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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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摘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容易混淆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两个重要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被明确确立,国际社会对海域划界应该适用的原则产生了极大的争论,虽然两者在一些地方有些相同的含义,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而且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能完全的取代大陆架制度,两者在制度的形成时间、管辖权的地域范围、管辖权的确立基础、“土地权利”的含义、剩余权力的解决方式等方面有有着很大不同。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设立时期与管辖范围上的区别。(1)在成型的时间上,大陆架制度的成型(1958年)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1982年)约24年;如果从两制度的条约生效年份来看,则大陆架制度较专属经济区制度早30年。(2)从范围与空间来看,在范围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内的自然资源,即主要管制其生物资源,采纳了“距离标准”;而大陆架管辖最远至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内的非生物资源,采纳了陆地支配海洋原则的“自然延伸标准”。可见,大陆架制度管辖的海底范围比专属经济区制度宽广。在空间上,专属经济区的管制对象涉及海域的水体及其海床和底土,而大陆架只管制其海床及其底土,可见,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的对象更为丰富。(3)从实施来看,专属经济区的设立需要国家宣布,即需要相关明示行为予以实现;而大陆架属国家固有的,不需要国家的明示行为。

2.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国际社会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的争论,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受沿海国的完全管辖,旨在扩张国家管辖范围,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巴西、阿根廷、巴拿马、秘鲁等,所谓的“国家领域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沿海国应对邻接领海属于公海区域的200海里经济水域具有一定的优先权或特别权限,旨在维持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前苏联和日本,所谓的“优先权限说”。第三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具有特别的性质,主张其为既不同于领海,又不同于公海的海洋空间,并应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主要代表性国家为肯尼亚,所谓的“经济水域说”。后经协商最后在各国间达成合意,《公约》采纳了“经济水域说”,并创设了新的海洋空间及其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

而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的主权权利,根据《公约》的规定,主要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的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这一自然事实。但它不同于主权,而是专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具体包括沿海国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在大陆架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和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即沿海国拥有为开发和利用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所必要的和与此有联系的一切权利。另外,应指出的是,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作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公空的法律地位。即在200海里范围内,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应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而在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则应适用公海制度。

3.在权利内涵与属性上的区别。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权利包括主权权利、管辖权和权利等种类。关于主权权利的性质,即未经沿海国的同意或许可,其他国家就不能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其具有专属性或排他性。关于沿海国的管辖权,主要为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关于沿海国的权利,只要为与资源、经济活动有关的权利,沿海国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种类与位

阶可以看出,专属经济区是一种兼于领海与公海间性质的海域,具有混合或复合水域的法律地位或性质。

而沿海国在大陆架内的权利,则主要具有专属性和固有性。关于专属性,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换言之,它排除了任何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有关沿海国的同意,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的可能性。关于固有性,即沿海国对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权利是固有的,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地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换言之,沿海国对其大陆架拥有的权利,已被国际法确认,无须通过传统国际法所谓的有效或象征占领领土或权利取得方式,也不取决于各国颁布法律或命令一类的单方面宣告。

4.在制定目的与管辖对象上的区别。设立大陆架制度的主要目的为开发海底的矿物资源,起初并不与海底的法律地位直接有关,其仅侧重于沿海国对处于公海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行使管辖权;而设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基本目的为,意在保留沿海国对渔业资源的开发行使管辖权,即侧重于对与经济有关的活动行使管辖。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涉及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而沿海国在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5.在划界考量要素上的区别。尽管《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未规定具体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应考量的要素,但从国际法院和仲裁的判决中,可以看出,以下因素是法院或仲裁庭重点考虑的。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考量的要素主要为:鱼种的分布与存量状况,过去的捕鱼业绩,沿岸的地理、经济和社会状况,等等;而不重视地质、地形要素,只重视海岸线的长度、岛屿的存在、比例等方面的地理要素,以及争端当事国的行为和第三国的行为。而在划分大陆架的界限时,法院或仲裁庭主要考虑的是:地理因素,包括自然延伸、海岸形状、海岸线的长度、岛屿的位置与性质;地质和地形上的要素,包括重大海床形体的改变;矿床的统一性、第三国的利益等因素。可见,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定主要依据经济因素,而大陆架界线的划定主要依据地质、地理和地形、自然资源尤其是非生物资源的结构和构造。显然,其符合设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初衷。可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是并行而独立的制度,不可替换。

二、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联系

关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问题,国际社会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吸收说。有学者认为,《公约》建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已吸收了大陆架制度,大陆架制度已被纳入专属经济区制度,但这种观点并不是主流的学说,一般被否定。第二,独立说或平行说。有多数学者认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不同的制度,它们是互相调整而存在的。其实,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是两种不同而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侧重规制生物资源,包括渔业资源和与经济有关的开发活动,而大陆架制度侧重规制非生物资源。因此,它们显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它们之间还是有一定的联系的。

另外,在有关国家间无法达成最后划界协议时,《公约》还规定了临时处理划界争端的相同的临时措施,并要求各国进行合作(例如,《公约》第123条)。可见,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既是各自独立的,又是有密切联系的。

三、小结

从上可得出如下结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因设立的目的、权利基础、范围和内容等方面的不同,它们是两个不同而独立的制度,不可替换。即专属经济区设立的目的,主要为管辖生物资源的开发和与经济有关的活动;而大陆架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为管辖海床及

其底土的矿物资源的开发活动。同时,在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重叠区域时,法院或仲裁庭考量的要素也是各有侧重的。另外,为最后达成划界协议和缔结临时安排(包括共同开发),要求有关各国进行充分的合作与磋商,避免争议进一步升级。

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摘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容易混淆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两个重要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被明确确立,国际社会对海域划界应该适用的原则产生了极大的争论,虽然两者在一些地方有些相同的含义,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而且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能完全的取代大陆架制度,两者在制度的形成时间、管辖权的地域范围、管辖权的确立基础、“土地权利”的含义、剩余权力的解决方式等方面有有着很大不同。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设立时期与管辖范围上的区别。(1)在成型的时间上,大陆架制度的成型(1958年)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1982年)约24年;如果从两制度的条约生效年份来看,则大陆架制度较专属经济区制度早30年。(2)从范围与空间来看,在范围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内的自然资源,即主要管制其生物资源,采纳了“距离标准”;而大陆架管辖最远至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内的非生物资源,采纳了陆地支配海洋原则的“自然延伸标准”。可见,大陆架制度管辖的海底范围比专属经济区制度宽广。在空间上,专属经济区的管制对象涉及海域的水体及其海床和底土,而大陆架只管制其海床及其底土,可见,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的对象更为丰富。(3)从实施来看,专属经济区的设立需要国家宣布,即需要相关明示行为予以实现;而大陆架属国家固有的,不需要国家的明示行为。 2.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国际社会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的争论,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受沿海国的完全管辖,旨在扩张国家管辖范围,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巴西、阿根廷、巴拿马、秘鲁等,所谓的“国家领域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沿海国应对邻接领海属于公海区域的200海里经济水域具有一定的优先权或特别权限,旨在维持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前苏联和日本,所谓的“优先权限说”。第三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具有特别的性质,主张其为既不同于领海,又不同于公海的海洋空间,并应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主要代表性国家为肯尼亚,所谓的“经济水域说”。后经协商最后在各国间达成合意,《公约》采纳了“经济水域说”,并创设了新的海洋空间及其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 而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的主权权利,根据《公约》的规定,主要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的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这一自然事实。但它不同于主权,而是专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具体包括沿海国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在大陆架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和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即沿海国拥有为开发和利用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所必要的和与此有联系的一切权利。另外,应指出的是,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作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公空的法律地位。即在200海里范围内,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应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而在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则应适用公海制度。 3.在权利内涵与属性上的区别。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权利包括主权权利、管辖权和权利等种类。关于主权权利的性质,即未经沿海国的同意或许可,其他国家就不能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其具有专属性或排他性。关于沿海国的管辖权,主要为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关于沿海国的权利,只要为与资源、经济活动有关的权利,沿海国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种类与位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权利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权利: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受特定法律制度支配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的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在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即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勘探和开发,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和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海洋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的将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活动、损害海水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的有害影响。 海洋环境;是指以人类生存和发展为中心,相对其存在并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海洋自然和非自然的全部要素的整体。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海域,包括海湾、河口湾;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小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海峡是海洋中相邻海区之间的宽度较窄的水道。其特点是流急,沉淀物粗化,多为沙砾。 违反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一般违法行为主要有:1、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2、擅自进入他人勘查工作区进行勘查;3、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4、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5已经登记的勘查项目,满六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满六个月的;6、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法律责任:警告、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采矿权审批应报送的资料:(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有关文件。 (二)办理采矿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8、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涉及审批意见;9、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设立采矿权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10、市级以上国土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11、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实地勘验报告和书面审查意见;12、开采地热、矿泉水的,提交水行政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13、在行洪、排洪河道内采砂的,提交河道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14、有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手续。 探矿权审批报送资料:1申请登记书2申请区块范围图3资金来源证明或计划任务书4勘查资质复印件5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勘查证明6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7工作范围图8交通位置图9县级国土矿权设置证明材料。 地质灾害的种类10大类31种:1地震2岩土位移3地面变形4土地退化5海洋(岸)动力灾害6矿山与地下工程灾害7特殊岩土灾害8水土环境异常9地下水变异10河湖(水库)灾害。

【概念】高考地理专业术语核心概念

【专业概念】高考地理专业术语核心概念 一、水循环和洋流类 常见地表水用语:淡水资源、河川径流、冰川融水、季节性积雪融水。常见水循环用语:海陆间循环、海上内循环、陆上内循环、地表径流、资源型缺水、水质型缺水。 常见洋流用语:风海流、季风洋流、寒流、暖流、渔场、增温增湿、降温减湿。 二、地理区位类 常见农业区位因素用语:自然因素:地形、土壤、气候(光照、热量、降水、昼夜温差)、水源(灌溉水源)等。社会经济因素:市场、交通运输、政策、劳动力、科技、工业基础等。 常见工业区位因素用语:自然因素:位置、土地、水源等。经济因素:农业基础、原料、燃料、市场、交通、劳动力、技术、资金、地价等。社会因素:政策、个人偏好、工业惯性、社会协作条件、国防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历史条件等。 常见城市区位因素用语:自然因素:地形、气候、河流等。社会经济因素:自然资源、交通、政治、军事、宗教、科技、旅游等。 三、高考地理专业术语汇总 1.土地利用类型:耕地、林地、草地、建筑用地等。 2.植被类型:森林、草原、荒漠。 3.农业地域类型水稻种植业(季风水田农业)(如亚洲)、商品谷物农业(如美国)、现代混合农业(如澳大利亚)、大牧场放牧业(如阿根廷)、乳畜业(如西欧、美国五大湖周围)。 4.农业区位因素:气候、地形、土壤、水源、市场、交通、科技、政策。 5.耕地类型:水田、旱地。 6.耕作制度:一年一熟、一年两熟、两年三熟。 7.农业(结构)生产部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8.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 9.工业区位因素:土地、资源、劳动力、交通、市场、技术、政策。 10.工业类型:原料指向型工业、市场指向型工业、动力指向型工业、技术指向型工业、劳动力指向型。 11.交通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运(河运和海运)、航空、管道运输。 12.人口增长模式:原始型(“高高低”)、传统型(“高低高”)、现代型(“三低”)。 13.城市外部形态(城市地域形态或城市空间形态):团块状、组团状、条带状或放射状。 14.城市空间结构:同心圆、扇形、多核心模式 15.城市的布局形态:集中紧凑式、分散疏松式。 16.城市功能区: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 17.城市化问题:环境污染严重、交通拥挤、居住条件差、就业困难、社会秩序混乱。 18.温度带:热带、亚热带、温带(中国还可细分为暖温带、中温带、寒温带)、亚寒带、寒带。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 摘要:随着陆地资源的日益衰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发展战略制定在海洋之上,海洋既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空间,也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而海洋政治斗争的中心,是海洋权益。全球愈演愈烈的海权之争,背后都是巨大的海洋利益。我国的海域邻接的国家和地区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所属的海域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左右。但是,在这些海域内,不少区域和海上邻国存在矛盾和争议,有些我国固有的岛屿被有些海上邻国明目张胆地占领,严重侵犯了我国主权,我海洋权益也正受到严峻的挑战。在这些挑战之中,剩余权利这一问题格外突出。因这一权利涉及到专属经济区的性质和地位的确认,所以广大发展中国家和苏、美等海洋大国对此有严重分歧。发展中国家根据专属经济区属国家管辖区的情况,主张剩余权利应属于沿海国,海洋大国坚持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强调剩余权利应该归属于国际社会。1本文将从国际现实出发论述分析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以期待达到维护中国合法海洋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保护管辖权剩余权利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 (一)专属经济区概述 专属经济区(英语: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 1王世杰、钱端升,《剩余权利语境下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环境保护管辖权研究》[D],商务印书馆,1999,第361页。

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关于专属经济区,联合国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做出海洋法公约决议,有详细规定。该公约签署批准国已达160国。目前仅有美国、朝鲜、伊朗、泰国、利比亚等尚未批准。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2专属经济区制度是沿海国管辖权扩大与公海自由原则相调和的产物,即沿海国利益与其他国家利益相协调的结果。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的扩大,一方面是由于渔业资源的枯竭,沿海国需要争夺渔业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国家疆界安全的考量。在专属经济区产生之前,沿海国的管辖权仅仅及于领海。但原先的领海宽度不足已满足沿海国对海洋资源的需求。渔业技术的发展使渔业资源不再取之不竭用之不尽。陆地矿物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让人们将目光转向海洋的自然资源。以上总总原因导致沿海国想要扩大管辖权的迫切愿望,而这一要求对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提出挑战。公海自由原则是建立在海洋是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这一理论之上的,体现的是沿海国以外其他国家的利益。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协商了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建立了专属经济区,从而确立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沿海国的对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由此而产生。 (二)、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 2张恒,《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09。

巴西的地理位置及气候特征

巴西位于南美洲东南部。北邻法属圭亚那、苏里南、圭亚那、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西界秘鲁、玻利维亚,南接巴拉圭、阿根廷和乌拉圭,东濒大西洋。海岸线长约7400公里。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外专属经济区188海里。 地理位置 巴西位于南美洲东部,地跨西经35到西经74度,北纬5度到南纬35度。东临南大西洋,北面、西面和南面均与南美洲任意一个国家接壤(智利、厄瓜多尔除外)。北邻法属圭亚那、苏里南、圭亚那、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西界秘鲁、玻利维亚,南接巴拉圭、阿根廷和乌拉圭。海岸线长约7400公里。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外专属经济区188海里。 巴西是南美洲面积最大的国家,领土面积8549万平方公里,约占南美洲总面积的46%,在世界上仅次于俄罗斯、加拿大、中国和美国,排行第五。 气候特征 巴西大部分地区处于热带,北部为热带雨林气候,中部为热带草原气候,南部部分地区为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亚马逊平原年平均气温25~28度,南部地区年平均气温16~19度。 北部终年高温多雨,各月平均气温在25-28℃之间,年降水量可达2000毫米以上。季节分配均匀,无干旱期。 中部全年气温高,年平均气温约25°C,全年高温,且分明显干季和湿季。当赤道低压带控制时期,赤道气团盛行,降水集中;信风带控制时期,受热带大陆气团控制,干旱少雨。 南部1月平均温普遍在0℃以上,7月平均温一般为25℃左右,冬夏风向有明显变化,年降水量一般在1000毫米以上,主要集中在夏季。四季分明,夏季高温多雨,冬季温和湿润。 自然资源 铌、锰、钛、铝矾土、铅、锡、铁、铀等29种矿物储量位居世界前列。铌矿储量已探明459万吨,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90%以上。已经探明铁矿储量333亿吨,占世界8%,居世界第五位,产量居世界第二位。石油探明储量153亿桶,居世界第15位,南美地区第二位(仅次于委内瑞拉)。2007年底以来,在沿海陆续发现多个特大盐下油气田,预期储量500亿至1500亿桶,有望进入世界十大储油国之列。森林覆盖率达62%,木材储量658亿立方米,占世界1/5。水力资源丰富,拥有世界18%的淡水,人均淡水拥有量9万立方米,水力蕴藏量达43亿千瓦/年。

关于阿根廷,巴西的投资环境分析

关于阿根廷,墨西哥和巴西的投资环境和规章分析 介绍:这份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并比较阿根廷,墨西哥和巴西的投资环境和有关规章,以供公司的管理层参考。 内容:下面依次介绍三个国家的有关情况 一,阿根廷 总体来说,阿根廷幅员辽阔,自然资源丰富,农牧业发达,交通便利,通讯先进,工业基础较好,矿业资源开发潜力很大,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物质环境方面: 1,阿根廷的城市和工业基础设施结构。阿根廷交通运输在拉美诸国中最为发达,公路、铁路、航空和海运均以首都为中心,向外辐射,形成扇形交通网络。国内交通运输以陆运为主,外贸货物的90%通过水路运输。上世纪90年代,阿政府将交通运输服务业全部实行了私有化。能源方面:阿能源不但能自给自足,还能出口。电力方面,电力:发电能力可达到21.300兆瓦。其中60%为火力发电,而火力发电又是100%以天然气作为燃料的-有利于环境保护。 2,自然地理条件:位于南美洲南部,领土居世界第八位,为拉丁美洲的第二大国,仅次于巴西。东濒大西洋,南与南极洲隔海相望,西同智利接壤,北接玻利维亚、巴拉圭,东北部与巴西和乌拉圭为邻,陆上边界线长25728公里,海岸线长4000余公里。主要矿产资源有石油、天然气、铜、金、铀、铅、锌、硼酸盐、粘土等。阿根廷气候多样,四季分明。除南部属寒带外,大部分为温带和亚热带。年平均气温北部21.6T,南部6.3T,首都17.7T。 社会环境方面: 1,政治条件,阿根廷政治稳定,社会安宁,中阿贸易规模突飞猛进,中国已成为阿根廷第一大农产品出口目的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三大投资来源地。中国主要出口机械设备、电器和电子产品、计算机和通讯设备、摩托车、纺织服装等商品,主要进口大豆、豆油、原油、皮革等商品。2004年11月,阿根廷宣布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阿根廷还是第一个和中国签署货币互换协议的拉美国家。 2,经济条件,宏观经济形势较为稳定,经济持续发展,国际信用等级较高;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币值稳定,通胀率极低.货币兑换自由,资本利润出入自出;作为南共市成员,阿产品可免税进入南共市场,故阿市场潜力较大。外国投资主要集中在石油、天然气、汽车制造、医药化工、金融机构和服务业等部门。近年来,民航、电信等公用事业部门已向外资开放,部分外债资本化也使外资总 动、经商、买卖和拥有资产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外国人的产权不可侵犯的,但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国经济实体在开办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赢利活动,支配企业利润等方面享有充分的权利。阿根廷一贯鼓励外国投资,目前阿对外国投资实际已无限制,除军事领域和军事要地外,各国投资者可在各个领域进行投

领土的空间特征

领土的空间特征 绝对位置和相对位置 国家在地表空间的地理位置包括绝对位置和相对位置。绝对位置指一个国家所在的经纬度位置,例如按所处经度的不同,可将国家分为东半球国家和西半球国家;按纬度位置的不同,可将各国划分为低纬度、中纬度和高纬度国家。相对位置包括反映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政治位置以及海陆位置。 政治位置也叫近邻位置,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疆域完整。那些处在列强之间的弱国或小国,通常受到相邻大国的强大影响,往往是列强争夺势力范围的缓冲区。例如,夹在俄罗斯和德国之间的波兰,历史上屡屡成为俄德争夺的对象和交战场所,领土多次遭到瓜分。 临海国和内陆国 领土与海洋的关系和离海的远近,是衡量国家位置优劣的重要因素,据此可将国家分为临海国和内陆国。内陆国没有海岸线,无法拥有专属经济区,也很难享有开采大陆架资源和海洋捕鱼的机会。海洋不仅可以调节气候,也为国家的商业活动、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机会。海洋运输的优点是运量大、运费低廉,特别适合世界范围的长距离运输。海岸线较长,又多良港的国家,可以充分享受到对外贸易和交通的便利。进入19世纪以后,与临海国相比,内陆国难以利用海洋运输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 海洋对于一个国家的影响并不是绝对的,它是随时间而变化的。例如,英国早期利用它有利的地理位置,在工业革命推动下,积极拓展海外贸易和殖民势力,到19世纪末已雄居世界霸主地位。但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中,英国力量受到削弱,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在民族解放运动的冲击下,大英帝国的殖民地纷纷独立,英国殖民势力一落千丈。中国明清两朝曾实行海禁政策,阻碍了中国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海洋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提高。 内陆国通达海洋的方式 内陆国家进出海洋通常要假道他国,因此,它的外交、经济和国防决策可能要受到通过国的影响。内陆国家通达海洋一般有三种方式。 (1)国际河流。国际河流的概念产生于18世纪,即认为河流不能专由一个国家来控制和垄断。例如欧洲的多瑙河就是国际河流,它连接了瑞士、奥地利、捷克、匈牙利等国家。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制定凡尔赛条约的时候,欧洲的莱茵河、易北河、奥得河、维斯杜拉河等也被约定成为国际河流,为中欧各国共享。 (2)陆地孔道。即通过狭长的陆地通道与海港相连,或借道他国,划出一条走廊。例如,刚果民主共和国通过狭窄的颈状地带通达大西洋。第一次世界大

海洋法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专属经济区

第四章海洋法 第六节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可以看出,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扩大沿海国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权,保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海洋资源权益,但它并不排斥其他国家的一定自由。为此,《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对专属经济区的地位作了规定,既肯定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相关的管辖权,又保留了各国原有的部分公海自由权,同时也照顾了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国家的特殊需要,使专属经济区成了一类特殊的海域。 第七节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概念 大陆架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平均坡度约0.1度,上覆水深一般在50至550米之间,宽度在70至110海里间。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从大陆架的定义可以看出,大陆架是属于沿海国的。根据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国家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是,它又不属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第八节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国家对公海虽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对此,《海洋法公约》作了规定,不仅明确了对发生在公海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船旗国及有关人员所属国管辖,而且规定各国应防止和惩治违反国际法及破坏公海秩序的行为。 第九节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地位 国际海底区域也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个新概念,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公约第137条对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作了三方面规定:

981南海“大转进”内幕

据新华社2014年7月15日电,中建南项目钻探作业于7月15日顺利完成。下一步将开展油气层的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下阶段工作方案。而所谓“中建南项目钻探作业”,正是在最近三个月里导致一国骚乱、两国对峙,三大国博弈的981号钻井平台作业。按照计划,这个耗资60亿元打造的“海上怪兽”将于近日“转进”海南岛。 消息甫出,中国各军事与新闻论坛一时大哗――就在5天前,美国参议院刚刚通过412号决议,要求中国将981号钻井平台和护航船只撤离南海海域,恢复南海原状,并敦促中国节制执行东海防空识别区宣示。中方举措似乎向外界传递出这样的信号:面对美国的“严正警告”和越南的“坚决斗争”,中国在“罕见”的坚持3个月后,还是选择了妥协! 的确很不可思议!越方对981平台作业的干扰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威胁;美方对河内的所谓支持,除了口头声援外,恐怕也就是派反潜巡逻机拍几张照片了;至于日本,他答应为越南制造的大型海警船连一条龙骨都还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有什么理由退缩? 撤离是为了回来 要看清真相,不妨先简单回顾一下这轮南海危机。2014年5月2日,中国981钻井平台在西沙群岛毗连区内开展钻探活动。此后。越南出动包括武装船只在内的大批船只及蛙人,非法强力干扰中方作业。越方现场船只最多时达63艘,冲闯中方警戒区及公务船累计达2 000艘次。 在此期间,越南爆发大规模反华骚乱,使两国争端从局部上升到国家层级;同时,菲律宾在仁爱礁方向挑衅;美国则对越方立场表示支持;而正在试图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安倍政府显然也看到了一个减轻东海方向压力,并在国内外抹黑中国的机会,不仅高调支持越南,还答应为越南建造千吨级海警船。 应该说,北京对上述局面的出现是有准备的。中越之间在北部湾完成划界并启动联合巡航以来,并未发生过严重海上争端。但显然,981号钻井平台的作业位置已经触及河内自我认定的“核心利益”――越南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的石油,双方商量的余地不大。考虑到越方可能采取强硬举措,中国在短时间内即集结了一支包括海军舰艇与作战飞机在内的强大力量来保护981号平台。同时,中越之间的外交沟通渠道一直畅通。 其实早在6月份,即两国的准武装对峙愈演愈烈,且中美日越菲在香格里拉论坛上针锋相对时,就已传出消息称,981号钻井平台在完成任务后,预计于8月15日前撤离相关海域,然而这条消息很快就被铺天盖地的民族主义情绪淹没了。按照中方7月15日的说法,该平台已经完成勘探任务,并发现油气显示,其撤离后中方将根据勘探数据决定下一阶段行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981号平台的本次作业属于勘探作业,而非开采作业。其在勘探完成后撤离合乎逻辑。相关部门对勘探数据和下一步开采方案进行研究的同时,已经连续工作三个月的钻井平台也需要回港维护与检修――981号毕竟还只是中国自行研制的首个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 因此,河内方面完全不应该高兴地太早。一旦研究表明油气显示具备商业开采价值,并存在技术可行性,那么中方的“下阶段方案”就很可能是直接投入长期开采,主角不出意外的话还是981。 中国南海战略转折点 不过笔者认为,7月15日这个时间点仍然值得商榷。7月15日可能的确是原计划时间,但在客观上与美国参议院决议相隔太短,且恰在其后,容易让外界误解。此外,越南几乎肯定会将中方的撤离宣传成其斗争的胜利,从而进一步刺激国内民族主义情绪。这实际上为越南提供了非常危险的“成功经验”――当类似情况再次出现时,在国内汹涌的反华舆论和域外势力挑唆推动下,越共政权为了自身政治生命考虑,除了比本次危机表现的更强硬外,几乎没有别的选择。

新教材高中地理 第五章第三节第二课时 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维护海洋权益教学案 新人教版必修第二册

第二课时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维护海洋权益 一、拓展蓝色经济空间 1.海洋的重要作用 01能量的源泉”“未来的粮仓”。 海洋被称为“□ 2.我国的海洋国情 (1)海域辽阔,海岸线漫长,大陆架宽广,岛屿众多。 (2)跨三个气候带,季风特征显著。 (3)海洋资源十分丰富。 (4)海洋灾害种类多。 02生态系统类型。 (5)拥有多种海洋□ 03不容乐观。 (6)海洋环境状况□ 3.发展海洋经济 04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 (1)□ 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权益。 05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的思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规划海洋空间利用格局,提高海洋 (2)□ 空间利用效率,提升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

1.判断正误。 (1)海洋是资源的“宝库”。(√) (2)我国人均海洋资源拥有量大。(×) 2.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具有________的国情( ) ①人均海域相对较小②海洋环境质量恶化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③海洋划界问题已经 解决④部分岛屿归属存在争议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答案 C 解析我国人口众多,人均海域面积相对较小,①正确;海洋环境质量恶化的势头仍在 持续,②错误;海洋划界问题还没有解决,③错误;部分岛屿归属存在争议,④正确。 3.我国海洋环境状况不容乐观,试举例说明。 提示海洋环境质量继续恶化;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油污染、重金属污染较突出;赤潮 等环境污染事件频发;海洋生态破坏加剧。 二、维护海洋权益 1.海洋权益争夺的形式 01对海洋权益的争夺,从过去主要围绕军事目标、战略要地和海峡通道,发展到更广泛的□ 海洋资源及其他相关经济利益。 2.海洋权益的含义 02向海洋延伸形成的一些权利和利益。 (1)海洋权益是指国家领土□ (2)一国可主张海洋权益的范围包括本国的□03内水和□04领海,还包括本国管辖的毗连区、 05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海床和底土等。 □ 3.我国的南海权益

司法考试国际法专题: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司法考试国际法专题: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1.概述。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某些自由权利。 [特别提示]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或者说是一个条约制度。 2.法律特征。 (1)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 (2)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3)沿海国对在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 (4)专属经济区不是沿海国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5)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自然资源——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海水、风力利用等活动的主权权利。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个人的勘查、开发活动必须经沿海国批准。 (2)生物资源及捕鱼——沿海国应决定其在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允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其他组织、国家或个人在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沿海国批准。 (3)人工岛屿——对区内人工岛屿、法律敎育网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拥有专属管辖权,并可以授权与管理。 (4)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环境的保护——沿海国行使管辖权,不经沿海国的批准,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专属经济区从事科学研究。 (5)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任何国家在遵守沿海国法律的前提下,享有铺设海底电

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制度研究

目录 摘要...................................................................................................................................I Abstract. (Ⅱ) 第一章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制度概述 (2) 第一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的规范及其效力 (2) 一、专属经济区及其航行自由 (2) 二、《公约》的效力 (3) 第二节关于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的国内立法 (3) 一、《公约》缔约国的国内立法 (3) 二、《公约》非缔约国的国内立法 (5) 第二章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制度存在的问题 (7) 第一节限制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规范的可操作性 (7) 一、限制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的规范 (7) 二、限制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规范可操作性差的原因 (11) 三、限制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规范可操作性差的后果 (12) 第二节公海航行自由与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的界限 (14) 一、关于公海航行自由与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的规范 (14) 二、公海航行自由与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界限模糊的后果 (16) 三、公海航行自由与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界限应当清晰的原因 (17) 第三章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国际法规则的发展 (19) 第一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修正 (19) 一、《公约》修正的必要性 (19) 二、《公约》修正的可行性 (20) 三、《公约》修正的建议 (22) 第二节国际软法向硬法的发展 (23) 一、软法的规范作用 (23) 二、关于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的软法 (25)

论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

论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 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李广义 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自由与限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订中和生效后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的一个法律问题,也是屡屡引生国际冲突的一个实际问题。中国作为有着漫长海岸线和300万平方公里海洋权益的濒海国家,不仅与大多数邻海周边国家存在海域和大陆架按公约重新划界问题,而且与个别海洋大国在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权利与限制上存在深刻分歧。为依法维护我国正当的海洋权益,使我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在维护和平、促进海洋利用与祖国统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深入研究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军事利用的权利与限制以及应遵循的原则,是有必要的。 一、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及军事利用上的分歧 被称为“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1994年生效以来,已获得国际社会普遍的接受与承认,成为现代海洋法的基石。公约所创设的自成一体的专属经济区制度,是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制订海洋法以及该法生效以后,遇到的最困难、最复杂、范围最广泛、发生国际争端最频繁的问题。原因不是别的,而是由于这个广阔、富有的海域涉及到众多国家的主权、安全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核心利益。有关信息显示,沿海国家离岸200海里的浅海区域,约占整个海洋面积的约36%。这一区域分布着全球已知海洋石油储量的87%、金属矿球的10%,是绝大部分鱼类等海洋生物产卵、索饵、栖息和越冬

的主要场所。据统计,世界上14个渔业区和三大著名渔场以及世界海洋渔业总产量的85—95%集中在专属经济区。这一区域与人类的生存、发展密切相连,具有较高的海洋经济价值和深度开发利用的潜力。在军事利用方面,专属经济区既是广大发展中海洋国家实现近海防御、抵御海上侵略、保障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及安全的重要屏障,又是一些海洋大国实行海空军机动、兵力投放、获取军事情报信息、显示武力和实行战略威慑所竭力企及的自由利用场所。正是由于专属经济区极其重要的利用价值,沿岸国和其他国家在军事利用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分歧。 以美国为主的一些海洋大国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其他国家在沿岸国专属经济区享有同公海一样的航行、飞越等“公海自由”,包括各种军事利用的自由。强调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要求专属经济区起码在主要方面应保持公海性质。美国学者克林根的观点就具有典型性。他说:“从海军机动性的角度看,提法(作者注:指海洋法公约关于沿岸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要能够被接受,就得要保护在一个从海岸伸展到200海里的区域内的先前存在的航行和军事利益,在质和量上都如此。”非常明显,他们不仅要扩大自己的海洋权利,而且要求限制沿岸国应有的权益。认为,沿岸国仅享有公约规定的部分主权和其他专属管辖权,不得干扰或禁止非沿岸国军事活动的自由。任何对别国“航行、飞越”等自由活动的跟踪监视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这种观点在近几年国际上发生的多起

2018中考地理真题专题训练:巴西、美国(原卷版)

2018 中考地理专题训练:巴西、美国 一、概况: 1、巴西联邦共和国,简称“巴西”,国名源于巴西红木。是南美洲最大的国家,享有“足球王国”的美誉。国土总面积854.74 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五。总人口2.02 亿。与乌拉圭、阿根廷、巴拉圭、玻利维亚、秘鲁、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圭亚那、苏里南、法属圭亚那十国接壤。巴西共分为26 个州和1 个联邦区,州下设市。巴西位于南美洲东南部,地跨西经35 到西经74 度,北纬 5 度到南纬 35 度。东临南大西洋,北面、西面和南面均与南美洲任意一个国家接壤(智利除外)。北邻法属圭亚那、苏里南、圭亚那、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西界秘鲁、玻利维亚,南接巴拉圭、阿根廷和乌拉圭。海岸线长约7400 公里。领海宽度为 12 海里,领海外专属经济区188 海里。巴西是南美洲面积最大的国家,领土面积851.49 万平方公里,约占南美洲总面积的46%,在世界上仅次于俄罗斯、加拿大、中国和美国,排行第五。 2、美利坚合众国,简称“美国”,是由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50 个州和关岛等众多海外领土组成的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其主体部分位于北美洲中部,美国中央情报局《世界概况》1989 年至1996 年初始版美国总面积是937.3 万平方公里, 1997 年修正为983.4 万平方公里(加上五大湖中美国主权部分和河口、港湾、内海等沿海水域面积),人口 3.2 亿,通用英语,是一个移民国家。美国是美洲第二大的国家,领土包括美国本土、北美洲西北部的阿拉斯加和太平洋中部的夏威夷群岛。面积9372610 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915.8960 万平方公里,内陆水域面积约20 万平方公里),如果加上五大湖中美国主权部分约17 万平方公里,河口、港湾、内海等沿海水域面积约10 万平方公里,面积为963 万平方公里, 如果只计陆地面积,美国排名第三,仅次于俄罗斯、中国,在加拿大之前。 二、各地中考模拟及真题训练: 第 31 届奥运会于 2016 年 8 月 5 日~21 日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举行,里约热内卢将成为世界上首个举办奥运会的南美洲城市。据此回答下面小题。

浅析专属经济区内的有限军事活动自由

浅析专属经济区内的有限军事活动自由 一、沿海国与海洋国的观点分歧 作为国际法中的新制度,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与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的确切性质与范围的规则仍然处于发展之中。一般认为,专属经济区既非公海,也非领海,而是自成一体的特殊水域。依据《公约》第56 条第1 款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拥有主权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以及海洋科学研究享有管辖权,并对专属经济区内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而根据《公约》第58 条,所有其他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一个广受争议的问题是: 他国在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活动是否包含在第58 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中,或者可以被归入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 一) 海洋国家认为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属于航行和飞越自由海洋大国认为,《公约》第58 条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包含了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自由。因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之前有第87 条所指的限定,而第87 条的标题是公海自由。《奥本海国际法》认为插入这一限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起草的便利: 它将专属经济区的自由与公海制度牢牢地在了一起。即便承认专属经济区的航行飞越自由不完全等同于公海的航行飞越自由,海洋大国仍然提出: 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目的在于威慑国际武装冲突,抑制对贸易和其他活动的非传统威胁,所维护的利益是全球安全和稳定。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他国军事活动的规制,目的是为维护国内安全,并与主张重叠的邻国竞争资源。因此,海洋大国的目标被解释为维护全球安全和稳定所依赖的航行自由,而沿海国的目标被解释为控制其周边海域。海洋大国据此主张,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自由的利益应高于沿海国规制权的利益。 二、海洋安全形势的变化 由上文可知,沿海国与海洋国分歧的焦点在于对海洋科学研究、适当顾及义务、和平目的义务等条约条款的解释。在国际条约的谈判中,为了能够在事实上结束谈判这意味着在书面上获得一个所有必要的各方都能同意的最终协定,因此,在条约中对一些事项避而不谈或使得条约中的一些词语比较含糊,而不是试

关于他国军用科考船只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的国际法分析.综述

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五关于他国军用科考船只进入我国专 属经济区的国际法分析 其一:2009年南海无暇号事件 一、关于无暇号的一些介绍 “无瑕”号测量船是“无瑕级”监测船的首舰,也是该级别的唯一舰,于2001年交付使用,长约86米,宽约29米,排水量为5368吨,时速约22公里。“无瑕”号采用了双体型船身设计,具有较强耐波性,可以充当一个稳定平台,利于声呐收集数据。主要用途是利用高性能声呐来侦测及追踪潜艇等海底威胁,进行情报搜集工作。因其任务的特殊性,它是除了潜艇外,美国政府执行任务时使用的最安静的船。值得指出的是,它是一艘没武装的反潜情报侦测船。 “无瑕”号监测船配有约20名水手、10名技术人员和20名海军人员。此类监测船上一般配备的都是这三类人员,其中,水手负责运行、导航、维护船只,技术人员主要负责维护声呐设备,而海军人员则负责利用声呐收集数据。“无瑕”号上部署了美军目前最先进的声呐系统“SURTASSLFA”。系统收集声呐数据后,将信息由卫星传输至岸上基站进行分析或引导反潜攻击。 该系统的探测装置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SURTASS(拖曳式阵列传感器系统)”,由被动声呐组成,被水平拖曳在船后,拖缆长达1800米,可以探知水下150米至450米深度潜艇的方位和类型。另一部分被称为“LFA(低频主动)”,是垂直悬挂在舰船下方的主动声呐阵列,用以对付被动声呐无法探知的“极静”潜艇。 二、事件经过 时间:2009年3月4日至8日 地点:中国海南岛南部大约120公里处 经过:3月4日,胜利号在距中国海岸231公里的黄海上作业。一艘中国渔业局巡逻艇数度利用强力探照灯照射美国海洋观测船“胜利号”整个船身。当时该巡逻艇随后在没有知会或警告的情况下,在胜利号正前方约1280公尺处横向通过。 3月5日,一艘中国巡防舰无预警接近美国“无瑕号”,并在距船首约91公尺处穿越,不到两小时之后,一艘中国Y-12侦察机以183公尺高度、30到90公尺的距离11度飞行经过无瑕号。然后巡防舰再次从无瑕号前方通过,这次距离约366到457公尺,既未礼让,也不表明意图。 3月7日,一艘中国情搜船利用船上无线电向无瑕号发出挑战,指控无瑕号非法作业,并要求无瑕号离开那个海域,否则就“承担后果”。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海洋的经济权利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海洋的经济权利。其中专属经济区主要是针对国家对海洋底土及以上水体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而大陆架则针对国家对海底大陆架及以下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所以,一国大陆架宽度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一国大陆架的实际地理分布,而不象专属经济区规定了固定的宽度。如前所述,国家对以上两个区域的权利主要是经济上的权利,而不涉及其它,因此在航运、海底电缆、管道架设等非经济领域,其法律地位基本上相当于公海。 大陆架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而成为各国在海洋中争夺的焦点问题。1 958年联合国通过的《大陆架公约》及 1 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了沿海各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及大陆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国内海洋立法体系已初具规模 ,成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有力保障。但同是存在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一是原则性规定强 ,操作性差 ;二是没有将《联合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各国的各项权利完全涵盖进来。因此 ,应加强我国海洋立法 ,以适应世界发展趋势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包括: (1)开发自然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该区域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有专属管辖权。 大陆架的权利基础是沿海国对其大陆架主张海洋权益的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了大陆架的权利基础。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日本提出以中间线划界的主要理由是基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出现和单一海洋划界的趋势,以证明在200海里范围内距离标准已取代自然延伸原则成为大陆架惟一的权利基础。从条约法、习惯法和判例法的角度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有关条款及相关国际司法判例、国家实践进行考察,不能得出200海里范围内距离标准已经取代自然延伸原则成为大陆架惟一权利基础这一结论。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应坚持自然延伸,以公平原则解决划界争端。 随着人类对大陆架的研究与开发的深入,大陆架制度也得到逐步完善。但是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仍然存在众多争议。现有的大陆架制度中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公平原则等,都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为了解决大陆架划界这一问题,需要全世界共同的努力以及更加完善的大陆架法律制度。 大陆架划界争端并没有因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而停止,相反,由于公约对划界规则的模糊性而愈发激起了沿海国家对大陆架的争夺。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若达不成划界协定,在划界个案中应如何适用国际法规则,则属于国际实在法、习惯法及判例法上颇具争论的国际法课题。研究大陆架划界的理论基础、探讨划界的实在法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及其发展,可借鉴为中国制定大陆架划界政策的法律依据 大陆架的划界是国际海洋划界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海洋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而大陆架的划界结果与所采用的划界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了得到更多的自然资源包括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争端当事国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主张有利于己的划界原则[1],从而导致一些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被提交国际法院及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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