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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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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360docs.net/doc/1112700033.html,/ 2010-07-1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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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3-11223-2010-112529
信息种类:市府办文件
文号:
生成日期:2010-11-24 16:49:20
发布日期:2010-07-12 16:47:24
发布机构:法律法规
北政办〔2010〕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和管理工作,确保市人民政府政令畅通,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办

市人民政府领导在公文处理笺、文件、信息、信函以及其他各种材料上的批示,实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承办、催办和督办,各县区、各部门办理落实的管理模式。具体按以下分工和程序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办理的公文中由市长批示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督查的事项,市长在内参文件或新闻媒体上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市长批转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督查的其它事项,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承办。市长、副市长的一般批示件,由对应领导的秘书科登记并复印留存,原件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承办,办结后送文书科归档。

(二)对多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就同一事项进行批示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登记、承办,并复印分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办公室有关领导和相关科室,办结后原件送文书科归档。

(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在信访件上的批示,由对应领导的秘书科复印留存,并转有关部门或有关县区办理。


(四)对涉密或不宜以原件或复印件转送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请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可使用“领导批示转办单”的方式转送,其中涉密的按密件要求转送。

(五)对难以确定主办科室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由领导批示所涉及的第一项内容所对应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牵头办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收到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后,要逐件进行登记。在登记过程中,如发现对同一内容有多位市人民政府领导作出批示,且批示意见不一致的,应根据有关批示的精神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交相关科室办理。
二、办理和反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收到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后,应逐件进行登记,并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有关县区办理,一并及时催办和反馈。

(一)对市长的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秘科登记后交由督查室或承办科室负责催办及督办,在办理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专报市长本人。

(二)对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的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催办,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作出批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

(三)对一般性或内部性的无需专门反馈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复印加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章”后,直接送交有关领导或各县区、各部门阅知。
(四)对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涉及党委或非政府系统部门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应及时复印送市委办公室或所涉及的部门。
三、督办

对市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要加强督查,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

(一)市人民政府领导明确批示需要办理的,属业务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负责督办。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明确批示需要办理的,涉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多个科室的,由负责牵头的科室负责督办。

(三)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督查的事项,由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督办。

要创新督办方式,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现场督办、跟踪督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督办的质量和时效,促进督查事项的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每月3日前要将市人民政府领导上月的批示件督办情况书面报告相应的市人民政府领导。
四、办理要求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应在收到领导批示件之日起1日内进行登记,交相关科室或有关部门办理。如遇紧急或重要的领导批示,有关科室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送达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也可请有关单位派机要秘书直接到办公室领取领导批示件。

(二)经市长批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督查的事项,督查室必须在接到批示件2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签。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转各县区、各部门办理的领导批示件,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各县区、各部门应在收到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后20日内办理完毕并书面报送办理结果。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有明确办理期限要求的,应按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求办理。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但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对不符合要求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的,承办单位应于7日内重新办理、反馈。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的紧急批示或重要批示,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指定专人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或结果。
五、保密要求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及各县区、各部门在办理领导批示件时应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未公开或未批准公开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均列为密级文件,要严格按照密级文件进行管理。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不得擅

自通过复印、传真、扫描、拍照、外借、上网等方式和途径扩散。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送各县区、各部门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原则上只供各县区、各部门负责同志阅看和办理,不得层层下传或横传。办理过程中,确需转送所属有关单位或相关人员的,可采用“领导批示转办单”的方式,并提出专门的保密要求,不得改变原定密级。

3.传达和部署内容高度敏感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应当当面布置,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得将批示件直接批转或复印下发。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应通过机要渠道或专人运转或传递,并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阅读、办理、复制、保管、存档等环节要严格履行登记和审批手续,适时核查。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及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的保密管理,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对承办和接触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的有关人员要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和责任意识。
六、归档及查阅
(一)对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要严格保管,及时整理和归档。

(二)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借阅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原件。各县区、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须查阅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原件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批示 办理△ 通知

抄送: 市长、副市长。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本办领导。
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办〔2010〕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和管理工作,确保市人民政府政令畅通,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办 市人民政府领导在...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办〔2010〕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和管理工作,确保市人民政府政令畅通,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办

市人民政府领导在公文处理笺、文件、信息、信函以及其他各种材料上的批示,实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承办、催办和督办,各县区、各部门办理落实的管理模式。具体按以下分工和程序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办理的公文中由市长批示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督查的事项,市长在内参文件或新闻媒体上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市长批转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督查的其它事项,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承办。市长、副市长的一般批示件,由对应领导的秘书科登记并复印留存,原件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承办,办结后送文书科归档。

(二)对多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就同一事项进行批示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登记、承办,并复印分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办公室有关领导和相关科室,办结后原件送文书科归档。

(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在信访件上的批示,由对应领导的秘书科复印留存,并转有关部门或有关县区办理。

(四)对涉密或不宜以原件或复印件转送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请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可使用“领导批示转办单”的方式转送,其中涉密的按密件要求转送。

(五)对难以确定主办科室的市人

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由领导批示所涉及的第一项内容所对应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牵头办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收到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后,要逐件进行登记。在登记过程中,如发现对同一内容有多位市人民政府领导作出批示,且批示意见不一致的,应根据有关批示的精神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交相关科室办理。
二、办理和反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收到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后,应逐件进行登记,并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有关县区办理,一并及时催办和反馈。

(一)对市长的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秘科登记后交由督查室或承办科室负责催办及督办,在办理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专报市长本人。

(二)对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的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催办,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作出批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

(三)对一般性或内部性的无需专门反馈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复印加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章”后,直接送交有关领导或各县区、各部门阅知。
(四)对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涉及党委或非政府系统部门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应及时复印送市委办公室或所涉及的部门。
三、督办

对市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要加强督查,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
(一)市人民政府领导明确批示需要办理的,属业务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负责督办。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明确批示需要办理的,涉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多个科室的,由负责牵头的科室负责督办。
(三)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督查的事项,由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督办。

要创新督办方式,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现场督办、跟踪督查、明查暗

访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督办的质量和时效,促进督查事项的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每月3日前要将市人民政府领导上月的批示件督办情况书面报告相应的市人民政府领导。
四、办理要求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应在收到领导批示件之日起1日内进行登记,交相关科室或有关部门办理。如遇紧急或重要的领导批示,有关科室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送达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也可请有关单位派机要秘书直接到办公室领取领导批示件。

(二)经市长批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督查的事项,督查室必须在接到批示件2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签。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转各县区、各部门办理的领导批示件,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各县区、各部门应在收到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后20日内办理完毕并书面报送办理结果。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有明确办理期限要求的,应按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求办理。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但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对不符合要求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的,承办单位应于7日内重新办理、反馈。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的紧急批示或重要批示,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指定专人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或结果。
五、保密要求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及各县区、各部门在办理领导批示件时应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未公开或未批准公开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均列为密级文件,要严格按照密级文件进行管理。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通过复印、传真、扫描、拍照、外借、上网等方式和途径扩散。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送各县区、各部门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原则上只供各县区、各部门负责同志阅看和办理,不得层层下传或横传。办理过程中,确需转送所属有关单位或相关人员的,可采用“领导批示转办单”的方式,并提出专门的保密要求,不得改变原定密级。


3.传达和部署内容高度敏感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应当当面布置,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得将批示件直接批转或复印下发。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应通过机要渠道或专人运转或传递,并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阅读、办理、复制、保管、存档等环节要严格履行登记和审批手续,适时核查。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及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的保密管理,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对承办和接触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的有关人员要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和责任意识。
六、归档及查阅
(一)对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要严格保管,及时整理和归档。

(二)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借阅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原件。各县区、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须查阅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原件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批示 办理△ 通知

抄送: 市长、副市长。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本办领导。
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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