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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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劳务发生地”原则政策执行效应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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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劳务发生地”原则政策执行效应反思 【标 签】营改增,劳务发生地,执行原则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赵国庆 根据我们前面对1994年-2009年营业税制度下文件的梳理,除了国际旅客货物运输以及旅游服务有特殊表述外,其他劳务都是按照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作为跨境劳务营业税是否征税的判定标准,即“劳务发生地”在上面各个文件的表述中有着很强的痕迹,这种行为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扣缴)营业税,就是看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跨境劳务和跨境货物交易存在很大的区别。货物贸易是有形的,同时货物的出口和进口目前在各国都存在比较完善的海关监管。因此,判定跨境货物的境内和境外交易比较容易。而劳务是无形的,有些劳务的提供和消费是同时发生的,比如音乐会、会展服务;有些劳务的提供和消费并不会同时发生,比如咨询服务。有些服务属于和不动产直接相关的服务。因此,对于各种类似的服务,我们在用“劳务发生地”原则时,究竟何为发生地,是按实际提供地来看,还是按实际消费地来看,必然容易产生争议,也会产生相应的人为避税问题。另一方面,劳务的跨境贸易并不属于海关监管范畴,不像跨境货物贸易有比较完善的海关监管。比如,如果你以CD-ROM的形式进口(出口)软件,你需要履行从海关的报关手续。但是,如果你直接通过Internet下载软件使用,这种就不属于海关监管范围。因此,“劳务发生地”是一个从理论上来看正确的做法。但是落实到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于各种营业税劳务,究竟以什么标准判定其发生在境内和境外,这个就涉及到税收原理到政策落地执行层面的问题了。 正如被OECD各国财长所公认的,“渥太华税收框架条件”(the Ottawa Taxation Framework Conditions)所提出来的一个理想的税制所应该满足的5个条件应该是大家共同的追求: 那我们为什么要在2009年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时,把原来营业税下的以“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来判定跨境劳务的征免税规则,改为按照“劳务的提供方或接受方是否在境内”作为判定跨境劳务的征免税规则,应该是在征管实践中对照上面这些原则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探究营改增的财政经济效应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e10942589.html, 探究营改增的财政经济效应 作者:姜志春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7年第12期 [摘要]本文以营改增为研究对象,以其所带来的一系列财政经济效应为研究目标。首先,对我国当前营改增的最新内容进行了简单介绍;其次,探究了营改增政策实施带来的几点财政效应,并分析了其面临的问题;最后,针对营改增政策实施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应对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财政经济效应 中图分类号:G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2-0091-01 引言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正在稳步前进,同时也取得了优异成效。基于这种经济发展背景,我国为了更进一步促进各个产业经济的优化升级,从而出台了“营改增”的政策。该政策的实施消除了以前重复征税的弊端,实现了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最终将为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本文将以营改增这一政策为研究对象,重点探究该项政策带来的财政经济效应,希望能够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作用。 一、我国“营改增”最新内容分析 “营改增”,即由征收营业税更改为征收增值税。这一政策是我国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同时其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税收政策改革的总体部署。该项政策旨在促进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并加快我国消费和各个产业的优化与升级。用征收增值税代替以前征收企业的营业税,而且仅仅是征收企业的服务或者产品额外产生的增值部分的税收,这种政策是从2011年提出的,在2012年正式展开试点,一直到2013年开始推广至全国。 2016年,营改增政策已经推广至各个行业,而且达到了近6000亿元的减税总规模,其中本年刚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包括金融业、现代化服务业、房地产行业等达到了近4000亿元的行业减税规模,大大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并有效激活了现代化服务业的发展,为我国各个行业的优化和升级奠定了基础。另外,我国增值税纳税人逐渐代替了以前的营业税纳税人,并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营改增政策规定对其征收11%的增值税税率,而对于服务业和金融业而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来对这些行业征收其6%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行业来说,营改增政策规定要按3%的增值税税率来征收。 从2016年5月份开始,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并实施,并将不动产也纳入了抵扣范围。对于原来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将其新增的不动产所含增值税进行抵扣,从而有效避免

2016金融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办税指南 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式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金融机构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3、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征收范围 一、金融服务业的增收范围,按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金融服务税目注释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产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效应分析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由此,上海先行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正式展开。 一、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影响 本文主要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以及对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等三个方面对该政策的效应进行分析。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畴,税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的企业会涉及两个税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征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对于前者来说,貌似税率提高,税负增加,其实不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年不含税应税服务额达到500万才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行抵扣政策,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企业购进的作为经营用的汽车、固定资产、汽油以及其他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由于抵扣的影响,试点交通运输企业的最终税负率会远远低于上述名义税率11%。 根据分析可以得出,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对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是结构调整,稳中有降。 2、营业税改征增值对现代服务业的税负的影响。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的另一个行业就是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这些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前,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范畴,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行业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营改增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刘中虎. 增值税的社会经济效应与“营改增”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13. [2]唐海舟. “营改增”对合肥税收经济的影响研究[D].安徽大学,2013. [3]张扬帆. “营改增”中存在问题的探究[D].山东大学,2014. [4]许峰. “营改增”政策实施影响及对策研究[D].苏州大学,2014. [5]殷琳. 我省“营改增”政策效应分析[D].苏州大学,2014. [6]宋春逸. 我国试行“营改增”政策的现状及其完善[D].上海交通大学,2013. [7]付晓玥. “营改增”扩围与企业税负变化研究[D].西安石油大学,2014. [8]戈昕. “营改增”效应分析[D].内蒙古财经大学,2014. [9]张惠玲.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 企业改革与管 理,2015,04:122+23. [10]贾国兴.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基于厦门市的调查分析[J]. 商业会计,2015,04:80-82. [11]王海霞. 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研究[J]. 中国集体经 济,2015,06:67-68. [12]陈立新. 论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其策略[J]. 时代金融,2015,03:142. [13]陈琛. 安徽省“营改增”试点政策影响分析[J].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99-101. [14]. “营改增”的七项优惠政策[J]. 中国工会财会,2015,03:44-45. [15]付俊花. 完善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问题探析[J]. 商业会 计,2015,06:40-41. [16]李刚. “营改增”促进青岛经济优化升级[J]. 中国国情国 力,2015,02:65-67. [17]王一然. “营改增”税收问题实证研究——以辽宁省“营改增”试点工作为例[J]. 辽宁经济,2015,01:46-49. [18]黄义晏. “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税负的变化及政策优化建议[J]. 商业会计,2015,05:126-127. [19]李承健. 论营改增对行业税收负担的影响[J]. 商业经济研 究,2015,09:96-97. [20]郭瑶. “营改增”过程中问题与对策探析[J]. 中国市 场,2015,08:117-118. [21]孙钢. “营改增”伴随的理论迷茫与辨析[J]. 国际税收,2015,02:33-36. [22]曹静.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与对策[J]. 新经济,2015,02:54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胡文霞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 会务组织:一六八培训网 时间地点:2016年05月27-28日广州 06月04-05日上海 06月25-26日深圳 学员对象:总经理、高管、税务专员、财务人员等企业税务方面专业人员 授课方式:案例研讨、角色演练、小组讨论等形式的互动式,要求全员参与。 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1 月 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范围和行业逐 3 月 5 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房地产、建筑施工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将在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营改增”。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 “营改增”税收法规的大范围变化给企业的 布局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寻求战略布局及税务筹划的创新思维和方法,来提升企业税收策略和对策,同时防范由税务引发的法律风险。具体培训收益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全面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法规变化 2、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3、掌握企业战略决策中的税务管理与筹划方法 4、掌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税务管理与避税方法 5、掌握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营改增“的特殊处理 1、“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的解读 2、“营改增”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新契机 二、 “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分析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解析

2、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4、可抵扣与不得抵扣进项税 5、“营改增”过渡政策如何执行 第二讲:“营改增”带给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一、“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发展机遇 1、全面降低纳税成本的深度分析 2、节税效益促发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升级 二、“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严峻挑战 1、企业财务管理难度加大 2、企业涉税风险进一步增大 第三讲:“营改增”企业经营应对策略 一、商业模式与经营流程的规整与设计 1、不同的商业模式(经营流程)决定税负的轻重。 2、如何创新商业模式(经营流程),从而获得节税效益的最大化。 二、组织结构的梳理与设计 1、如何选择和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从而改变企业的纳税待遇。 2、设计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有效路径与方法。 第四讲:“营改增”财务管控方法 一、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思考与设计 1、采购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2、销售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二、销项税额中的管控与疑难问题处理 三、进项税额抵扣疑难问题的管控 四、“营改增”票据管理涉税风险防范 第五讲、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税务筹划与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要点与筹划思路 1、“营改增”政策税务筹划要点 2、“营改增”税务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三、税率的税务筹划 四、应纳税额的税务筹划 五、“营改增”税务筹划方式

会计学论文 “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效应分析

“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效应分析 ——以保利集团为例 [摘要]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房地产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行列。在研究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房地产行业概况的基础上进行“营改增”的影响分析。基于“营改增”和“去库存”的双重政策的视角下,对保利集团的税负、成本情况和利润进行理论和数据分析,得出“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同时,根据“营改增”对各线城市的影响,分析出企业应在各线城市中的相应措施。通过分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效应分析,更好地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负;影响分析

Analysis of the Effect of VAT on Real Estate - Poly Group as an Example Abstract:Since May 1, 2016, the state has comprehensively pushed forward the reform of VAT, and incorporated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nto the pilot reform of VAT. In the study of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arget enterprises,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on the basis of the VAT impact analysi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tax reform" and "reducing their unsold hom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ax burden, cost and profit of Poly Group, and obtains the influence on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 At the same time, according to the VAT on the impact of the city line, the analysis of enterprises in the line should be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in the cit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VAT on the real estate business effects analysis, to better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enterprises an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Keywords:VAT;Real estate enterprises;Tax burden;Impact Analysis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效应分析引言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效应分析引言 1.研究背景 交通运输业的建设不仅是关系到民生的重大问题,更是影响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自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实施“营改增”以来,我国交通建设项目的税收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交通建设项目质量也得到了有效提高。这对加快我国基础交通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也有研究表面,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施的初期,由于交通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不稳定,企业的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成本不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高使企业应纳增值税负增加,交通运输相关企业的赋税压力并没有减少,因此很多的交通运输企业绩效没有明显改。同时,与其他的第三产业相比,交通运输业又具有服务范围广、影响国民经济大等特点,因此税收制度改革对于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收税变化的负面影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 2.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研究目的 交通运输业在实施“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以来,交通运输企业的财务状况受到了比较大的影响。由于“增值税”的一个非常大的特征是税负抵扣机制,简单来说就是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的可抵扣的税务项目比重将在很大一方面影响“营改增”企业的税负。如果企业在可抵扣进项税额方面的支出比例较大的,其增值税负担应当减轻;如果企业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方面的支出数额较大的话,则在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后,税收负担很可能增加。笔者通过比较“营改增”实施前后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影响,讨论了对于相关企业在政策下的发展方向以及如何顺应政策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1.2.2研究意义 税收是我国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它在调控社会财富分配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交通运输业的建设不仅是关系到民生的重大问题,更是影响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二者对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都有着不可

我国营改增的财政经济效应

我国“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1+6行业试点后,2013年8月1日试点又扩大至1+7行业,并在全国推行。从理论和实践结合分析,“营改增”不但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变革,同时对企业税负、财政收入、经济增长、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居民福利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企业税负效应 “营改增”作为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中最为重要举措,具有总体减税幅度大,并呈企业、行业、产业结构性减税特征。 1.企业税负效应。“营改增”对试点企业具有减税效应。因为在“营改增”前,服务业缴纳营业税,服务企业从上游企业购入材料和设备缴纳增值税,购入服务缴纳营业税,无论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均不能在服务业营业税中抵扣,从而形成重复征税。“营改增”后,服务业缴纳增值税,服务企业外购材料、设备、服务承担的进项增值税允许在服务企业销项增值税中抵扣,从而避免了服务企业与上游企业之间的重复征税,减轻了服务企业税收负担。截至2012年底,上海共有15.9万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超过90%试点企业税负明显减轻,税负有所增加的企业不 到10%,减税效果较为明显。①  主要是由于增值税 进项抵扣减税幅度大于税率提高增税幅度,从而总体上产生减税效应。 2.行业税负效应。“营改增”试点企业总体税负减轻,但有明显的行业差异性特征。在“营改增”试点所确认的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和鉴证咨询服务1+6行业中,增税企业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租赁业。交通运输业之所以税负上升,主要是税率由征 营业税时的3%提高到征增值税时的11%,在进项税抵扣产生的减税不足以抵销税率上升产生的增税时,导致税负上升。但从行业细分业看:航空运输由于航空用油占比较大,设备、机修、地面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可抵扣进项税比例较高,虽为运输企业仍有较大幅减税;陆上运输企业由于进项抵扣比例不高,再加上道路收费等没有纳入抵扣范围导致抵扣不充分,经济不景气下企业设备购置推迟,导致企业税负大幅度增加;而水上运输企业由于“营改增”前已购运输设备,“营改增”后不再增添致使企业税负大幅上升,反之则税负大幅下降,企业苦乐不均。而租赁业之所以税负上升,主要是税率由征营业税时5%提高为征增值税时17%,使税负较大幅度上升,但融资租赁企业实行“营改增”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使融资租赁企业在享受即征即退时税负基本平衡,但地方税不退导致总体税负有所上升。 3.产业税负效应。“营改增”不但消除了试点企业重复征税,减轻了试点企业税收负担,更为重 我国“营改增”的财政经济效应 * □ 胡怡建 田志伟 内容提要:本文剖析了“营改增”对企业税负、财政收入、经济增长、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居民福利的内在影响,以期为促进“营改增”的深入改革,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 财政经济 效应研究 *本文是胡怡建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结构性减税制度变革、效应分析和风险控制研究》(项目批准号71373151)阶段性研究成果。① 姚玉洁、徐 蕊《上海营改增一年整体减税逾270亿元,试点企业盼扩围加速》,《新华网》2013年3月3日。

营改增时间表 政策内容 现状

“营改增”时间表、政策内容及现状 2011年11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这是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的又一重要措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步骤,是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政策的实施将给相关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一、营改增政策实施时间表 实施思路:从经济发达大城市试点,然后再辐射到全国。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 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年7月31日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试点日期: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2011年11月16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以及随后发布了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上海市试点通知、北京等八省市试点通知等文件。营改增试点主要涉及几方面内容:一是主要产业方面,本次“营改增”主要选择交通运输与部分现代服务业两大行业作为改革试点。二是税率方面,在现有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优惠税率13%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三是计税方式,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政运输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四

关于营改增减税效应分析

关于营改增减税效应分析 关于营改增减税效应分析 关于营改增的减税效应,见仁见智,有的试点纳税人人认为税负下降了,有的则感觉税负增加了。这种看似矛盾的说法,与看待问题的角度、方法有很大关系。 营改增之所以能起到减税效应,关键在于营改增将因营业税、增值税并存导致中断了的抵扣链条,重新连接起来,通过抵扣机制,实现只对本环节增值额征税,消除了对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的重复征税,从而减轻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那么,为什么有的试点纳税人感觉税负加重呢?结合工作中遇到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在营改增之前采购设备造成的。以运输业试点纳税人为例,在营改增之前采购运输设备的试点纳税人,因无法抵扣设备的进项税,导致税负加重,而营改增之后采购运输设备的纳税人,之前与之后,哪怕只差一天,也可以抵扣购进设备的进项税,不但税负下降,甚至可能在试点之后一段时期内,因为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用缴纳增值税,税负可以降到零。 二是购进不均衡造成的。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只要取得进项税发票,不论与这张发票对应的原材料使用多长时间,都可以一次性抵扣。所以,在销售均匀的情况下,购进支出不均衡,导致不同月份税负变化较大。购进支出大,进项税多的月份,应纳税额少,甚至不用缴税,税负下降。购进支出少,进项税额少的月份,应纳税额

大,税负增加。 三是改革不彻底造成的。在不动产、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对一些不动产比重大,利息支出大的企业,因为无法抵扣,可能导致税负增加,在营改增全部到位后,随着抵扣项目的增多,税负会逐步下降。 四是供应商造成的。有的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专用发票,导致试点纳税人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销售价格相对低一些,试点纳税人可以弥补,因没有专用发票抵扣造成的损失。 五是采购商造成的。有的试点纳税人本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等优惠政策,但是采购商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为留住客户,不得不以放弃免税,转而缴税为代价,给采购商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税负增加。 基于试点纳税人税负加重的各种原因,看待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应该从以下角度: 一是从纳税人整体看。营改增是一项税制改革措施,是一项宏观经济政策,评价其效果,应首先从宏观的角度,从整体的角度。从纳税人整体看,绝大多数纳税人税负是下降的。原增值税纳税人,由于购进营改增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税负是下降的。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5%降低到3%,税负是下降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也不应是普遍现象。 二是从改革全过程看。试点纳税人税负增加的原因之一,是改革

营改增具有怎样的目的和意义

营改增具有怎样的目的和意义 营改增是对过去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让税收制度更科学合理,符合国际惯例。 营改增试点改革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革试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1.有利于推动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 我省服务业仅占GDP的32%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服务业增加值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2%。要按照服务业“十二五”规划,实现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迫切需要通过营改增消除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约束。现代服务业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营改增试点首先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为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提供了有利的契机。据测算分析,我省拟纳入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4.62万户。实行营改增后,全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直接减少税负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总体税负下降13.3%,对现代服务业发展形成重大利好。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税负明显减轻,从营改增中获益更多。特别是对中小服务业发展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2.有利于促进制造业提升综合竞争力。 增值税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抵扣机制”。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一些制造业在获取服务的同时,也获得了进项增值税抵扣,降低了税负。据测算,全省营改增后抵扣的税款是相当大的。此外,营改增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打通后,避免了重复

营改增政策专家解读营改增租赁业政策解读.doc

2018年营改增政策专家解读营改增租赁业 政策解读 2018年营改增政策专家解读营改增租赁业政策解读 5月1日,营改增政策正式实施,这对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服务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有关“营改增”的实施办法公布,表明人力资源服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但人力资源行业里却是一片“哀声“。对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而言,税负跟营改增前相比反而是有所增加的。对此问题,笔者邀请到国内顶级税务专家陈启宣,专业解读营改增”对人力资源企业的税负影响: 问题一:人力资源服务业现在发展情况如何? 陈启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越来越快,随着我国近年来用工需求的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面对的将是一个庞大的市场,目前国内共有将近5万家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除了传统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还有51社保、金柚网,爱员工等是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问题二:“营改增”后对人力资源企业的税负有什么影响? 陈启宣:“营改增”政策的提出和实施使得大部分人力资源企业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流转税负增加情况,这不仅与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还对人力资源直接相关的上下游企业也有显著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四点:

1.税率变化的影响 “营改增”前人力资源企业一般按5%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6%缴纳增值税,在无可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下,税改后增值税的税负会大于税改前营业税的税负。税负差1%,在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税改后增值税的税负会小于税改前营业税的税负,具体税负差取决于可抵扣的多少。 2.计税依据变化的影响 营业税为价内税,应纳税额等于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增值税为价位税,“营改增”后需要将营业收入换算成不含税价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我们假设某人力资源企业“营改增”前年收入为A万元,应交营业税A*5%=0.05A(万元)。实际税负5%,税改后年收入不变,增值税计价收入A除以(1+6%)=0.94A(万元),在没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交增值税0.94A*6%=0.0566A万元,实际税负 5.66%,名义税负差为6%-5%=1%,实际税负差为5.66%-5%=0.66%,在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税负差会更小。也就是说价内税转为价外税在没有抵扣的情况下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名义上增加1%,实际增加0.66%。 3.可抵扣项目的影响 “营改增”后,因增值税的可抵扣性,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企业应积极、合理地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抵减销项税,减少企业的实际税负。同时,税改后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人力资源企业同样享受首次购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全额抵扣,企业可凭借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016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题库及答案

第1部分判断题 -------------------------------------------------------------------------------- 题号:QHX016505 所属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10.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A、对 B、错 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B 解析: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题号:QHX016491 所属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12. 进项税额是企业代垫资金,一定要加快货物的销售,才能把代垫资金收回来;收回了代垫资金,才能降低经营风险。 A、对 B、错 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A 解析:进项税额是企业代垫资金,一定要加快货物的销售,才能把代垫资金收回来;收回了代垫资金,才能降低经营风险。 题号:QHX016489 所属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21. 增值税不会重复征收。 A、对 B、错 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A 解析:增值税不会重复征收。 题号:QHX016504 所属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2.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A、对 B、错 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A 解析: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题号:QHX016509 所属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6.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或1年。 A、对 B、错 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B 解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题号:QHX016486 所属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23. 增值税就增值部分交税,故称为增值税。 A、对 B、错 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A 解析:增值税就增值部分交税,故称为增值税。 题号:QHX016512 所属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1.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错误 解析: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题号:QHX016507 所属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2. 甲餐馆为一般纳税人,收取餐费106元(含税),则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6/(1+税率6%)=100(元)。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错误 解析:甲餐馆为一般纳税人,收取餐费106元(含税),则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6/(1+税率6%)=100(元)。

“营改增”制度对经济的效应和影响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效应分析和影响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作为我国税制改革重要举措在全国启动。我市国税部门按照总局要求,及时部署、加强宣传培训、采集相关信息,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营改增”政策在我市顺利实施,并取得一定成效,对中小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营改增”纳税人行业分布情况 截至2015年4月末,我市共有1,563户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104户,占全部“营改增”户数的7%;小规模纳税人1,459户,占全部“营改增”户数的93%。涉及交通运输业354户、邮政业33户、电信业26户、部分现代服务业1150户。 二、“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收入情况 试点以来,我市累计实现“营改增”税收收入12,582万元,其中:2013年实现“营改增”税收收入2,073万元,2014年实现“营改增”税收收入7,261万元,2015年1-4月份,试点行业“营改增”税收收入3,248万元,其中:交通运输业987万元、邮政业15万元、现代服务业1,269万元、电信业977万元。 三、“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为服务业企业发展提供了空间,加大了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经过近两年运行,“营改增”的影响逐渐显现。 (一)“营改增”制度,使企业税负明显降低 “营改增”实施以来,在原增值税税率基础上增设了两档税率,分别为11%、6%,相比营业税税率5%、3%有所提高。但营业税是以纳税人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直接计算征收,不实行抵扣税款政策;而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实行环环抵扣,对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运输费用等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实际负担的应纳税额相比征收营业税会明显降低。2013年8月份实行“营改增”以来,我市共有104户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共实现销售收入679,773万元,实现增值税12,582万元,综合税负1.85%,与原营业税税率5%或3%相比,税负明显下降,具体税负下降情况如下表:

“营改增”政策解读(一)

“营改增”政策解读(一)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要区别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 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 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或销售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 从增值税来看,其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仅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的增值额征税,即在本环节计税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 劳务已征税款。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为3%。增值税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 从营业税来看,其征收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 动产。营业税除了娱乐业实行5%—20%的税率外,其他税目的税率为3%或5%。营业税的计税方法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同一项收入因为分工经过多个生产 经营环节要征多道税,因而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主要表现在:从事营业税劳务 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从事营业 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 二、国家扩大实施“营改增”试点的背景 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 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从而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

《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

《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 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 答: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

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请问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总理提出的要求? 答: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 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这充分证明营改增的制度框架体现了总体减税的要求。 3 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着力点。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作出妥善安排。一是一次性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同时,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四、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对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有何影响? 答: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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