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

(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1995年01月09日实施日期:1995年03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

一、黄浦江(简称里港)

二、长江口(简称外港)

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

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

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进港

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

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第八条过境航行

一、船舶过境航行,应遵守本规则航行、停泊和船舶动态预报、船位报告等有关规定。

二、下列船舶过境航行,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的装载散装液态化学品的船舶或船队。

(二)进入里港水域的装载爆炸品、闭杯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剧毒危险货物的船舶或船队。

(三)航经新港水域的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

第九条引航和引航员

一、进出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和在该水域内航行、移泊的外国籍船舶应申请引航员引航。

二、已批准进入上述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规定的引航锚地等候引航员上船。

三、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员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引航员证书。

第十条船员或人员配备

船舶或设施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整个期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或人员,他们应该有能力保证该船或设施在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的安全。

第十一条升挂旗帜

一、船舶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升挂国旗,应遵守《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大型机动船舶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航行时或在航行前10分钟,应显示本船舶名呼号旗。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

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从事运输作业的机动船舶,应遵守航行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随时接受和配合主管机关的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缺陷,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载客、装货

一、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客船、客货船、客渡轮、交通船、游览船应严格按照乘客定额载客,不准超额。其他船舶一律不准擅自搭客。

二、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装载货物的船舶,应符合相应的稳性规范和载重线规定的要求,不得超载、超高、长大件货物不准伸出舷外。

第十四条明火作业

一、除本条第四、五项所规定的船舶外,任何营运性船舶在本规则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之前,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申请

(一)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应提前12小时向主管机关申请;

(二)油轮和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提前24小时申请,并出具《无可燃气体证明书》。

三、作业要求

(一)明火作业现场应清理干净,采取有效的遮蔽措施,配有足够数量的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派专人负责消防、灭火工作。值班驾驶员或轮机员负责监督检查。

(二)明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焊工操作证明。

四、停泊外港锚地的船舶,可由该船船长审定,但事先必须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主管机关报告。

五、禁止明火作业的船舶。

(一)正在装卸或正在进行蒸舱的油轮;

(二)载有或正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

第十五条报废船舶

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的报废船舶,除遵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外,在拆解前还应按有关拆解船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交纳规费

船舶或设施应按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监督收费规定按期交纳船舶港务费和有关费用。逾期按日交付迟付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禁止进港、过境、离港或航行

一、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过境或令其离港。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在未经处理、纠正或改善之前,主管机关可以不准其离港或航行:

(一)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二)载货超过载重线;

(三)载客超过定额;

(四)装载不当,有碍航行安全;

(五)船员配备不足或者无合格的适任证书;

(六)发生交通事故或严重违章,手续未清;

(七)未向主管机关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有效担保;

(八)危及港口、他船或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九)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航行通则

第十八条了望

航行于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船舶应经常利用视觉和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的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了望,保障航行安全。

第十九条分道通航

船舶应根据本船吃水、船舶流向在相应的航道内航行,并遵守分道通航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靠右航行

一、船舶应遵守靠右航行规定。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在本船航道右侧外缘行驶。

二、小型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在相应的小船航道内行驶。

三、允许大、小型船舶在同一航道内通航时,小型船舶不得妨碍大型船舶的安全航行。

第二十一条船舶动态预报及报告

一、国际航行船舶、万吨级及以上船舶、大型设施进出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或移泊,其船长、所有人、代理人或引航部门应于每日16日将次日的船舶计划动态书面通告主管机关,如有临时变更应及时向主管机关补告。

二、船舶和大型船队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船位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船长值班

船舶遇到下列情况时,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或值班:

一、大型船舶在航槽航行时;

二、大型船舶在新港航行时;

三、各类船舶在里港航行时;

四、航行中船舶遇有能见度不良的情况时。

第二十三条甚高频无线电话值班守听

一、大型船舶、设施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频道守听值班。

二、外国籍船舶还应遵守有关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航速

一、船舶应以不危及本船和他船或设施的安全以及不影响他船正常航行的航速行驶。

二、船舶航经复杂航段、警戒区和显示慢车信号的地点或水域时,应在不妨碍本船安全航行的条件下,尽可能地减速行驶。

三、如须避免碰撞或者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停车或者将船停住。

第二十五条追越

一、除禁止追越的水域外,在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应可能避免追越前船。如确实需要追越时,企图追越的船舶除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系还应鸣放规定的追越声号,以征得前船的同意。

二、如果前船不同意或对追越船的行动有怀疑时,可鸣放五声短而急的声号。

三、前船同意后船除鸣放声号外,还应采取使追越船能安全通过的相应措施。

四、本条规定不免除追越船的避让责任。

第二十六条不准并排行驶

除追越情况外,在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准与他船并排航行。

第二十七条不得在航道中锚泊

任何船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航道中锚泊。

船舶由于特殊情况在航道中锚泊时,除向主管机关报告外,应立即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显示规定信号并迅速招请拖轮拖离航道。

第二十八条交通管制

主管机关公布的有关交通管制的规定,船舶、设施及其有关人员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能见度不良的航行规则

船舶、设施在航行中遇有浓雾或大雪、暴雨等能见度不良情况时,应遵守有关船舶雾天航行及停泊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热带气旋、强风期间

热带气旋、强风期间,船舶、设施应遵守有关热带气候、强风期间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登、离船和装卸货

船舶在航时,除另有规定外,不准人员登船或离船,亦不准货物装卸或转船。

第三十二条试航

试航的船舶除执行本规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机功率大于21千瓦的试航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试航证书”。

二、试航船舶的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和有效的适任证书;轮机部人员可由船厂指派,但必须是合格的技术人员,并应经主管机关核准。

三、里港不准大型试航船舶试航,亦不得显示规定的试航信号。

四、试航船舶在里、外港水域航行时,应采取足以保证本船或他船安全航行的相应措施。

五、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试航的大型船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运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动态和交换避让措施。

六、本规则第二条水域范围以外海域从事试航的船舶,应办理试航进出口签证。

第四章里港航行

第三十三条限速规定

一、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航船舶,其实际航速(包括流速)每小时不得超过8海里。

二、船舶的实际航速虽未超过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因鼓浪较大,可能危及他船或设施的安全时,该船还应适当减速。

三、船舶已用最慢航速行驶,但其实际航速仍超过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而又无法减少时,本船可以最慢速为限。

四、由于风流或船舶本身条件的限制,欲保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航速必定会危及本船安全时,可以维持本船安全的最低航速为限,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五、不论在航船舶执行限速的规定如何,均不能免除该船因其航速对处于正常航行、停泊或工作状态的船舶、设施所造成浪损的责任。

六、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的船舶航速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逆水船避让顺水船

大型船舶、拖轮船队在下列航段或地点相遇行驶时,应遵守逆水船避让顺水船的规定。顺水船要求逆水船等候和避让,可以鸣放一长二短一长的声号。本项规定并不免除顺水船也应采取避让措施的责任。

一、弯曲水道或航段;

二、主管机关公布的单程航道或者实行单程交通的水域。

第三十五条尾随航行

一、机动船在尾随航行时,后船应与前船保持足以避免发生碰撞的安全距离。

二、大型机动船、大型船队或者大型排筏之间的距离,最少应保持顺流600米,逆流300米。

第三十六条禁止追越水域

大型机动船和拖轮船队在下列弯曲航段水域禁止追越:

一、吴淞口101号灯浮到106号灯浮之间;

二、高桥110号灯浮到S20号系船浮筒之间;

三、7号系船浮筒到14号系船浮筒之间;

四、47号系船浮筒到陆家嘴过江水下电缆标志之间;

五、56号系船浮筒到69号系船浮筒之间;

六、曹家宅过江水下电缆标志到龙华过江水下电缆标志之间;

七、鳗鲤咀转弯处;

八、闸港转弯处。

第三十七条横越

一、横越航道的船舶应负责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严禁抢越他船船艏。

二、小型船舶如须横越航道,应距正在航行的大型船舶船艏不少于150米外越过。

三、小型船舶如从正在航行的船舶船艉穿越,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四、对江客渡轮横越航道时,应遵守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五、小型船舶因进、出支流港或靠泊需要穿越航道时,应在支流港或泊位附近穿越。并尽可能地避免与顺航道的船舶流向成相反航向航行。

六、小型拖轮船队穿越航道时,应距离正在航行的大型船舶船艏不少于300米外越过。

七、机动船和拖轮船队驶近规定的对江轮渡线或者发现有船穿越航道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密切注意客渡轮或横越船的动态,必要时应鸣放声号,减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

第三十八条掉头

一、船舶和拖轮船队在航道中或者在规定的掉头区掉头时,应在开始掉头前10分钟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如因气候不良影响能见度时,还应每隔2分钟鸣放五声短而急的声号。

二、大型船舶和大型船队在开始掉头之前,如发现顺流在1200米,逆流在600米距离内;小型船舶和拖轮船队如发现顺流在600米,逆流在30米的距离内,有大型机动船、大型船队或大型竹木排驶近时,应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三、掉头动作开始时,掉头船应按规定鸣放一长声声号。在掉头过程中,该船应采取必要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尽可能避免阻塞航道。

四、大型机动船或大型船队正在掉头时,其他船舶应避免驶近。如情况特殊,必须驶过掉头船时,则双方都应按规定的声号联系和行动。

五、在掉头船的上、下游同时有船要求驶过掉头船时,应当遵照逆水船让顺水船的原则,逆水船应当等候顺水船驶过后,再按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离靠泊位和浮筒

一、船舶设施离靠泊位和浮筒时应避免妨碍他船航行。如果有可能妨碍他船正常航行,

应当等候他船驶过并鸣放一长一短一长一短的声号,招请他船先行驶过后,再行离、靠。

二、船舶在离、靠泊位过程中,除另有特别规定外,不准人员登、离船和他船靠拢,亦不准货物装卸或转船。

三、机动船在驶离码头或浮筒前,应鸣放声号一长声,在动车前注意周围环境,以免造成损害。

第四十条移泊和进出船坞

一、大型船舶当其移动泊位的距离超过本船船长时,均应由船长(外国籍船舶由引航员)负责指挥,码头管理人员应予协助。

二、大型机动船进出船坞时,应当由持有合格证书的船长或驾驶员在驾驶台指挥和操作

第四十一条进出港池或支流港口

一、船舶和拖轮船队进出港池,除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港池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小型船舶和拖轮船队进出支流港口,除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船舶进出蕴藻浜、杨树浦、苏州河、白莲泾、日晖港、洋泾港、高桥港等港口的航行和停泊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通过大桥

船舶、设施应严格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船舶通过大桥的各项规定和航行通告。

第四十三条其他规定

一、载重吨未满10吨的水泥船禁止进入鳗鲤嘴以下水域。

二、重载深吃水船舶应避免潮流急涨急落时顺流航行;小型拖轮船队应避免潮流急涨急落时驶往陆家嘴和董家渡等险要航段。

三、船舶在航行或移泊时,船上的救生艇(筏)、吊货杆、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四、除执行救生任务或主管机关批准外,船舶附属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浮具均不准放落水面。

第五章外港航行

第四十四条引航作业

一、上海长江口引航作业区设在南港南槽航道#5—#6灯浮之间。引航船正常抛锚位置:#5—#6灯浮联线中间偏南500米附近。引航作业范围:#5—#6灯浮联线左、右两侧各750米水域范围。但遇有下列情况,引航船可迁移至安全地点,进行引航作业;

(一)因限于吃水船舶或多艘船舶同时作业的需要;

(二)因气象、海况等条件影响正常引航作业时

二、从长江出口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规定的引航员交接锚地锚泊,等候引航员登轮引航。

第四十五条使用航槽的船舶

一、使用南港北槽水道航行的船舶应是限于吃水的船舶或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可

在南港南槽航行的船舶不得在北槽水道内行驶。

二、使用航槽的船舶应按主管机关公布的航槽内航行的规定进出航槽。

第四十六条穿越

船舶穿越航道,应尽可能与航道内船舶流向成直角航向穿越。

第四十七条不得妨碍通航

下列船舶不得妨碍在航道内顺着船舶流向航行的船舶通行:

一、进入锚地、锚泊的船舶;

二、起锚后驶往航道的船舶。

第四十八条警戒区

航经主管机关公布的警戒区水域的船舶必须:

一、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二、适当控制船速;

三、空载和小型船舶应主动避让重载船舶;

四、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并不免除重载船舶也应采取避让措施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环形航道

船舶驶入主管机关公布的环形航道应按逆时针方向单程行驶。

第五十条南支航道

航行于南支航道的小型船舶,应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南支航道航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其他规定

大型船舶进行抛锚试验、测速、校正磁罗经、测向仪时,应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章新港航行

第五十二条引航锚地

一、海运码头引航锚地:以大金山灯桩方位224°,距离4.8海里处为圆心,半径为1000米内的水域;

二、陈山油码头引航锚地:以北纬32°34′36″,东经121°14′00″为圆心,半径为1000米内的水域。

第五十三条外国籍船舶禁航区

禁航区范围:北纬30°35′40″,东经121°11′40″点与“乱石礁”联线以北水域。

第七章船舶停泊

第五十四条船舶停泊码头、系船浮筒

一、船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妥为系带,并随时注意松紧适度、气象和潮流的影响,确保本船安全和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二、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上下人员的安全。

三、停泊系船浮筒,应与系船浮筒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

四、小型船舶停泊固定码头,应特别注意潮水涨落,防止被压入码头。

五、大型船舶在停泊期间,如需检修主机、付机、锅炉、锚机或舵机,应申请主管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并靠

一、船舶、设施在码头或系船浮筒并靠时,应遵守并靠宽度规定,不得超宽。

二、须在系船浮筒并靠的大型船舶,其前后缆应系带在系船浮筒。

第五十六条竹木排停泊

一、设置、调整竹木排停泊区,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撤除竹木排停泊区,应报主管机关备案。

二、竹木排在停泊区内停泊,应牢固系带,防止漂散。

三、竹木排如发生漂散、打横影响船舶航行,或因竹木排停泊引起周围河床淤浅,排筏所有人应负责清除和疏浚,费用由排筏所有人承担。

四、竹木排停泊码头或系船浮筒,应依照船舶并靠宽度规定执行。当在系船浮筒装卸竹木材时,其在船旁的宽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并靠宽度,长度不得超过该系船浮筒档的间距。

第五十七条锚泊

一、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内停泊,并应松出足够锚链,防止走锚和尽量避免遮蔽灯浮。

二、值班船员应保持正规了望和随时注意本船锚位。

三、锚泊船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

四、应确保本船在任何风向、潮流情况下,不超出锚地规定范围。

五、在外港和新港锚地停泊,应日夜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守听。

六、发生走锚,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外,还应立即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主管机关报告并通告附近船舶。如影响航道和他船安全,应立即招请拖轮拖离。

第五十八条不准停泊、锚泊

船舶、设施不准在下列水域内停泊、锚泊:

一、黄浦江大桥中心线上下游各50米水域内。

二、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水域。

三、竹木排停泊区外档。

四、对江载客轮渡码头、油码头和危险品码头外档。

五、对江载客轮渡码头两端的安全水域内。

第五十九条试车和活车

一、主机马力在750千瓦及其以上的船舶试车,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

二、船舶系带浮筒时不准试车。

三、船舶试车时除应显示规定信号外,如可能影响他船停泊和安全航行的,必须指派专人(艇)值班,并随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船舶活车期间,亦应有专人在船艉了望。

第八章船舶拖带

第六十条拖带核准

除海滩救助外、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凡出海拖带船舶、设施或从海上拖带船舶、设施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拖轮船长或代理人应提前24小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

第六十一条特殊拖带

一、拖带起浮沉船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或在该水域内航行,必须在24小时前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拖带吊杆船、打桩船、趸船、起浮沉船及其他无舵船舶倒拖行驶时,不得遮蔽拖轮的号灯、号型。被倒拖的船舶夜间应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白光环照灯1盏。

三、船舶临时移泊,距离不超过600米,可以在白天倒拖行驶。

第六十二条控制能力

拖轮船队在航行时,不论被拖船物的种类,亦不论任何队形,均应具有充分的避让能力和控制能力。逆流航行时实际航速每小时不得小于2海里。

第六十三条安全责任

一、拖轮与被拖驳船。拖轮指挥被拖驳船的操纵,并对被拖驳船的航行安全负责。

二、接驳与放驳。拖轮接、放驳时应避开深水航道,不得妨碍他船航行。放驳时应能使驳船到达安全停(锚)泊位置。

三、领头拖轮与傍拖拖轮合拖船舶或大型排筏,或者拖轮拖带大型机动船时,均应在起拖前,明确在航、掉头和或离靠泊位等各方的安全责任。

第六十四条长度和宽度及其计算

一、大型拖轮船队在外港,新港水域航行时,总长度不得超过30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45米。

二、大型拖轮船队在里港水域航行时:

(一)吴淞口至张华浜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18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45米。

(二)张华浜至秦皇岛路、鳗鲤嘴至闵行发电厂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16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42米。

(三)秦皇岛路至鳗鲤嘴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22米。

三、拖轮船队长、宽度计算:

(一)船队总长度的计算:

1.吊拖:自拖轮船艉至最后一艘被拖船舶艉止的最大长度。

2.顶拖:自最前一艘被拖船舶艏起至拖轮船艉止的最大长度。

3.傍拖:自最前一艘被拖船舶艏起至拖轮或最后一艘被拖船船艉止的最大长度。

(二)船队总宽度的计算:不论何种队形均指船队的最大宽度。

第九章通航环境

第六十五条助航标志和专用标志

一、水上助航标志应符合《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84国家标准。

二、非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移动或拆除任何标志。

三、助航标志或专用标志的管理部门应保持助航标志或专用标志的工作正常。

四、船舶、设施或个人碰撞、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负责赔偿。若报告延误或隐瞒不报者,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五、严禁破坏和盗窃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禁止船舶、设施在助航标志系留,并不得在其周围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或灯光。

第六十六条捕捞养殖

一、航道、锚地、航槽、码头前沿水域及进出通道、助航标志周围和主管机关公布的禁锚区、作业区、施工区等水域内,禁止捕捞和养殖。

二、在里港内禁止张网捕鱼、拉钩和养殖。

三、报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固定渔具捕捞或养殖,俟后如因需要,渔具或养殖所有人应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

第六十七条航道保护

一、船舶如遇沉没危险时,须驶离航道搁滩。如已在航道中沉沉,应迅速报告主管机关应尽可能设置规定的标志和采取防止他船发生触碰危险的临时措施。

二、煤渣、施工垃圾、泥土等废物禁止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挖起的泥土应在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地区吹送上岸或抛在主管机关公布的抛泥区内。

第六十八条水域工程管理

一、修建、敷设或拆除水下管线、隧道、架空管线、桥梁等越江工程,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主管机关参与驳岸规划线和航道规划线的制定和修改。凡涉及水域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建设工程,应经主管机关依据驳岸和航道规划线及有关规定审核同意。

三、承办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须事先报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签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四、水上水下作业完毕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留有任何有碍航道安全和航道保护的遗留物。如未及时清除,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十九条码头安全秩序管理

一、码头前沿应保持足够水深,并在允许的设计水深内疏浚。

二、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在船舶离靠前应进行清理并按该船总长120%的长度留足泊位,并应显示规定的信号。

三、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码头设计靠泊能力、规定的码头并靠宽度进行指泊。

四、码头外沿或靠把,不应留有突出的坚硬物。码头上的机械设备不得影响船舶的安全离靠。

五、专用码头如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停靠船舶超出码头原设计能力和功能,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七十条系船浮筒安全秩序管理

一、设置、调整或撤销系船浮筒,共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事先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系船浮筒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根据系船浮筒设计靠泊能力、档距、实际水深、允许的并靠宽度以及其可能的占用情况准确指泊,并确保靠泊船与系船浮筒留有适当的间距。

三、系船浮筒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保持浮筒及其附件处于良好状态,如发现缺陷,主管机关通知其所有人及时纠正或停止使用。

四、系缆艇应准时进行系解缆作业,被系解缆的船舶亦应及时做好系解缆的准备工作。

第七十一条锚地设置

一、锚地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主管机关确定并公布。船舶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锚地范围和使用的规定。

二、除过驳锚地外,锚地内不准装卸作业。

第七十二条灯光管理

一、沿岸和船舶照射的灯光,不得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和助航标志的助航效能。

二、禁止使用探照灯或强灯光照射正在行驶的船舶驾驶台。

第七十三条试鸣声号、试放焰火信号

除船舶失事求救外,船舶如需试鸣声号、试放火箭或焰火信号,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游泳和赛艇管理

一、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组织游泳和赛艇或设置游泳场、赛艇场,应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二、里港内禁止游泳和赛艇活动。

第十章信号和通信

第七十五条信号一般规定

船舶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有关信号规定。

第七十六条高架装置船舶

吊杆船、起重船及其他高架装置船舶拖带航行时,夜间应在高出主甲板2米以上处显示舷灯,船艉显示白光环照灯1盏。停泊时,夜间应在操纵室1米以上或高架装置顶部显示白光环照灯1盏。

第七十七条非机动船

非机动船在码头、系船浮筒或机动船的外档并靠时,最外档的船舶,夜间应在艏艉各显示白光环照灯1盏。船长在50米及以下者,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1盏。

第七十八条竹木排

竹木排被拖航行时,夜间应在艏艉两端显示白光环照灯1盏。

竹木排停泊岸时,夜间应在最外边缘的两端各显示白光环照灯1盏。如果两灯之间的距离超过150米,每隔150米另应显示白光环照灯1盏。竹木排停泊码头、系船浮筒时,

两端各应显示白光环照灯1盏。

上述灯号均应高出排面以上1.5米。

第七十九条客渡轮

客渡轮航行时,日间在桅杆横桁显示艏艉向黄色双箭头号型1个;夜间在桅杆横桁的两端各显示绿光环照灯1盏。遇有能见度不良时,每隔2分钟鸣放二短一长的特定声号。

第八十条巡逻船

主管机关巡逻船执行公务时,日间悬挂蓝底中间印有主管机关标志的旗帜1面,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1盏,或警灯1盏。

第八十一条系船浮筒

系船浮筒无船系泊时,夜间应在每段首尾两只各显示红光环照灯1盏,中间各只均显示白光环照灯1盏。

第八十二条特殊信号

经长江口灯船(或大型灯浮)驶向北槽航道的进出船舶,在距该灯船(或大型灯浮)3海里外或由里港驶往宝山水道的大型船舶驶出河塘灯桩前,应于明显易见处显示特殊信号:白天:并排显示二个黑色圆柱体号型;

夜间:垂直显示紫蓝色环照灯二盏。

船舶驶离航槽或上驶宝山航道后即应停止显示上述信号。

第八十三条通信一般规定

船舶除遵守甚高频无线电话使用和频道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甚高频无线电话配备和守听

大型机动船、大型船队和在航道施工作业影响大船航行的船舶,须备有可使用的甚高频无线电话。并在航行、作业或锚泊时,均应在规定频道上守听。

第八十五条禁止事项

禁止船舶在航行安全或遇险频道上谈及与航行安全和遇险无关的内容。

第十一章救助打捞

第八十六条救助报告

船舶、设施在发生海难事故,除显示规定信号和积极自救外,应以最迅速方式将本船船名、国籍、出事地点、时间、受损情况、原因、人员的危险程度、吨位、吃水和需要的救助要求报告主管机关,并保持通信联系。

第八十七条救助组织和指挥

主管机关接到救助报告,根据海难事故性质和要求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第八十八条救助责任和救生

一、发生海难事故的当事船舶,如涉及人员、生命危险,除尽力自救外,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在发现有人员遭到生命危险或收到求救信号时,应当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条件下,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及船位。

三、船舶或设施在本港水域或附近遇有船员、旅客病急或意外伤害事故需上岸抢救,可报告主管机关联系救生。

第八十九条打捞批准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打捞或拆解沉船、沉没物资。

二、解体打捞或清除机动船,应经主管机关批准。打捞沉船和有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应在打捞完毕后进行扫测,并将扫测资料报主管机关认可。

第九十条限期打捞和清除

船舶、货物、船用品、危险品的沉没或失落,其所有人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负责打捞。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所有人限期清除。对严重危害航道者,或沉船沉物所有人未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打捞,主管机关有权立即进行打捞或解体清除,全部费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承担。

如因危险品落江造成的一切危害性后果,以及因对落江危险品打捞而发生的一切直接与间接费用,均由危险品落江的肇事责任方负责。

第九十一条打捞物资处理

凡在本港水域或附近捞获的沉没物资或漂浮物,应全部送交主管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凡捞获的物资,根据物资的价值以及捞获人付出的劳动代价,由主管机关酌情给予报酬。

第十二章海上交通事故

第九十二条报告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立即使用一切有效手段向主管机关提出报告,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主管机关递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第九十三条调查

一、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未经主管机关调查,不得擅自离港。

二、主管机关经初步调查后认为必要,可以滞留该船舶、设施。

三、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责令当事船舶申请检验。

第九十四条处理

一、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引航部门限期采取安全措施,对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

二、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违反海上交通事故管理规定的人员,主管机关可根据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五条调解

一、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有关当事人一致申请调解的,主管机关可立案调

解。

二、主管机关调解时,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坚持合法、合理、自愿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三、调解不应妨碍本规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执行。

第九十六条签证

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海事声明和有关海事文书的签证。

第十三章危险货物管理

第九十七条一般规定

船舶、设施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遵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政府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或在该水域内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设施还应按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装卸、运输或过境停留。

第九十八条装载运输

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根据所承运的危险货物性质,选派具有相应适载条件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应按规定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船舶装载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合理积载与隔离。

二、客船、客渡轮载客时,不得载运危险货物。

三、客货船原则上不得载运危险货物,如因交通原因,确需载运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根据船舶实际状况和危险货物性质制定限量表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书面报主管机关备案。

四、水泥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

五、载重吨不足50吨的木质船不得载运爆炸品、闭杯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放射性物质、毒害品和潮湿时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六、承运散装油类、散装化学品、散装液态液化气体装卸、运输的船舶,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散装油类、化学品、液化气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拖轮船队运输危险货物,拖轮应根据驳船所载危险货物性质,选择安全拖带方式。拖带时,船队应有足够的自控和避让能力,驳船编队时,应根据驳船所载危险货物性质进行安全隔离,拖轮与驳船之间应衬垫良好,绑扎牢固。

八、承运人受理危险货物时,对单证不齐备,货物与单证内容不相符,包装、标志、标记不符合规定要求,货物性质不详等不能满足水运危险货物要求的货物,不得受理托运人应保证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适运状况,并如实向主管机关申报。

第九十九条安全作业

一、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其设备和机具等应能满足有关安全作业规定要求,并应具备相应的应急施救能力。

二、船舶应在主管机关核准的地点或泊位,并按主管机关的限量管理规定装卸危险货物;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货主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货主码头作业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公共码头作业危险货物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

三、危险货物作业前,码头所有人应验看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港船双方应根据危险货物性质,共同研究作业方案,各自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防护措施;作业期间,船舶应指派专人值班,对出入舱危险货物实施检查,装卸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不得装船。

四、船舶对下列危险货物,不得采用系浮筒或锚地过载作业:

(一)散装油类、液态化学品、液化气体;

(二)潮湿时放出易燃气体物质;

(三)毒害品,放射性物质和海洋污染物;

(四)爆炸品和闭杯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

第一百条应急救援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作业应根据危险货物性质、数量制定相应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报警程序。一旦发生事故应迅速采取安全处置措施,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四章船舶防污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一般规定

船舶、设施、码头、船厂和拆船、打捞单位及人员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船舶防污法律、法规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并有责任保护水域环境,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水域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一百零二条防污文书和防污设备

一、船舶应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防污文书和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二、船舶应设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规范》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规范》的相应的防污染结构和设备。

第一百零三条油污应急计划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与岸上应急计划的衔接,应服从主管机关的协调和指挥。

第一百零四条散装油类和化学品作业

一、从事散装油类和液态化学品作业的单位和设施,应经主管机关核准。

二、有关装卸作业管系设备,应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作业前应严格按“防污染检查表”要求进行检查,落实各项防污染措施。

四、作业中应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

度,防止跑冒滴漏。

五、有关作业情况,应及时填入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一百零五条作业申请

船舶、设施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进行下列作业,应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洗舱作业包括原油洗舱、液货舱(罐)清洗、驱气、置换等;

二、使用化学消油剂;

三、排放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作业;

四、使用焚烧炉作业;

五、在装卸有毒害、污染危害物质或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时进行冲洗甲板或舱室作业;

六、浮船坞进行沉坞作业;

七、在里港水域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

八、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作业。

第一百零六条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一、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污器材和设备。施工作业中,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域。如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还应设置围油栏,以防止散落的油类和油性混合物扩散。

二、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进行沉船打捞、船舶拆解作业的单位,应事先将作业方案和防污措施报送主管机关审核。

第一百零七条清舱作业

一、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进行油舱清洗作业的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作业时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从事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油舱清洗作业许可证》,作业人员应经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一百零八条黄浦江上游水域

一、里港龙华以上水域为准水源保护区。

二、船舶、设施在本条一项水域,应严格遵守《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件》中的有关规定。

三、船舶在黄浦江上游水域进行下列作业,应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一)散装油类及液态化学品作业;

(二)油污水接收处理作业。

四、黄埔江上游水域不得新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现有码头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严格按主管机关核发的《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准许范围作业。

第一百零九条污染物排放和接收处理

一、船舶、设施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化学品污水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其他废弃物。需要排放的船舶、设施须申请接收单位处理。

二、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从事接收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船舶、设施和单位,应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条油污应急计划

船舶、设施均应制定油污应急计划或防污染应急预案,以应付一旦发生的油污事故或其他污染事故。

第一百一十一条污染事故和损害赔偿

一、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主管机关,并尽快向主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二、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将造成水域重大污染损害的,主管机关有权强制采取减少或避免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肇事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三、造成水域污染损害的船舶,应承担清除污染的费用,并赔偿国家损失的责任。主管机关可责令船舶支付上述费用。

四、涉及船舶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

五、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主管机关提出报告,并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统一指挥

遇有下列紧急状况之一者,有关单位或船舶应当服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一、水上重大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

二、严重危及航道畅通、他船或港口安全;

三、上海市发布热带气旋警报;

四、为救助遇难船舶或人员;或

五、能见度不良危及船舶安全航行时。

第一百一十三条强制措施

遇有下列情况,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一、严重危及航道畅通、他船或港口安全,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当事的责任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承担。

二、固定渔网、渔具影响水上交通,其所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撤除,主管机关可予以强行拆除。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管理

遇有下列情况,设置在主管机关内的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公安管理:

一、妨碍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

二、偷盗和破坏助航标志、导航设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港外锚地

一、名称和范围:

(一)绿华山北锚地(过载锚地)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一条;

(二)绿华山南锚地(避风锚地)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一条。

二、避风或停留报告

船舶因避风或临时性修理等原因需进入绿华山南锚地,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主管机关报告本船国籍、船名、呼号、主要的船舶概况,进入的原因和时间,以及予计停留的期限;

(二)在锚地停留结束时,应向主管机关报告驶离的时间和驶往的目的港。

三、引航

外国籍船舶需进入绿华山过驳锚地过载,应直接或通过代理人申请引航员引航。

四、进出锚地的检查和批准

外国籍和航行国际航线的本国籍船舶进入绿华山过驳锚地过载后驶往他港,或因故进入绿华山南锚地人员上下,除接送急病者外,应通过代理人申请主管机关检查批准,并由主管机关核发出口许可证后方可驶离。

五、船舶锚泊期间,应遵守本规则中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各项规定。

六、交纳规费

船舶在绿华山过驳锚地过载,同样应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和港务监督管理规费。

第十六章罚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处罚

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依据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复议或起诉

一、当事人对主管机关所属监督站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对主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一十八条强制执行

对期满即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背离规则

一、对于特殊情况,由于生产建设特别需要而背离本规则,船舶、设施所有人应事前提出申请事由,并附安全保障措施,报经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本条规定并不免除任何人对因背离本规则而产生的任何后果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本规则第二条适用水域的范围

一、里港(见附图一)

(一)自1、吴淞口河塘灯桩2、#101灯浮3、#102灯浮与4、浦东西界标(北纬31°23′41″,东经121°31′41″)四点联线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与浦南面渠槽港上角联线之间范围内的水域。

(二)与黄浦江相连的支流港依照上海地区港河管理分工范围划定的支流港水域。

二、外港(见附图二)

(一)下列六点联线为东界线:

1.崇明东旺角(北纬31°27′50″,东经121°49′48″);

2.佘山灯塔;

3.鸡骨礁灯桩;

4.长江口灯船(或大型灯浮);

5.南支灯船;

6.南汇嘴(北纬30°52′58″,东经121°52′25″)。

(二)下列两点联线为西界线:

1.浏河口下游刘黑屋(北纬31°30′52″,东经121°18′54″);

2.崇明施翘河下游施信杆(北纬31°37′34″,东经121°22′30″)。

(三)东界线与西界线之间的长江水域为外港。

三、新港

杭州湾北岸包括金山航道及相关的锚地、上海石油化工总厂码头及其附近水域。

第一百二十一条港外锚地的范围

一、绿华山北锚地(过驳锚地)见附图四

位置:北纬30°50′54″,东经122°37′30″。

二、绿华山南锚地(避风锚地)见附图四

下列七点联线范围内的海域:

1.北纬30°45′00″,东经122°38′16″

2.北纬30°46′20″,东经122°38′16″(上三横山)

3.北纬30°47′26″,东经122°38′52″

4.北纬30°48′24″,东经122°38′45″

5.北纬30°48′24″,东经122°36′22″

6.北纬30°48′08″,东经122°35′59″

7.北纬30°45′00″,东经122°35′59″

第一百二十二条一般定义

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二、“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三、“大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船或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非机动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 (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1995年01月09日实施日期:1995年03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 一、黄浦江(简称里港) 二、长江口(简称外港) 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 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 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进港 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 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安全知识竞赛比赛规则

安全知识竞赛比赛规则 1、各班的参赛选手应在比赛前20分钟到达指定比赛地点,迟到5分钟当自动弃权处理。 2、比赛开始前,参赛队伍集体向观众席鞠躬,感谢到场的观众和嘉宾。为遵循“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比赛精神,各位选手比赛开始前,在台前相互握手,以示友好。 3、为维持本场比赛的秩序,不打扰选手比赛,工作人员将会在比赛开始前5分钟进行封场,如有想上厕所之类的请在此前解决。比赛开始后,所有人只可出去,不可再进场。(除院学习部三位负责人和拍照和写稿人员外),如有观众过于吵闹,工作人员将会请其离开赛场。 4、参赛选手回答问题时,请站起来回答,且答题完毕需说“回答完毕”,以示对主持人的尊重。 5、在第二环节(抢答题),由各参赛队伍的全体选手任意一名选手举牌争得答题权(若队伍中有人反应较快,则以哪支队伍有人谁先举牌决定答题权在那方,判断结果以公证人为准,如有争议,请参赛队整合意见,派代表向主持人和本场的负责人反映)。 6、比赛过程中,一律不可与观众交谈来获取答案。所带书籍、包等物品由工作人员集中保管,不得使用通讯工具查询资料(包括现场观众),如若发现,将取消队伍的比赛资格。

7、在比赛过程中,若参赛队的观众发出过于吵杂的声音,将扣对应队伍20分,以示警告。 8、主持人询问观众分别是哪支队伍的亲友团,由工作人员清点人数,若队伍的观众支持率大于或者等于10人将为他们加上10分,此加分环节将在临近比赛结束的观众互动环节时进行,以届时观众的实际人数为准。若比赛过程中,观众用通讯工具帮助队伍作弊,将会扣对应队伍50分,以示警告,若第二次发现,将取消参赛队伍的比赛资格。 9、每个环节双方队伍的答题情况由记分员同步登记在黑板上(答对的题数用“正”字表示,答对一题画一笔),以示公正。 10、比赛结束后,由领队在各自队伍的记分表上签名,确定本场比赛各自的得分真实有效。 11、比赛题目的答案一切均以学院学生联合会学习部提供的为准。 12、各班的基础分为100分,总分=基础分+得分-扣分。 以下是比赛各环节的具体比赛规则 第一环节抢占先机(总分为125分) 属必答题,题型为单选题(3题)和多项选择题(2题),两支队伍按照抽签决定由哪支队伍先答题(队伍答题按选手号的顺序,如a队1号选手先答题,答完题后是b队的1号选手,以此顺序完成第一环节)。此环节由参赛队伍的所有成员参加,每人需答5题,每题5分,每题有10秒钟的答题时间。答对加5分,答错或不答则不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 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三、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四、删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删去第四项中的“煤矿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 五、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删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项。 七、删去《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修改为:“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原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删去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剖析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规定的长江口水域,以及在该水域内的一切船舶、设施、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引航员、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监)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航行 第四条(分道通航) 本规则适用水域实施分道通航。船舶、设施必须按照本规则附录一规定的进出口通航分道航行,在未规定进、出口通航分道的水域内,应当按照助航标志所指示的航路靠右航行; 拟通过吴淞口与24灯浮之间水域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应当在外高桥内航道航行,但由海区驶往吴淞口长江上游的船舶,应当在24灯浮附近经南港北槽航道沿进口航道上驶。 进入环行航道应当遵守本规则附录二的规定。 第五条(航道限制) 在本规则适用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不小于0.7米的富余水深; 不受南漕水位限制的船舶,不得从北漕航槽通过; 第六条(航槽) 拟在北漕中高潮前2小时至北漕中高潮后1小时出口的船舶,及船舶长度大于270米或吃水大于9.8米进出航槽的船舶,应当在12小时之前向港监总值班室申报,未经核准不得在槽内航行; 船舶在槽内航行时,不得滞航,或有妨碍它船正常航行的行为。对遇避让时,应当各自靠右航行; 船舶在槽内对遇交会,应当与挖泥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挖泥船的施工断面上三船同时交会; 船舶因故需要从航槽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当与航槽内船舶总流向尽可能取小角度; 船舶在槽内追越它船,应当经吴淞控制中心核准。 第七条(禁止追越) 在单程交通水域、外高桥罗经校正标下叠标线至吴淞口河塘灯桩经度线水域内,大型船舶之间不得追越。 第八条(航行秩序) 船舶应备车航行、采取安全航速,并严格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在通航分道的右侧行驶。船舶在同一航道内航行时,小型船舶不得妨碍大型船舶的安全航行;在航道交汇区穿越航道的船舶应当在本规则附录三规定水域内穿越。 第九条(避让) 船舶发现在顺水1500米、逆水1000米以内有大型船舶离靠沿江码头时,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离靠码头的船舶; 穿越航道的船舶负责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当两船有碰撞危险时,不在本船通航分道内行驶的船舶负责避让在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第十条(能见度不良) 视程小于1海里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视程小于1000米时,大型船舶应当停止航行;视

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方案

**公司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方案 一、竞赛目的 为响应全国第**个安全月“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题 活动的开展,切实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普及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提升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夯 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公司组织本次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二、竞赛时间:***年*月*日下午*时 三、竞赛地点:** 四、竞赛内容:安全生产知识题库 五、竞赛组织机构 1、参赛人员:公司全体员工,分五组参赛队,每组4人,其中一人为组长。 2、评委:*** *** 3、工作人员:***、***、***等,工作内容包括活动主持,场地布置,设备调试,计时计分,事务协调等工作。 4、特邀(颁奖)嘉宾:***,*** 六、竞赛形式、要求和规则 (一)竞赛形式 1、本次知识竞赛分为五个参赛组,每组四人。赛场组次,由5个 参赛组组长由抽签确定,各小组组员的座次均由参赛小组自行决定。各

组基础分值均为100分,答题环节分为四部分,分别是个人必答题、小组必答题、抢答题和风险题。 2、风险题结束后,如果有两个以上参赛组,积分相等,影响排名。积分相等的参赛组进行加试抢答比赛,直到决出胜负为止。 (二)竞赛要求 1、参赛人员不得携带与竞赛有关的资料。 2、参赛人员要用普通话答题,做到吐字清楚,声音宏亮。 3、参赛人员答题时,请在主持人宣布“请回答”或“开始”时作答,答题完应说“答题完毕”。 4、答题正确与否,直观的题目由主持人直接评判,复杂的题目由评委给出评判,各参赛人员要尊重和服从评委的评判。 5、请参赛人员和工作人员把手机关机或调成静音。 (三)竞赛规则 1、第一环节:个人必答题规则及计分标准 (1)个人必答题,共20题,每人1题,每题20分。 (2)答题时,其他人不能提示。答题时间为30秒,答对加20分,答错或在规定时间内回答不全不加分不扣分。 2、第二环节:小组必答题规则及计分标准 (1)小组必答题,共10题,每组2题,每题20分。 (2)由小组派一名选手作答,不能由组友代答或帮忙。答题时间为60秒,答对加20分,答错或在规定时间内回答不全不加分不扣分。 3、第三环节:抢答题规则及计分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电子版) 序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增扩大,建设资源供给与需求不适应的矛盾逐渐显现,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对工程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生产安全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立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不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不仅是解决当前建设任务日益繁重与管理力量相对有限这一矛盾的有效举措,更是夯实筑牢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途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就是把工程管理的相关要素最大限度地整合优化,明确设定符合实际、符合规范要求的操作性标准,并推动落实到安全生产各个环节,从而实现项目管理更加规范、施工场地更加有序、管理流程更加合理、安全施工更加到位。 一直以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工作,认真践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理念,不断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成效显著;在隐患治理、安全防护、应急工作、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信息化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化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明显加强。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部质监局组织

福建、湖南等地编写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充分吸收、总结各地区的成熟经验,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地解析了施工安全标准化在基础管理、场地布设和施工防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希望《指南》能成为广大建设管理者的良师益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安全生产是你我共同的责任和心愿。从我做起,关注安全,把施工安全标准化要求推动落实到安全生产各个环节,实现人、物与系统安全可靠性,真正达到“本质安全”要求,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编写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牢固树“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交通运输部从 ???年起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大力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有效遏制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创建了一批“零伤亡”工程,形成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典型做法。结合近年来“平安工地”建设成果,秉承现代工程安全管理新理念,部质监局组织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为主的 家单位共同编写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以“基础管理、场地布设和施工防护”为重点,针对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部位,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现阶段施工安全标准化的重点建设内容,为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对提高施工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

安全知识竞赛规则

安全知识竞赛规则 安全知识竞赛规则如下: 一、竞赛选手及安排 比赛设主持人1人,仲裁委员会3人(记分员2人、计时员1人)。参赛人员由每个多于一人的项目各至少抽出一名职员参赛,由抽签决定每四人一组,所有组同时参加比赛。比赛采用加分制,得分最多者获胜,比赛分出两个奖项,优秀团队奖一个和优秀个人奖四个,获得优秀团队的每名队员可获得每人100元奖励;获得优秀个人奖的每人可获得200元,并获得优秀个人奖的可获得去总公司参加比赛的资 格。同时获得两个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予累加。 二、本次安全知识竞赛分必答题、抢答题两轮比赛。 比赛知识内容全部来自总公司下发的安全知识题库。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四种。多项选择题少选得两分,多选、错选该题不得分; 填空题为多空填空的少答得两分,多答、错答该空不得分也不扣分;简答题为多个要点的,少答得三分,多答错答该要点不得分也不扣分。 三、必答题规则及计分标准 1.必答题共20题,每题5分。每人4题,不能由队友代答。答对加5分,答错不加分不扣分。 2.必答题在主持人读题完毕后,须在1分钟内答完,否则不得分。 四、抢答题规则及计分标准 1.抢答题共40题,每题5分。答对加5分,答错扣5分。 2.主持人读题完毕、宣布“开始”后,各队方可按抢答器。在主持人宣布“开始”前,抢答器响为犯规,扣5分。 3.获得答题权后,该队须在30秒钟内开始作答,在90秒内完成答题,否则视同答错。 4.选手应尊重主持人的裁判。如对宣判有异议,原则应由领队向评委会提出申诉。

5.选手答题完毕后,应宣布“答题完毕”。 6.选手答错、犯规时,该题交由观众答。 五、活动时间 比赛时间定为2020年9月30日星期三下午公司全体员工会后。 六、比赛地点 比赛地点定为许昌分公司办公室。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总工会文件共青团东营市委 东安监发〔2016〕95号 关于表扬2016年度全市三星安全生产 班组、十佳班组和十佳班组长的通报 各县区安监局、总工会、团委,市有关部门: 2016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和《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以全面提升企业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为目标,深入开展了创建星级安全生产班组和“双十佳”活动,提高了班组的组织管理、抵制“三违”、安全操作、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培养了一批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爱岗敬业、安全生产、团结协作的班组长,发挥了班组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坚固基石的作用,有力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为表扬先进,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按照《关于做好三星“安全生产班组”及“双十佳”班组、班组长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东安监函字〔2016〕18号)的有关要求,经企业申报、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初审,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56个班组进行了考核评定。经综合考评,研究决定,授予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冯红玲项目部等47个班组“东营市三星安全生产班组”荣誉称号,授予东营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许孝国项目部等9个班组“东营市安全生产十佳班组”荣誉称号,授予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郭永军项目部郭永军等8个班组长“东营市安全生产十佳班组长”荣誉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创新,持续把星级安全生产班组创建工作推向更高水平。全市广大企业班组和班组长要以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充分发挥班组和班组长在安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积极探索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推动班组安全建设和星级班组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开展,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东营市三星安全生产班组、十佳班组和十佳班组长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2号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8月23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19950109颁布 19950301实施交安监发(1995)27号文批复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 一黄浦江简称里港 二长江口简称外港 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 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 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 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进港

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 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第八条过境航行 一船舶过境航行应遵守本规则航行停泊和船舶动态预报船位报告等有关规定 二下列船舶过境航行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的装载散装液态化学品的船舶或船队 二进入里港水域的装载爆炸品闭杯闪点低于的易燃液体剧毒危险货物的船舶或船队 三航经新港水域的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 第九条引航和引航员 一进出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和在该水域内航行移泊的外国籍船舶应申请引航员引航 二已批准进入上述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规定的引航锚地等候引航员上船 三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员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引航员证书 第十条船员或人员配备 船舶或设施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整个期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或人员他们应该有能力保证该船或设施在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的安全 第十一条升挂旗帜

安全知识竞赛规则与安排

2014年9月安全知识竞赛工作安排 一、工作安排 竞赛时间:9月19日下午14:00~17:00; 地点:GN三楼培训 参赛队伍:GN仓库和JST仓库、GN硬管与施工、GN软管、JST橡胶、JST品管和GN品管、JST四氟、JST机加工,共7个队伍。 主持人:朱慧文、刘茹白 评委:莫晓滨、王环环、姚强、潘秀连 电脑播放:何水娣、张宏云 记分员:雷琼、杨露 后勤支持:清洁组 前期工作准备: 抢答器安装、音响:张宏云 场地布置:何、白 物品准备:资料(试题等)、记分表、横幅、台号、评委牌、水---白、文 奖金、工作人员礼品:何 二、比赛规则: 1.必答题:共7队,每队12题,一组4人每个人答3道题。

比赛规则:各组队员自行先分好人员答题顺序,答题时按顺序回答,如第一轮:第一组1号选手答题,第二组1号先手答题····,第二轮:第一组2号选手答题,第二组2号选手答题,如此类推,直至每组答完12道题;答题时,其他选手不可帮忙,凡有违规,答对不得分,必答题答对加10分,答错不得分。 2.抢答题:共40题。 比赛规则:由主持人读题2次,宣布答题时,抢答器自动倒数5秒,倒数结束后,组员按下抢答器,抢到的组别派代表答题,凡抢答器没倒数完就违规按下抢答器的组别,每次扣10分;答对一题加10分,答错不扣分。 2.风险题:10分题(为判断题,共50题);20分题(为简答题,共50题);30分题(简答题,共50题)。每组各选4道题回答。 比赛规则:各组别按顺序答题,先选择分值题型,再选择题号,确定题型题号后主持人读题。如:第一组选择10分题中的第一题,主持人则读该题题目,答题组员必须在20秒内开始作答,凡未在时间内作答当回答错误,扣相应分值;第一组答完一道题后轮到第二组选题答题,如此类推,共分四轮答题。 30分题可由组员补充答题。其它分值题目由小组协商指定人员回答。答对加相应分值,答错减相应分值。 3.比赛秉承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如出现争议,必须服从评委判决。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市安监管字〔2006〕141号 关于召开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会议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企业特别是促进近两年发生事故的企业认真整治安全隐患,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整治月活动要求,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决定召开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分析探讨去年至今年10月份以来我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针对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集思广益进行剖析,找出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为今后防止同类事故案例提供经验和借鉴。 二、会议时间 11月13日报到,会期2天。 三、会议地点 井冈山市海事宾馆,联系电话:6561999

四、参会人员 1、各县(市、区)安监局一位分管局长; 2、2006年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 3、2005年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 4、市局有关业务科负责人。 五、其它事项 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通知下面事项: 1、本辖区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会; 2、2006年事故单位准备事故案例材料90份及示意图(规格尺寸2M×5M); 3、请各单位参会人员安排好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4、会务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附:1、2005年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2、2006年1至10月份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事故分析通知 抄送:井冈山市海事宾馆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印发

附表1:2005年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2006年1~10月份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5月2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矿山救护队资质、安全培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食品生产企业、中介服务组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二)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将第六条第二款移至第五章,单列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修改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将第四款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 5.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6.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7.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8.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内河船不适用于《海商法》第四章吗

由于《海商法》第二条规定第四章不适用于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我国目前对于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实行双轨制,即由《海商法》和《水规》来分别进行调整。不幸的是,有一种理解,将这种立法上的安排理解成只有海船才适用于《海商法》,内河船舶只适用于《水规》,这是错误的。本文旨在提出这个问题,并在分析了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条件的基础上,认为海船存在适用《水规》的情况,内河船舶同样也存在适用《海商法》的情况。 关键词: 内河船,海商法,江海直达运输,实际承运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2004年1月,集装箱船J轮受干线承运人的委托,从武汉承运55个集装箱到达上海,然后再转船运往国外。但是,当该轮驶抵长江口外高桥码头外水域时,与沿海油轮D轮发生碰撞,造成J轮沉没,其所承运的55个集装箱落水。J轮持有《内河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内河船舶适航证书》,航行区域被规定为“A级”,其含义即为允许该轮航行于长江,直至长江口水域。 本案中J轮本航次从武汉到上海的这一运输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可言,但对于这一运输的性质,特别是应适用的法律,却存在着非常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 这是长江内河段运输,因此,应当适用交通部颁布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简称“《水规》”);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二、本案中的运输是海上运输,不是内河运输 根据《海商法》第二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而武汉港至上海港的运输是江海直达运输。[1]原因非常简单:

安全知识竞赛规则及流程(附件)第二

附件:1 安全知识竞赛规则及流程 一、竞赛流程 1.提前十分钟参赛队员、嘉宾、工作人员就位; 2.到场所有观众扫二维码进入观众抢答群,参与现场抢答活动 3.各参赛队根据个人赛积分,由得分最高至最底依次选择台位;(1号答题台、2号答题台、3号答题台、4号答题台) 4.主持人登场介绍到场嘉宾、评委、各代表对及现场参与观众 5.宣布XXXX首届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比赛开始 6.开始答题环节 7.每一节答题结束后向现场观众宣读每队积分 8.汇总成绩,宣读比赛结果、颁奖 9.公司领导讲话 10.比赛结束(退场) 二、赛时详细规则及流程 (一)竞赛题型 本次竞赛共135道题目,题型分别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简答题四类;答题环节分为五个,分别为:个人赛闭卷笔试答题,团体赛必答题,团体赛抢答题,团 - 1 - 体赛风险题以及现场观众参与答题,各参赛队的基础分为本队参加闭卷考试成绩累加。

(二)答题规则及流程 个人赛: 1、主持人宣布参赛选手就位; 2、主持人分发卷面到每组(禁止拍照、交谈); 3、主持人宣布“开始”时方可答题; 4、每店推荐三名队员参加笔试答题。 5、在复习题库内抽取10道选择题,10道判断题,5道简答题,组成试卷进行闭卷答题,满分30分; 6、答题时间25分钟; 7、裁判组打分,主持人在团体赛开始前公布成绩;8、个人赛前三名成绩如有并列者,将采取加赛形式决出名次,加赛得分不参与排名、不作为累加分数计算,仅作为并列名次区分。并列成绩加试时,先从最高并列成绩开始加试,个人赛三名队员第一次得分累加后将形成本店团体赛基础分; 9、参加个人赛人员不得再参加团队赛。 团体赛: 参赛选手就位后,主持人宣布竞赛程序,竞赛相关要求开,宣布“XXXXXXX 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开始。 第一部分:必答题(共36道题) - 2 - 1、主持人宣布竞赛规则,切换系统至必答题界面,请答题队员选题,选题后,主持人进行题号确认,“XXX代表队X队员选择X号题目”,“XXX代表队X 队员请听题”,然后依照顺序打开答题卡开始念题,主持人念完题目后,“请回答”选手开始答题(另一名主持人计时开始)队员答题完毕后“回答完毕”(停止计时);公布正确答案,主持人判定回答是否正确,“请给XXX代表队加XX 分”,主持人接着念下一道,依次完成全部答题。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标准化指南)

附件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标准化指南) 序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1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 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 挖。 1、深度≥5m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 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 分布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1、滑坡量大于10×104m3的中型以上滑坡体; 2、高度≥20m的土质边坡,或高度≥30m的岩质边坡。 3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 基础及围堰工程 1、深度≥15m的人工挖孔桩或开挖深度不超过15m,但地质 条件复杂,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2、深度≥5m的挡墙基础; 3、水深≥20m的深水基础;水深≥10m的围堰工程。 4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 等构件施工 1、长度≥40m的预制梁的运输与安装,钢箱梁吊装; 2、长度≥150m的钢管拱的运输安装; 3、高度≥40m的墩柱、高度≥100m的索塔等的施工。 5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 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 或海底隧道等 1、隧道穿越高地应力区、岩溶发育区、区域地质构造、煤系 地层、采空区等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环境; 2、浅埋、偏压、连拱、小净距、大跨度、变化断面等结构受 力复杂的隧道工程; 3、VI、V级围岩连续长度占总隧道长度10%以上且连续长度 超过50m以上; 4、高瓦斯隧道; 5、长度≥1000m的水底、海底隧道。 6 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 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 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 业等 1、离岸无掩护条件下的桩基施工; 2、开敞式水域大型预制构件的运输与吊装作业; 3、沉箱的浮运与安装作业; 4、深水防波提施工; 5、在三级及以上通航等级的航道上进行的水上水下施工。 7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 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1、水下爆破工程; 2、30米水深以上的潜水作业(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等)。 8 爆破工程爆破工程为c级及以上。 9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 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 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 固与拆除 1、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 堂承重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高度≥8m;跨度≥18m,施工总荷载 ≥15kN/m2;集中线荷载≥20kN/m; 3、挂篮、移动模架等模板施工工艺; 4、便桥搭设、中型桥梁、中型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上跨下穿或临近既有线路施工。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细化。 此表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标准化指南》(交通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组织编写、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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