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程

GB-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程
GB-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根

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 —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

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2月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主要增加了弱电回路抗干扰、静态保护和微机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能源部

1990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UDC GB 50171—92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

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配电盘、保护盘、控制盘、屏、台、箱和成套柜等及其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 1.0.3条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的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盘、柜等在搬运和安装时应采取防震、防潮、防止框架变形和漆面受损等安

全措施,必要时可将装置性设备和易损元件拆下单独包装运输。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5条盘、柜应存放在室内或能避雨、雪、风、沙的干燥场所。对有特殊保管要求的装置性设备和电气元件,应按规定保管。

第1.0.6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是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7条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及密封良好。

二、开箱检查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无损伤,附件、备件齐全。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第1.0.8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9条与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满足其要求。

二、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结束室内地面工作,室内沟道无积水、杂物;

3.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4.门窗安装完毕;

5.进行装饰工作时有可能损坏已安装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施工的装饰工作全部结束。

三、对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安装调试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所有装饰工作完毕,清扫干净;

2.装有空调或通风装置等特殊设施的,应安装完毕,投入运行。

第 1.0.10条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应用镀锌制品,并宜采用标准件。

第 1.0.11条盘、柜上模拟母线的标志颜色,应符合表 1.0.11的规定。表 1.0.11 模拟母线的标志颜色

电压(kV) 颜色电压(kV) 颜色电压(kV) 颜色交流0.23 深灰交流13.8~20 浅绿交流220 紫交流0.40 黄褐交流35 浅黄交流330 白交流3 深绿交流60 橙黄交流500 淡黄交流6 深蓝交流110 朱红直流褐交流10 绛红交流154 天蓝直流500 深紫注:

①模拟母线的宽度宜为6~12mm。

②设备模拟的涂色应与相同电压等级的母线颜色一致。

③不适用于弱电屏以及流程模拟的屏台。

第1.0.12条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完毕在测试绝缘时,应有防止弱电设备损坏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 1.0.13条安装调试完毕后,建筑物中的预留孔洞及电缆管口,应做好封堵。

第1.0.14条盘、柜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盘、柜的安装第 2.0.1条基础型钢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二、基础型钢安装后,其顶部宜高出抹平地面10mm;手车式成套柜按产品技术要求执行。基础型钢应有明显的可靠接地。

表 2.0.1 基础型钢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目允许偏差 mm/m mm/全长不直度< 1 < 5 水平度< 1 < 5 位置误差及不平行度< 5 注:环形布置按设计要求。

第 2.0.2条盘、柜安装在震动场所,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震措施。

第2.0.3条盘、柜及盘、柜内设备与各构件间连接应牢固。主控制盘、继电保护盘和自动装置盘等不宜与基础型钢焊死。

第2.0.4条盘、柜单独或成列安装时,其垂直度、水平偏差以及盘、柜面偏差和盘、柜间接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0.4的规定。

表 2.0.4 盘、柜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目允许偏差(mm) 垂直度(每M) < 1.5 水平偏差相邻两盘顶部< 2 成列盘顶部< 5 盘间偏差相邻两盘边< 1 成列盘面< 5 盘间接缝< 2 模拟母线应对齐,其误差不应超过视差范围,并应完整,安装牢固。

第2.0.5条端子箱安装应牢固,封闭良好,并应能防潮、防尘。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检查;成列安装时,应排列整齐。

第2.0.6条盘、柜、台、箱的接地应牢固良好。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地连接。

成套柜应装有供检修用的接地装置。

第 2.0.7条成套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二、动触头与静触头的中心线应一致,触头接触紧密。

三、二次回路辅助开关的切换接点应动作准确,接触可靠。

四、柜内照明齐全。

第 2.0.8条抽屉式配电柜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抽屉推拉应灵活轻便,无卡阻、碰撞现象,抽屉应能互换。

二、抽屉的机械联锁或电气联锁装置应动作正确可靠,断路器分闸后,隔离触头才能分开。

三、抽屉与柜体间的二次回路连接插件应接触良好。

四、抽屉与柜体间的接触及柜体、框架的接地应良好。

第 2.0.9条手车式柜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查防止电气误操作的“五防”装置齐全,并动作灵活可靠。

二、手车推拉应灵活轻便,无卡阻、碰撞现象,相同型号的手车应能互换。

三、手车推入工作位置后,动触头顶部与静触头底部的间隙应符合产品要求。

四、手车和柜体间的二次回路连接插件应接触良好。

五、安全隔离板应开启灵活,随手车的进出而相应动作。

六、柜内控制电缆的位置不应妨碍手车的进出,并应牢固。

七、手车与柜体间的接地触头应接触紧密,当手车推入柜内时,其接地触头应比主触头先接触,拉出时接地触头比主触头后断开。

第2.0.10条盘、柜的漆层应完整,无损伤。固定电器的支架等应刷漆。安装于同一室内且经常监视的盘、柜,其盘面颜色宜和谐一致。第三章盘、柜上的电器安装第 3.0.1条电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元件质量良好,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好,且附件齐全,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二、各电器应能单独拆装更换而不应影响其它电器及导线束的固定。

三、发热元件宜安装在散热良好的地方;两个发热元件之间的连线应采用耐热导线或裸铜线套瓷管。

四、熔断器的熔体规格、自动开关的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五、切换压板应接触良好,相邻压板间应有足够安全距离,切换时不应碰及相邻的压板;对于一端带电的切换压板,应使在压板断开情况下,活动端不带电。

六、信号回路的信号灯、光字牌、电铃、电笛、事故电钟等应显示准确,工作可靠。

七、盘上装有装置性设备或其它有接地要求的电器,其外壳应可靠接地。

八、带有照明的封闭式盘、柜应保证照明完好。

第 3.0.2条端子排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端子排应无损坏,固定牢固,绝缘良好。

二、端子应有序号,端子排应便于更换且接线方便;离地高度宜大于350mm。

三、回路电压超过400V者,端子板应有足够的绝缘并涂以红色标志。

四、强、弱电端子宜分开布置;当有困难时,应有明显标志并设空端子隔开或设加强绝缘的隔板。

五、正、负电源之间以及经常带电的正电源与合闸或跳闸回路之间,宜以一个空端子隔开。

六、电流回路应经过实验端子,其它需断开的回路宜经特殊端子或实验端子。实验端子应接触良好。

七、潮湿环境宜采用防潮端子。

八、接线端子应与导线截面匹配,不应使用小端子配大截面导线。

第 3.0.3条二次回路的连接件均应采用铜质制品;绝缘件应采用自熄性阻燃材料。

第3.0.4条盘、柜的正面及背面各电器、端子牌等应标明编号、名称、用途及操作位置,其标明的字迹应清晰、工整,且不易脱色。

第3.0.5条盘、柜上的小母线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铜棒或铜管,小母线两侧应有标明其代号或名称的绝缘标志牌,字迹应清晰、工整,且不易脱色。

第 3.0.6条二次回路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盘、柜内两导体间,导电体与裸露的不带电的导体间,应符合表3.0.6的要求。表 3.0.6 允许最小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mm) 额定电压(V)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额定工作电流额定工作电流≤63A>63A ≤63A>63A ≤60 3.0 5.0 3.0 5.0

60<U≤300 5.0 6.0 6.0 8.0 300<U≤500 8.0 10.0 10.0 12.0

二、屏顶上小母线不同相或不同极的裸露载流部分之间,裸露载流部分与未经绝缘的金属体之间,电气间隙不得小于12mm;爬电距离不得小于20mm。第四章二次回路结线第 4.0.1条二次回路结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图施工,接线正确。

二、导线与电气元件间采用螺栓连接、插接、焊接或压接等,均应牢固可靠。

三、盘、柜内的导线不应有接头,导线芯线应无损伤。

四、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其回路编号,编号应正确,字迹清晰且不易脱色。

五、配线应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六、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1根,不得超过2根。对于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根导线不得接在同一端子上;对于螺栓连接端子,当接两根导线时,中间应加平垫片。

七、二次回路接地应设专用螺栓。

第4.0.2条盘、柜内的配线电流回路应采用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其截面不应小于 2.5mm2;其它回路截面不应小于 1.5mm2;对电子元件回路、弱电回路采用锡焊连接时,在满足载流量和电压降及有足够机械强度的情况下,可采用不小于0.5mm2截面的绝缘导线。

第 4.0.3条用于连接门上的电器、控制台板等可动部位的导线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多股软导线,敷设长度应有适当裕度。

二、线束应有外套塑料管等加强绝缘层。

三、与电器连接时,端部应绞紧,并应加终端附件或搪锡,不得松散、断股。

四、在可动部位两端应用卡子固定。

第 4.0.4条引入盘、柜内的电缆及其芯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入盘、柜的电缆应排列整齐,编号清晰,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不得使所接的端子排受到机械应力。

二、铠装电缆在进入盘、柜后,应将钢带切断,切断处的端部应扎紧,并应将钢带接地。

三、使用于静态保护、控制等逻辑回路的控制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其屏蔽层应按设计要求的接地方式接地。

四、橡胶绝缘的芯线应外套绝缘管保护。

五、盘、柜内的电缆芯线,应按垂直或水平有规律地配置,不得任意歪斜交叉连接。备用芯长度应留有适当余量。

六、强、弱电回路不应使用同一根电缆,并应分别成束分开排列。

第 4.0.5条直流回路中具有水银接点的电器,电源正极应接到水银侧接点的一端。

第4.0.6条在油污环境,应采用耐油的绝缘导线。在日光直射环境,橡胶或塑料绝缘导线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章工程交接验收第 5.0.1条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盘、柜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盘、柜漆层应完好、清洁整齐。

二、盘、柜内所装电器元件应齐全完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固。

三、所有二次回路接线应准确,连接可靠,标志齐全清晰,绝缘符合要求。

四、手车或抽屉式开关柜在推入或拉出时应灵活,机械闭锁可靠;照明装置齐全。

五、柜内一次设备的安装质量验收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六、用于热带地区的盘、柜应具有防潮、抗霉和耐热性能,按国家现行标准《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验收。

七、盘、柜及电缆管道安装完后,应作好封堵。可能结冰的地区还应有防止管内积水结冰的措施。

八、操作及联动实验正确,符合设计要求。

第 5.0.2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工程竣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调试大纲、实验方法、实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四、根据合同提供的备品备件清单。

五、安装技术记录。

六、调整实验记录。

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参加单位: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能源部武汉超高压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志耕黄佩君赵以裕马长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

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92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16日以建标[1992]91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给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及指导思想。

第 1.0.2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一、本规范总标题为“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不强调具体名称,使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更广一些;

二、说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包括保护盘、控制盘、直流屏、励磁屏、信号屏、远动盘、动力盘、照明盘及微机控制有关屏、盘以及高、低压开关柜等;二次回路结线包括保护回路、控制回路、信号回路及测量回路等。

第 1.0.3条强调了按设计进行施工的基本原则。

第1.0.4条本条规定了盘、柜搬运时的基本要求。精密的仪表和元件一般应从盘上拆下运输,对于较重的或精密的装置型设备,如高频保护装置、零序保护装置、逆变装置、距离保护装置、重合闸装置等,必要时可拆下单独包装运输,以免损坏或因装置过重使框架受力变形。尤其应注意在二次搬运及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倾倒而损坏设备。

第1.0.5条本条规定了盘、柜的保管要求。对温度、湿度有较严格要求的装置型设备,如微机监控系统,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在合适的环境中,待现场具备了设计要求的条件时,再将设备运进现场进行安装调试。

第 1.0.6条不得使用淘汰及高能耗产品,新产品均应经鉴定合格。

根据目前有关规定,高、低压开关柜必须采用机械电子部和能源部两部认可的定点厂生产的设备。

第 1.0.7条

一、各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文件没有统一规定,可按各厂家规定及合同协议要求;

二、开箱检查时,强调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无损伤,附件、备件的供应范围和数量按合同要求。

第 1.0.8条强调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 1.0.9条

一、对建筑工程,强调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当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满足其要求。例如基础型钢的安装必须满足本规范第2.0.1条的规定,因为第2.0.1条所述的基础型钢的安装是在建筑工程中进行的。故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电气人员应予以配合,这样才能保证盘、柜安装的要求。

二、强调设备安装前,屋面、楼板不得有渗漏现象,室内沟道无积水等要求,以防设备受潮。

三、强调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在具备设备所要求的环境时,方可将设备运进现场进行安装调试,以保证设备能顺利地进行安装调试及运行。

第1.0.10条为防止包括地脚螺栓在内的紧固件生锈,应采用镀锌制品,紧固件应尽量采用标准件,以便于更换。

第1.0.11条该条文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屏(台)通用技术条件》(JB 616—84)制订的。增加了500kV交、直流模拟母线颜色的规定。

第1.0.12条目前,继电保护回路、控制回路和信号回路新增加了不少弱电元件,测量二次回路绝缘时,有些弱电元件易被损坏。故提出测试绝缘时,应有防止弱电设备损坏的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将强、弱电回路分开,电容器短接,插件拔下等。测完绝缘后应逐个进行恢复,不得遗漏。

第1.0.13条本条的目的是为了运行安全和防止潮气及小动物侵入,对于敞开式建筑物中采用封闭式盘、柜的电缆管口,应作好封堵。

第 1.0.14条本规范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关系。

第二章盘、柜的安装第2.0.1条目前国内盘、柜的安装,一般均用基础型钢作底座。基础型钢与接地干线应可靠焊接上,盘、柜用螺栓或焊接固定在基础型钢上。本规范表 2.0.1系参照《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TJ 308—77)中有关规定制订的。

基础型钢施工前,首先要检查型钢的不直度并予以校正。在施工时电气人员予以配合,本条提出的要求是可以做到的。

手车式开关基础型钢的高度,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技术要求。

对基础位置误差及不平行度限制,以保证盘、柜对整个控制室或配电室的相对位置。

第2.0.2条强调按设计要求采取防震措施。因为设计部门掌握盘、柜安装地点的震动情况,据此提出不同的防震措施,如常用垫橡皮垫,防震弹簧等方法。

第2.0.3条考虑到主控制盘、继电保护盘、自动装置盘等有移动或更换可能,尤其当有扩建工程时,若将盘、柜焊死,插入安装盘、柜时将造成困难,故提出不宜焊死。

第2.0.4条本规范表2.0.4系参照《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TJ308—77)中的有关规定而制订的。据了解,有的生产厂家的产品本身尺寸误差较大,模拟母线参差不齐等,首先应由厂家保证质量,订货时应注意尽量采用“两部”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在订货合同上予以强调。

第2.0.5条特别要注意室外端子箱封闭应良好,箱门要有密封圈,底部要封堵,以防水、防潮、防尘。

第2.0.6条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屏、柜门,若无软导线与屏、柜的框架连接接地,则当门上的电器绝缘损坏时,将使屏、柜门上带有危险的电位,危及运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国外对此极为重视,一般均以软导线可靠接地。鉴于国内制造厂的产品尚不统一,为确保安全生产,本条重申此要求。除要求制造厂予以改进外,订货单位也应在订货时提出该项要求。

裸铜软线要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强调用裸线以免断线时不易被发现。

第 2.0.8条根据制造厂产品有关要求而制订的。

第2.0.9条根据原水电部(84)电生监字142号文的要求,开关柜应具有防止带负荷拉合刀闸、防止带地线合闸、防止带电挂地线、防止误走错间隔、防止误拉合开关的“五防”要求,故强调提出这一条款。

由于有的厂家在制造工艺方面存在问题,生产的小车不能互换,失去了小车式柜的这一优点,故强调了小车的互换性。在我国目前生产工艺的情况下,为确保安装质量,出厂时,小车柜的车柜号应对应,订货时要选择“两部”认可的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产品,签订合同时应予以强调。

第三章盘、柜上的电器安装第3.0.1条发热元件宜安装在散热良好的地方,不强调安装在柜顶。因为有些发热元件较笨重,安装在柜顶不安全;有些发热元件安装在柜顶操作不方便。

装置性设备要求外壳接地,以防干扰,并保证弱电元件正常工作。

第3.0.2条该条文强调端子板安装的要求。有部分条文在设计规程中已规定,这里重复提出是考虑在安装施工过程中,有可能疏忽。

第四款是因为近年来,弱电保护和弱电控制大量出现,为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款,主要考虑室外配电箱因受潮造成端子绝缘降低,故建议采用防潮端子。

第八款,小端子配大截面导线,在施工中时有发生,安装困难且接触不良,故建议可用两根小截面的导线代替大截面的导线,作为目前的过渡措施。

第3.0.3条二次回路的连接件应采用铜质制品,以防锈蚀。在利用螺丝连接时,应使用垫片和弹簧垫圈。对所使用的铜质制品应进行检查。目前生产的连接件,有的质量不合格,经过几次旋拧,丝扣就滑扣了。尤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滑扣现象,其后果更为严重。

考虑防火要求,绝缘件应采用自熄性阻燃材料。

第 3.0.4条一般规定。目前可采用喷涂塑料胶等方法。

第3.0.6条本条仅指盘、柜内二次回路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一次部分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本规范不包括。本条参照国家标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GB7251—87)编写。

第四章二次回路结线第4.0.1条为保证导线无损伤,配线时宜使用与导线规格相对应的剥线钳剥掉导线的绝缘。螺丝连接时,弯线方向应与螺丝前进的方向一致。

线路标号常采用异型管,用英文打字机打上字再烘烤,或采用烫号机烫号。这样字迹清晰工整,不易脱色。或采用编号笔用编号剂书写,效果也较好。

二次回路应设专用接地螺栓,以使接地明显可靠,订货时应予注意。

第4.0.2条本条系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电力系统二次回路用控制及继电保护屏(柜、台)通用技术条件》(JB 5777.2—91)制订。

第4.0.3条第三款,为保证导线不松散,多股导线不仅应端部绞紧,还应加终端附件或

GB-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根 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 —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 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2月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主要增加了弱电回路抗干扰、静态保护和微机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能源部 1990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UDC GB 50171—92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 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配电盘、保护盘、控制盘、屏、台、箱和成套柜等及其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 1.0.3条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的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盘、柜等在搬运和安装时应采取防震、防潮、防止框架变形和漆面受损等安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doc 30页)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doc 30页)

2 施工及验收 2.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7-1990 第4.4.1条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二、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 四、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五、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 六、接地良好。 第4.4.2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8-1990 第2.3.2条当含氧量未达到18%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第2.7.1条绝缘油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

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 第 2.10.2条变压器、电抗器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试运行。检查项目如下: 一、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且不渗油。 五、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七、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接地;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九、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置正确。 十三、变压器、电抗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9-1990 第2.4.9条母线施焊前,焊工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1992 第5.2.4条电缆与热力管道、热力设备之间的净距,平行时不应小于1m,交叉时不应小于0.5m,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电缆通道应避开锅炉的看火孔和制粉系统的防爆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穿管或封闭槽盒等隔热防火措施。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设备和热力管道的上部。 第5.4.3条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

检验批划分方案格式

第一章工程概述 第一节编制依据及说明 编制依据 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 (1)重庆精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的重庆市巫溪县学府商城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等施工图。 (2)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令、法规。 (3)国家强制性技术质量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规程。 (4)本工程施工合同 (5)本公司成熟的工艺标准及操作规程。 工程需用的主要规范、规程 本工程主要采用以下技术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第二节工程概况 、工程概述 工程名称:巫溪县学府商城 建设地点:重庆市巫溪县赵家坝 建设单位:重庆旗开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限 勘察单位:重庆中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重庆精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总建筑面积:㎡, 建设工期:36个月 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 设计使用年限:50年 结构安全等级:二级 工程类别:一类 结构抗震等级: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a.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一级; b.非底部加强剪力墙,二级; c.其他部位,三级) 建筑物耐火等级:一级 基础持力层选用中等风化泥灰岩。 、建筑设计 楼地面 1.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地面为100mmC15混凝土垫层。楼地面具体做法详见《室内装修做法措施表》。 2.留洞及封堵:电井和水井每层留洞,楼面留洞处需预留钢筋(详结施),待设备管线安装完成后二次浇筑,使用比同层楼板高一个标高的细石混凝土(厚度同相邻楼板厚度)封堵密实。

3.回填土必须符合相关质量规范,并按规范要求分层夯实(即每回填200mm高即进行夯实,夯实后密实度≥92%,边角处须补夯密实。回填前应去掉腐蚀性有机物等杂质,并严禁回填不符合要求的土壤和建筑垃圾。 1.卫生间水泥陶粒回填层向排水方向找坡1%,水泥砂浆找平。墙面清扫干净砼墙面水泥浆结合层一道、水泥砂浆打底扫毛、分两次抹,墙面贴白瓷砖墙面防水高度不得低于,顶棚采用铝合金方板吊顶。各工序完工后做24小时闭水试验。 2.、客厅、餐厅、户内走道、卧室 1.地面采用混凝土垫层、JS防水涂料、面层用水泥砂浆擦缝;踢脚基层处理清扫干净砼墙面水泥浆结合层一道、水泥砂浆打底扫毛水泥砂浆基层、面刷中灰色水泥浆;墙面用水泥砂浆打底扫毛、水泥砂浆垫层、水泥砂浆罩面压光、满刮腻子一道磨平刷乳胶漆;顶棚结构板打磨清扫干净、刷水泥浆一道(加建筑胶适量)、水泥砂浆找平层、满刮腻子磨平刷乳胶漆。 1.地面用混凝土垫层水泥砂浆找坡1%(坡向地漏)、防水涂料沿墙上翻1200mm,防滑地砖面层,1:1水泥砂浆擦缝。 1.混凝土垫层水泥砂浆找坡1%(坡向地漏),防水涂料沿墙上翻1200mm (阳台上翻150)。阳台隔墙、水泥砂浆打底,水泥砂浆找平,清扫专用防水腻子喷(刷)外墙漆饰面层二遍。 内墙

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 —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2月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主要增加了弱电回路抗干扰、静态保护和微机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UDC GB 50171—92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 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配电盘、保护盘、控制盘、屏、台、箱和成套柜等及其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9—96 1 总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 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m 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1.0.11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1.0.12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1.0.13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灯具 2.0.1 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0.2 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常用电气图形符号和文字符号

开关设备用电气图形符号和文字符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关设备用电气图形符号和相应的文字符号。 本标准适用于高、低压开关设备电气图的绘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4026 电器接线端子的识别和用字母数字符号标志接线端子的通则 GB 4728 电气图用图形符号 GB 5465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GB 7159 电气技术中的文字符号制订通则 3 术语 3.1 图形符号 通常用于图样或其他文件以表示一个设备或概念的图形、标记或字符。 3.2符号要素 一种具有确定意义的简单图形,必须同其他图形组合以构成一个设备或概念的完整符号。 3.3 一般符号 用以表示一类产品和此类产品特征的一种通常很简单的符号。 3.4 限定符号 用以提供附加信息的一种加在其他符号上的符号。 注:限定符号通常不能单独使用,但一般符号有时也可用作限定符号,如开关的一般符号作为限定符号加到熔断器符号上即构成具有独立报警电路的熔断器。 3.5 方框符号 用以表示元件、设备等的组合及其功能,既不给出元件、设备的细节也不考虑所有连接的一种简单的图形符号。 注:方框符号通常用在使用单线表示法的图中,也可用在表示全部输入和输出接线的图中。 3.6 项目 在图上通常用一个图形符号表示的基本件、部件、组件、功能单元、设备、系统等。如电阻器、继电器、发电机、放大器、电源装置、开关设备等,都可称为项目。 3.7 项目代号 用以识别图、图表、表格中和设备上的项目种类,并提供项目的层次关系、实际位置等信息的一种特定的代码。 4 基本要求 4.1 图形符号的绘制 4.1.1本标准中的图形符号均按便于理解的尺寸绘出,并尽量使符号互相之间的比例适当。布置图形符号时,应使连接线之间的距离是模数(2.5 mm)的倍数,通常不小于5 mm。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27—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33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1 总则 1.0.1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 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电气工程常用图形符号整理

开关 多级开关一般符号单线表示 多级开关一般符号多线表示 接触器 位置触点断开 接触器 位置触点闭合 负荷开关 离开关 具有自动释放功能的负荷开关 熔断器式断路器断路器 隔离开关 熔断器一般符号跌落式熔断器 熔断器式开关 熔断器式隔离开关熔断器式负荷开关

当操作器件被吸合时延时闭合的动合触点 当操作器件被释放时延时闭合的动合触点 当操作器件被释放时延时闭合的动断触点 当操作器件被吸合时延时闭合的动断触点 当操作器件被吸合时延时闭合和释放时延时断开的动合触点 按钮开关 旋钮开关、旋转开关 位置开关 点 限制开关 点 位置开关 点 限制开关 点

热敏开关 点 注 代替 热敏自动开关,动断触点 注:注意区别此触点和下图所示热继电器的触点 具有热元件的气体放电管荧光灯起动器 动合 注 作开关一般符号动断 先断后合的转换触点 当操作器件被吸合或释放时 合的过渡动合触点 座 的一个极 插头 头的一个极 插头和插座 的和内孔的

接通的连接片 换接片 双绕组变压器 三绕组变压器 自耦变压器 电抗器 扼流图 电流互感器 脉冲变压器 具有两个铁芯和两个二次绕组的电流互感器 在一个铁芯上具有两个二次绕组的电流互感器 具有有载分接开关的三相三绕组变压器,有中性点引出线的星形 连接 三相三绕组变压器,两个绕组为有中性点引出线的星形,中性点接地,第三绕组为开口三角形连接

三相变压器 星形 具有有载分接开关的三相变压器 形 三相变压器 星形 操作器件一般符号 具有两个绕组的操作器件组合表示法 热继电器的驱动器件 气体继电器 自动重闭合器件电阻器一般符号 可变电阻器 可调电阻器 滑动触点电位器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工业标准汇编 电气卷 1996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汇编说明 为使已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具有连续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从1996年起,按综合、电气、火电、水电四卷每年将编辑、出版上年度标准汇编,以满足当前电力系统广大技术人员的需要。本卷为《电力工业标准汇编·电气卷1996》。 本标准汇编收集了1996年颁布的有关电力工程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应标准的编制说明和条文说明,还收录了以前汇编中遗漏的几个标准。 本标准汇编中所有的标准都是最新颁布的,其名称和编号均采用已颁布标准最新版本的用名和编号,并按顺序号列出,以方便查检、使用。但是,在有的标准内容中引用的标准,其编号可能不是最新的,请读者在使用时注意。凡本年度标准汇编中收入的标准与在此以前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中的标准重复时,以本年度标准为最新有效版本,并替代原标准,被修订或被替代的标准即废止。此外,在汇编各标准时,对原标准内容中的编校、印刷方面的疏漏、错误也尽可能地进行了改正。 此卷的编辑、出版工作,是在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1997年6月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96 GB 50255—96 GB 50256—96 GB 50257—96 GB 50258—96 GB 5025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4—96 1 总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

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册说明 一、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电压等级10kV及以下变配电设备及线路、车间动力电气设备及电气照明器具、防雷及接地装置、配管配线、电气调整试验等安装工程。内容包括:变压器、配电装置、母线、绝缘子、配电控制与保护及直流装置、蓄电池、发电机与电动机检查接线、金属构件、穿墙套板、滑触线、配电及输电电缆敷设、防雷及接地装置、电压等级10kV及以下架空输电线路、配管、配线、照明器具、低压电器设备、运输设备电气装置等安装及电气设备调试内容。 二、本册定额编制得主要技术依据: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256-96;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 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 12、《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建筑电气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建筑电气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28.0.1当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时,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电气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依据庭院大小、投运时间先后、功能区块不同划分; 2变配电室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主变配电室为1个检验批;有数个分变配电室,且不属于子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各为1 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汇入所有变配电室有关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中;如各分变配电室属于各子单位的子分部工程,所属分项工程各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为一个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经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汇入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中。 3供电干线安装工程分程的检验批,依据供电区段和电气线缆竖井的编号划分;4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及建筑物电位联结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其划分的界区,应与建筑土建工程一致; 5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各自成为1个检验批; 6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分项工程检验批,人工接地装置和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体各为1个检验批,大型基础可按区块划分成几个检验批;避雷引下线安装6层以下的建筑为1个检验批,高层建筑依均压环设置间隔的层数为1 个检验批;接闪器安装同一屋面为1个检验批。 28.0.2当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时,应核查下列各项质量控制资料,且检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应正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签章齐全。

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会审记录及洽商记录; 2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3隐蔽工程记录; 4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5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6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 7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8工序交接合格等施工安装记录。 28.0.3根据单位工程实际情况,检查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无遗漏缺项。 28.0.4当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实物质量的抽检部位如下,且抽检结果应符合本规定规定。 1 大型公用建筑的变配电室,技术层的动力工程,供电干线的竖井,建筑顶部的防雷工程,重要的或大面积活动场所的照明工程,以及5%自然间的建筑电气动力、照明工程; 2一般民用建筑的配电室和5%自然间的建筑电气照明工程,以及建筑顶部的防雷工程; 3室外电气工程以变配室为主,且抽检各类灯具的5%。 28.0.5核查各类技术资料应齐全,且符合工序要求,有可追溯性;各责任人均应签章确认。 28.0.6为方便检测验收,高低压配电装置的调整试验应提前通知监理和有关监

(完整word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 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 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 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 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第1.0.10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除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各篇中本篇未作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l.0.11条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制品。 第1.0.12条电气装置在施工与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文件,是否齐全。 第1.0.1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级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其区域范围的划定见附录二和附录三。 第二章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第一节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

GBJ14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来源:发布时间: 2004-5-23 16:17: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水利电力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三项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98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组织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三项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高压电器篇,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篇,母线装置篇同时废止。 该三项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30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适用范围扩大到电压为500kV; 2 补充了铝合金管形母线和封闭母线的相关内容; 3 与国家现行标准相协调,修订了室内、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 4 硬母线螺栓紧固连接的搭接面的质量检验,取消了沿用多年的用塞尺检查的落后方法,规定采用力矩扳手紧固螺栓,强调对接触面的加工质量要求; 5 明确规定用性能较好的“电力复合脂”替代沿用多年的“中性凡士林”; 6 肯定了一些对保证施工质量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相应淘汰了一些比较落后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如:硬母线的弯制应采用冷弯而不得采用热弯,铝及铝合金母线的焊接应采用氩弧焊,不宜采用氧焊和碳弧焊等; 7 软母线与线夹的连接规定应采用液压压接或螺栓连接,在电厂升压站或变电站不推荐爆炸压接的施工工艺; 8 其它相关条文的部分修改和补充。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未尽善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89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硬母线、软母线、绝缘子、金具、穿墙套管等母线装置的安装质量,促进安装技

常见电气元件图形符号文字符号一览表

附录一常见元件图形符号、文字符号一览表 类别名称图形符号文字符号类别名称图形符号文字符号 开关单极控制 开关 SA 位 置 开 关 常开触 头 SQ 手动开关 一般符号 SA 常闭触 头 SQ 三极控制 开关 QS 复合触 头 SQ 三极隔离 开关 QS 按 钮 常开按 钮 SB 三极负荷 开关 QS 常闭按 钮 SB 组合旋钮 开关 QS 复合按 钮 SB 低压断路 器 QF 急停按 钮 SB 控制器或 操作开关 SA 钥匙操 作式按 钮 SB 接触器线圈操作 器件 KM 热 继 电 器 热元件FR 常开主触 头 KM 常闭触 头 FR 常开辅助 触头 KM 中 间 继 电 器 线圈KA 常闭辅助 触头 KM 常开触 头 KA 时间继 通电延时 (缓吸)线 圈 KT 常闭触 头 KA

电器 断电延时 (缓放)线 圈 KT 电 流 继 电 器 过电流 线圈 KA 瞬时闭合 的常开触 头 KT 欠电流 线圈 KA 瞬时断开 的常闭触 头 KT 常开触 头 KA 延时闭合 的常开触 头 KT 常闭触 头 KA 延时断开 的常闭触 头 KT 电 压 继 电 器 过电压 线圈 KV 延时闭合 的常闭触 头 KT 欠电压 线圈 KV 延时断开 的常开触 头 KT 常开触 头 KV 电磁操作器电磁铁的 一般符号 YA 常闭触 头 KV 电磁吸盘YH 电 动 机 三相笼 型异步 电动机 M 电磁离合 器 YC 三相绕 线转子 异步电 动机 M 电磁制动 器 YB 他励直 流电动 机 M 电磁阀YV 并励直 流电动 机 M 非电量控制的继电器速度继电 器常开触 头 KS 串励直 流电动 机 M 压力继电 器常开触 头 KP 熔 断 器 熔断器FU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7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1总则 1.0.1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1.0.7.2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1.0.7.3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1.0.7.4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1.0.7.5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1.0.8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 1.0.9电气线路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 1.0.10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1.0.11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12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腐漆。 1.0.13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靠。 1.0.14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配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33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1总则 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GB50171-2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试题 (GB 50171-2012)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符合题意) 1.二次回路的电源回路送电前,应检查绝缘,其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C)MΩ,潮湿地区不应小于0.5 MΩ A、1.5 B、2 C、 1 D、0.5 【解析】GB 50171-2012中3.0.11条 2、盘、柜基础型钢应有明显且不少于( B )的可靠接地 A、一点 B、两点 C、三点 D、四点 【解析】GB 50171-2012中7.0.1条 3、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B)mm2且端部压接有终端附件的多股软铜导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 A、2.5 B、4 C、 6 D、10

【解析】GB 50171-2012中7.0.5条 4、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应用(A)或其他防锈蚀制品。 A、镀锌制品 B、钢制品 C、铜制品 D、铁制品 【解析】GB 50171-2012中3.0.7条 5、下列哪个数值是允许盘、柜型钢高出最终地面高度(B) A、5mm B、15mm C、25mm D、35mm 【解析】GB 50171-2012中4.0.1.2条 6、安装调试完毕后,在电缆进出盘、柜的底部或顶部以及电缆管口处应进行( C )封堵,封堵应严密。 A 防烟 B 防水 C 防火 D 防尘 【解析】GB 50171-2012中3.0.12条 7、盘、柜单独或成列安装时,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大于( C )mm/m A 2 B3 C 1.5 D 1 【解析】GB 50171-2012中4.0.4条

8、端子排安装时,交、直流端子应( A )布置。 A 分段 B 合并 C 绝缘隔板隔开 D 重叠 【解析】GB 50171-2012中5.0.2.4条 9、二次回路的连接件均应采用( A )制品,绝缘件应采用自熄性阻燃材料。 A 铜质 B铁质 C 铝质 D 钢质 【解析】GB 50171-2012中5.0.3条 10、盘、柜内电流回路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C )mm2,标称电压不低于450V/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 A 1.5 B 4 C 2.5 D 6 【解析】GB 50171-2012中6.0.2条 11、成套柜的接地母线应与( B )连接可靠。 A引下线 B 主接地网 C 中性线 D 接地线【解析】GB 50171-2012中7.0.2条 12、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中性点应分别一点接地,接地线截面不应小于(D) mm2,且不得与其他回路接地线压在同一接线鼻子内。 A 2.5 B 1.5 C 6 D 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主要增加了弱电回路抗干扰、静态保护和微机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GB50258-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1.0.7.2 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1.0.7.3 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1.0.7.4 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1.0.7.5 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1.0.8 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

1.0.9 电气线路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 1.0.10 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1.0.11 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12 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腐漆。 1.0.13 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靠。 1.0.14 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配 管 2.1 一 般 规 定 2.1.1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 2.1.2 当线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应减少弯曲。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 5mm。 2.1.3 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保护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50~80mm。 2.1.4 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2.1.5 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2.1.6 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2.1.6.1 当线路明配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一个弯曲时,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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