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收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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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1999年9月10日发布计价格[1999]1283号)

1.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4.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5.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6.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7.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8.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9.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2)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10.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11.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12.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1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14.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15.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16.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

17.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18.工程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19.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20.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2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制定。

22.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23.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2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附件一: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序,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件二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业调整系数(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1)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1.2

附件三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

咨询人员职级工日费用标准: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目录

1. 总则

2. 工程测量

3. 岩石工程勘察

4.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5. 水文地质勘察

6.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7. 工程物探

8. 室内试验

9. 煤炭工程勘察

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11.电力工程勘察

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13.铁路工程勘察

14.公路工程勘察

15.通信工程勘察

16.海洋工程勘察

1 总则

1.0.1 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1.0.2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3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章节中规定。

1.0.4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4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1.0.5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1.0.6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

1.0.7 实物工作量

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

1.0.8 附加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是对工程勘察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和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各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9 在气温(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35℃或者≤-10℃条件下进行勘察作业时,气温附加调整系数为1.2。

1.0.10 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 2000~3000m为1.1

海拔高程 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 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1.0.11 建设项目工程勘察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勘察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5%加收主体勘察协调费。

1.0.12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不包括以下费用: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费;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费;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费;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赔偿费等。

发生以上费用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0.13 工程勘察组日、台班收费基价如下:

工程测量、岩土工程验槽、检测监测、工程物探 1000元/组日

岩土工程勘

察 1360元/台班

水文地质勘

察 1680元/台班

8 农业林业工程设计

8.1 农业林业工程范围: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 农业林业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附表一: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1998号2001年10月16日发布)

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林权证登记发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林函计字[2000]12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进行登记过程中要进行现场勘测,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具体收费标准为: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三、其它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的原则,结合林权勘测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制定,抄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企[2006]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九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构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三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设计管理制度汇编(附流程图及附表)

力勤控股集团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文件编号 版本号2013-1 生效日期2013. 设计管理制度(试行) 修改状态修订情况 生效 日期I II III IV 起草职务日期 审核职务日期 审核职务日期 审核职务日期 签发职务日期

1.目的 1.1.为强化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设计管理,促进项目设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高设计管理水平,实现房地产最佳经营运作模式,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 1.2.设计管理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做到“定位准确、设计创新、安全美观、环境协调”,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1.3.规划设计管控的重点是“功能布局、面积指标、重大效果、成本控制”四大项内容。 1.4.集团房地产板块(地产事业部)的设计管理工作分为二级管理。集团总部的设计管理部门为集团地产事业部规划设计部,集团所属城市公司的设计管理部门为设计管理部。 2.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房地产板块,其他(多元化)产业板块中的涉及设计管理工作的参照本办法。 2.2.集团、城市公司,以及各合作控股公司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3.职责界面 3.1.集团地产事业部规划设计部: 3.1.1.负责集团及城市公司所有项目的概念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园林景观方案、室内精装修方案、泛光照明方案的设计管理。 3.1.2.督导、配合城市公司完成专业报建图、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专业顾问设计的设计管理以及现场技术支持工作。 3.1.3.负责集团产品线的研究和设计技术标准的制定。 3.1. 4.协调各方开展工作,包括内部外部协调以及平行协调。 3.2.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职责: 3.2.1.负责报建图、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阶段的设计管理以及现场技术管理工作。 3.2.2.参与城市公司项目的概念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园林景观方案、室内精装修方案、泛光照明方案的设计管理,根据项目所在地相关技术规范,提供专业意见。 3.2.3.配合集团产品线的研究和设计技术标准的制定。

城市规划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松滋市纸厂河镇纸金小区详细规划 1.题目来源 本课题来源于松滋市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是一项实际工程项目 2.研究目的和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最微观的层面,在城市规划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日前城市飞速发展的时期,有许多城镇居住区的兴起。因此,城镇居住区的规划成为了城市中一个具有特色的区域。松滋市纸厂河镇纸金社区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就是一个这样的项目。通过此项目设计,巩固大学几年来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并将其运用到实际项目的设计中,锻炼在实践中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通过对项目的研究,可以初步掌握此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方法,加强对规范的深入了解,学会应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有关规定。通过针对具体问题的研究,可以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将来进入工作岗位之前的一次系统学习提高的机会。 3.阅读的主要参考文献及资料名称 [1]周文霞,王翠萍.宜人·怡人·冶人——议如何创造高品质的居住小区外部环境 华中建筑 , Huazhong Architecture, 编辑部邮箱2003年05期 [2]曾湘; 对居住小区规划设计中常见问题的分析 四川建材 , Sichuan Building Materials, 编辑部邮箱2009年06期 [3]彭燕; 开放式结构居住小区的发展研究 【网络出版投稿人】重庆大学硕士 [4]吕雪梦;基于住宅选择视角的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研究 【网络出版投稿人】浙江大学硕士 [5]崔淑勇; 郊区化居住小区建设与发展模式探讨 商业时代 , Commercial Times, 编辑部邮箱2008年20期 期刊荣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ASPT来源刊收录刊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1城市总体规划 1.1总体规划 注:将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镇群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多规合一等内容补充到现有条文注释中。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 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规模如有超出则需另外补充。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照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规划费用。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 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大城市35万元/每个,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小城市15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 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 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30%来计费。 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 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 1.1 o 1.2城镇群规划 注: 1、“区域总面积”按规划区内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汇总计算 2、城镇群规划计费基价为300万元。 1.3城乡统筹规划

万科规划设计管理制度

规划设计管理制度 一、集团规划设计评审会管理办法 二、万科住宅统一设计要求规范 三、“上报集团规划设计部备案”制度的管理办法 四、集团单体确认管理办法 五、规划设计过程控制程序 六、设计管理程序 七、设计前期阶段作业指引 八、实施方案设计作业指引 九、施工图设计阶段作业指引 十、建筑施工现场配合作业指引 十一、景观设计作业指引 十二、室内设计管理程序 十三、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一、集团规划设计评审会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集团各地产公司项目设计的操作,加强对《万科 集团规划设计管理流程与成果标准》(以下简称《流程和标准》)

中实施方案阶段的“集团规划设计评审会”这一重要节点的监 控,以达到确保质量、进度目的,特编制此办法。 2、主管部门 集团规划设计部负责各项目操作公司评审会的统筹安排。 项目评审会在总部或项目所在地召开,由集团规划设计部或项 目操作公司负责具体会务组织工作; 3、时间计划 评审会的召开时间应以项目设计年度计划为依据,如有变更,项目操作公司应事先知会规划设计部。项目操作公司应在 评审会召开前至少7日向规划设计部提出正式申请,会前至少3日提交评审文件汇编。 4、评审文件汇编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的规划设计部分详《流程和标准》中的“投资分析阶段成果标准”完成; (2)项目设计工作控制性计划 (3)集团规划设计部对设计工作总体计划的意见 (4)集团规划设计部对设计前期工作结论的意见 (5)概念设计方案任务书

详《流程和标准》第23页条文 1.1; (6)概念设计方案文本 详《流程和标准》第24页条文 2. (7)《项目设计指导书》 详《流程和标准》第27页条文 3. (8)规划方案设计招标书 (9)规划方案设计任务书 详《流程和标准》第41页条文1.1 (10)规划方案设计文本 详《流程和标准》第41页条文 1.1.5 (11)规划方案分析表 详附件一 5、文件审核 集团规划设计部对评审文件进行审核,发现不符要求的,可以要求评审会延期。 6、会议组织 会议组织者应在评审会召开前至少2日向参会者发出会议通知及议程。 7、评审会投票人员组成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 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2)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2018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最新收费标准).doc

2018城市规划设计最新收费标准! 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一、城市总体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原标准30),大城市35万元/每个(原标准20),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原标准15),小城市15万元/每个(原标准10;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镇群规划 三、城乡统筹规划 四、分区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五、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两个层面:

设计管理制度新

设计管理制度 总工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计委托制度 第三章设计方案评审制度 第四章设计阶段管理与跟踪制度第五章图纸审核内容和要求 第六章成本控制制度 第七章设计修改、变更制度 第八章材料、设备选用 第九章资料管理

第一章总则 一、为强化设计管理,促进项目设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设计结果的科学、合理、经济和创新,使地区公司开发项目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总工室是地区公司规划设计、技术管理与施工管理的归口部门,其工作内容贯穿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全过程,包括为可行性研究提供技术咨询、编制设计任务书、外委各阶段和各专业设计、管理和协调设计合作单位、配合解决各报建阶段的技术问题、组织协调各专业和工种、办理施工图审查、组织技术经济评审和设计优化、为招投标提供技术要求、组织设计变更和修改、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项目设计管理后评估等。 三、总工室实行部门负责人领导下的项目建筑师负责制,总工室主任负责为集团公司决策实施的项目指定由一位项目建筑师及其他专业相关配合人员组成设计管理项目组,项目建筑师负责项目日常设计工作的管理、统筹和协调,并承担项目设计技术责任,总工室主任有权根据项目建筑师的工作情况对项目建筑师进行调整。 第二章设计委托制度 一、小区规划设计、小区建筑设计、小区景观设计、单体建筑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办理招标、

议标或免标手续。由总工室选择信誉好、专业水平高的设计单位参加。 二、由总工室根据营销策划部《项目营销策划方案》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限额编写《项目统一技术标准》和《设计任务书》,《项目统一技术标准》必须经过营销策划部、审核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报主管副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批;《设计任务书》必须经过总工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审批后的《项目统一技术标准》和《设计任务书》作为招标技术文件或设计委托要求发送设计单位。 三、单项工程的设计委托,包括小型配套建筑、钢结构、预应力结构、索膜结构、基坑支护、高低压供电等工程,按照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采用招标、议标或免标方式。由总工室组织,提供三家以上设计单位及其报价,经主管副总经理及项目公司总经理审定批准后,确定设计单位。 四、住宅小区、单体建筑、单项工程的设计委托,统一由总工室负责。总工室作为合同经办部门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的起草、签订和执行。 五、设计合同必须采用公司法律事务部提供的标准合同范本;所有设计项目应先签订合同后再安排设计。 第三章设计方案评审制度 一、住宅小区规划方案、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园林绿化设计方案、

城市规划专业毕业生必须搞明白的15个问题

城市规划专业毕业生必须搞明白的15个问题 1、重点与非重点 普遍的来看,重点院校的毕业生平均水平要好一些,后劲比较足。其实这是很好理解的,师资力量、生源情况、教学条件、学术交流等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但也不否认很多院校也有优秀的人才。 重点与否的界定也有个标准,有些是学校综合实力很强,规划专业实力一般,有些恰恰相反,而且各院校的特长也不相同,所以也难比较。现在的用人单位也很实际,象购物一样,取得是性价比。最好的不一定是最合适的。倒是现在有些院校实在胡闹,规划专业才办了几年,居然搞出一届6个班,据说还有的更离谱,8个班。简直就是误人子弟。 2、五年与四年 城市规划专业经历了从5年——4年——5年的变化,现在各届的学术带头人或用人单位领导大多本科都是4年制的,也没多大问题。所以重点不是你在学校待了几年,关键是自己的基础。学校的系统学习和训练必要的。如果只是会画图,找个职业高中的学生就好了。千万别把自己训练成绘图员哦! 但是:同样重要的“会画图不是万能的,不会画图那就是万万不能的!”,所以图是要画的,还的画好。 至于有的单位拒收4年的同学,可以理解。单位招人是需要成本的,谁也没哪么多时间调查研究。所以你的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你的最大优势展示出来,大多数人找工作会满天打电话、发邮件。单位一天接到几十个电话,几十个邮件,哪有功夫看?所以只好筛选了。 3、找工作 找工作得有些诚意,我有过这样的感觉,好几次在面试新生时,接到其它求职的电话。试想一下,你就是个仙女,在电话那一端俺也看不见啊!当然还是眼前的实在。所以奉劝各位同学,选准几家去面试,破费一些,面皮厚些,和你的职业人生比起来,这几个月的辛苦是值得的。 筛选单位,首先是城市,上海、深圳、广州、北京…..经济发达地区给你的决不是月收入多几千块,而是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舞台。 4、工作类型 公务员:去机关就不用说了,每个城市就哪么几家,除了有关系外,你要密切留意公务员的招考,网络如此发达,很易找。关系很重要,但实际上机会更重要。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有两种,一种是全额拨款的,一种是自收自支的。全额拨款的大致相当于“准公务员”,很多城市的编研中心都是此列。自收自支和企业类似,大多数的规划设计院属于此列。事业单位目前存在机构改革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的问题,其发展方向不明,不过混“准公务员”队伍,和行政机关联系也很紧密,总是有机会的。重点是你是否有编制,事业单位是需要事业编制,否则很多优惠你都无法享受,遇上改制首先遭清理的也是这一帮。国企:很多大型的以方位命名的设计院或专业设计院均属此列,单位历史悠久,技术力量雄厚,但是人浮于事,机构臃肿,所有国企有的毛病都有。而且目前的管理层都在向着MBO 考虑吧,要不就在自己搞关联交易,改革是迟早的。 各类设计公司:良莠不齐,不可一概而论,有些还是不错的,当然要靠运气碰,这里也不便于评价,最好找到熟悉其内部的师兄问问。不过凡事都有例外,适合人家的不一定适合你哦。

2019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

2019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最新收费标准)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2019城市规划设计最新收费标准! 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一、城市总体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原标准30),大城市35万元/每个(原标准20),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原标准15),小城市15万元/每个(原标准10;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镇群规划 三、城乡统筹规划 四、分区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五、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两个层面: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 (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 号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 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O 四年六月一日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一、2001 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 号)中取消了1993 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 套,规划文本6 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 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 3 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2018建筑规划设计收费参考标准13157

2018建筑规划设计收费参考标准(附各类建筑收费参考标准)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第一章综述 一、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二、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2.2 “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

设计管理制度

设计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开发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规范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管理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规定项目设计过程管理流程和执行要求,提高项目技术质量、提高设计管理的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各公司开发项目建设的设计管理工作。 第二条管理部门和人员 技术部、设计院、工程部、采购部、运营部、财务部、预算部、项目设计负责 人及各分管副总、总经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一)技术部 1.负责设计图纸的归口管理工作; 2.负责收集整理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企业内部的设计标 准和要求; 3.负责收集整理企业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重要工程节点构造的工艺标准; 4.负责发起勘察、设计、咨询等技术类合同,编制勘察、设计、咨询委托书,并 对勘察、设计、咨询过程进行跟踪; 5.负责落实设计基础条件,提供给设计院,并协调沟通外委设计单位的设计进度 及提资时间; 6.牵头组织对新建开发项目配套工程(水、暖、电、智能化等)进行研究,对建筑、结构、配套等工程的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满足规划及节约成 本; 7.负责将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及洽商等发放到工程部、预算部,协助前期部提供

设计图和设计资料。 (二)设计院 1.执行国家、地区和行业规范及标准,确保设计质量; 2.负责编制完成集团项目的创意概念方案、施工图技术方案,完成概念设计、方 案及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 3.负责制定项目设计计划,监督完成各阶段的实际任务; 4.负责按程序进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工作并履行签字、盖章程序; 5.负责按规定程序进行发图、设计交底、参加图纸会审等工作,对现场图纸的有 效版本控制进行检查; 6.参加图纸会审,对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下发设计图或变更; 7.要求深入施工现场,了解项目实际施工进展情况; 8.做好设计变更工作,解决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设计变更手续; 9.完成集团对外委设计单位的技术成果的审查、确认工作; 10.完成外委设计单位的合同审查,对合同技术条款的正确及合理性负责。 (三)项目设计负责人 1.根据公司总控计划、制定设计项目的详细计划,并确保执行; 2.完成项目设计工作,并负责协调项目组织各专业设计人员的工作配合; 3.负责协调集团技术部落实设计条件; 4.向项目工程部、技术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和部门进行设计交底, 及时处理施工阶段工程设计变更问题; 5.认定和审核现场发生的设计变更,组织各专业设计人员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 行优化设计;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产业发展事业部概念规划设计管理制度

产业发展事业部概念规划设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一、 规范概念规划化设计管理流程及制度,减少因沟通不到位 带来的时间成本损失及缺失信息对称性; 二、 有效控制项目成本,避免因对内审版方案的随意调整带来 成本失控; 三、 加强提前沟通、提前管控;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隆基泰和产业发展事业部对拟拿地项目前期 进行概念方案规划设计的控制; 第二章概念设计流程 第三条流程图 i-H-i4+6aaa+44-l+bM9 44-(-i-l I l-E?-i4-k- + i-i-feB4-i I H-Fb l-H + bil!* 第橫工叔克 ~| i 第二氏工1垒 产发事 制设讣 中右 祝? 事 星 产业 兀总荐方 t2W Oft 料导£杵 走厅 瀑思? 丘? -F 嗟计壬号 论可 耳出 ■ *U?i 咅方职窗I ; an !「会后职审 fttH4l B 下IMH ft 度 耳Al 1 ----- ~~1- I r —— 1 |祝限|金丘載賣 I I 聿井 学 苻ft 科S 证厅拧谓 诂可进 I I I I ■ I I 邕紫:.?. 見洱遇就计 陆(1导审 aju-tts 计版果事改 ?5t?A 討下一* J?卑毬行 拒寺 ' I 二总善方 岂卫二 塑 谀计医 ,*fcfe? I 弔导审曦 專_轮栈 i I 计就盟帝 I I 賣 i I 奄证林 情况 二丘各为邕 见眉辿附 5E 审廈 愦味世计骗 杲慨改 画枚現日 H 1 | 1 1 tjl WftJt 可 ' 1 审裤说计 1 1 产畳事 fr 便■ d 1 1 1 1 f L JfctSi 比 翼迎柚 描与谯计 !? 厂.审杆 1 ---- > 1 方琲疔下 :—t Till ■吒寻 1 1 步二悄 1 1 L — 一一 书 1审捋十坛 住鮮 成果完成后进行政府Jr 报沟通 + l-bl + l-Bi9*+i!H + £3 4 4+-Fai ^b84 4-i + IBbbfi44 'i bbiitl'EB'i I-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正文 1 城市总体规划 1.1总体规划 注:将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镇群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多规合一等内容补充到现有条文注释中。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规模如有超出则需另外补充。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照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规划费用。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大城市35万元/每个,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小城市15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30%来计费。 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1.1。 1.2城镇群规划 注: 1、“区域总面积”按规划区内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汇总计算。 2、城镇群规划计费基价为300万元。 1.3城乡统筹规划 注: 1、“规划面积”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2、“非建设用地”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余用地。

本科 毕业设计 城市规划专业 外文翻译 终结版

Spatial Planning System of National Territory in Japan,China and Korea 日本、中国和韩国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Kyungrock YE,Jun-hua ZHANG,Takeshi KINOSHITA,Xing-yan WANG Abstract:This study conducted the national territory planning system of Japan,China and Korea,on a premise to discuss possibility of integrated spatial planning of Eastern Asia.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arrange major spatial plans of three countries according to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and non-urban area,and to clarifying role of each spatial plan.。 文摘:本研究是在进行中国、日本、韩国的国土规划体系前提下,探讨整个亚洲东部的综合空间规划的可能性。本研究的目的是根据城市区域和非城市区域的分类,明确大空间计划下三个国家在规划中所扮演的角色。 As a result,Korea,the smallest country among three countries,has one system on land use,development and conservation,considering whole national territory to be one city planning area,and a role and relation of each spatial plan is comparatively clear.On the other hand,China,the largest country among three countries,although a role and relation of each spatial plan are clear in urban area,a general recognition for necessity of non-urban area planning is weak.In case of Japan,the characteristics that the spatial planning system is consisted on the division into urban area and non-urban area,is very similar to China,and there is hardly relation between these two kinds of spatial planning.最终,作为最小国家的韩国,已拥有一个针对土地使用、发展与保护的体系,它把整个国家领土是一个城市规划区考虑,每个空间的规划的角色和关系较为清楚。另一方面,作为最大国家的中国,尽管市区的空间规划是很明确,但人们对非城市的空间规划重视程度都非常薄弱。在日本,空间规划系统对城市区域和非城市地区的划分原则跟中国是非常相似的,这两种类型的空间规划几乎没有必然的关系。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 会议资料 2017年7月14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

目录 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 一、工作背景 (4) 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 三、修编依据 (5) 四、主要内容 (6) 五、工作过程 (7) 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 1 城市总体规划 (10) 1.1总体规划 (10) 1.2城镇群规划 (11) 1.3城乡统筹规划 (11) 1.4多规合一 (12) 2 分区规划 (12) 3 详细规划 (13) 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 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 4 风景区规划 (17) 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 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 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 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 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 6 城镇体系规划 (20) 7 城市设计 (20) 7.1总体城市设计 (20) 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 7.3专项城市设计 (23) 7.4其它 (23) 8 镇规划 (23) 8.1镇总体规划 (23) 8.2镇详细规划 (24) 9 乡、村规划 (24) 9.1乡规划 (24) 9.2村庄规划 (25) 9.3村庄整治设计 (25) 10 交通规划 (26)

10.1综合交通规划 (26) 10.2交通详细规划 (27) 10.3交通详细设计 (28) 10.4轨道交通规划 (29) 10.5交通专项规划 (35) 10.6交通改善规划 (36) 10.7交通影响评价 (37) 10.8交通量化分析 (37) 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 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 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 11.3综合管线规划 (40) 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 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 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 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 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 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 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 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 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 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 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 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 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 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 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 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 15 信息技术服务 (53) 15.1信息咨询服务 (53) 15.2信息加工处理 (53) 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 15.4智慧“城市规划” (55) 16 研究型规划 (55) 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 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 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 17 规划咨询 (57) 17.1顾问咨询服务 (57) 17.2开发策划 (58) 18 编制标书 (59) 19 规划标底 (59)

国家建筑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筑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修建性详细规划收费 1 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收费为8000~15000元/公顷,基价7万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地段提高25%收费。 2 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收费为12000~15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地段提高25%收费。 3 城市设计收费12000~15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地段提高25%收费。 4 景观规划收费为15000~18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 5 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收费8000~10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 6 新区详细规划收费5000元/公顷,基价7万元。 7 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收费为20000~25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 8 公园与绿地详细规划收费为6000~8000元/公顷,基价为6万元。专类公园乘系数1.2~2.0。绿地设计收费为工程总造价的4%~7% 建筑设计收费参照标准

一. 住宅类收费 1 按费率收费,为概算投资造价2.0~3.0%收取。 2 按面积收费则分类如下:(上限为采暖地区) 3 多层住宅(含六跃七跃层):方案:3元/M2 2.5~5元/M2 扩初:7~12元/M2 施工图:16~25元/M2 4 小高层住宅(八~十一层,含十一跃十二跃层)4. 5 方案: 4.5元/M2 3.5~8元/M2 扩初:10~16元/M2 施工图:22~32元/M2 5 高层住宅(十二~三十层)方案:6元/M2 5~10元/M2 扩初:14~19元/M2 施工图:30~38元/M2 6 超高层住宅(三十层以上)方案:8元/M2起扩初:17元/M2起施工图:38元/M2起 7 别墅方案:12元/M2 8~20元/M2 扩初:20~40元/M2 施工图:40~80元/M2 说明: 1.上述取费中扩初和施工图均为全过程收费。 2.上述取费已考虑一定的经验套用率, 2.通常按小区规模作如下调整:总建筑面积<5万M2,

地产集团设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地产集团设计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地产集团规划设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1、目的 为保证项目设计各阶段处于受控状态,协调设计成果正确实施,验证设计符合质量要求,确保开发项目满足要求,最终达到设计精品的目标; 2、适应范围 适用于中锐地产集团开发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3、定义 3.1 设计:指项目发展过程中的一切设计和相关设计行为。 3.2 集团规划设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3.2.1 由集团公司管理层、项目公司管理层和集团规划设计部共同组成规划设计评审委员会,共同决策和处理相关规划设计方面的工作: 3.2.2 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说明如下: 3.2.3 集团公司规划设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评委会”)组成:集团公司管理层、项目公司管理层、集团项目策划部经理、规划设计部建筑师骨干: 集团评委会由评委会主席牵头并负领导责任,评委会主任由设计总监担任; 集团评委会设秘书一位,由规划设计部一位建筑师骨干担任: 3.2.4 集团评委会具体人员和组织架构由评委会主任提名,报集团总经理批准:

3.2.5 集团评委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一些有经验的社会优秀建筑师作为顾问,一方面可以得到更加专业性的意见,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收集到设计领域新的潮流和信息。 3.3 项目设计管理小组:根据项目发展情况,规划设计部技术负责人成立项目设计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设计小组”)专职负责全面设计管理工作。 4、职责 4.1 集团评委会职责 4.1.1 集团评委会负责对项目设计主要阶段成果的原则问题进行评审; 4.1.2 集团评委会应致力于在集团公司内部形成设计总监、项目建筑师提出专业意见,行政领导、企划、市场人员提出市场意见,评审委员会决策,设计总监和建筑师负责组织实施的分层管理、分层负责、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的完整决策体系; 4.1.3 规划设计的评审要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充分听取全体委员会成员的意见有关规划设计的指导思想和各项指标。在此基础上由评委会主任组织评委会做出集体决策,并下达到有关部门进行实施及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落实; 4.1.4 集团评委会向集团领导负责; 集团规划设计部是项目设计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发展各个阶段设计管理工作具体实施。 5、评审委员会的分工与协作 在上述分工之外,扩初(建筑扩初除外)和施工图设计,方案性详图设计,环境软硬景扩初和施工图设计,装修施工图设计,结构、水、电、暖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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