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热点与问题反思

知识产权热点与问题反思
知识产权热点与问题反思

国内外知识产权热点与问题反思

一、国内知识产权热点资讯

1、小学生发现人教版教辅涉嫌抄袭,出版社拒回应

SEE:https://www.360docs.net/doc/0e4555190.html,/rdsp/2012-02/22/content_24752653.htm

大致情况:

某小学生发现人教版小学语文六年级下册的《理想的风筝(同步阅读)》中一篇署名“江江”的《树的故事》和美国作家谢尔·希尔弗斯坦的经典作品《爱心树》内容几乎一样。《爱心树》为美国作家谢尔·希尔弗斯坦的经典作品,2003年由傅惟慈翻译,南海出版公司出版。译者傅惟慈在采访中告诉记者:“教材编写者不应该未征求作者同意,就加以改编,而署名问题,则是直接侵犯了作者的权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介绍说《著作权法》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教育的教科书,可以不经过作者或译者事先同意,先使用后付费。但在本案例中小学六年级语文课本的《同步阅读》不属于上述性质的教科书。其选用的作品,必须经过原作者和译者的同意,才能使用。昨日记者致电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问及此事,工作人员表示该书的编写出版方不想就此事公开回应。

反思与问题:

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个简单的侵犯著作权案例,但是仔细分析下来其中仍有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我们看到现阶段问题的结果是“出版社拒绝回应”,我个人认为其原因是该小学生或其他非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从理论上来讲应当由原作者即权利人提起诉讼,但是作者身在异国他乡不可能了解其著作权在世界的某个角落遭受侵害这一事实。难道法律就要放弃调整此类问题么?近两年,民法领域权利人与义务人相对性逐步被打破,最为显著的是公益诉讼的大量出现。这又联系到最近我们正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民诉修正案(草案)》便增加了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很可惜,在民诉草案中公益诉讼仅仅限于“环境污染”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公益诉讼。我国法律应否赋予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以提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维护他人智力成果利益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权利呢?

2、政府政策涉及知识产权首案——上海师大副教授状告住建部侵犯知识产权

SEE:https://www.360docs.net/doc/0e4555190.html,/alxdarticle/alxd/alxdqt/alxdqtgnal/201202/1280004_1.html

大致情况:

本案是政府政策涉及知识产权第一案。2月16日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黄建中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证明在起草“新国八条”时参考了原告《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和《禁止投资性购房应上升为基本国策》两篇文章,并采纳了文中的有关政策建议。黄建中在申报科研评奖的过程中,希望住建部能够提供采纳其建议的证明,住建部至今没有给黄建中一个答案。黄建中将住建部告上法庭,希望住建部尊重其知识产权。住建部房地产司司长沈建忠告诉本刊记者住建部的政策是在听取各方面意见下形成的,不存在来源于黄建中的观点这种说法。本案涉及了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课题,那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过程中对有关贡献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国内类似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较普遍,但相关的保护制度法规还很不完善。原告希望通过法律方式呼吁,政府部门在拟定相关政策过程中注意尊重知识产权,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并推动政府在重大政策制定过程中广开言路和集思广益。

反思与问题:

2010年新《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适用于该法。在王迁老师的教材中写到官方正式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即本案中“新八条”本身并不适用著作权法实际上

也就是说起草新八条这一规定的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工作人员亦或是某大学教授等社会人士并不对该文件享有著作权,该文件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的作品”。而本案并不属于上述情形,上师大的这位教授并未要求确认其对新八条享有著作权而是请求法院判令住建部颁布新八条是参考甚至是抄袭其学术研究成果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故我个人认为本案并不适用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在拟定政策法规的过程中是否有权随意将学者或其他公民的思想、观点、研究成果和著作权纳入到政策性法规与文件中?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作出对原告不利的判决呢?

3、篮球飞人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涉嫌侵权

SEE:https://www.360docs.net/doc/0e4555190.html,/news/ywdd/201202/t20120223_141450.html

大致情况:

2月23日凌晨,篮球传奇人物迈克尔乔丹通过美通社宣布,已经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乔丹表示对“乔丹体育”甚至侵犯其孩子的名字,深感失望,并表示“这并不是钱的问题”。乔丹体育其商标主形象是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跃起扣篮,2010年销售收入达29亿元,并于2011年底谋求上市。乔丹体育招股申报书披露,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 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且公司的乔丹系列商标已在国内合法注册,不存在侵权的问题。而申报稿164、168页其它注册商标栏出现的“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及其变体的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

反思与问题:

本案中乔丹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实际上就是判断乔丹体育是否对“乔丹”享有商标权。在我国商标法有关不得作为商标以及不得注册的若干条文中未见能够调整此案的具体规定,似乎本案只能从侵权责任法出发依侵权责任的要件来判断乔丹体育是否侵权。不论判决结果如何,本案都在昭示知识产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紧密联系。对比本案,最近NBA美国华裔职业篮球运动员林书豪在赛场上的上佳表现掀起了全球篮球热潮。据报道,在江苏无锡已有一家体育用品公司花费4460元抢到“林书豪”与“Jeremy S.H.L林书豪”两项商标,该两项申请已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许多知识产权法学者对此事评论时认为,商标涉嫌恶意抢注且侵犯他人姓名权,商评委应当撤销该注册商标。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这又将会引起知识产权与侵权责任领域内的一场法律纷争。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应当怎样与侵权责任法律规范相配合以及商标法是否应当提高商标注册的门槛?以名人的实际名称或者谐音等注册商标究竟应否受到商标法保护?

二、国外知识产权热点资讯

1、LV怒告美国电影用假货,要求销毁复制品再赔钱

SEE:https://www.360docs.net/doc/0e4555190.html,/ForeignLaw/ForeignLawInfo.asp?InfoID=7613

大致情况:

法国著名奢侈品品牌路易·威登(LV)将拍摄美国票房大卖的《宿醉2》华纳兄弟电影公司告上法庭。据国外媒体报道,在起诉书中,LV声称在《宿醉2》中,扎克饰演的角色在抵达泰国机场时携带大量“LV”行李包,并和其他人有一句对白:小心点,这可是LV!而LV 公司认为,这些行李包并非真品,而是一家名为Diophy的中美合资公司所生产的冒牌货。LV公司表示他们正在向这家公司追究法律责任以阻止其在美国境内销售假货。LV公司认为,影片中扎克的这句对白已经成为一句流行语,关于行李包的真假引发了部分LV顾客的混乱。故LV公司要求销毁所有《宿醉2》中该行李包的复制品并修改影片中这一画面,同时希望获得一定的金钱补偿。

反思与问题:

本案中生产假冒LV包的Diophy公司侵犯了LV公司商标权毫无异议,但是我个人对LV公

司与华纳电影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存有疑问,华纳电影公司是否侵权、侵犯的究竟是LV的商标权还是名称权亦或是名誉权?再进一步的说,是否也应当将明知假冒产品仍然购买的情形纳入到侵犯商标权的规制范围以最大程度的保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呢?

三、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的政治要闻

1、习近平:中国将更加重视保护知识产权

SEE:https://www.360docs.net/doc/0e4555190.html,/GB/17188734.html

国家副主席习近平日前对爱尔兰进行正式访问。2月20日,习近平在都柏林出席中国-爱尔兰经贸投资论坛时表示,中国将更加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继续为包括爱尔兰企业在内的境内外投资者营造更加公开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更加高效便捷的融资环境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2、美国副国务卿霍马茨:知识产权是中美经贸关系最大挑战

SEE:https://www.360docs.net/doc/0e4555190.html,/gndtarticle/ttxw/201202/1280787_1.html

美国副国务卿霍马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美经贸关系最大挑战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因为创新对美国太重要了,对美国创造就业都有重要的影响。

3、知识产权局权威发布:2011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统计情况(2月24日)

SEE:https://www.360docs.net/doc/0e4555190.html,/ztzl/zxhd/2011zlsq/

(本文档所有新闻资料来源于网络以及清华同方数据库)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本单位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管理原则:知识产权工作实行一级管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体系: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下属单位设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 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技术的领导兼任,副组长由技术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是:研发中心、企管部、宣传部、财务部、人事部的负责人。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 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单位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二、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计划、规划。 2、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3、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管理本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 4、会同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处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或调处)事务。 5、监视国内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热点与问题反思

国内外知识产权热点与问题反思 一、国内知识产权热点资讯 1、小学生发现人教版教辅涉嫌抄袭,出版社拒回应 SEE:https://www.360docs.net/doc/0e4555190.html,/rdsp/2012-02/22/content_24752653.htm 大致情况: 某小学生发现人教版小学语文六年级下册的《理想的风筝(同步阅读)》中一篇署名“江江”的《树的故事》和美国作家谢尔·希尔弗斯坦的经典作品《爱心树》内容几乎一样。《爱心树》为美国作家谢尔·希尔弗斯坦的经典作品,2003年由傅惟慈翻译,南海出版公司出版。译者傅惟慈在采访中告诉记者:“教材编写者不应该未征求作者同意,就加以改编,而署名问题,则是直接侵犯了作者的权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介绍说《著作权法》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教育的教科书,可以不经过作者或译者事先同意,先使用后付费。但在本案例中小学六年级语文课本的《同步阅读》不属于上述性质的教科书。其选用的作品,必须经过原作者和译者的同意,才能使用。昨日记者致电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问及此事,工作人员表示该书的编写出版方不想就此事公开回应。 反思与问题: 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个简单的侵犯著作权案例,但是仔细分析下来其中仍有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我们看到现阶段问题的结果是“出版社拒绝回应”,我个人认为其原因是该小学生或其他非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从理论上来讲应当由原作者即权利人提起诉讼,但是作者身在异国他乡不可能了解其著作权在世界的某个角落遭受侵害这一事实。难道法律就要放弃调整此类问题么?近两年,民法领域权利人与义务人相对性逐步被打破,最为显著的是公益诉讼的大量出现。这又联系到最近我们正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民诉修正案(草案)》便增加了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很可惜,在民诉草案中公益诉讼仅仅限于“环境污染”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公益诉讼。我国法律应否赋予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以提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维护他人智力成果利益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权利呢? 2、政府政策涉及知识产权首案——上海师大副教授状告住建部侵犯知识产权 SEE:https://www.360docs.net/doc/0e4555190.html,/alxdarticle/alxd/alxdqt/alxdqtgnal/201202/1280004_1.html 大致情况: 本案是政府政策涉及知识产权第一案。2月16日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黄建中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证明在起草“新国八条”时参考了原告《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和《禁止投资性购房应上升为基本国策》两篇文章,并采纳了文中的有关政策建议。黄建中在申报科研评奖的过程中,希望住建部能够提供采纳其建议的证明,住建部至今没有给黄建中一个答案。黄建中将住建部告上法庭,希望住建部尊重其知识产权。住建部房地产司司长沈建忠告诉本刊记者住建部的政策是在听取各方面意见下形成的,不存在来源于黄建中的观点这种说法。本案涉及了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课题,那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过程中对有关贡献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国内类似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较普遍,但相关的保护制度法规还很不完善。原告希望通过法律方式呼吁,政府部门在拟定相关政策过程中注意尊重知识产权,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并推动政府在重大政策制定过程中广开言路和集思广益。 反思与问题: 2010年新《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适用于该法。在王迁老师的教材中写到官方正式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即本案中“新八条”本身并不适用著作权法实际上

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摘要:按照社会科学家们的理解,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生产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日俱增。当今国家之间的竞争实质是人才和科技的竞争,这就不得不依靠知识产权的保护,谁掌握某一领域内关键打的知识产权,谁就能在这个领域取得控制权。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生产力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仅用了短短20年的时间就建立了符合国际条约标准的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同样是因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加上经验的欠缺,以致于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1]。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起步较晚,但是起点较高,发展较快 我国在1982年就率先颁布了商标法,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的第一步。1984年,我过又颁布了专利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并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审查制的专利局和严格的审查基准,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采取国际惯例,使我国工业产权保护制度很快步入了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行列[2]。经过实践证明,我国用十年时间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两百年建立起来的体系基本相当,并且基本上与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条约规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称得上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 2.在发明创造方面实行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采取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即在一部专利法中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管曾高度赞扬:中国专利法所选择的方案集中了当代通常采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对知识产权给予尽可能的充分保护 按照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一智力劳动成果可以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同时予以复合保护[3]。 4.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结合 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根据国情规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也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采取行政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权行为在内的有关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5.注重国际间的合作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开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广泛发展同国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或称智慧财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PR)指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知识资本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成果所依法享有权利。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也称为垄断性、排他性,即除非权利人同意或许可或法 律规定,任何其他人都无权享有。这种专有性表现在: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专有性。指知识产权的授予只有一次,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能享有这项权利。权利人垄断所有 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专有性,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极为艰苦,一旦成果落入他人之手,便很快传播,被他人复制、利用,因此,对同一发明创造或 可识别性标志,被授予权利只有一个客体。 第三、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专有性。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可以由本人行使,也可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但这些权利具有稳定性和可授予性特征,具有特定的内容。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一种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有限的,受国家领土限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目前,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步统一化、国际化。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没有地域性有利于发达国家将不发达国家的智力成果拿过来进行复制、利用、经营,不受他国法律禁止,实现“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强盗的信条,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梯度的问题,无法消化或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需要知识和时间的积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地

知识产权的现状与思考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们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我国虽然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的速度非常快。这20年里,我们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且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建立起一个包括知识产权的行政审批、宣传培训、中介服务、学术研究等等在内的一个工作体系;也建立起一个行政与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这也就是说一个包括法律体系、工作体系、执法体系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在短短的20年里都把它建立起来了。在实际发展中,我国也保持了一个高速度。近些年来,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都居世界第一位。2005年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是58.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分别是11万件。这都是居世界第一位的,而且与第二名拉开了很大距离。在这些年的科技发展中,我国也在各个领域,包括农业、制造业、高科技领域也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综合看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依然存在严峻的挑战,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我国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之路将艰难而漫长以专利为例,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中技术门槛比较高的,或者说含金量比较高的专利是发明专利,它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检索,最后合乎法律规定才给予授权。首先从数量上看,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是13万件,这个数字在世界范围内虽然排前几位,但是被13亿人一除,我国的人均专利拥有量就很少了,我们的排位就到第八九十位了。另外,在这13万件专利中,其中一半来自外国的公司,主要是跨国公司,他们要在中国投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要确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且国外公司在申请专利方面是非常活跃的;那么剩下一半专利来自国内,这一半中,大概有40%左右是个人申请,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特别是我国的企业申请的专利只有60%多一点。也就是说剩下的4万多件专利中,又有一半左右的专利申请来自三资企业;剩下两万多件是国营企业、民营企业申请的。这两万多件与我们几百万家企业这个总数相比就很少了。其次看一下质量的分析。据统计,这么多年来,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本国人、本国企业申请的最集中的领域有:第一位是中药,国内申请占98%;第二位是软饮料,占96%;第三位是食品,占90%;第四位是汉字输入法,占79%。这是我们占优势的比较集中的领域。而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所集中的领域主要是高科技领域:第一位是无线电传输,占93%;第二位是移动通讯,占91%;其后为电视系统,占90%;半导体占85%;西药占69%;计算机应用占60%。从这里不难看出,国外申请的重点是放在了高技术领域,放在高端。国人申请100件专利,其中发明只有18件,82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就是产品的造型,实用新型就是关于产品结构上的一些改进、一些创新。而来自国外的申请,100件有86件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这也是一个很鲜明的对比。在我国现在也有一些很好的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重视自主创新,重视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像深圳华为公司,它是专门制造通讯产品的一家民营企业,它的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46%,是国内所有企业中申请发明专利最多的,累计申请国内专利3500件,同时向国外申请了400多件,注册商标也有600多件。另外像海尔、海信、青啤等,他们在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做得也比较好,申请了很多专利,像海尔平均每天申请3件专利,每年1000多件,青岛啤酒也是一个很有名的驰名商标。但是这样的企业数量太少了。还有大量的企业没有自主创新,没有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据统计,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有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之所以在国际上造成了这样的影响,就是中国只是一个制造大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我们还处在一种比较落后的状态,很多人说我国的企业是有制造没有创造,有产权没知识。像我们国家民航客机,百分之百从国外进口,当然最近尝试制造商用民航客机。我国高端的医疗设备、半导体以及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和光纤制造设备,基本上都是从国外进口的。很多重要的装备,制造产品的机器,都是从国外进口的,例如,石化装备的80%、数控机床和先进纺织设备的70%依赖进口,彩电、手机的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林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文件编号LR-ZY-003-A0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页码第1 页共9 页 生效日期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2)着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3)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 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4)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 在取得知识产权申请号及取得知识产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在知识产权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知识产权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 2 专利及软件着作权 专利及软件着作权的管理 本公司涉及到专利及软件着作权的申请、审核、管理等工作的部门人员的主要职责包 括: 序号部门人员主要职责

日本的知识产权特色和有关热点问题

日本的知识产权特色和有关国际热点问题的进展 安徽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陈友平 近十多年来,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JICA)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合作,每年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培训班。本人有幸参加了2009年的培训班。经过两个多月学习、考察、交流、讲座、培训、研讨等活动,全面了解了日本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和管理以及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获得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对策建议等方面的技能,提高了改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创新的技巧,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让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日本注重对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在宣传普及中突出侵权行为的社会和经济的危害性和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有效应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利用等特色做法,有助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有效管理知识产权,对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具有借鉴意义,从而有助于改善知识产权状况,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绿色技术转让等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热点问题,有关国家的做法对于我国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和管理,以及在气候变化、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谈判中有效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加强知识产权专家和公众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培养 日本把知识产权的人力资源的培养作为知识产权的基础工作来抓,把它列为知识产权创造、利用和保护的同等重要地位,成为知识产权循环的重要环节。日本的知识产权教育自初中到大学,从政府官员到产业界的各种职业阶层,从正式

的教育体系到志愿和非正式的各种兴趣活动等,形成了一个全过程、宽领域和协调完善的教育和普及体系。这一体系是完善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效措施。我们应该借鉴日本的全面完善的教育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专家队伍的建设和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例如,针对不同的教育机构如小学、中学到大学以及职业技术学院等,编写相应的知识产权普及教材,开发有趣易懂和交互式学习软件,通过卡通、动画和小剧目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普及活动;针对地区和行业特点,组织政府和有关非政府组织的专家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和咨询的志愿活动如讲座、研讨会、培训和咨询等;在产学研合作中注意知识产权的协调和专家培养;在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中包括知识产权的培训和支持。企业应当在其公司战略中包含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普及的内容,在促销等活动中促进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和意识的培养。建议在有关院校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和研究生课程。日本有关机构如关西大学和日本比较法研究中心也有兴趣与我国有关大学合作开展知识产权的教育和研究交流。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社会和经济危害性 日本把过去50年的经济发展归功于知识产权的保护,20世纪日本经济发展的奇迹都是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不开的,因为日本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都相当的缺乏。培训期间所有的讲座和公司访问都会提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正面影响和侵权的负面危害。所访问的公司无一不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而在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活动中也都包含了侵权的负面影响,从而让人们充分地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我们应当在知识产权普及活动中把保护的正面效果和侵权的负面危害两个方面都有所强调,特别是负面危害方面。例如在盗版问题上,从小就要培养盗版是可耻的和正版是光荣的价值观念,就像在小学就应该形成独立思考解决问题是光荣的而抄袭是可耻的这样的价值观念一样。企业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既要防止别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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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摘要: 随着科学不断的发展,科技的突飞猛进,经济的强势发展,各国之间的资源争夺,科学技术发展使得人类从工业经济时代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单单只体现在物质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更是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成分,也成为了经济上的一种财富资源,企业之间的竞争,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更少不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起步阶段较晚,保护制度及不完善,经验不足,监管不到位,审批进度缓慢,审查不严,保护范围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大,导致诸多假冒产品流向市场,出现产品窜货,技术泛滥盗用,技术、品牌侵权,上诉无方。加上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不重视,盗用或未对自主研发技术加以保护,更加扰乱了市场竞争的合法秩序,破坏了企业甚至国家的声誉。 本文通过论述知识产权的定义,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提出我国在专利、商标的审查程序及标准的弊端,来体现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并从个人亲身经历的知识产权代理工做中给予一些建议接解决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经济时代保护制度市场竞争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及我国发展的历程概述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知识产权(IP)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外观设计,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和形象等。法律上,知识产权体现为对于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的保护。①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通俗的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不是实物,而是一种脑力智慧的客观体现或智慧的产品,但它跟房子、汽车一样具有价值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极为有限,甚至是很陌生,这也导致很多人的智慧成果被利用、盗用及不合法行驶。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也较晚,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建设,《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相继出台,《商标法》的出台,也是我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此期间,我国还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迩诺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协议》等多个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TRIPS的诞生,不但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而且还提出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保护要求,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得原来差异较大的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统一到了同一个最低保护标准上,它对今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乃至各国经济贸易关系

知识产权的现状与思考

知识产权的现状与思考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们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我国虽然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的速度非常快。这20年里,我们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且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建立起一个包括知识产权的行政审批、宣传培训、中介服务、学术研究等等在内的一个工作体系;也建立起一个行政与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这也就是说一个包括法律体系、工作体系、执法体系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在短短的20年里都把它建立起来了。在实际发展中,我国也保持了一个高速度。近些年来,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都居世界第一位。2005年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是58.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分别是11万件。这都是居世界第一位的,而且与第二名拉开了很大距离。在这些年的科技发展中,我国也在各个领域,包括农业、制造业、高科技领域也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综合看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依然存在严峻的挑战,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有:一、我国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之路将艰难而漫长以专利为例,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中技术门槛比较高的,或者说含金量比较高的专利是发明专利,它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检索,最后合乎法律规定才给予授权。首先从数量上看,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是13万件,这个数字在世界范围内虽然排前几位,但是被13亿人一除,我国的人均专利拥有量就很少了,我们的排位就到第八九十位了。另外,在这13万件专利中,其中一半来自外国的公司,主要是跨国公司,他们要在中国投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要确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且国外公司在申请专利方面是非常活跃的;那么剩下一半专利来自国内,这一半中,大概有40%左右是个人申请,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特别是我国的企业申请的专利只有60%多一点。也就是说剩下的4万多件专利中,又有一半左右的专利申请来自三资企业;剩下两万多件是国营企业、民营企业申请的。这两万多件与我们几百万家企业这个总数相比就很少了。其次看一下质量的分析。据统计,这么多年来,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本国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治理创造的积极性,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体方针目标的制定。 2、公司副总负责分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督促协调。 3、办公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的拟定,并负责知识产权的发掘、申报、监控、纠纷处理和产权交易等事宜。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4、项目部负责公司研究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专利申请的可行性确认。 5、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2)着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设备设计图及其说明;各种技术、管理标准;工艺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电路布图;各种研究、技术、实验报告以及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教材、手册、摄影、录像作品等的着作权。

(3)商标权:是指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等。 (4)商业机密:是指不易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决策,投资计划、销售策略等方面的经营信息。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归属 1、公司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1)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司徽、司标; (3)公司名称 (4)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2、执行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3、由公司主持、代理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着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公司享有。未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着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

知识产权基本原则

1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答]: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智力成果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智力成果不可能由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3. 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第二,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一般来说,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人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无形财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这一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知识产权就自行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所有权就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其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及本国实际情况,各国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规定了长短不一的保护期。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采取特别的法律手段调整因智力成果创造或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制度既要促进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利益,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4.简述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答]:(1)两者的标的不同。

[知识产权,现状,趋势]我国知识产权质量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知识产权质量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摘要]本文首先从专利的申请与授权量、三种专利的结构分布、国内外专利申请人比例等3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专利质量的现状及变化趋势;然后从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商标的质押融资、商标许可备案、商标的马德里申请等4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商标质量的现状及趋势;最后从著作权的质权登记等3个方面分析了版权的质量状况。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已完成数量布局的任务,开始从数量积累向质量提升的方向转变,整体质量逐渐提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量;授权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需要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支撑,高质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是实现自主创新的保证,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的量和质都有了明显地提高,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奠定了基础。 1 专利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 1.1 专利申请和授权变化趋势 图2 2009-2014年中国3类专利申请量及占比变化图 1.3 内外申请人的专利质量情况 图3 2009-2014年国内外申请人专利申请量比例变化图 2 商标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 商标的质量主要体现在商标的商业价值以及持有人的市场运营上。我国加入WTO后15年保护解禁,国内企业越发重视自主品牌,我国商标的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下面从近年来我国商标的申请与注册、商标质押融资金额、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量及国内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申请量4个方面对商标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说明。 2.1 商标申请与注册的变化趋势 图4 2009-2014年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变化图 2.2 商标质押融资发展趋势 图6 2009-2014年我国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量变化图 2.4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变化趋势 图7 2009-2014年国内申请人马德里商标申请量变化图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1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特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2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2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1、组织公司知识产权申报和管理工作; 2、办理本公司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 3、负责做好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的保管、使用和维护。 4、组织公司知识产权内部鉴定验收; 5、筹措和管理知识产权经费。 第3条研发中心及分子公司是公司知识产权研发部门,主要职责有: 1、负责公司技术改造、科研攻关、软件研发等知识产权的挖 掘和开发; 2、负责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收集; 3、协助知识产权申报技术支持; 4、配合公司知识产权申报登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3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4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公司知识产权是指本公司职工在执行本公司的任务,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和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享受本公司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在本职工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 (含补充计划和临时计划)课题和合同计划课题,完成计划 创作任务和设计任务,实施技术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岗 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 的智力劳动成果。 3、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一年内完成的与 原所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 果。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是指在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公司名称。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公司的资金、原材料、机器设备、试验研究设备、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及其说明、声像材料等。 “享受本公司的待遇”是指自选课题、自筹资金、自立项目,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实验研究技改和技术创新成果、实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图片、技术资料、实验装置与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程序软件、文学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及其他文艺作品等成果。 第5条本《办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2、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 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和经验,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 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的各种资料、图片和国家以及单位 保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科学技术秘密等。 3、商标、服务标记:指单位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 和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4、著作权(版权) 1、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地质图、声像材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所 规定的其他作品。 2、包括论文、专著、年鉴、辞书、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 品、美术摄影作品以及其他艺术作品和编辑作品的版权。 第4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6按本《办法》第四条,凡职务发明创造及其他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本公司委托他方研究、开发、设计、制作

企业知识产权现状与对策

企业知识产权现状与对 策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摘要:随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也显着提高,引起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现状的关注。本文通过对一些具体企业的调查分析,总结概括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现状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企业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对策。 一、引言 人类在21世纪已经进入知识时代,知识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已逐渐成为影响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资源,而知识产权作为知识最主要的表达形式和法律依据,不仅成了保护创新成果、获取利益、赢得领先地位的竞争利器,而且也是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世界发达国家及着名跨国都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纷纷通过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持其在全球的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 为了增强科技竞争力,我国积极推进专利制度的规范化,积极发挥知识产权的基础性作用,效果颇为明显。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最新数据,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万件,同比增长%;授权3种专利共计万件,同比增长%。2013年,我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万件,占国内总量的%;我国企业获得发明专利万件,占国内总量的%,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地位逐步稳固。 随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地位逐步稳固,国内企业围绕关键技术的保护、专利布局日趋规模化、系统化。企业如何有序、规范地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已成为我国企业面临的新课题。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现状 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起步比较晚,真正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屈指可数。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过程中存在专利意识淡薄、缺少主动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少战略规划等的种种问题。 (1)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薄弱 国内大多数企业专利保护意识不强,没有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是侵害无形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由知识产权的单行法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应当规定的是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一般化的规定,就是侵害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商业秘密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这类侵权行为案件在法院的分工上,属于主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民事审判庭审理,不属于普通民事案件的民庭受理。 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消除不良影响费用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笔者认为,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消除不良影响费用赔偿额的时候,不可以一概以权利人广告费的实际发生额为准。因为广告费在不同的媒体、不同的时间段发布,其费用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如果仅仅为了一个发生在西部偏远县城的商标侵权,就在CCTV1的黄金时段发布一个维权公告,显然有过度宣传的嫌疑,如果权利人对这笔广告费提出赔偿请求,笔者认为,只能对其中必要的支出予以支持,这个必要的支出对于这个案例而言,就是在侵权地的那个县城的电视台播放同一维权广告的费用。所以,笔者认为,在确定消除不良影响费用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就是这种侵权所及的地域范围,广告的覆盖面应当与这一范围相当。 除了地域的问题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时间问题,到底做多长时间的广告才能达到消除不良影响的目的呢?这个问题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官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但是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有关消除不良影响的费用问题也可以很好处理,那就是侵权人本身就是以某种广告形式进行侵权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以侵权人的广告费用支出作为其赔偿数额。虽然在一些国外的立法例中认为,权利人并不需要花费与侵

知识产权的简单理解

知识产权的简单理解 1 基本简介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2 基本定义 1、知识产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该定义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九个特定(特定国家机关、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条件、特定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特定程序、特定保护、特定激励效果、特定权利),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 (1)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客体的要求特定的人是指知识产品的原创主体和继受主体。特定的条件是指知识产品的“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志是指具有“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的最后客体。 (2)明确了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机关就是知识产权认定、授权、管理和保护的国家机关。在中国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日本是特许厅;美国是专利商标局;英国是专利局。特定的法律就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国际法的依据。特定的程序就是知识产权产生的过程,例如专利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 (3)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保护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权利与其他实体权利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知识产权是一个权利群或权利体系。例如中国版权法中著作权就有至少18种权利。而侵权的表现在商标法中就列举了13种,版权法又有19种之多。由此,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别于其他权利,这类权利更为复杂, 2、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该定义明确了如下几个视角,也多是一般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定义。 (1)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这也是我国法条上通常采用的表述。在法条上多用公民,但鉴于公民(具有某国国籍的人)没有涵盖著作权法中无国籍人,故本定义采用自然人表述《著作权法》第2条:保护的范围包括无国籍人,故本书采用“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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