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农惠农政策1

中央和省支农、惠农政策解读(一)

主讲老师李瑞芬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意义

2015年,农业农村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开发农村二、三产业增收空间,拓宽农村外部增收渠道,加大政策助农增收力度,努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的势头。

2015年出台了50项支农惠农政策。

二、政策涉及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一)政策宗旨: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

(二)主要思路:健全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保持农业补贴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逐步扩大“绿箱”支持政策实施规模和范围,调整改进“黄箱”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惠农增收效应。

【说明】

“绿箱”政策,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如研究、病虫害防治、培训、推广与咨询服务。

“黄箱”政策,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如价格支持;种植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等。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一是继续实施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选择部分地方开展改革试点,提高补贴的导向性和效能。

二是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向主产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扩大节水灌溉设备购置补贴范围。

三是实施农业生产重大技术措施推广补助政策。

四是实施粮油生产大县、粮食作物种植大县、生猪调出大县、牛羊养殖大县财政奖励补助政策。

五是扩大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范围。

六是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制度。

三、主要政策解读

(一)粮食直补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5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1.补贴对象

直接补贴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

【提示】

坚持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抛荒地和非农地征用的耕地不予补贴。

具体实施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补贴方式

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则上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切实可行的补贴方式。

具体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兑付方式

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

当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尽可能在播种后3个月内一次性全部兑现到农户,最迟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兑付完毕。

具体兑付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良种补贴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行农作物良种补贴,目的是支持农民积极使用优良作物种子,提高良种覆盖率。

1.补贴对象

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给予补贴。

2.补贴范围

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试点。

3.补贴标准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

4.补贴方式

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区、市)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5.保障措施

(1)补贴公示

严格实行良种补贴村级公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公示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公示结束后,要对农户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查,情况不属实的及时改正。

村级公示单要存档备案。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设立良种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资金管理

良种补贴资金要按照国家规定专款专用。

(3)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对良种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纠正良种补贴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良种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三)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5年继续实行资综合补贴,2015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 071亿元。

1.补贴对象

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化肥、柴油、种子、农机)的农民。

2.分配办法

各省财政对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全额分配到市、县,省对市、县的分配实行“普惠制”,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核定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分配给各市、县。

再由各市、县将省核定到市、县的补贴面积逐级分解落实到农户,具体分解落实到户的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3.兑付方式

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折通”兑付到户,每年与粮食直补资金一并兑付。

4.操作程序及要求

补贴须经过农户(职工)申报、乡镇(农场)审核、张榜公示、县(市、区、农场)核定等程序,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核定补贴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有差距的地方,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采取统一打折均摊的办法核定到农户,以减少矛盾。

从2012年起,对当年补贴面积有变动的农户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没有变动的农户,可以以公告替代公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基层工作量。

(四)农机购置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的补贴。

1.补贴对象

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补贴标准

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一是种植机械,步进式水稻插秧机补贴6 000元/台,育秧播种机补贴5 000元/台,乘座式水稻插秧机补贴40%/台,三麦播种机(与大中拖配套)分别补贴1 500元/台(复式作业)和30%/台(单式作业),油菜播种机补贴500元/台。

二是动力及耕整地机械,田间开沟机(与大中拖配套)分别补贴30%/台(与大中拖配套)和400元/台(与小拖配套),4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补贴30%/台,旋耕机(与大中拖配套)补贴1 500元/台。

三是植保机械,手推式喷雾机分别补贴1 200元/台(担架式)和600元/台(框架式),常温烟雾机补贴30%/台,静电喷雾器补贴400元/台。

四是收获及处理机械,油菜收割机补贴5 000元/台,玉米收割机(背负式、自走式)、大蒜收获机和烘干机(6~12吨)均补贴30%/台,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补贴3万元/台。

五是农村能源及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秸秆还田机分别补贴2 000元/台(与大中拖配套)和700元/台(与小拖配套),秸秆打捆机(圆捆、方捆)补贴40%/台,秸秆制粒设备和畜禽粪便处理机(固液分离机)均补贴30%/台,秸秆气化炉补贴400元/台。

六是高效设施农业机械,增氧机分别补贴30%/台(微孔曝气式)和300元/台,投饵机补贴300元/台,挤奶设备(含奶罐)补贴6万元/台,果蔬保鲜设备、田园管理机、大棚卷帘机和茶叶杀青机均补贴30%/台。

项目由各地农机部门组织实施。

3.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表格

用户需本人亲自到当地县(乡)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同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承包者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承包证明;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工商登记证书及公章。

(2)审查并公示

农机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经过县级审核、市级评审和审批,市、县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把表格直接还给申请者本人。注:取表时注意查看一下表格是否填写完整,是否盖章。

(3)购买机器

用户在申请表的有效期内凭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到经销点购买农机具,付给经销商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款项。拿到机具后要在申请表上签字,自己留一份,其余给经销商,并索取补贴机具的销售发票。

(4)登记入户、核发牌证

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对用户提交的材料、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和价格等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补贴机具进行编号和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标志,用户要积极配合完成,并登记入户,领取牌证。

(5)补贴金额结算

补贴结束后,经销商跟农机局核对数据无误后向省财政厅提交结算申请,一经批准即可到省财政厅领取补贴款项。

(五)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2015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即依法报废旧农机并换购新农机的补贴。

1.补贴对象

在试点县(区、市)内依法报废旧农机并换购新农机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2.补贴原则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3.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

3 000元到1.8万元不等。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4.申请流程

(1)机具报废申请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机主),持登记证书、农机牌证、身份证明等凭证向县(区、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机具报废标准等规定和要求签注意见。

(2)机具回收

机主将同意报废的机具交售当地县(区、市)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

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报废机具残值由农机回收单位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区、市)农机管理部门监督农机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3)注销登记

机主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携带《回收证明》、登记证书、牌证等凭证,到当地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报废手续,注销农机牌证。

(4)申请更新

机主凭《回收证明》到当地县(区、市)农机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向县(区、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换购新机申请。

县(区、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机主报废和拟新购的机具类型和补贴额度,对报废更新申请进行严格审核。

新购机具的实际价格(指扣除应享受的农机购置补贴后的价格)必须高于已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

通过审核的机主可优先获得新购一台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当地县(区、市)农机管理部门为机主出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5)兑现补贴

机主凭有效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在购置新机时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同时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享受购机补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时折抵购机款,机主按扣除两部分补贴后的价格支付购机款。

(六)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在2014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2015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

2014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

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3%、2.2%和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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