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人身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人身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第四部分人身权法习题集

第三十三章人身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身权是财产权

B.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权利

C.人身权不含有任何财产内容

D.人身权可以与人身分离

2.下列权利中,属于民法上的人身权的是()。

A.就业权B.相邻权C.肖像权D.劳动权3.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利的财产性

B.权利的可以转让性

C.权利的相对性

D.权利的法定性

4.下列人身权中,可以依法转让的是()。

A.法人的名称权

B.自然人的身体权

C.自然人的姓名权

D.自然人的名誉权

5.在人身权的权能中,不属于人身权的普遍权能的是()。

A.控制权

B.利用权

C.人身利益处分权

D.有限转让权

6.按照依存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人身权分为()。

A.人格权和身份权

B.人格权和就业权

C.身份权和选举权

D.身份权和亲属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人身权中是《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的为()。

A.生命健康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名誉权

2.《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

A.名称权B.名誉权C.隐私权D.荣誉权

3.人身权的权能包括()。

A.控制权

B.利用权

C.有限转让权

D.人身利益处分权

4.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享有名称权。

A.公民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5.甲将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

A.名誉权B.署名权C.财产权D.人身权

三、名词解释

人身权

四、简答题

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第三十四章人格权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民事权利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A.名誉权B.健康权C.荣誉权D.自由权

2.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是()。

A.自由权B.健康权C.名誉权D.生命权

3.下列表述,不属于人格权特征的是()。

A.以身份利益为客体

B.权利的固有性

C.以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权利主旨

D.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4.下列表述中,不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是()。

A.人格独立B.隐私权C.人格自由D.人格尊严

人身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第四部分人身权法习题集 第三十三章人身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身权是财产权 B.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权利 C.人身权不含有任何财产内容 D.人身权可以与人身分离 2.下列权利中,属于民法上的人身权的是()。 A.就业权B.相邻权C.肖像权D.劳动权3.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利的财产性 B.权利的可以转让性 C.权利的相对性 D.权利的法定性 4.下列人身权中,可以依法转让的是()。 A.法人的名称权 B.自然人的身体权 C.自然人的姓名权 D.自然人的名誉权 5.在人身权的权能中,不属于人身权的普遍权能的是()。 A.控制权 B.利用权 C.人身利益处分权 D.有限转让权 6.按照依存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人身权分为()。 A.人格权和身份权 B.人格权和就业权 C.身份权和选举权 D.身份权和亲属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人身权中是《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的为()。 A.生命健康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名誉权 2.《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 A.名称权B.名誉权C.隐私权D.荣誉权 3.人身权的权能包括()。 A.控制权 B.利用权 C.有限转让权 D.人身利益处分权 4.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享有名称权。 A.公民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5.甲将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 A.名誉权B.署名权C.财产权D.人身权 三、名词解释 人身权 四、简答题 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第三十四章人格权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民事权利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A.名誉权B.健康权C.荣誉权D.自由权 2.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是()。 A.自由权B.健康权C.名誉权D.生命权 3.下列表述,不属于人格权特征的是()。 A.以身份利益为客体 B.权利的固有性 C.以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权利主旨 D.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4.下列表述中,不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是()。 A.人格独立B.隐私权C.人格自由D.人格尊严

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综观国外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其发展历程可大致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古代法时期 在古代社会,人们受到宗法的、家族的、身份关系的束缚,难以享有独立的人格和人格权,而少数人享有的、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身份权则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人身权利。统治者利用身份权制度实现一部分人对其所属亲属等的人身支配,从而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古代成文法时期,身份权已相当发达,形成了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如公元前二十世纪至十八世纪的《苏美尔亲属法》规定,儿子若不承认父母,应被当作奴隶出卖,女儿若不承认父母,应被逐出家庭,妻子若不承认丈夫,则是十恶不赦,应投入河中淹死。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父亲无力还债时,可以出卖子女为奴,子女犯有罪过,可以剥夺其继承权。 在罗马法中,人格的概念得以确立,侵害生命健康的损害赔偿制度也有所发展,但人格权的保护并未形成独立的制度;相反,身份权制度则趋于完备。罗马法中最重要的身份权是家父权。家父对子、女、妻等全部家庭成员享有绝对的、专制的支配权,包括对家子的生杀之权(罗马法后期被废除)、出卖家子权、损害投役权(将致害家子交与受害人以免除责任)、限制自由权、婚姻同意权、家庭财产支配权等。在欧洲封建社会,土地的多重等级占有制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从属和依赖关系,教会的统治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在封建特权和封建神权的双重压迫下;人们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人格权制度也难以形成。 2.近代法时期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了反对封建特权和神权的政治主张,继而开展了规模宏大的人权运动,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 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 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 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 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 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 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 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 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 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1.涵义不同: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2.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3.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只要活着就有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4.拥有人不同:人格权人人都有,没有例外;而身份权并非人人具有,是要靠后天来取得的。 5.获得来源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从出生就获得了,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是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而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文摘要]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的体系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身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民法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

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②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③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二、人身权的客体 本文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一个复合体,特指随公民的出身和法人的设立而产生的与公民人身和法人有机体相伴始终、紧密相联的非财产利益(这是就静止状态的法律调整对象而言,在一定条件作用下非财产利益可以物化为财产利益)。我们可把这种非财产利益简称为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集合。人身权的客体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法律关系之对方当事人,人身权的客体只能是一定的人身利益,而人身利益又可分为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三个层次,其利益都通过各自对应的人身权项得以体现和获得法律存在。同时,我们还必须明白,人身权的客体与财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财产权的客体是法律对物、行为、智力成

关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杨立新 )

关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2-11-13 一、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概念及必要性 我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之后不久,在天津市因《今晚报》刊载连载小说《荷花女》,引起丁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争论,进而波及到全国法学界,形成了一"热"。对于这个问题,随着该案的判决以及类似案例的判决,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几个权威性批复的公布,无论是在实务上还是在学理上,都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结论。但是,关于死者名誉法律保护问题讨论的终结,却给人们以更为广泛、更为深刻的再思考。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有意义的问题,就是能不能举一反三,对于死者和未出生的胎儿是否还有类似的法律保护问题。把这个问题表述的更为准确一些,就是关于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讨论大致上还只局限在名誉权的范围,少数学者已经将其扩展到肖像的死后保护。如果将此种讨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扩展到整个民事主体的人身权领域,确定哪些人身权还可以适用延伸保护,探索其中的规律性的东西,用以指导实践和丰富学理,无疑具有更为重要、更为积极、更具建设性的意义。 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非自今日始。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在学说上,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形成的过程。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最早源于血亲复仇制度。血亲复仇是世界上不同地区、不同种族的原始人普遍遵行的一种社会习俗。原始社会的复仇以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专指父母、兄弟、亲属被他人杀害或遭到侮辱,作为子弟或族人有权报复仇人的行为,这是约定俗成的正当报复措施,为本氏族每个成员所自觉遵守。如果说原始社会复仇制度还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那么,在人类社会进入习惯法和早期成文法时期的法律中仍然规定有血亲复仇制度,这一时期的复仇,则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了。当民事主体已经被杀害,血亲所享有的复仇权利,无疑具有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意义。 有罗马法中,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受到了重视。这种延伸保护,一是向民事主体诞生之前延伸,认为胎儿或即将出生的婴儿被视为已出生儿,其意义是对于某些法律后果来说,还溯及出生前的一段时间,考虑尚未出生但已怀于母体中的人。罗马法认为,胎儿从现实角度上讲不是人,但由于它是一个潜在的人,人们为保存并维护自出生之时起即归其所有的那些权利,而且为对其有利,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起而不是从出生之时起计算。罗马法甚至规定,为保存自受孕时起就归其所有的那些权利,在死因继承中,继承暂缓,同时选择一位胎儿保佐人,以维护即将出生的婴儿的利益。如果母亲在怀孕后但在分娩前丧失了自由和市民资格,子女在出生时仍是自由的并且是市民。即使是父母在子女出生前丧失了产生于元老职位的特权,但只要在妊娠时他仍保留着这种特权,它就仍完好地保留给子女。二是向权利主体消灭之后延伸,认为随着主体的死亡,某一主体的权利及其诉权转移到其他主体身上,一般来说,转移到继承人身上,但是,针对继承人,只能按照其得到的范围提起罚金诉讼和混合诉讼,而且不得提起所谓的"当事人间的报复性诉讼"。 在近现代民事立法中,一般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对其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仍作延伸保护的规定。如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第312条规定:"子女于

公民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公民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权包括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二、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三、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四、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五、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六、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七、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有哪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共有43个罪名,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至二百六十二条,具体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浅谈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人身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因此,在理论上研究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及缺陷,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对人身权的立法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身权特征缺陷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身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相适应,构成了两大类基本的民事权利。其特征是:(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不是与生俱来就存在的,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人身权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和保护的,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各项人身权利,民事主体将无法从事正常的民事活动。(2)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伴存在而不可分离,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它随着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灭。甚至先于民事主体存在而存在,如先期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或者在民事主体消亡后依然存在,如对延续人身权的延伸保护。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人格权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生活秘密权等;身份权是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等。随着社会经济

发展,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因而强化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1】完整的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包括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人身权的行政法保护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系统。在它们之间,既要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又要有相互配合。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保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规定了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人身权的享有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做出规定。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体系。但是《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立法并非尽善尽美,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具体表现在: 1.对一般人格权没有做出规定。 在理论上,学者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但是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对一般人格权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法院囿于民法通则的现行规定,采取类推适用保护名誉权的法律规定的办法,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是不能互相代替的。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概念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e7786862.html,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概念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是什么概念呢?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指的是民法上以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的形式。 一、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引出 完整的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是指包括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人身权的行政法保护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系统。在它们之间,既要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又要有相互配合。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保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寻求的保护是民法保护。所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就是指用民法上以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对人身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二、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展开

(一)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 这就需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侵权行为!民法确认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进行全面的民法保护,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成文法国家民法典除在总则部分对人身权作出一般规定外,基本上是在债法的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具体人身权及其保护方法;不成文国家则专设侵权行为法部门,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 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直接源于罗马法的私犯概念,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了侵权行为这一概念,并为后世主要国家民事立法所沿用。而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如何进行界定,无论国内国外,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定见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我们可将侵权行为定义如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人身权

第二编人身权 第八章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并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客体非财产性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密不可分 (二)人身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 (三)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不可放弃性 (四)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以权利的客体为标准,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这是人身权最重要也是最具有意义的分类。 一、人格权 所谓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固有的民事权利。 (一)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可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 (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各种具体人格权。前者包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又可分为物质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前者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后者包括姓名权和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等。 二、身份权 所谓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从本质上说,身份权只是借用了权利一词的表象,实则为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 身份权可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和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前者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后者有荣誉权。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人格权和身份权都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它们都具有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性,都是专属权、绝对权、支配权和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法律对这两类权利的保护,旨在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价值,以保护民事主体对其人身利益的充分享有和支配。但它们仍有很大的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权利的性质不同。 第二、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 第三、权利的主体不同。 第四、权利的客体不同。 第五、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第三节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浅谈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一)

浅谈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一) 论文关键词: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 论文摘要:在现实生活中,著作人身权转让的现象大量存在,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的理论或法律规范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客观的事实存在与其作用说明了著作人身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著作人身权的简介 (一)著作人身权的起源 著作人身权这一概念最早只能出现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之中。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著作权理念和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以“人格价值观”为基础。受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法国著作权法把作者的权利放到核心的位置,并出现了“作者权”这个概念。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和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在德国,以康德为代表的一些哲学家还提出了一种理论,认为作品不仅能为作者带来经济利益,而且还放映了作者的人格(personality),是作者人格或精神的外延。这种观点与“作者权”的观念相结合,就导致了作者精神权利的产生和发展。 (二)传统上著作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完全支配性。著作人身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一种支配性权利,即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不受他人的干涉。 第二,保护永久性。除了发表权,法律对于著作人身权都给予永久性的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第21条规定了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这就意味著作者的著作人身权无论何时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发表权除外。 第三,专署性。作品是作者人格权的放映,是人格或精神的延伸。著作人身权与作者密不可分,无法分割。因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是一项专有的权利,只能由作者享有,其他人不能以转让、继承或遗赠等方式取得。 第四,非财产性。著作人身权是以作者的人格或精神为内容的权利,不具有财产内容。它不具有经济学上所指的经济价值或使用价值,人们无法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大小,只能以抽象的方式去感觉或判断。它不具财产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益提高,新的学科、新的技术、网络日益发达,这些所谓的传统的著作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不断受着现实生活的冲击。 二、质疑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的理由 (一)网络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其具有转让性 多媒体作品,是指存在于一种媒体中或借助于一种媒体而传播的,由多种不同信息符号共同构成的作品。任何一个人要想完成一件作品或取得某项研究成果,都必须参见、借鉴他人的劳动果实。在利用他人作品时,作者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而修改权是著作人身权之一。此时,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保障了作者的精神权利,但是却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网络技术的充分利用和提高工作效率相背离了。这完全不符合新世纪新时代的发展精神。为了配合经济的发展,法律必须与其互相推动,尊重事实。 (二)发表权可以转让 发表权是一种著作人身权,因为一部作品是否达到发表水平、作者是否愿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均与作者的人格名誉密切相关。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依照传统著作人身权法律特征,发表权不可转让、继承,只能由作者享有。但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品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之后50年之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许多学者认为法律规定的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由原件所有人行使。”而不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其发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与重要意义

【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分析 【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分析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人身权】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通说认为,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应包括: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 (一)人格自由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核心内容: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下面由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人身权的法律特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身权含义】 1、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2、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3、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法律特征】 1、人身权是与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相对称的一种权利,例如姓名权、荣誉权、创作权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 2、人身权可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称、字号的权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荣誉权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或行为所发生的权利,如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 3、人身权利与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紧密相连,不可分离。除依法律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一部著作或一件发明的创作权和荣誉权永远属于作者或发明者,一般不因他们的死亡而变更。亲权、监护权只要不被法律剥夺或因故不能行使外,一直属于具有亲权和能行使这一权利的人。人身权受行政法、刑法保护,也受民法、劳动法、婚姻法保护。

完善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试论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完善 姓名:何晓璐班级:1259班学号:12092101006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及其可能性也日益增加。在我国,一方面,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建立了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体系;另一方面,《民法通则》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如: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稳私权等具体人格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对人身权的法律延伸保护等方面也不尽完善。 首先,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生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亦日益增加。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频繁发生的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给人们造成了不同程序的损害。而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某些方面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也成为可能,人身侵权行为出现了新的形式。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化,在个人逐利心态、功利主义心理影响下,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及可能性,人变得越来越脆弱。这一切无不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进行,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治国,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加强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力度,完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一定义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在《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做出了宣示性规定。可以说,我国已建立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的一般民法保护体系。 尽管,我国已建立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它单行法为补充的人身权的一般民法保护体系;尽管《民法通则》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作了相当程度的努力;尽管近年来,立法机关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都对人身权的保护做了规定,但我国人身权立法仍存在不少缺陷,对于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不尽完备。 (1)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2) 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3) 精神损害赔偿存在漏洞。 (4)对人身权法律延伸保护尚且缺乏明文规定。 因此,完善人身权法律保护的,我们需要尝试做到以下几点。 (1)规定一般人格权

浅谈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浅谈知识产权中的著作人身权 法学1202 1110312201 常自全 摘要:知识产权中,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由此有的学者就将其总结为知识产权的“双重性”,但也有学者对此予以否定。随着现代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精神权利的“交易”就更显得苍白无力。自然就有人对知识产权的精神性提出质疑。不过这也从侧面说明了知识产权中人身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的“双重性”是毋庸置疑的。 关键词:双重性人身权精神权利 一人身权的渊源与内涵 (1)渊源 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最早起源于希腊,但近代雏形产生于法国,法国分别于1791年和1793年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这是对人身权利的一次苏醒性的重大变化。随后的两百年里,欧洲各国虽相继颁布了各种关于人身权的法律,但无一例外均在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地位上失衡了。1977年,当时的剧作家博马舍为抗争当时的剧院无视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的状况,提议成立了戏剧著作人协会,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行为。这可以看做是作者个人对精神权利的诉求。不过,直到20世纪末叶,英国版权法才明确提出“精神权利”,才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影响。 就我们国家而言,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可以看做人身权的

始祖,其中关于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分开处理的言论是受到西方文明影响的结果,诸多条例未能适应中国。而到了1928年,1944年的两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侵害标题的问题加以规定,影响颇大。但直到1990年,我国才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并将人身权的规定先于经济权利,由此突出著作人精神权利上的地位,这种法律的确立也体现了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重视精神权利的趋势。 (2)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指的是作者在其作品上体现出来的精神上的,道德上观念的并以一定载体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又称之为著作人身权。这种从作者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的,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和剥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具有巨大争议的问题。发现并保护作者精神权利,是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一大特色,也是对于著作权法的重大贡献。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者的作品产生的,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对于人身权的性质,个人觉得其本质可以看做人格权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种延伸。人们对作者创造的劳动成果给予的承认与保护,体现了社会对精神权利的极大重视,我们可以看做是法律在保护人格利益上的正确选择。我国的著作权法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个方面也始终由人身权贯穿。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未经作者直接或间接授权,任何人不得将他人尚未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同时,作者授予收回权的,发表的作品可以由作者收回,其作品是否再次发表,只能由作者决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发

关于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仅有了很大提高,而且法律意识也日益增强。对关系自身利益的人身权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基础,不管职业和社会地位,只要是我国的合法公民都有权享有法律所赋予的独立人格。就我国当前民法现状看,虽然在人身权保护上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关于人身权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存在的缺陷较多。为了能够使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得到法律保护,本文从民法对人身权法律保护的视角,探析了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方法。 当今时代是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也发生了较大改变,人与人间的交往越发频繁,相应地人际关系也变得越加复杂。在这样的形势下,虽然给人们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但同时也增加了人们人身权遭受侵害的可能性。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就人身权伤害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比如工伤事故、环境污染等等都会给人造成不同程度伤害。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对人身权造成伤害,使二者和谐统一发展,必须要加强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人身权保护的定义和侵害人身权的主要方式 1、人身权法律保护含义

完善民法对人身权保护的前提是要弄清楚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国家通过制定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公民及法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自己权利,如果他人侵害自己的人身权,可依法追求他人的法律责任。从人身权法律保护含义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的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当前,我国有关人身权的法律有刑法、宪法、行政法和民法。其中民法是保护公民人身权的主要法律。民法对平衡主体间关系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就公民人身权而言,主要有: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权、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 2、侵害人身权的主要方式 从以往通过法律手段处理侵害人身权的情况分析,对人身权侵害最基本的方式是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有明确规定,保障了我国公民、法人的人身权。从侵害人身权行为的特点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点:一是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二是,人因为自身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一般在法律特定情况下,不会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三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侵权行为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为了能够使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得到有效保护,国家应根据侵权行为特点,出台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设立专门机构,根据侵害人身权

法律 自然人的人身权

自然人的人身权 第一节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对应。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是指自然人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 人身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与自然人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人身权的客体存在于自然人的身上,与特定人的人格或者身份不可分离。例如,生命和健康是自然人赖以存在和进行政党活动的前提条件,姓名是自然人的标志,这些都和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自然人失去它们便不成其为权利主体,它们离开了权利主体亦将变得毫无法律意义。人身权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2、不具有财产内容。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财产利益通常是指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可以用货币计算其价值、可以依法转让的利益。而人身权体现的是没有商品价值的人的精神利益,其功能在于满足权利主体的精神需要而不是物质需求。 3、与财产权有联系。人身权虽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益有一定联系。主要表现在:(1)、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些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例如,在收养关系中,养父母对养子女的关系一经成立,即形成收养的身份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以收养关系为据,即可发生相互继承的法律事实。(2)、人身权的行使可为权利主体带来收益,如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就可获取一定的财产利益。(3)、人身权受到损害可导致财产利益的损失。如侵害自然人的健康权,可导致其工资收入的丧失。 4、人身权是绝对权。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所以该权利是一种绝对权。 二、人身权与人权的联系与区别: 人身权与人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权概念为资产阶级首创,后发展为一个集合概念,包括“公权”和“私权”两方面的权利,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在国内法上,人权相当于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国际法上,人权的范围更为广泛。根据1948年12月10日第三次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及1966年制定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公约》的规定,人权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含生命健康、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等权利;(2)、政治权利,含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等;(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含所有权、劳动权、自由择业权、社会保险权等。因此,民法上的人身权范围比人权范围要狭窄,可视为人权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二者没有种属关系。不过,客观地讲,人权运动的发展对民法中人身权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人身权种类 在我国,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即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为保持其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其特点在于,人人生而享有直至终身,并且同类主体平等享有。在人格权中,根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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