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第九章-新闻传播与司法+知情权和表达权

第九讲:第九章-新闻传播与司法+知情权和表达权
第九讲:第九章-新闻传播与司法+知情权和表达权

新闻法规与伦理

第九章:新闻传播与司法+知情权与表达权

一. 新闻传播与司法

新闻官司,即所谓的新闻纠纷。新闻纠纷是新闻记者或媒体与新闻报道对象之间

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与义务为指向的矛盾。在本章节中,我们会涉及到新闻工作者的

权利、表达权、知情权等概念,希望通过法例案件来解析它们的内涵。

:“媒体抉择:在新闻价值和伦理道德之间”(视频+图片)

【事件回顾】2007年4月16日当地时间7点15分(北京时间19点15分),美

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恶性校园枪击案,枪击造成33人死亡,枪手本人开枪饮弹自尽,枪击案疑犯为23岁的韩籍青年赵承熙。有关当局至今还无法确定到底是什么使得赵承熙爆发并制造了16日的校园枪击惨剧。

【媒体反映】韩裔学生赵承熙在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制造的枪击悲剧命案成为全球关注的最大焦点。在人们谴责凶手、慰问死难,并集中火力诘问美国的枪支管理政策的时候,人们忽略了将新闻自由奉为圭臬的美国媒体的作为。就在赵承熙4月16日上午

持枪大开杀戒之后,美国国家广播公司(NBC)收到并播放了赵承熙精心谋划制作的

杀人音像资料。

【社会影响】这些独家猛料在该公司的晚间节目播出之后,立刻成为美国各媒体的新闻来源而克隆复制,连绵不断地冲击着美国民众的耳目。可以想象,在布什总统“整

个美国为之悲痛”的民意氛围中,美国媒体看客式的“凶手纪录片”给予美国人心灵

的再度伤害多么严重。难怪很多死难者家庭杜绝了NBC的访谈作为抗议。

【专家评析】向来笃信新闻自由的美国民众对媒体行为产生反感,足见在公共伦理道德和人类普世情感面前,新闻价值的选撷也要慎重。何况,在美国民众看来,美国媒

体对赵承熙炮制的新闻素材的过分追捧,不仅出于提高收视率的功利目的,还被凶手

利用,完成了帮其实现嗜血“英雄”的作用。事实上,美国媒体长期形成的“第四权”

的信马由缰心态,虽然对美国政府层面的监督居功至伟,但是在偶发的灾难事件面前往往举足无措,陷入新闻价值和伦理道德两难抉择的深度迷茫中。

【思考问题】

问题一:政府权力、公民权利、媒体权利哪个强大?

相较于政府权力,公民权利相较于媒体属于弱者。如果媒体将监督政府的那一套用之于民众,要么是对权利的嘲讽,要么是对权利的欺凌。赵承熙案显然验证了这一点,在死难者家属被全球的同情所包围时,媒体对凶手行为只有渲染而无道德批评的做法显然偏离了公道人心,这同播放色情暴力素材才迎合人类恶质的好奇心并没有两样。

问题二:美国新闻媒体道德失范的根源是什么?

美国新闻媒体道德失范的根源同样源自于美国宪法约定的基本权利的掣肘。当然,美国宪法是一部自由主义的好宪法,但是瑕不掩瑜,内中的瑕疵对现代美国人带来的困扰也同样不容忽视。美国皮尤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

“公众不仅不象过去那样支持媒体的“监护人角色”一说,而且他们认为新闻工

作者都是些坏家伙。几乎所有的民意测验度表明公众不再尊重新闻工作者,他们怀疑自己是否能信任新闻媒介。他们并非对我们的职业技能有所不满,令他们不满的是我们的道德和我们对自己在社会中所办演角色的认识。”

赵承熙案件,无疑为美国人再添怀疑媒体的现实注脚。

——美国媒体何日才能摆脱新闻自由和公共伦理的深度迷茫?

二. 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表达权

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一个方面是行使表达权。

由于新闻传播的影响力,通过新闻媒介发表意见、传播信息成为行使表达权最重要的方式。通过报纸、期刊等出版物进行表达属于出版活动。通过广播、电视进行表达则属于非出版活动的言论活动。

1997年《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自由的规定

第一,出版自由被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即权利与义务关系加以具体化。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前半句是对公

民的授权性规范,后半句是对政府义务的规范。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出版自由是一种绝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承担着不侵犯出版自由的义务。

第二,将出版自由的公民主体与出版单位区分开

“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

活动的成果。”这是我国现阶段对我国公民行使出版自由的方式的总体表述。

“出版物”从而来?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多项条件,其中重要一项“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

及其主管机关”。这就是说,在我国,公民个人不可设立任何出版单位,可也设立出

版单位的必须是单位,而哪些单位有设立出版单位的资格并无具体规定,是由出版行

政部门认定的。这是一种特许制。

2005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九点:“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

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

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

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

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

物馆”。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相当于行政法规等级的法律文件就新闻媒介实行国有制,禁止

公民个人或者自行组合设立或经营新闻媒介作出了明文规定。

据此,我国公民出版表达活动必须在国家创设出版单位的合法出版物上进行,自

行设立出版单位,自行印刷和制作出版物是非法的。这是我国公民行使出版自由的基

本边界。

第三,对出版内容的约束和管理实行追惩和预防相结合

追惩制就是政府对出版物内容不作检查,出版后如发现违法内容依法惩处。是出

版自由的起点线。

“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这就是说,出版物包括报刊的内容的合法性主要依靠出版单位内部的编辑责任制(包括总编

辑负责制和“三审制”)来保证。

预防制在新闻出版管理制度中仍然有显要地位,如对出版内容实行重大选题事先

审核和备案制。

第四,在公民和出版单位之间,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调整双方关系。

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公民有要求表达或不同意表达的自由,出版单位也有予以表

达或不予以表达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要是公民所表达的言论形态构成作品,作者同出版单位的关系就由著作权法调整。

:“央视名嘴赵普的荧屏消失”(视频+图片)

【名嘴】通常,把著名、优秀的电视节目主持人,律师,演讲家,讲师等称之为“名嘴”。提问1:“你认为的央视名嘴有哪些?”

提问2:“我举出了三位名嘴,请看PPT的内容展示,说说他们是谁?”

崔永元——随口就来的机智幽默

最是那一撇嘴的坏笑,引起观众们不胜抑制的大笑。这位“邻居大妈的儿子”,总是“用老百姓的话说出并不简单的道理”。他幽默诙谐的禀性、真诚善良的态度、

机智灵活的控场能力赢得了人们的喜爱。他的幽默随口就来,举重若轻、不露声色地

引导谈话的方向、表达自己的价值取向、化解尴尬和紧张。他努力淡化自己,让观众

看到一个朴实平易、没有距离感的主持人,他甚至要求编辑把自己的“结巴”和“尴尬”保留在播出带中。

杨澜——自信不凡的智语妙言

她是一个令人羡慕的女人,她身上有着很多令人羡慕的东西,比如魅力、聪慧、

优雅、知性,还有富有。她是无可争议的出色女性,曾被评选为“亚洲20位社会与文

化领袖”、“能推动中国前进、重塑中国形象的12位代表人物”、“《中国妇女》时代人物”等。她用自信和口才“主持”着自己的人生,用优雅书写着属于自己也属于女性的华

丽篇章。她从不掩饰自己的幸福生活,她也从不吝啬自己的成功经验,她用率直、睿

智的语言、天马行空般的自由自在意蕴诠释了一个成功女人的美。

水均益——沉稳冷静的精妙分析

中央电视台《艺术人生》栏目对他的评价是:他带着《焦点访谈》的干练精辟,

带着《高端访问》的机敏、睿智,带着他特有的深刻思想和独到的见解,遍访国家元

首和各国政要,向世界展示着中国记者的风采。当战火纷飞时,他更以火一样的激情

投身战场,以兵一样的坚毅走向危险。他怀揣着新闻理想,以自己的胆量和智慧捍卫

了“中国记者”这个神圣的称号。他就是那个“说英语不用动脑子”的名人圈子里的“交际家”。

【事件回顾】2012年4月9日,赵普在个人微博上写道:“转发来自调查记者的短信:不要再吃老酸奶(固体形态)和果冻,内幕很可怕,不细说。”随后,他便从荧屏上消失,微博未再更新。此番4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播出节目《胶囊里的秘密》,曝光河北一些作坊用皮革废料熬制成工业明胶,卖给企业制成药用胶囊。此时

赵普已从荧屏上消失多日,微博仍未更新。

【本人回应】赵普:我在不合适的时间做了一件正确的事

2012年12月26日,时隔8个月后,央视著名主持人赵普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首次回应毒胶囊事件:整个工业明胶产业链被曝光,肯定触动一些人、一些

利益集团的利益。他们通过种种手段压制我本人,也包括对我单位施压。许多人不知道,以为压力来自台里,其实不是。许多人以为我是被台里处分了,其实不是。让我

暂缓出镜只是对抗压力里最无奈的一招。

【社会影响】

网络上,好事者的剧本开始酝酿:赵普为《胶囊里的秘密》能顺利播出,提前爆料,倒逼真相,因言获罪,被噤声、被封杀、被停职、加盟别家卫视。言之凿凿,分

明一场苦情戏。

赵普的微博当天被转发近百万次(其中有怒而转发、求证转发、猜测真相而转发,或许不乏通风报信而转发)。

4月10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发表声明:果冻中的增稠剂通常来源于卡拉胶、海藻酸钠等海藻提取物或其他膳食纤维。随着各类媒体的参与报道,工

业明胶向食物链渗透的目标不断扩大:老酸奶、冰激凌、软糖、肉皮冻、水晶肠、鱼油、阿胶、胶原蛋白,都被指“可能中招”。

【央视态度】

央视领导与赵普商量:先避风头,暂缓出镜。为的是抗住来自“上面”的压力,也为保护“站着中枪”的赵普。从4月13日到8月13日,一护就是整4个月。

经记者不完全统计,仅26日一整天,全国多数主流媒体都在显著位置报道了这一新闻,众多主流媒体的官方微博也在第一时间发布这一最新消息,随即被网友们大量转发,这一沉酿了8个月之久行将淡出公众视野的事件,再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三. 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知情权

知情权在学理上是从新闻自由引申而来的“潜在”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在宪法或法律中写上知情权这个概念,有的国家直接从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推导出公民的知情权。“重大的事情让人民知道”。

1.知情权经常受到限制

许多年以来,新闻机构一直和政府、法院、立法机关纠缠不清,他们希望有权接近各种机密信息来源。这种权利如今在法律上已经有了一些适度的依据。政府、法庭有时的确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和十分特殊的领域内存在知情权,媒体和公众有权参加公开的法庭审理和其他一些公共会议,但这种权利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知情权并不是宪法保证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媒体和公众获得信息的手段并没有得到强权的保证。

新闻采访经常会受一些限制:

例1:“防火防盗防记者”这一口号让这一职业陷入尴尬境地。BBC中国事务特约撰稿人江迅撰文称2003年为“中国记者被打年”。据不完全统计,到当年11月底内地记者被殴打事件超过20起。

例2:2007年1月11日,大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10日中午,《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的兰成长等人到浑源县沙圪坨收费站附近一煤矿采访,被矿上的人打伤,送往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后,兰成长因抢救无效于11日9时许死亡。

例3:2012年8月,南方日报记者调查鹤山市共和镇非法征地,遭到当地村干部殴打、辱骂、恐吓。

2.知情权的起源

新闻记者从新闻自由条款推断出人民知情权的存在。在20世纪50年代,当美国新闻界越来越感觉到官僚们妨碍他们获取官方消息时,就提出了知情权。这是以要求

参加各种会议并得到各种档案开始的,也就是所谓的《阳光法案》,即让政府行为公

开在阳光之下的简称。

这些新闻记者希望得到官方文档以及州和联邦级别的公报。这被称为“信息自由

运动(FOI)”。这些人的努力形成了一枚重磅思想炸弹,名叫《人民的知情权——

合法地获取关于公共事务的档案和会议记录》,作者是克罗斯。

3. 信息自由运动的积极影响

“信息自由运动”产生了许多积极的结果。它把《阳光法案》(公开会议,公开立

法记录)带到了其他许多州,促成了《信息自由法案》的形成,使以前不能对新闻界

和公众开放的政府会议得以开放。但新闻记者并没有就此罢休。新闻界称他们还应该

得到政府机密文件和档案,包括一些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文件。记者要求在政府官

员或私人对他们的诽谤起诉中得到更多的豁免权。一些记者还一再声称,隐私权是对

媒体和公众知情权的妨碍。

4.关于知情权的争议

记者为此事争论不休。支持者威廉·道格拉斯写到:“媒体在我们的宪法机制中拥有优势地位,不是说它能赚钱,也不是说记者是特权阶层,而是说它能满足公众的知

情权。知情权对于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现在,就算只是

接近官方资料的权利也严重地受到了各种例外情况的限制,比如隐私、经济利益、社

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结论:

知情权主要是指公民知悉国家、社会的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同表达权有其边界

一样,知情权也有边界。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私生活秘密等,公众、媒介没有知

情权。

(老师提示:现在我们又开始进入“阅读记忆”时间。请大家浏览PPT的各条内容,同时捕捉和记忆信息,每页PPT停留10来秒,各位同学快速阅读“新闻工作者的权利”,看你能不能做到过目不忘?全部播放完毕,请举手发表你的某点“阅读信息”。好了,我们开始展示-----)

四. 新闻工作者的权利

一)消极权利

公共场所的采访权利是一种绝对权,他人承担了不予干预、阻碍的义务。但这种场合的采访也不是没有限制的,记者在公共场所对人的拍摄、录音,要考虑区分一些情况。

1.区分是对群体还是对特定人。当个人只是作为某个群体的一员或只是作为事件背景而呈现时,无需一一征求被摄录个人意见。

2.对特定人要区分是公开活动还是私人活动。对公开活动的人物,他们面向公众的公开行为和表现,应当视为默示同意通过媒介向更广泛的范围公开,而个人的私人活动,属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不应该成为擅自拍摄、录音的对象。

3.区分是否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一些不良行为,为了宣传教育的需要,可以当场拍摄,但披露时不要明显表现他的面容,以免造成过度伤害。

对于采访活动的非法干预、阻碍,往往会造成限制记者人身自由,伤害记者身体、损坏采访器材等后果,还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损害。我国保护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记者采访权利。

二)积极权利

对负有特定的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的采访权利。这种权利的核心是向政府索取信息的权利。

三)约定权利

在许多情况下,记者所要采集的信息为他人所控制,而他人又并不负有必须提供的义务,这就需要征得他人同意,这时,记者的采访权就表现为一种约定权利。

四)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又称暗访,隐性采访广义是指不显示记者身份的采访,狭义是指在采访遭到拒绝或估计会遭到拒绝时,隐瞒记者身份,以至伪装其他身份进行的采访,采访

的手段不只是观察、记录、还包括拍摄、录音,即所谓偷拍偷录。

隐性采访在法律和道义上都存在许多问题,必须慎重对待。如果在一定场合可以

采取隐性采访的手段,只能解释为采访对象由于实施了违背道德或违法犯罪的行为,

他的自主权利发生退缩,因此这种手段是有严格限制的。

?从法律上说,隐性采访很容易涉及公民的、法人的,甚至国家的秘密事项,涉及他人的各种法定权利,偷拍他人的形象还是对他人肖像权的挑战。

——记者并不享有司法行政特权,隐性采访不是警察的侦查活动,有其不可逾越的法

律界限。

?从道义上说,这种以揭露负面现象为主旨的隐性采访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但由于这种采访手段要隐瞒真实身份或者伪装身份,终究不够光

明正大,而偷拍偷录又直接触及他人对自己的形象、声音的自主权,属不得已

而为之。

?报刊不得追求通过秘密暗藏的相机或窃听工具获得材料或发表以这种手段获得的材料,也不得追求通过侦听私人或手机电话、截取留言和电子信件来这么做,也不得追求通过未经授权移动文件或照片来这么做。

?唯有为了公共利益必须报道而又无其他方法可获得材料,这种情况才能作为使用虚假陈述和诡计的正当辩护理由。——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

1.记者总是想方设法获取有用信息

2.隐性采访是有严格限制的

从法律上说,记者并不享有司法行政特权,“隐性采访”不是警察的侦查活动,

这种手段是有严格限制的。

3.隐性采访与偷拍的五大禁区

1)国家机密

2)司法秘密

3)商业秘密

4)个人隐私

5)未成年人

:“被掩盖了的“SARS”疫情”

【事件回顾】2003年春夏,突如其来的SARS疫情给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我国内地累计报告SARS临床诊断病例5327例,死亡349例。SARS疫情的暴发,暴露出了若干问题:如何将实情及时且真实地向民众披露?

【要点聚焦】2003年2月,广东部分媒体开始披露被掩盖了很长时间的“SARS”疫情。8日,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媒体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不得采访报道此事。18日,《广州日报》头版刊登《24小时平息抢购米盐事件》,挑战了该有关部门的禁令。19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新快报》等都刊发了与新华社通稿不一致的稿件,称“SARS”病原体不是衣原体。3月初,《南方都市报》对钟南山院士的采访再次引起关注。

【真话英雄】2003年4月,72岁的解放军301医院退休外科蒋彦永致函香港凤凰卫视和中央电视台,批评政府隐瞒“SARS”疫情,由此引起了人们对疫情的警觉,并导致了卫生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长孟学农下野,他由此成为美国《时代周刊》的年度风云人物。

广东的钟南山院士不顾地方政府阻拦,率先说出疫情真相。钟南山中国工程院全院学术报告会上,向院士们展示与疫情相关的两张照片的同时,透露了SARS对全球的影响,提出“政府部门应该从SARS疫情中得到什么样的启示?”这一课题。

钟南山指出,首先,应该认识到,当今世界传染性疾病仍是危害人类健康的主要疾病;第二,要处理好群众知情和社会稳定的关系。一般来说,政府对疫情发展实情越是透明,公众越是稳定,因而诚实永远是上策。第三,突发传染病事件有很强的时间性和破坏性。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门必须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有效的预警系统,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蔡依林罗志祥打赢肖像权官司新闻(视频)

: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纠纷案终审宣判(视频)

课后作业:

1. 阅读和复习“第九章”部分,理解各概念。

2. 预习第十章内容,准备回答问题。

3. 思考问题:媒体何日才能摆脱新闻自由和公共伦理的深度迷茫?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一)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一) 随着各国民众对自由、民主、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人格真正独立性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到个人内心世界,其中最典型的当属众多国家宪法、法律对于隐私权的确认与保护。如果隐私权得不到尊重与充分的保护,个人的人格就难以实现真正独立从而有所欠缺,这已是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人士普遍达成的共识。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尤其是信息时代后,人们更渴望体察外界,获悉更多来自社会的、他人的信息,以满足提高自己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自己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知情权的出现便成为必然,实际上,它已经为一些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目前,知情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已获得世界共识。一个要隐私,一个要知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多有磨擦发生。那么,如何协调这种权利冲突呢?本文就此作了如下思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界定 (一)隐私权 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隐私”。在法学领域,隐私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范畴。在美国,一般认为,侵害隐私权的四种情形包括侵入秘密、窃用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和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因此,个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不实形象等往往也就被认为是隐私;在法国,有人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包括个人的那些不属于公共生活的全部内容;也有人认为,隐私,即私生活,包括个人在私人住宅内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在日本,有学者认为,隐私就是保护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 在国内,关于隐私的概念,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1)隐私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2)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3)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4)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笔者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即认为隐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信息,是有关自然人的一切资料,如身高、体重、婚恋、家庭、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爱好等。姓名、肖像也属于个人信息。2.个人私事,是自然人进行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如社会交往、电报、电话往来以及通信等情况。3.个人生活领域,是指自然人个人的私有领域,如其住宅、箱柜、日记等。 而关于什么是隐私权,现在亦尚无统一的界定。但一般认为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法学家萨谬尔﹒沃伦(Warren)路易斯﹒布兰戴斯(Brandeis)合写的题为《私生活秘密权》的论文中,该论文于1890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文章提出:“保护个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并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文章认为,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同享有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才能珍视它。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是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我国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笔者比较同意王利明先生的观点。 关于隐私权的内容,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有权禁止他人窃取、披露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是一篇好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这里给大家转摘到XX。 篇一:法院强制执行正式范本 强制执行 申请人: 韩东洋,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身份证:1111111111111111111111X、 被申请人: 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B1层。 法定代表人:毕升,董事长。 第三人:天海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大街118号院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毕升,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京顺劳仲字[xx]第1021号]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x年12月15日至xx年9月30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结清xx年12月15日至xx年9月30日在职期间全部工资及加班工

资、带薪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00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即第三人天海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xx年11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做出[京顺劳仲字[xx]第1021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000元人民币,现在该调解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附: 1、XX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执行申请人: 年日月 篇二:强制执行范文 强制执行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摘要] 本文从公众人物的概念入手,分析公众人物隐私权,并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提出了相应的分析和对策。 [关键词] 公众人物隐私保护制衡 在传媒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报道和媒体挖掘隐私,人们早已见怪不怪。一些公众人物不当行为令人侧目,由于现代新闻捕捉、传播技术的提高,公众人物的花边新闻得丰富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大众的猎奇心理。有人认为公众人物在得到社会关注的同时也丧失了隐私权,同时新闻媒体则凭借着“新闻自由”的保护,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发掘公众人物的隐私。越来越多的公众人物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却往往力不从心。而在司法界,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现实案例,只要不涉及国家利益,都会最大程度地保护新闻自由。那么,是否为了接受舆论的监督和满足大众的猎奇需求,公众人物就没有隐私权了呢?本文认为,在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及客观报道的作用的同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同样需要保护。 公众人物的概念一般指在社会生活的某一范围或时间内广为人知或对其所在社会领域有重要影响的成员。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对公众人物下的定义是“公众人物是指该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有独特的显著性,其中有些人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有相当的权利及影响力;说得更直接些,即这些人通常投身在特殊公共争议的最前线,以便能影响到争议的解决方式。”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领域里的名人。 我们可以对公众人物做以下划分,即公职官员与公众人士。按公众人物在国家和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划分,公职官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具有一定职位、掌控一定权力的人,在我国通常指各级机关领导干部。此类人拥有较大的权力和影响,大众自然产生一种渴望了解其学历、出身、行动、背景、品德、财产状况等心理,只有掌握了这些信息,大众才能更好的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如美国国务卿赖斯的学历问题即由某媒体披露有不实成分,而赖斯从未以侵犯其隐私权或名誉权与媒体对抗,因为新闻媒体的行为是对官员的监督,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对他们的隐私权应做出必要的限制。 公众人士是指在某一行业内有所成就或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非官员人士,前者如明星、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企业家、皇亲贵族、媒体名人等,后者则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商业投机者等。他们的社会影响力足以涵盖其所在的领域和范围,进而影响到关注他们的人,对社会生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后果,无论他们所做或善或恶,都应受社会监督。他们的隐私虽然不一定涉及公共利益,但却与公众的知情权和兴趣要求有巨大关系,并且这其中的大多数人本身就依赖传

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及平衡_张晓文

●张晓文(陕西省人民医院 图书馆,陕西 西安 710068) 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及平衡 3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可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不断满足,但同时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可能性也随之加大,两者间的冲突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保护制度,两者冲突的探讨,指出平衡两者利益,协调两者冲突的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公开;隐私权;知情权 Abstract:Govern ment infor mati on discl osure can ensure that the citizen ’s right t o know is constantly satisfied .However,the possibility of infringing upon citizen ’s right t o p rivacy is si m ultaneously increased .The conflict be 2t w een the m has become an unavoidable issue .This paper,by exp l oring the connotati on and the p r otecti on syste m of and the conflict bet w een the right t o p rivacy and the right t o know in govern ment inf or mati on discl osure,points out the app r oach and method of balancing their interests and har monizing their conflicts . Keywords:govern ment inf or mati on;infor mati on discl osure;right t o p rivacy;right t o know 3本文为陕西省社科信息学会科研培植项目“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与利用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shshx0703。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获取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国家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不断满足。由此,相对消极被动的隐私权常常受到积极主动的知情权的侵入,两者间的冲突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深入研究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寻求协调两者冲突的途径是政府信息公开中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 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的内涵及其制度保护 111 知情权的内涵及内容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一般情况下,知情权是指广义的知情权。知情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情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是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身权的重要保障。 知情权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3类:①知政权。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了解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它是实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性权利。②社会知情权。公民依法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商业信息的权利,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③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公民有权了解各种涉及本人的有关信息,或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112 知情权的制度保护 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最先由瑞典在200多年前确立。1766年,瑞典颁布了《出版自由法》,成为世界上最早以法律规定知情权的国家。但真正引起各国广泛关注是 20世纪中后期,越来越多的国家专门制定了信息公开法, 以实现宪法所确立的信息自由权原则。1951年,芬兰制定了《公文书公开法》;丹麦与法国于20世纪70年代制定了《行政公文书公开法》等信息公开制度;1966年,美国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从法律高度规范了信息公开制度,使知情权成为较为完整的法定权利,从此,知情权在美国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来看待。此后,一些国家有关知情权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吸收和借鉴了美国的做法,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当成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模式。1982年,澳大利亚颁布了《联邦信息自由法》;加拿大颁布了《信息公开法》;1996年,韩国制定了《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2000年,英国颁布了《信息公开法》;2001年,日本实施了《信息公开法》;2008年5月1日,我国《中

强制执行申请书全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 被申请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2010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0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09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10)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10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10】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一二审判决书年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二) 申请人: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被申请人: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 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总第4期) 隐私权与知情权 的冲突与协调 □冯渊源 □邓小兵 摘要 在法治社会,作为大众传媒,既要保障知情权,即受 众希望知道更多有关国家管理、行政实施、社会万象等等诸多情 况的权利,又要保障隐私权,即受众不希望自己以及与自己相关 的情况被别人过为关注的权利,二者之间势必产生矛盾与冲突。 在充分保障人民知情权的同时,又能恰当维护人民的隐私权,将 二者有机地协调起来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强调,一方面应 加重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应严格限制隐私权的范围。 关键词 大众传媒 隐私权 知情权 作者简介 冯渊源,兰州大学新闻系硕士研究生;邓小兵, 兰州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兰州 730000) 大众传媒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正日益觉察到了一个极其敏感的 “雷区”———隐私权。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和理论产生于美国。1890年, 美国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 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 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指责新闻 传播有时会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1〕文章认为上述权利 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 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才能形视它。从此以后, 关于隐私的理论日益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而在我国,对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则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事情。有学者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件:一为“私”,二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后者则指某个事情、某个信息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它包括:当事人不愿这种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水准,这种个人隐私不便让他人知道,否则会对当事人产生各种不利的后果;这种个人私事当事人不愿或便他人干涉;某些私人领域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干涉。因此,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因此,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2〕《新闻学大辞典》中则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私事保守秘密的权利,个人的私生活可以拒绝记者采访、拍照和公开传播,以保护个人生活的安宁,包括:不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公开采访对象在个别交谈中谈到的个人隐私;在非公开场合,不经当事人允许或未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不得进行拍照、电视摄像、录音等活动;不得私拆个人信件、窃听电话以获取新闻;记者不得有偷拍私人活动照片的权利,又称‘肖像权’。”〔3〕这恰好是从大众传媒的角度对隐私权所作的界定,有着直接指导现实生活的意义。 不管是哪种理论,还是从哪种角度,至少我们可以看出共同的一点,即不论是个人信息还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都是与公民(自然人)个人相关的,所不愿传播出去的秘密。若传播出去,会产生不利的后果,如使当事人蒙受耻辱、羞愧自责、痛苦、社会评价降低或烦恼不安等。另外,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企业也有自己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秘密,若传播出去会有损企业的经济利益,但这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不能作为隐私权对待。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作为基本法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一种遗憾,但是民事司法活动却提出了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并实际上将之视为名誉权予以保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事实上,隐私权和名誉权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侵害名誉权一般是用捏造事实或侮辱、诽谤等方式传播虚假的“事实”的行为,而侵犯隐私权则是将被害人客观存在的隐私公之于众的行为。另外,名誉权对每个公民来说是相同的,法律对每一个公民的名誉权给予相同的保护,而隐私权则因人而异,有些信息,虽然同样隐秘,但对甲来说可能是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对乙来说则不属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关键是看当事人所处的社会地位、知名度等等。此外,隐私权还有与名誉权无关的独立领域,如公民的住址秘密、住宅不受侵犯或侵扰等。侵犯了这些权利,显然不能等同于侵犯名誉权,所以不应该将二者随便混同。随着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丰富,以后的民事立法理应将隐私权独立出来进行保护。并且,由于当今大众传媒彼此之间的业务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抢得独家新闻的利益机制所趋或者为了简单迎合受众的低级猎奇心理,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情况可能呈上升之势。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对公民权利的日益重视及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加强,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而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这一权利同样是由美国率先提出来的,不过这次不是由法学家提出,而是从事大众传媒职业的人提出来的。一位名叫肯特?库珀的编辑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到知情权,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美国Indiana 大学教授Ralph L.H olsinger在其《Media Law》中也提到:“正如宪法序言中所宣称的,宪法建立了一个人民的政府。于是,很容易假定,宪法文件的部分创始人包含有这样的意图,即人们有权了解政府的信息。毕竟,如果人们准备对如何接受管理作一个明智的决定,他们就必须首先了解政府及政府人员执行公务的有关信息。这种思想在今天就体现为‘知情权’。”〔4〕可见,知情权最初主要强调的是政治利益。美国国会1976年通过的一项“阳光下的政府”法案正是一个使联邦行政管理机构的决定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标准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大兴区XX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XX 电话:139101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XX市XX道44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电话:139101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

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 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 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给法院一份。 3. 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一审法院来执行 ②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 两年之内申请执行。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平衡(完)

提纲二: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平衡 一、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一)知情权的概念 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通过新闻传媒等多种途径了解或知晓政府工作的法定权利。它包括公民对政府所管理的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信息的了解或知晓,即政府在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各项活动中,制作、拥有和获取的信息。 (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它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表现 1、官员的隐私权保护与公众的知情权要求 2.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与公众的社会知情权要求 二、如何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处理原则 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权利协调原则;人格尊严原则。 (二)我国协调两权的措施 (三)新闻媒体的平衡者角色 1.权利冲突的平衡者: 既要尽可能采集到新闻信息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以保证其实现其公民的知情权,实现媒体对社会的舆论监督,又要做到在采写报道新闻的过程中尽量不侵犯被报道者极其相关人员的隐私。 2.新闻媒体的道德约束 在信息搜集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信息的报道者,要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报道, 作为信息搜集者,将主客观分开,避免“媒体审判”; 作为舆论的监督者,要有较强的侵权后的补救意识,及时进行更正与答辩。 三、结语 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尤其是在具体案例的裁判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对不同的权利的保护平衡,坚持权利协调原则,以尽可能地满足双方的权利要求。 而作为媒体和媒体工作者,则要求他们在冲突和矛盾中进行传播活动时,要以法律精神、法制原则及自己的良知把握好尺度,既要讲出事实真相,满足大众的信息需求,促进法律健全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又要游刃有余。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 随着各国民众对自由﹑民主﹑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人格真正独立性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到个人内心世界,其中最典型的当属众多国家宪法﹑法律对于隐私权的确认与保护。如果隐私权得不到尊重与充分的保护,个人的人格就难以实现真正独立从而有所欠缺,这已是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人士普遍达成的共识。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尤其是信息时代后,人们更渴望体察外界,获悉更多来自社会的﹑他人的信息,以满足提高自己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自己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知情权的出现便成为必然,实际上,它已经为一些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目前,知情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已获得世界共识。一个要隐私,一个要知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多有磨擦发生。那么,如何协调这种权利冲突呢?本文就此作了如下思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界定(一)隐私权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隐私”。在法学领域,隐私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范畴。在美国,一般认为,侵害隐私权的四种情形包括侵入秘密﹑窃用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和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因此,个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不实形象等往往也就被认为是隐私;在法国,有人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包括个人的那些不属于公共生活的全部内容;也有人认为,隐私,即私生活,包括个人在私人住宅内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在日本,有学者认为,隐私就是保护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在国内,关于隐私的概念,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1)隐私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2)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3)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4)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笔者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即认为隐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信息,是有关自然人的一切资料,如身高﹑体重﹑婚恋﹑家庭﹑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爱好等。姓名﹑肖像也属于个人信息。2.个人私事,是自然人进行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如社会交往﹑电报﹑往来以及通信等情况。3.个人生活领域,是指自然人个人的私有领域,如其住宅﹑箱柜﹑日记等。而关于什么是隐私权,现

浅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浅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王阳 2015年3月 摘要:在现今社会,媒体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受到各界人士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在法学界一直没有定论,法律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也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不可一概而论,政治性公众人物应当对媒体尽量放权,隐私权让渡于公众的知情权,对于自愿性政治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政治公众人物应当做到尽量保护其隐私权的不受侵犯。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政府官员网络媒体 随着经济时代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信息传播手段也在不断的提高,借助于网络的迅速传播功能,虽然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但也给一些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现实中,有些媒体总是会或多或少的报道一些和个人隐私权有关的新闻,而政府官员和娱乐明星由于是公众人物,具有能轻易吸引人们眼球的特性,则成了经常被媒体“邀请”光顾版面的常客。有人认为,公众人物应当享有隐私权,因为公众人物首先是一个人,应该享有一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公众人物理应享有隐私权,保护自己的私有空间不容侵犯;也有人认为,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起到巨大的示范作用,他们的行为关乎国家、社会的利益,所以应当隐私权让渡于公众的知情权。我认为,应当根据公众人物类别的不同,对于隐私权应当给予不同的限制。下面我将就区别对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阐述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公众人物与隐私权的概述 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如领导人、艺术家、明星、社会活动家等。在美国法中,公众人物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所谓“完全目的的公众人物”(即政治性公众人物),主要是指在政府机关担任重要公职的人员。二是所谓“自愿的公众人物”,即指影星歌星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三是“非自愿公众人物”,是指某些人本身不是公众人物,不会引起公众兴趣,更不会涉及公共利益,但因某些事件的发生而偶然卷入其中而成为“公众人物”。我比较赞同这种分类,按照这种分类可以更好的论证为什么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不可以一概而论。①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使用权。隐私权的设立目的在于将“私人的”和“公众的”两个领域严格区分,使人们在私人领域真正自由,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辩论赛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首先明确前提(在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为了利益冲突时辩题才有意义),那么再明确知情权与好奇心的区别,其次说明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在同一情况下孰轻孰重(当然是公众利益),在理出论点如社会价值导向,公众监督作用等等一辩陈词 大家好,开宗明义,我方观点是: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的权利。在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中首先明确规定:人人享有语言、文字和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的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 首先我方明确表示: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都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并不冲突,只有在少数由于利益关系出现矛盾时辩题才有意义,任何单方面的仅仅是侵犯隐私权或知情权的行为都不该被纳入讨论范围。并且,我们所有的讨论的展开都是以正当行使公众知情权为前提,只有这时,公众知情权才是大于个人隐私权。 其次,我方从不否认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但是,个人隐私权,顾名思义属于私权范畴,而公众知情权更多作为公权存在。国家的组成是公民出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授予管理者用于维护全体公民的福祉和社会秩序。也就是说:公权来自于公众,是为公众利益服务,因此当公权与私权出现冲突时,公权应首先予以维护,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每一位公民对公权的尊重恰恰就是对他人、对自己私权的维护。 既然说到“大于”,就应该体现在取舍之中。恩格斯曾经说过:个人隐私一般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既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也就是说:当个人隐私触犯了公众的利益时,个人隐私权有义务做出让步,以此来保证多数人的利益。 最后我要提的是:在构建文明社会中保障知情权的作用。毋庸置疑,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方面公众知情权显然更重要。一旦公众发现自己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得到起码的满足时,整个社会的稳定就极有可能受到影响,由此便会产生一系列不可预料的社会动荡。 因此我方坚决认为: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谢谢! 知情权和信息公开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初被引入中国,90年代中后期成为理论界研究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在立法上,早于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根据规定,所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反方可能观点 1、公众利益不等于公众知情权,个人利益也非个人隐私权,且公众利益也包含个人利益,两者概念有交叉,不能够作为评判的依据 我们从未说过公众利益等于公众知情权,但是如果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话,公众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比方说非典的消息由于保护患者隐私没有公开,就会导致大家不知道消息而疏于防范,身边的人就有可能也换上非典,这不正是公众利益的损害吗?而且我们这里所说的公众利益是只广义上的,一个统筹的概念,既:着重把握整体利益。 2、个人隐私权是指: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哪部法律中提到了“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我所查阅的正规资料中都未曾显示此句。而且个人是无法脱离社会的,难道对方的意思是要个人与公众分离吗? 3、为公众利益而损害个人利益是否合理还有待商榷。 我们不是说为了公众利益损害个人利益,是在两个利益都很重要的前提下讨论哪个更重要,知情权更重要并不代表为了知情权就可以完全牺牲隐私权。 4、“每一位公民对公权的尊重恰恰就是对他人、对自己私权的维护。”这句解释 公权由公众的私权组成,只有公权得到保证,个人私权才能保证。 攻辩问题 正方 1、当一个罪犯隐藏罪证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尊重他的隐私权,任他去隐藏?罪犯隐藏最证那是不合法的隐私,法律本身就不保护这样的隐私权。你拿合法的知情和不合法的隐私去比,显得不客观。 2、在非典期间,对疫情的报告与信息公布,从开始的失真和滞后到后来的及时和透明,能帮助公众准确地了解信息,及时作出防范,防止疫情的蔓延。但信息公开和媒体对SARS病人的报道,一定程度涉及到他们的隐私权,使其受到歧视,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困扰。为控制疫情,引起公众的高度警觉和积极配合,在此紧急状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病人的隐私权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人格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公共社会而言,知情权更重要,因为它直观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如果一个人得了非典,他应该保障他的隐私,不被他人侵犯,为了不让自己受歧视,不公布自己的病情,那将会影响到更多人,我们对国家的经济支出,宏观调控,都享有之情权,因此知情权是社会的必要且十分重要的监督手段 3、表哥事件,如果尊重其隐私权,其贪污腐败行为何时才能被发现?政府官员的工资情况并不是隐私权,而属于公众知情权的一部分。

法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三篇)

法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三篇) 篇一: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执行申请人:XXXXX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 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XXXXXX,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海民初字第33333号民事判决书,即: 1、被申请人向执行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海民初字第3333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执行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七百万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

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因xx一案的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详见附件)。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或被执行人尚有??部分没有履行)。为此,申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边界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边界 作者:高立忠 | 发布时间:2009-8-29 14:54:26 | 阅读数: 1609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边界 高立忠* 摘要:隐私、隐私权和知情权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精神生活需求增长产生的范畴,国内外学者对这三个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界定。然而二者生来边界模糊,注定存在诸多冲突,直接间接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适当平衡和协调二者的冲突尤显重要。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是权利冲突的特殊表现,是价值和法益的冲突,二者的冲突涉及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解决二者冲突应当遵循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权利协调原则、恪守人格尊严原则、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五个原则。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 The Right To Privacy′s Conflict With The Right To Know Gao Li-zhong (School of Law,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Harbin 150001,China) Abstract: Privacy,the right to privacy,the right to know, come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sciety and the increasing demands of people,and have been given deferent definitions by scho lars. The right to privacy′s conflict with the right to know are not only a kind of conflict of rights,but also a kind of conflict of interests and value in fact.This kind of conflict of rights involves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Dissolves to this kind of conflict of rights must insisit on five principles,including the public interests prior to private interests, coordinate,respect others′s personality, limited reasonable interests of people,weighting interests. Key words: The right to know the right to privacy conflict of rights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精神生活需求增长成长起来的两种权利,然而二者生来注定存在诸多的冲突。而对普通公民来说,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隐私与公众的知情权之冲突尤为明显与剧烈,直接间接得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适当平衡和协调二者的冲突尤显重要。 一、隐私、隐私权与知情权 隐私、隐私权是两个不同又紧密联系的范畴,隐私权与知情权又是一对对立的权利范畴,针对这三个范畴的含义学者们展开了研究,提出了诸多不同观点。

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

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 被申请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 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XX年6月15日至XX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XX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XX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XX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XX)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XX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XX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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