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案例

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案例
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案例

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案例

原告:北京京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2007年2月10日被告华商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房屋租售,注册资本3500万元。北京市大兴经济开发区开发经营总公司出资2480元,占出资比例70.86%,北京埝坛经济开发中心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比例14.28%,郭新华出资420万元,占出资比例12%,北京京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占出资比例2.86%。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临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等。

2007年11月19日,被告华商公司给原告京辰公司发出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以下内容:“华商公司全体股东:根据本公司章程并经董事提议,公司决定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点在华商会议室召开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议题研究出售房产偿还贷款问题及通报二〇〇七年经营情况。请各位股东准时出席(若本人不能出席委托他人出席者,请提交就该委托者的授权委托书)。”

原告京辰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向被告华商公司出具了书面回复,内容

如下:“本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下午收到你公司发来的《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该通知确定的股东大会开会时间是2007年11月21日。该《通知》

中拟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时间显然违反公司《章程》、《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中应当提前十五日以前通知的规定,我公司表示强烈反对。现要求你公司安排

妥当会议时间并提前通知我公司。此复。本回复以传真和特快专递方式发往你

公司。”

2007年11月21日,在原告京辰公司未到会的情况下,北京市大兴经济开

发区开发经营总公司、北京埝坛经济开发中心在股东处盖章签署了(2007)字

第03号《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该决议记载被告华商公司股

东会决议如下,“经研究决定应出售部分厂房偿还贷款以缓解资金压力;

关于出售厂房的价格应为TOWNFACTORY厂房每平方米3200元,标准厂房每

平方米2800元,销售价格在上述价格标准以上即可出售”。

原告京辰公司于2008年1月4日向被告华商公司发出了股份回购的请求书,

“本股东于2007年12月30日收到你公司发来的文号为(2007)请求书内容如下:

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该决议记载2007年11月21日你公司召开股东

会议,并做出出售部分厂房的决定。对于该决议,本股东表示坚决反对。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本股东要求你公司将本股东持有

你公司的股权(注:本股东以货币出资100万元,持有你公司股权比例为2.86%)

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回购。相关回购事宜,本股东授权黄显勇先生负责与你公

司接洽并有权签署相关文件。”

被告华商公司于2008年1月15日做出了《关于“股份回购申请书”的回复》,该回复内容为:“我公司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收到贵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书”。该请求书说明贵股东希望将以货币出资100万元的股份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按照合理价格售与我公司。但我公司认为,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司股东会所做出的出售部分厂房的决议并非转让公司主要财产。因此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无法同意贵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

原告诉称,被告华商公司出售作为公司主要资产的厂房,在我公司反对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决议,是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便利,漠视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权益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华商公司以人民币120万元的价格收购我公司所持有股权。

被告华商公司辩称,原告京辰公司没有参加股东会,更谈不上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不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权利主体要求;我公司在本案中转让财产的行为不是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转让主要财产”的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京辰公司有关“被告华商公司以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收购我持有的股权”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对此不予采纳。判决被告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应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原告北京京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

【争议焦点】

1、本案原告是否享有权请求被告回购其股权?

2、股权回购的价格如何确定?

【法理分析】

股权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

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表决机制中,大股东很容易滥用权利而侵害小股东利益,股份回购请求权为小股东提供了法定的退出机制,当小股东与大股东发生利益冲突时,小股东主张股权回购,可以避免违背自己意志的股东会决议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对小股东而言,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弥补性权利,弥补小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方面的弱势。

对公司而言,公司要为股权回购支付一定资金而不利于公司的经营效率。为了平衡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法》在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同时,对其规定了明确的适用事项和严格的行使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要件如下:

适用事项

并非对股东会任何决议的反对都可以适用股权回购。《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列举了适用股权回购的事项,股东对列举范围之外的决议事项的反对不得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行使程序

《公司法》根据行使方式的不同,规定了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两种形式。诉讼回购是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司法救济,在异议股东与公司达不成股权回购协议时,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回购其股权。

协议回购的程序要求:

第一,股东对异议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公司法》的表述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是对通常情形的一般规定,并没有考虑到股东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席股东会的特殊情况。在公司未向股东依法履行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只要股东在合理的期间内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可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在《公司法》和公司章规定的期间内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而未能出席会议并对会议所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但其在向被告发出的股份回购的请求书中写明了坚决反对(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表明原告对该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第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案中,被告于2007年11月21日通过(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原告于2008年1月4日向被告发出了股份回购的请求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诉讼回购的程序要求:

异议股东与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异议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股权回购价格

关于回购的价格问题,《公司法》只规定按合理的价格回购,对于如何确定“合理价格”,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确定股份价格的方式

主要以公司和异议股东协商一致为主,若公司和异议股东对股价公平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的规定,将会启动股份估价的司法程序,即请求法院在外部专家的参与下,确定回购股票的公平交易价格。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未达成股权回购协议,法院应该邀请专家对被告公司的股权进行估价,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合理价格。法院不依职权确定回购价格,不利于纠纷解决。

提示:

出席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前提,因此,股东应该积极参加股东会会议。对违背自己意志的股东会会议事项应该投反对票,这是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要件之一,所以股东必须积极而审慎地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怠于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股权回购请求权。

股权回购是把双刃剑,在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同时很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股东会会议决议要尽量体现全体股东利益,否则,异议股东一旦主张股权回购,公司将面临资金压力,不利于公司的经营效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赠送:一

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 ,(电报:________ ),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

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支付宝交易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支付宝交易 一.基本情况 1.什么是支付宝 (1)支付宝是由阿里巴巴公司为网络交易提供安全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工具,通过支付宝可以安全、简单地完成网上支付,买家可以选择支付宝付款、卖家可以使用支付宝收款。对于经常在淘宝网“淘宝”朋友来说,可以登录免费注册支付宝,而且还可以进行帐户提现、帐户充值。 第一步:注册并实名认证 第二步:支付宝充值 第三步:拍下“宝贝” 第四步:收取“宝贝” 大家一定在买东西的时候使用支付宝哦,有了支付宝我们就什么都不用担心啦~~ (2)商务案例,支付宝庞大的用户群吸引也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商家主动选择集成支付宝产品和服务,目前除淘宝和阿里巴巴外,支持使用支付宝交易服务的商家已经超过30万家;涵盖了虚拟游戏、数码通讯、商业服务、机票等行业。这些商家在享受支付宝服务的同时,更是拥有了一个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

(3)支付宝以其在电子商务支付领域先进的技术、风险管理与控制等能力赢得银行等合作伙伴的认同。目前已和国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各大商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VISA国际组织等各大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成为金融机构在网上支付领域极为信任的合作伙伴。 (4)支付宝品牌以安全、诚信迎得了用户和业界的一致好评。支付宝被评为2005年网上支付最佳人气奖、2005年中国最具创造力产品、2006年用户安全使用奖;同时支付宝也在2005年中国互联网产业调查中获得“电子支付”第一名,名列中国互联网产业品牌50强以及2005年中国最具创造力企业称号。2006年9月,在中国质量协会用户委员会及计世资讯主办的“2006年中国IT用户满意度调查”中,支付宝被评为“用户最信赖互联网支付平台”。 2)功能结构图 支付宝在网上交易中充当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作用,为电子商务提供安全、简单、便捷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 二.商业模式 1.目标客户群 支付宝刚创立时的目标客户是陶宝网用户,为他们提供一种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随着支付宝的影响力不断增加,支付宝开始为阿里巴巴中国网站用户以及其他非阿里巴巴旗下网站提供支付平台。截止2006年底,支付宝已有3300万用户,是我国最大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 2.盈利模式

中国资本市场早期已发生过的几起股份回购案例

中国资本市场早期已发生过的几起股份回购案例 天道并购俞铁成 1、最早的股份回购案例----豫园股份案例 中国最早的股份回购案例当属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的合并回购。有人认为这可以看作中国股市第一例为了合并而实施股份回购的成功个案。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把小豫园所有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悉数回购并注销,采取的是协议回购方式。程序上经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新公司再发新股,并承诺小豫园股东有优先认股权。因限于当时的外部环境,这一合并回购谈不上什么商业色彩,政府行为起了重要作用。 2、回购后再增发的第一起案例----陆家嘴案例 1994年9月陆家嘴以公司土地尚未完全投入开发\国家股的部分资本仍然虚置\并且股权结构不合理为由决定采用协议回购方式实施减资计划,即以每股2元的价格回购国家股2亿股,随后又增发B股(流通股),使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达到了“15%”的要求。此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减资回购从而规范股权结构并不是最终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股减资回购,再增发一定数量的流通股(B股),即回购不是为了减资,而是为了进一步增资扩股。在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回购成为一种策略性的资本运营手段。 3、郑州百文案例 1996年一位个人投资者曾持有7.43%的郑州百文股票,大大超过当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关于个人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千分之五比例的规定。按照当时的处理规定应由公司购回这部分超出比例的股票。但即使是按买入价格或市场价格中的较低价格,回购这部分股票所支付的巨资亦会对郑州百文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后来这一部分股票事实上是通过二级市场强制性抛出的。 4、湖北兴化案例 湖北兴化是1989年成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96年1月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股上市。然而,在上市前的数年时间里,该公司曾相继购回要求退股的四百余名职工的44万股本公司股票,然后又于1996年通过第三方将这部分回购来的股票以市价转让,获利2000多万元。由于湖北兴化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前述国家有关规定,因此被证监会处罚没收回购股票所得。

股票回购分析

股票回购分析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中文摘要 股票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者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者注销。股票回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市场回购、要约回购和私下转让等方式。股票回购具有合理避税、优化公司资本、增加财务灵活性和稳定公司股价的作用,因而,股票回购必将对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在西方股票回购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而我国股票回购处在发展初期,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不少问题。本文描述了股票回购的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股票回购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我国典型股票回购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探讨我国股票回购面临的问题以及发展方向。 关键词 股票回购实证分析动机理论

Abstract Stock Repurchase (Share Repurchase) refers to using its own funds or debt financing of listed companies at a certain price to buy the company itself has outstanding common stock, as a stock or cancel called. Mainly include open market repurchase stock repurchase way, offer to repurchase and private transfer, etc. Stock repurchase has a reasonable tax avoidance, optimization of corporate capital, increasing the financial flexibility and stabilize the company's share price, therefore, share repurchase will to have important influences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and capital markets. Share repurchase in the west has become a common way of capital operation, and stock repurchase in China also faces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type of stock repurchase and stock repurchase motivations, by comparing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development status of stock repurchase,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stock repurchase in China, and makes an empirical analysis with typical stock repurchase cases in our country, and to explore the issue of share repurchase in China is facing a development direction. Keywords Stock repurchase The empirical analysis theory of motivation?

第三方支付案例分析

课程论文 第三方支付案例分析 学号 2011 姓名徐XI 课程名称电子商务前沿技术讲座院(系)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电子商务 指导教师张波 日期 2014-5-20 成绩评定

目录 前言 (1)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 (2) 1.1第三方支付基本概念 (2) 1.2 第三方支付产生的原因 (2) 1.3第三方支付的优缺点 (3) 第三方支付案例 (6) 2.1贝宝第三方支付 (6) 2.2支付宝第三方支付 (9) 2.3贝宝、支付宝对比分析 (12) 三、结束语 (14) 参考文献 (15)

前言 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深入发展和各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电子商务继续保持着高速增长。在电子商务处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发现与此相关的网上支付体系也日益完善,而以此诞生的第三方支付也出现在大家的眼前。网上金融活动已经和第三方支付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紧密。那么,国外和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各自有什么特色?二者又有什么不同?本文就是通过两个典型的第三方支付案例——贝宝和支付宝,来分析它们的特点和异同。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 据统计,2011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达3.2万亿元,网络消费总量达4734亿元,较2010年全年增幅48.8%。而根据艾瑞咨询预测,到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将达到13.9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42.6%,并且增速逐年递增。 在这种经济环境下,如何快速、安全地进行网上金融,或者更为直接地定义为如何进行网上支付活动,这反而成了当下相当重要的问题之一。第三方支付或许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1.1 第三方支付基本概念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 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1.2 第三方支付产生的原因 传统的支付方式往往是简单的即时性直接付转,一步支付。其中钞票结算和票据结算适配当面现货交易,可实现同步交换;汇转结算中的电汇及网上直转也是一步支付,适配隔面现货交易,但若无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会导致异步交换容易引发非等价交换风险,现实中买方先付款后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收获标的,卖方先交货后不能按时如数收到价款,被拖延、折扣或拒付等引发经济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现实的有形市场,异步交换权且可以附加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来进行,而在虚拟的无形市场,交易双方互不认识,不知根底,故此,支付问题曾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卖家不愿先发货,怕货发出后不能收回货款;买家不愿先支付,担心支付后拿不到商品或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博弈的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先冒险,网上

支付宝商业案例分析

支付宝商业案例分析 一、支付宝简介 浙江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由前阿里巴巴集团CEO马云先生在2004年12月创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关联公司。支付宝致力于为中国电子商务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目前,支付宝实名用户超过3亿,在电商支付、移动支付、航空支付等多个领域占有优势。 马云,1964年10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中国著名企业家,阿里巴巴集团、淘宝网、支付宝创始人。2013年5月10日,马云卸任阿里巴巴集团CEO,但兼任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中国雅虎董事局主席、杭州师范大学阿里巴巴商学院院长、华谊兄弟传媒集团董事、菜鸟网络董事长等职务,是中国IT 企业的代表性人物。 二、发展历程 (一)植根淘宝(2003-2004) 在网络购物初兴阶段,支付的瓶颈是阻碍网上购物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无论是线下的银行汇款还是货到付款的方式,都很难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信问题,非现实接触型的交易增大了卖家款不到账及买家货不到手的忧虑。当时处于网购市场劣势地位的淘宝希望通过解决信用问题获得竞争优势,因此在2003年,在淘宝平台上正式推出支付宝,其仅作为一款支持淘宝网发展的支付工具存在,主要针对淘宝购物信用问题构建“担保交易”模式,让买家在确认满意所购的产品后才将款项发放给卖家,充当淘宝网资金流工具角色,降低网上购物的交易风险,支付宝对建立淘宝网买卖双方信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淘宝网的发展为支付宝带来源源不断的用户,2004年,阿里巴巴管理层认识到支付宝在初步解决淘宝信用瓶颈后,不应该只是淘宝网的一个应用工具,他们认为“支付宝或许可以是个独立的产品,成为所有电子商务网站一个非常基础的服务”。 同年12月支付宝从淘宝网分拆,支付宝网站上线,并通过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运营,宣告支付宝从淘宝网的第三方担保平台向独立支付平台发展。 (二)独立支付平台(2005—2011) 2005年1月,马云在达沃斯经济论坛上表示2005年将是中国电子商务的安全支付年,2月支付宝推出全额赔付制度,3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协议,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双方电子商务领域支付领域合作的范围和深度,随后又与农行、VISA等达成战略合作协议。 当时网络消费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支付宝外部拓展空间有限,淘宝依就是其单一客户,这也与支付特性有关,即支付需要在某个应用场景下发生,人们不会无缘无故使用支付宝的服务,也就意味着支付宝的独立发展需要借助整个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 支付宝首先切入的是网游、航空机票、B2C等网络化较高的外部市场,在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的驱动下,截至2006年底,使用支付宝作为支付工具的非淘宝网商家,如数码通讯、游戏点卡等企业已经达到30万家以上,支付宝独立支

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实例版)

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甲方(下称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实收资本XX万元。现甲方决定且经其同意将公司股东XX公司所持?%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1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100万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xx(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声明、保证及承诺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合同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XX公司持股?%,XX持股?%,两者构成甲方全部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甲方全部股东均已同意、认可、无异议。 2、因甲方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故向乙方融资,并承诺乙方资金到位后 1至3 年内回购全部转让股份。 3、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1100万元受持甲方转让的?%股份,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并另提供资金人民币XX万元为甲方项目所用。 4、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部分甲方的基本信息 第二条甲方的基本信息 1、法定代表人: 2、营业执照注册号:; 3、注册地址:;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联系电话:; 6、注册资本:人民币 XX; 7、股本结构(见下表): 第三部分股权转让 第三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本公司股东XX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11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费11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分次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质

小议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

小议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 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张庆 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已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广义的股份回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除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完善之外,也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本文以下主要就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如何完善展开具体分析。 一、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 (一)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及各国立法比较 1、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 为了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回购股份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包括股份的强制回购及公司主动回购。 强制回购,也即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对公司重大变化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持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起源于股东平等原则,由于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上,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占据控股地位的股东的意见往往畅通无阻,通过公司决策程序上升为公司意志,然而这些决策往往反映的是大股东的利益和要求,而无视甚至蓄意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不愿意听任体现大股东主导意见的决策实施而损害自己的利益,但又无法阻止,因此强制回购制度的设立,目的就

在于平衡多数股东和异议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在小股东“以手投票”权利受限的情况下,强化其“以脚投票”的权力,从而限制大股东的经济专制和非理性行为,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均衡。 主动回购则是公司基于优化资本结构,维护本公司利益的需要,在特定情形下主动回购股东股份。公司主动回购股份是执行职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的保障,而且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实施反收购,维持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武器。 2、各国立法比较 股份回购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最初恪守公司“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严格禁止公司回购股份,后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引进了股份回购制度。 现今各国关于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合法正当的商业目的”的股份回购“原则许可,例外禁止”的模式,例如美国,而出于对公司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的强调,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是另一种“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模式。两种立法模式体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上的差异。 (二)设立股权回购制度对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意义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回购问题,规定:在三类特定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基于有限公司的封闭性,

乐视网股票质押回购分析

? ?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 ?实际上股票质押式回购是证券公司推出的类贷款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可以用他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做质押,向证券公司贷款,等客户还清款项和利息后,解除股票质押,股票重新回到客户名下。所以股票质押式回购属于股票质押贷款的一种,相对于常规贷款方式,股票质押式回购具有很多优点,比如资金效率高、融资成本低、折算率高、期限灵活等。 ?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 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 ?二、哪些公司能进行股票质押? ?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 ?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证券公司和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证券公司和银行的首选。 ? ?三、股票质押率 ? ?股票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 ?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这说明国外银行用以衡量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也是看其“质地是否优良”。而中国证监会规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 ?关于质押率,我曾经请教两个大V,他们告诉我:在中国,只有极其优秀的公司才能拿到60%的质押率,一般的公司只能拿到40-55%,而创业板的股票因为风险大,一般只能拿到40-45%。 ? ?比如华泰证券对各类标的证券的基准质押率:(流通股)主板股票为55%,中小板50%,创业板45% ? ?四、警戒线和平仓线 ?

第三方支付的案例分析

(第三方支付)案例分析: 规避网络交易风险上海友拓国际贸易公司原来是湖南的一家公司,主营油锯零件、焊接工具、切削工具、工量具、磨具磨料、劳保用品和汽车零件的出口。2003年为了获得更多的商务机会,利用上海的物流、资金、金融、人才、信息中心及通畅的交通网络等优势,方便企业结识买家以及买家前来考察和验货,从湖南搬到上海重新注册。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它意思到要想长足发展必须有特色产品,要建立自己的生产实体,以期掌握产品的生产和价格优势。所以他们积极与工厂合作,投资了几个系列的产品,以经营油锯类产品的相关零件为主。 上海友拓的黄总感觉到电子商务会给企业提供更为宽广的贸易渠道,创造国际买家关注的机会,提供宣传公司的平台,于是在2003年7月加入了阿里巴巴的“高级中国供应商”会员。仅用一年时间,通过电子商务成交了十几万美元,从上面结识了不少非州、南美、北欧的买家。 它的业务骨干有多年外贸经验,但国际贸易比国

内贸易有更大的风险和不可预知性。一贯采取谨小慎微、防患于未然的态度对待国际贸易,使得他们多次规避了贸易风险。 2003年下半年,它通过网络与英国买家取了联系,并一直保持交流。该买家于04年9月初亲自到中国考察了他们的生产工厂,同时签下了50万美元的订单,双方约定采取承兑交单的付款方式。面对合作的机会,它并没放松一贯的执行的流程。 它主动通过银行和第三方资信调查机构取得对方的信用资质证明,并同保险公司担保了此次合作。双方签订合同三个月,上海友拓公司严格按信用额度分别发出了价10万美元的产品。第一批发货按时收到了货款,但第二批货款未收回。在它多次催促下才收到货款。此时上海公司却收到了保险公司发来的一份撤销担保的通知——由于这位买家在资金方面出了问题,在与国内其他供应商合作时因没能按时付清货款被几这供应商联名检举找质疑其信用资质。 收到这份通知单,虽然上海友拓和这位英国买家剩余的合同都终止了,但由于买家拖欠第二批货款,它没有继续发出所签合同的第三批价10万美元的货物,避免发生更大损失。 在本次合作中,买家曾多次来电话催货,抱怨企

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案例 模板 范本 样本

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案例 原告:北京京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2007年2月10日被告华商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房屋租售,注册资本3500万元。北京市大兴经济开发区开发经营总公司出资2480元,占出资比例70.86%,北京埝坛经济开发中心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比例14.28%,郭新华出资420万元,占出资比例12%,北京京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占出资比例2.86%。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临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等。 2007年11月19日,被告华商公司给原告京辰公司发出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以下内容:“华商公司全体股东:根据本公司章程并经董事提议,公司决定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点在华商会议室召开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议题研究出售房产偿还贷款问题及通报二〇〇七年经营情况。请各位股东准时出席(若本人不能出席委托他人出席者,请提交就该委托者的授权委托书)。”

原告京辰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向被告华商公司出具了书面回复,内容 如下:“本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下午收到你公司发来的《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该通知确定的股东大会开会时间是2007年11月21日。该《通知》 中拟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时间显然违反公司《章程》、《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中应当提前十五日以前通知的规定,我公司表示强烈反对。现要求你公司安排 妥当会议时间并提前通知我公司。此复。本回复以传真和特快专递方式发往你 公司。” 2007年11月21日,在原告京辰公司未到会的情况下,北京市大兴经济开 发区开发经营总公司、北京埝坛经济开发中心在股东处盖章签署了(2007)字 第03号《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该决议记载被告华商公司股 东会决议如下,“经研究决定应出售部分厂房偿还贷款以缓解资金压力; 关于出售厂房的价格应为TOWNFACTORY厂房每平方米3200元,标准厂房每 平方米2800元,销售价格在上述价格标准以上即可出售”。 原告京辰公司于2008年1月4日向被告华商公司发出了股份回购的请求书, “本股东于2007年12月30日收到你公司发来的文号为(2007)请求书内容如下: 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该决议记载2007年11月21日你公司召开股东 会议,并做出出售部分厂房的决定。对于该决议,本股东表示坚决反对。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本股东要求你公司将本股东持有 你公司的股权(注:本股东以货币出资100万元,持有你公司股权比例为2.86%) 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回购。相关回购事宜,本股东授权黄显勇先生负责与你公 司接洽并有权签署相关文件。”

伊利集团股份回购的动机与效应的案例研究

伊利集团股份回购的动机与效应的案例研究所谓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使用日常经营所得,或者通过债务融资,以相对确定的价格购回本企业一定数量的流通在外的股份。回购股份的用途有很多,包括依法注销,从而实现优化资本结构或减资的目的、股权激励以及反恶意收购等。乳制品行业关系到人们的健康与养生,受到广泛关注,特别是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更是把我国的乳制品行业推到了风口浪尖。2015年注定是中国股市难忘的一年,从下半年开始,我国的股市经历了又一轮“寒冬”,具体表现为企业股价的大幅下跌并且随之经历了长期的萎靡,此时很多上市公司有更显著的动机实行股票回购。 伊利集团也是这轮股灾时期上市公司回购潮中的一员。伊利集团作为我国乳制品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在我国的众多企业中享有极高的声誉与知名度。所以,选取伊利集团作为案例研究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用了案例研究法,选取伊利集团作为案例研究的对象,针对2015年股灾时期伊利集团进行股份回购事件的动机与相应引发的效应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 在分析回购动机部分使用了实体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等研究方法依次对此次回购可能的动机进行分析,研究的结果是伊利集团此次回购的动机不只是官方宣称的那样为了刺激股价的提升,还有限制经理人过度投资,增加股权集中程度等其他较为隐蔽的目的。针对此次回购引发的效应的分析,分为对财务效应以及市场效应的分析,该部分主要使用了比较分析法,选取同时期进行回购且回购规模与伊利相当的美的集团作为比较对象,使用了事件收益研究法计算了公告期间它们股价的累计超常收益率以及回购前后财务指标的变动,比较了股灾时期回购对它们短期内的股价变化以及长期的财务状况的影响,研究的结果是在股灾时期进行回购,在短时间内对股价并无明显的提升作用,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对财务状况有明显的改观。最后,上市公司如何在现有的环境下更好的实施股份回购,充分发挥回购的作用给出了建议。本文为评价上市公司在股灾时期股份回购动机与效应提供了新思路与案例支持。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分析大学论文

中文摘要 股票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者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者注销。股票回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市场回购、要约回购和私下转让等方式。股票回购具有合理避税、优化公司资本、增加财务灵活性和稳定公司股价的作用,因而,股票回购必将对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在西方股票回购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而我国股票回购处在发展初期,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不少问题。本文描述了股票回购的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股票回购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我国典型股票回购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探讨我国股票回购面临的问题以及发展方向。 关键词 股票回购实证分析动机理论

Abstract Stock Repurchase (Share Repurchase) refers to using its own funds or debt financing of listed companies at a certain price to buy the company itself has outstanding common stock, as a stock or cancel called. Mainly include open market repurchase stock repurchase way, offer to repurchase and private transfer, etc. Stock repurchase has a reasonable tax avoidance, optimization of corporate capital, increasing the financial flexibility and stabilize the company's share price, therefore, share repurchase will to have important influences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and capital markets. Share repurchase in the west has become a common way of capital operation, and stock repurchase in China also faces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type of stock repurchase and stock repurchase motivations, by comparing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development status of stock repurchase,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stock repurchase in China, and makes an empirical analysis with typical stock repurchase cases in our country, and to explore the issue of share repurchase in China is facing a development direction. Keywords Stock repurchase The empirical analysis theory of motivation

公司回购股权方法(小股东操作方法)

公司回购股权方法(小股东操作方法) 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该条文文本,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前提之一是公司就相应事项形成了股东会决议,而该股东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本文仅探讨第一项在现实中存在的阻碍。实践中,大股东基于其优势地位,不召集股东会,小股东无奈基于“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起诉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时,法院认为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的权利的行使应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即在有股东会的召开和股东会作出了不分配利润的决议的情况下,异议股东才可据此在法定的期间内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从而驳回起诉。

经研究多起相关案例,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已不是单纯考察是否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时也会考察小股东是否穷尽一切权利。 案情简介: 1、2016年2月王X浩以创X公司转让财产侵害其权益及创X公司连续五年未分配利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收购王X浩持有的30%股权,法院驳回起诉。王X浩上诉,法院维持。(法院认为:王X浩在其事后获悉公司未定期召开股东会会议,却间接转让公司主要财产、连续五年盈利而未向其分配利润等事由后,自身不积极提出异议,且亦不主动寻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用尽法律赋予其的救济权利,而迳行向公司提出股权回购之诉的,属于法律上的‘懒惰之人’,应视为其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不具备。) 2、2017年4月11日,王X浩向创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琴邮寄《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3、2017年4月11日,王X浩通过EMS向创X公司监事凌X邮寄《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4、2017年4月13日,创X公司回复,王X浩无权单方面指定会议讨论议题,在经其他股东商量后公司会在合理的时间给予答复,并作相应的安排。

股票质押案例

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 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资方”,即客户)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出资方”,即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融入资金、支付收益、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和期限品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品种为股票、债券、基金。 共设立28日、91日、182日、1年、2年和3年等6个期限品种。 (二)业务模 式 通过交易场所内交易的形式完成融资、还贷的全过程,即“一个协议,二次交易,多重机制”: 1.“一个协议”是指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二次交易”分别为初始交易及回购交易,客户通过

初始交易实现融资,通过购回交易实现还款; 3.“多重机制”包括远程质押、补充质押、部分解质、场外了结等,客户无需到登记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直接通过交易方式实现远程质押,在股价下跌时客户可通过补充质押的方式实现资产追加以控制业务风险,在股价上涨时客户可通过部分解质的方式解除部分股份以盘活多余资产,并可通过场外支付利息、追加现金等方式实现利息支付和控制风险。 (三)适用客 户 1.有资金需求,但由于股份性质(限售股、个人解禁限售股等)、身份(董监高、5%以上大股东等)等因素影响,无法通过坚持变现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2.有资金需求,但是时间要求非常急,无法通过银行、信托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3.有投资机会,同时不愿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客 户。

××市国资委持有B公司的上市公司股票,共1.5亿股,目前尚处于限售期,该国资委希望盘活该部分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在了解到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该国资委拟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融得资金,用于市政建设,以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国资委拟1亿股证券B 进行质押融资。该股票在提交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5.00元,该股票为解禁限售股,折算率申请40%,可融资金额=10000×5.00×40%=2亿元。 在了解到该国资委的融资需求后,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初步评估,了解该国资委的资信状况、资金用途、还款来源等,并准备相应业务材料(所需时间为1-2个工作日);公司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现场审核(所需时间为0.5个工作日);公司将客户提供材料、尽职调查报告等提交内部审批(所需时间为1-2个工作日);公司与客户签订业务协议,通过交易所完成交易委托后,交易委托当日资金即可到账。 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这说明国外银行用以衡量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也是看其“质地是否优良”。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

股份回购对的影响分析

股份回购对的影响分析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股份回购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天道并购俞铁成 一、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国有股减持历史性任务的完成 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明确: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有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由国家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目前我国沪深两市总股本大约在2600亿股至2800亿股之间,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占70%左右,约1900亿股,按其减持后仍绝对控股(占50%以上)计,可以有约540亿股的减持空间;按相对控股(约占30%)计,约有1080亿股的空间。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占总股本的比重过大,国有股减持越来越被关注。在众多减持和配售方案中,以下三种方案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定向转让给公众股老股东;国有控股公司发行可转股债券;回购国有股。其中股份回购是可操作性较强的一种减持方式。上市公司回购掌握在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手中的股份,既可以使国有股东起初的投入获得一定的回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

值增值,还可以将获得的宝贵资金用于其他投向,例如国家可以利用股份回购所得的部分资金收购置换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为公司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目前国内上市公司越来越频繁的股份回购交易已经向我们展现了其对国有股减持的重要意义。 2、有利于改善不规范的股权结构 中国许多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现象,集中表现为国家股或法人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重过大(常在70%以上),而流通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重过低(常低于30%)。尤其是一些国有大型上市公司,这种股权结构的不合理表现的尤为特出。国家股或法人股所占比例过高直接带来诸如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投资决策机制不透明、大股东配股压力过高使其在几年后被迫放弃配股权等较为严重的问题。在目前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对国家股和法人股进行适当回购则可直接提高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有利于形成完善的公司决策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可以明显缓解大股东的配股压力等。这对于许多背靠集团公司实力不是很强的上市公司来说无疑减轻了大股东的配股压力,从市场上募集的资金比重会明显提高。 3、是解决国家股和法人股问题的一种有益尝试

案例一俏江南张兰股权之争案例分析

案例一:俏江南案例 一、案情介绍 1、创业初期 1988年,一如数年之后热播剧《北京人在纽约》中所描述的,出身于知识分子家庭的张兰,放弃了分配的“铁饭碗”,成为潮涌般奔赴大洋彼岸洋插队者的一员,去了加拿大。在多伦多,张兰靠着刷盘子、扛牛肉、打黑工,进行着自己的原始积累。她的目标是攒够2万美元,然后回国投资做生意。终于,在1991年圣诞节前夕,张兰怀揣着打工挣来的2万美元和创业梦,乘上了回国的飞机。 此时,张兰与日后“92派”(邓小平南方视察之后辞职下海的企业家)的代表性人物—诸如泰康人寿的陈东升、万通地产的冯仑、慧聪网的郭凡生—基本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1992年初,北京东四大街一间102平方米的粮店,被张兰租下并改造成了“阿兰餐厅”。伴随南方而来的春风吹遍神州,阿兰餐厅的生意随之逐渐红火。之后,张兰又相继在广安门开了一家“阿兰烤鸭大酒店”,在亚运村开了一家“百鸟园花园鱼翅海鲜大酒楼”,生意蒸蒸日上。 2000年4月,张兰毅然转让了所经营的三家大排档式酒楼,将创业近10年攒下的6000万元投资进军中高端餐饮业。在北京国贸的高档写字楼里,张兰的第一家以川剧变脸脸谱为Logo的“俏江南”餐厅应运而生。 2、快速扩张 在多数餐饮业还处于满足顾客“吃饱”的粗放式状态时,张兰的俏江南开始追求让顾

客“吃好”,于是高雅的就餐环境成为俏江南当时显着的卖点。不仅如此,张兰还不遗余力地提升俏江南的品牌层次。 2006年,张兰创建了兰会所(LAN Club)。她直言创建兰会所“就是冲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这个千载难逢的创名机会去的”。紧接着俏江南又中标了北京奥运唯一中餐服务商,在奥运期间负责为8个竞赛场馆提供餐饮服务。 张兰宣称首家兰会所总投资超过3亿元,其中花费1200万元请来巴黎Bacca-rat水晶宫的法国设计师菲利浦?斯塔克(Philippe Starck)担当会所设计。当年,媒体以充满羡慕的笔调描述了会所的奢华:“一支水晶杯上万元,一把椅子18万元,一盏百乐水晶灯500万元,满屋镶嵌着约1600张油画……”,其中就包括张兰于2006年在保利秋季拍卖会上耗资2000万元拍下的当代画家刘小东所作长10米、宽3米的巨幅油画《三峡新移民》。 这家兰会所,与其说是针对高端奢华人群的消费餐厅,还不如说是一家充满艺术气息的私人博物馆。 2008年7月,兰?上海正式创建,目标直指2010年上海世博会商机。之后,俏江南旗下4家分店成功进驻世博会场馆,分别是两家俏江南餐厅,一家蒸steam,以及一家兰咖啡。 至此,俏江南的中高端餐饮形象可以说已经相当鲜明,并且在全国多个城市开出了数十家分店。 餐饮业虽然市场总容量巨大,而且消费刚需属性特别强烈,但却是典型的“市场大、企业小”的行业,行业集中度异常之低。散乱差、标准化不足,使得该行业长期以来难以得到资本的青睐,始终依靠自有资金滚动式发展。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成为餐饮业与资本结合的分水岭。资本为规避周期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