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实例

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实例
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实例

案例1 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案情简介

2003年4月,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B公司帮该项目经理部加工橡胶制品若干,合同中特别约定:“货款必须按合同所约定的账号结算,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定作方(即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承担。”合同履行中,A公司项目经理部按指定账户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2003年6月,B公司业务员C(合同经办人)在没有出具书面收款授权的情况下,要求A公司项目经理部向其付款,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严格审查,以现金方式向C支付了15万元。后C从B公司辞职。B公司拒绝承认收到业务员C的15万货款,由此引发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定,合同约定货款必须向B公司指定帐户支付,B公司未授权业务员C收款,C收款属于个人行为,因此一审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向B公司支付15万元货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义务。

三、管理建议:

本案例反映了授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授权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签约对方单位的合同签订人(对方的法定代表人除外)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合同签订人的

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宜。

2、合同中约定,必须支付到对方单位指定账户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将款项付到合同指定账户。若需要付到其他账

户,必须要求对方单位出具书面的委托付款书。

3、支付合同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电汇或者银行票据进行,不得将现金、现金支票以及收款人一栏为空白的转帐支票直接付给对方的合

同经办人。

4、代债权人向其他人付款时,必须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书。

5、分包单位的材料领用人,也必须是经过分包单位授权现场人员。如施工中由对方代理人以外的人,代领了材料,事后必须要求对方的

现场被授权人及时签字确认领用材料的数量和材料单价。

6、必须妥善保管签约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对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复印件或者是传真件的,一定

要注意及时索要原件。

7、原则上要求项目经理部必须留存分包队伍合同签订人、材料领用人、分包工程款的领用人、分包结算签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案例2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会被法院以非法所得收缴

一、案情简介

2003年8月,A公司与B交通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路面改造工程承包给B交通设计院总承包施工。B 交通设计院于同年9月与个人黄某签订了《某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总承包的工程肢解后部分分包给黄某组织的施工队施工。B 交通设计院按分包价的 4.5%提取管理费,其他一切费用及税金由黄某承担。此后,B交通设计院从黄某处收取管理费20万元。后双方因结算争议诉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B交通设计院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所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给黄某个人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

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

得。”的规定,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B交通设计院获取的非法所得— 4.5%的管理费,同时其仍应向黄某支付剩余工程款。三、管理建议

本案例中反映出的是,分包合同中约定收取管理费所导致法律责任问题。为规避此类法律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分包合同应当回避“总包单位收几个点管理费”或者“总包合同清单价下浮X%做为分包单价”之类的表述,这种约定及有可能会被人

民法院认定为非法所得,将被予以追缴,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004年3月1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赣高法[2005]52号文下发的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更明确的指出:“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对因其超越资质而取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对间接费和其他

直接费予以收缴。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取管理费的,对该收取的管理费部分予以收缴。”

2、分包合同的单价的约定应当针对不同的工作内容进行确定,并以清单列明,工作量的确定要采取根据现场施工签认工程量的方式确定。

另外,分包合同中不得出现委托分包单位施工的字样,否则诉讼中法院有可能将分包合同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导致分包单位的对外债务

由总包单位承担。

案例3 合同变更要注意完善细节

一、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经中间人B介绍,与C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买卖合同。A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收取材料后,向C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0万元,向中间人B支付了货款32万元。后A公司项目经理部和C公司协商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在合同上添加了手写条

款“由中间人B代C公司收款”,但没有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另外双方办理了材料款结算,结算金额为45万元。

2006年7月,C公司以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及时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A公司仅付货款10万元,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

二、裁判结果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A公司主张基于C公司与中间人B委托收款的代理关系,A公司向B付款,也即向C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C公司主张合同上有关委托收款是A公司单方手写添加,并未取得C公司同意,对C公司均无约束力,因此A公司应按照结算金额45万元,向C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

一审法院初步认定A公司手写的委托收款条款,未经双方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35万元。

三、管理建议

1、合同条款修改时,必须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双方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合同签订后,页面较多的要在加盖骑缝章或者由授权签定

人逐页小签。

3、任何合同内容的变更宜采用书面方式。经过公证和备案的合同变更时,对变更的部分也必须公证和备案。

案例4 利用约定管辖条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一份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诉讼应由某某市某某区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判决;仲裁应由某某市经济协议仲裁机关作出裁定”。后B公司因进度不能满足分包合同的要求而被A公司责令退场,双方因结算

事宜产生争议,A公司将B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的C地法院,诉讼标的为2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A公司在答辩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指出分包合同约定了地域管辖,即应由某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工程地C法院以约定管辖无效驳

回了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同时由于分包合同仲裁条款约定错误,仲裁机构也不受理仲裁。

三、管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但是约定的法院必须是与合同有关联的法院,即只能在

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示如

下:“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条款是一个较简单,但十分重要的条款。按照局《合同范本》有关管辖的规定或分包合同范本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将对我们解决纠纷

提供很大便利。要求必须做到:

1、为规避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和降低诉讼成本,要求我方享有一定主动权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且应约

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

2、在同一份合同中不得同时有关于仲裁和诉讼的约定,否则将导致约定无效。同时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或约定的法院不明也

导致约定无效。

3、当约定仲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约定的仲裁机构要明确具体,并且要客观存在。

(2)不能约定在某某工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

4、由于仲裁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到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原则上要求我方作为出租方的船舶租赁、设备租

赁合同,不得约定仲裁。

5、关于约定诉讼。在分包合同中应约定由“甲方(我方)隶属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得对管辖的法院的级别进行约定,如:若出

现争议在“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就违反了不得对级别管辖进行约定的规定,直接导致此约定无效。

6、在加工定作合同中,应约定在项目经理部所属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对方在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的,要在答辩期间内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

案例 5 强化分包结算管理,减少分包合同争议

一、案情简介

2002年,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施工队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B施工队承接A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施工任务,工作内容为工程造价若干。另约定,如因A项目经理部原因导致B施工队工期延误造成设备停滞的,每天补偿5000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导致A未能及时向B提供场地等原因,B施工队设备在场停工了53天。2004年双

方对误工损失外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达成书面一致,结算书中明确“……以上结算金额不含误工损失”。后B施工队据此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误工损失26.5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施工队向法院提交了分包合同、工程结算书、监理出具的有停工误工现象发生的证明以及A项目经理部留守人员2004年12月出具的盖有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的欠款证明,用以证明误工天数及A项目经理部确认欠款金额的事实。A项目经理部提供了当地

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证明欠款证明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做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受胁迫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应属无

效。

鉴于误工损失事实的存在,以及在工程分包结算中留有口子,A项目经理部主动与B施工队达成和解,B施工队撤诉,案件得以解决。

三、管理建议

此案主要反映的是分包工程结算方面的问题。综合目前项目管理现状,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最终的分包结算必须签订书面的分包结算协议。中间结算应当标明所结算的工作内容的时间段,前后之间有包含关系的应当注明所包

含的以前结算中的具体内容,中间结算要相互衔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2、分包结算协议应由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修改、手写或添加项,必须双方在改动、手写或添加处盖章或签字确定。

3、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应明确为最终结算,约定双方对结算价款再无任何异议。

4、办理分包结算过程中,在审减的对方报送的结算额时必须要交由对方签字确认,并填写相应的确认时间。

5、在分包工程结算前,应全面清理并明确代扣代缴项目及金额,比如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租赁设备台班、甲供材、借款、安全罚款、

代扣水电费、税金或其他代垫代付款等,以前欠缺相关手续的应将有关签字确认手续补齐,并将该手续做为最终结算的前置程序。

6、分包结算的办理要及时。目前,少数项目存在分包结算不及时现象,极容易引发分包工程款纠纷。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若双方争执不

下,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只能委托造价师事务所进行造价鉴定。由于中介机构的工程造价鉴定受到诸多人为因素影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评估造价远远超过实际造价,给单位造成损失。因此,项目经理部应尽量及时与分包队伍办理结算,减少分包结算经济纠纷案件

的发生。

案例6 加强印章管理规避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02年底,A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了施工队B,并下文成立了项目经理部,刻制了项目经理部印章。据该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回忆,

该项目的印章一直由其保管,未使用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对外签订任何分包合同,也未曾将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交由B使用。2005年,某工程队C持有一份盖有该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分包合同和有B签认的分包工程结算单,将B和A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者共同支付欠付的分

包工程款60多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主张该分包合同上的项目经理部印章是B私刻的。但C举出相关证据证明,该分包合同上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和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使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致。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该工程分包合同上加盖的项目经理部印章和A公司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使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致,A公司主张的项目经理部印章是B私刻缺乏相应证据,该分包合同应为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C签订的因项目经理部无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能力,A公司应承担给付该分包工程款的责任。

三、管理建议

此案例主要反映的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问题。为避免项目印章管理出现类似问题,杜绝因项目经理部公章管理不善引发的纠纷,在项

目管理过程中应做到:

1、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应由局(子公司)统一刻制,以局名义承接的项目由局统一刻制,以子公司名义承接的项目由子公司统一刻制。局

(子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中应附有项目经理部的印模。提倡将项目经理部印章报有关机关进行备案。

2、局(子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必须明确抄送业主、监理、质检、银行等部门和机构,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将相关文件交送到有

关机构和部门,以便有相关证据证明我方刻制印章的唯一性,防止分包队伍私刻项目经理部的印章。

3、未经局(子公司)同意,项目经理部一律不准刻制分部或工区印章,不准发文成立分部或工区。

4、严禁项目经理部将项目印章、项目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出借给分包单位使用。

5、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做好详细的印鉴使用记载。

6、未经批准,严禁在空白的合同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上加盖项目经理部的印章。

案例7:从严控制项目转包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将项目转包给了某个体户B,虽然委派了项目经理但项目公章交由个体户B使用,项目的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合同,全加盖

了项目经理部印章。业主的工程款全被个体户B结算支取,而项目的分包工程款、材料款、设备租金未付清。后材料供应商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项目部欠其的50万元。法院支持材料供应商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材料供应合同是用项目经理部的印章签定的,鉴于项目经理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决由A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三、管理建议

1、由于转包项目严重违反了建筑法和相关法规,公司已经严格控制整体分包和项目转包。从行政责任来看,转包项目有可能被处以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从民事责任来看,转包项目有可能由于转包合同的无效,而需要对分包队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风险巨大。

2、借鉴其他施工企业的经验教训,对转包项目的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

(1)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财务主管、总工、计划合同人员等必须到位,并切实发挥管控作用。

(2)必须严格控制项目经理部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只能由我方人员保管,并且只能在对业主、监理时使用。原则

上要求,此类项目的合同专用章封存,不得使用。

(3)实际施工队伍对外的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一律不得加盖项目经理部的任何印章,要求其为实施该项目所发生的所有经济活动,

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进行。

(4)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应及时抄送业主、监理、质检、银行等部门,从而有相关证据证明我方刻制印模的唯一性,防止分包队伍私

刻项目经理部的印章。

(5)项目经理部的班子成员中不能有转包单位人员,防止该人员对外经济交往行为被认定为项目部员工的职务行为。

(6)选择合作对象时,要注意加强对对方资信、履约、偿债能力等的审查,必要时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

案例8 妥善处理协助执行案件

一、案情简介

案例:2002年,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施工队签订分包协议,B施工队依约履行了合同,但项目经理部一直未与其办理工程结算。2004年B施工队与某个人C产生诉讼,C申请法院要求A公司协助执行,暂停向B施工队支付。

二、处理结果

A公司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在15日内及时提出了协助执行异议,指出A公司与B施工队的工程未办理结算,分包工程存在缺陷

需要修复,两者的债权并没有确定,而且未到履行期限。依照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法院没有执行A公司。

三、管理建议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法律义务采取必要的协助执行措施,如有违反,将承担因此给执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后果。如收到协助执行通知的第三

人对协助执行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一般15日)内及时提出,法院对异议不做实质性的审查。

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项目经理部协助执行的案件越来越多,既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又要依法妥善配合,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后,要认真对待,将法院送达的文书资料和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及时通知分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

合同部门,若被执行单位在我局不享有债权,或者没有办理结算导致债权尚不能确定的,或者虽然有债权但没到期的,都应及时提出协助

执行的书面异议,切不可置之不理。

2、若被执行单位在我局享有确定的到期债权,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我们应立即停止支付或采取其他协助措施,按照人民法院的要

求协助执行的相应金额停止向分包单位付款。若不顾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而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了被执行单位(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等),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协助义务人追回所付款项或直接从我方帐户划扣相应金额,并可以对协助义务人处以3-30万元的罚款,甚至可能对相关直接责任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处罚。

3、要善于利用协助执行措施清收工程欠款,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及时请求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案例9: 抓住诉讼时效做文章

一、案情简介

1993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于1994年底办理了竣工决算,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最后付款时间为1996年6月。其后4年,B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追索欠款。至2000年6月B公司来人来函要求A公司支付欠款,A公司拒付,由此引发诉讼。

二、裁判结果

由于B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1996年-2000年其向A公司主张过债权,B公司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其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受

理此案的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管理建议:

诉讼时效是把双刃剑,我们应当善于利用时效对抗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同时要加强对自身债权的管理、防止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1、分包结算办理完毕后,未经批准,相关人员不宜再出具任何书面债权证明材料给分包队伍,否则会引起时效中断,对我方不利。

2、对于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其债权,从法理上看,我们可以不再支付。但若长期

协助单位或涉及民工工资案件的,也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来予以解决。

3、对于我方的债权,应定期(一般为2年内)向债务人催收,并留有有效书面催款证据。可行的方法有:

(1)特快专递送达:这种方式应当完善细节,必须在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即标有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的邮件外贴纸)“内件品名”栏中标明催收函文件名称,并务必清楚地注明“因……(事件)向你方索要……(性质的欠款)……(具体金额)万元,请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如:因EHJ2004-012号塔吊设备租赁合同向你方索要租赁费10万元,请于2005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只要催款的意思

表示清楚,并留有对方签收单据和邮局记录,这种方式是最为经济和有效的催告方式。

(2)专人送达:必须要获得对方签收盖章,如不能盖章的,可要求相关管理人员(办公室、财务部等人员)或单位责任人签字签收。

(3)公证送达:邀请公证员协同送达催收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成本偏高。

4、特别注意: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纠纷的诉讼时效为1年。

案例 10 胜诉案件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一、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由A公司租赁一套塔吊设备给B公司,B公司每月向A公司支付租赁费若干。A公司设备交B公司使用后,B公司恶意拖欠租金共计60万元。A公司无奈,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一审中达成调解,调解协议书中约

定, B公司分三次向A公司支付,每期20万元,付款时间分别为2004年8月30日、9月30日和10月30日。

B公司支付了第一租赁费,后两期款项未付。至2005年4月中旬,A公司发现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存在问题,第二期债权已超过法定半年

的强制执行申请期,第三期债权即将到期(2005年4月30日截止)。A公司随即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B公司支付40万元,并承担双倍利息。

二、处理结果

法院裁定:由于第二期债权20万已超过法定6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法院对该债权不予采取强制措施;第三期债权20万尚没有超过执行期限,应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同时由于B公司迟延履行,应当加倍支付第三期20万元租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三、管理建议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有时间要求的,2008年4月1日生效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

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

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被执行人迟延付款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1倍。

在本案中,A公司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其中一期20万元的债权失去了法律的保护,教训深刻。同时B公司迟延付款,A公司借此要求双倍支付延迟履行期利息,挽回了部分损失。鉴于此,我们应当作好:

1、切实加强债权管理,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专人负责,建立详细的债权档案。

2、加强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动态管理。

3、在案件胜诉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4、要注意分期付款案件执行时限的起算时间,避免出现某一期款项超过申请执行的时限。

5、对于被执行人延迟付款的,应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案例11 :出具欠条、证明材料和接受调查取证应谨慎

一、案情简介

A为某项目经理部的材料供应人员,该项目经理部的分包单位C的材料供应商B私下找到A,要求A为其出具其曾经为该项目供应材料的

证明,A答应并出具了书面的证明材料,证明B曾经向项目部工地供应过材料,而实际B是向在工地施工的分包队伍C供应材料,但A出具在证明材料中并未完整表达该意思。后因分包单位C未向B支付材料款,B持A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分包队伍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起诉该

项目经理部,要求该项目经理部承担给付材料款50万元的责任。

二、裁判结果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因B持A出具的证明其曾经向项目供应过材料的书面证据,而A为材料管理人员,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法

院极有可能判决由项目经理部承担给付50万元材料款的责任。

三、管理建议

1、相关人员向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出具欠条和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事实和数额,经过相关审批手续方

可对外提供,否则不得对外提供任何书面材料。

2、任何人不得擅自就经济往来事项接受相关方(对方当事人及委托律师等)的调查取证,对法院、公安机关等必须予以配合的调查取证,

必须经过相应的内部批准程序。

案例12: 禁止擅自为分包商提供担保

一、案情简介

2007年,某项目经理部C将工程分包给A单位,A单位在施工需要加工一批钢护筒,A单位找到钢结构加工单位B。B担心A的履约实力,要求总包单位C为其提供担保。经A单位多次要求,同时考虑到工期比较紧,急需钢护筒,遂同意为A公司提供担保。后A公司未能及时向B支付加工费,B公司发来律师函要求C承担担保责任,否则将诉讼解决。

二、处理结果

收到B公司发来的律师函后,C非常重视,经多次协调,A公司分期支付了拖欠B的加工费。

三、管理建议

为了避免因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损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严禁项目经理部为分包队伍提供担保。

2、对于已经为分包队伍提供担保的,在项目经理部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必须督促分包单位先行支付该部分款项,或者由分包单位

出具相应的委托手续后,项目经理部从分包单位工程款中直接支付。

3、严格执行协作队伍履约保证金制度,通过履约保证金去约束协作队伍履行项目部为其担保的债务,降低项目经理部自身风险。

案例13 注意文明施工,防止出现侵权行为

一、案情简介

某日晚,A公司某公路项目过江大桥引桥下的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受害人(过路人)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逃逸,查找

未果。同年,死者家属将A公司告上法庭,其诉由为:该桥施工以来由于施工单位原因,桥下公路上人行道一片狼藉,材料违规堆放,重

型施工车辆辗压成坑,行人难以通行,特别是下雨天积水成片,行人为了通行不得不在行车道上行走,导致多起也包括本起事故的发生。

因施工单位的不文明施工占用和损坏了人行道,行人为通行而被迫走上行车道,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要求A公司与业主、路政部门连

带承担死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A公司派人积极应诉,各方当事人之间就人行道的损坏原因及人行道的损坏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辩

论。为了斩断对方提出的因果关系链,A公司认真收集证据,并以代理词的形式向法庭充分陈述了抗辩理由,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人行道的

损坏是A公司所为,人行道的损坏与交通事故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观点。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路面不平,雨天积水没有证据表明由A公司造成,同时路段附近积水的存在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法定期内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管理建议

施工过程中要与各个方面发生联系,难免会发生侵权行为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进行归责。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缺一不可。因此,本案被告从因果关系方面着手,切断了因果锁链,得以胜诉。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仅仅是句口号,应当落到实处:

1、安全文明施工,处理好相邻关系,避免侵权行为发生,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发生纠纷要积极面对,寻找合适的抗辩理由,否

则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2、项目经理部应尽可能在施工现场及周边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和标牌;周边居民点张贴施工公告和安全注意事项;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

员除负责内部职工和分包单位人员安全管理外,还应注意向外部人员告知接近或进入项目经理部施工区域的安全风险。

3、项目经理部应积极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降低项目损失。

案例14: 业主不能依审计决定擅自扣减承包商工程款

一、案情简介

1998年9月,业主A公司与承包商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承包A公司办公综合楼建筑工程,工程价款执行的预

算定额和取费标准,实行包工包料承包。合同于同年12月经县公证处公证。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工程于1999年12月竣工,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造价经A公司审定为280万元,双方对此结算无异议。

此后不久,该县审计局对A公司办公综合楼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审计结论认为,A公司审定的工程造价多计20万元,应予审减。审计局做

出处理决定:限期由A公司向B公司收回差额款项。

2000年1月,B公司又承包了A公司的宿舍楼建筑工程。该工程完工后于2001年11月办理结算时,A公司以执行审计局的决定为理由,

从B公司的宿舍楼工程款中扣除了办公楼多计工程款20万元。B公司认为A公司扣款是违约行为,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退回扣除的工程款。A公司辩称其扣除有依据,不同意B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并已履行完毕。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对B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A 公司据此扣付B公司建筑工程款不当。2002年7月,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退回扣付的20万元工程款给B公司。

A公司不服此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称:审计局是法定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审计局对我公司基建项目做

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我公司依此决定扣回工程款并无不当。B公司不同意扣款是对审计行为不服,属行政纠纷,不应由法

院作经济纠纷处理。现审计决定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我公司仍应执行,B公司也应协助执行。B公司辩称:双方履行合同后经A公司办理工程决算,合法有效。审计局的审计决定是对A公司做出的,对我公司无约束力,因此,A公司无权扣回该工程款。

市中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县审计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对B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A公司仅以执行审计决定为理由,扣回B公司的工程款没有合法根据,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市中院于2002年9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管理建议

业主投资效益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作为施工企业我们必须正确应对国家审计。要做到:

1、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力争顶住业主的压力,避免在合同中出现诸如“工程结算价格以甲方审计机关或政府审计核准的价格为

准”或者“由甲方单独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核定工程造价”的条款。

2、认真作好工程签证和基础资料管理工作,工程计量、变更必须及时报监理和业主,并力争最短时间取得监理和业主的书面批复。已取

得业主和监理批复的变更和计量,审计单位不得无故扣减。

3、如合同中未约定以审计确定工程结算造价,在业主单方聘请工程造价机构核定工程造价,或者在国家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审计时,作为

施工单位的我们应当勇于坚持施工合同双方确定的结算价格,因为国家审计和未经施工单位同意的社会审计,仅仅对业主具有效力,对施

工单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 15 加强材料买卖中间结算控制降低合同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06年,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某混凝土供应商B签定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供应A项目经理部施工所需要混凝土,混凝土标

号不同单价各异,混凝土方量定时结算。2006年9月,A项目部材料人员给B公司办理当期混凝土方量结算。2007年10月在办理当期混凝土结算时候,B公司工作人员提出9月份的方量结算有误。经A项目部工作人员核查,发现9月份结算确有差错,遂按9月份的实际方量重新进行了结算并汇总到10月份的结算单中,但并未将9月份的结算原件予以收回销毁也未在10月份的结算单中注明“本次结算包含

9月份的混凝土供应量,9月份的混凝土方量结算单作废”等字样。后B公司因资金情况恶化,2008年,B公司多位债权人以A项目部尚未支付9月份混凝土款为由提起代位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过程中,A项目部在诉讼中花费大量精力,找出混凝土供应的原始凭证(混凝土罐车称重收货单等),证明2006年10月份的结算单的混凝土数量已经包含了9月份的混凝土供应量,9月份的混凝土方量结算单应当作废。一审法院基本接受A项目部的解释,判决我方胜诉。B公司多位债权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进行中,结果尚未可知。

三、管理建议

此案主要反映的是材料买卖过程中的结算问题。综合目前项目管理现状,办理材料买卖合同结算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最终结算应该有书面的分包结算协议,并标明包含了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及合同外临时额外增加的各种材料的数量及单价,此前的中间

结算均已经包含在最终结算之中,双方对结算价款再无任何异议。

2、中间结算应当标明材料供应的时间段,前后之间有包含关系的应当注明所包含的以前结算中的具体内容,中间结算要相互衔接,做到

不重复、不遗漏。

3、分包结算协议应由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修改、手写或添加项,必须双方在改动、手写或添加处盖章或签字确定。

案例 16加强材料买卖合同管理完备合同条款

一、案情简介

2006年,公司A项目经理部与某石料供应商B商定:由B向A供应项目经理部施工所需要各种石料,规格不同单价各异,混凝土方量定时

结算,双方未签定书面的买卖合同。2007年11月,项目完工后,双方对石料的单价发生争议,A项目部材料人员认为D规格的石料应该按照当地材料信息价90元/方,B公司认为供应材料时,当地基建项目较多,石料供不应求,市场价格较高,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在

项目业主单位协调下,各石料供应商才同意按照业主提供的参考价格供应大量石料的,故应D规格石料价格应参照同期当地市场价150元/方,因石料供应量大,总价相差近200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B公司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一审过程中,A项目部提供了当地的材料信息价资料,B则提供了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参考价格。一审法院采信了B公司的价格,判决A 项目部D规格石料按照150元/方价格支付材料款。

三、管理建议

此案主要反映的是材料买卖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的问题。综合目前项目管理现状,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除了金额较小且能即时结清和合同外,所有的买卖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____五个不同案例

案例一:青海省西宁市“04.27”边坡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7年4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银鹰金融保安护卫有限公司基地边坡支护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O万元。 该工程拟建场地北侧为东西走向的自然山体,坡体高12~15m,长145m,自然边坡坡度1:0.5~1:0.7。边坡工程9 m以上部分设计为土钉喷锚支护,9m以下部分为毛石挡土墙,总面积为2000m2。其中毛石挡土墙部分于2007年3月2 1日由施工单位分包给私人劳务队(无法人资格和施工资质)进行施工。 4月27日上午,劳务队5名施工人员人工开挖北侧山体边坡东侧5 m X l m X 1.2 m毛石挡土墙基槽。下午16时左右,自然地面上方5 m处坡面突然坍塌,除在基槽东端作业的1人逃离之外,其余4人被坍塌土体掩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现场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分别受到撤职、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资质降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施工地段地质条件复杂,经过调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河谷区与丘陵区交接处,北侧为黄土覆盖的丘陵区,南侧为河谷地2级及3级基座阶地。上部土层为黄土层及红色泥岩夹变质砂砾,下部为黄土层黏土。局部有地下水渗透,导致地基不稳。 (2)施工单位在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情况下,盲目施工,也没有根据现场的地质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违反了自上而下分层修坡、分层施工工艺流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且在未办理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开工建设。 (2)施工单位委派不具备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人员负责该工程的现场管理二项目部未编制挡土墙施工方案,没有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在山体地质情况不明、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3)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资料审查不严,对施工现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教训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明确规定建设二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参建各方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责任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2.这起事故的发生,首先是施工单位没有根据《条例》的要求任命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担任项目经理;其次是施工单位没有根据《条例》的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 3.监理单位没有根据《条例》的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没有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工艺流程,冒险施工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工程从施工组织到技术管理、从建设单位到施工单位都没有真正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实例

案例1 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案情简介 2003年4月,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B公司帮该项目经理部加工橡胶制品若干,合同中特别约定:“货款必须按合同所约定的账号结算,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定作方(即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承担。”合同履行中,A公司项目经理部按指定账户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2003年6月,B公司业务员C(合同经办人)在没有出具书面收款授权的情况下,要求A公司项目经理部向其付款,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严格审查,以现金方式向C支付了15万元。后C从B公司辞职。B公司拒绝承认收到业务员C的15万货款,由此引发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定,合同约定货款必须向B公司指定帐户支付,B公司未授权业务员C收款,C收款属于个人行为,因此一审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向B公司支付15万元货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义务。 三、管理建议: 本案例反映了授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授权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签约对方单位的合同签订人(对方的法定代表人除外)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合同签订人的 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宜。 2、合同中约定,必须支付到对方单位指定账户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将款项付到合同指定账户。若需要付到其他账 户,必须要求对方单位出具书面的委托付款书。 3、支付合同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电汇或者银行票据进行,不得将现金、现金支票以及收款人一栏为空白的转帐支票直接付给对方的合 同经办人。 4、代债权人向其他人付款时,必须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书。 5、分包单位的材料领用人,也必须是经过分包单位授权现场人员。如施工中由对方代理人以外的人,代领了材料,事后必须要求对方的 现场被授权人及时签字确认领用材料的数量和材料单价。 6、必须妥善保管签约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对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复印件或者是传真件的,一定 要注意及时索要原件。 7、原则上要求项目经理部必须留存分包队伍合同签订人、材料领用人、分包工程款的领用人、分包结算签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案例2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会被法院以非法所得收缴 一、案情简介 2003年8月,A公司与B交通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路面改造工程承包给B交通设计院总承包施工。B 交通设计院于同年9月与个人黄某签订了《某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总承包的工程肢解后部分分包给黄某组织的施工队施工。B 交通设计院按分包价的 4.5%提取管理费,其他一切费用及税金由黄某承担。此后,B交通设计院从黄某处收取管理费20万元。后双方因结算争议诉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B交通设计院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所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给黄某个人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 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 得。”的规定,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B交通设计院获取的非法所得— 4.5%的管理费,同时其仍应向黄某支付剩余工程款。三、管理建议 本案例中反映出的是,分包合同中约定收取管理费所导致法律责任问题。为规避此类法律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分包合同应当回避“总包单位收几个点管理费”或者“总包合同清单价下浮X%做为分包单价”之类的表述,这种约定及有可能会被人 民法院认定为非法所得,将被予以追缴,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004年3月1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赣高法[2005]52号文下发的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更明确的指出:“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对因其超越资质而取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对间接费和其他 直接费予以收缴。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取管理费的,对该收取的管理费部分予以收缴。” 2、分包合同的单价的约定应当针对不同的工作内容进行确定,并以清单列明,工作量的确定要采取根据现场施工签认工程量的方式确定。 另外,分包合同中不得出现委托分包单位施工的字样,否则诉讼中法院有可能将分包合同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导致分包单位的对外债务 由总包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案例分析

综合题 1.某地市政排水工程因修城市地下水管道,挖土2.5m深建污水井,土质一类松软土,井坑挖好未放坡,无支撑,即开始砌砖,当井体抹灰时,原污水管道在一侧土的压力下,其接头被管道中污水冲开,大量污水涌入新水井,井下抹灰的工人来不及上来,当场被污水淹死。 请判断下列事故原因分析的对错。 (1)挖土违反规定,不放坡、无支撑。(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2)无排水降温措施。(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3)对工人安全工作无交底。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4)施工无专人监护。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2.某建筑工地挖基坑的土推放在离基坑10m以外的一道砖砌围墙,围墙的外侧是一所小学校操场,土堆高于围墙。一场大雨过后,一天,小学生课余在操场活动中,突然围墙倒塌,将正在墙边玩耍的4名小学时压死在围墙低下。 请判断下列事故原因分析的对错。 (1)挖基坑的堆土不应堆在围墙边。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2)小学生不应在围墙下边玩耍。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3)挖土单位违反操作规程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4)挖基坑(槽)应按规定堆土。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3.某省建公司在公路局宿舍工程中,安装的龙门架全高20m。9月1日安装15m 高度,临时缆风绳共4根锚在10高处。9月3日由副班长XXX带领4人和部分民工继续安装,先将缆风绳由10m高处移至15m处锚固。9时30分安装到20m高时,突遇一阵强东风。龙门架晃动数次后,将东南方向的缆风绳拉断,龙

建筑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近期在统计众多事故过程中发现,多起死亡事故中,受害人戴了安全帽,但还是被物体打击或头部撞击地面致死。 究其原因,竟然是没有系下颚带造成的。 案例一:某建筑施工工地,一名戴着未系下颚带的安全帽的工人从起重机吊起的空心砖框下经过时,钢筋空心砖框将空心砖挤压破碎,其中一块空心砖碎块将这名工人的安全帽打翻掉落,另一块碎块砸中其头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二:某建筑施工工地,一名戴着未系下颚带的安全帽的工人负责在起重机下将竹笆捆扎后悬挂到吊钩上,当竹笆吊起后,突然一片竹笆掉落下来,正好砸中其安全帽帽舌,将安全帽打翻在地,这名工人本能地后退时,不慎跌倒,后脑撞击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三:某建筑施工工地,一名戴着未系下颚带的安全帽的工人在1.5米左右高的脚手架上作业时,不慎坠落地面,坠落过程中安全帽离开头部,该工人后脑部直接撞击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国家标准《安全帽》规定,产品说明必须声明“为充分发挥保护力,安全帽佩戴时必须按头围的大小调整帽箍并系紧下颏带”。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戴安全帽不系下颚带的行为时,可以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新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 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案例分析

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施工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1)按工程实体质量形成过程的时间阶段划分 1)施工准备控制:指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 2)施工过程控制: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及作业技术活动的实施状态和结果所进行的控制,包括作业者发挥技术能力过程的自控行为和来自有关管理者的监控行为。 3)竣工验收控制:它是指对于通过施工过程所完成的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最终产品(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及有关方面(例如质量文档)的质量进行控制。 (2)按工程实体形成过程中物质形态转化的阶段划分 1)对投入的物质资源质量的控制。 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即在使投入的物质资源转化为工程产品的过程中,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因素、各环节及中间产品的质量进行控制。 3)对完成的工程产出品质量的控制与验收:在上述三个阶段的系统过程中,前两个阶段对于最终产品质量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所投入的物质资源的质量控制对最终产品质量又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在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中,无论是对投入物质资源的控制,还是对施工及安装生产过程的控制,都应当对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五个重要因素方面,即对施工有关人员因素、材料(包括半成品、构配件)因素、机械设备因素(生产设备及施工设备)、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方法及工艺)因素以及环境因素等进行全面的控制。 (3)按工程项目施工层次划分的系统控制过程 通常,任何一个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划分为若干层次。例如,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可以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而对于诸如水利水电、港口交通等工程项目,则可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几个层次。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施工先后顺序的逻辑关系。显然,施工作业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最基本的质量控制,它决定了有关检验批的质量;而检验批的质量又决定了分项工程的质量。 2.施工质量控制的工作程序 在施工阶段的全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与控制,不仅涉及最终产品的检查、验收,而且涉及施工过程的各环节及中间产品的监督、检查与验收。 在每项工程开始前,承包单位须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然后填报《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附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若审查合格,则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复准予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施工作业过程均应按规定工艺和技术要求进行,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承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监理工程师收到检查申请后应在合同规定《_报验申请表》交监理工程师检验。填报格后, 的时间(合同文本17条:隐蔽工程在隐蔽或者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内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 【案例一】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并委托某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桩基工程分包给一家专业施工单位。

建筑工程案例分析

目录 【案例分析题一】 (2) 【案例分析题二】 (3) 【案例分析题三】 (4) 【案例分析题四】 (5) 【案例分析题五】 (6) 【案例分析题六】 (7) 【案例分析题七】 (8) 【案例分析题八】 (9) 【案例分析题九】 (11) 【案例分析题十】 (12) 【案例分析题十一】 (13) 【案例分析题十二】 (14) 【案例分析题十三】 (16) 【案例分析题十四】 (17) 【案例分析题十五】 (18) 【案例分析题十六】 (19) 【案例分析题十七】 (20) 【案例分析题十八】 (21) 【案例分析题十九】 (23) 【案例分析题二十】 (23) 【案例分析题二十一】 (25) 【案例分析题二十二】 (26) 【案例分析题二十三】 (27) 【案例分析题二十四】 (28) 【案例分析题二十五】 (29) 【案例分析题二十六】 (30) 【案例分析题二十七】 (31) 【案例分析题二十八】 (32) 【案例分析题二十九】 (33) 【案例分析题三十】 (36) 【案例分析题三十一】 (38) 【案例分析题三十二】 (39) 【案例分析题三十三】 (41) 【案例分析题三十四】 (43) 【案例分析题三十五】 (45) 【案例分析题三十六】 (47) 【案例分析题三十七】 (51) 【案例分析题三十八】 (52) 【案例分析题一】 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205000ml,混凝土现浇结构,筏板式基础,地下3层,地上12层,基础埋深12.4m,该项工程位于繁华市区,施工场地狭小。

工程所在地区地势北高南低,地下水流从北向南。施工单位的降水方案计划在基坑南边布置单排轻型井点。 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基坑进行验槽,并对基底进行了钎探,发现地基东南角有约 350 m2软土区,监理工程师随即指令施工单位进行换填处理。 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时,二层现浇钢筋混凝土阳台在拆模时沿阳台根部发生断裂,经检查发现是由于施工人员将受力主筋位置布置错误所造成的。事故发生后,业主立即组织了质量大检查,发现一层大厅梁柱节点处有露筋;已绑扎完成的楼板钢筋位置与设计图纸不符;施工人员对钢筋绑扎规范要求不清楚。 工程进入外墙面装修阶段后,施工单位按原设计完成了965 m2的外墙贴面砖工作,业主变认 为原设计贴面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要求更换为大理石贴面,施工单位按业主要求进行了更换。 【问题】 1该工程基坑开挖降水方案是否可靠?说明理由。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两家单位共同进行工程验槽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3发现基坑基底软土后应按什么工作程序进行基底处理? 4工程质量事故和业主检查出的问题反映出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5就该项工程背景资料中所发生的情况而言,施工单位可索赔的内容有哪些? 【参考答案】 1 ?该工程基坑开挖降水方案采用地基坑南边布置单排轻型号井点不可行。因为轻型井点应根据基坑平面的大小与深度、土质、地下水位流向、降水深度要求等条件采用单排、双排、环形等方式布置。单排轻型井点适用于基坑或沟槽宽度小于6米,且降水深度不大于 5米的基坑, 同时,在采用单排轻型号井点方案时也应将井点管盎布置在上游,即北边。因该工程基坑面积大,基础埋深达12. 4米,所以不能采用轻型井点降水方案,可采用喷射井点、管井井点或深井井点的降水方案。 2. 当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两家共同进行验槽的做法不妥。正确的做法是在基坑开挖到基底设计标高并清理好后,施工单位还必须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进行验槽,合格后方能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3. 当发现基坑基底有软土区后,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汇报,由勘察设计单位组织进行地基补充勘探,在探明基底情况后,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处理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变更单上会签。 施工单位再依据设计变更进行基底处理监理单位对处理过程进行监控,并对处理结果检查验收。 4. 根据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和业主检查出的问题反映了施工单位在质量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施工技术交底不清;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验制度不健全,隐蔽工程检查不严格,检查验收制度不落实;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各级施工管理人员管理职责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施工过程控制不严格;施工队伍素质差,施工人员教育培训不够。 5. 施工单位可以索赔的内容包括:地基基底处理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更换大理石贴面砖所发生的费用和工期。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摘要:最近几年来,在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中,我收集了一些典型的工程质量事故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供应以及质量检测等各方面。现列举一部分,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质量事故实例 案例一: 某工厂新建一生活区,共14 幢七层砖混结构住宅(其中10幢为条形建筑,4幢为点式建筑)。在工程建设前,厂方委托一家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按要求对建筑地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工程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继开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继建成完工。一年后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继发现10幢条形建筑中的6幢建筑的部分墙体开裂,裂缝多为斜向裂缝,从一楼到七楼均有出现,且部分有呈外倾之势;3幢点式住宅发生整体倾斜。后来经仔细观察分析,出现问题的9幢建筑均产生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差达160mm以上。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事故进行了鉴定,审查了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对工程地质又进行了详细的补勘。经查明,在该厂修建生活区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过,古河道沟谷内沉积了淤泥层,该淤泥层系新近沉积物,土质特别柔软,属于高压缩性、低承载力土层,且厚度较大,在建筑基底附加压力作用下,产生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过的9栋建筑物均产生了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均需要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生活区内其它建筑物(古河道未通过)均未出现类似情况。该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在对工程地质进行详勘时,对所勘察的数据(如淤泥质土的标准贯入度仅为3,而其它地方为7~12)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地下土层出现了较低承载力的现象未引起重视,轻易的对地基土进行分类判定,将淤泥定为淤泥质粉土,提出其承载力为100kN,Es为4Mpa.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基础为浅基础,宽度为2800mm,每延米设计荷载为270kN,其埋深为-1.4m~2m左右。该工程后经地基加固处理后投入正常使用,但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向厂方赔偿经济损失329万元。 案例二 某市一商品房开发商拟建10 栋商品房,根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采用振动沉管灌注桩,桩尖深入沙夹卵石层500以上,按地勘报告桩长应在9~10米以上。该工程振动沉管灌注桩施工完后,由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用低应变动测方式对该批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主体施工,个别栋号在施工进行到3层左右时,由于当地质量监督人员对检测报告有争议,故经研究决定又从外地请了两家检测机构对部分桩进行了抽检。这两家检测机构由于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未及时发现问题。后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其检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在现场对部分桩进行了高、低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三:青海省西宁市“04.27”边坡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7年4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银鹰金融保安护卫有限公司基地边坡支护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O万元。 该工程拟建场地北侧为东西走向的自然山体,坡体高12~15m,长145m,自然边坡坡度1:0.5~1:0.7。边坡工程9 m以上部分设计为土钉喷锚支护,9m以下部分为毛石挡土墙,总面积为2000m2。其中毛石挡土墙部分于2007年3月2 1日由施工单位分包给私人劳务队(无法人资格和施工资质)进行施工。 4月27日上午,劳务队5名施工人员人工开挖北侧山体边坡东侧5 m X l m X 1.2 m毛石挡土墙基槽。下午16时左右,自然地面上方5 m处坡面突然坍塌,除在基槽东端作业的1人逃离之外,其余4人被坍塌土体掩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现场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分别受到撤职、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资质降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施工地段地质条件复杂,经过调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河谷区与丘陵区交接处,北侧为黄土覆盖的丘陵区,南侧为河谷地2级及3级基座阶地。上部土层为黄土层及红色泥岩夹变质砂砾,下部为黄土层黏土。局部有地下水渗透,导致地基不稳。 (2)施工单位在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情况下,盲目施工,也没有根据现场的地质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违反了自上而下分层修坡、分层施工工艺流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且在未办理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开工建设。 (2)施工单位委派不具备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人员负责该工程的现场管理二项目部未编制挡土墙施工方案,没有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在山体地质情况不明、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3)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资料审查不严,对施工现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教训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论文

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专科生毕业大作业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学习中心;邢台技师学院学习中心 层次;高中起点专科 专业;工程管理 年级;2009年秋季 学号;090004202239 学生;曹瑞超 指导教师;高金祥 完成时间;2011年6月12日

摘要:在参加工程建设工作在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中,我阅览一些典型的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和我个人所经历工程质量安全案列。这些案例涉及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当中一些事故,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供应以及质量检测等各方面。现在列举一些,供大家参考运用。 关键词:安全质量事故实例 案例一: 我市某工厂新建一生活区,共14 幢七层砖混结构住宅(其中10幢为条形建筑,4幢为点式建筑)。在工程建设前,厂方委托一家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按要求对建筑地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工程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继开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继建成完工。一年后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继发现10幢条形建筑中的6幢建筑的部分墙体开裂,裂缝多为斜向裂缝,从一楼到七楼均有出现,且部分有呈外倾之势;3幢点式住宅发生整体倾斜。后来经仔细观察分析,出现问题的9幢建筑均产生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差达160mm 以上,房屋漏水严重。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事故进行了鉴定,审查了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对工程地质又进行了详细的补勘。经查明,在该厂修建生活区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过,古河道沟谷内沉积了淤泥层,该淤泥层系新近沉积物,土质特别柔软,属于高压缩性、低承载力土层,且厚度较大,在建筑基底附加压力作用下,产生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过的9栋建筑物均产生了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均需要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生活区内其它建筑物(古河道未通过)均未出现类似情况。该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在对工程地质进行详勘时,对所勘察的数据(如淤泥质土的标准贯入度仅为3,而其它地方为 7~12)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地下土层出现了较低承载力的现象未引起重视,轻易的对地基土进行分类判定,将淤泥定为淤泥质粉土,提出其承载力为 100kN, Es为4Mpa.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基础为浅基础,宽度为2800mm,每延米设计荷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是众多的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结果,虽然不同的质量事故原因不同,但典型的质量事故在某些因素上又可能有共性,通过典型案例介绍,建造师可以了解质量管理 中的重点。 1、某单位科研楼屋面工程质量事故案例 (1)案例介绍 某单位科研楼工程,框架结构,地上2层,建筑面积10266㎡,2008年7月20日开工,2010年5月20日竣工。本工程屋面采用卷材防水,防水保护层采用水泥预制砖。在连 续潮湿高温的天气下,防水卷材和屋面砖发生了鼓起和变形。 (2)事故原因 经过现场勘探和屋面构造做法分析,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原因所致: 1)本屋面工程保温材料的施工采用正置式保温方法,即把保温层置于屋面防水层与结 构层之间。保温材料被密闭在屋面防水层内部,由于天气潮湿防水层下面的湿气不能得到及 时的排出,气体膨胀从而造成防水卷材起鼓。 2)屋面构造复杂,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检查排气管道是否通畅,部分排气管道堵塞,致使防水层下部空间湿气膨胀又不能及时排出,造成防水层和屋面砖起鼓开裂。 3)由于屋面砖的起鼓对屋面防水卷材产生拉力(屋面砖和防水卷材之间通过水泥砂浆 粘接),造成屋面防水卷材被拉裂,导致屋面渗漏的现象发生,同时也造成防水卷材的使用 年限大大降低及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3)处理方法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上述原因分析,采用了以下修复方案: 1)将起鼓部位的屋面砖取下,苏童被堵塞的排气管道。 2)对拉裂的防水层进行修复,并进行24h蓄水试验。 3)按照规范要求对起鼓部位的屋面砖留置分格缝,并在缝内嵌沥青砂,即给屋面砖留有一定的变形空间。 4)按照规范要求对起鼓的屋面砖与女儿墙相交部位留置伸缩缝,并在缝内镶嵌沥青砂。 5)各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范要求进行24h蓄水试验。 (4)实施效果 针对该工程屋面砖大面积起鼓问题,经细致研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编制维修 方案,严格依照方案进行施工,对屋面砖留置分格缝,女儿墙根部与屋面砖相交处设置伸缩缝,缝内镶嵌沥青砂,压光;整改后经24h蓄水试验屋面未出现渗漏。经过一个冬季、雨季后,屋面砖未出现起鼓。 (5)案例分析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未及时发现排气管道被堵塞,防水层下部湿气无法及时排出,导致保温层内部水气膨胀,防水层被拉裂和屋面砖起鼓开裂。 屋面排汽管道应按照《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中第 4.3.20条的规定执行:排气屋面排气道应纵横贯通,不得堵塞。排气管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封闭严密。 该工程在施工中设置的分格面积不标准,为了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应按照《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中第4.3.14条的规定执行:块体材料保护层应留设分格缝,分格面积不宜大于100㎡,分格缝宽度不宜小于20mm。刚性保护层与女儿墙、山墙之间应 预留宽度为30mm的缝隙,并用密封材料嵌填严密。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落实施工作业的技术、质量、安全 等方面的交底。 施工管理人员应尽到其管理责任,严格施工程序的检查和验收,不能把不合格质量带入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目录 第一章:工程坍塌事故案例 案例一:湖南省凤凰县“08.1 3”大桥坍塌事故 (3) 案例二:安徽省合肥市“05.30”沟槽坍塌事故 (6) 案例三:青海省西宁市“04.27”边坡坍塌事故 (8) 案例四:北京市海淀区“03.28”地铁坍塌事故 (11) 案例五:湖南省永州市“09.21”楼房坍塌事故 (13) 案例六:黑龙江省大庆市“08.06”围墙倒塌事故 (16) 案例七:山东省文登市“06.06”景观桥坍塌事故 (18) 案例八:北京市海淀区“02.21”临建房屋坍塌事故 (20) 案例九:云南省景谷县“02.21”房屋倒塌事故 (23) 案例十:重庆市南岸区“01.17”边坡坍塌事故 (25) 案例十一:湖北省襄樊市“01.16”沟槽坍塌事故 (28) 案例十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01.04”基坑坍塌事故 (31) 案例十三:甘肃省定西市“07.04”化粪池坍塌事故 (34) 第二章:模板坍塌事故案例 案例十四:重庆市秀山县“12.04”模板坍塌事故 (36) 案例十五:天津市开发区“05.13”模板坍塌事故 (39) 案例十六:湖南省长沙市“04.30”模板坍塌事故 (41) 案例十七:陕西省宝鸡市“03.13”模板坍塌事故 (43) 案例十八:湖北省荆州市“12.21”模板坍塌事故 (46) 案例十九:河南省郑州市“09.06”模板坍塌事故 (49) 案例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02.12”模板坍塌事故 (51) 案例二十一:山东省聊城市“10.02”模板坍塌事故 (54) 案例二十二:山东省淄博市“09.30”模板坍塌事故 (57) 案例二十三:广东省佛山市“09.01”模板坍塌事故 (59) 案例二十四:甘肃省兰州市“08.31”模板坍塌事故 (61) 案例二十五:江苏省溧阳市“08.24”模板坍塌事故 (64)

建筑工程施工优秀案例图文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优秀案例图文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优秀案例图文分析 一、地基与基础工程优秀体现:地下室侧墙与底板交接处的薄弱部位砼振捣密实,不渗漏。 控制措施:1、模板拼接必须严密、固定牢固,对地下室剪力墙和底板交接处(包括设置止水钢板位置)砼浇捣必须采用一次浇注二次振捣工艺;2、及时安排连续14天养护。优秀体现:地下室底板钢筋绑扎平面间距和上下皮间距均匀,钢筋顺直,感观质量好。 控制措施:1、钢筋绑扎前,必须在基础垫层、砖胎模上弹线放样,严格控制每根钢筋搁置位置的准确性;2、钢筋连接接头应现场取样测试,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控制好接头设置的位置、错开间距和长度;3、在设计要求厚度范围内确保钢筋保护层,迎水面保护层厚度、间距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执行,应选用和加工制作具有一定刚度的马凳(或撑筋),间距、尺寸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4、绑扎完的基础钢筋应加强成品保护。优秀体现:地下室砼观感良好:1、表面平整、密实,无蜂窝麻面;2、阴阳角方正、顺直; 3、梁、板、柱节点位置砼密实、方正,几何尺寸准确(无胀模、无吃口)。 控制措施:1、确保内模架整体刚度、稳定性和强度满足要

求,确保柱、梁构件模板支设的准确性、牢固和严密,不漏浆,梁板柱节点不得用碎小模板拼凑;2、控制砼塌落度和 浇捣质量以及后期的砼养护;3、严格控制拆模时间和拆模 方式。优秀体现:1、地下室后浇带模板及其支撑单独支设; 2、地下室底板砼浇筑完成后,后浇带位置必须用废模板及 时做临时封闭,有效防止垃圾掉入和后浇带钢筋受踩变形。控制措施:1、后浇带位置的梁、板模板必须单独加工下料,支模架单独搭设,且模板应拼接严密、内模架固定牢固;2、后浇带在未达到设计及规范规定时间不得提前封闭:3、后 浇带砼封闭前,应采用旧模板或其它材料做临时封闭,以防施工过程中后浇带位置钢筋锈蚀有垃圾掉入或受踩变形。二、主体工程优秀体现:柱模板根部用小模板闭缝,有效防止柱砼浇筑时根部出现漏浆、烂根,保证柱根部砼密实。 控制措施:1、模板下料尺寸要准确,柱模根部位置楼面抄平,浮浆必须清除干净;2、对柱模根部空隙应用小模板或 双面胶或砂浆封堵严密,小模板尺寸要准确,固定牢固且应与柱模内侧齐平;3、浇筑前应先用水泥浆对根部进行扫浆 处理;4、浇筑时要控制好砼坍落度,不得过大或过小,振 捣棒应伸至柱根部振捣密实,不得少振、漏振或过振。优秀体现:1、首层内模架立杆底部铺设了槽钢,避免立杆直接 支设在回填的土基上造成二层梁板严重下挠现象出现;2、 立杆间距均匀且大小符合规范要求,底部设置了扫地杆。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 析(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235-90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建筑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飞速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各类建筑工程事故也是层出不穷,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我们建筑行业在工程建设中不可忽略的因素。 然而,造成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最主要的两个方面就是建筑物本身质量低下和施工方的不合理操作,分析如下: 1、工程中的缺陷,是由人为的(勘察、设计、施工、建材使用)或自然的(地质、气候)原因,在建筑物的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承载力、耐久力、整体稳定性的种种不足的统称。它按照严重程度不同,又可分为三类: (1)轻微缺陷。它们并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

也不影响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其完整性,但却有碍观瞻或影响耐久性。例如地面不平整,地面混凝土龟裂,混凝土表面局部缺浆、起砂,钢板上划痕、夹渣等。 (2)使用缺陷。它们虽然不影响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性能下降。有时候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大多是由于施工不合理和建筑材料使用不合理或者偷工减料造成的。例如屋面和地下室渗漏,装饰物受损,梁的挠度偏大,墙体因温度差出现斜向或竖向裂纹等。 (3)危及承载力缺陷。它们表现为采用材料的强度不足,或表现为结构件截面尺寸不够,或表现为连接构造质量低劣,例如混凝土振捣固实,配筋欠缺,钢结构焊缝有裂纹,咬边现象。地基发生过大的沉降速率等。这类缺陷威胁到结构的承载力和稳定性,如不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局部或整体的破坏。 三类缺陷可能是显露的,如屋面渗透;也可能是隐蔽的,如配筋不足,等等在隐蔽部位建筑材料使用

(建筑工程)案例分析-超经典

案例1A421033 1.背景 图1A421033-1是某项目的钢筋混泥土工程施工网络计划。其中,工作A、B、D是支模工程;C、E、G是钢筋工程;F、H、I是浇筑混泥土工程。箭线之下是持续时间(周),箭线之上是预算费用,并列入了表1A421033中。计划工期12周。工程进行到第9周时,D工作完成了2周,E工作完成了1周,F工作已经完成,H工作尚未开始。 2.问题 (1)请绘制本例的实际进度前锋线。 (2)第9周结束时累计完成造价多少?按挣值法计算其进度偏差是多少? (3)如果后续工作按计划进行,试分析上述实际进度情况对计划工期产生了什么影响?(4)重新绘制第9周至完工的时标网络计划。 隐藏分析与答案 (1)绘制第9周的实际进度前锋线 根据第9周的进度检查情况,绘制的实际进度前锋线见图1A421033-2,现对绘制情况进行说明如下: 为绘制实际进度前锋线,首先将图1A421033-1般到了时标表上;确定第9周为检查点;由于D工作只完成了2周,故在该箭线上(共3周)的2/3处(第8周末)打点;由于E 工作(2周)完成了1周,故在1/2处打点;由于F工作已经完成,而H工作尚未开始,故在H工作的起点打点;自上而下把检查点和打点连起来,便形成了图1A421033-2的实际进度前锋线。

(2)根据第9周检查结果和表1A421033中所列数字,计算已完成工程预算造价是: A+B+2/3D+1/2E+C+F=12+10+2/3×12+1/2×22+25+9=75万元 到第9周应完成的预算造价可从图1A421033-2中分析,应完成A、B、D、E、C、F、H,故: A+B+D+E+C+F+H=12+10+12+22+25+9+8=98万元 根据据值法计算公式,进度偏差为:SV=BCWP-BCWS=75-98=-23万元,即进度延误23万元。 进度绩效指数为:SPI=BCWP/BCWS=75/98=0.765=76.5%,即完成计划的76.5%。 (3)从图1A421033-2中可以看出,D、E工作均未完成计划。D工作延误一周,这一周是在关键路上,故将使项目工期延长一周。E工作不在关键线路上,它延误了二周,但该工作有一周总时差,故也会导致工期拖延一周。H工作延误一周,但是它有二周总时差,对工期没有影响。D、E工作是平行工作,工期总的拖延时间是一周。 (4)重绘的第9周末至竣工验收的时标网络计划,见图1A421041-3。与计划相比,工期延误了一周,H的总时差由2周减少到1周。 案例1A422011 1.背景 A金融大厦工程项目投入使用五年后,计划重新对金融大厦进行装饰装修。本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由B建筑装饰公司承担施工任务,在工程施工合同的鉴订中,双方约定工程项目的装修施工质量应达到公司的企业标准(已通过审核认定)。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在上报的工程资料中,用工程装饰装修质量计划文件代替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工程师以不符合要求为由予以拒绝。 2.问题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计划是以什么标准为基础的管理文件? (2)建设单位工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试说明两者区别。 隐藏分析与答案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计划是以建筑装饰装修质量管理标准为基础的一项管理文件。(2)建设单位工程师的做法正确,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装饰装修质量计划文件代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组织设计做法不符合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质量计划文件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组织设计有很大的区别: 1)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质量计划均是针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文件,除包含质量计划的主要内容外,还包含安全计划、进度计划、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建筑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飞速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各类建筑工程事故也是层出不穷,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我们建筑行业在工程建设中不可忽略的因素。 然而,造成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最主要的两个方面就是建筑物本身质量低下和施工方的不合理操作,分析如下: 1、工程中的缺陷,是由人为的(勘察、设计、施工、建材使用)或自然的(地质、气候)原因,在建筑物的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承载力、耐久力、整体稳定性的种种不足的统称。它按照严重程度不同,又可分为三类: (1)轻微缺陷。它们并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其完整性,但却有碍观瞻或影响耐久性。例如地面不平整,地面混凝土龟裂,混凝土表面局部缺浆、起砂,钢板上划痕、夹渣等。 (2)使用缺陷。它们虽然不影响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性能下降。有时候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

不安全感。大多是由于施工不合理和建筑材料使用不合理或者偷工减料造成的。例如屋面和地下室渗漏,装饰物受损,梁的挠度偏大,墙体因温度差出现斜向或竖向裂纹等。 (3)危及承载力缺陷。它们表现为采用材料的强度不足,或表现为结构件截面尺寸不够,或表现为连接构造质量低劣,例如混凝土振捣固实,配筋欠缺,钢结构焊缝有裂纹,咬边现象。地基发生过大的沉降速率等。这类缺陷威胁到结构的承载力和稳定性,如不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局部或整体的破坏。 三类缺陷可能是显露的,如屋面渗透;也可能是隐蔽的,如配筋不足,等等在隐蔽部位建筑材料使用的不合理。两者相比,后者更危险,因为它有良好的外表的假象,一旦有所发展,后果可能很严重。 2、当建筑物的缺陷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是建筑物的破坏,而且破坏本身又经历着一个过程。它对建筑装饰来说,是指装饰物从失效、毁坏到脱落的过程;对建筑结构来说,是指结构构件从临近破坏到破坏,再由破坏到即将倒塌的过程。建筑结构的破坏,是结构构件截面在荷载、变形作用下承载和使用性能失效的协议标志。包括截面破坏,构件破坏,建筑结构的倒塌。 尤其是建筑物的倒塌,具有突发性,是不可修复的;它的发生,一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论文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论文 建筑工程系08工程监理姓名:王艳丽学号:21号 摘要:最近几年来,在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中,我收集了一些典型的工程质量事故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供应以及质量检测等各方面。现列举一部分,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质量事故实例 案例一: 某工厂新建一生活区,共14 幢七层砖混结构住宅(其中10幢为条形建筑,4幢为点式建筑)。在工程建设前,厂方委托一家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按要求对建筑地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工程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继开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继建成完工。一年后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继发现10幢条形建筑中的6幢建筑的部分墙体开裂,裂缝多为斜向裂缝,从一楼到七楼均有出现,且部分有呈外倾之势;3幢点式住宅发生整体倾斜。后来经仔细观察分析,出现问题的9幢建筑均产生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差达160mm以上。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事故进行了鉴定,审查了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对工程地质又进行了详细的补勘。经查明,在该厂修建生活区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过,古河道沟谷内沉积了淤泥层,该淤泥层系新近沉积物,土质特别柔软,属于高压缩性、低承载力土层,且厚度较大,在建筑基底附加压力作用下,产生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过的9栋建筑物均产生了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均需要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生活区内其它建筑物(古河道未通过)均未出现类似情况。该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在对工程地质进行详勘时,对所勘察的数据(如淤泥质土的标准贯入度仅为3,而其它地方为7~12)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地下土层出现了较低承载力的现象未引起重视,轻易的对地基土进行分类判定,将淤泥定为淤泥质粉土,提出其承载力为100kN,Es为4Mpa.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基础为浅基础,宽度为2800mm,每延米设计荷载为270kN,其埋深为-1.4m~2m左右。该工程后经地基加固处理后投入正常使用,但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向厂方赔偿经济损失3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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