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挡土墙施工合同

西山区玉案山公墓整改工程项目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YASZG2014-06-002

发包方:玉案山公墓管理所

承包方:云南开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

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玉案山公墓管理所

承包方(全称):云南开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西山区玉案山公墓整改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西山区玉案山公墓

工程承包范围:挡土墙工程具体包含工作内容有挖填土方、垫层、砂浆砌石、砂浆勾缝、变形缝、泄水管、压顶砼及抹面等。承包内容包括工程材料的采购、运输、场内转运储存,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材料,如水泥等存在质量方面的疑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有关检测机构送检,其所产生的工作内容及费用包含在乙方工程内容之内。

工作内容:拆除砌筑挡土墙

二、合同价款

1、挡土墙基础土石方由甲方负责按照设计完成交付给乙方施工。

2、挡土墙按495元/m3的价格包干。工作范围及内容:挡土墙拆除、砌筑、基础清基、勾缝。

3、工程量以现场签证实际完成为准。

4、分段施工,分段工程完工后7天内,办理竣工结算后,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5、质量保证:此工程在施工完毕后,质保期按国家规定保质6个月。

三、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建筑工程合格率100%,安装工程合格率100%。

四、工期

进场时间:按发包方通知为准

开工日期:根据发包方的开工令为准;

本工程定于2014年 7月 15 日竣工;

本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 天。

要求承包方在工程实施中进度满足发包方的总体进度计划要求。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六、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

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发包方的合同工程验收合格交接之日起计算,挡土墙工程为6个月。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和双方责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七、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八、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履行合同中与工程有关的承包方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承包方的进度和质量满足不了发包方的要求,或因承包方责任出现安全事故,发包方有权按照专用条款向承包方收取违约金,并把剩余工程另行发包或终止合同。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西山区玉案山公墓管理办公室。

本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12月颁发的建设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 发包方:西山区玉案山公墓管理所

1.2 承包方:云南开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3 项目:西山区玉案山公墓整改工程二标段

1.4 工程:挡土墙工程

1.5 HSE:指健康(Health)、安全(Safety)与环境(Environment)的一体化综合管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行业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文件中规定使用的标准和规范;

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工程施工标准及验收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时间:技术文件到达现场;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技术文件到场并进行设计交底后7天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发包方项目经理

姓名:

代表发包方,全面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负责与监理单位、承包方的联系。组织、协调现场各方面的工作,组织有关设计变更、处理有关技术问题,对质量、进度、费用进行监督、审查、批准。

4.承包方项目经理

姓名:

代表承包方全面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负责与发包方、监理单位的联系。组织、协调现场各方面的工作。

在合同执行期间,项目经理必须专职负责本合同的执行,在未经发包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时,承包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除发包方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提出更换外。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及时派驻新任项目经理进入工作。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在合同执行期间,项目经理必须保证驻守现场,以保证现场各方面工作的有效组织、协调和顺利实施。如未按要求驻守现场,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如发包方认为承包方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可以提出警告并要求承包方更换其不称职人员。

5.发包方的工作

发包方应完成下列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10日内,道路满足施工的需要。

(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10日内

(3)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10日内

(4)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开工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方提交技术文件7天后组织设计交底。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方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7)三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无约定。

6.承包方的工作

6.1 承包方应完成下列工作:

承包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拿到标段内的技术文件并进行工程设计交底底之日起15 天内,根据发包方的总体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发包方。

发包方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承包方提交后2天内。

6.2 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总体进度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应满足工程进度目标(里程碑)的要求。

承包方定期向发包方提交月度施工进度报告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发包方的总体进度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满足现场施工,满足发包方、发包方对工程管理的要求及理念,充分体现HSE对过程控制及以人为本的思想,并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思路组织施工。

向发包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收到技术文件并进行工程设计交底后15天内。

发包方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承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并修改后2天内。

(3)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它工作:

a 组织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熟悉文件,参加发包方组织的设计交底。

b 现场办公由发包方统一规划,承包方自行建设。

c 认真做好施工中的各项原始记录,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d 工程竣工时办理交工验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报送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结算报告,报发包方审定,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

e 工程竣工时承包方应打扫并清除施工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垃圾及杂物;日常施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根据发包方的要求,在收到最终接收证书后7天内或收到发包方提出的终止合同通知15天内,承包方应从现场撤走所有剩余的承包方设备、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等。

f负责施工现场及办公区域的围栏、照明、保卫、看守及发包方有关现场施工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实施。

g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服从发包方的管理和协调,遵守发包方及发包方有关社会治安、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制度;如因违反而受到处罚,责任自负;

h 遵守当地政府和行政部门有关施工交通、消防、噪音等管理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处罚由承包方承担;

I 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严格施工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若因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损失,责任由承包方自负。

三、工期

7.工期延误

7.1 工期要求

本工程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要求的竣工日前竣工,承包方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严格保证施工如期完工。

7.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a 因发包方原因和不可抗拒因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工期延误。造成工期延误累计2天以上,承包方应充分考虑施工的计划和安排,工期相应顺延。

b 因承包方原因(如人员、机具未按计划到位,怠工,未按期开工等等),造成自身所承担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

四、质量与安全

8.质量检查

8.1 双方关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不低于现行国家或行业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质量保证:

a 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科目必须强制检查和检验。因承包方原因发现质量问题时,承包方应负责整改修复并承担所有修复费用和检验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方负责,并应采取措施进行弥补,不得因此而要求顺延工期;

b 如因承包方原因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48小时内派人检修,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与修复有关的一切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方应负责赔偿;

c 质量保证的期限自挡土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必须经过第三方检验合格)之日起一年。质保期满复检后无质量问题时付清,但不免除今后因承包方潜在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时承包方应负的责任。

8.2凡属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项目,承包方必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发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及接收方验收。通知内容除按照规定外还应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表格。在上述各方共同检查合格并签字认可后方可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并重新申请验收,工期不予顺延。

9.安全施工

9.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投标书中的承诺,服从发包方的管理和协调,遵守发包方及发包方有关社会治安、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制度;如因违反而受到处罚,承包方应对此负责;

严格执行发包方HSE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编制符合发包方要求的程序文件和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发包方、监理或发包方在检查中发现承包方HSE措施不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进行整改的,发包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整改,费用从承包方费用内扣除,但不免除承包方应负的安全责任。

9.2承包人除加强自己的施工安全教育外,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接受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入场安全知识教育。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如因承包方施工原因造成自身和(或)发包方和(或)第三人人身和(或)财产的损坏或破坏,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并由承包方进行赔偿。

9.4 承包方必须对施工现场及施工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杜绝一切事故发生。如因承包方发生安全事故等原因而使受害人通过投诉、起诉、信访等方式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承包方应承担为此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且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五、工程变更

10.工程变更

10.1设计变更应由设计部门(甲方)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由设计部门的设计经理(甲方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发包方项目经理确认审批后方生效,承包方才可进行施工。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设计,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10.2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发包方新增加的项目或发包方确认的工程设计变更,因变更而增加或核减的工程费用按变更工程量及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算,变更价款按相应的工程进度进行支付与扣除。

六、竣工验收及结算

11.竣工验收

11.1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提供竣工资料交发包方存档。

承包方提供竣工资料的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

承包方提供合格竣工资料:纸制文件一式三份。

竣工资料的编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2.竣工结算

12.1 工程竣工经发包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0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

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2.2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天内初审完成、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13 质量保修

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保修期,承包方应按照按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具体保修期限和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七、违约、索赔及争议

14.违约

14.1 本合同关于发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

本合同发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应支付延期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4.2本合同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1款约定的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方应当在15日内通过修理、重作使工程质量合格。超过15日工程质量仍未合格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方损失时,承包方应继续承担违约责任。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未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天应向发包方支付工程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工期延期超过五天,经发包方催告仍无法按要求期限完工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4.3 如承包方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经发包方调查属实,则发包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折抵承包方的工程款。

15.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保障、保险及担保

16保险

承包方投保内容和责任: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工机具保险及其它规定承包方应该投保的险种。

九、其他

17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按《合同法》117条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和地震等。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任何一方履行合同受阻,则受阻方的责任应被免除。但受阻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以免给另一方造成更大的损失,并尽快洽谈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如受阻方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应终止合同。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下列情况将被视为在承包方控制范围内,不被认为是不可抗力:

(1)由于承包方、承包方供货商或运输商的违约或失误;

(2)承包方、供货商或运输商人员的罢工、劳务纠纷或其它行为;

(3)市场设备材料短缺以及运输短缺;

18.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发包方二份,承包方一份。

19.其它条款:

(1)因承包方原因对本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较大影响,且在发包方的警告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或将承包方未完成的工程进行拆解后,交于其它施工单位来完成,以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相应的费用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赔偿。

(2)条款上没有明确的,发生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内的发包方的权力和责任,由发包方及发包方委托的管理方共同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全称):西山区玉案山公墓管理所

承包方(全称):云南开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挡土墙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正常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承包方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有关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挡土墙工程为 6 个月。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三天内派人保修。承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修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八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 %。待挡土墙工程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7日内一次性支付质量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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