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几点思考

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几点思考
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几点思考

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几点思考

医疗保障是全球性难题,没有一个可照抄照搬的模式。目前,国家正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商业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人身保险监管部对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发挥其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思考。

一、作用机制

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大家交少量的钱(保险费)形成基金,对遭风险损失的人进行补偿(保险赔偿),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共济思想,提高了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商业保险的思想在我国早就有,美国健康保险协会(HIAA)研究表明,最早的医疗保险思想来源于古代中国,当时,人们在身体健康时向行医郎中支付费用,以换取生病时的免费医治。

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常由政府举办,重点保证社会公平;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由市场经办,重点体现服务与效率。从保险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机制上是一脉相承的。19世纪80年代,德国俾斯麦政府借鉴商业保险机制,首先推出由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计划,主要是为稳定劳动力市场,解决社会不公平等矛盾,随后西方工业国家纷纷效仿,逐步形成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储蓄健康保险制度等五类制度模式。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一样,都通过建立基金应对风险。由于政府介入,社会保险公平性相对较好;由于市场竞争,商业保险的效率相对较高。正因为如此,各国在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时,都期望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方面的作用。目前,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只有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只有商业医疗保险。如2004年,美国的社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占总人口的27.2%,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占68.1%。即使在建立国家卫生保健制度的英国,也有11.5%的人口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

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从保障对象来看,对已经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群,商业保险提供补充性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如在法国,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由于25%的医疗费用需要自付,大部分人还要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加拿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不负担的牙科服务等项目,近70%的人口是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解决的。对社会医疗保险没有覆盖到的(或暂时覆盖不到的)人群,商业保险提供灵活多样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收入群体医疗保障需求。如在荷兰,社会医疗保险只覆盖中低收入人群,高收入者的医疗保险通过商业保险提供。

从参与管理来看,商业保险发挥精算技术、专业人才、服务网络和风险管理等优势,按照自愿协商原则,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提供医疗基金管理、费用报销等第三方管理服务,收取一定管理费用,不承担医疗基金运行风险。如美国政府将MEDICARE与MEDICAID(均为政府举办的社保项目)的管理和赔付工作委托给蓝十字公司承担,从而节省政府成本,提高效率。

二、实践经验

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初期,产品种类比较单一,主要提供因意外伤害和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体现为经济补偿功能,社会管理功能相对较弱。20多年来,商业保险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尤其是十六大以来,保险业在保险功能理论与实践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发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商业健康保险发挥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在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方面做了一系列的工作。

在经济补偿功能方面:

商业健康保险针对不同人群特点开发保险产品,通过医疗费用报销、住院津贴补助、病种定额补偿等多种形式,为个人及团体提供适宜的商业医疗保险服务,努力扩大覆盖面。到2006年底,我国已有46家寿险公司(包括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四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36家财产险公司开展了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产品近千种,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四大类。2006年,全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达到376亿元,同比增长20%;赔款与给付支出124亿元,同比增长14%,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的迫切需求。与此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初步建立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偿付能力为核心、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构筑了防范风险的五道防线,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三个环节,形成了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2006年7月,标准普尔已将中国保险业评级前景从待定调整为正面。

在社会管理功能方面:

一是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创新运行机制。保险业参与新农合主要有基金型、契约型和混合型三种模式,主要在实施方案制定、提供审核报销服务、配合管控医疗行为等方面做好政府委托的管理服务。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建立了“征、管、监”相分离的运行机制[2],加强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节约了政府经办成本,有效控制了运行风险,提供方便快捷的管理服务,增强了参合农民的满意度,形成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如自2001年以来,江阴市政府一直将新农合委托给保险公司经办。2006年江阴市支付新农合管理费用300万元,据江阴市政府测算,不到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直接办理成本的一半;2005年江阴农民人均住院医疗费用比2004年降低了410元,比周边地区平均低1100元左右;而全市医院医疗收入净增1.2亿元,医患纠纷也明显减少;5年来没有一起关于新农合方面的投诉。

二是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本是商业保险的主要发展空间和服务领域。1998年国务院44号文件规定,“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保险途径解决”。但实践中,社保机构在举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又通过行政手段强制举办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就明确规定了企业大额互助医疗保险由社保机构经办)。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市级城市以及部分县级城市建立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绝大部分是社保机构自办自营,也有部分地区由社保机构统一征缴保险费后,通过委托管理或整体转包的形式,引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的参与,改善了补充医疗保险

制度的效率,降低了企业和职工的保费负担,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2007年上半年,18家保险公司在23个省、自治区的636个县(市、区)开展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参保人数2425万人,基金规模20.1亿元,支付赔款10.9亿元。

三是探索低保人群医疗保险,创新医疗救助模式。城乡医疗救助是解决低收入家庭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途径。商业保险在新疆伊犁、辽宁锦州等地区,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了低保人群医疗保险,探索了为低保人群提供医疗保障的新途径,创建了“政府投保、民政管理、商业运作”的医疗救助模式。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实现了社会救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结合,降低政府实施医疗救助的管理成本,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2007年上半年,8家保险公司在9个省、自治区的42个县(市、区)开展医疗救助,参保人数214万人,保费收入5768万元,支付赔款2215万元。

三、困难与问题

虽然商业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不相适应。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滞后,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是认识还不到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形成,政府对市场及其作用的认识还有待于深化。一些政府部门忽视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对商业保险的认识还停留在“赚钱”的层面,对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缺乏深入理解,主动运用市场机制和商业保险的意识不强,甚至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服务还存在抵触情绪。如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能够将其专业技术、服务网点和风险管理等优势转化为新农合的经办资源,提高制度效率,这一点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肯定[3]。但目前保险业参与新农合难以得到相关配套政策支持,有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偏见,设置准入障碍。

二是定位不明确。在原有的医疗保障制度框架下,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之间边界不清晰,政府责任与市场机制没有明确界定,这主要表现在社保部门直接举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做法一方面挤占了商业保险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的空间,阻碍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加重了困难企业的经济负担,影响了制度的公平,降低了体系的运行效率。尤其是社保机构一家包揽基本医疗基金和大额补充医疗基金,容易造成资金混用等财务风险。

三是配套措施还不到位。一是没有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国际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是拉动商业医疗保险发展最有效的政策杠杆,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缺乏医疗基础数据。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发和经营管理都需要基础精算数据。但目前医疗机构、社保部门和商业保险之间,没有建立信息发布和数据共享机制。这一方面加大了商业保险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不利于形成社会合力,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四、政策建议

一是在制度设计上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关键在于设计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有效整合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角度,打破行业和部门利益,建立起长效稳定的平衡和制约机制。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都应处于重要的地

位。社会医疗保险遵循广覆盖原则,重点解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保证社会公平;商业健康保险遵循自愿配置原则,重点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

二是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明确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政府与市场的功能明确、界限清晰,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才能紧密衔接,有效协作,形成有机整体。根据我国国情实际,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应重点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合理设定封顶线和报销比例,承担有限的保障责任,同时应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的公平性。对于基本医疗以外的医疗保障需求,属于市场范畴,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的途径解决。

三是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社保机构尽快退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领域。针对社保机构强制举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情况,应明确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社保机构应有序退出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经营领域,由具备相应经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的商业保险机构逐步承接这项业务。

四是完善和落实配套支持措施。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是目前我国已出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税前列支的政策,在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经营条件下,落实此项政策,既支持了商业保险发展,也不会增加财政负担。二是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可考虑对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给予减免税收的政策。

在促进制度之间有效衔接方面,一是加强基础医疗数据共享,整合相关行业医疗数据资源,构建我国疾病发生数据库和医疗费用数据库,建立稳定的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二是支持商业保险与医疗机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制约机制,有效解决医疗风险管控难题。三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要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在覆盖人群、目录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紧密衔接,促进商业保险提供有效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和服务。

(人身保险监管部)

[1]2007年上半年,商业保险公司在14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124个县(市、区)参与了新农合管理工作。参合人数2764万人,基金规模达16.7亿元。

[2]这种机制下,地方政府负责新农合的组织推动,征缴合作医疗资金;保险公司作为经办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费用报销服务;卫生部门负责监督与指导,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政府、商业保险、卫生部门三方功能明确,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各利益方相互制衡。

[3]国务院副总理黄菊批示,

“保险公司通过商业化方式为农村合作医疗提供专业化服务,符合市场经济取向,值得提倡”;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批示,“保监会主动参与新农合的做法很好,这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pdf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 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 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 月交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选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规划,为提高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公司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适度保障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有益的补充和适度保障。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适时调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体企业,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本试行办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司在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基金筹集 (一)公司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实体企业缴纳,在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缴纳标准,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实体企业应于缴纳标准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本企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未及时上缴的,每日按欠缴额的X%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基金管理 (一)公司委托管理规范、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对补充医

有社保还需要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4大原因

有社保还需要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4大原因 【摘要】常常听到有人说:“我有社保,不需要买保险!”而且,我们也确实看到有些人一年到头隔三差五的去医院看病、拿药、住院,年报销额能达到十几万,而且是年年看病年年报销,不像商业保险会有“黑名单”之说……所以一些人认为有了社保就足够了,事实是不是这样呢? 2009年广州市医保最高报销额度达到33万元,这的确是个诱人的数目。而一个能享受最高报销额度33万元的广州城镇职工,社保的年缴费不超过2k元。这和商业保险比较起来,的确便宜很多。难怪现在很多卖商业保险的代理人都建议投保人先买社保,再买商业保险了。 但我们可以说,社保是必须的,但是社保不是万能的,最简单的例子,如果你不幸感冒了住进3甲类的医院,花费1000元的医药费,这在社保是得不到任何报销的,因为社保3级医院的报销起付线是2000元;如果你花费的是2500元,社保会报销,但是只报销起付线上的那500元。这样的保险,是不是感觉"头重脚轻"? 商业医疗保险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补充社保的不足。社会保障局的官方人员也曾建议市民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商业保险。为什么?以下是具体分析: 1、为什么说社保是“保而不包”,商业保险补充才能为医疗保障保驾护航? 1)社保不报销意外伤害类住院费用! 职工医保和社区医保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住院医疗费,门诊和因车祸、工伤等意外伤害住院的费用不能报销,对医疗事故不负赔偿责任。而大大小小的意外伤害损失是不可避免的,那这部分保障有谁来承担? 2)社保先支出后报销,巨额医药费用谁来垫付? 单位和社区的医保都是报销制,是先支出再补偿,得了大病,必须先要有足够的钱去应诊:“住院医疗费达到起付标准以后,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数额达到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时,为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3)社保不报销“医保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再加上医保制度是先支出后报销,你能保证家里能拿出这么多钱来垫付巨额费用吗? 4)社保的身故保障几乎为零。 如果只交社保,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都只能给家人留下医保卡个人账户的余额而已,如果患了大病的,这笔钱肯定早就花没了。当然,也会有法定抚恤金,自然低的可怜。 如果你买了商业医疗保险,首先,意外伤害类可以报销;其次,像重疾类的医疗保险,一旦大病确诊,便可先给付保额;再者,有的商业医疗保险是可以报销进口药的;最后,商业保险一般都会有个身故保障,而且身故赔偿额很高,这笔费用或可留给子女,或可用来还看病花费的债务。 另外一点,大家都知道社保一般是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如果没有企业支付部分而是自己全额缴纳社保费用的话,一年也是要3-5k元不等。相比较而言,社保医保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各色千秋,已不用多说了吧? 2、那到底什么是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分为普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医疗保险、特种疾病保险等5大类: 1)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小贴士: 这部分的报销和社保是一致的,但是社保剔除起付线、相关不报销项目后的那部分费用,商业医疗保险可以补偿报销。

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大病保险的区别

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大病保险的区别在我国,重大疾病呈现“三高一低”的趋势:发病率越来越高、治疗费用越来越高、治愈率越来越高、发病年龄越来越低。国家为了让高额的医疗费用不再成为阻挡居民治疗的障碍,制定了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相应的费用。但是单单是大病医疗保险还是很难满足人们在重大疾病方面的医疗费用的,所以在完善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外,增加一份商业大病保险是无可厚非的。 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大病保险的区别 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大病保险主要有以下区别: 1、属性不同 (1)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具有保障性,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所以通常保费较为实惠,所提供的保障往往也是最为基础性的 (2)商业大病保险需要被保险人自愿投保,费用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并且商业大病保险的费用往往与其所提供的重疾保障范围成正比。 2、保障范围不同 (1)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2)商业大病保险是按照商业保险公司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病种后即可申请赔付,所以相对于大病医保而言,商业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加的灵活,选择空间较大。 3、缴费方式不同 (1)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拨,原则上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要参加社会医保的民众就可以不用另外缴纳大病医保的费用。 (2)需要被保险人自愿投保,费用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并且商业大病保险的费用往往与其所提供的重疾保障范围成正比。

健康管理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中的应用研究

健康管理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中的应用研究 王汉亮(100027) 国家医学教育发展中心 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以下简称商保)是国家运用保险机制对全社会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进行有效保障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它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关爱和重视。从一定意义上说,医保与商保的工作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与生命质量,关系到国民生产总值,甚至关系国家的安定团结。医保与商保的工作效果是受许多因素影响的,其中费用的控制问题是核心问题。如何既能高质量地满足群众的健康需求,又能有效地将费用控制在提供保障一方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根据发达国家走过的历程和我国医保与商保的现状表明,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导致医疗费用快速上涨的根本原因,从而从根本上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那么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和措施,才能达到既满足群众的医疗健康的需求又控制医疗费用支出这一目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导致医疗费用上升的主要原因 1、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迅速上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疾病谱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已成为危害人们健康的头号杀手。以下几组数字可充分说明这一点: ●据卫生部门统计,我国疾病死亡谱发生了重大变化。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总死亡人口中约有24%死于生活方式疾病;到90年代末,则有约70%的人死于生活方式疾病。 ● 2004年10月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现状》的调查报告显示,慢性病患病率上升迅速,几种主要慢性病患病人次达到近6亿,其中高血压患病率为18.8%,估计全国患病人数1.6亿多;18岁及以上居民糖尿病患病率为2.6%,空腹血糖受损率为1.9%。糖尿病现患病人数2000多万,另有近2000万人空腹血糖受损;成人超重率为22.8%,肥胖率为7.1%,估计超重和肥胖的人数分别为2.0亿和6 000多万;血脂异常患病率为 18.6%,估计血脂异常现患人数1.6亿。 ●据《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的资料显示:我国2003年的卫生资源消耗达6500多亿元,因疾病、伤残等造成的损失大约8000多亿元,两项合计接近14000亿元。在这惊人的数字中,与生活方式相关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慢性病的医疗支出占30%以上,是十年前的5倍。 ● 2004年5月22日,第五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做出的《饮食、身体活动与健康全球战略》决议中,预计到2020年慢性病引起的死亡率、发病和残疾将占所有死亡的73%(比2002年上升13%)和全球疾病负担的60%(比2002年上升13%)。这种状况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遏制,将给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百姓的生命健康带来重大隐患。 2、慢性病防治中存在的根本性问题 (1)只对症不对因。 众所周知世界公认的慢性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膳食总量过多或膳食结构不尽合理,畜肉类及油脂消费过多,谷类食物消费偏低;二是缺乏体力活动。既然慢性病发生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上述两方面,那么我们的治疗和预防就应该从这两方面着手。而目前我们对慢性病的治疗一般是对症治疗即血压高了降血压,血糖高了降血糖,很少涉及病因的治疗。致使病情不能从根本上好转,医疗费用居高不下。 (2)重治疗轻预防。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是我国医疗卫生一贯倡导的方针。但在现实中,人们往往注重的是有病才看病。在医疗实践中,医生往往也是重治疗轻预防,预防和治疗严重分离:注重

DB10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D70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本单位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全体在职、退休职工(不包括离休人员、革命残废军人)均须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的保险责任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范围为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本公司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他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销项目执行。 二、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为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当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下表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其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开始治疗之日所在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投保人继续投保本保险时,本公司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或月交,月交保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起10日内。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条件 1.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XXX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XXX负担。 3.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XXX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 XXX为以下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1.签定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合格已转正的在册员工; 2.退休人员; 三、建立方式

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XXX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XXX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支付原则 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2.合理设置报销比例和报销起付标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适度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充医疗待遇水平。特殊人群包括:关键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其他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人员等。 4.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XXX可以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活动,以预防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五、基金筹集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法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法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国务院《关丁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2005年第158号令),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对职工医疗自付医疗费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范围 1、甲方凡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员工(不含外聘)和退休员工均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统一向乙方投保本保险。甲方保证本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聘在职员工外全部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数及保险费 1、甲方自愿为其1935名员工投保乙方补充医疗保险、采取窟交保险费方式,保险费为每人每年830元,合计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万陆仟零伍拾元。¥ 1606050.00 元 三、保险责任 1、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 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

支付标准》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同),在北京市大 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下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乙方扣除500元后 按70%给付“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 疗费用,在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经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80%给付“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3、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 费用,在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乙方扣 除0元后按在职员工70% ,退休员工90%给付“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4、统筹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各项合理住院 医疗费用,在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经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_ 80% 一给付“统筹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5、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各项合理住院 医疗费用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以上,并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经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80%给付“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6、超大额责任

平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v2

为了减轻您和子女的医疗费用负担,节省您以个人名义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使您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公司通过综合比较,启动【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现将主要内容介绍给您,欢迎大家自愿报名。 一、员工参保原则 总原则:员工自愿参保、自付保费、子女亦可参保。 适用对象:软通动力正式员工(实习生、兼职人员除外)。 二、保费及支付方式 主险(员工本人):800元/人/年,附加险(员工子女):345元/人/年。 根据报名统计名单,由员工填写扣款说明后,先由公司垫付保费,后续从员工本月工资中扣除。 三、供选择的保险公司及方案 经过对多家保险供应商的详细了解与比较分析,公司最终确定了服务质量和性价比相对优秀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保险类型即主险和附加险,保险周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提醒您注意的是:您可以只选择主险,也可以在选择主险的前提下再任意选择附加险,但是不能只选附加险。各险种保障内容如下: 如果您对相关内容还有需要咨询的,可随时与平安保险服务专员沟通。 特别说明: 上一保期未参保的已怀孕女员工,本保期内参保,不享受女性生育费用保障。 四、报名方式及联系人、报名截止时间

住院医疗所需材料 ①.保险金申请书; ②.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 ③.本补充约定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有医院公章)、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 ④.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需提供跨年度分割单; ⑤.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门、急诊医疗所需材料 ①.保险金申请书; ②.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③.门急诊处方(包括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要有病情诊断); ④检查、治疗明细清单和相应的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口腔治疗必须提供治疗明细; ⑤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发生的属于社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各地区的社保政策必须先到社保报销,剩余部分我司再按合同约定进行报销。 在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中,可能会有些自费项目或部分自付项目是需要您自行承担的,具体以当地医保报销范围为准。因此,员工应使用医保卡挂号就医或提醒医生尽量开具当地医保可报销范围内的用药及治疗项目

商业和社会医疗保险区别和联系

“世纪泰康”住院医疗保险 产品简介 该产品是一款住院医疗费用津贴型的寿险产品,也就是说,在客户因疾病或意外住院期间,保险公司将会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向客户支付每日的住院津贴,一年最高可连续支付365天,同时还兼有重疾住院的每日津贴,手术费用津贴和器官移植的保障,满足客户对医疗保障,包含住院津贴、手术补贴、器官移植等多项医疗保障的需求。同时通过保证续保,真正体现医疗保障的价值和意义。 产品特点 保额最高的医疗险(最高可达33.725万元) 更短、更合理的等待期(30天) 保证续保,国内首创 保费低廉,覆盖面广;完全定额,理赔便捷;涵盖至少1056种手术 可单独作为主险投保 投保年龄 为3-49周岁,可续保至64周岁。 交费方式 年交,可续保至64周岁。 保障特色 ·国内第一个保证续保的医疗险主险,不仅可单独购买,还可以保证续保。 ·凡因重大疾病住院,既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也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保障更高、更全面。 ·更短、更合理的等待期(一般疾病住院等待期仅需30天)。 ·完全定额赔付,不需要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可减少理赔纠纷,产品适合几乎所有人群。·多达5个档次,可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及医疗消费的客户需要。 ·对应该保障的客户给予最充分的保障。如果确实需要住院,则一年最多可以给付365天,即实际上没有住院天数限制。 ·涵盖至少1056种手术。 一、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区别 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为解决劳动者及其家属因医疗、负伤、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的治疗和生活问题,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和医疗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商业医疗保险则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是当被保险人因患病而发生医疗费支出,或因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虽然二者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为被保险人在患病时提供经济帮助,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二者仍然表现出了本质的区别: 1.保险的性质不同。社会医疗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它的举办通常是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的医疗卫生政策;而商业医疗保险则完全是一种商品的等价交换行为,一方交纳保险费,另一方则提供与保费规模相适应的医疗保障。 2.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前者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凡属于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的社会成员,必须参加,并缴纳保险费。后者则采取自愿原则,只有在保险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保险合同才生效。 3.保险经营的主体、目的不同。前者经营的主体是国家,由国家设置的社会保险机构专门负责办理;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提高全民的福利水平。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销售方案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销售方案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销售方案一、保险套餐 方案一:特惠保费:800元每人每年 方案二:特惠保费:1050元每人每年 方案三:特惠保费: 1100元每人每年

方案四:特惠保费:1450元每人每年 二、投保规则 1、以上方案投保人数最低10人; 2、企业投保员工平均年龄须小于等于30岁可执行以上成本; 30岁(不含)至35岁(含)成本上浮60元/人/年; 35岁(不含)至40岁(含)成本上浮120元/人/年; 40岁(不含)至45岁(含)成本上浮280元/人/年; 最高不超过45岁; 3、员工人数20人(含)以上方可附加子女险; 4、可单独增加子女险:费用450元/人/年; 员工子女中国大陆境内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额2万元;因疾病在规定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产生的除社保自费部分以外的合理医疗费用50%赔付,保额各1万; 5、可单独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套餐:费用50元/人/年;

员工因乘坐指定公共交通工具导致意外残疾、死亡或烧伤按约定额度赔付,保额飞机50万、轮船30万、火车30万、汽车10万;(仅限多加一份) 6、非北京企业客户或无北京社保人员成本价上浮标准: 企业投保员工平均年龄须小于等于30岁可执行以上成本; 30岁(不含)至35岁(含)成本上浮300元/人/年; 35岁(不含)至40岁(含)成本上浮350元/人/年; 40岁(不含)至45岁(含)成本上浮400元/人/年; 7、以上方案投保期限1年,缴费方式为年缴费,不支持月缴费或 季缴费,当月签约投保并缴费,次月一日开始生效; 8、本次促销活动限定以上四款固定方案,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方案 变动,价格不得低于特惠保费,但能够加费。

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

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 一、乌鲁木齐市两险融合发展中存有的问题 自2004年以来,社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通过近10年的合作, 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暴露了一定的问题,在一定水准上影响了合作 的深入。 1.“保本微利”目标难实现。商业保险主要承保的是大额医疗保险和 补充保险,因为大额保险的特殊性,没有经验数据,无法准确定价, 常常采取低价入市,再根据实际赔付情况进行调整的策略,这样就使 商业保险公司面临先期较大的赔付压力,常常是赔本赚吆喝。虽然通 过与政府的合作促进了其他保险业务的发展,但那毕竟是间接的,以 赢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不可能长期在该业务上承受巨大的亏损压力。 而未来是否一定赢利也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政策的依赖、无法独 立经营,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确定性。部分保险公司不愿涉足这块业务,认为政府是在“扔包袱”,也说明一些保险公司对与政府合作过 程中的微利性是持悲观态度的。“保本微利”的目标难以实现,一方 面使想参与社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另一方面使正在与政 府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大受挫,降低了保险的服 务质量。 2.商业医疗保险市场混乱。在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 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分 公司,在乌鲁木齐试办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近10 年的发展过程中,市场其他竞争者都在设法争夺这一新兴市场份额, 竞争者研发同类型的团体险,通过压价竞争等方式,给两家以“保本 微利”为目标、受政府监管的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冲击。因为保险市 场监督尚未完善,其他竞争者在销售团体险时,为了以价取胜,在保 险条款上往往偷换概念,或者打擦边球。如在医疗机构报销方面,商 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与社会保险相对接的,只要社会保险可报销的医疗 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同样可报销。但是对于销售团体险的竞争者来说,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概要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对“广覆盖,低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在我国的医疗保障系统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以及整个医疗保障系统的构建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商业健康保险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健康险的风险本质在于控制病的发生率及医疗服务的费用水平。相对人寿保险而言,健康保险的定价更具灵活性,风险评估更具专业,健康保险的理赔更具社会性。 1.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 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才全面展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水平的发展,这为我国健康险行业的进步和完善提出了现实的要求。我国政府始终对发展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十分重视,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一直也没有放松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扶持。商业健康保险是对于医疗保险的强化和补充,于整个国家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仍呈现出:规模小、覆盖率低、发展速度比较慢;发展空间巨大;盈利能力较差等三方面特征。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规模较小,覆盖人群也不足10%,在我国医疗保障系统中所起的作用仍然较为有限,发展速

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关系分析

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关系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不断完善,人们对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越来越高。通过对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概念和特点的了解,分析了这两种医疗保险目前的发展状况,提出对这两种医疗保险形式应该进行有效的衔接和配合,实现互为补充和相互融合,共同促进我国医疗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保险体系 1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概念以及特点分别如下。 1.1社会医疗保险及其特点 社会医疗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由用人单位和

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时,可获得相应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当参保人员患病时,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比例申请医疗费的补偿或报销等。社会医疗保险一般由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行政管理、经济调控、法律法规等进行具体实施。 新医改就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其长远规划的目标。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较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级阶段,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医疗保险金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的工资比例交纳的保险费,政府也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报销项目有所限制,报销比例仍然偏低,仅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在资金账户的管理模式上,采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资金和个人医疗保险账户资金相结合的模式。 1.2商业医疗保险及其特点 商业医疗保险,指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经营操作,具有营利性特征的医疗保险方式。当消费者按保险原则缴纳一定金额的商业医疗保险费后,在身患重大疾病时,可从商业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适用于大额补充医疗)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资格的获得 1.2.1.被保险人 已经参加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见6.1)的人员。 1.2.2.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释义见6.2)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 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3.投保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释义见6.3)在征得有资格参加本保险的人员同意后,可统一投保本保险。 1.4.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释义见6.4)就诊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医 疗费用,本补充医疗保险对于超过免赔额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 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 和保险人协商指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补偿原则 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 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本合 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 2.3.1 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释义见 6.5)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2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大规模的突发的流行性疾病(释义见6.6)爆发;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对于不少人来说,是一个新名词。那么,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呢?其实,它并不是某一个保险品种,也不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在 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医疗保险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按内容划分,可分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为增进大家的认识, 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一下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要想了解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首先我们来看一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它是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业,可设立一个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基金资金来源由企业和职工自行筹措,用于支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外的医疗费用,进而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负担。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之商业医疗保险 说到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还不得不提到商业医疗保险。它是由参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当参保人出现与保险合同的某项赔付条款相同时,保险公司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参保人相应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它是我国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如深圳市综合医疗保险中就引入了商业大病保险,市民可自愿购买商业保险,来填补大病医疗保障的缺口。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之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助是指在政府的鼓励和支付下,由民间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对于医疗困难群体进行救助的一种保险活动。它具有自愿性和非营利性,其救助基金,主要是由社会捐款和社会团体成员自愿交费组成,政府也会从税收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予以支持。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之社区医疗保险 社区医疗保险也是一种补充性保险,是针对无法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而推出的一种医疗保险。其缴纳的保险费相对较少,报销额度也没有职工医保高。而且就医时,必须先到指定的社区医院或医疗服务中心,符合要求后才能实行逐级转院,只有这样才能报销医疗费用。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投保团体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经保险人同意,退休职工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 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并加费或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承担下列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起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床位费,保险人按最高90%的比例(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本保险共设有11款起付限额供选择(见附表)。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 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 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 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 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如在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单据初审或保险公司审核后,出现不符合要求做退回补办处理的,同样要履行书面签字交接手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收到申报单据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如有不符合制度之情形应做退回补办处理。凡申报单据初审合格的,需于收到申报单据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各部门和收费站的主管经理、站长负责统一向人力资源部交报部属员工的申报凭证,也可委派专职负责员工进行统一申报,但必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备案。凡属个人独立申报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及时动态记录参险员工的申报和赔付等情况,以备核查。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应包括参险员工姓名、申报理赔项目、申报单据金额、申报单据数量、申报日期、年度申报次数、提交日期、理赔金额、理赔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在补充医疗保险操作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将对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一)未依照制度做好管理台帐相关工作的。其中主要包括未建立管理台帐、未及时记录管理台帐和管理台帐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二)未依照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的; (三)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延迟,并因此而遭到投诉的;

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契机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1017112715.html, 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契机 医疗保障体系存在严峻的问题 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由国家、企业包揽职工医疗费用的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该制度对保障干部、职工的健康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医疗卫生费用的快速增长对政府财政产生了巨大的压力。据历年来中国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卫生总费用年平均增长率为17%,90年代后为24%,而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则分别为14%和21%,卫生总费用的年平均增长率明显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有些地区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使得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过重,实际上已经难以维持,大批干部职工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在中国农村,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但事实证明,除部分试点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合作医疗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恢复和重建,1998年卫生部进行“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1997年之后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迟缓,农村收入增长缓慢,依靠“自愿”参加的合作医疗又陷于停顿甚至有所下降的低迷阶段。 至于有的地方的工会组织和医院以互助共济的形式开展的医疗 保险业务,总体保障水平不高,规模也不大,风险分散性较弱。目前此种形式还未得到完全的肯定,有人质疑其增加了企业负担和风险,从而有悖于国家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原则。 显然,仅靠政府的力量不能完全解决全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而且其暴露的问题也日益严峻。那么我国的医疗保障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答案就是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让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必要的一部分,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大潮中肩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 商业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商业医疗保险扩大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虽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都已初见成效,社会上仍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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