昌荣之间混同情况则更为严重,公司相对人难以认识到两个关联公司的独立性。

上述种种行为,滥用公司法人格,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背离公司法人制度

的分离原则,因此,应认定三者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如在本案中仅追究“喜洋洋”的责任,则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将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其债权,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

公平理念。因此,对“喜洋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要求谢得财和永昌荣承担连带

责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据此,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25万元货款及利息。

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重点注意)

1、个案否定

2、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的分类

l 不同的分类标准

按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

1.无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company),也称无限公司,它是由两个以上

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2.两合公司:两合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

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

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亦称有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

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或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依公司信用基础—非绝对意义

人合

学理分类中间

资合

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英美法系)

l 封闭式公司

l 开放式公司

按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

l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达到控股程度的公司。依母公司是否参与另一公司的经营,可分为控制公司与控股公司。

l 子公司,资本为他公司所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本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关系的特点

l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如xx办事处、xx分行、xx 分公司等,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

l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总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

l 分公司的业务、资金、人事均受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

l 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

l 由此可见,分公司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而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活动机构。

l 把握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l 典型案例:2005年底,东北松花江污染案的直接肇事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例:

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

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l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利棉纺厂和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的棉布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宏利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兴盛集团承担。兴盛集团与张某在承包协议中规定的?°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条款,对外无法律效力。法院判决,星海公司给付

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103.5万元,兴盛集团给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共103.5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子公司与分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

l 本案中,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子公司,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兴盛集团来承担。法院在判决中对此

进行明确区分是正确的。

l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l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第三节(自学)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公司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有限责任原则

有限责任原则,也称责任有限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

关于有限责任原则,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 有限责任的含义;

2. 有限责任的确立;

3. 有限责任的意义;

4. 有限责任的救济

1. 有限责任的含义

所谓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通常的表述是: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其成员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原则,被称为公司法人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

2.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

l 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践从英国开始,但在立法上确立有限责任原则,却始于大陆法系国家。

l 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首先在法律上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

3.有限责任原则的意义

4.有限责任原则的救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二、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权益原则

l 对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l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l 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

l 对公司权益的法律保护

l 对债权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1)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2)货币出资金额的比例要求;(3)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其设立行为所生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4)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5)股份发行的公平和公正原则;(6)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7)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8)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9)对发行公司债券的严格控制制度;(10)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

公司拒绝股东查帐被判限期提供资料

1996年6月,原告吴有旭、赵成贵与现任公司董事长张少文共同出资组建了青海西宁会鑫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组建后,由张少文一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为

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原告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公司开业以来的财务资料,但遭

到了公司的拒绝。二原告认为该公司行为侵害了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为此,将公司

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青海西宁会鑫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拒绝二位原告查阅公司

财务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等资料的规定,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据此,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判决被告西宁会鑫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向原告吴有旭、赵成贵提供公司会计

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便二位股东查阅,了解公司财务收支、经营情况。

三、股权平等原则

(一)、股权平等原则的含义

所谓股权平等原则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它是指

股东在出资额或股份相同的基础上的平等,而不是所有股东都享有同等权利。(二)、股权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一股一权” 第43、104条

“同股同价” 第127条

“同股同权” 第127条

(三)、股权平等原则的例外

l 1.章程规定第35、43条、

l 2.累积投票制第106条、

l 3.特别股

公司内部权力合理配置原则

l (一)权力分立原则

l (二)权力制衡原则

l 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

第46条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

第53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l 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

第二章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公司设立制度

一、自由主义:所谓自由主义,又称为“放任主义”,指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和限制。

二、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经国家元首颁发特许状(又称元首特许主义)而设立,或者基于立法机关通过特别法案(又称法律特许主义)而设立。这种体例盛行于16世纪至18世纪,是在人们认识到自由主义设立公司的诸多弊端后而产生的一种过分管制公司设立的原则。由于该设立方式手续复杂,过于严格,且机会不均等,也已为现代公司法所不用。当今世界各国一般只对特殊公司,如为特定公益目标而设立的国有企业实行特许设立主义。

三、核准主义:核准主义又称许可设立或行政许可设立主义,是指为公司设立制定成文的法规,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依据该法规进行实质审查后予以批准使得公司设立的方法。

l 核准设立与特许设立的区别:

一是表现在核准权与特许权的不同上,前者是行政权,后者是特许权(包括以立法形式特许);

二是表现在遵循的法律的不同性质上,前者遵循的是一般法律,后者却须依照特别法令。18世纪的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都纷纷采纳此种设立原则。

核准设立虽比特许设立为公司设立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且也有利于防止公司滥设,但其核准程序依然过于严格、繁琐,所以,当今许多国家仅对设立与国计民生有密切关系的公司适用核准设立原则。

四、准则主义:准则主义又称单纯准则主义,是指公司设立的条件由法律作出规定,凡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必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即可设立公司。

准则设立一般还须进行登记,但这不同于核准设立,登记只是公司成立的事实记载,而核准是决定公司能否成立。由于特许主义与许可主义的公司设立原则下产生了一些特权公司,与近代市场经济下的平等原则、自由择业原则相违背加之经济高速发展要求大量公司参与市场活动,因而,当英国在1844年合作股份公司法中首次采用准则主义后,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准则设立简便易行,大大放开了公司的设立,但难以避免公司设立的放任。(我国准则主义:公司法第6条,;删除原77条。)

第二节公司的人格制度

l 一、章程

l 二、名称

l 三、住所

l 四、公司的能力

公司人格要素之一章程

l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l 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l 章程是自治协议,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

l 对外信用基础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

公司人格要素之二公司名称

l 含义

l 选用原则——商号真实原则

l 构成

l 公司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责任形式:

l 上海航星通用电器有限公司

l 名称选用的限制

l 核准登记和预先核准

l 分级登记

公司人格要素之三住所

l 公司的住所是管理和统辖公司全部营业场所和全部办公场所的总机关所在地。

住所的意义:

l 公司登记管辖、税收管辖、司法管辖的依据

l 债权债务的接收地、履行地

l 诉讼文书的送达地

l 住所的确定

l 公司法第10条规定

l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人格要素之四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的特点

1.始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终于注销登记之日

2.不同公司权利能力范围不同

3.受公司性质、经营范围和法律限制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法律限制

1.转投资?a?a投资对象的限制

2.借贷限制

涉及《公司法》条文:15条、 116条、 149条、 154条《证券法》16条(三)公司能力的实现

l 意思能力的形成

l 意思能力的实施

第三节公司资本制度

一、资本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的辨析

l 政治经济学当代西方经济学企业

l 公司资本≠资产

l 公司资本≠净资产

l 资本≠资金

(二)公司资本的法律特征

l 1 .资本是公司成立的要素之一,是公司存续和运营的基本条件。

l 2 .资本是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的总和。

l 3 .资本是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

l 4 .资本是法人对外责任的基础,相对人通过资本了解公司资信状况。(三)境外公司法上与资本相关的概念。

l 注册资本。

l 授权资本(名义资本)

l 发行资本

l 实缴资本

三、资本制度的具体形态

1、法定资本制(大陆法系)(债权安全,资本低效)

2、授权资本制(英美法系)(资本高效,债权危虞)

3、折中资本制(大陆法系)(一战后由法定制演变而来,兼顾债权与资本)

四、资本三原则

(一)含义

1、资本确定原则(设立环节)

2、资本维持原则(存续期间)

3、资本不变原则(存续期间)

(二)资本三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l 1、最低资本额的规定

l 2、章程须公示公司资本的规定

l 3、转投资的规定

l 4、折价发行股票的禁止

l 5、对非货币出资加以限制,

l 6、盈余分配限制的规定。

l 7、公积金提取的规定。

l 8、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

l 9、规范资本的减少。

第四节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含义

l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统称,有时简称“财会制度”。

l 所谓财务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

l 所谓会计制度,是指公司会计体制、组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

l 公司的财务制度正是通过公司的会计制度来实现的。

二、公司财务报告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验证与查阅

l 1、制作时间。

l 2、对财务报告的审查验证。

l 3、股东的查阅权。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

(一)公积金制度

1、公积金的概念和意义

l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指公司为了增强自身财力,扩大业务范围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而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累积资金。

l 公积金的意义表现为两个方面:

l 其一,资本维持的需要。

l 其二,公司发展的需要。

2、公积金的种类及来源

l ①以是否由法律强制提取,可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l 法定公积金,也称强制公积金,是依据法律所必须提取的公积金。(特点是“强制”)

l 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之外自由设置并提取的公积金。(特点是“自治”)

l ②以公积金的来源为标准,可将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l 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来源于“盈余”)

l 资本公积金,是指公司从其盈余之外的财源中提取的公积金。(来源于“盈余之外”)

l 资本公积金通常包括:A.股票溢价发行之收入;B.公司接受之捐赠收入;C.资产评估

之增值;D.处分公司资产之增值;E.企业兼并的收益等。

l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积金大体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资本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三类。

l ①法定盈余公积金

l ②法定资本公积金

l ③任意盈余公积金

3、公积金的用途(或作用)

l 原法第179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l (新法169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

l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l 用途:①弥补亏损。②扩大生产。③增加注册资本

用公积金转增资本时,需注意:

l A.事前须由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会无权决议。

l B.转增资本时,一般应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或出资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或变更出资证明书。

l C.以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二分配制度

1、公司分配原则

l 公司分配,广义是指公司将其经营所得依法进行分割的整个过程。包括弥补亏损、纳税、提取公积金、股利分配等内容。狭义仅指股利分配。

l ①无盈余不得分配原则。

l ②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原则。

l ③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分配原则。

l (新法规定可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2、法定分配顺序

l ①公司税前利润,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先行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

l ②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l ③弥补过了法定补亏期限的以前年度的亏损。

l ④提取法定公积金。

l (支付优先股股利)

l ⑤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l ⑥向股东分配股利。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人依《公司法》的规定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行为。

1、设立主体为设立人;

2、设立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

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

4、公司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不尽相同。

二、公司的设立与成立

公司成立是指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并由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公司的成立与设立的差异表现为:

1、发生阶段不同;

2、行为性质不同;

3、行为人不同;

4、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

三、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公开募集、定向募集

四、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三个核心要素:1、投资者;2、资本;3、章程

要素一:投资者的数量要求

一般: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4)

特殊:1、一人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

要素二:资本

一、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国内外不同;人合资合不同)

1、旧公司法:有限公司(50、30、10);股份有限公司(1000、5000);

新公司法:一般有限公司(3万);一人公司(10万);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

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有限公司设立阶段出资者的责任

l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

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

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l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l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

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要素三章程

章程是公司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根据内容的强制性程度的分类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章程之相對應記載事項)

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

三、解散之事由。

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讲义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l 共四节: l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 l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l 第三节、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l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l 本章重点讲授: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 一、公司的概念 1、“公司”词义 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 l 日本称公司为“会社”。 2、公司的一般定义 l 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l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 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 l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l 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学理定义 l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见赵旭 东《公司法学》P2) l *参考概念: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见范健《商法》P90) 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 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特征 l 1.营利性—— l 2.社团性—— l 3.法人性—— 第一、关于营利性------------------------社会责任 一、概念 广义: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 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社会责任的缘起: 理论上: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 立法上: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就首开公司法变革之先河,于1989年修正其公司法,要 求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s)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stock holders)一方利益负责。 第二、关于社团性------------------一人公司

江苏自学考试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复习讲义全

独资企业 一、名词解释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二、简答 独资企业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2、业主对企业的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 3、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 4、企业虽然有自已的名称和商号,并以企业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开展营业活动,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他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5、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企业经营和收入可看做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7、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和业主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业随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要有合法的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名词解释 合伙企业: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事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入伙: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全体合伙人与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基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除名:是指保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利闪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二、简答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的合作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中山大学《公司法》讲义及思考题(导论和第一章)

前言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二、本课程的学习内容 理论和争议 现状与发展 问题及解决 三、学习与研究方法 四、本课程的内容和框架结构 五、学习参考资料 教材和著作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江平主编,方流芳副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周友苏著:《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台)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1997年版。 (日)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刘连煜著:《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江平主编、赵旭东副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红一著:《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8th ed), Thomson, Sweet & Maxwell 2008. Larry E. Ribstein and Peter V. Letsou, Business Association (4th ed),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3. Adolf A. Berle, Jr. and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Revised edition, Adolf A. Berle,1968. 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网络资源 法学期刊和法学网站(学术期刊网;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外:https://www.360docs.net/doc/0c3462665.html,) 国内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 2005年修正)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通过,1986年,1987年修订)及《实施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及《实施细则》(1990年发布,200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2005年修订)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的规定 我国关于外资保险、证券等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立法 United Kingdom Companies Act 2006 Takeover Code Combined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UK Listing Rules United States

公司法讲义

内容回顾: (一)律师公司业务 律师业务:为客户的交易或者股东权益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服务的对象是持有或者准备持有公司权益的主体。 (二)律师的使命 1. 确保投资交易持久的安全性 (1)你服务的这项投资业务不能够被任何管制法律法规认为无效或者有瑕疵 ①从实体和程序上不能和现行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乃至生效的司法判决所确认的规则相冲突; ②从实体和程序必须符合所有规则所确认的最低的条件。 (2)这项交易本着自由心证和善意第三人的心态来判断这是一个公允的交易 (3)这项交易不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限制或者禁止 2. 保证这项交易持续的可执行性 (三)方法论:律师怎么来做公司业务 首先,把公司分解成四个要素: 1.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主营业务 (1)资质 (2)这项主营业务通过具体活动能够给公司带来合法有效的资产 (3)确定业绩的真实有效性 3.净资产

4.管理当局和员工 如果律师对公司的这四个要素都能够非常清楚地了解的话,我们在做公司业务的时候就会了然于心: 第一,你做公司业务的第一个工作就是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靠什么来了解?就是靠这四大要素。 第二,你进一步会发现,公司业务或者客户做交易,最终做了什么事,就是做了这四个要素的组合或者重新组合。你设立公司就是组合这四个要素,如果你做公司变更或者注销、消亡、破产,就是重新分配处置这四个要素。 第五章公司设立业务 当律师接受一个要设立公司的客户委托的时候,你首先心里面要列一个表,这个表列5项: (1)出资各方设立公司的宗旨; (2)确认他们能够达成什么样的交易安排; (3)判断各方的风险承受能力; (4)帮助识别交易的技术可行性; (5)准备制作什么样的法律文件。 一、识别出资各方设立公司的宗旨 企业出资人分为四种: (一)产业投资人 产业投资人通常都是一些有社会抱负、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通常他们常说的口头禅是“不太在乎挣钱,我想做点事”。 最大的产业投资人是国家。 国家有两种角色,一种是现在比较认可的新加坡模式,把整个国家财产当做一个经营体,这个经营体的打理者叫“淡马锡集团”。这个模式到现在为止尤其在经济危机发生以后引起全世界都效仿,包括美国。美国是高度自由资本主义社会,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公司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商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 司考商法知识点: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司考商法知识点:保险合同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合伙人责任承担 一、公司概述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2)社团性:两个以上成员,组织体 (3)营利性 3.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4.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起止时间;性质;目的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对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来实施。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属于表见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转投资和对外担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公司设立

公司法讲义

讲义 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社团性 2、公司营利性 案例:营利是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吗?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思考:如何理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指公司在营业过程中,除依法对股东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责任之外,基于公司的社会性而对公司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等利害关系人、所在社区、社会公众等相关方面权益的必要关注或尊重,对全社会的环境、人权等公益领域应担负的责任。 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概念 指为阻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行为的发生和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仅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2)特征 A、以承认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 B、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否认,而非对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否认。 C、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即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清偿公司债务。 D、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3)来源: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Veil 刺破公司面纱是在美国1809年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v.Deveaux一案中最先适用的。成熟于美国1905年的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在该案中,美国法官Sanborn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除非出现了相反的理由、情况,否则公司应该被看做是一个法律实体而具有独立的人格;但是,当公司的法人特性被用来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犯罪行为的抗辩工具时,那么,法律上将视公司为数个人之间的组合体。” (4)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 任何公司必须依照该国的公司法设立并登记。因此,第一,只能设立该国公司法所准许的公司。第二,有关公司的一切事项,均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第三,公司依法登记后始为成立。 三、公司法

公司法讲义(二)

雅典的达尔菲阿波罗神庙内的一块碑面上雕刻着这样一句警世名言:“认识你自己。”这是两千多年前先哲苏格拉底提出的口号 第三节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来 学术界普遍认为有限公司首创于1892年的德国,是为中小企业享受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而设,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晚于其他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2、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 6、有限责任公司便于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

最早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是德国于1892年4月20日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经多次修改,现仍发生效力。之后,法国、日本、奥地利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效仿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我国公司立法出现在20世纪,清国(1904)、民国(1929)、新中国(1993)。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F57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 注意:1、严格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2、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性规定 1、一人公司设立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公司的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自考公司法讲义全

《公司法》自考讲义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历年考点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1.公司的定义 2.公司的法律特征 3.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二、名师点评 本章是公司法概述,也是深入理解后面各章知识的基础。通过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公司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了解公司法的结构与体例。 从历年考题的分布情况来看,公司的特点、类型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本章的重点,且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应予以重点掌握。此外,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容易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考生应注意掌握。 三、重难点分析 1.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所谓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的法律特征 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牲: (1)合法性 公司必然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活动。 (2)营利性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国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独立性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运用这些财产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最终独立地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交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

英国公司法讲义1

University of Exeter Business School Corporate Law 2011/2012 Part A (Sections 1-3): CREATING THE COMPANY SECTION 1 - THE COMPANY IN CONTEXT Material to accompany lectures and lecture slides Types of Business Vehicle Partnership Act 1890 PA 1890 s.1(1): Partnership is the relation which subsists between persons carrying on a business in common with a view of profit. Companies excluded from definition: s. 1(2) The ‘firm’: s. 4(1) PA 1890 Khan v Miah [2000] 1 WLR 2123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1907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 2000 S. 1 LLPA 2000: (1) There shall be a new form of legal entity to be known as a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2) A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is a body corporate (with legal personality separate from that of its members) which is formed by being incorporated under this Act …. S. 2 LLPA 2000: (1) For a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to be incorporated – (a) two or more persons associated for carrying on a lawful business with a view to profit must have subscribed their names to an incorporation document. LLP Regulations 2001 Companies Act 2006 S.7 CA 2006: (1) A company is formed under this Act by one or more persons – (a) subscribing their names to a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 and (b) complying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Act as to registration … (2) A company may not be so formed for an unlawful purpose.” Further information about the types of business enterprise is available at: https://www.360docs.net/doc/0c3462665.html, Further information with a practical focus can be found at Business Link: https://www.360docs.net/doc/0c3462665.html,/bdotg/action/layer?r.s=tl&r.l1=1073858805&r.lc=en&topicId =1085161962 Types of Company S. 3: (1) A company is a “limited company” if the liability of its members is limited by its constitution. It may be limited by shares or limited by guarantee.

英国公司法讲义5

University of Exeter, Business School Corporate Law 2011/12 Part B (Sections 4-6): FUNDING THE COMPANY SECTION 5 – SHARE CAPITAL Material to accompany lectures and lecture slides Principle of capital maintenance Re Exchange Banking Co, Flitcroft’s Case (1882) 21 ChD 519: “The creditor has no debtor but that impalpable thing the corporation, which has no property except the assets of the business. The creditor, therefore … gives credit to that capital, gives credit to the company on the faith of the representation that the capital shall be applied only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business, and he has therefore a right to say that the corporation shall keep its capital and not return it to the shareholders, though it may be a right which he cannot enforce otherwise than on a winding up (Jessel MR) Trevor v Whitworth (1887) 12 App Cas 409: “One of the main objects of the legislature, in restricting the power of limited companies to reduce the amount of their capital as set forth in the memorandum, i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 of the outside public who may become their creditors. … Paid-up capital may be diminished or lost in the course of the company’s trading; that is a result which no legislation can prevent; but persons who deal with, and give credit to a limited company, naturally rely upon the fact that the company is trading with a certain amount of capital already paid … and they are entitled to assume that no part of the capital which has been paid into the coffers of the company has been subsequently paid out, except in the legitimate course of business.” (Lord Watson) Minimum share capital S. 761 S. 763(1) “The authorised minimum”, in relation to the nominal value of a public company’s allotted share capital is – (a) £50,000 or (b) the prescribed euro equivalent.” Issue for non-cash consideration S. 582(1) Shares allotted by a company, and any premium on them, may be paid up in money or money’s worth (including goodwill and know-how). Re Wragg Ltd [1897] 1 Ch 796: “Provided a limited company does so honestly and not colourably, and provided that it has not been so imposed upon as to be entitled to be relieved from its bargain … agreements by limited companies to pay for property or services in paid-up shares are valid and binding on the companies and their creditors.” (Lindley LJ) Salomon v A. Salomon & Co Ltd [1897] AC 22: “The price on paper was extravagant. It amounted to over £39,000 – a sum which represented the sanguine expectations of a fond owner rather than anything that can be called a businesslike or reasonable estimate of value.” (Lord Macnaghten)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 Ltd v Glen [1914] 1 Ch 527

保荐人考试考试资料辅导讲义公司法

《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中国第一部《公司法》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过5年的理论和实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时间?)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法于1999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 一、公司法立法宗旨 1、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2、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3、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公司法适用范围 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 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公司的法律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补充介绍股东与公司的权力区别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批准机关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现国内的实际操作中的方式为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2、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现A股市场中没有) 3、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即行政许可) 4、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1、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3、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4、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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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张海峡商经讲义完美版(含笔记) 商法第一章公司法 绿色字体为笔记整理部分,红色字体为重点强调部分 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总结: 1设立公司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工商登记,特殊行业除外。这是准则主义,不是核准主义。 2募集设立需要证监会审批,但是审批的不是公司设立,而是公开发行。 3一人公司和国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人合性性。 4普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注;普通合伙纯人合,分红约定;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股份公司资合为主人合为辅;上市公司纯资合。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 1独立的财产 总结:A转移出资所有权;B都有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 总结:告法人名义(名称),告个人合伙人名义(告合伙企业是名称)。 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 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纳企业所得税,股东纳股东的税。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A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总结:1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负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相对的禁止; 2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除外; B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总结: 1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2对外担保,章程定;对内担保,法律定。 3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也必须股决议。而且必须经过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对内担保的限制:A接受担保的股东和B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回避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 总结:何为净资产?净资产=总资产-负债 (三)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简化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化为股份公司)。 总结: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1注册资本拆分和不拆。A注册资本=股票总量=股本总额(本钱)股本=股票面额 B增资即增发股票,减资则回收注销股票。 2出资凭证区别:出资证明书和股票。 3股份是股份公司的专用概念,对应有限公司的(出资额);(股权)两类公司的通用概念。 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母是子的股东。 子公司一般分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母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什么公司?(一人公司)最少出资多少?(10万)出资怎样到位,一次性还是分期?一次性被全资收购的公司,要变更为(一人公司) 母公司对外负债,其债权人可否执行它对子公司的出资?可执行什么?否、可以执行母对子的股权 子公司对外负债,其债权人可否执行母公司的财产呢?什么情形下可以?否、也不能执行母公司的财产,除非子公司人格否认。 二、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1.公司合并:强强联合

张海峡商经讲义完美版

2011年张海峡商经讲义完美版(含笔记) 商法第一章公司法 绿色字体为笔记整理部分,红色字体为重点强调部分 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总结: 1设立公司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工商登记,特殊行业除外。这是准则主义,不是核准主义。 2募集设立需要证监会审批,但是审批的不是公司设立,而是公开发行。 3一人公司和国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人合性性。 4普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注;普通合伙纯人合,分红约定;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股份公司资合为主人合为辅;上市公司纯资合。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 1独立的财产 总结:A转移出资所有权;B都有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 总结:告法人名义(名称),告个人合伙人名义(告合伙企业是名称)。 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 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纳企业所得税,股东纳股东的税。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A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总结:1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负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相对的禁止; 2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除外; B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总结: 1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2对外担保,章程定;对内担保,法律定。 3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也必须股决议。而且必须经过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新公司法讲义

新公司法讲义 3。减少股份数量或股份数量 (3)减少资本的条件和程序 与增加资本相比,减少资本对公司的影响更大。它不仅影响公司的房地产能力,还可能缩小公司的资产规模,缩小公司的经营规模,更重要的是,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对外支付能力因此,法律对资本减少的限制和规定比对资本增加的限制和规定要严格得多。减资条件和程序: 1。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时,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必须批准并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最低法定资本。2。公司必须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办理减资登记手续 第6章公司股东 股东是公司成员,如果公司是法人团体,股东是其成员公司的成立是所有股东的行为。公司存在和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股东的投资报告,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整个公司法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实

现股东的利益,围绕股东也规定了许多制度和规则。 第一节公司股东概述 1。股东的概念和组成 股东是公司的组成成员,是公司成立时和成立后获得公司股份的人,对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即股份或股份的所有者。 股东由三部分组成: 1。原股东:公司成立时加入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和其他初始股东; 2。公司成立后的继任股东; 3。公司成立后因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 2、股东资格 在《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以及股东与公司的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都是以股东资格为基础或来源的,也称为股东地位这种资格和地位是投资者获得或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1)获得和失去股东资格 1。取得股东资格 从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来看,有原股东和继任股东原股东是指公司成立或首次发行股票时取得认购资格的股东。这是最初的收购。衍生产品收购通过他人转让或授予股份获得股东地位。最常见的情况是股份转让或出售,但有时是基于捐赠、继承或公司合并等。 从取得股东资格的主体来看,我国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复旦大学-白国栋-公司法讲义提纲(笔记版)

公司法讲义课件 开讲前的话 一、“公司”的语源 在汉语中,“公”含有无私、共同的意思,“司”则是指主持、管理,二者合在一起就是众人无私地从事或者主持其共同事务的意思。有著作称“公司”语出庄子,但并无实据。目前所知文献中最早出现的“公司”字样,是康熙23年(1684)福建总督王国安上奏康熙皇帝,报告在厦门扣押了郑成功政权属下要员的两艘大船,内载“公司货物”若干(以上摘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二、何谓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商法理论,商法可分为组织法、行为法和有价证券法。 早期只有前两种。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以组织法(公司设立、运营、解散)为主,以行为法(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股票的发行等等)为辅。 三、我国公司法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组织法,组织机构就是组织的组织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的存在基础——出资,与组织的存在有直接关系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运作赖以进行的机关人员 第七章公司债券资金筹措的方法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涉及公司变更的规定,组织发生变化,组织法明显。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组织死亡。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四、公司法讲义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公司法总论基础知识 第二章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公司的设立 第四章股份(出资)

第五章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等 重点在前五章!!后面的···随便讲一讲··· 第六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章公司的资金筹措 第八章公司基本事项的变更和解散 第九章有限责任公司(省略) 第十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省略)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省略) 五、本课程的重点(特点) 1、基础概念和基本体系。 很重要 2、侧重比较法的考察。选取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通过与外国法的比较, 以加深对中国法的理解,并找出中国法的不足以及文化等方面的差异。 比较研究作为最为基本的研究方法。 3、必备法条:除公司法外,包括司法解释一、二、三。 六、参考资料(推荐但不限于,还是要看看的。) 1、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偏向英美法的东西 2、【德】托马斯·莱塞尔等著、高旭军等译:《德国资合公司法》,法律出版 社,2005年。难度较高,不适用于初学者。对争议点有很大的探讨,但是没有对基础的知识进行讲解。翻译问题。注释是原文(注释很重要啊,以后写论文要注意)。 3、安健主编:《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 4、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系列丛书》(包括条文解释、讲义、案例、新旧 比较、专题概览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5、江平、李国光主编:《新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实务丛书》(包括条文解释、 疑难解释、案例等共10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第一章公司法总论 第一节企业和公司制度 一、中国新旧企业法体系和企业形态的变迁 1、旧企业法体系(所有制性质)计划经济与改革开放初期 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其实适用于所有企业) 49年之后废除六法,法律经济体制发生变化,但初期还是有私营企业。后来改制成公私合营,还是有私有成分。后来公私合营又进行改造,一方面是用低廉的价格把私营业主的股份买下,另一方面有私营业主主动上交给国家。 国营:国家所有并进行经营,利润全部上缴,上头划拨资金。 国有:之前是全民所有,现在更倾向于政府所有 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6、3) 规定不同,法律结构上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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