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1)独立法人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主体

——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独立的企业,无论股东是否属于同一人,每个企业均应独立申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家拥有A、B共2家公司,A公司盈利100万元,B公司亏损160万元;若A公司无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则应按25%的税率上缴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B公司亏损暂不缴企业所得税;2家公司的盈利和亏损不能相互抵销。

(2)国家对某一公司批准的税收优惠,只能该公司独立享受

例如:某企业家拥有A、B共2家公司,A公司盈利100万元,B公司盈利160万元;若A公司被批准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只有A公司不用上缴企业所得税;

B公司仍然按25%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2家公司不能捆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公司下设有分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与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甲公司拥有A、B共2家分公司,总部亏损30万元,A分公司盈利100万元,B分公司亏损60万元;则盈亏抵销之后按10万元的25%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4)分公司在异地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在总部的注册地缴纳*

?【提示】①税法所指的分公司必须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基建施工的项目部等;

?②在异地且经营规模较大的,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按一定比例对分公司预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分公司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总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抵减;

?③每个分公司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只能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https://www.360docs.net/doc/0f949901.htm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0f949901.html, 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问:企业是2010年成立的,技术转让类,请问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的变更,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文章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0f949901.html,/shuishou/nsfd/wa1503062197.shtml

企业所得税避税环境和策略分析

企业所得税避税环境和策略分析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避税筹划必将受到更多的重视。由于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得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避税筹划的重点。本文针对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字]: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避税环境 企业所得税避税问题一直是经济活动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因为它不仅影响企业的净收益也影响着政府的财政收入。所以了解企业所得税的避税环境以及掌握对企业所得税避税策略的分析可以更为客观地评价企业所得税的避税意义。 一、所得税避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避税,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或未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业务往来,或利用现行政策空间或漏洞等,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企业所得税分为合法避税(亦称合理避税)和非法避税。1.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收益;2.非法避税往往是由于税法本身存在漏洞,使纳税人能够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做出有利于税负的安排。 二、所得税的避税环境 (一)所得税避税成因 企业所得税避税成因避税是因征税而引起的。从总体来说,避税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人的主观愿望要纳税人所追求的利润最大化目的是产生避税的最为根本的原因。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就是以最小的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净利润=收入-成本费用-税收,税收越少纳税人净利润就越高),避税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减轻或解除税负以达到最大的收益。基于企业经营目标与避税行为目的的一致性,有效实施避税行为成为纳税人的愿望。为实现这一愿望,纳税人将会利用一切客观条件,以便避税行为有效实施; 2.税法的漏洞和缺陷税法漏洞和缺陷的存在使避税成功成为可能。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情况纷繁复杂,税法不可能对各种情况都做出详尽而严密的规定。因此,税法的缺陷是固有的,对其加以利用是可能的。只要纳税人精通税收法律、法规或聘请专业人士,实现避税目的的可能性就会存在; 3.纳税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从法律意义上讲,避税是不违法的。针对避税行为,政府只能采取堵塞漏洞、完善税法等反避税措施,但不能进行法律制裁;而偷漏税行为直接违反法律,一旦被发现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轻则补税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这使相当一部分纳税人认识到,经济上的惩罚和名誉上的损失,要远远大于偷漏税带来的收益。因此,避税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如上所述,纳税人的利益驱动是避税行为发生的主观因素,税法漏洞、缺陷的存在是其客观因素。而技术因素和心理因素也可以说是避税行为发生所必不可少的原因。科学技术的发展刺激了避税,使避税手段更为高明、避税更易成功;避税可能成功的心理激发了纳税人想方设法避税。总之,避税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应采取措施不给纳税人避税创造可乘之机。 (二)所得税避税的可能性 1.所得税纳税人采用独立核算制度。我国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并设立三个缺一不可的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这为纳税人规避税收提供了机会,他可根据利润状况决定是否独立核算,从而规避税负。 2.应纳税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益。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在收入总额既定时,准予扣除项目数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企业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增加当期准予扣除项目的数额,包括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减轻税负、利用准备金列支方式的选择性、选择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自查与规避案例精析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自查与规避案例精析 课程简介: 两天纯实战案例课程! 本课程为栾老师倾心打造的一堂与众不同的企业税务风险识别与规避课程,三年来深受纳税人喜爱,最近全新升级!升级内容:1、根据最新税法政策全面更新案例;2、根据税务审查及咨询案例新增部分案例及涉税风险点;3、新增加“税案赏析”部分,选取了部分真实稽查、审计、评估、法院判决税案。不管怎样升级,永远不变的是实战特色! 本课程精选数十个税收案例,涉及数百个主要税务风险点,均以近三年几百家大中型企业的真实税务风险案例为基础,根据最新税收政策精心打造而成。本课程基本上包括了一般企业日常账务处理中可能涉及的常见税务风险点,每个案例均极具操作性和实战价值,每个税务风险点都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采取“融法于例、以例讲法、举一反三”的方式,真正提升您的税务风险识别与规避的能力。 本课程从纳税人角度出发,为纳税人服务,以“快速提高财务人员税务实际操作水平、真正降低纳税人税务风险、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为目的进行设计,本课程具有如下特色: 1、案例贴近实际,来源于生活。精选的税务风险案例均是在对近三年来参与纳税检查和税务咨询的几百家大中型企业的真实案例梳理、汇总、分析、精选的基础上,根据最新税收政策精心设计而成。 2、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课程舍弃了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将理论融汇于案例之中,将大量的案例场景展现在您的面前,通俗易懂,明白透彻。融法于例,以例讲法,不但能够激发您的兴趣,更便于您学习领会和实际操作。 3、案例清晰,讲解权威。每个案例都精心设计“案例资料”、“税收政策”、“税务风险”、“案例延伸”“税案赏析”几个部分,每一案例,每一税务风险点基本都有明确的税法依据。对少数没有明确税法条文依据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在参考总局意见、政策答复、地方性文件等资料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给出最没有风险的合理化建议。 课程大纲: 案例1、视同销售 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 1、视同销售情形。 2、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确定。 3、自产资产和外购资产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4、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范围和计税依据的区别。 5、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销售费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否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案例2、销售货物 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 1、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2、各种商品销售方式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3、退货期内退货怎样纳税调整。 4、退货期满没有发生退货怎样纳税调整。 5、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售后回购、售后回租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7年版)——(工商税务)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一、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

人识别号。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0%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比例的金额。 13.“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比例。 2.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3.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4.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合计)×30%。 5.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该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二)表间关系 应纳所得税额=表A109000第11行。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0f949901.html,/ws/detail15429.html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五类情形无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有:1、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5、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此外,《办法》还指出了所得税预缴的主要原则,即,企业在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xx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办法》明确,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xx]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如何少交企业所得税

如何少交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利润 标签:如何少交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利润杂谈 分类:财税实务研究 收入-费用=利润,如何少纳企业所得税? 少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应该从收入与费用两个方面入手。 关于收入: 事实上纳税与开具发票存在必然的联系,开票必然纳税,而收入又是开票的前提,现阶段不用开票的情形很少,所以利用不开票来规避收入可操作空间越来越少。 关于成本:体现在损益中的成本主要是营业成本,营业成本一般可划分为三大类,一个是制造成本;一个是购进成本;一个是劳务成本,因而要想使利润边少,必然要求提高营业成本,如何人为提高成本要结合企业的营业特点和所属行业来进行。 关于费用:费用是对所有企业都普遍存在的,种类多样化,支出的可操做性广泛,因为多是企业所得税偷逃和规避的重点。 经典财税讲解28种操作手段…… 核心提示:核定征收之前,相关的费用、材料、成本,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虚拟入帐,特别是原材料,可虚拟进货领用,然后进入成本,进行核定后,相对减少帐面利润。这种方法可以加大生产成本。费用也可如次操作。可将公司之前领用的原材料假设有一部分没有发票购进而直接领用;就有发票的部分转到后期查帐征收时候再进行领用。可至少变相增加成本10%。以后操作方面就需要公司多开材料发票或进行委外加工发票,虚拟加大生产成本。这种操作上目前很多企业在用,需要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确保生产成本在50%左右。并注意稳定性。。 01、工资薪金社保 A、在操作上首先要符合税法上规定的形式的要件; B、签定虚拟用工合同每月申报个税即可;不一定要交纳社保(具体人数自己掌握) C、对于一些签定虚拟合同的员工可做辞退处理,给予补偿这个可在税前列支 D、根据公司的营业业绩可增加10人左右,每人按3000左右设定标准,一年可多列支

总分机构分配表模板

附件4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总机构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1-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A109010表是一致的。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缴纳.doc

1.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核定。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预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少缴的所得税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补缴;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权限及收入划分 (1)征收管理范围 (2)收入划分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归中央政

府,其余的部分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与地方政府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注意这10种情况。 5.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教材在(十三)条规定的行业和企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6.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填报方法 注意教材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如何填列。1 2 2001年证券投资分析真题及答案(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误区规避与填报技巧》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误区规避与填报技巧 课程背景: 年年岁岁表相似,岁岁年年意不同。汇算清缴每年都是一次大考,一旦填报错误或失误,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风险或损失!随着国家政策不断调整与更新,怎样迅速掌握新政策并熟悉填报技巧,躲开风险预警那些坑?哪些事项是税局重点关注数据?如何利用汇算清缴时机做最优的税收安排?大数据严控下,企业及财务人员如何自保? 课程收益: ●了解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的新政策 ●全面系统了解、掌握填报技巧和重点 ●从稽查角度掌握企业申报汇算清缴年报的疑点、风控点 ●掌握最新的税前扣除规定,自查企业涉税事项,以防范纳税风险 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主管、财务人员、企业负责人 课程方式:讲师讲授.案例研讨.小组讨论等形式的互动式,要求全员参与 课程大纲 第一讲2020年汇算清缴新政 一、新政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1.政策出台背景及目的是啥? 2.哪些行业会受影响? 二、如何高效学习新政策? 1.政策怎么学? 2.如何利用新政进行税收策划安排? 1)如何让政策为企业所用?(实操案例) 第二讲2020年汇算清缴报表变化情况 一、报表总体涉及哪些变化? 二、变化点对企业有哪些影响?企业如何应对? 三、关账前注意哪些关键点? 四、您还在公私户随意互转?

五、公私账户重点管控下,企业如何应对? 第三讲具体报表填报实务、预警风险点与实战应对 1、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如何填报? 2、《收入、成本费用报表》哪些栏次易引起税局预警?结合实际案例分析 3、异常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有哪些规定?怎么样与税局沟通? 4、虚开发票企业及相关人员应承担什么样责任? 5、财务人员如何做好自我保护? 6、先开票后交易是否为虚开? 7、三流不一致是否涉及虚开? 8、《纳税调整表》哪些栏次是风险点? 9、跨期发票调整及处理技巧(不用处理方式,节税金额不同) 10、资产损失填报关注哪些?“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规定大不同,稍微不慎就吃亏!(案例) 11、关联企业间借款有哪些风险? 12、无偿借款、有偿借款、股东借款、员工借款注意哪些点? 第四讲汇算清缴过后,如何应对风险评估 1、汇算清缴申报完毕财务轻松了? 2、留存备查的资料可以不用管? 3、抽查机制有哪些? 4、如何做到不被抽查? 5、出现异常指标,财务人员如何应对?(实际案例) 6、注意!税局让做这几项异常指标说明不用怕! 第五讲汇算清缴后期事项 一、因失误填错报表,如何补救? 1. 该享受优惠忘记享受了,如何补救?(实际案例技巧问题) 二、补交企业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1. 补交汇算年度所得税怎么账务处理? 2. 补交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沪国税所[2012]1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 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 2.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 3.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4.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5.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 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配比例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备案范围:本市跨地区(指上海市以外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 总机构提交的材料: 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纸质和电子文档),纸质表格一式二份(附件一)。 2.总机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 3.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经营、职工工资情况说明。 4.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本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对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内部辅助性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备案期限: 总机构每年6月20日之前办理当年三季度起至次年二季度止的办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对于当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应及时于该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配比例备案。 备案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所得税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税务分局工作要求: 1.核实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受理单,并将纳税人填报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电子文档导入税务综合征管软件(上海)。 2.审核总机构填报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对于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审核总机构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中注明注销日期是否在当年度内;对于准予备案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以及总机构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应及时做好汇总纳税信息维护工作。

企业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1.“所得税”科目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50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41),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该科目借方反映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贷方反映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所得税额。 2.“递延税款”科目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270递延税款”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301),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3.“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企业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用来专门核算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贷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科目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而未交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缴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二、会计处理方法 1.按月(季)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每月终了,企业应将成本费用和税金类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将收入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然后再计算“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期借贷方发生额之差。贷方余额则为企业本月实现的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借方余额则为企业本月发生的亏损总额。 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会计核算上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1)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所得,再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当期应缴的所得税,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记: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月末或季末企业按规定预缴本月(或本季)应纳所得税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所得税”科目借方余额作为费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以具体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 ①递延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采用递延法时,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各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贷记“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②债务法。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

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企业如何合里避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企业如何合里避所得税 导语:合理避税是很常见的,很多企业都在采取措施合理避税,包括西方国家。只不过涉及到具体金钱利益,几乎不可能在免费这 里问到具体方案。同时,正确的避税方案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必须要有财务顾问到场详细了解并制定。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 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 税办理税务登记。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入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账上反映,始终在往来账上反复。 (三十八)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三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四十)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四十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四十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账不缴。 (四十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四十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四十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四十六)购买假发票入账。 (四十七)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记入管理费用——其他。

(四十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账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五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五十一)记账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五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五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五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他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五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五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账,造成明征暗退。

6附件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附件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总机构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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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A109010表是一致的。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 3 -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 4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英文)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of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by Assessment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Issue: June 2010 CLP Reference: 3230/10.02.20 PRC Reference:国税发 [2010] 19号 Promulgated: 20 February 2010 Effective: 20 February 2010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and effective as of, February 20 2010.) Guo Shui Fa [2010] No.19 Article 1:These Measures have been formulated pursuant to the PRC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it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nd the PRC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and Collection of Taxes (the Tax Collection Law)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assessment and levy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国家税务总局于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日发布施行。) 国税发 [2010] 1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Article 2:These Measures apply to the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specified in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3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means for assessing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rovisions.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Article 3: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shall keep account boo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Collection Law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keep its accounts and do its accounting based on lawful and valid documents, accurately calculate its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matching of the functions it actually performs and the risks that it bears, and truthfully file and pay enterprise income tax.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 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rticle 4:If 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has incomplete account books, there are gaps in its documentation that make the checking of its accounts impossible or the accurate calculation and truthful filing of its taxable income is not possible due to another reason,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assess its taxable income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methods.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 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otal revenue: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income or deduce their total revenue by reasonable mean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revenue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costs and expens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of costs and expenses ÷ (1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revenue converted from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and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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