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1】34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1】34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1】34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1〕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业务人员更好地了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现对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其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同时,对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调整及具体要求

(一)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为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对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OSA账户),应区别由居民开立还是非居民开立,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

2.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OSAPAYMENT”或“NRAPAYM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

先注明“收到境内OSA/NRA非居民款项”字样。

3.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的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OSA/NRA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三)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22号文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非居民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

2.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无需打印相关凭证。

3.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4.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和外交官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境内居民应在收付款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中,境内居民收到境外居民汇入的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境内居民向境外居民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对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其既涉及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也涉及境外居民与境外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境内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7号)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

情况报告表》的有关规定申报以下数据:境内企业的出口收入存放在境外账户时,应按照出口收入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企业将境外账户中存放的出口收入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时,应按照支出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此外,当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五)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之间的交易,例如因支付境内银行费用或者归还境内银行贷款等导致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内银行的境外账户支付款项等属于国内交易,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96)汇国发字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申报其境外账户变动及余额情况。

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涉及的概念

(一)关于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认定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个人的认定依据是其是否在我国居住一年(含)以上,一年(含)

以上的视为中国居民。实践中,在缺乏相关辅助信息的情况下,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中国居民。

(二)关于币种和金额的确定

1.《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而非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鉴于银行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从自身计算机系统中提取数据时,“汇款金额”可能为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包含境内银行已扣除费用),因此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可与汇款人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存在差异。

2.《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可能包含境内银行费用。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指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币种及金额,不包括境内银行已扣除的费用。因此《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金额”可能大于或等于实际付款金额。

(三)关于国别的确定

1.对于涉外收付款中对方收款人或付款人的国别,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支出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

2.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暂申报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3.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为反映我国对外负债的变动情况,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三、关于部分特殊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

(一)关于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境内银行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并根据贷款期限和借款人分类(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境外其他部门)归属在相应项目下。如果境外借款人使用该笔优惠贷款或买方信贷从境内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资金由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内企业支付,则境内解付行/结汇行应通知境内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借款人之间的交易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使用境内银行对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字样。

2.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对于境内企业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或者买方信贷,如果资金汇入境内,则在境内企业收到款项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获得买方信贷本金”,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4”。如果贷款未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或服务,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则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的同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出口商之间的交易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接受境外优惠贷款/买方信贷”字样。如果贷款未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向境内供货商购买货物,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汇入境内供货商在境内银行的账户,则由境内供货商在收到款项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获得买方信贷本金”,国际收

支交易编码为“802024”。

(二)关于QFII、QDII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对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仍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应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QFII项下的资金自境外汇入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资金汇入”。资金汇出境外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申报:本金汇出境外时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本金汇出”;利息汇出境外时,若能够区分,则将投资股票所得收益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股息等汇出”;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支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2”,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出”。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对境外进行投资所发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即申报单证中的境内收/付款人)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除商业银行外)通过其在境内银行开立的非托管账户与境外发生的其他跨境收付款,申报主体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并由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QDII 项下境内托管账户资金汇出境外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存放境外存款”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资金汇出”。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款项时,应区分以下情况: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的本金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本金汇回”;收到利息收入时,投资股票所得收益应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股息等汇回”;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应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2”,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债券

等利息汇回”。境内托管人应按照13号文的规定,将以境内托管人名义在境外开立的“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余额纳入《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进行统计。

(三)关于特殊贸易融资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关于福费廷、保理、押汇、海外代付等特殊贸易融资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应在上述业务所涉收付款发生实际跨境时,由申报主体(境内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原始经办银行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关于出口贸易境外融资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对于境内出口商由境内银行提供担保,从境外银行获得贷款性质的境外融资业务,境内出口商应在以下环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外银行向境内出口商提供融资时,境内出口商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获得外国贷款-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境内出口商从境外进口商收回货款时,应按照该笔交易的实际性质申报在相应贸易项下;境内出口商向境外融资银行偿还款项时,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偿还外国贷款-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

(五)关于未纳入海关统计货物贸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某些货物的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或货物虽发生跨境但无需报关的货物贸易项下涉外收付款,也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该类收付款申报在“货物贸易—其他收入/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9000”,交易附言中应注明业务类型,如“邮寄货物”、“网络购物”等。但非批量购买的图书报刊、软件和医药分别记录在相应的服务项下。

(六)关于居民与非居民联名账户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若银行为一居民个人和一非居民个人开立了联名账户,如果该联名账户内资金主要由境外汇入,则应将该联名账户视同为非居民账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即该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以及该账户与境内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均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如果该联名账户内资金主要为境内汇入或存入,则该联名账户视同为境内居民账户,即该联名账户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支交易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七)关于可转让信用证项下涉外收入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对于可转让信

用证,由转让人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受让人划拨的,应由转让人进行全额申报;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八)关于银联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居民使用银联卡在境外提现与消费的,以及非居民使用银联卡在境内提现与消费的,统一由银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应的收支应申报在“因私旅游”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2030”。

(九)关于不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根据22号文规定,通过不结汇中转行划转的涉外收入款项,应由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必须注明原始收款行,以便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十)关于不足0.5美元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收付款金额为正整数,对于不足0.5美元的涉外收付款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无需报送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

四、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

根据22号文第四十九条规定,境内银行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应满足22号文所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并就国际收支统计有关事宜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现将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的要求。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确立的原则,并按照《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设置网上银行系统界面,使其至少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需信息,如汇款人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汇款币种及金额、收款人名称及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以满足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要求。

(二)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申报流程的要求。以电子银行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根据22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电子银行国

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范,对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码编制、基础信息接口导入、申报或核销信息的录入/导入、纸质申报凭证打印和签章、信息审核、修改等作出规定,以规范电子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报送。

(三)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纸质申报单的要求。境内银行通过电子行方式办理客户对外付款业务时,可根据汇款人的电子银行汇款指令直接打印《境外汇款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签章”栏内注明“本笔付款来自电子银行”,同时在“银行签章”栏内加盖银行印鉴。

(四)境内银行就其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有关国际收支统计事宜进行备案时,应提交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流程等材料。若同意上述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进行回复;若不同意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受理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境内银行办理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还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外汇分局特殊处理措施标准和程序的备案要求根据22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外汇分局应将辖内“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上述标准和程序应适用于外汇分局全辖,下属支局无需另行制定相关标准和程序。分局制定辖内“不申报、不解付”标准和程序后,在实施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对此备案进行批复。

(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的有关问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号)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现场核查结束后,各分支局应向被核查单位下发现场核查报告。关于现场核查报告的具体名称,各分支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该条第(七)项与第(八)项的执行顺序可由各分支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中所提及的“居民”和“非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居民,“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

内支局和银行,并遵照执行。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通知

内部发送:局长、副局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综合司、收支司(8)、经常司、资本司、管检司、人事司(内审司)、监测中心。主办单位:收支司(共印50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11年8月17日印发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

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国际收支汇国复申报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2002]15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部分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汇国复申报问题的复函[2003]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汇国复题的批复[2003]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汇国复投资等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复函[200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汇国复题的批复[2004]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汇国复计申报问题的批复[200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汇国复计申报问题的批复[2004]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奥组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限有关问题汇函的复函[2007]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驻华机构、驻华国际组织、9外交官个人和驻京外国新闻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批汇国复复[2007]2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买入海外代付汇国复资产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事宜的批复[2007]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问题的批汇国复复[2007]5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核销问汇国复题的批复[2007]7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边汇综复境贸易申报与核销有关事项的批复[2007]5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电子银行对外付款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07]15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美国摩根大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汇综复分行对外付款相关问题请示的批复[2007]23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汇款汇综复业务相关问题请示的批复[2007]24号

1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银行奥运外汇临时账户有关汇综复问题的批复[2007]30号

1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汇综复复[2007]41号

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国际汇综复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2007]73号

2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人民币跨境流动国际收支漏申报汇综复相关问题的批复[2007]117号

2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诺基亚公司对外付款项下国汇国复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2008]1号

2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汇国复的

批复[2008]5号

2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上海市分局国际收支处有汇国复关汇兑业务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2008]7号

2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汇国复的批复[2008]9号

2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汇综复批复[2008]12号

2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汇综函业务相关问题的复函[2008]48号

27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汇出汇款海外银行扣费国际汇国复收支申报事宜的批复[2009]2号

2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汇综发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85号

2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汇综发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90号

信贷共学之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

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2016-09-22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的通报 汇综发〔2016〕103号 2015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外汇收支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外汇局针对防风险、促平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家银行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2015年开展的多次流出项下专项检查情况看,部分银行仍存在一些违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 一是银行未能全面准确了解和把握外汇管理政策,一些银行忽视了创新与合规的关系,为创新业务而不顾外汇管理法规的监管要求,逾越了合法合规的底线,没有承担起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的责任。 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一些银行未能根据外汇局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制定、更新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一些银行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内控制度,但在执行环节出了问题,业务操作规程把关不严,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是考核机制不切实际。部分银行一味追求业绩和利润,重经营绩效考核,轻合规风险管理,导致一些银行员工为了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而背离外汇管理政策,甚至协助配合、引导企业违规操作,最终走上违法违规的道路。

四是未能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各项要求。部分银行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性、要素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尽职审查,没有把真实性审核职责落到实处。 五是缺乏教育监督。有些银行对于员工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不重视,对员工的思想动态、异常行为不关注,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没有对风险隐患进行排查,也没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只对相关责任人“一开了之”。导致相关案件屡禁不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各家银行应结合此次通报的案例(见附件),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内部管控,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和违规流出风险。 附件: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 案例1: 2014年8月,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联合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的X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案,被公安部列入2014年全国十大经济要案之一。 该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人民币,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凭要素不全、存在明显瑕疵的伪造凭证,办理了超过4亿美元的转口贸易。A银行管辖支行,B银行管辖支行等7家银行在为这样明显可疑的客户办理业务当中,未能履行真实性审核。最终该公司被发现伪造提单125份,对外付汇91笔,案值2.18亿美元,法定代表人王某以逃汇罪入狱。据查,A银行管辖支行1名客户经理在获悉有关部门调查该公司后,打电话向王某通风报信;在王某感到情况不妙准备金盆洗手时,B银行管辖支行员工为招揽业务,置法规于不顾,竟然提出可以帮王某代刻公章、由其代办全套虚假转口贸易业务的主意。 案例2: 2014年12月,浙江省外汇局联合浙江省公安机关破获的涉案金额高达4100亿元人民币的“9.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中,共发现5家银行的13名员工参与经营。

企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企业网上申报操作流程注意事项: 1、收汇后五个工作日(包含银行审核、企业修改、银行确认、发送外管的时间)内必须申报到外管 局,企业务必及时申报,以免造成迟申报被外管处罚。2、企业先用管理员用户登录增加业务操作员,并分配用户角色。 3、 企业用业务操作员用户登录后进行涉外收入申报。4、申报结束后录入核销单号码(包括境内收入),再到银行柜台打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银行开通次日企业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0d900825.html,/asone )用业务管理员登录,机构代码为组织机构代码,用户代码为:ba ,用户密码为国际收 支网上申报用户信息上的用户密码。点击登录后出现如下界面:

点击“增加”后出现如下界面:(注意:用户代码不能为 ba) 在用户基本信息中填写完各项要素,同时在角色分配中将“企业业务操作员”角色选项加入“已分配的角色列表”中后,点击“保存”生成操作员。 用操作员重新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出现如下界面:

申报单管理界面为:点击申报信息录入选项,进入申报信息界面。

选择收付汇日期时间段,点击“查询”,可以显示需录入申报信息的收汇记录。点开其中一条记录,界面如下,录入付款国别(付款人常驻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指付款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交易编码、币种金额及交易附言。★:交易附言与收支大类的逻辑关系必须一致。收入类申报单交易附言不应含“支出” ★:贸易项下收汇,本笔款项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选“是,”★:服务贸易项下收汇,本笔款项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选“否”示例:1、一般贸易项下收汇:交易编码101010 交易附言更改为:出口货物名称的一般贸易货款 如一家企业出口的服装,交易附言为:出口服装的一般贸易货款 2、预收货款项下收汇:一定要先选择“预收货款” 交易编码根据实际交易性质,如一般贸易是101010,交易附言更改为:出口货物名称的预收货款进料加工是102030,交易附言更改为:进料加工(预收货款) 3、进料加工项下收汇:交易编码102030,交易附言不用更改 4、服务贸易项下收汇,交易附言要素必须齐全,精确描述交易性质,不能笼统的按照《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使用指南》中交易内容进行填写,不能过于简单,如“佣金”、“运费”、“预付”如运费的申报必须明确三个要素:运输方式(海运、空运、陆运)、运输种类(货运、客运)、方向(进口、出口)。示例:201012 交易附言:货物出口海运费 各类管验;在最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第6号 2004年2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为了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结汇、购汇行为,完善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入管理 (一)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应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 非居民个人持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票据或银行通知单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的原件(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以下简称“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等值5000美元,下同)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以下简称“本人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应当开立外汇现汇账户存储。从境外携入的外币现钞应当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存储。 (三)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外,还应如实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见附件,下同)。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合规用途包括个人用于贸易结算、购买不动产及购买汽车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等用途)后到银行办理。从境外汇入的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非居民个人将持有的外币现钞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结汇金额、结汇日期和结汇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划转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在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只能为其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五、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出管理

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环办〔2013〕37号附件

附件 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及成就进行全面评价。评审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评定的职称为环境类的研究系列、工程系列和实验系列。其中研究系列分为研究员(正高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助理研究员(中级)、研究实习员(初级);工程系列分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初级)、技术员(初级);实验系列分为高级

实验师(副高级)、实验师(中级)、助理实验师(初级)、实验员(初级)。其他系列职称的评定委托有关单位开展。 第四条高级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部人事司)负责组织,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属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部人事司或部属单位组织的职称评审。 第六条部属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应经人事部门同意,由其档案管理单位向评审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件,或由人事部门直接推荐。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系统以外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职称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件。 第八条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或职称认定。 第三章评审时间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系统对外服务窗口地址和电话

上海市各区(县)公安分局交警支(大)队驾驶员窗 口地址和电话 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交警一支队上海市杨高中路1500号 电话:22046526 邮政编码:201135 “窗口”接待地点、联系电话 驾驶员管理“窗口”杨高中路1500号 22046593 黄浦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上海市大沽路123号 电话:63280123×各部门邮政编码:200003 “窗口”接待地点、联系电话 驾驶员管理“窗口”丰记码头街78号 23034903 卢湾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上海市中山南一路599号8楼 电话:23035415 邮政编码:200023 窗口接待地点、联系电话 驾驶员管理“窗口”打浦路588号 63039218 徐汇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上海市漕宝路381号 电话:64868911×各部门邮政编码:200233 窗口接待地点、联系电话 驾驶员管理“窗口”龙吴路2138号 54820689(声询) 长宁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上海市威宁路251号 电话:62906290×各部门邮政编码:200336

窗口接待地点、联系电话 驾驶员管理“窗口”威宁路201号边门 62906290x39778 静安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上海市南京西路1550号 电话:62893325 邮政编码:200040 窗口接待地点、联系电话 驾驶员管理“窗口”南华苑路55号 56354032 普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上海市府村路125号 电话:62245002 邮政编码:200333 窗口接待地点、联系电话 驾驶员管理“窗口”府村路125号 22049755 闸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 电话:63537217 邮政编码:200070 窗口接待地点、联系电话 驾驶员管理“窗口”天目中路578号 63537217 虹口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上海市水电路1888号 电话:63242200×各部门邮政编码:200434 窗口接待地点、联系电话 驾驶员管理“窗口”水电路1888号 23032630 杨浦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上海市双阳路357号 电话:22043623 邮政编码:200093 窗口接待地点、联系电话 驾驶员管理“窗口”政肃路198号 65102877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2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 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

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3、非金融机构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4、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平台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前言: 1.???????本指南适用于尚未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和首次登陆平台尚以及尚未进行初始化角色分配的用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地址: 3.???????建议使用IE6.0版本以上IE浏览器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用服务平台。 4.???????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对外服务时间:工作日8:00-20:00 5.???????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有时会出现无法登陆,网页打开缓慢等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多试几次或者晚些时候重试 1.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开通 企业应到所属外汇局申请业务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到银行申请业务开通),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本应用中的“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关闭”功能为申请开通的企业办理业务开通并出具开通通知书(见下图1),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为开通后的企业生成业务管理员(ba),为其指派/撤销该应用的企业类角色。开通通知书包含访问地址、初始密码等信息。 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由业务操作员进行密码重置。 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操作员已经在平台存在(即办理过其他业务),则应直接分配权限即可。在使用过程中若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 ?图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 2.首次登录&重置初始密码 ASOne的客户端是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相应的URL地址,显示图2的登录页面: 图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页

用户登录:在该区域,输入用户的机构代码(同组织结构代码)、用户代码、用户密码,系统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如果用户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系统会要求修改密码,如图3所示,如果不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登录后,显示该用户可访问的应用系统(如图5),用户点击应用系统后,进入组装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 图3 系统强制修改密码 在图3所示界面,输入用户的原有密码、新的密码、重复密码,其中新的密码与重复密码必须相同,且不等于初始密码,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如图5所示的平台主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 图4 修改密码 图5:平台主界面 3.创建业务操作员并进行权限分配(以个人结售汇为例) ? ?(1)首先用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员(简称ba)登录到应用服务平台 ? ?(2)进入功能页面,单击“用户角色管理”-》“业务操作员维护”,如下图: ? ?(3)点击“增加(A)”按钮 在上图业务操作员的增加界面,输入用户代码、用户名称、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初始密码,其中用户代码、用户名称、初始密码为必填项,用户代码不能重复。 注意:如果业务操作员在平台中已有用户代码,则直接分配角色即可。 ? ?(4)在角色分配区域,为该业务操作员分配角色,如下图: 注意,为了保证自营出口数据采集工具生效,角色中务必包含:“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 注意:用户代码对应首页登录框中的用户代码,并且一定要为该用户分配角色,否则新建用户登录系统后没有可以访问的功能资源。 ? ?(5)在上图中,单击“保存”按钮,如果保存成功,会有提示信息,如下图: ? ?(6)设置成功后,请用业务操作员账号重新登陆本系统,并修改初始密码。密码修改完成后,再按照《自营出口数据采集工具说明书》的流程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117号

弹出窗口关键词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 【颁布日期】2004.12.0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12.15 【分类号】417131200415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发(2004)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方便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从事各类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公务出国”),规范对个人的外汇管理,现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预算外单位”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本通知中“公务出国”是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公务出境活动。 三、本通知中“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居民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非居民个人的护照、居民个人定居国(境)外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的用汇项目包括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境外差旅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经常项目下的公务出国差旅费用;个人零用费是指公务出国人员使用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汇用于个人零星支出的费用。 五、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办理公务出国用汇手续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境外差旅费时,凡公务出国人员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在购汇支付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零用费时,仍执行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中规定的标准;交通费、翻译费及通讯费等其他用汇,可根据企业预算情况在上述指导性限额内扣除食、宿、公杂和零用费后合理安排使用。 对于出境时间较长,用汇超出上述指导性限额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人员费用时,需对本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境外用汇编制合理预算,根据预算从其自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境外所需费用。(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在购买公务出国差旅费外汇的同时,每人每次可凭护照及签证、本人身份证明,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等值400美元外汇,作为公务出国人员在境外的个人零用费。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境培训、进修项下的差旅费及个人零用费按照上述标准办理。其学费或培训费凭有关合同、协议,根据非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购汇或付汇。对于培训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培训费中是否包括生活费,可凭用汇单位申请,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QFLP结汇与外管局36号文的制度性突破201412

QFLP结汇与外管局36号文的制度性突破(2014-12-11 11:18:49)转载▼ 标签:股票 作者:侯陆军律师 QFLP试点政策最早于2011年由上海市先行落地之初,一度吸引国内各大城市的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为争夺成为试点城市而趋之若鹜,同时对于众多的外资PE而言,仿佛也看到了实现外资进行股权投资的一条坦途。然而,从试点的上海市,包括2013年开始试点的深圳前海,在试点政策出台以后,均不得不面对一个很棘手的现实问题,就是境外PE投资资金的结汇障碍。 一、QFLP结汇额度和142号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142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此条款的规定,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要想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无法使用外汇结汇资金。这等同于将外资投资中国股权的通道给封死了。虽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除直接投资和并购外,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股权投资还可以通过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两种形式,但由于这两种形式对境外投资者设立了严苛的要求和条件,因此实务中很少有外资PE会采用这两种渠道来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QFLP试点政策出台以后,由于不能直接突破142号文的限制,各试点城市主要通过向外管局申请QFLP额度来打通资金入境的另一条特别通道。然而,由于防止热钱借道流入是外管局的最重要考量,其对待QFLP入境仍是非常谨慎,因此,即便是QFLP获得了资格准入,额度审批、资本汇入、结汇投资、利润汇出、清算退出等环节也都要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除上海、北京作为第一批试点城市在QFLP推出不久便各获得了30亿美元的换汇额度,其他试点城市的额度申请进度都并不顺利。深圳自2012年年底正式推出QFLP试点后不久就向国家外管局申请了超过30亿换汇额度,但并未及时获得批准。同时,从上海北京试点QFLP换汇额度的情况来看,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QFLP额度被“闲置”。如上海已批出30亿美元额度给20多家外资PE基金,但目前真正完成结汇投资的项目不到10个,且实际结汇投资额度仅有数亿美元,超过20亿美元额度被闲置。 故QFLP试点推出后,不但因面临142号文的紧箍咒导致外管局额度审批进展缓慢,同时,在已取得换汇额度的试点城市的实施情况来看,亦存在着额度闲置等问题。因此,QFLP试点推出后的实际发展比预期要艰难和缓慢得多。 二、36号文和QFLP 2014年7月15日,国家外管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 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36号文”),该通知的生效意味着外资PE投资中国境内股权项目的大门重新开启。 根据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同时,该通知规定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暂不适用142号文的规定。也就是说,各QFLP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在确定所投项目后,直接将境外LP投入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后划入被投资项目企业的账户,不需要考虑换汇额度,也不需要按支付结汇制下向银行申请结汇的问题。不但彻底打开了外资PE资金进入的大门,同时亦大大简化了投资结汇的程序。同时,按照现行的外资管理框架,外资如果投入允许类、鼓励类的项目,可以不经过商务部的审批,资本金结汇即可进行投资。

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4】37号 为充分发挥失常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 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 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 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者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瘦一圈或者决策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 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 相关外汇管理,按本通知执行。境内机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各方比较关心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细则》的制定,主要体现了管理部门什么样的思路? 答:我们在研究制定《细则》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鼓励藏汇于民,支持个人合理依法持有与使用外汇,实行均衡管理,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创新管理,不断适应市场发展变化,便利银行和个人操作;三是坚持公私并重,不断加强和改进个人外汇收支管理,完善跨境资金流动和交易的监管;四是坚持疏堵并举,依靠现代化手段实行有效监管,把政策调整和监管落到实处。 问:日前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提出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此次《细则》中明确年度总额分别为5万美元。请问,这一做法的主要政策考虑是什么? 答:年度总额管理是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年度总额以内的结售汇手续和凭证大大简化和便利,年度总额以上的则加强真实性审核。这次,《细则》明确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将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与此同时,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也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体现了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则。此次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应能基本满足个人正常的结汇需要,并有利于抑制违规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入境内。 为防止出现重复购汇和分拆结汇等规避管理的行为,保证年度总额管理的有效性,外汇局建立了银行与外汇局联网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必须通过该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此外,该系统还为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平台,有利于银行公平竞争,而个人结售汇也可以不受地域和银行限制,相关业务办理更加便利。 问:《细则》明确个人参与对外贸易活动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请问这对个人对外贸易带来哪些更多的便利? 答:为体现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给予充分便利的原则,《细则》明确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与个人外汇储蓄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比,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此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时,限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同性质账户进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时需进行审核,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后,个体工商户可与其委托的代理企业之间办理资金划转,不受账户开立人限制。这些规定,在充分支持和便利个人对外贸易的同时,也有利于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统计和监测,促进个人贸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问:在给予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充分便利的同时,《细则》是如何体现对个人捐赠、赡家款等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加强真实性审核的监管思路的? 答: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也是这次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管理,总的原则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前提下,对其购汇、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只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捐赠、赡家款、遗产继承等外汇流入比较集中的单方面转移项目的外汇收支,提出了明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个人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后方可结汇;赡家款则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

现行外管管理法规名录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1年6月底)1 一、综合(37项) 1- 基本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4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6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2- 账户管理 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2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 3- 行政许可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1共收录外汇管理法规466件。

2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8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实施 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汇综发[2008]191号 8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 4- 其他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1999]28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汇发[1999]346号 3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汇发[2004]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工作规程(试行)汇综发[2006]10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

外管局网上服务平台企业端操作流程

预收货款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指南 1 系统整体介绍 1.1 登录系统与退出系统 登录系统 整个系统通过Web进行登录验证,功能界面通过链接进入对应的功能窗口。 登录方法: 首先输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0d900825.html,,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的登录页面: 登录界面-1 输入“企业代码”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则会进入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操作界面了。

正常情况下界面的左侧应该出现功能菜单树,如下图所示: 如果不能正常显示功能菜单树,则需要进行相关的配置,配置说明参见操作手册“3 系统设置和帮助”章节。退出系统 点击系统右上角的“退出”按钮退出界面时,系统会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出现是否关闭页面的提示,如下图所示: 退出系统界面-2 如果选择“确定”就退出系统,选择“取消”就回到操作界面。 1.2 用户口令修改 点击系统右上角的“修改密码”按钮时,系统会出现密码修改界面:

修改密码界面 录入项目说明 旧密码,目前登录系统的密码。 新密码,要修改的密码。 确认密码,保证和新密码一致。 功能按钮说明 点击“确定”按钮确认修改密码。 操作说明: 操作员输入旧密码和新密码,确认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返回成功或失败信息。 1.3 主界面布局及常用操作功能介绍 系统的主界面主要由操作区(红色标记区域)与显示区(绿色标记区域)构成,如下图所示:

主界面-1 左边为树形菜单栏,右边为操作区,如图所示: 功能菜单树界面-1 点击菜单栏中任意一个菜单项,在操作区都能出现相应的页面。 另外,若暂时想隐藏菜单栏,将操作区内容全屏显示的话,可以用鼠标左键单击菜单栏右上角的图标,若想还原,点击屏幕左边的“系统功能”标签即可,如图所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 【管理目的】 一、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年度结售汇限额监管 二、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 个人以分拆方式结售汇行为主要特征 ⑴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⑵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⑶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⑷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⑸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⑹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银行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处理的三个原则 ⑴不予办理: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⑵真实性审核: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⑶向外汇局报告: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规定 1、超过本年度结汇总额; 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2、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⑴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⑵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

外管局发布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外管局发布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on March 7, 2014Posted in Finance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部 一、概述 2014 年2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发布了《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外管细则》“) ,进一步落实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以下称“自贸区“) 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其内容主要包括:(1) 便利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2)放宽对融资租赁类公司的外汇监管; (3)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4)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汇本金意愿结; (5)放宽对外债权管理;及(6)改进跨国公司总部相关外汇管理试点政策等。 二、便利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 《外管细则》提出将简化区内企业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例如,区内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将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但外管局仍然要求银行在为区内主体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履行自贸区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审查。 三、放宽对融资租赁类公司的外汇监管 《外管细则》在诸多方面放宽了对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汇监管,主要措施包括: (1)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业务由审批制调整为登记管理; (2)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外放款额度限制; (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购买租赁物的资金需符合一定条件); (4)放宽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的付汇手续(如下图所示)。 四、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外管细则》进一步拓宽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办理渠道,将下列登记事项下放至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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