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废弃工矿地整治等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方向。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支持具有全国性、跨区域或者影响较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统筹集中使用。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坚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期满后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限。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审核治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资金预算并下达,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综合成效评估和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配合财政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二)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七条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用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包括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两部分。工程纳入支持范围即享受基础奖补,工程总投资20亿元以下的基础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50亿元的基础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基础奖补20亿元。绩效奖补资金根据工程结束后最终绩效评估结果确定。

用于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或者因素法方式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各项目安排金额根据工程投资额、工程经济效益等分档确定。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根据考虑财力差异后的各省废弃工矿土地整治任务面积因素确定。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根据以下公式进行分配:

某省因素法分配的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奖补资金=因素法分配的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奖补资金总额*某省废弃工矿土整治面积*财力补助系数/∑(各省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面积*财力补助系数)

第八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要求等具体事项。

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负责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

纳入支持范围项目所在省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备案。财政部根据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量、方案执行情况,实施年限等编制相关预算草案,待中央预算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下达预算。

第九条采用项目法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

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工程目标不降低原则。不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变化的方案调整,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备案。项目实施区域发生变化的方案调整,应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审批。

第十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治理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建立治理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并将各地治理资金使用情况、方案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包括对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如发现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如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 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治理资金支持工程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735号)同时废止。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废弃工矿地整治等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方向。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支持具有全国性、跨区域或者影响较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统筹集中使用。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坚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期满后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限。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审核治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资金预算并下达,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综合成效评估和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配合财政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 复治理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施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战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地质灾害控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 一、避免和减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限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批准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开采的新建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油、炼焦、炼硫。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多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地区采石、采砂、取土,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取土烧砖,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露天开采活动,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源、土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时,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 二、加强现有矿山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停产或者关闭。建立相对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

生态修复工程技术方案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瑶岗仙矿区生态修复工程 技术方案

建设单位: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宜章县瑶岗仙镇 设计单位:长沙赛恩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项目概况 (1) 1.1 项目名称及主管单位 (1) 1.2 编制依据 (1) 1.2.1法律和法规 (1) 1.2.2标准和规范 (1) 1.2.3与项目其他相关资料 (3) 1.3 编制目的 (3) 1.4 编制原则 (3) 1.5 编制范围及内容 (4) 第二章场地说明及建设条件 (6) 2.1 自然地理条件 (6) 2.1.1 地理位置 (6) 2.1.2 地形地貌 (7)

2.1.3 气候气象 (9) 2.1.4 水文水系 (10) 2.2 建设条件 (10) 2.2.1 交通条件 (10) 2.2.2 配套条件 (10) 2.2.3供水条件 (11) 2 1............................................................. . 污染现状及建设思路第三章.3.1 区域现状及工程量. (12) 3.2 治理思路 (16) 第四章总平面布置............................................................................. 17 4.1布置原则 (17) 4.2 平面布局 (17) 4.3 竖向布置 (18) 第五章项目实施方案.......................................................................... 19 5.1 山体裂缝治理 (19) 5.2 生态恢复方案 (19) 5.2.1 处理方式确定 (19) 5.2.1 A区域生态修复治理方案 (23) 5.2.2 C区域生态修复治理方案 (26)

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以任意编辑修改!)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名称: 编制单位: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制日期:年月日

第一章、编制依据 第一节、编制依据 1、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莒县沭河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 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3、《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GB01-56-2001) 4、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0)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6、《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07-87) 7、《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8、《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01-22-95) 9、《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B-99) 第二节、编制原则 1、确保工期的原则 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本工程的施工计划,并以此为前提配备机械设备、劳动力、材料等,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2、优化施工方案的原则 严格按照工程工期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优化施工方案。积极推进技术与管理创新,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努力降低工程成本。 3、均衡生产,突出重点的原则 依据本工程的特色,在合理安排工期,搞好工序联接的前提下,将路面和引水渠的施工作为工程的要点。在施工安排上优先安排,在现场办理,施工技能和物资资料供给方面要点保证,科学安排施工。 4、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安排,灵活机动的准则。 结合施工实践,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现场,优化施工方案,正确处理施工建造与环境保护的联系,削减施工对当地环境以及群众生活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 南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一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 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 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

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 海岸带区域涉及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11个省(区、市)的近岸近海区,涵盖黄渤海、东海和南海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含辽东湾、黄河口及邻近海域、北黄海、苏北沿海、长江口—杭州湾、浙中南、台湾海峡、珠江口及邻近海域、北部湾、环海南岛、西沙、南沙等12个重点海洋生态区和海南岛中部山区热带雨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区域是我国经济最发达、对外开放程度最高、人口最密集的区域,是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的主要区域,也是保护沿海地区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 一、自然生态状况 本区域是陆地、海洋的交互作用地带,纵贯热带、亚热带、温带三个气候带,季风特征显著,海水表层水温年均11—27℃,沿海潮汐类型和潮流状况复杂。区域内大陆岸线长度1.8万公里,分布1500余个大小河口、200余个海湾,滨海湿地面积约为580万公顷。本区拥有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盐沼、海岛、海湾、河口、上升流等多种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区域内海洋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丰富,记录海洋生物约28000多种,约占全球海洋物种总数的13%,是我国乃至

全球海洋生物重要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是重要的候鸟迁徙路线区域。 二、主要生态问题 本区域受全球气候变化、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利用等影响,局部海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显著退化,部分近岸海域生态功能受损、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系统脆弱,风暴潮、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多发频发。具体表现为,17%以上的岸段遭受侵蚀,约42%的海岸带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超载;局部地区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滨海湿地等生态系统退化问题较为严重,调节和防灾减灾功能无法充分发挥;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遭到破坏,有害生物危害严重,生物多样性损失加剧。 三、主攻方向 以海岸带生态系统结构恢复和服务功能提升为导向,立足辽东湾等12个重点海洋生态区和海南岛中部山区热带雨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全面保护自然岸线,严格控制过度捕捞等人为威胁,重点推动入海河口、海湾、滨海湿地与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多种典型海洋生态类型的系统保护和修复,综合开展岸线岸滩修复、生境保护修复、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态灾害防治、海堤生态化建设、防护林体系建设和海洋保护地建设,改善近岸海域生态质量,恢复退化的典型生境,加强候鸟迁徙路径栖息地保护,促进海洋生物资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 修复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整合财政资金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工程。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 加快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实现格局优化、系统稳定、功能提升,关系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进程,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长期以来,受高强度的国土开发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因素影响,我国一些生态系统破损退化严重,部分关系生态安全格局的核心地区在不同程度上遭到生产生活活动的影响和破坏,提供生态产品的能力不断下降。此前开展的一些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由于缺乏系统性、整体性考虑,客观上存在各自为战的状况,生态整治修复效果不尽理想,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亟待进一步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就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作出了明确的部署要求。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有力举措,是破解生态环境难题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性、迫切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开创生态保护建设的新局面。 二、积极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部署要求,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指导开展工作,充分集成整合资金政策,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真正改变治山、治水、护田各自为战的工作格局。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一般应统筹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我国部分地区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造成地质环境破坏和对大气、水体、土壤的污染,特别是在部分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仍存在矿山开采活动,对生态系统造成较大威胁。要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突出重要生态区以及居民生活区废弃矿山治理的重点,抓紧修复交通沿线敏感矿山山体,对植被破坏严重、岩坑裸露的矿山加大复绿力度。 (二)推进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应围绕优化格局、提升功能,在重要生态区域内开展沟坡丘壑综合整治,平整破损土地,实施土地沙化和盐碱化治理、耕地坡改梯、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工程。对于污染土地,要综合运用源头控制、隔离缓冲、土壤改良等措施,防控土壤污染风险。 (三)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要加快对珍稀濒危动植物栖息地区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并对已经破坏的跨区域生态廊道进行恢复,确保连通性和完整性,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带动生态空间整体修复,促进生态系统功能提升。 (四)推动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要选择重要的江河源头及水源涵养区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以重点流域为单元开展系统整治,采取工程与生物措施相结合、人工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推进生态功能重要的江河湖泊水体休养生息。 (五)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在生态系统类型比较丰富的地区,将湿地、草场、林地等统筹纳入重大工程,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通过土地整治、植被恢复、河湖水系连通、岸线环境整治、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等手段,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 三、加强对地方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和支持 (一)加强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地方要在全面摸清本地生态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生态环境恢复方案

千 户 祥 砂 石 厂 生 态 修 复 方 案 2013年7月9日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生态环境恢复方案 玉树县联合执法大队: 在4.14的强烈地震后,为了保障灾后重建期间的石料供应,加快重建的步伐,我千户祥砂石厂加入到建材料供应组,该项目组地于青藏高原腹地通天河谷间,采挖后,项目地区环境恢复首要任务是通过采取覆地坑填整措施在不破坏原有的基础上开采,将拟治理区高低不平的落地整理成一定坡度的平顺地面,减少控制水土流失,然后利用土改,客土回填等于段改善裸地的土壤状况,为设有土壤或母质的裸地皮面创造土壤环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产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尊重当地民俗,保障当地群众饮用水安全,切实采取措施确保不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并与当地政府积极配合,加强周边人文景观及自然景观的保护。对于工程采取的各项环保措施及其效果,应主动接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验收检查,以利于本工程真正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对采矿引起的地质灾害,如山体崩塌,泥石流、尾跨 坝等应作出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监测预防措施。 2、要做好本工程的施工组计划,明确工程可能扰动和破 坏的范围,应做到少占地。 3、加强开采砂石施工期间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施工 人员的环境保护知识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因此减少认为因素对植被的破坏。 4、加强对生产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知识培训,增强的环境 保护意识。 5、在原有的生态基础上加以保护及时平整压实,黑土尽 可能集中堆放,防止到处散落,影响生态景观。 6、确保场地坡脚稳定,必要时加强挡护,防止地质灾害 发生。 7、高山的植物是世界既有的草植物,为了留下美好的三 江源自然风景,不擅自开采不属于砂石的范围,我公司将 予以平整,在规定开采砂石内进行采砂,不随意采挖,原 有的自然生态环境。 8、自觉服从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监督和 管理鉴定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协议,落实管理制度和保护措 施。同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保教育,在施工过程中,不 得随意破坏植被,同时车辆不得下道行驶。 二、生态环境恢复方案 1、使用工程措施,平整弃料堆和恢复植被工程,防治土 址砂化,临时堆的废石全部回填采砂坑改善当地牧民的生 存环境,提高牧民的生产条件,消除开采点地质灾害隐患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在植被破坏干拢区通过播种牧草建设植被,多草种混 种,提高生物多样性,防治了土址沙漠化的发展,提高土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管理方案计划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水利水电学院 课题名称: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作者:薛子学号:2016b18022学院:水利与环境工程 专业:水利水电工程 老师:白福青 2017年1 月5日

河道景观设计的基本方法 城市河流往往是孕育城市文明的摇篮,城市河流最初的形式是城市边上自然的过境河。后来由于防御、运输、用水、防洪等需要,逐渐出现了护城河(壕)、运河、引水河渠和排洪河道等城市河流。到了近代,城市的快速发展导致城市河流出现了诸多问题:城市硬化面积的高速扩使得城市河道排洪压力越来越大,而城市有限的土地又让河道面积越来越小,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大量排入加剧了城市河道的污染。设计逐渐从以水利治水为主转向景观绿化、水利建设、防污治污等全方面的综合治理。 目前河道景观设计中的局限性特征 1自然景物:如水面的波纹、岸旁的芦苇、河岸上的树木、浮动的渔舟、闲适的小鸟、和煦的等,有树、草、鱼、鸟及水、土、石等自然景物的河流景观,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称之为河道景观,而怎样保护它们,确保后人能够合理的应用,是当今设计师需要认真分析的问题。 2人造景物:目前我国大多数的河流景观设计往往侧重于构成景观的“硬质景观”(如堤防、护岸、沿河的建筑、桥梁等景观构筑),而忽视了绿地林荫一类的“软质景观”的规划设计,而软质景观却更适合大众所需要的充满生活气息的环境。如何减少“硬质景观”,增加“软质景观”是目前河道景观设计中要解决的又一重大问题。 3人与文化:河道景观应该是一种综合体,不但有物质上的,还应该有人文性质的。我们所讲述的景观设计是为人而提供的,而我们的活动又离不开自然以及文化的特征,而目前的设计通常没有注意到这个特征,而且和河道有着密切关联的一些历史要素也应该放到设计中。

公路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公路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中国交通 :2005-03-07 胡志宏魏帮庆公路环发网 摘要: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甘肃省的公路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公路大开发的同时,甘肃省也十分重视并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因此,公路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恢复日渐显得重要起来。 主题词:公路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恢复 公路建设的急剧发展,无可避免的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开挖路堑、填筑路堤,都导致原生植被的破坏、水土侵蚀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因此,保护和恢复公路边坡、沿线路侧的生态环境势在必行。国家已经十分重视公路建设中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在国发〖2000〗3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中指出:绿色通道要和公路、铁路、水利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并于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由此可见,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已成为当前公路建设的研发热点和施工重点。 一、自然概况及生态保护面临的困难 1、自然概况:甘肃省介于北纬32o36 ′-42 o 27 ′东经92 10 ′-108 o 43 ′之间,位于黄土、蒙新、青藏三大高原交汇处,地形地貌复杂多样,全省约70%为山地丘陵,海拔高度平均在1300m以上,受纬度和海拔高度的影响,全省各地区域气温差异悬殊,降雨量偏少,全省年均降雨量280mm。其自然条件的主要特点概括为:气候干旱、降雨分配不均、多暴雨,春旱伏旱严重,自然植被稀少,盖度小,土质疏松,空隙度大,西北部土壤称碱性,东南部为中性,土壤节理垂直,富含碳酸盐,具有失陷性,易遭侵蚀。 2、面临的困难 (1)原生植被的破坏:公路路基的开挖打乱了土层,取走表土,使原生植被遭到破坏,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条件。同时公路建设过程中遗弃的建筑垃圾(如沥青、石灰、水泥等)对生长的植被造成污染,迫使植被死亡。 (2)路基边坡陡峭:甘肃省地处黄土高原,地形多山地丘陵,且风蚀严重,土壤易失陷。再加上公路建设开挖的边坡均较陡,上边坡坡度一般在1:0.5-1:1之间,下边坡坡度1:1.5-1:1.75,给公路的生态防护、恢复带来困难。 (3)水土流失严重:甘肃夏季多阵雨、暴雨,由于公路路基的黄土失陷性,造成公路塌方、沉陷、毁坏等,致使水土流失严重。 3、环境保护 (1)公路生态环境的保护,可以通过对公路工程的形式进行调整,如少填低挖,多修桥涵、隧道等,这样势必造成工程成本过高。 (2)生物措施:可分为生物保护措施及生物恢复措施两种。生物保护措施即为在公路建设的同时对原有生物进行保护,减少人为破坏因素,特别使对表层土壤的破坏,但公路建设对表层土壤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此方法不利于操作;而生物恢复措施则是在公路建设的同时,通过人工种植的方法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目前,我国应用比较普遍的便是人工生态环境的恢复。 二、公路生态环境恢复的示范方法 根据公路的工程形式的不同,公路生态环境的示范方法的内容分为:填方路基边坡(下边坡)、挖方路基边坡(上边坡)、边坡两侧等。其方法有:人工种植、自然恢复及人工种植与工程措施性结合的方法。 1、人工种植

生态保护和恢复及乔木保护方案

. 目录 一、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1) 二、项目分析 (1) 三、水土保持方案 (15)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17) 五、公园修复措施 (18) 六、乔木保护方案 (19) 七、场地绿化分析 (20) 7.1 施工期 (20) 7.2 运营期 (21) . . 一、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根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14 中“4.2.12 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充分利用表层土,对建设项目进行了土石方平衡。”的规定。 本项目对场地内原有树木、水系和表土进行有效的保留、利用,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和利用方案。 二、项目分析 项目用地原位于悦来新城会展城国际博览中心片区,土地开发使

用权是通过政府“土地招拍挂程序”而取得的,无生产性企业在此分布,因此不存在工业“三废场”导致场地环境土壤污染的可能性。拟建地块呈原始地貌为构造剥蚀浅丘地貌,由于受国博中心及国博大道、国博城等的建设影响,人工改造强烈,人类活动频繁,原始地形遭到破坏,地面经人工改造成草坪绿化带,地形平缓,地势总体东高西低,地形坡角5~10°,地面高程307.00~339.60m,相对高差约32.6m。场地位于城区,原始地貌属构造剥蚀丘陵地貌,现已被整平,地表覆盖条件较好,地下水主要由大气降水和地下管网渗漏补给,根据沿线地下水的赋存条件、水理性质及水力特沿线地下水可划分为第四系松散层孔隙水、碎屑岩类孔隙裂隙水,场地地下水总体较贫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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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体生态修复工程初步设计方案.doc

目录 公司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工程任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自然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生态袋护坡技术特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生态护坡工程系统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生态袋.............................................................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施工方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施工步骤...........................................................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边坡绿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施工工艺:.....................................................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喷播的施工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植物选择.........................................................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养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5、效果................................................................. 错误!未定义书签。六.生态修复典型工程案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山体每平米生态修复工程材料价格估算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山体护坡生态修复工程示意图 (17) 九、附资质资料 (18)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 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 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 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 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 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 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 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 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 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 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 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 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

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编制红线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应调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状况、人为活动情况,分析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与风险,确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明确人为活动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监测监管、生态保护补偿、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具体方案。

河流湖泊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政策性原则和措施

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指导性文件 现在一直在说水生态修复,生态修复的手段摆脱不了植物、动物、微生物,所谓水生态修复,实际上不单单是指工程恢复,种植物、投鱼虾、培养微生物等。 一、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技术指南 2014年生态环境部出台了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技术指南系列,其中有一个就是湖泊流域入湖河流河道生态修复技术指南。该指南适用于江河湖泊流域中小型河流河道的生态建设与修复工程,中小河流是指流域面积在200-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从河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角度,将河道结构划分为河道基地、河道岸坡和河道缓冲带三部分。

(1)河流生态调查。包括河流水文、水质、河流基底情况,河流生态调查对象包括河岸带植被、大型水生植物、鱼类、大型底栖动物和浮游生物。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列举了不同的调查方法。 (2)问题诊断。包括水质、河道形态、基底和岸坡问题,特别是岸坡,它是河流水陆交错带的主要组成部分,要分析岸坡是否发挥了以下功能:1.生物生息环境的功能包括移动路径、生息生育及繁殖空间、避难场所;2.良好的河流景观等。 (3)河流生态修复总体设计要求。要将河流上下游,左右岸整体纳入生态修复范围,整体规划设计。要遵从河流自身的功能和生态定位,保持自然河道现有良好的河岸及河床走向,确保河床的安定性与连续性,不宜恶化现有河流的流势、流态等水流特征。河道水质净化是河道生态修复的前提条件,应在流域实施污染源控制措施与对策的基础上,实施河道的水质净化工程。要避免出现河流横纵断面几何形态规则化,自然河流呈现出的蜿蜒形态,急流、缓流、浅滩相间的格局,规则化会导致河道生境的异质性降低,水域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随之变化,特别是生物群落多样性将随之降低,生态系统走向退化。 (4)岸坡带植被修复总体设计。要考虑种类选择、布置、种植及景观等,应充分考虑工程河段的场所特性,进行因地制宜的布置,植被配置应符合原有的生态结构,充分利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 (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农业部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草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入侵生物以及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林业局负责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十)气象局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防御应急,指导红线区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

水库河道整治工程、库区生态保护工程以及水环境修复工程方案

目录 1概述 (3) 1.1项目背景 (3) 1.1指导思想 (3) 1.2基本原则 (4) 1.3编制依据 (4) 1.4实施范围及目标 (5) 2水环境概况 (6) 2.1项目区概况 (6) 2.2...口水库概况 (8) 3问题诊断 (10) 3.1目标要求 (10) 3.2存在问题 (13) 3.3现状评价 (13) 4绩效目标 (14) 4.1生态环境效益目标与指标 (14) 4.2投融资效率目标与指标 (15) 4.3管理效力目标与指标 (15) 4.4社会效应目标与指标 (19) 5技术路线与措施 (20) 5.1河道整治工程 (20) 5.2库区生态保护工程 (23)

5.3水环境修复工程 (24) 6效益分析 (30) 6.1社会效益 (30) 6.2经济效益 (30) 6.3生态环境效益 (31) 6.4管理效益 (31) 7保障措施 (32) 7.1.组织领导保障 (32) 7.2政策法规保障 (33) 7.3资金投入保障 (34) 7.4技术人才保障 (34) 8项目及投资估算 (35) 8.1投资估算 (35) 8.2实施期限 (38) 8.3运营保障措施 (38)

1概述 1.1项目背景 水是生命之源,水质是生态之本,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河南的重要内容。河南省地跨淮河、黄河、海河和长江四大流域,承担着保护淮河源头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一渠清水北送”的重任。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部分区域水环境质量差、河道环境流量不足、水生态受损重且难以短期内恢复、水环境隐患多等问题日益凸显。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切实改善...市水环境质量,确保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并结合我市实际,特编写本实施方案。 1.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快推进全国生态文明试点市建设为统领,以“三源两河一中心”(三源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淮源、集中式饮用水源,两河即唐河、白河,一中心即市、县两级中心城区)为重点,以重点工程为支撑,深入开展水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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