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15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论文

从3.15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论文
从3.15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论文

经济法论文

课程名称:《经济法》

专业年级:2008级会计学(双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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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

论文题目:从3.15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绩:

指导教师:

2009年 5 月31 日

目录

摘要................................................................1 引言................................................................1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回顾............................................1 1.1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消费

者..........................................1

1.2消费者的权利......................................................1

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成就...........................................2 1.3.1 《消法》带来的变化............................................2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3 2.1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况调查......................................3

2.1.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和不足.............................3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3

3.1完善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几点建

议......................................3

3.2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问题的思考................................4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展望............................................

5 4.1未来与展望:《消法》的走向...........................................5

参考文献............................................................5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法治建设的一个缩影。该法因消费者问题的出现而出台,确立了倾斜保护的理念,创设了一系列崭新的制度与新型的权利,推动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当然,由于经济、技术、社会的变迁,该法也呈现出一些缺陷,需要与时俱进加以完善。《消法》的制定与实施,其成就不仅在于对消费者问题的有效解决、对消费者利益的有力保护、对消费者运动的强力推动,更在于对我国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利成就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随着消费者问题的日益严重而产生和发展的,我国自1993年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更好的去完善它,让它更好的为我们消费者服务。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回顾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

人们通常理解的消费者,是按照消费的含义来理解,即只要使用和消耗了物质就是消费者,所谓“人人都是消费者”。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市场主体。具体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界定:

第一、消费者的目的是生活消费

从理论上说,经济活动由四个最重要的流程即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组成,其中的生产活动与消费活动属于同一阶次的概念;从实践上看,生产流程中对物质的使用和消耗是生产自身的一部分。因此,消费者仅仅指为生活而消费的人,不包含生产消费者。

第二、消费者本体是普通的个人(自然人)

虽然由集体、组织统一购买的情形屡见不鲜,但是生活消费最终会落实在个人身上。因此,消费者的消费是个人的最终消费,不包含社会消费。所以,我认为消费者是普通个人。

第三、消费者的对象是合法的

交换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不言自明,消费品应具有合法性,同时,不包含自产自用的各种产品。那么,为什么人类在文明地“消费”了数千年后才有“消费者”? 我们认为,“消费者”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是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结果。

1.2消费者的权利[1]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公平变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情况、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凼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青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

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台法权益。

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成就

1.3.1 《消法》带来变化

消法的制定与实施,其成就不仅在于对消费者问题的有效解决、对消费者利益的有力保护、对消费者运动的强力推动,更在于对我国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

确立和推动了倾斜保护的基本理念消法的制定,其理论依据在于消费者弱者地位,其价值目标在于实质正义,其立法政策在于倾斜保护。而消法的实践,进一步强化与推动了这些基本的理念,并直接间接地影响着我国法律界、法学界与社会各界的观念和认识,进而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确立了一系列新型的法律制度在倾斜保护的理念下,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现实需要,消法突破了原有法律体系与法学理论的局限,确立了一系列新型的法律制度如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制度,对我国的法律思想和公民权利保护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民法理论与实务中,对于赔偿制度一直坚持着以填补损害为基本原则。但基于惩罚违法经营者、激励消费者与违法经营者作斗争的目的,消法首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建立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即该法第49条所规定的加倍赔偿制度。在“王海现象”的推动下,加倍赔偿制度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议论,也引发了学者们的深入研究,并对我国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在知识产权和竞争法领域,学者们关于建立惩罚性赔偿

制度的讨论,除了国外特别是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外,何尝没有消法及其实践所产生的影响?[3]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

2.1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况调查

2.1.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和不足

考察我国《消法》的有关法规体系,可以发现其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加人世贸组织以后,这些缺陷和不足更加急切的摆在我们面前。以下试作列举,以为下文提出完善的措施提出依据。

关于赔偿制度的问题欧美国家在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项目的规定上。均切实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欧美国家所确立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三大项目:一是人身伤害赔偿,其中包括精神遭受的痛苦、损失的收入和赚钱能力的补偿,以及将来必须的合理的医疗费;二是财产的损失赔偿,包括重置或者修理被损失的财产的合理费用,甚至包括修理期间不能使用该项财产损失;三是惩罚性损害赔偿。每一大项中.赔偿的数额都是非常惊人的。相比之下,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赔偿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明显偏轻。虽然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完全照搬欧美模式,但结合中国经济文化生活的实水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具体实践,在赔偿范围上,是可以从支持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和间接损失赔偿的主张来加大对消费的保护力度。

关于法规的具体设定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部分条款的设计不合理、表述不缜密的疏漏。第三十六条存在的问题比较典型。该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该规定有两个疏漏:其一,企业发生了分立、合并,从法律上讲,分立、合并后的企业的对原企业的权利义务具有承继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于原企业已发生分立、合并,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别无选择。只能向分立、合并后的企业要求赔偿。条文中使用“可以”显然不科学应改为“应当”。其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经营者采用的形式也并非企业一种形式.如果是企业以外的其他形式的经营者发生了分立、合并。消费者自然不能向“企业”要求赔偿。条文中使用“企业”也显然不规范,应改为“经营者”。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3.1完善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

从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社会渊源、基本精神和宗旨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前的《消法》存在过于原则化、具体规定较少、操作性较差等问题,需要法律从组织力度上、配套法规

上、执法要求上不断完善,使消费领域更加顺畅,并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一、法律应把消费源头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在市场经济及其法治实践中,法律找到了三个“直接约束”:一是政府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管,设立种种政府机构,制定各种监管法;二是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约束,形成竞争法;三是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的约束,在他们的关系中把砝码偏向消费者一边,就是《消法》。首先由政府对经营者这个主体进行监管,然后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管,如果能够管理到位,则消费者已有了很大的保障;《消法》的作用就是锦上添花,只需要对最终商品或服务把关了。因此,对经营者的管理、对经营行为的监控是保证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最有预见性的有效手段。

第二、法律应对经营者责任的认定和举证的承担重新进行分配。当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我国对归责原则是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混合运用,而发达国家早已将产品责任从合同责任发展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也发展为无过错责任,加大了经营者的责任成本因此,我认为我国法律可以实行以严格责仟为丰、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以约束经营者。同时,在司法适用中现行的“谁丰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消费者来说负担较重。在双方违约之争、特别是侵权之争如果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嚣”办法,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义务,更能体现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

第三、法律应加强经营者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的衔接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固然重要,但个人的力毕竟有限。事实上,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监管、扣击经营者的非法经济行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丰钉结合,才是我们更为有力的后盾。

3.2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问题分析。据研究,消费者受侵害后未被法律明确保护或法律保护不力,主要有以下情形:

第一、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从两方面被削弱甚至被剥夺一方面,消费者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信息时代,经营者利用多种媒体对消费者促销和诱导,他们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还可以对“真情”扬长避短。另一方面经营者拥有技术优势。二十一世纪,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更高,消费者对纳米技术、数码技术等无从熟悉更谈不上了解,只能盲目崇拜了;同时对很多关键的问题经营者可以打着“商业秘密”的旗号,堂而皇之地拒绝消费者的责问。

第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蜕化为一种“不交易权”市场经济有着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为简化商品交换程序,采用格式合同逐步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大多数消费合同就具有了格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对消费者而言,则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一拳难敌四手”,交易之初双方地位便不平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

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与之建立的交易契约远非公平。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第三、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得不到经济的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地位差别较大。经营者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收入水平的硬约束,必须在商品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交易中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诉讼成本或举证责任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用都实际增加了消费的支出。消费者通常是选择不了了之,即牺牲少量效用,换取交易费用最小化。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展望

4.1未来与展望:消法的走向

曾经先进的消法,在步入21世纪后,又迎来新的挑战,面对新的或者旧的争议。但是,经济、科技与社会的发展,必然依然伴随着消费者问题的存在,并且消费者问题会以新的方式出现甚至可能是更为严重的消费者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消费者福利,应当是人类社会始终坚持的目标,也同样应当是我国消法的坚定不移的发展方向。因此,消法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地完善自己,并如同曾经发挥过的作用与影响,继续推动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基于前文的分析,更基于学术界与实务界已有的充分研究。提出了以下几点展望:

第一,明确消法的适用领域。依据保护弱者的基本理念,着眼于消费者的结构性弱势群体的地位,淡化经营者的营利性要求,将一切符合生活消费特征的消费活动(包括知假买假行为)纳入消法的调整领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4]

第二,确立基于消费者特殊身份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冷却期制度或反悔权,以应对新型销售模式下消费者权益可能受到的损害。[5]

第三,建立对特殊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制度。基于对消费者群体的进一步类型化划分,对农村消费者、老年消费者、未成年消费者等特殊群体,制定特殊的倾斜保护制度,从而为各个领域的具体制度设计提供消法层面上的依据。例如,为此类消费者的专用产品规定特殊的要求,从而基于其特殊的信息能力与消费能力提供个别化的保护。[6]

第四,构建新型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借鉴行政诉讼制度和境外消费者诉讼的特殊制度设计,着眼于消费者的弱势诉讼地位,建立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消费者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1] 彭佑文.消费者应有的合法权利[J]. 中国改革·农村版,2004:63-64.

[2] 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论惩罚性损害赔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1-51.

[3] 王晓晔.竞争法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64-64.

[4] 李友根.从平等走向倾斜——对消费者保护法的回顾与展望[J].南京大学学报,2OO5,

23(3):20-25.

[5] 张严方.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立法的未来走向[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OO6,(1):21-21.

[6] 应飞虎.经济法视野中的弱势群体[J].南京大学学报,2OO7,(3):12-15.

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 个亮点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 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试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试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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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年主题是什么?(C) A、健康与消费 B、消费与维权 C、消费与发展 D、消费与责任 2、国际消费者联盟从哪一年开始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A) A、1983年 B、1987年 C、1991年 D、1981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哪一年开始施行?(C) A、1983年1月1日 B、1994年3月15日 C、1994年1月1日 D、1987年3月15日 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是哪一年开始施行?(D) A、1984年 B、1994 年 C、1987年 D、1996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 A) A、全社会 B、各级政府 C、各级消费者协会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全国统一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电话。请问电话号码是多少?(C) A、12333 B、12358 C、12315 D、12365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多长时间?(A) A、二年 B、一年 C、6个月 D、3个月 8、商品“三包”规定中“三包”是(A) A、包修、包换、包退 B、包修、保换、保退 C、保修、包换、包退 D、保修、保换、保退9根据商品“三包”规定,商品在售出之日起(C)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A、10 B、5 C、7 D、15 10、消费者在商场看中一款衣服,营业人员明知道这件衣服是残次品,却未告知消费者,这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A) A、知情 B、受尊重 C、公平交易 D、选择 11、小陈在某展销会购买名牌衣服一件,不久发现该衣服系假冒产品,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小陈应当向(D)要求赔偿。 A、该衣服的生产商 B、该衣服的经销商 C、展销会场地出租者 D、既可以是该衣服的经销商,也可以是展销会的举办者 12.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在手机销售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使用说明书所列性能故障,经(B)次修理,消费者还不能正常使用该手机,销售者负责为该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 A、一 B、二 C、三 D、四 14、绿色消费,是一种以适度节制消费,避免或减少环境破坏,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和过程。绿色消费观比传统消费观多了哪个观念?(C) A、关心个人健康和安全 B、关心经济利益 C、关心对环境的影响 D、关心社会和谐发展 15、绿色食品的分级标准是什么?(A) A、A级和AA级 B、1级和2级 C、特级和一级 D、ISO9000 16、完全不含人工化学合成物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素、催熟剂、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食品是下面哪种食品?(A)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论文摘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本文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从分析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入手,在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精神理论基础;然后从科学技术高度化、经营扩大化、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并列举了在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生活需要被不断满足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介绍了我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发展;接着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做了探讨,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和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由此也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最后,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 精神这一中心论点。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价值取向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如由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㈠、消费者的地位决定着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第三,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doc

第六章中国商事及经济法律制度 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 (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结构 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名称的法律,即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所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结构是就广义而言的,它包括: 1.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起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功能性法律规范 除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有一些法律。它们不是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但这些 法律或它们中的部分法律规范却有着明显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因而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功能性法律规范。主要是: (1)防止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和财产的法律《食品卫生法》。 (2)防止因计量问题使消费者受到不利的法律。这主要是指《计量法》。 (3)规制标准化工作,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规范。这主要是指《标准化法》。该法的规定,在 使商品具有满足消费者有关规格、质量、安全、卫生要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确保自由、公平竞争,保证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规范。消费者权益的充分实现有赖于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实质上也是保护 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法律规范。这里主要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 (5)防止因价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价格法》是这类规范的核心部分。该法同时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并且明确规 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应当昕取消费者的意见;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 公布;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意见。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防止不当价格对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 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 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来到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仔细观看了很久,选中了一双标价125元的高帮白色旅游鞋,然后问服务员这是不是真皮的,此时服务员正忙着与另一服务员交谈,无暇顾及,要赵某自己看商品标签,赵某不识字,便再向服务员询问,服务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要买就付钱。”赵某见问不出名堂,便私下猜测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便付钱买下。回家后,儿子一见便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都说不是真皮的。第二天赵某提着鞋子到百货商店去退货。商店服务员也承认这鞋不是真皮的,但认为该鞋明码标价,赵某自己挑选,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吵了起来。值班经理闻讯赶来,问明情况,也认为错在赵某,不同意退货。赵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百货商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店服务员对赵某的询问不作真实明确的答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店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百货商店同意退货,并赔偿赵某往返损失人民币30元。(2)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类别]权。为保障消费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交易应履行的义务。这里所称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必须真实、明确,不得有虚假成份。这些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主要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不实成份。现代社会商品繁多、服务多样,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选择。而相对于经营者来讲,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总是有限的,他们在进行消费选择时,更多地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和宣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为这种介绍和宣传所左右。如果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不实介绍和虚假宣传,必将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作出误导,使其权益受损。因此,法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有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现实生活中,尽管经营者通过广告、商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但这种介绍毕竟有限,难以满足消费者对欲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全面细致的了解,故消费者会根据情况向经营者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询问。对于消费者的这些询问,只要不涉及到自己的商业秘密,经营者都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以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 2016年6月5日星期日

{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时作业解答

(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时作业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时作业解答 第壹次作业 壹、判断题 1、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壹定阶段的产物。(对)22 2、凡事对消费者利益具有保护功能的法律规定,均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组成部分。 (对)40-41 3、调解是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必经程序。(错)302 4、交易公平首先要求于消费交易中消费者获得公平、平等对待。(对)43 5、因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的农民不是消费者,所以不能享有消费者的各种 权利。(错)60 6、法律没有规定“三包”义务的商品和服务,运营者就不承担售后服务义务。(错)91 7、通过消费者协会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错)302 8、凡是以保护消费者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应享有合法权利为内容的法律 规范,均可归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38 9、加倍赔偿责任的形式就是支付加倍赔偿金,也就是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 损失之外的赔偿费。(对)200 10、消费者和运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只能是向消费者协会申请。(错) 296 11、凡是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均构成倾销(错) 二、填空题 1、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运营者和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国家鼓励、支持壹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 监督)。 5、(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6、消费者于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7、消费者于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 确)的公平交易条件。 8、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9、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0、运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应当作 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11、运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2、消费者于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离或 合且的,能够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13、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人身)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俩方面。 14、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作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际消 费者权益日”。 15、日常使用的进口商品,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B 〕 A、8项 B、9项 C、10项 D、7项 2、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 D )起施行? A、 1993年10月31日 B、1993年12月1日 C、1994年1月1日 D、2014年3月15日 3、下面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认识中,正确的是〔A 〕 A、消费者依法享有权利,但不能滥用 B、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服务、并确定价格 C、消费者有权利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过程 D、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的生产技术秘密 4、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A) A调查、调解 B、调查、仲裁 C、调查、判决 5、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C) A、消费与责任 B、消费与服务 C、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D、让消费 者更有力量6、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什么?(B) A、商品和价格 B、商品和服务 C、服务和价格 7、在保修期内( B )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 者退货。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8、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 限为(A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9、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三开门冰箱,可使用 两个月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在与商场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向县消费 者协会投诉。关于冰箱有无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该由哪方承担(B) A、消费者协会 B、商场 C、王女士 10、“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 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 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那条规定(A) A、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B、三包制度 C、没有违法 11. 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D 〕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A、刑事 B、赔偿 C、民事 D、民事赔偿 12、下列哪种商品不符合新《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C) A、羽绒服 B、手机 C、报纸 D、床品四件套 13、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 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 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 回家后,李大妈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 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李大妈可以得到 多少赔偿(D) A、26元 B、52元 C、 104元 D、500元 1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 B )的企业要求赔偿。 A、原来的 B、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 C、分立、合并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情】 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采办由A厂出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出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装置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呈现毛病,高温下招致冰箱起火,焚毁有些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作严峻火灾。为此,越向法院申述,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需求保护消耗者权益,补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职责。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出售的商品,补偿职责应由产物的制造者承当,出售者不该承当职责。 A冰箱厂辨称,本厂出产的产物均契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作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出产者有差错,无法确定出产者应承当职责。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能够是事端的主要原因。 B公司辨称,赵某违背有关装置阐明的需求,违章装置,无视阐明书的警示阐明,招致电源器失效变成事端,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查询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判定,确定:(1)该品牌和类型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点,通常情况下不会出毛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发作高温;(2)电源保护器现已被焚毁无法判定,但对相同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装置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阐明书正确装置,使保护器无法发扬正常效果,招致冰箱等物品被焚毁。 【剖析】 1、按照《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则,出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补偿。但出售者无差错,不承当最终的补偿职责,如先行补偿,可向出产者追偿。 2、消耗者赵的产业损害,主要因出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点所形成的,出产者要承当产物职责。况且依《产物质量法》的需求,不管出产者有无差错,都适用“严厉职责准则”。 3、晓得保护器的B公司所出产的产物不存在缺点,赵的产业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而不承当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测试题及标准答案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测试题(二) 学号: 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在A、B、C、D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选出正确答案填在括号里) 1、消费者为( )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A生产 B 生活C生产和生活 D 个人 答案:B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出具。 A必须B不一定C可以 D 视具体情况 答案:A 3、《消法》是( )实施的 A 1993年10月31日 B 1993年1月1日 C1994年10月31日D1994年1月1日 答案:D 4、《消法》中,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 A 生活消费 B 商品 C 服务D商品和服务 答案:D 5、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A15日 B 30日 C 60日D90日 答案:C 6、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以非法所得()的罚款。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 一们以上十倍以下D一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答案:B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 A 一倍B二倍 C 三倍 D 五倍 答案:A 8、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保修期内( )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次 B 二次C三次D四次 答案:B 9、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测试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测试题 一、单选题 1. 任某在一商场的修表柜台修理一块“OMEGA”金表,修理后不到半个月该表即出了问题。再至该商场已找不到修表的柜台,经询问才得知,修表柜台是出租柜台,租期已满,承租人即修表者已不去向。后经他人对该“OMEGA”金表拆开发现,机芯已被换掉。任某与商场交涉,商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正确的处理方式是(C)。 A.任某只能向修表者主张权力 B.任某只能向商场主张权力C.因柜台租期已满,任某可以向商场主张权利,商场不得拒绝D.因柜台租期已满,又找不到修表者,责任只有由任某自负2. 某市一医药经销处新购进一种名叫“特快生发灵”的生发药,为打开这种药的销路,经销处便到电视台做广告,宣称该药具有神奇效力。但消费者使用后,不同程度地出现脱发、头皮皮炎等症状。经鉴定,该药有明显的副作用,不宜使用。对此,消费者可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A) A. 消费者可以向医药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电视台如果不能提供医药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的,也可以向电视台要求赔偿损失 B. 消费者对电视台的虚假广告行为没有任何请求惩处的权利 C. 消费者要求电视台赔偿损失,必须证明广告与购买行为有联系 D. 消费者要求电视台赔偿损失,只需证明电视台主观上有过错

3. 某公司委托拍卖行对其一辆汽车进行拍卖。拍卖中,某甲是最高应价人。拍卖后,该公司又拒绝交付拍卖的汽车,理由是最高价未达到该汽车的拍卖底价。甲反驳说,拍卖师没有事先说明是否有底价。下列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解决方法?( C ) A. 拍卖师未事先说明是否有底价,是有过错的,应承担甲的损失 B. 依据价高者得规则,甲理应成为买受人 C. 拍卖人可以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再行拍卖该汽车 D. 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师未事先说明有底价,应视为不存在底价 4. 张某在百货商场购买一台彩电,使用三个月后出现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此时市场上已无同类型号彩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解决?( C) A. 张某只能要求再次修理 B. 按照销售者单方意见执行 C. 如果张某要求,百货商场应无条件退货或予以更换 D. 百货商场应予退货,但可以抵销折旧费 5. 某外资企业员工林也花了3000元从甲代销商的店铺买了乙厂生产的MP3一部,在向各同事展示时发生爆炸,虽然没有炸伤人,但是将同事王刚和李永的MP3震破。经查是林也的MP3存在缺陷所致。以下对此事件说法正确的是( C)。 A. 只有MP3的购买者林也才能主张赔偿权利 B. 只能向甲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判例(1)论文.doc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判例 (1) -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影响日深,但在对该法涉及的消费者的认定、该法的适用范围、对消费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该法与相关法律规范的竞合等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上还存在着不少争议与失误,本文以相关典型案例为背景就此进行了一定的剖析,提出了认定消费者的标准、界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分辨了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 消费者/适用范围/责任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者梳理了有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的一些判例,深感不少人对《消法》的有关内容存在着误解和误用,现就此作一探讨,以抛砖引玉。一、消费者资格认定的多重问题消费者是《消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确定消费者的资格是适用《消法》的前提。尽管《消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中对消费者的涵义有所界定,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对此仍在着不少的疑问,主要表现为:其—,因公出差从事商业活动而住店的是不是消费者?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纠纷案(以下简称“银河宾馆案”)中,被告辩称:王某因公出差从事商业活动,其住店不是生活消费,进而否认王某是消费者。其二,一次购买大量商品或花费大额金钱是不是消费者?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

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其三,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王海被认为是知假买假者的代表,涉讼颇多,争议不少。涉讼的经营者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而是一个“欺诈者”。更有甚者认为是“恶人”、“刁民”,并认为“法律要求被欺诈人在欺诈行为面前必须是’不知’,主观具有善意性……所以他(王海)买假的‘主观过错’与卖假货者是—脉相承的”,否认其消费者资格。上述案例涉及的诸多消费者资格的判断有失偏颇。主要理由是:第一,有悖《消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消法》第1条开门见山地指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素发展,制定本法。”从这一规定可知,《消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必然涉及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知假买假”、“购买是为了获取双倍赔偿”等都是打假行动的体现,因而,也就不能狭义地理解“消费者”的概念,不能以公民个人购买商品数量的多少、花费金额的大小、住店是否为了开展商务活动、购买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购买商品还是接受服务、是患者还是农民等作为界定消费者资格的标准。不管公民个人购买商品的动机、目的、使用情况如何,只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照价付款购买了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是消费者,就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第二,以购买和使用商品是否为“生活消费”来界定消费者的资格,如此解释法律概念于法无据。一则《消法》目前尚未对“生活消费”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规定哪些是“生活消费”,哪些不是“生活消费”;二则《消法》并未限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并未规定以购买商品的数量作为界定消费者的标准,并未规定对“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题库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题库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时间是:2014年3月15日2、某消费者装修商品房,与甲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完工后消费者搬入,发现装修存在瑕疵,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消费者接受该装修好的商品房之日起(6个月)内由甲装修公司承担有关举证责任。 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4、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5、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6、小王在某手机店挑选手机,挑选了将近一个小时,但最后觉得没有一款适合自己的,打算离开,但该手机店店员拦住他,要求其购买一部。问该店员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自主选择权)。 7、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9项〕 8、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9、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10、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11、在保修期内(二次)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12、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限为(一年) 13、“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规定。 14、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15、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李大妈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A、B、C、D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选出正确答案填在括号里) 1、消费者为()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A 生产B生活C生产和生活D个人 答案:B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出具。 A必须B不一定C可以D视具体情况 答案:A 3、《消法》是()实施的 A1993年10月31日B1993年1月1日 C1994年10月31日D1994年1月1日 答案:D 4、《消法》中,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 A生活消费B商品C服务D商品和服务 答案:D 5、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A15日B30日C60日D90日 答案:C 6、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以非法所得()的罚款。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一们以上十倍以下D一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答案:B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B二倍C三倍D五倍 答案:A 8、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保修期内()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次B二次C三次D四次 答案:B 9、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 A退回货款B承担消费者支付的所有费用 C赔礼道歉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 10、依法经()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A消费者协会 B 法院C行业协会D有关行政部门 答案:D 11、消费者购买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引起纠纷的()《消法》调整范围。 A不属于B属于C部分属于D部分不属于 答案:A 12、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A行政机关B行业协会C社会团体D群众组织

从3.15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论文

经济法论文 课程名称:《经济法》 专业年级:2008级会计学(双学位) 学号: 学生姓名: 论文题目:从3.15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绩: 指导教师: 2009年 5 月31 日

目录 摘要................................................................1 引言................................................................1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回顾............................................1 1.1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消费 者..........................................1 1.2消费者的权利......................................................1 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成就...........................................2 1.3.1 《消法》带来的变化............................................2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3 2.1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况调查......................................3 2.1.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和不足.............................3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3 3.1完善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几点建 议......................................3 3.2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问题的思考................................4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展望............................................ 5 4.1未来与展望:《消法》的走向...........................................5 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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