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 4月27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    4月27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    4月27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

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

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

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

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

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

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

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

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

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

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二十四、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

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

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

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行”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代理销售”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2018年《测绘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

2018年《测绘法律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共8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 1.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某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因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罚10000元并记为严重失信,则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至少应满()年。 2.根据《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国家对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实行()制度。 A.登记 B.认定 C.考试 D.学分 3.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万元。 4.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至少应有()平方米。 5.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 6.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日前,通过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7.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收到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资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建议人。 8.根据《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下列职责中,不属于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质量管理职责的是()。 A.签发质量手册 B.确本定单位的质量目标 C.签发作业指导书 D.建立本单位的质量体系 9.测绘成果检查过程中,当质量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在质量问题处理上有分歧时,负责裁定质量分歧的是()。 A.省级测绘地信信息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机构 B.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C.测绘单位上级质量管理机构 D.测绘单位总工程师 10.下列测绘仪器的三防措施中,说法错误的是()。 A.外业仪器一般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擦拭 B.作用中暂时停用的电子仪器每周至少通电2小时 C.仪器进行防雾处理,严禁使用吸潮后的干燥剂 D.内业仪器一般应在一年内将所用临时性防锈油脂全部更换一次 11.根据《测绘法》规定,( )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A.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B.军队测绘部门 C.国家安全局 D.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

2018年律师通知函范本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 今向贵公司发函是为了处理本人与贵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委托代办两证纠纷的相关事宜。经与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条款了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致函如下:________年,本人与贵公司签订了《____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将位于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与________大道交汇处________地块项目第________号________单元________层________号总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给本人。另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本人被要求由贵公司免费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同签订后,本人支付了首付款,并通过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方式支付了余款,全额房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现本人认为可以抽出时间和精力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鉴于以上情况,本人书面通知贵公司:解除与贵公司之间已形成的委托代办两证的法律关系。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本人郑重提示贵公司: 一、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____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包含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1、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说明的是,本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继续履行均无异议,仅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之规定,本人解除委托合同的行为完全符合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且必然发生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委托关系至此终止,贵公司不在拥有为本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代理权限,且无权向本人收取有关代办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8号)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文日期:2018年04月25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适用范围:国家】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5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

2018年违反考勤制度,辞退员工的通告书word版本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违反考勤制度,辞退员工的通告书 篇一:员工辞退通知书 员工辞退通知书 员工辞职审批表 员工辞退、辞职结算汇签表 篇二:违纪辞退员工通知书(共8篇) 篇一: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书范本 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书 王××女士: 你自201X年1月4日起至201X年1月16日连续旷工10天并且在收到公司旷工通知后仍继续旷工。违反了员工手册第七十一条第2款: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及以上者,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10次及以上者,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达3天或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者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构成严重违纪。现公司正式通知你: 1、请你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对上述行为向公司做出书面解释,并提供相应的依据。逾期视为你放弃在本公司的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将该3日期满后解除,公司不再另发通知。 2、请你于劳动关系解除后3日内配合主管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公司财物。 特此通知! 人事部:(盖章) 年月日 -----------------------------------------------------------

该通知一式两份,员工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员工拒绝签收的将邮寄至员工预留本公司的联系地址,视同员工签收。 本人已经收到该通知,签收人:日期: 1 篇二:员工辞退通知书标准格式 辞退员工通知书格式及范文汇总 辞退通知书是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使用的文书。按照规定,辞退员工应当向员工签发通知书。当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严重违反法违纪,或者公司根据业务重组的需要,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辞退员工。 企业一旦向员工出具了辞退通知书,那么将意味着公司有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该通知书将成为仲裁或诉讼的主要证据。企业对此应当慎重。 辞退员工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被辞退员工的姓名,辞退的原因,辞退的待遇和补偿的处理等。 特别提示: 制作辞退通知书的基本要求是把辞退的理由解释清楚。属于员工自己的原因而被辞退的,对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员工的责任,要求员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公司自身的原因,比如产业结构的调整而进行的裁员,公司应当予相应的补偿。■辞退员工通知书格式 格式一通知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格式二辞退通知书 ________先生/女士:

2018法律法规及合规管理程序

XXXX有限公司 TD020015 A/0 取代TD020018 1.1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程序 编制: 审核: 批准: 持有者: 2016—01— 20 发布 2018—01— 30 修改

1.0 目的 用来确定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测量、知识产权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和要求的渠道,确保公司管理运营的符合性。 2.0 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质量、知识产权、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要求有关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识别、宣贯、实施和定期评审合规性。 3.0相关文件 3.1《文件管理程序》 4.0 职责 4.1办公室负责获取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测量、知识产权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并组织进行合规性评审。 4.2根据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方面的要求,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检查其遵循情况及符合性,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员工和其他有关的相关方。 4.3体系考核组参与评审管理体系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并监督执行。 4.4 各部门收集适用于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将信息传递给办公室,并将有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信息向部门的员工及相关方传达。 5.0定义 无 6.0工作程序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流程图 6.1与公司相关的国家及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6.1.1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测量、知识产权和质量的法律、法规。 6.1.2涉及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测量、知识产权和质量的相关法规。 6.1.3各级地方人大、政府颁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测量、知识产权和质量的法规政策. 6.1.4其他相关方所提出的要。 6.2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获取: 由公室统一收集,管理者代表审核。 6.2.1办公室应经常上级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如安全生产监督局、知识产权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会及政府部门),以便及时获取国家、行业及地方最新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6.2.2办公室、其他部门也可以协会、报刊杂志、图书馆、咨询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官网及各类官方媒体传播工具等渠道获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作为补充。 6.2.3办公室负责建立上级来文的收发记录,加强与各信息渠道的信息交流,及时予以更新。 6.3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确认与发放 办公室对所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认适用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6.3.1办公室将收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办,以: a)识别和了解哪些活动受哪些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影响,其具体要求是什么; b)哪些部门或人员需要获取哪类信息。 6.3.2公司分管领导确认后,办公室编制【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及合规性评价】,并发放至相关适用部门,并保持发放记录。 6.3.3法规使用部门建立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6.4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信息的更新、交流与实施 办公室负责通过通过上级部门发放或上网搜索,获取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更新信息,及时进行更新、确认;当公司内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办公室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进行重新确认后,及时更新【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及合规性评价】。 6.4.1办公室对获取新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文件进行评审,确定有关文件的及时更改,或制定实施的措施计划,明确各责任部门的职责,并通过文件、会议、培训、通知、简报、座谈会或走访等方式和途径向相关部门传达。 6.4.2对作废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信息要及时公布废止信息,确保员工及相关方人员清楚并按现行有效文件的要求执行。 6.4.3公司在工作例会上,逐级传达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信息,按《信息及交流管理程序》执行。 6.4.4按《人力资源管理程序》规定,各部门及时申报有关法规及其他要求知识的培训需求,办公室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法规使用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法

2018年罚款通告怎么写范文

编译原理实验报告 《编译原理》实验报告软件 131 陈万全 132852 一、需求分析 通过对一个常用高级程序设计语言的简单语言子集编译系统中词法分析、语法分析、语义处理模块的设计、开发,掌握实际编译系统的核心结构、工作流程及其实现技术,获得分析、设计、实现编译程序等方面的实际操作能力,增强设计、编写和调试程序的能力。 通过开源编译器分析、编译过程可视化等扩展实验,促进学生增强复杂系统分析、设计和实现能力,鼓励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 1、词法分析程序设计与实现 假定一种高级程序设计语言中的单词主要包括五个关键字 begin 、 end 、if 、 then 、 else ;标识符;无符号常数;六种关系运算符;一个赋值符和四个算术运算符,试构造能识别这些单词的词法分析程序。 输入:由符合和不符合所规定的单词类别结构的各类单词组成的源程序文件。 输出:把所识别出的每一单词均按形如(CLASS , VALUE )的二元式形式输出,并将结果放到某个文件中。对于标识符和无符号常数, CLASS 字段为相应的类别码的助记符; VALUE 字段则是该标识符、常数的具体值;对于关键字和运算符,采用一词一类的编码形式,仅需在二元式的 CLASS 字段上放置相应单词的类别码的助记符, VALUE 字段则为“空” 。 2、语法分析程序设计与实现 选择对各种常见高级程序设计语言都较为通用的语法结构——算术表达式的一个简化子集——作为分析对象,根据如下描述其语法结构的 BNF 定义 G2[<算术表达式 >], 任选一种学过的语法分析方法, 针对运算对象为无符号常数和变量的四则运算,设计并实现一个语法分析程序。 G2[<算术表达式 >]: <算术表达式>→<项 > | <算术表达式 >+<项 > | <算术表达式 >-<项 > <项>→<因式 >|<项 >*<因式 >|<项 >/<因式 > <因式>→<运算对象 > | (<算术表达式 >) 若将语法范畴 <算术表达式 >、 <项 >、 <因式 >和 <运算对象 >分别用 E 、 T 、 F 和 i 代表,则 G2可写成: G2[E]:E → T | E+T | E-T T → F | T*F | T/F F → i | (E)

2018年3-4月份颁布法律

2018年3-4月份颁布法律汇总 一、3月份新版布法律 (一)全国性法律法规 1、职业学生顶岗实习应给予报酬 近日,教育部官网发布了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其中规定,校企双方可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2、维护微博客信息安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3月20日起施行。在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方面,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保障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等。 在治理虚假信息方面,该规定强调,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应当主动采取辟谣措施,从根源上保证信息真实性。

3、网售医疗器械线下应有实体店 网售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是公众极为关心的问题。《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38号总局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要求;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核登记在其平台入驻企业的经营资质。 4、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办错案将被追责 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执法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规定》同时提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即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大全(2018年1月更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大全(2018年1月更新版) “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来源/律道湾湾(LUDAOWANWAN)法序号实施日期目录(点击进入)12018年7月1日烟叶税法22018年7月1日船舶吨税法32018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42018年1月1日法官法52018年1月1日律师法62018年1月1日仲裁法72018年1月1日公证法82018年1月1日检察官法92018年1月1日公务员法102018年1月1日标准化法112018年1月1日核安全法122018年1月1日行政复议法132018年1月1日行政处罚法142018年1月1日水污染防治法15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162018年1月1日公共图书馆法172018年1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182018年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192017年12月28日计量法202017年12月28日招标投标法212017年11月5日海关法222017年11月5日会计法232017年11月5日港口法242017年11月5日公路法252017年11月5日文物保护法262017年11月5日母婴保健法272017年11月5日民用航空法282017年11月5日职业病防治法292017年11月5日海洋环境保护法302017年11月5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12017年11月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322017年11月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332017年11月5日境外非

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342017年11月4日刑法35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362017年10月1日国歌法372017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382017年7月1日测绘法392017年7月1日中医药法402017年7月1日行政诉讼法412017年7月1日民事诉讼法422017年6月28日国家情报法43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442017年5月8日红十字会法452017年3月1日电影产业促进法462017年3月1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472017年2月24日企业所得税法482017年1月1日国防交通法492017年1月1日野生动物保护法502016年12月1日资产评估法512016年11月7日档案法522016年11月7日气象法532016年11月7日旅游法542016年11月7日体育法552016年11月7日煤炭法562016年11月7日对外贸易法572016年11月7日海上交通安全法582016年11月7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92016年10月1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602016年9月3日外资企业法612016年9月3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622016年9月1日慈善法632016年7月2日水法642016年7月2日防洪法652016年7月2日航道法662016年7月2日节约能源法672016年7月2日环境影响评价法682016年6月1日教育法692016年6月1日高等教育法702016年5月1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712016年5月1日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722016年3月1

2018年度年休假通知

关于合理统筹安排员工2018年度年休假的通知 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员工的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现将2018年员工带薪年休假安排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都应安排年休假。 二、各部门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岗位,并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 三、各部门人员,须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轮流休假;员工休假期间,各部门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四、员工休年休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并填写《年休假申请表》,按规定办理休假审批手续。 五、各部门在安排和审批年休假时,尽量不要安排整周连休,以免影响工作;年休假时间超过一周的,建议作分段休假安排。 六、员工申请带薪年休假不能与工作相冲突,休假前应与相关人员交接好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如公司临时有工作需要,公司有权中止、调整员工正在进行的休假,员工应以工作为重,予以服从。 七、凡外出休假人员一定要注意安全,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有情况及时报告,注意防火、防盗等,特别是不要到汛期和地址灾害多发地旅游,自驾车旅行要注意道路交通安全。 八、员工在2018年应享有的年休假必须在本年度(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安排休完,不允许跨年度使用,本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九、因个人原因未申请带薪年休假或已申请带薪年休假而未休假的,视为主动放弃带薪年休假权利,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十、各部门在2018年9月30日前汇总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报行政管理部人事备案。 特此通知 行政管理部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完整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2018年修订),推荐文档

第一章基本制度 1-1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 度 1、目的 为了及时识别、获取、更新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公司的生产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更新、适用性识别和管理。 3、职责 (1)安全环保部负责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与公司安全生产活动相关 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负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建立“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并发放到相关部门。 (2)各部门负责将“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 要求清单”传达给本部门员工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3)安全环保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4、控制程序 4.1与公司活动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包括: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它必须实行的要求。 4.2获取方法

安全环保部应经常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也可通过出版机构、图书馆、书店、报刊、杂志、互联网进行补充,以确保公司在体系运行中能获取最新的有效版本。 4.3确认、分发和更新 1)安全环保部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1)是否与公司安全生产有关; (2)是否为最新的版本。 2)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公司相关“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并发放到相关部门。 3)各部门负责保存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当上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更新时,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 4.4执行 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5、相关的文件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定期更新记录》 《文件发放登记表》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 《隐患整改记录》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价报告》 《安全培训记录表》

2018年年终仓库盘点通知

2018年年终仓库盘点通知 各部门: 为及时、准确、全面、完整掌握公司资产情况,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公司将对固定资产、存货等进行综合盘点,现将2018年年终盘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部门严格按照公司要求进行: 一:盘点时间 本次盘点时间从2018年12月28日8:00至2018年12月30日17:00 二:盘点范围: 仓库所有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外购件,公司所有固定资产。 三:盘点方式: 1.对所有仓库存的产品进行地毯式的全盘。 2.按区域分布顺序进行盘点。 3.所有的盘点差异在盘点完成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 四:盘点前准备: 1:生产任务单12月28日12:00前下达完毕,物流助理在14:00点前账务处理完毕,仓管员于17:00前发料完毕。 2:物流助理在12月28日18:00分前做好一切盘点前准备工作,保证所有系统账务处理完毕。以及单据,手工账,物料卡整理,登记完毕。 3:仓管员保证所有盘点区域存货堆放整齐、标识清楚及做好现场“5S”整理工作。 (账外物资,待处理物料需作标识。) 4:物流助理必须在12月28日18:00或12月29日8:50分前引出并打印完毕仓库库存盘点表。盘点表格以库位号进行排序,打印时隐藏库存数量,一式三份。(***、***负责) 5:各部门负责人盘点前组织相关盘点人员开盘点会议和盘点前培训工作。 6:盘点相关责任人需根据盘点的要求提前做好人员、盘点细节工作安排。密切配合盘点工作的开展。 五、盘点人员及时间安排

1:盘点总负责人:** 2:盘点负责人:*** 3:盘点监督人员:*** 4: 盘点分工: 六:盘点要求及盘点后工作 1:初盘和复盘同时进行。初盘数据对复盘数据负责,复盘数据为最终盘点数据。抽盘比例为随机抽样,特别是对初盘和复盘过程中有问题的项次进行检查。 2:盘点的结束后,盘点人在盘点上签字确认。盘点表上交***。 3:盘点数据的录入与统计(***负责盘点数据的录入,1月4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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