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公司法》讲义及思考题(导论和第一章)

中山大学《公司法》讲义及思考题(导论和第一章)
中山大学《公司法》讲义及思考题(导论和第一章)

前言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二、本课程的学习内容

理论和争议

现状与发展

问题及解决

三、学习与研究方法

四、本课程的内容和框架结构

五、学习参考资料

教材和著作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江平主编,方流芳副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周友苏著:《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台)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1997年版。

(日)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刘连煜著:《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江平主编、赵旭东副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红一著:《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8th ed), Thomson, Sweet & Maxwell 2008.

Larry E. Ribstein and Peter V. Letsou, Business Association (4th ed),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3.

Adolf A. Berle, Jr. and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Revised edition, Adolf A. Berle,1968.

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网络资源

法学期刊和法学网站(学术期刊网;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外:https://www.360docs.net/doc/3514708642.html,)

国内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 2005年修正)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通过,1986年,1987年修订)及《实施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及《实施细则》(1990年发布,200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2005年修订)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的规定

我国关于外资保险、证券等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立法

United Kingdom

Companies Act 2006

Takeover Code

Combined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UK Listing Rules

United States

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the Securities Act 1933 and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1934

New York Stock Exchange’s Listed Company Manual

Harvard Law School Corporate Governance Blog

Germany

Act on public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ktG

The German Civil Code

The German Takeover Code

The Securities Trading Act

German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 (GCGC)

France

the Code de Commerce (Commercial Code)

European Union

Primary legislation and case-law can be accessed via the EUR-Lex portal

导论

一、企业(公司)的意义

对社会、国家和个人的影响

二、企业(公司)法的意义

(一)制度、法律制度与公司法

范围、方式及其关系

(二)经济学的视角与工具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

卸责(Shirking)

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

代理成本(Agency Costs)

机会主义(Opportunism)

危险成本(Risk Bearing Costs)

(三)法经济学与法社会学的视角

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不同理论)

特许理论(the concession theory of corporations)

伯利和闵斯有关“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相分离”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

企业合同理论(the contractual theory of the firm)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经济体制、市场结构与企业(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的概念在立法和理论中均有一定的分歧。

在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概念的通常认识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往往与法人同义,既存在营利性的公司(商事公司或注册公司)也有非营利性的公司。但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现代公司,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种企业形式,即商事公司。

不论是大陆法系的商事公司,英美法系的注册公司或商事公司均具有基本相同的特点。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依法设立

企业形式法定主义与企业的法律形态。公司必须选择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并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注册才能成立,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及从事经营的资格。

有关(法人)公司本质的理论:公司是法律的创造,还是实际的存在?

法人否认说

法人拟制说

法人实在说:法人有机体说和法人组织体说

有关公司本质的学说:

公司“实在”说、“契约”说、“合同关系”说、“人造实体”说等

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本质上是立法技术根据经济需要所确定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2.以营利为目的——公司的社会责任

获利的目的、经营的连续性和确定性。

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征使公司区别于行政管理公司、公益法人、国家机关等法人形式。

公司的社会责任,意味着重新定义公司的目标,除了利润最大化外,还要加入一些社会价值。

道奇兄弟诉福特公司案(Dodge v. Ford Motor Company)

道奇兄弟(Dodge brothers)是福特公司(Ford Motor Company)的股东,公司成立若干年后,福特公司宣布不再按以前的标准支付特别的股利给道奇兄弟,原因是为了将利益分给尽可能多的成员,帮助他们的生活和家庭。道奇兄弟起诉要求获得特别股利的分配。法院判决认为:一个商事公司组织和运营的目的主要是为股东的利益,董事权力的行使是为达到这一目的选择不同的手段,而不能扩展到改变目的本身,减少利益,或者在股东中不分配利润并将利润用于其他目的。

A. P. Smith Mfg. Co. v.Barlow

一家公司捐赠给普林斯敦(Princetion)大学1500美元,公司股东认为该捐赠为公司越权行为,应当无效。公司管理者认为,此行为没有越权,因为有利于公司投资和改善公司形象,进而创造了有利于公司活动的环境。并且,符合了社会公众对于此类具有社会性公司行为的期待。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认为:当国家福利主要掌握在个人手中,他们履行作为公民自由为慈善目的捐赠的责任。随着大部分财富流入公司手中以及税收的重负由个人承担,个人已不能适应增长的慈善的需要。因此,他们有理由求助于公司以与个人同样的方式承担作为一个好公民的现代义务。

3.独立的法人——法人人格否认法理

公司属于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我国将公司称为“企业法人”。

法人的要件:

独立财产

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

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案例讨论:上海华龙电器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货款纠纷案

公司法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目的在于弥补法人制度的缺陷,实质上是对法人制度的完善。

判定公司人格的合法性必须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才能准确把握,需要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加以否认。

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

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almon v. Salmon & Co. Ltd., 1897)

萨洛蒙先生原为个体商人,拥有一家鞋店。1892年依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了萨洛蒙有限责任公司,有七名股东:萨洛蒙先生、萨洛蒙太太和他们的五个子女。公司发行了20007份股份,其中,萨洛蒙先生占20001股,其余每人各占一股。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批准萨洛蒙先生将其鞋店卖给公司,售价38782英镑,其中,20000英镑作为萨洛蒙先生认缴公司的股金,计20000股;10000英镑作为公司欠其债务,并由公司资产作为担保;其余以现金支付。公司以后由陆续对外借了部分债务,未设抵押。1893年,公司因无力支付到期债务被依法清算,清算结果是公司有资产6000英镑,欠债除萨洛蒙先生的10000英镑外还有7000英镑非担保债务。萨洛蒙先生要求公司优先偿付其有担保的债权。公司清算人代表无担保的债权人起诉萨洛蒙先生,认为他与公司实际为同一个人,他应对普通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本人债权不应当向公司求偿。

5.团体性——一人公司问题

传统上认为公司为社团或契约,各国公司法一般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有法定最低人数的限制。

由于一人公司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均不可避免,目前,“一人公司”在立法和理论上已获接纳。

一人公司(One man company, Einmanngesellschaft),是指公司股份或出资额由一个股东持有。一人公司有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之分。

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学根据。

我国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

第二节公司的种类

一、公司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依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可将公司划分为:

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二)依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可将公司划分为:

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的公司

(三)依公司的公开性不同,可将公司划分为:

封闭公司[Private company(英)or Close Corporations(美)]

公开公司(Public Company or 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s)

(四)依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将公司区分为:

母公司和子公司

本公司和分公司

案例讨论:兴业百货公司诉天路皮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案

(五)关联公司

1. 关联公司的概念

关联公司(Affiliated Companies),也被称作关系企业、结合企业或关联企业(Verbundenne Unternehmen)、公司体系等。

关联公司并不是公司法上的一种公司形态或独立的法律实体,而是许多具有特定经济关系的公司的联合体。由于公司之间的关系或相互联合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同、控股、参股等,因此,目前有关关联公司的法律界定多为列举式。

2. 关联公司的立法状况

对关联公司进行规制,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如证券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公司法主要涉及关联企业的组织和相关利益的平衡及保护。

3. 判例法关于关联公司问题的处理形成的若干原则: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实质合并原则”和“深石原则”等。

此外,公司还可依所受法律管辖分为公司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依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公司等等。

二、各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形式

?法国《商事公司法》

?德国《股份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

?英国《公司法》

?美国《修订模范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

?日本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公司类型立法之比较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实际是按股东责任进行排列组合,并兼顾了公司人合与资合的性质。对公司进行人合和资合进行划分,将不同性质公司的管理列为两个范畴,适用不同的规范,对人合公司多注重其内部自治,对资合公司注重其公开性并管理程度较高。公司形式之间转换有一定障碍。

?

?英美等国没有人合与资合公司的划分,对于合伙与公司进行不同的规范,并将公司一律规范,但对于封闭公司规定了较为宽松的规则。英美国家在立法上将封闭公司进行专门规范,实际上也重视了其人合性一面的特点。封闭公司与公开公司的划分主要是学理上的,两类公司所适用的规范基本上是相同的,两类公司相互转变也较为容易。

四、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类型

?只确定了两种公司形式

?我国旧《公司法》中两种公司的区分并不明显

?我国学者对于是否应当对不同公司形式进行严格区分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

?一人公司在立法上已有所体现

?关联公司在公司法上缺乏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问题

第三节公司法的性质和功能

一、公司法的性质

(一)理论争议:自治法抑或管制法

公司作为“利益”——管制

公司作为合同——自治

公司合同的弊端——管制

(二)公司法规范的性质

授权性或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二、公司法的功能

(一)提供标准合同和弥补合同缝隙

(二)界定和平衡利益

三、我国公司法的性质和功能

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工具

作为规范公司发展的指引

第四节中国公司法及其修改

一、我国旧《公司法》的特点

(一)与国外制度的接轨:

有限责任、股东平等、资本多数决定等。

(二)转轨规定:

1. 由组织管理法合并规范,转向组织法,弱化公法规范和国家干预;

2. “圈内规范”转向“圈外规范”,由国家赋权转向违法行为认定;

3. 个人责任制转向公司机关制衡;

4. 引导国有企业改革。

(三)中国特色:

职工权益保障;党组织的地位;强制提取公益金等。

二、我国旧《公司法》存在的问题

1.为国企改革服务(国企特别待遇条款);

2.存在行政干预;

3.强制性规范多;

4.责任体系:多为行政刑事责任,缺乏民事责任;

5.可操作性可诉性不强;

6.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7.缺乏对关联交易的规范等。

三、我国《公司法》的修改

(一)发展情况

(二)主要分歧

小改、中改还是大改:超前与现实;

本土化与国际化;

公司自由和政府干预:自由与安全的调和。

(三)主要修订

1. 公司财产权问题;

2. 一人公司的设立;

3. 资本制度

降低注册资本额、缴纳方式、出资方式、取消转投资限

4. 法人格否认-追究股东责任;

5. 表决权回避和累计投票制;

6. 股东权利(查阅权和诉讼权);

7. 民事责任的增加;

8.公司治理结构等。

思考题:

?如何看待公司的法律特征?

?不同法律传统下公司形式有什么区别?

?公司法的本质与功能对于公司立法的意义。

?我国《公司法》的发展状况。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企业设立概述

一、企业设立的概念

设立与成立的概念。

比较:公司的设立与成立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企业设立的种类。

自然人企业的设立,实际上并不是创设企业的法律人格,而是确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授予企业经营资格,将企业与业主进行一定的区分,从法律上进行规范和提供保护。

二、企业设立的立法主义

对于不同法律形态企业形式的设立,立法的态度有别的。

一般对法人企业设立的基本方式或立法态度有以下几种:

1.自由设立。在中世纪后期被淘汰,现在极少采用。

2.特许设立主义。

3.许可设立主义。

4.准则设立主义。

5.严格准则主义。

后四种为法律规定的设立方式。

三、企业设立的要件与程序

(一)设立要件

1.设立人的资格如何认定?发起人的范围如何?

2.公司产权的争论。

3.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的区别。

4.企业行为人的责任,法人代表的责任问题。

5.我国《公司法》对不同种类公司设立的规定(自学)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二)设立程序

名称核准——人和物的基础形成——(审批)——登记………………成立

设立

问题:

1.设立人的地位。

2.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分配。

3.登记的效力。

四、企业设立与企业内部关系的形成

例举:

甲有一笔资金想设立一个企业从事商品销售

乙(甲的朋友)在理想地点有一幢大楼

丙(甲的朋友)有从事多年商品销售工作经验

企业形式的选择

1.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租用乙的大楼,雇佣丙从事销售;

2.甲与乙、丙一起设立合伙企业,共同从事经营活动;

3.甲、乙、丙设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等。

问题:

1.三种企业内部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2.如何判断代理关系形成与否?

3.公司关系是否为合伙与代理关系的相加?

第二节企业登记制度

一、企业登记与商法公示主义

企业登记的目的

商法公示主义

二、公司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案例:“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案(P148-149)

案例:A公司与B公司发生合同纠纷,B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货款无力归还。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的大股东C归还欠款,理由是B公司设立时构成公司资本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是伪造的,认为法院应当认定B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无效。

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如何看待登记本身的效力?

分歧: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

设权效力还是确权效力?

生效效力(主义)还是对抗效力(主义)?

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如何看待登记对法人的效力?

一是将登记作为法人成立要件。

二是按一定条件对未完成注册的公司予以认可,有不同的做法:

“事实公司”(de facto corporation)

“法律上的公司”(de jure corporation)

“结论性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

“禁止反言公司”(corporation by estoppel)

三、我国公司登记的问题

如何理解我国立法有关公司登记的规定:“注册登记后,方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节公司设立及效力

一、发起人

案例:A、B、C三人共同发起设立公司。设立中,A以公司筹备处的名义租借某写字间为筹办处,B以自己的名义与某印刷厂订立合同印制公司对外活动资料,C以成立后公司的名义向某企业借款。

试问:各发起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如公司设立失败,责任应如何承担?

(一)发起人的范围

(二)发起人的权限

设立行为的性质,契约行为说,单独行为说,共同行为等。

(三)关于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的学说

无因管理说

为第三人利益说

设立中公司之机关说

当然继承说

(四)发起人行为的后果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而为的行为

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为的行为

发起人以成立后公司的名义而为的行为

(五)发起人的责任及免除

资本充实责任——公司成立后未如实认购股份的,无过失连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发起人责任的免除:公司创立大会决议等

(六)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1.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多数说,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德国股份法第41条地款。

2.非法人团体说(是法律主体的一种,可从事一定的法律行为)

二、公司设立瑕疵与设立失败

案例:设立“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P149)

(一)设立瑕疵与设立无效的关系

(二)公司设立失败

1.设立不能

2.设立无效

(三)我国的规定

我国仅有设立撤消原因,应完善无效原因、处理及后果

现行公司法第28条、206条规定了设立瑕疵,严重违反设立规定,导致设立无效。

我国应否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三、不同种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自学)

第四节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的名称

案例:“大方有限责任公司”与“太方有限责任公司”案

(一)公司名称的意义

(二)公司名称制度

(三)公司的名称权

二、公司的住所

案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案

(一)公司住所的意义

(二)公司住所制度

第三章公司的要素

第一节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性质和内容

(一)概念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订的有关公司组织于活动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公司行为和公司关系的最基本的文件。

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分。

英美法系国家分为公司设立章程和公司细则,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没有区分。

(二)性质

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规

公司股东之间的契约

公司章程具有涉他性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二、公司章程的特征

(一)法定性:依法制定和修改

(二)公开性:须依法登记并置备规定场所供股东查阅或者依法向公众披露(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公开性问题

其他:要式性、真实性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与公司法的关系

(一)公司章程的效力

问题:是发起人签章时生效还是公司成立生效?

对谁具有拘束力?

违反公司章程的后果如何?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

案例1:天津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关联企业在1998年7、8 月间,先后四次在上交所举牌收购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月8日,累计持有爱使股份1214.468万股,成为爱使公司第一大股东,意图以第一大股东的身份入主爱使公司董事会,但遭到爱使公司《公司章程》阻碍。爱使公司《公司章程》第67条规定如下:

“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股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

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二分之一。……”

请对爱使公司章程的有效性提出法律意见。

分析此案的参考材料: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7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由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议案”;第67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和简历和基本情况。”该条“注释”规定:“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案例2:王先生诉某有限责任公司案(见教材)

五、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修改

提高了约定和公司章程地位

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节公司资本

一、公司资本及相关概念

(一)公司资本概念、特点与意义

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特点

公司资本形式

注册资本

授权资本

发行资本

实缴资本

待缴资本

保留资本

公司资本的意义:资本信用还是资产信用?

(二)资产、资金、股东权益和投资总额

二、公司资本原则及制度

(一)公司资本原则

资本确定

资本维持

资本不变

(二)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度

折衷授权资本制度

问题:

传统公司资本制度和原则的问题:资本确定原则(资本增加和减少的限制)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司高效运作之间的矛盾。

保护债权人的配套措施:法人人格否认、股东的足额出资义务等。

资本维持原则: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抑制和节制资本还是鼓励和扶持投资?

三、资本构成

案例:A、B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用其所有的商标的使用权和现金出资共100万元,其中,商标使用权8年,估价60万元。4年后,A将其商标权卖给C,准备将公司的股权以100万元转让给D,由D以其在F公司中的价值100万元的股权折抵。B不同意此价格,并认为A在公司中的股权实际已缩水;同时坚决反对D

以股权出资。

试问:如何看待出资的形式和价格?

思考:

立法者如何决定采用或不采用某种出资形式?

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如何考虑选取何种出资形式?

如果公司发起人想采用法律限制的出资形式,如何操作?例如,可否以象征性的出资代替劳务出资?

(一)出资形式

现行《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公布2006年1月1日试行)

争议:

债权出资问题

股权出资问题

劳务出资问题:

商誉和个人信用(与个人的姓名与肖像权联系的商誉)是否可以作为出资。

票据出资问题:

有价证券出资问题

问题:出资标的的标准

(二)资本结构

案例:金达投资有限公司与A大学设立科达有限责任公司案(见教材)

四、资本募集与股份发行

(一)资本募集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分

2.资本募集的程序

(二)股份发行

1.分类

2.法律规定

五、资本增加与减少

案例:中方甲乙丙公司与外方丁公司中外合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案(见教材)

(一)增资

增加资本的原因和方式

增加资本的法律程序

增加资本对相关利益的影响

(二)减资

公司资本减少的原因

不同公司资本制度下减资的意义有所不同

为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公司减资保护债权人的程序

第三节股东及其权利

一、股东及其资格

(一)股东

股东即拥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的成员。

股东类别取决于其所拥有股份的类别。

(二)股东资格取得方式

原始股东——原始取得

继受股东——继受取得

新加入股东——增资扩股

(三)股东资格的判定

判断以下谁是股东:

A为设立公司,将未出资的B登记为其公司的股东。

C向公司出资,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但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 D将其在某公司中的股份转让给戊,但公司的股东名册没有变更。

E继承了其父在某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

F以G的名义购买某公司的股票。

判断股东资格的标准

出资

在公司章程上签字

验资报告

记载于股东名册

工商登记

合资企业政府批准文件

履行股东权利或义务

实践问题:隐名投资下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四)股东资格的限制

(五)股东资格的丧失

二、股东权利

(一)权利来源

法定和章定

(二)权利分类

自益权

共益权

我国的规定

(三)股权转让

案例:旺达实业公司与前进实业公司股份转让案(见教材)

1.股权的性质及学说

2. 股权转让

(1)不同公司类型股份转让之区别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条件和方式)

(3)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份转让的限制

3. 股东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权的保护与救济

1.一般保护

2.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3.对异议股东的保护

股东股份购回请求权

公司回购自己股份

4.股东权的救济:股东诉讼和派生诉讼。

三、股东义务

案例:甲乙丙丁设立旅游农场出资案(见教材)

出资(抽逃出资责任、出资填补责任)

遵守章程和法律等

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讲义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l 共四节: l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 l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l 第三节、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l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l 本章重点讲授: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 一、公司的概念 1、“公司”词义 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 l 日本称公司为“会社”。 2、公司的一般定义 l 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l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 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 l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l 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学理定义 l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见赵旭 东《公司法学》P2) l *参考概念: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见范健《商法》P90) 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 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特征 l 1.营利性—— l 2.社团性—— l 3.法人性—— 第一、关于营利性------------------------社会责任 一、概念 广义: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 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社会责任的缘起: 理论上: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 立法上: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就首开公司法变革之先河,于1989年修正其公司法,要 求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s)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stock holders)一方利益负责。 第二、关于社团性------------------一人公司

公司法摘要

《公司法》摘要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山大学《公司法》讲义及思考题(导论和第一章)

前言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二、本课程的学习内容 理论和争议 现状与发展 问题及解决 三、学习与研究方法 四、本课程的内容和框架结构 五、学习参考资料 教材和著作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江平主编,方流芳副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周友苏著:《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台)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1997年版。 (日)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刘连煜著:《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江平主编、赵旭东副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红一著:《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8th ed), Thomson, Sweet & Maxwell 2008. Larry E. Ribstein and Peter V. Letsou, Business Association (4th ed),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3. Adolf A. Berle, Jr. and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Revised edition, Adolf A. Berle,1968. 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网络资源 法学期刊和法学网站(学术期刊网;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外:https://www.360docs.net/doc/3514708642.html,) 国内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 2005年修正)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通过,1986年,1987年修订)及《实施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及《实施细则》(1990年发布,200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2005年修订)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的规定 我国关于外资保险、证券等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立法 United Kingdom Companies Act 2006 Takeover Code Combined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UK Listing Rules United States

2015ACCA《F4公司法与商法》辅导讲义(2)

2015ACCA《F4公司法与商法》辅导讲义(2) 本文由高顿ACCA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1 Sources of law (a) Common law (b) Equity (c) Statute (legislation) including delegated legislation (d) European Union Law 2 Common law and equity 2.1 This is a system of law based upon decided cases. Legal rules (initially created by judges when hearing cases) are followed by judges in subsequent like cases. It developed after the Norman Conquest. 2.2 Initially only common law rules were derived from cases. The aim of common law was certainty. However various problems within the common law system result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another kind of case law called equity. Equity sought to address some of the problems contained in the common law system. Its aim is fairness. 2.3 Amongst the common law problems were inadequate remedies, a failure to recognise trusts and a reluctance to allow new causes of action to develop.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 一、判断题 1. 公司具有集合性是指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这里的“成员”只能是自然人。() 2. 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方面,一律采用准则主义,或称其为登记制度。() 3. 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4.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司是法人 B、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C、公司是社团法人 D、公司是事业单位法人 2.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股份公司,并明确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是()。 A.英国《合股公司法》 B.英国《有限责任法》 C.美国《标准公司法》 D.法国《商法典》 3.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1000万元,任意公积金500万元。该公司拟动用800万元公积金转增股本。为此,公司董事会提出以下几种方案,其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方案是()。 A.用法定公积金800万元转增股本 B.用法定公积金700万元、任意公积金100万元转增股本 C.用法定公积金600万元、任意公积金200万元转增股本 D.用法定公积金500万元、任意公积金300万元转增股本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应向申报其债权。() A人民法院 B该外国公司 C破产委员会 D清算组

5.资产负债表是根据这一会计等式编制而成的。() A.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B.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 C.利润=收入-费用 D.资产=所有者权益 6.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形式变更时,原公司债务()。 A.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B.由原公司与债权人协商解决 C.必须在公司形式变更前进行清偿 D.必须由他人提供担保 7.在公司特别清算时,清算组成员一般是由()。 A.法院指定 B.股东(大)会决定 C.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共同决定 D.债权人会议决定 8.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依法增加()。 A.总资产的行为 B.资本公积金的行为 C.净资产的行为 D.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A.5~19人 B.5~17人 C. 3~13人 D.3~11人 10.公司是否设置及提取多少任意公积金,由决定。() A.法律 B.公司股东会 C.公司董事会 D.公司章程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机构不得作保证人()。 A.国家机关 B.学校 C.医院 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2.我国《民法》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A.有主管机关或监管部门 B.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C.依法成立,并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下列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一人公司必须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法人不能出资设立一人公司B.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并且一次性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C.一人公司可以投资另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公司法》概括

《公司法》等相关综合概括 一、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1.法定 大多数条文属于这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监事任期为3年。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先法定后约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对外投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先约定后法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100%自由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章程对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优先权 1.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比较)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江苏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复习讲义

独资企业 一、名词解释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二、简答 独资企业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2、业主对企业的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 3、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 4、企业虽然有自已的名称和商号,并以企业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开展营业活动,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他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5、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企业经营和收入可看做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7、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和业主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业随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要有合法的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名词解释 合伙企业: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事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入伙: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全体合伙人与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基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除名:是指保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利闪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二、简答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的合作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定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的情形包括: ①公民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无法履行无限连带责任;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公司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商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 司考商法知识点: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司考商法知识点:保险合同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合伙人责任承担 一、公司概述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2)社团性:两个以上成员,组织体 (3)营利性 3.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4.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起止时间;性质;目的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对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来实施。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属于表见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转投资和对外担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公司设立

公司法讲义

讲义 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社团性 2、公司营利性 案例:营利是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吗?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思考:如何理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指公司在营业过程中,除依法对股东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责任之外,基于公司的社会性而对公司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等利害关系人、所在社区、社会公众等相关方面权益的必要关注或尊重,对全社会的环境、人权等公益领域应担负的责任。 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概念 指为阻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行为的发生和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仅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2)特征 A、以承认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 B、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否认,而非对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否认。 C、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即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清偿公司债务。 D、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3)来源: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Veil 刺破公司面纱是在美国1809年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v.Deveaux一案中最先适用的。成熟于美国1905年的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在该案中,美国法官Sanborn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除非出现了相反的理由、情况,否则公司应该被看做是一个法律实体而具有独立的人格;但是,当公司的法人特性被用来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犯罪行为的抗辩工具时,那么,法律上将视公司为数个人之间的组合体。” (4)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 任何公司必须依照该国的公司法设立并登记。因此,第一,只能设立该国公司法所准许的公司。第二,有关公司的一切事项,均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第三,公司依法登记后始为成立。 三、公司法

公司法讲义(二)

雅典的达尔菲阿波罗神庙内的一块碑面上雕刻着这样一句警世名言:“认识你自己。”这是两千多年前先哲苏格拉底提出的口号 第三节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来 学术界普遍认为有限公司首创于1892年的德国,是为中小企业享受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而设,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晚于其他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2、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 6、有限责任公司便于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

最早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是德国于1892年4月20日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经多次修改,现仍发生效力。之后,法国、日本、奥地利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效仿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我国公司立法出现在20世纪,清国(1904)、民国(1929)、新中国(1993)。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F57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 注意:1、严格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2、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性规定 1、一人公司设立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公司的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公司法-word版

法律知识培训 第二讲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法》的本质是组织法,核心在于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公司的特征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都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独立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以及诉讼 (2)独立财产: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①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②否认公司法人制度的情形: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空壳公司)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追究实质股东责任)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合伙挂靠公司)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新设公司)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子公司丧失独立地位)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2.社团性 3.营利性 ◆了解一些公司法专业术语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自考公司法讲义全

《公司法》自考讲义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历年考点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1.公司的定义 2.公司的法律特征 3.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二、名师点评 本章是公司法概述,也是深入理解后面各章知识的基础。通过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公司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了解公司法的结构与体例。 从历年考题的分布情况来看,公司的特点、类型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本章的重点,且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应予以重点掌握。此外,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容易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考生应注意掌握。 三、重难点分析 1.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所谓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的法律特征 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牲: (1)合法性 公司必然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活动。 (2)营利性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国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独立性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运用这些财产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最终独立地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交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

美国公司法制度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Corporate Law of USA 美国公司法概要吴越编译

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 CHARACTERISTICS CLASSIFICATIONS

CORPORATIONS 示范公司法?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RMBCA) ◆1984 ◆AS ADOPTED BY INDIVIDUAL STATES ◆美国示范公司法(RMBCA),又译美国标 准公司法。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尤 其以特拉华州公司法最有代表性。

公司的特征 ?CHARACTERISTICS 特征 ◆LEGAL ENTITY ◆OWNED BY SHAREHOLDERS ◆MANAGEMENT ?DIRECTORS ?OFFICERS ◆LIMITED LIABILITY

分类 ?CLASSIFICATIONS ◆PUBLIC CORPORATION公众公司 ?GOVERNMENTAL UNIT ?QUASI-GOVERNMENT ENTITY ◆PRIVATE CORPORATION私人公司 ?FOR PROFIT BUSINESS ?NON-PROFIT ORGANIZATION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 ?CLASSIFICATIONS ◆PUBLICLY HELD股份公司(开放式公司) ?FREELY TRADED SHARES ?PUBLIC MARKET FOR SHARES (WHETHER OR NOT LISTED ON NATIONAL EXCHANGE) ◆CLOSELY HELD有限公司(封闭式公司) ?SMALL NUMBER OF SHAREHOLDERS ?RESTRICTIONS ON TRANSFER OF SHARES

公司法第一,二章练习题

第一章公司法(总则练习题) 一单选题: 1 国有独资公司从性质上讲属于 A 股份有限公司 B 有限责任公司 C 独资企业 D 无限公司「」 2 关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特点,下列何者是错误的 A 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B 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C 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 D 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是我国公司法的缺陷「」 3 下列哪项不属于公司的法律特征 A 独立性 B 组织性 C 合法性 D 营利性「」 4 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是 A 以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为标准划分的 B 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划分的 C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的 D 以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为标准划分的「」 5 以下对公司法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 B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组织法的双重性质

C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 D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实体法的双重性质「」 6 以下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 国有独资企业 B 个人独资企业 C 个人合伙 D 集团企业「」 7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该公司的资产达 到了150 万元,问:该公司现在对外清偿债务时,以为限承担责任。 A 其注册资本50万元 B 现有资产150 万元 C 现有资产150 万元扣去注册资本50万元后的100 万元 D 股东个人全部资产「」 8 住所地在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乙公司 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乙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4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与乙公司发生了纠纷,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 B 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乙公司的授权,所以租赁合同无效 C 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D 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公司和其分公司连带承担「」 9 甲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设立,其登记注册地在上海市A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将其董 事会的一部分办公地点移至B 区,后该公司又在杭州设立一分公司,并将其董事会的另一部分移至杭州,2003年9 月,因其在苏州的一个合资项目,该甲公司董事会的一小部分办公地点又移至苏州,甲公司的债权人因甲欠债不还,欲起诉,应诉至 A 上海市A 区法院 B 上海市B 区法院 C 杭州市法院 D 苏州市法院「」 10 张某欲以自己拥有产权的房产作为投资与他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说法正

英国公司法讲义5

University of Exeter, Business School Corporate Law 2011/12 Part B (Sections 4-6): FUNDING THE COMPANY SECTION 5 – SHARE CAPITAL Material to accompany lectures and lecture slides Principle of capital maintenance Re Exchange Banking Co, Flitcroft’s Case (1882) 21 ChD 519: “The creditor has no debtor but that impalpable thing the corporation, which has no property except the assets of the business. The creditor, therefore … gives credit to that capital, gives credit to the company on the faith of the representation that the capital shall be applied only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business, and he has therefore a right to say that the corporation shall keep its capital and not return it to the shareholders, though it may be a right which he cannot enforce otherwise than on a winding up (Jessel MR) Trevor v Whitworth (1887) 12 App Cas 409: “One of the main objects of the legislature, in restricting the power of limited companies to reduce the amount of their capital as set forth in the memorandum, i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 of the outside public who may become their creditors. … Paid-up capital may be diminished or lost in the course of the company’s trading; that is a result which no legislation can prevent; but persons who deal with, and give credit to a limited company, naturally rely upon the fact that the company is trading with a certain amount of capital already paid … and they are entitled to assume that no part of the capital which has been paid into the coffers of the company has been subsequently paid out, except in the legitimate course of business.” (Lord Watson) Minimum share capital S. 761 S. 763(1) “The authorised minimum”, in relation to the nominal value of a public company’s allotted share capital is – (a) £50,000 or (b) the prescribed euro equivalent.” Issue for non-cash consideration S. 582(1) Shares allotted by a company, and any premium on them, may be paid up in money or money’s worth (including goodwill and know-how). Re Wragg Ltd [1897] 1 Ch 796: “Provided a limited company does so honestly and not colourably, and provided that it has not been so imposed upon as to be entitled to be relieved from its bargain … agreements by limited companies to pay for property or services in paid-up shares are valid and binding on the companies and their creditors.” (Lindley LJ) Salomon v A. Salomon & Co Ltd [1897] AC 22: “The price on paper was extravagant. It amounted to over £39,000 – a sum which represented the sanguine expectations of a fond owner rather than anything that can be called a businesslike or reasonable estimate of value.” (Lord Macnaghten)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 Ltd v Glen [1914] 1 Ch 527

公司法培训讲座讲稿

公司法培训讲稿 一、公司的种类 公司种类从不同角度划分,有多种不同的分类,下面仅从实践角度出发,讲一下分类: (一)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 1、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从公司法是否存在特殊规定的角度,有限公司又可以包含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前两者之外的其他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公司:指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之外受公司法调整的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实际上是最普遍存在的公司。比如两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等。 2、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有“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3、上市公司:是一种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我国目前存在的不受公司法调整的公司 在实践中我们有时还能看到××集团公司,××公司字样,这些公司名称里面并没有“有限”、“有限责任”或者“股份有限”、“股份有限责任”的字样。在这些公司营业执照关于“企业性质”一栏中,填写的往往是“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的字样。 实际上这些公司并非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而是属于计划经济时代存留的一种企业形式。本质上仍是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或者集体企业相关法规调整。 (三)其他企业法人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四)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比如大连实德集团。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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