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1.10.29

【实施日期】2011.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平时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民兵

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

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1.10.29 【实施日期】2011.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平时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民兵 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

建国以来兵役制度调整改革研究

兵役学 -----建国以来兵役制度调整改革研究 考号:姓名: 【内容摘要】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接受军事训练、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其建立和发展对于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兵役制度既具有制度本身的刚性,又具有应时而变的弹性,它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适时对兵役制度进行调整改革,使之较好地适应了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发展需要。回顾新中国兵役制度调整改革的历史轨迹,探讨新的历史条件下兵役制度的发展方向,对于适应世界新军事变革的新趋势, 加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兵役制度;调整改革; 新军事变革的新趋势; 一、新中国60年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 新中国60年间,兵役制度几经调整改革,逐步发展完善。具体地说,大致经历了4次较大的调整。 第一次调整(1949~1955年):从革命战争年代的志愿兵役制到和平建设时期的义务兵役制新中国成立之初,仍沿用革命战争年代长期实行的志愿兵役制。当时实行的志愿兵役制被称为“绝对自愿制”,一方面是指这种兵役制的性质是自愿兵役制,凡加入人民军队者皆出于自愿;另一方面,这种自愿兵役制是以不计报酬、不确定服役期为条件,是最彻底的自愿兵役制。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广大青壮年在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和领导下,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为了民族解放和人民的利益而英勇奋斗,不计报酬,不怕艰难困苦和流血牺牲,长期服役,为取得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做出巨大贡献。彭德怀曾指出,这种特殊的志愿兵役制“在中国过去各个革命战争时期,对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在当时唯一可行的优良制度。”[1]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内大规模军事斗争的结束,人民军队的历史使命也由“以武装的革命对付武装的反革命”,变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这理所当然地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兵役制度的改革也成为历史必然。1953年3月23日,国家成立了兵役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拟制工作。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2]正式取消自愿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到1957年,人民解放军基本上完成了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转变。义务兵役制的实行,吸引了大批青年特别是有文化的青年应征入伍,使兵员文化程度普遍提高,适应了军队武器装备的更新和军事训练方法的改进,促进了人民解放军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同时,义务兵的服役期限缩短

新兵役法政策解读

新兵役法政策解读 张清查 教学目的: 1、认识到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让学 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 2、学习《兵役法》等基本的国防法规,使学生了解公民应履行的国防义务; 3、了解新兵役法的修改之处 4、通过学习新兵役法使学生认识到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观 念,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担负起服兵役,保卫祖国的责任义务。 教学重难点: 1、新修改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做了哪些调整? 2、调整修稿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导入新课: 在之前第一单元我们讲到公民拥有政治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政治义务,而政治义务中就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那么什么是兵役?怎样服兵役?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所要学习的内容。 教学过程: 一、兵役法概述 1、兵役:是国家的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的形式。 2、兵役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 3、兵役义务,就是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 方面的责任。 二、兵役法的形成与发展 1、第一部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 布,共9章58条。 2、第二部兵役法于1984年5月31日提交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 布,共12章68条。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对本法作了重要修改。 3、新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三、兵役制度的特点 “两个结合”,是我国现行兵役制度最突出、最鲜明的特点。 (1)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2)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四、兵役法对公民兵役义务的有关规定 1、我国宪法和兵役法关于公民兵役义务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 役法》的决定(1998)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98.12.29 【实施日期】1998.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

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 张永强陈启健人民网记者孝金波 2011年10月29日的北京,秋高气爽,丽日风和。 上午 9时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庄严而热烈的气氛中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兵役法,完善了兵员征集、军人待遇和退役军人安置方面的政策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官兵的深情厚爱,必将有力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必将激励广大官兵更好地履职尽责。 兵者,国之大事。这次兵役法修订,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着力于新形势下我国兵役制度的创新发展,着重解决当前兵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因而引起军内外的广泛关注。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请参与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专家作了介绍。 聚焦:扩渠道、疏源头——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 【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

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服役期间保留入学或者复学资格,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继续完善学业;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等优惠;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背景观察】:国无防不稳,民无军不安。“踊跃参军、报效祖国”、“一人当兵,全家光荣”是我国征兵工作的优良传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变化,兵员征集出现一些新情况:部分公民的国防观念有所淡化,一些青年当兵尽义务的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参军光荣”的氛围有所减弱,许多适龄青年优先选择升学就业,报名参军数量下降,特别是那些文化程度高的适龄青年参军人数比例较低,造成兵员文化素质持续在低层次上徘徊,影响和制约了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的需求。这种情况,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兵员征集制度。 【专家解读】: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此,新的兵役法增加了一系列完善兵员征集制度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取消在校大学生可以缓征的政策,把大学生纳入征集对象。同时,将兵员登记时间相应调整到与大学生毕业和大学招生同步的时间,并放宽大学毕业生征集年龄。青年进入大学的年龄一般在18岁至22

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

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1988年5月28日民[1988]安字18号) 近年来,部队和地方一些单位反映,对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有些具体问题,现有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给办理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和接收安置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凡符合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五项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予接收,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务兵,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明显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的; (二)入伍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三)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服现役的; (四)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五)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义务兵,由批准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办理退伍手续,由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家居城镇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犯过失罪者除外),交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三、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凡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家居城镇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接收。退伍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 四、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四)、(五)款情形之一以及第三条,被处理退役的义务兵,可随时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工作,政策性强。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按照规定标准,严格掌握。对入伍后思想落后,一般违反组织纪律,犯有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错误,情节较轻的,应加强教育或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适当处分,不应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

《兵役法》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当前征兵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可编辑修改版).

当前征兵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随着今年征兵时间和政策的调整,对吸引高学历的青年入伍起到了非常积极作用,高中以上学历青年比例明显上升。但当前征兵热降温、“征兵难”趋势上升,依然没有根本改变。导致“这一现象的主客观因素很多,概括基层反映,主要原因,我认为大致有以下方面:一是基层国防教育薄弱。由于长期的和平环境加之市场经济的冲击,一些地区的基层特别是农村,国防教育相当薄弱,“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氛围渐渐失掉,导致人们的国防观念日趋淡化,这是产生“征兵难”的重要因素。现行征兵的整体思路,没有跳出计划经济时代的职业性、福利性征集的思维定势,弱化了应征主体的兵役法规意识。比如将军人职业视为优等职业,片面强调参军人伍的优越功能和福利功能等等。而在市场经济现实面前,这种理念与现实的落差会日趋加大,降温问题自然而然的事,二是适龄青年升学、就业渠道增多,兵员基数继续分流。由于高校扩招和自学考试、电大、函大、职大和民办大学增多,入学标准放宽,吸引了相当部分高考落榜生。近年来,岳阳县应届高中毕业生升入各类高校学习的在70~75%之间;另外,一些三本以下的大专院校为了生源和学校自身利益,拒绝向有意当兵的学生发录取通知书,动摇了这些学生当兵入伍的愿望,从而导致高中毕业可应征的适龄青年群体所剩无几。加之现在非农义务兵退伍不再安置,城市农村非对称性征集的优抚标准,当兵对家长和适龄青年更加缺少了一分吸引力。三是兵役法规约束力偏弱,惩处规定尚缺可操作性。现行兵役法规对履行兵役义务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兵役法规对逃避服兵役问题缺乏硬性处罚措施,《兵役法》第61条规定,对拒不履行兵役义务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在具体操作中,如何责令其限期改正?期限怎么确定?何部门实施?怎么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罚款交谁?操作和落实起来问题不少。往往不同单位按照不同理解、以不同标准搞不同做法,影响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四是缺少严格督察,宽严不一的体检,淘汰优秀青年较多。新的征兵体检标准使征兵体检工作更加规范,但从更科学合理地实施体检看,还有值得完善改进处。如辅助检查项目繁琐,缺乏标准性督察。有的青年仅血压一时偏高或感冒等轻微病症,即可引起化验结果不合格被淘汰。而其病症一段时间后就完好如常。体检最终合格与否的认定和宽严不一致,给个别人征兵中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也为一些欲自我淘汰者提供了方便。如有的故意纹身、升高血压或装聋作瞎夸大毛病。有的标准过于死板,比如身高、体重问题,常常是高点低点、重点轻点就可能淘汰。加之现行教育体制,学校为追求升学率而忽视体质锻炼,往往是文化素质相对高的青年,视力等身体条件方面相对较差,同一标准下体检淘汰率相对较高。从当今初中生以上视力越来越差的实际出发,体检标准可否增加弹性,朝有利于提高新兵文化素质方向放宽。五是独生子女成为适龄青年主体,家庭影响因素不可排除。目前,适龄青年群体中,独生子女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尤以城镇最为明显。这也无形中为兵员征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从我县近3年的兵役登记情况看,在报名参军的应征青年中,独生子女占了约一半。有的乡镇比例更高。相对而言,独生子女家庭条件较好,从小吃苦受累少,自理能力较差,家长也不很放心。六是现行的非农退伍士兵实行货币安置后,许多非农青年家长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失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55.07.30 【实施日期】1955.07.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集 第三章军士和兵的预备役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预备役军人的登记和统计 第七章战时的征集

第八章高级中学以上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三条反革命分子和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和其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军种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 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军人。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分军官、军士和兵。 第七条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规定如下: (一)陆军、公安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三年; (二)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中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 (三)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第八条自每年3月1日起到下一年2月底止,为征集年度。现役期限从征集年度下一年的3月1日算起。 第九条根据军队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延长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但不得超过四个

兵役法修改的背景

兵役法的主要修改要点与修改的背景、评析 我国《兵役法》的主要修改经过 《兵役法》是国家重要的军事基本法。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军事法律就是《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现行的《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的,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了修正。《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征集高素质兵员难,难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是军人待遇的法律保障不够明确,影响了部分青年献身国防的积极性,致使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三是现行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不适应新的形势,军人退役安置困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根据胡锦涛同志2005年3月14日关于“《兵役法》的修改也要提上日程进行研究”的重要指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总参谋部牵头,成立了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修改工作于2005年8月全面展开。在全面组织调研、反复沟通协商、认真研究修改的基础上,总参谋部于2006年9月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呈报了“关于送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请示”。此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法制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6月10日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6月25日至7月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先后到一些军队单位和部分省、市进行了调研,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1年10月24日至29日举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兵役法》的修改公布,是军地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国兵役工作实践的总结和升华,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精神。 《兵役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修改《兵役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从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出发,本着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强化公民的国防观念和调动适龄青年参军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和鼓励安心服役的原则,紧紧围绕解决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存在的“征集高素质兵员难、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退役军人安置难”等突出问题,对现行《兵役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适应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新要求。 一、拓渠道疏源头,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 1、相关内容 其一,扩大了兵员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其二,调整了兵役登记时间,由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其三,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

2017年征兵有关政策规定

2017年征兵有关政策规定 一、兵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1.兵役登记时间:1月1日至6月30日。 2.兵役登记对象: ①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2017年为1999年出生。 ②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本人自愿的,也可以参加兵役登记。 3.兵役登记办法: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d1592877.html,)进行兵役登记。 二、应征报名 男兵报名前须完成兵役登记。兵役登记完成后,有参军意向的适龄青年,即可同时申请应征报名。往年已经参加过登记报名的,可直接登录征兵网对个人信息进行核验更新并申请今年应征报名。 1.应征报名时间 男兵:1月10日至8月5日。 女兵:6月中旬至8月初,具体以全国征兵网通告为准。 2.征集对象范围 男兵:①年满17至22周岁的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普通高校在校生);②年满17至24周岁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③年满18至20周岁的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 女兵:年满17至22周岁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高校新生)、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 年龄计算:年龄=报名年份-出生年份。 3.基本条件要求 ①基本身体条件

身高: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具体身体条件要符合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检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 ②基本政治条件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志愿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兵政治考核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4.应征程序方法(男兵) 网上报名→初审初检→体检政审→走访调查→预定新兵→张榜公示→批准入伍 ①7月中旬前,有参军意向的适龄青年,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0d1592877.html,),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报名成功后,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及存根,交至本人户籍所在镇(街道)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高校大学生下载《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交至所属高校兵役工作部门。 ②7月下旬,参加户籍所在地基层武装部组织的初审初检,高校大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组织的初审初检。 ③8月上中旬,参加县(市、区)征兵办组织的集中体检。高校大学生可选择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应征。 ④8月中下旬,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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