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3-2005)

山东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3-2005)
山东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3-2005)

山东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3-2005)

发布日期:2008-04-30 浏览次数:602 字号:[ 大中小]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建筑工程学院环境工程系负责起草,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丽贞、陈文兵、杨义飞、孔进、张向阳、徐少昌。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辖区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重氮偶合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COD)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3 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及定义:

3.1 染整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染整包括预处理、染色、印花和整理。俗称印染。

3.2 纺织品textile

纺织工业产品,包括各类机织物、无纺织布、各种缝纫包装用线、绣花线、绒线以及绳类、带类等。

4 技术内容

4.1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必须达到当地的总量控制的要求。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废水,应达到该污水处理厂本身确保达标排放所规定的进水标准。

4.2 标准分三时段执行,各时段标准分为A、B两级。

4.3 直接排入GB 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Ⅲ的B级标准;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以及将来在规定允许的水域所建排污口,都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4 标准值见表1。

表1 山东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六价铬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

5.2 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等比例采样;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等比例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3 排水量

排水量不包括冷却水及生产区非生产用水,其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5.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6 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2。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GB4287-92 代替GB4287-84及GB8978-88 纺织印染工业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1992-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纺织染整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纺织染整企业的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级法 GB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 7474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 术语 3.1 染整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染整包括预处理、染色、印花和整理。俗称印染。 3.2 纺织品textile 纺织工业产品,包括各类机织物、无纺织布、各种缝纫包装用线、绣花线、绒线以及绳类、带类等。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4.1.1 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6-89 1989-12-05发布1990-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宜和范围 1.1 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1.2 适宜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 GBJ48 医院水排放标准(试行)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BG491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BG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本标准根据地面水水质规划、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及经济技术条件等差别,将全省划分为五类控制区。 3.1 特殊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水体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其他水体保护区,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 3.2 一类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经济渔业水体保护区和海水浴场。 本控制区内,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设备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3 二类控制区,指附录1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4 三类控制区,指附录2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三级标准。 3.5 四类控制区,指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三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四级标准。 3.6 各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可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4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4.1 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污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不准稀释排放。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 5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术语 3.1 活屠重 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 3.2 原料重 指作为加工肉制品原料的冻肉或鲜肉。 4技术内容 4.1 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 a.畜类屠宰加工; b.肉制品加工; c.禽类屠宰加工。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4.2.5 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置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山东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3-2005)

山东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3-2005) 发布日期:2008-04-30 浏览次数:602 字号:[ 大中小]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建筑工程学院环境工程系负责起草,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丽贞、陈文兵、杨义飞、孔进、张向阳、徐少昌。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辖区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重氮偶合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COD)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3 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及定义: 3.1 染整dyeing and finishing

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5-31_(1)

DB CS B 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20□□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2013.5 20□□-□□-□□发布20□□-□□-□□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

DB□/□□□□-20□□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7) 6 实施与监督 (8) 附录A (9) 附录B (13) 附录C (22)

DB33/□□□□-20□□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浙江省纺织染整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与纺织染整工业相关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纺织印染一般技术常识

纺织印染一般技术常识 1.纤维:长度比直径大许多倍,并具有一定韧性的纤细物质称为纤 维。但不是所有纤维都能进行纺织加工并具有服用价值,纺织纤维应具有良好的物理机械性能如一定的强度、弹性、细度、长度以及较高的化学稳定性。棉、麻、丝、毛是较好的理想的天然纺织纤维。上个世纪多种化学纤维研制成功,已在纺织纤维中占有重要地位。 2.纤维的长度一般用毫米mm、厘米cm表示,纤维细度直径用微米 um表示。棉纤维长度35mm细度10~40um 、羊毛长度30~65mm 细度15~37um细长卷曲的实心圆柱体,羊毛纤维的表面层带有鳞片皮质层,中心为毛髓是多种氨基酸缩合而成的网状大分子。蚕丝也叫真丝,由数根茧丝相互抱和,外层粘附丝胶,是多种氨基酸组合的天然蛋白质纤维,主链是缩胺酸——肽链,,一根丝的截面积为80um2直径1um一根丝素由50`100根细纤维经丝胶沾合,丝素含量70~80%丝胶含量20~30%为多孔纤维截面呈三角形,丝鸣特征,可用氧化剂、还原剂漂白,但不能氯漂。麻属植物的润皮纤维主要组成为纤维素含量达70~80%还含有半纤维素12~15%、果胶、木质素、脂肪质、氮化合物. 3.纤维素大分子的化学结构: 纤维素大分子属于碳水化合物所含元素C、H、O,将纤维素水解得到的是葡萄糖(C6H12O6)。所以纤维素是由多个端葡萄糖剩基结合,分子式(C6H10O5)n一端有四个自由羟基,另一端有三个自由羟基和一个半缩醛羟基(潜在醛基)可见纤维素大分子具有还原性。

一般棉型化纤长度在38mm、细度0.133~0.167tex(1.2~1.5d) 毛型化纤长度在65mm、细度0.33tex(3d) 中长纤维长度在65mm、细度0.33tex(3d)介于棉和毛纤维长度和细度之间.纺织纤维应具备的特性: 4.1 物理机械性: ﹙1﹚一定的光泽、﹙2﹚一定的手感、﹙3﹚一定的长度10mm以上才有可纺价值、 ﹙4﹚耐热性在高温下不分解,低温下不僵硬。﹙5﹚绝热性保暖防寒、﹙6﹚有良好的强度、延伸性、弹性,适应拉伸、揉搓、摩擦、折叠等机械作用。﹙7﹚吸湿性 4.2化学性能 ﹙1﹚耐水性﹙2﹚耐化学助剂如酸、碱、盐、还原剂、氧化剂﹙3﹚耐日光、耐紫外线 4.3纤维分类: 天然纤维:棉C 麻(亚麻L、大麻、黄麻)竹纤维 精制纤维素纤维:TENCEL 植物纤维再生纤维素纤维:普通粘胶纤维R 高湿模量粘胶纤维(富纤)P 、铜氨纤维 半合成纤维:醋酯纤维、三醋酯纤维(纤维素酯) 天然纤维:丝S、羊毛W(马\兔\马海毛\骆驼)、大豆纤维 纤维种类- 动物纤维 半合成纤维:乙烯系单体与蛋白质共聚 物纤维 天然纤维:石棉、 矿物纤维合成纤维:锦纶N、涤纶T 丙纶PP 氯纶CL 维纶PV A 腈纶A 氨纶SP 无机纤维:玻璃纤维、碳纤维、金属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2005 1 范围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技术内容 2.1 标准分级和限值 2.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2.1.2 在划定的II、III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2.1.3 排入北京市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2.1.4 排入北京市III、I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5 排入北京市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2。 2.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2.1.3、2.1.4、2.1.5的规定。 2.2 其他规定 2.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8703的规定。 2.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2.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2.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III、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 962—2015

ICS 13.040.40 Z 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 962—2015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2015 - 03 - 31发布2015 - 04 - 01实施

DB33/ 962—2015 目次 前言.................................................................................................................................................................... I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6) 附录A (规范性附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7) I

DB33/ 962—2015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加强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实际情况和特殊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工艺废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中的相关规定;工艺废气中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执行。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和污水处理站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颁布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三: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 制 说 明 (二次征求意见稿)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二OO八年七月

目 录 1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3) 1.1 纯碱的工业的基本情况 (3) 1.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3) 1.3 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 (3) 2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和预期目标 (4) 2.1 编制原则 (4) 2.2 预期目标 (4) 3 纯碱主要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4) 3.1 氨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4) 3.2 联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6) 3.3 天然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8) 4 国际纯碱生产技术水平及水污染物控制水平 (8) 5 我国纯碱生产技术水平及水污染物主要控制技术 (10) 5.1 我国纯碱工业的优、劣势分析 (10) 5.2 我国纯碱企业水污染物主要控制技术 (11) 6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内容和指标的确定 (12) 6.1 适用范围 (12) 6.2 术语和定义 (12) 6.3 标准时段划分与区域划分 (12) 6.4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12) 6.5 本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对比 (15) 7纯碱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达标环境效益分析 (15) 8 达标投资及运行成本分析 (16) 9 达标可行性分析 (16) 10达标治理技术(脱氮技术)说明 (16) 附件1: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处理表 (17) 附件2:专家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说明 (25)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1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1.1 纯碱的工业的基本情况 纯碱工业是我国创建最早的化学工业,始建于1917年,到今已有90多年的历史,可谓中国的 “化工之母”。纯碱产品是重要的化工基础原料,是建筑玻璃、日用玻璃等建筑材料的主要原料并广 泛应用于轻工业、冶金工业和食品工业。纯碱工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 目前,纯碱生产能力和产量均居世界首位,出口量居世界第二位,近年的进出口量见表1。 表1 2000-2007纯碱进出口量 单位:万吨 年份 进口 出口 2001 7.8 110.4 2002 29.4 114.7 2003 30.1 125.5 2004 19.7 143.0 2005 7.1 177.5 2006 14.2 181.0 2007 4.0 170.6 目前,世界纯碱生产能力为4500万吨/年,其中合成法约占三分之二,天然碱法占三分之一。 但在我国纯碱工业中,天然碱法比重很小,主要采用氨碱法和联碱法这两种合成法来生产纯碱。我 国现有纯碱生产企业50家,其中氨碱法生产企业13家,联碱法生产企业36家,天然碱生产企业1 家。自2003年起,我国纯碱生产能力和产量稳居世界首位。2006年我国纯碱生产能力为1670万吨, 其中氨碱法的生产能力为826万吨,联碱法的生产能力为748万吨,天然碱法的生产能力为96万吨。2006年我国纯碱产量为1543万吨,约占世界纯碱产量的三分之一。 2006年纯碱工业纯碱生能为:1574万吨。按氨碱法生产纯碱(826万吨),工业废水氨氮排放 量以1.38kg/t碱计算排1.14万吨氨氮。联碱法生产纯碱(748万吨),工业废水氨氮排放量以1.9 kg/t 碱计算排1..4万吨氨氮。全年纯碱工业废水排氨氮为2.56万吨。2006年全国工业废水氨氮总排放量 为:42.4万吨,纯碱工业废水排放氨氮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的6%。实际氨氮排放占有率要小于该 值。 1.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纯碱生产对环境都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特征污染物是联碱的含氨废水和氨碱的蒸氨废液。而 天然碱法除了有一些固体废物产生,与生产直接接触的废水基本都是回用的,基本没有工业废水外 排,仅有少量的厂区生活污水和冷却废水外排,因此本标准对于天然碱法生产纯碱的水污染物排放 控制与生产纯碱的其他两种有所不同,不仅水量少,而且污染因子也没有氨氮和硫化物,只有常规 的COD、pH、悬浮物和石油类四种控制指标。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随着纯碱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行清洁生产, 纯碱工业在生产技术水平和污染物控制等方面都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纯碱工业一直没有本行 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尤其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企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部分企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或地方标准。由于这些 标准针对性不强,既不符合纯碱企业的生产实际,又造成了行业执行标准的不统一。因此,各地方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企业普遍要求制定符合纯碱行业特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适应环境保护管 理和纯碱工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1.3 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 1.3.1 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度国家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环办[2002]62号文),由中国化工 环保协会和中国纯碱工业协会组织纯碱行业和环保行业的专家于2002年起开始编写《纯碱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合同编号:2002-37)。 1.3.2 标准编制过程

纺织印染流程

纺纱工艺流程 把棉花纺成纱,一般要经过清花、梳棉、并条、粗纱、细纱等主要工序。用于高档产品的纱和线还需要增加精梳工序。 生产不同要求的棉纱,要采取不同的加工程序,如纺纯棉纱和涤棉混纺纱,由于使用的原料不同,各种原料所具有的物理性能不同,以及产品质量要求不同,在加工时需采用不同的生产流程。 (一)纯棉纱工艺流程 1.普梳纱:清花→梳棉→头并→二并→粗纱→细纱→后加工2.精梳纱:清花→梳棉→预并→条卷→精梳→头并→二并→三并→粗纱→细纱→后加工 (二)涤棉混纺纱的工艺流程 1.普梳纱:原棉:清花→梳棉→ →头并→二并→三并→粗纱→细纱→后加工 涤纶:清花→梳棉→ 2.精梳纱: 原棉:清花→梳棉→预并→条卷→精梳 →头并→二并→三并→粗纱→细纱→后加工 涤纶:清花→梳棉→预并→ 二、纱线产品分类及品种代号 (一)纱线产品的一般分类,见下表。 分类依据 分类

使用原料的不同纯棉纱线、纯化纤纱线、棉型混纺纱线、毛型混纺纱线 纺纱的方法不同环锭纺纱线、气流纺纱线、静电纺纱线等 纺纱的工艺不同梳棉纱线、精梳纱线、桃毛纱线 加捻方向的不同顺手捻(s捻)、反手捻(z捻) 产品用途的不同织布用纱线、针织用纱线、起绒用纱线、绳带用纱线、渔网用纱线、帘子布用纱线 (二)纱线粗细程度分类 类别号数英制支数 粗号纱大于32tex 18支及以下 中号纱20—30tex 19—29支 细号纱9—19tex 30—60支 特细号小于9tex 60支以上 (三)纱线品种代号,见下表。 品种代号品种代号 经纱线T 起绒用纱Q 纬纱线w 烧毛纱线G 绞纱线R 转杯纱线OE 筒子纱线D 涤棉混纺纱线T/C 精梳纱线J 棉维混纺纱线C/V 针织汗布用纱K 有光粘胶纱线FB 精梳针织汗布用纱线JK 无光粘胶纱线FD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6-89 1989-12-05发布1990-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宜和范围 1.1 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1.2 适宜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 GBJ48 医院水排放标准(试行)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BG491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BG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本标准根据地面水水质规划、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及经济技术条件等差别,将全省划分为五类控制区。 3.1 特殊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水体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其他水体保护区,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 3.2 一类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经济渔业水体保护区和海水浴场。 本控制区内,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设备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3 二类控制区,指附录1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4 三类控制区,指附录2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三级标准。 3.5 四类控制区,指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三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四级标准。 3.6 各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可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4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4.1 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污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不准稀释排放。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制浆造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 年,1992 年第一次修订,2001 年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1、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 3、将可吸附有机卤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 号)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助剂及其在纺织染整工业中的应用

第一章总论 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肥皂、洗衣粉均可清洗污垢,食盐可以作为固色剂。这些物质都属于助剂,其中大部分是表面活性剂,本书我们主要讨论印染工业中常用的表面活性剂及其应用。 第一节助剂及其在纺织染整工业中的应用 一、纺织染整助剂概述 1、定义:纺织工业从纺丝、纺纱、织布、印染到成品的各道加工工序中,都要用到各种辅助化学品,它赋予纺织品各种优异的应用性能,这种辅助化学品通称为纺织染整助剂。 2、作用:提高纺织品的质量,改善加工效果,提高生产效率,简化生产过程,降低生产成本。 二、纺织染整助剂分类 1、根据生产工艺分: (1)纺织助剂 (2)印染助剂 2、印染助剂 (1)无机物: 食盐:固色、纤维素纤维用直接染料、活性染料染色时起促染作用。 盐酸:中和作用 保险粉(Na2S2O4)连二亚硫酸钠:还原能力强,一般用于染料还原,剥色及还原清洗中。在酸性、碱性及温度作用下容易分解,印花时不能使用。 (2)有机物:草酸 酒精:用于染料的助剂,印花调浆的有机溶剂。 甘油(丙三醇) 三、印染助剂的主要用途 润湿、渗透:织物一般在溶液中处理,即要考虑溶液对织物的润湿渗透。 乳化、分散 泡沫与增溶——消泡:泡沫法是目前最具潜力的,可降低织物的带液率,达到节能的效果。洗涤:干洗适用于高档织物。 柔软:手感柔软、滑爽且耐洗。 还有固色、防水、防霉、抗静电等作用。 四、印染助剂的现状 我国印染助剂的品种、用量远低于发达国家,存在不少问题,印染后整理受到一定的局限,所以重点要用好印染助剂。 而这些助剂中品种、用量最多的是表面活性剂,所以我们有必要学习表面活性剂的基本理论和性能。 第二节表面活性剂的分类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 (征求意见稿) DB44 ICS 13.040.40 Z 60

前言 .............................................................................................................................................. I 引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技术内容 (3) 4.1 区域划分 (3) 4.2 污染物排放限值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 5.2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12)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于xxxx年x月x日首次发布,自xxxx年x月x日实施。

(整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 GB3544-83及代替 GB8978-88造纸工业部分 (1992年5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年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1.2使用范围 本标准使用于造纸工业的制浆、造纸和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11901 水质浮悬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技术内容 3.1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3.1.1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以及标准。 3.1.2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和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和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1.1和3.1.2的规定。 3.1.5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2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3.2.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纺织染整工艺-退浆

退浆 1.退浆的原理 去除织物上浆料的工艺过程。棉、粘胶以及合成纤维等织物的经纱,在织造前大都先经过浆纱。浆料在染整过程中会影响织物的润湿性,并阻碍化学品对纤维接触。因此织物一般都先经退浆。棉织物退浆兼有去除纤维中部分杂质的作用;合成纤维织物有时可在精练过程中同时退浆。 2.退浆方法 各类织物退浆的方法随浆纱所用的浆料而不同,常用的有下列四种方法。 热水退浆法 织物浸轧热水后,在退浆池内保温堆置十多小时,使浆料溶胀而易于用水洗去。这种方法对于用水溶性的海藻酸钠、纤维素衍生物等为浆料的织物,有良好的退浆效果。对于用淀粉上浆的织物,在25~40℃下堆置较长时间,任其自然发酵、降解,也可获得退浆效果。 碱液退浆法 淀粉在氢氧化钠(烧碱)溶液作用下能发生溶胀,聚丙烯酸聚合物在碱液中较易溶解,可利用精练或丝光过程中的废氢氧化钠溶液作退浆剂,浓度通常为10~20克/升。织物浸轧碱液后,在60~80℃堆置6~12小时;棉织物还可应用碱、酸退浆,其方法是先经碱液退浆,水洗后再浸轧浓度为 4~6克/升的稀硫酸堆置数小时,进一步促使淀粉水解,有洗除棉纤维中无机盐类杂质的作用。 酶退浆法 主要用于分解织物上的淀粉浆料,退浆效率较高。淀粉酶是一种生物化学催化剂,常用的有胰淀粉酶和细菌淀粉酶。这两种酶主要组成都是α-淀粉酶,能促使淀粉长链分子的甙键断裂,生成糊精和麦芽糖而极易从织物上洗除。淀粉酶退

浆液以近中性为宜,在使用中常加入氯化钠、氯化钙等作为激活剂以提高酶的活力。织物浸轧淀粉酶液后,在40~50℃堆置1~2小时可使淀粉充分水解。细菌淀粉酶较胰淀粉酶耐热,因此在织物浸轧酶液以后,也可采用汽蒸3~5分钟的快速工艺,为连续退浆工艺创造条件。 氧化剂退浆法 有多种氧化剂可以适用。将织物在浓度为3~5克/升的过氧化氢碱性溶液中浸轧,再经汽蒸2~3分钟,可促使淀粉、聚乙烯醇降解,同时对织物有一定的漂白效果。用亚溴酸钠退浆时,织物以pH为9.5~10.5、有效溴浓度为 0.5~1.5克/升的亚溴酸钠溶液浸轧,在常温下堆置20分钟左右,对羧甲基纤维素、淀粉或聚乙烯醇上浆的织物有良好的退浆效果。过硫酸铵盐或钾盐也有良好的退浆作用,但易使纤维素纤维脆损。 3.浆料的总类 经纱上浆所用桨料有天然浆料如淀粉、野生淀粉,化学浆料如聚乙烯醇(PVA)、聚丙烯酸(PAA),纤维素制剂如羧甲基纤维素(CMC)等。上浆液中还加入其它成分如防腐剂、柔软剂、吸湿剂、减磨剂等。经纱上浆率的高低和纤维的质量、纱支、密度等有关,纱支细、密度大的织物,经纱上浆率高些,一般织物上浆率4%~8%。 淀粉浆多用于纤维素纤维织物,如棉织物、麻织物等,化学浆料多用于合纤织物。 4.织物上浆的原因 织物在织造前都经过上浆处理,以提高经纱的强力、耐磨性及光滑程度,从而减少经纱断头,保证织布顺利进行。 5.退浆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