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苏环规〔2011〕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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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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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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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定期对省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市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以外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运行、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控机构,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环境监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总量控制(污染控制)、环境信息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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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分工,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其机构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环境监控机构职责:

(一)编制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组织制定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指导辖区各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建设污染源监控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三)组织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验收,会同同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部门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对通过验收的资料统一备案;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核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监督数据传输网络连通稳定性;

(五)分析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定期报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成果。定期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编制日报、月报、季报、年报,定期通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排放达标率等运行情况数据,为环境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第七条环境监察机构职责:

(一)确定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市控重点排污单位;

(二)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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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对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的排污单位立案查处。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职责:

(一)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交比对监测报告;

(三)配合总量控制(污染控制)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排污单位发放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出具监测报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有权对擅自闲置、拆除、破坏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以及违规设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参数、伪造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向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章建设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给予补助。

污染源监控中心以及相应数据传输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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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

(二)按照有关规定购买、安装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负责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三)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的运行维护,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与环境保护部门的稳定联网;

(四)对由环境保护部门安装的其他各种自动监控设施负有看护义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因故意、过失或疏忽造成自动监控设施损毁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和每季度监督考核中应承担的各项工作;

(六)建立、落实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定期校验和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等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一)日均外排废水量100吨以上、COD30公斤以上的安装COD自动监测仪;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COD、氨氮、总磷自动监测仪;

(三)日均外排氨氮10公斤以上的安装氨氮自动监测仪;

(四)太湖流域排污单位外排废水中以总磷为主要控制因子的安装总磷自动监测仪;

(五)化工、钢铁、印染、电镀企业必须安装pH计或其他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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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有的火电企业、2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或者排放量相当于20吨以上燃煤锅炉的工业炉窑和固体废物焚烧炉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装置,监控污染因子必须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主要污染物;

(七)省辖市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为需要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根据省辖市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安装;

前款所列各类污染源必须安装流(速)量计、数采仪,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增加安装治污设施运行和排污口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必须是经环境保护部认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验收监测应当合格;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各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第十四条废气污染源、废水污染源流(速)量计、pH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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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仪器至少每10分钟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废水COD、氨氮、总磷等自动监测仪器至少每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间歇性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在排放期间内每小时采样一次。

第十五条省辖市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下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通知书。排污单位应当在接到安装通知书后60日内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负责日常监管的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必须与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部门联网,联网实现情况以省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控机构确认为准。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后试运行30日,并在试运行期满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30日内到现场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竣工验收由省环境保护部门总量控制部门会同同级环境监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可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一并申请竣工验收,也可单独申请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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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可以自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在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社会化运营单位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合同中不得约定将应当承担的法定污染防治责任转嫁给社会化运营单位。社会化运营单位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营资质。

运营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社会化运营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或社会化运营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合格证,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或社会化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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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台帐。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台帐应当放置在监控站房,以备环境保护部门检查时查阅。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或社会化运营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由于计划停产或维修、更换、停用、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等原因,而将停止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应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24小时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维修、更换的,排污单位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上述情形,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为社会化运营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营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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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营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社会化运营单位必须保证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一周至少一次巡检,按时更换耗材。建立24小时值班出勤制度,仪器出现异常数据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排查原因,及时维修。

社会化运营单位不得与排污单位串通,提供虚假数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察机构会同同级环境监控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

(一)社会化运营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营活动;

(二)社会化运营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

(三)排污单位或社会化运营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取得连续自动监测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四)排污单位或社会化运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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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设备运营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否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六)排污单位或社会化运营单位是否有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七)排污单位或社会化运营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接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出现缺失数据、异常数据或无效数据时,排污单位或社会化运营单位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使数据恢复正常,经环境保护部门查证后按认定的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对数据予以补遗,对排污单位偷排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应当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出现超标并被确认为有效数据时,当日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查处;连续2日每日超标样本数超过3个的,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查处;连续3日每日超标样本数超过3个的,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查处。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或社会化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提出异议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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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进行比对试验等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责任单位。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监督考核并颁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其他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并颁发合格标志。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其他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监督考核并颁发合格标志。

监督考核规程依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规程》,每季度监督考核一次。

对排污单位新安装并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在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期间,该时段内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其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为无效数据。

第三十一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限期整改。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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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更换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损坏后无法修复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在一年内任意三个季度未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监督考核的;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满8年的。

第三十三条全面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监督管理中的应用。

凡是经省辖市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定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小康环保指标考核、社会化运营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考核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在排污费征收工作中,使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加权计算排污量,核定排污费。权重比例各占50%。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或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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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的,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依照第三十六条予以处罚:

(一)未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产或维修、更换、停用、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或不正常运行的;

(二)超过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规定的时间仍未恢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未按照规定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监测数据的;

(四)委托无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核发运营资质的社会化运营单位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

(五)排污单位或社会化运营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操作与管理的人员无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运营培训合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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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厂商或供应商与排污单位串通,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通报全省。自通报之日起3年内,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指导或组织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招标采购中不予采购该设备厂商或供应商提供的设备。

第三十九条社会化运营单位在运行中弄虚作假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通报全省,并建议自通报之日起3年内全省不得委托该单位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营工作,同时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其运营资质做出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第四十条未获得相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或不按规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营的单位,应当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对社会化运营单位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省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对各省辖市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进行通报。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全年运转率、数据传输率均在90%以上(含90%)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可对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经费予以补助。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全年运转率和数据传输率均在90%以上(含90%)的有资质的社会化运营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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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省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厂商的产品质量情况,以及社会化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评选并公布一批优秀厂商和社会化运营单位。

第四十三条省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对省辖市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予以考核,考核结果与各省辖市及相关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评先创优、经费补助挂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苏环监察〔20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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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远程通讯系统说明书

江苏省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远程通讯单元 实施规范说明书 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2007年1月

目录 第1章系统简介 (3) 1.1 概述 (3) 1.2 系统组成 (3) 第2章DTU-H7远程通讯单元安装 (4) 2.1 概述 (4) 2.2 开箱 (4) 2.3 安装与电缆连接 (4) 2.4 接地 (5) 2.5 供电电源 (5) 第3章CEMS计算机安装配置 (6) 3.1 安装远程通讯单元 (6) 3.2 安装通讯服务软件 (6) 3.3 通讯服务软件配置 (8) 第4章通讯接口编程方法 (11) 4.1 接口定义 (11) 4.2 接口调用代码实例 (12) 第5章系统启动 (14) 5.1 运行前检查 (14) 5.2 系统启动 (14) 第6章参数范例说明 (15) 6.1 ServiceConfig数据上传目标地址配置信息 (15) 6.2 EquipmentConfig设备(排口)配置信息 (15) 6.3 PointConfig测点配置信息 (15) 6.4 EquipCmdCyc设备数据上报周期设置信息 (15) 6.5 DataStatMode:历史统计方式 (16)

第1章系统简介 1.1 概述 江苏省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是一套基于Web Service结构、GIS界面管理、无线实时通讯的在线监控系统,用以提高环境监察的水平与针对性,强化环境监察快速反应能力,使管理部门实时共享监控信息资源,并为建设集监测、监控、监管一体化的环境信息综合平台奠定基础。 1.2 系统组成 CEMS远程通讯系统由远程通讯单元DTU-H7和通讯服务软件CEMS Terminal Service 两大部分组成: ?远程通讯单元DTU-H7 是用于各监测点位监测数据上传的无线通讯硬件设备,主要特点如下: ●采用GPRS DTU方式运行; ●按工业现场设备标准设计,一体化,抗干扰,可靠性高; ●使用方便、灵活,配置简单; ●远程通讯单元永远在线。 ?通讯服务软件CEMS Terminal Service 是用于CEMS系统与环境监控中心连接通讯服务软件,主要特点如下 ●采用NTService在线服务方式运行,可靠性高; ●与监控中心的连接采用环保国标通讯协议和江苏省通讯协议; ●与CEMS系统的连接采用COM标准。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苏环规〔2011〕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1 —

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50份 —2 —

附件: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3 —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定期对省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市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以外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运行、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控机构,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环境监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总量控制(污染控制)、环境信息等机构 —4 —

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标准

监控中心建设标准 目录 1基本功能要求 (2) 2建设原则 (2) 3系统结构 (3) 4建设标准 (3) 4.1省会城市监控中心建设标准 (4) 4.1.1适用范围 (4) 4.1.2组成部分 (4) 4.2一般环保重点城市监控中心标准 (7) 4.2.1适用范围 (7) 4.2.2组成部分 (7) 4.3一般地市级监控中心建设标准 (11) 4.3.1适用范围 (11) 4.3.2组成部分 (11) 5其他 (14) 5.1机构人员要求 (14) 5.2土建装修和基本办公要求 (15) 5.3网络要求 (16) 5.4数据结构要求 (16) 5.3管理制度要求 (16) 附录A: (16)

监控中心建设标准 污染源监控中心(简称监控中心)建立在各级环保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实现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在线、连续监测并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控。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指导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中各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建设。 1基本功能要求 能够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24小时监控。 能自动采集数据、自动传输数据、自动处理及自动分析数据,实现数字化环境管理。 具有报警系统,能接收现场设备报警信息。 具备接警后立即处理的快速响应能力。 能够实现远程网络控制现场设备。 能够为本地环境应急指挥提供基础数据。 能够为科学核定排污量提供依据,为实现污染物减排服务。 2建设原则 分级分类指导原则:体现出国家-省-市三级立体监控网络的思想和设计,根据国家、省级、地市级不同的业务特点和业务量分别考虑,对地 市级也按照不同的环境管理需要进行了分级处理。 灵活建设可扩展性原则:突出表达不同级别监控中心的配置与区别。具较强的可扩展性,支持与12369投诉受理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等的进一 步整合、集成和其他业务拓展应用。 先进性实用性原则:采用较为先进的技术指标,确保在一定时间内不落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介绍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为了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管理,有效地堵住企业偷排、漏排的现象,减轻环境监理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管理效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同时也为了环境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的排污状况;全国很多的环境保护部门都开始进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 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 A.数据通讯平台系统 B.监测终端(污染源)仪器集成系统 C.运营维护系统(公司) A、数据通讯平台系统 1.由监控中心软硬件,终端数据传输设备,数据传输网络三部分组成。 2.通过PSTN或GSM、GPRS、宽带、光纤等方法传输数据 3.有监测数据采集、处理、显示、传输的作用 环保局只有通过稳定的数据平台系统的才能获得最迅速地获得最直接的污染源数据信息。 作用: u可以通过通讯终端、计算机或大屏幕看到污染企业的排污状况,污染数据,适时监控。 u累积辖区范围内所有污染源排放的历史数据。 u可以拓展到河流断面监测、空气质量预报、GPS卫星定位、电子地图等。 数据传输示意图环保局监控中心

B 、 监测终端(污染源)仪器集成系统 u 仪器集成系统是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核心,一个稳定可靠的仪器集成终端才能够持续不断地提供准确的污染源数据信息。 u 由采(水)样系统,各种水质分析仪器,数据记录仪(PLC)等组成。是一个系统集成工程项目。有时候还需要配合排污口整治等土建工程。 u 包括COD 、氨氮、PH 、流量等多种监测仪器,提供排污企业的稳定的、准确的、连续的数据信息 企业排污口仪器集成系统示意图 C 、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 企业排污口规范和在线监测房 监测房内仪器集成系统

C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营维护机制 “重建设、轻维护”是环境管理部门在线监测工作中比较普遍的问题。 u 数据采集和远程传输系统是污 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出问题比较多的地 方,稳定可靠的维护才能够持续不断地 提供准确的污染源数据信息。 u 运行过程中必须对仪器定期进 行的维护,如更换试剂/钢瓶,清理采样 管道,更换一些损耗件,不同的仪器维 护量有很大区别,但对于任何在线的分 析仪器来说不可能完全没有维护量。 u 由于在线监测不能直接为企业 创造效益,所以企业本身对于该仪器的 维护不会非常积极,建立一套系统的维 护运营机制是保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 统在建设完成后可以长期有效地发挥 作用的关键。 u 几年来的全国实践表明,成立 专门的运营维护公司是一种比较好的 模式 污染源在线监测的法律依据 自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多项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到污染源在线监测和管理的法规有: u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一条 规定总量控制实施 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总量控制的监测设备。 u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四 条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u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 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活动。 第四条对于涉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全部实施社会化运行;对于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开展社会化运行由排污单位自行选择,但进行自运行的排污单位必须具备和社会化运行单位同等的运行维护资质。 第五条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省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进行公开招标,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申请财政全额补助,并根据年度运行维护考核情况予以拨付。非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财政申请解决。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科技标准机构负责对在我省开展社会化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现场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环境监察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控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监督考核。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八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绥中、昌图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全省主要污染源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保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提高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程度,现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6日

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有效性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比对和核查,确定其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条有效数据是指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之间正常运行提供的数据。设备异常情况下,以人工采样监测数据为准。 第四条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是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之一,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减排、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环境统计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实施 第五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

热电联产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比对监测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其有效性审核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数据的有效性 审核通过后90日内至少开展1次。 第七条责任环保部门应组织监察、监测、信息等部门的人员成立有效性审核评定小组,实施有效性审核评定工作。 第三章企业责任 第八条国控企业由于停产、停机等原因无法进行有效性审核工作的,要在系统恢复运行后,及时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有效性审核监督考核申请,恢复有效性审核工作。设备停运和启用前必须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现场核查不合格,企业应立即整改,恢复正常运行后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条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后要向责任环保部门上报整改报告,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比对监测,直至比对监测合格为止。 第十一条不正常运行、现场核查不合格、有效性审核未通过期间的自动监控数据为无效数据,企业应实施人工采

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

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 数采仪通讯协议规范(试行) 适用范围 本协议规定了符合《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安装、运行技术规范(试行)》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数据采集传输仪之间的通讯格式。 允许仪器采用下述Modbus和ASCII字符格式两种方式之一作为通讯协议。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中部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16706-1996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 GB/T19582-2008 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HJ 525-2009 水污染物名称代码 HJ212-2017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HJ/T 354-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HJ/T 355-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EIA RS-232C 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进行交换的数据通信设备之间接口 《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安装、运行技术规范(试行)》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扩展标准(试行)》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online monitoring systems of pollutant 由对污染物实施自动监控(监测)的仪器设备、数采仪、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3.2 监控中心monitoring center 安装在各级环保部门、通过传输网络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并对其发出查询和控制等指令的数据接收和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等,本规范简称“上位机”。 3.3 数据采集传输仪equipment of data collector and transmission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rogrammable Automation Controller,PAC)或可编程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PLC)等,本标准简称为数采仪。 3.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指由实现废水流量监测、废水水样采集、废水水样分析及分析数据统计与上传等功能的软硬件设施组成的系统。 3.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equipment 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用于在线连续监测污染物浓度的仪器、仪表,以下简称“在线仪”。 3.6 斜率和截距slope and intercept 本规范中指在线仪用于由吸光度值(或电压值)计算测量结果的工作曲线中的斜率和截距。 3.7 中间测量值median measured value 在线仪由吸光度(或电压值)通过工作曲线计算得出的污染物浓度。

污染源监控中心运维服务方案范例

污染源监控中心运维服务方案范例污染源监控中心运维服务方案 2012年7月 运维服务方案 目录 1 XXXXXXXX公司的服务内容...................................................................... ............................... 3 1.1 1.2 1.3 1.4 1.5 1.6 2 3 服务目 标 ..................................................................... . (3) 信息资产统计服 务 ..................................................................... .......................................... 3 网

络、安全系统运维服 务 ..................................................................... .............................. 4 主机、 存储系统运维服 务 ..................................................................... .............................. 6 数据库系统 运维服 务 ..................................................................... .................................... 10 中间件运维服 务 ................................................................. ................................................ 11 运维服务流程 ................................................................. ............................................................. 12 服务管理 制度规 范 ..................................................................... . (14) 3.1 3.2 3.3 3.4 服务时 间 ..................................................................... .. (14)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1.每日上午、下午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2.每半个月进行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重金属等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零点和量程校正,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日常校验。 3.每周一至二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1)检查各台自动分析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 (2)检查自来水供应、泵取水情况,检查内部管路是否通畅,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检查各自动分析仪的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定期清洗水泵和过滤网。 (3)检查站房内电路系统、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4)对于用电极法测量的仪器、检查标准溶液和电填充液,进行电极探头的清洗。 (5)若部分站点使用气体钢瓶,应检查载气气路系统是否密封,气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6)检查各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分析试剂。 (7)观察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是否一致。 4.每月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1)pH水质自动分析仪:pH水质自动分析用酸液清洗一次电极,检查pH 电极是否钝化,必要时进行更换,对采样系统进行一次维护。 (2)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检查内部试管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洗。 (3)流量计:检查超声波流量计高度是否发生变化。 (4)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电极表面是否清洁,仪器管路进行保养、清洁。 (5)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采样部分、计量单元、反应器单元、加热器单元、检测器单元的工作情况,对反应系统进行清洁。 (6)水温:进行现场水温比对试验。 (7)每月的现场维护内容还包括对自动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进水系统、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对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日常校验。检查监测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用房防雷措施。 5.检查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必要时进行更换,检查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电极,必要时进行更换。 6.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 7.其他预防性维护 (1)保持机房、实验室、监测用房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避免仪器振动,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自查情况汇报

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 2014年第**季度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自检报告 ***环境监察局: 我公司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的要求,开展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自检工作,现将本季度工作报告如下: 一、企业生产及设施运行情况 通过有序、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投运时间达到我公司生产时间的99.5%以上,上传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的数据量达到应报数据量的99.5%以上,设施运转连续、稳定、正常。 二、制度执行情况 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公司认真执行自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具体工作如下:(一)每日远程(登录省、市监控平台)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记录。 (二)每天到现场进行一次设备巡检,并填写巡检记录。内容包括: 1、对现场环境的巡检。观察CEMS小室内的温度、湿度是否正常,必要时对空调设施的控制温度进行调节。检查平台上的设备是否有积水、积灰,是否会进行系统,必要时进行清扫。 2、对烟气监测子系统的巡检。对采样探头、采样探管、采样反

吹装置、伴热管、采样泵、管路接头、流量、冷凝装置、过滤器、电磁阀等进行检查,保证采样管路畅通。 3、对烟尘监测子系统的巡检。检查烟尘分析仪的光点是否偏移,必要时进行调整。检查探头玻璃镜面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洁。检查烟尘监测数据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标定检查。 4、对烟气流量监测子系统的巡检。检查皮托管的反吹管路是否正常工作,是否堵塞,监测流速值是否正常等。必要时进行相应的检查维护、校准、易损件的更换。 5、对数据采集子系统的巡检。检查分析仪、工控机、数采仪上的数据是否一致,检查系统参数是否正确,检查速度场系数,颗粒物校准参数是否正确。检查历史数据的存贮情况,分钟、小时、日、月、年历史记录等原始数据库记录,检查是否有缺失数据等异常现象。检查通讯系统是否正常,上传省、市、县数据是否同采集端一致。 (三)每月进行一次设备维护保养,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内容包括: 1、对探头过滤器芯、分析仪内各种过滤器芯、泵膜、密封圈等易耗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及时更换。对采样管线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伴热温度和仪表的进气流量,检查系统管路冷凝水管壁吸附情况,及时吹扫干净。 2、检查冷凝装置工作情况,热交换管是否堵塞,排液蠕动泵是否正常工作,冷凝液是否正常排出。 3、检查分析仪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的检查和校正,并有标定记录。标定用气体均在有效期内,每次更换标准气体均有更换记录表。 4、清洁烟尘监测系统的玻璃窗口,防止灰尘附着在玻璃镜片上引起测量光的散射而造成测量误差。并定期对光路进行校准,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还要对仪器光源电压、电流、温度等内部参数进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企业事业单位版)

目录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格式和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企业事业单位版) 1适用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企业(或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使企业(或事业)单位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在切实加强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和防范措施,有效降低事件发生概率的前提下,规定响应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及时组织有效救援,控制事件危害的蔓延,减小伴随的环境影响。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内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包括: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的单位以及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单位。 本导则不适用于存在生物安全事故和辐射安全事故风险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危险物质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环保行业污染源监控与视频监控系统整合方案

一?需求概述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份的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治污设施,包括排污化工企业、化工园区 和重点污水处理厂等手持收费机,都已经建设了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了对主要污染物 排放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控,但对环保部门而言这还远远不够,因为目前绝大部分的监测系统 仅仅实现了数据监测功能,比如实时采集和监测排污点的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而没有实现图像监控功能,不能直观地看到排污点实时图像,另外也无法杜绝这些企业弄虚作 假的可能。所以,建立以环保部门为中心杭州等离子切割机报价、相关排污企业为分支点的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势在必行。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环保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需求: 1?某环保局管辖100个化工厂,每个化工厂大概5-6路排污口需要视频监控。这些化工 厂的视频通过互联网接入环保局手持刷卡机。 2?环保局后端对所有视频集中管理,要求可以存储30天的视频数据;另外,监控中心配 置有4个可拼接的电视墙,要求所有视频除在PC上显示外,还可以在电视墙上显示,报警 时自动将相关视频切换到电视墙上;在显示视频时公交刷卡机,要叠加前端监控点的汅染源 监测数据。 这样的系统,在实现排污点数据监测的同时进行更为直观的排污点实时视频浏览和排污 点监控录像调用,从业务上必将帮助各级环保部门有力地提升监督能力和监管效率。 二.项目建设难点分析 这样的一套系统,有以下建设难点杭州螺杆空气压缩机: 2.1.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获取问题 因为视频要叠加污染源检测数据,这样如何取得这些数据就是重点。目前有以下几种方式: 1)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给出开发接口杭州电焊机价格。一般情况下,经过环保部门沟通 协调,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软件开发商可以给出开发接口,常见的开发接口是提供一系列WEBService调用。也有部分开放商直接给出了数据库存储过程调用等。 2)并不是每个在线监测系统的软件开发商都很配合,这样就必须从监控系统的物理链路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和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有必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由省级监管。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 2.负责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运行维护单位的准入标准,审核在本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单位的资格条件;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省市县三级联动平台调度项目A包 (自动监控智能巡检系统三期升级改造项目) 项目需求 一、建设目标 加强自动监控设施的管控、强化对企业排污行为的远程控制,开展自动监控基站智能化运维监管。对区域内重点监控企业前端监控设备实行双通道采集,通过原始监测数据、主要参数的对比及采集传输全过程监控实现异常操作报警,实现“运维留痕、异常报警、远程调阅”等技术功能,实现监控基站远程控制,提高智能化运营水平。 二、系统主要功能需求 按照“运维留痕、异常报警、远程调阅”的运维监管要求,系统主要实现以下内容: 1、前端监控基站的远程监控功能 前端监控基站的远程监控通过计算机监控软件对下位机的各种操作进行监控和记录,通过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实时显示实现各种数据和参数的调阅,监控记录和调阅画面通过通信装置上传到中心端数据库系统。具体功能包括: (1)前端监控基站下位机操作的远程监控; (2)前端监控基站的原始数据和参数的远程调阅功能; (3)对前端基站工控机远程操作。 (4)记录所有操作人员的操作日志及具体内容。 2、前端监控基站的数据采集功能 数据采集单元通过数据采集器从前端监控设备的上位机串口直接采集水、烟气实时监测数据,从下位机直接采集参数数据和数据库数据,由通信装置上传到中心端数据库系统。采集数据与传统的上报数据方式构成“双通道”,保证了原始采集数据的实时性、高效性、准确性,为后续的数据分析和数据处理提供了基础。具体功能包括: (1)前端监控基站上位机原始监控数据采集功能; (2)前端监控基站上位机、下位机参数采集功能; 3、中心端的数据管理与分析功能

数据管理包括前端监控设备的基本信息管理、实时数据管理和参数管理、历史数据管理;数据分析包括上、下位机实时数据对比分析;上报污染源参数对比与反演分析;同一企业历史数据对比分析、查询(可按日同期、月同期、年同期进行);同类企业数据对比分析、查询(可比较日数据、月数据、年数据)。具体功能包括: (1)前端监控设备的基本信息管理功能; (2)上、下位机实时数据对比分析功能; (3)上报污染源参数对比分析功能; (4)监控数据及相关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功能; 4、中心端报警功能 报警功能实现上、下位机异常操作(包括修改实时监测数据及参数、修改原始数据库等)报警;上、下位机实时采集数据不一致报警;上、下位机参数以及备案参数不一致报警等、上传监测数据和实时采集数据不一致报警等。根据报警可分为:超限预警、故障报警、异常操作报警、数据异常报警、参数异常报警等。系统能显示报警类型、报警级别(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报警处理状态等。具体功能包括: (1)上、下位机异常操作(修改实时监测数据及参数)报警; (2)上、下位机数据不一致报警; (3)上、下位机参数以及备案参数不一致报警。 (4)数据波动长期在某一范围内波动,变化幅度小中心端报警。 需提供焦作市前端设备调研报告;中心端设备调研报告及一、二期互联互通技术证明。 三、系统网络 系统主要使用内部专用网络,利用现有的内部网络连接数据库,控制各部份外设,数据采集传输,无须新建专门的网络,减少不必要的支出,节约成本。 系统数据产生有其时效性,要求反应速度快,传输安全,封闭性,各个外设均有其相的识别标识,可以轻松地查找到接入网络的各个外设。 四、界面需求 1、易用性:按钮名称应该易懂,用词准确,要与同一界面上的其他按钮易于区分,能望文知意最好。理想的情况是用户不用查阅帮助就能知道该界面的功能并进行相关的正确操作。 2、规范性:通常界面设计都按Windows界面的规范来设计,即包含“菜单条、工具栏、工具厢、状态栏、滚动条、右键快捷菜单”的标准格式,可以说:界面遵循规范化的程度越高,则易用性相应的就越好。

江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

江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活动。 第四条对于涉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全部实施社会化运行;对于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开展社会化运行由排污单位自行选择,但进行自运行的排污单位必须具备和社会化运行单位同等的运行维护资质。 第五条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省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进行公开招标,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申请财政全额补助,并根据年度运行维护考核情况予以拨付。非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财政申请解决。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科技标准机构负责对在我省开展社会化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现场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环境监察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控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监督考核。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

污染源监控中心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污染源监控中心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按国家要求开展建设和运行工作。目前我市已经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建设xx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并进行了验收,实现了与国家、自治区监控平台联网运行。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的建成,实现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提供实时准确的主要污染源排放信息,为污染物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提供基础数据,为环境管理、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应急处理突发环境事故提供服务。现将我市XX年上半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运行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如下: 一、xx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情况 组织机构建设、人员安排与职能分工 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目前没有独立的机构,仍然挂靠在xx市环境监察支队,由一名副支队长分管,一名监察员管理日常工作。监控中心日常监控人员6名,执行24小时值班制,三班倒,每班2人;公众监督举报接警管理工作人员2名;系统管理人员1名。目前。缺一名专业的计算机

管理人员。 xx市监控中心建设 xx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位于市环保局十楼,含设备机房、监控室、大屏幕指挥会议室。xx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是全区十五个监控中心之一,中央财政拨款160万元,市财政配套资金40万元,共200万元用于自动监控设备的购置。于XX年10月底正式建成投入运行。XX年3月13日,因新办公楼建成投入使用,从原来的旧办公楼搬迁至新的办公楼十楼。 XX年到XX年,国家、区环保厅、市政府高度重视监控中心的运行,共计拨付资金95.45万元,用于监控中心日常的运行、维护。 XX年区环保厅及地方财政局共拨付资金30万元用于监控中心的运行、维护。 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及竣工环保验收 按照国家环保部、区环保厅的工作安排,我市认真执行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工作,到XX年6月27日,我市重点排污单位已有52家企业安装了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74套,其中,废水监控设备39套,废气监控设备35套,验收59套,联网未验收12套,未联网3套。 此外,由于企业关闭或改变生产工艺,我市在线监控有

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管理系统软件使用说明书

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站软件使用说明 1. 概述 本软件实现污染源、地表水等自动站远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发布、比较,生成数据报表和曲线。 本软件与位于监测现场的污染源、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仪配合。现场数据采集仪设置好中心参数后,自动连接中心并上报数据。采集仪和中心站软件之间的通讯协议符合国家环保总局最新发布的“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技术规范HJ/T212-2005”及其编制说明。(2006年2月1日发布) 中心站软件安装于污染源、地表水等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中心站服务器中,通过通讯模块,完成远程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分析等操作。 此中心站软件同时又可以作为用户客户端,安装于授权用户的个人电脑中,通过互联网登录数据中心,查看保存在数据中心的授权站点的数据。远程登录的用户权限为普通用户,只可以查看数据,不可以修改。 1.1. 网络结构 中心站网络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2-1 中心站网络结构图

中心站软件位于内部局域-网内,具备固定IP或者域名。可以通过短信Modem将报警信息转发给相关的系统维护人员。 通讯服务器将接收的远程子站的数据存储在本机的SQL大型数据库中(也可以存储在应用服务器中)。 中心站软件将接收到的站点监测数据进行处理,生成报表数据数据曲线等。 本中心站软件暂不支持远程控制功能。 局域网与公共网之间通过防火墙连接,避免系统遭受病毒以及黑客的袭击,最大程度的保证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1.2.软件功能模块 水质自动监控中心站既是水质监测管理的数据中心,也是管理服务中心。中心监控软件按功能可以划分为五个基本模块和一个可选模块。五个基本模块是:运行监控模块、数据分析及统计报表模块、监测站点管理模块、数据查询模块、系统安全管理模块。秘书提示服务模块为可选模块。 中心监控软件功能模块如下图所示: 图2-2水质自动监控中心系统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方案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工程 建 设 方 案 贰零壹陆年肆月

目录 一.系统概述 1.1 项目概述 1.2 系统建设要求 1.3 系统构成 1.4 在线监测因子种类 1.5 仪器选型 1.6仪器简介 1.6.1 COD在线分析仪技术参数 1.6.2 氨氮在线分析仪技术参数 1.6.3 总磷在线分析仪技术参数 1.6.4 工业PH计技术参数 1.6.5 明渠流量计技术参数 1.6.6 数据采集仪技术参数 二.系统建设 2.1 系统建设时间表 2.2 站房建设方案 2.3 超声波明渠流量计堰槽建设 2.4采样系统建设方案 2.5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建设方案 2.5.1数据采集仪 2.5.2数据传输 2.6 在线分析仪安装方案 2.6.1 操作员基本要求 2.6.2 现场机箱安装 2.6.3 现场管路材料及工具的配备 三.质量及服务承诺 3.1质量保证 3.2 售后服务 四.资金预算

编制说明 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关于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在指定排水口安装水质在线监测仪器,对相关水质参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等)进行监测,以达到相关管理及监管部门对现场处理水质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本方案将分析仪测量系统、采样系统以及数据传输系统进行集成,作为一体化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进行详细的方案设计。 一、系统概述 1.1 项目概述 根据环保局对废水污染物排放进行总量控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要求,拟在的总排口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本项目建设拟选用提供的COD、氨氮、总磷在线分析仪,PH,超声波明渠流量计,并负责安装、调试、运行、保修、快速反应服务及协助项目验收、技术支持、用户培训。 1.2 系统建设要求 该系统应达到以下要求: ①系统具有实用性、先进性、专业性、开放性、安全性、集成性和经济性。 ②总体结构的先进性、合理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③监测参数分析方法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④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⑤取样方式经济、合理,便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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